民工工资保证措施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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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 @#@ @#@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 @#@ @#@第二节收购人介绍@#@ @#@ @#@ @#@第三节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 @#@ @#@第四节收购方式@#@ @#@ @#@ @#@第五节资金来源@#@ @#@ @#@ @#@第六节后续计划@#@ @#@ @#@ @#@第七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 @#@第八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 @#@第九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 @#@第十节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 @#@ @#@第十一节其他重大事项@#@ @#@ @#@ @#@第十二节备查文件@#@第三章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 @#@则@#@ @#@ @#@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 @#@ @#@ @#@第二条通过协议收购、间接收购和其他合法方式,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收购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
@#@@#@ @#@ @#@ @#@第三条收购人是多人的,可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和报送收购报告书,依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 @#@ @#@ @#@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收购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 @#@ @#@ @#@第五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收购人确实不适用的,收购人可以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 @#@ @#@ @#@第六条由于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披露,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可以不予披露。
@#@@#@ @#@ @#@ @#@第七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收购人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 @#@ @#@ @#@第八条收购人在编制收购报告书时,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
@#@@#@ @#@ @#@ @#@
(一)文字应当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 @#@ @#@
(二)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 @#@ @#@ @#@(三)收购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收购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当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
@#@“本收购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 @#@ @#@(四)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应当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 @#@ @#@(五)在报刊刊登的收购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 @#@ @#@ @#@(六)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 @#@ @#@ @#@第九条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援引律师、注册会计师、财务顾问及其他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应当说明相关专业机构已书面同意上述援引。
@#@@#@ @#@ @#@ @#@第十条收购人在报送收购报告书的同时,应当提交按照本准则附表的要求所编制的收购报告书附表及有关备查文件。
@#@有关备查文件应当为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
@#@@#@ @#@ @#@ @#@第十一条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办法》的规定将收购报告书摘要、收购报告书及附表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并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刊登于指定网站,或者提示刊登该报告的收购人或上市公司的网址。
@#@@#@ @#@ @#@ @#@收购人应当将收购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和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
@#@@#@ @#@ @#@ @#@第十二条收购人董事会及其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 @#@ @#@如个别董事或主要负责人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做出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返 @#@回@#@第二章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 @#@ @#@第十三条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封面应标有“XX公司(上市公司名称)收购报告书”字样,并应载明以下内容:
@#@@#@ @#@ @#@ @#@
(一)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上市地点、股票简称、股票代码;@#@@#@ @#@ @#@ @#@
(二)收购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通讯地址;@#@@#@ @#@ @#@ @#@(三)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期。
@#@@#@ @#@ @#@ @#@第十四条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书脊应标明“XX公司收购报告书”字样。
@#@@#@ @#@ @#@ @#@第十五条收购报告书扉页应当刊登收购人如下声明:
@#@@#@ @#@ @#@ @#@
(一)编写本报告书的法律依据;@#@@#@ @#@ @#@ @#@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在XX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XX公司拥有权益;@#@@#@ @#@ @#@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 @#@ @#@(四)涉及须经批准方可进行的收购行为,收购人应当声明本次收购在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关批准的进展情况;@#@是否已经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涉及其他法律义务的,应当声明本次收购生效的条件;@#@@#@ @#@ @#@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
@#@除本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 @#@ @#@第十六条收购报告书目录应当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也应符合通行的中文惯例。
@#@@#@ @#@ @#@ @#@第十七条收购人应就投资者理解可能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释义。
@#@收购报告书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返 @#@回@#@第二节收购人介绍@#@ @#@ @#@ @#@第十八条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如下基本情况:
@#@@#@ @#@ @#@ @#@
(一)收购人的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构核发的注册号码及代码、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税务登记证号码、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通讯地址、通讯方式(包括联系电话);@#@@#@ @#@ @#@ @#@
(二)收购人应当披露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情况,并以方框图或者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实际控制人原则上应披露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之间达成某种协议或安排的其他机构;@#@@#@ @#@ @#@ @#@收购人应当说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 @#@ @#@(三)收购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3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包括总资产、净资产、收入及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如收购人设立不满3年或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公司,应当介绍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及最近3年的财务状况;@#@@#@ @#@ @#@ @#@(四)收购人最近5年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披露处罚机关或者受理机构的名称,处罚种类,诉讼或者仲裁结果,以及日期、原因和执行情况;@#@@#@ @#@ @#@ @#@(五)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包括曾用名)、身份证号码(可以不在媒体公告)、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 @#@前述人员最近5年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按照本款第(四)项的要求披露处罚的具体情况;@#@@#@ @#@ @#@ @#@(六)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收购人或其实际控制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披露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 @#@ @#@ @#@第十九条收购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披露如下基本情况:
@#@@#@ @#@ @#@ @#@
(一)姓名(包括曾用名)、性别、国籍、身份证号码、住所、通讯地址、通讯方式以及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等,其中,身份证号码、住所、通讯方式可以不在媒体公告;@#@@#@ @#@ @#@ @#@
(二)最近5年内的职业、职务,应注明每份职业的起止日期以及所任职单位的名称、主营业务及注册地以及是否与所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 @#@ @#@(三)最近5年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应披露处罚机关或者受理机构的名称,所受处罚的种类,诉讼或者仲裁的结果,以及日期、原因和执行情况;@#@@#@ @#@ @#@ @#@(四)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说明;@#@@#@ @#@ @#@ @#@(五)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收购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披露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 @#@ @#@ @#@第二十条收购人为多人的,除应当分别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披露各收购人的情况外,还应当披露:
@#@@#@ @#@ @#@ @#@
(一)各收购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并以方框图的形式加以说明;@#@@#@ @#@ @#@ @#@
(二)收购人应当说明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时间、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内容(特别是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份表决权的程序和方式)、是否已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临时保管各自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全部股票以及保管期限。
@#@@#@返 @#@回@#@第三节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 @#@ @#@第二十一条收购人应当披露其关于本次收购的目的、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 @#@ @#@ @#@第二十二条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披露其做出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返 @#@回@#@第四节收购方式@#@ @#@ @#@ @#@第二十三条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计算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 @#@ @#@ @#@收购人为多人的,还应当分别披露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 @#@ @#@ @#@第二十四条通过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披露以下基本情况:
@#@@#@ @#@ @#@ @#@
(一)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协议转让的当事人、转让股份的数量、比例、股份性质及性质变动情况、转让价款、股份转让的支付对价(如现金、资产、债权、股权或其他安排)、付款安排、协议签订时间、生效时间及条件、特别条款等;@#@@#@ @#@ @#@ @#@
(二)本次拟转让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 @#@ @#@(三)如本次股份转让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说明批准部门的名称、批准进展情况。
@#@@#@ @#@ @#@ @#@第二十五条通过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披露信托合同或者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信托管理权限(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等)、涉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信托或资产管理费用、合同的期限及变更、终止的条件、信托资产处理安排、合同签订的时间及其他特别条款等。
@#@@#@ @#@ @#@ @#@第二十六条虽不是上市公司股东,但通过股权控制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披露形成股权控制关系或者达成协议或其他安排的时间、与控制关系相关的协议(如取得对上市公司股东的控制权所达成的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生效和终止条件、控制方式(包括相关股份表决权的行使权限)、控制关系结构图及各层控制关系下的各主体及其持股比例、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共同控制人及其身份介绍等。
@#@@#@ @#@ @#@ @#@第二十七条通过国有股份行政划转、变更、国有单位合并等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上市公司所在地国资部门批准之日起3日内披露股权划出方及划入方(变更方、合并双方)的名称、划转(变更、合并)股份的数量、比例及性质、批准划转(变更、合并)的时间及机构,如需进一步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说明其批准情况。
@#@@#@ @#@ @#@ @#@第二十八条收购人拟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而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股本总额30%,且公司控制权发生改变的,应当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向收购人发行新股决议之日起3日内,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编制收购报告书,说明取得本次发行新股的数量和比例、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转让限制或承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等,并予以公告,在收购报告书的扉页应当声明“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 @#@ @#@ @#@收购人以其非现金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的,还应当披露非现金资产最近两年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或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资产评估报告。
@#@@#@ @#@ @#@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上市公司负责办理股份过户手续,公告发行结果。
@#@@#@ @#@ @#@ @#@第二十九条因执行法院裁定对上市公司股份采取公开拍卖措施,导致申请执行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股本总额30%,且公司控制权发生改变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收到裁定之日起3日内披露作出裁定决定的法院名称、裁定的日期、案由、申请执行人收到裁定的时间、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拍卖机构名称、拍卖事由、拍卖结果。
@#@@#@ @#@ @#@ @#@第三十条因继承或赠与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而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披露其与被继承人或赠与人之间的关系、继承或赠与开始的时间、是否为遗嘱继承、遗嘱执行情况的说明等。
@#@@#@ @#@ @#@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收购本公司股份并取得控制权,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应当披露以下基本情况:
@#@@#@ @#@ @#@ @#@
(一)上市公司是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是否达到或者超过一半;@#@@#@ @#@ @#@ @#@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比例,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持股的数量、比例;@#@@#@ @#@ @#@ @#@如通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还应当披露该控制关系或委托、相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股本结构、内部组织架构、内部管理程序、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所涉及的人员范围、数量、比例等;@#@@#@ @#@ @#@ @#@(三)收购的定价依据、资产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 @#@ @#@ @#@(四)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如资金来源于向第三方借款,应当披露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方、借款的条件、金额、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 @#@ @#@ @#@(五)除上述借款协议外,如果就该股份的取得、处分及表决权的行使与第三方存在特殊安排的,应当披露该安排的具体内容;@#@@#@ @#@ @#@ @#@(六)如该股份通过赠与方式取得,应当披露赠与的具体内容及是否附加条件;@#@@#@ @#@ @#@ @#@(七)上市公司实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收购的后续计划,包括是否将于近期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等;@#@@#@ @#@ @#@ @#@(八)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 @#@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情形;@#@@#@ @#@ @#@ @#@(十)上市公司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 @#@ @#@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声明其已经履行诚信义务,有关本次管理层收购符合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 @#@ @#@ @#@第三十二条收购人应当披露其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返 @#@回@#@第五节资金来源@#@ @#@ @#@ @#@第三十三条收购人应当披露本次为取得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所支付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并就下列事项做出说明:
@#@@#@ @#@ @#@ @#@
(一)如果其资金或者其他对价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借贷,应简要说明借贷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借贷方、借贷数额、利息、借贷期限、担保及其他重要条款;@#@@#@ @#@ @#@ @#@
(二)收购人应当声明其收购资金是否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如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如收购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应当披露相关的安排;@#@@#@ @#@ @#@ @#@(三)上述资金或者对价的支付或者交付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的安排或者其他条件)。
@#@@#@返 @#@回@#@第六节后续计划@#@ @#@ @#@ @#@第三十四条收购人应当披露其收购上市公司的后续计划,包括:
@#@@#@ @#@ @#@ @#@
(一)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 @#@ @#@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 @#@ @#@(三)是否拟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包括更改董事会中董事的人数和任期、改选董事的计划或建议、更换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或建议;@#@如果拟更换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披露拟推荐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况;@#@说明收购人与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 @#@ @#@(四)是否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及修改的草案;@#@@#@ @#@ @#@ @#@(五)是否拟对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及其具体内容;@#@@#@ @#@ @#@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 @#@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返 @#@回@#@第七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 @#@第三十五条收购人应当就本次收购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予以充分披露,包括:
@#@@#@ @#@ @#@ @#@
(一)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 @#@ @#@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 @#@ @#@ @#@
(二)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如存在,收购人已做出的确保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应安排。
@#@@#@返 @#@回@#@第八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 @#@第三十六条收购人应当披露各成员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与下列当事人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
@#@@#@ @#@ @#@ @#@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的具体情况(前述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 @#@ @#@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 @#@ @#@(三)是否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 @#@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返 @#@回@#@第九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 @#@第三十七条收购人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应当披露如下情况:
@#@@#@ @#@ @#@ @#@
(一)每个月买卖股票的数量(按买入和卖出分别统计);@#@@#@ @#@ @#@ @#@
(二)交易的价格区间(按买入和卖出分别统计)。
@#@@#@ @#@ @#@ @#@第三十八条收购人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行为的,应当按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披露其具体的交易情况。
@#@@#@ @#@ @#@ @#@前款所述收购人的关联方未参与收购决定、且未知悉有关收购信息的,收购人及关联方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披露相关交易情况的申请。
@#@@#@返 @#@回@#@第十节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 @#@ @#@第三十九条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收购人应当披露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表,并提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注明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及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主要科目的注释等。
@#@会计师应当说明公司前两年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与最近一年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做出相应的调整。
@#@@#@ @#@ @#@ @#@如截止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收购人的财务状况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重大变动的,收购人应提供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并予以说明。
@#@@#@ @#@ @#@ @#@如果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不足一年或者是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则应当比照前款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
@#@@#@ @#@ @#@ @#@收购人为境内上市公司的,可以免于披露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表,但应当说明刊登其年报的报刊名称及时间。
@#@@#@ @#@ @#@ @#@收购人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提供依据中国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收购人因业务规模巨大、下属子公司繁多等原因,难以按照前述要求提供相关财务资料的,须请财务顾问就其具体情况进行核查,在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中说明收购人无法按规定提供财务资料的原因、收购人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实力、且没有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意图。
@#@@#@返 @#@回@#@第十一节其他重大事项@#@ @#@ @#@ @#@第四十条收购人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收购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 @#@ @#@ @#@第四十一条各收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代表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载明以下声明:
@#@@#@ @#@ @#@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 @#@ @#@第四十二条财务顾问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在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载明以下声明:
@#@@#@ @#@ @#@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 @#@ @#@ @#@第四十三条收购人聘请的律师及其所就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载明以下声明:
@#@@#@ @#@ @#@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返 @#@回@#@第十二节备查文件@#@ @#@ @#@ @#@第四十四条收购人应当将备查文件的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
@#@备查文件包括:
@#@@#@ @#@ @#@ @#@
(一)收购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收购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在中国境外登记注册的文件;@#@@#@ @#@ @#@ @#@
(二)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 @#@ @#@(三)收购人关于收购上市公司的相关决定;@#@通过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当事人就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开始接触的时间、进入实质性洽谈阶段的具体情况说明;@#@@#@ @#@ @#@ @#@(四)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文件,包括股份转让协议、行政划转(变更、合并)的决定、法院裁决的有关判决或裁决书、公开拍卖、遗产继承、赠与等有关法律文件,以及做出其他安排的书面文件,如质押、股份表决权行使的委托或其他安排等";i:
1;s:
17133:
"劳动合同法框架下关于诺西事件的法律分析@#@王依龙2011-01-0115:
@#@18@#@即日打开电脑看到如下新闻标题:
@#@@#@“诺西通信出售深圳研发中心员工曝光其三宗罪”;@#@@#@“诺西与员工最新谈判以再一次拖延结束”;@#@@#@“诺西三方协议令员工不满”@#@大意是位于深圳的诺基亚西门子深圳研发中心要将该研发中心员工外包给Aricent(爱瑞森特),一家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即所谓的劳务派遣公司,要求需要转移的员工签订三方协议,设立要么签订要么走人的不二选择,具体为:
@#@@#@“诺基亚西门子公司对摩托罗拉无线资产的收购,引发了摩托罗拉中国区相关员工对薪酬降低的不满。
@#@转眼间诺基亚西门子自己也遇到了同样的麻烦。
@#@昨天,有诺西员工透露,诺西刚刚将在深圳的研发中心出售给了一家外包公司,但相关员工普遍对诺西公布的三方协议表达了不满。
@#@@#@一位诺西深圳研发中心的员工告诉记者,实际上诺西在今年7月就确定要出售研发中心,但此消息一直处于封锁状态,直到12月14日员工才收到了一份来自诺西WCDMA产品总经理的邮件。
@#@邮件称,深圳诺西研发中心将被卖给外包公司Aricent(爱瑞森特),员工要与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如果不签署,则将于2011年1月25日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据记者了解,诺西深圳研发中心共有225名员工,目前有140名未签订三方协议,已签的只有85名。
@#@“员工百分百都不满公司的做法,即使是签了三方协议的员工也是实在没有办法,因为他们要还房贷、要抚养小孩。
@#@”诺西深圳研发中心工会的一位员工这样说。
@#@@#@引发员工不满的原因,一方面是诺西事先未就出售事宜与员工进行沟通,让员工有一种突然被出卖的感觉;@#@另外,诺西也禁止这些员工转入诺西的其他生产线,只给了去外包公司或离开两种选择。
@#@对于诺西与员工间的分歧,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刘永斌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所以诺西的出售行为,是不用通知员工的;@#@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因此诺西规定员工不得转入公司的其他产品线,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应该和劳动者进行协商解决。
@#@”@#@由于看不到三方协议的具体内容,无法作进一步的详细分析和判断,但上面红色字体部分需要再一次明确,我认为这里才是最能引起迷惑或者被钻法律空子的地方,也是本人诺西事件法律分析的唯一要点所在,翻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以上引号内部分是原文,里面有没有谈到通知呢?
@#@没有,所以这个不是根本所在。
@#@那么根本是什么?
@#@就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问题,这是劳资双方除了感情这一非法律因素以外可能较为争议的重要方面(至于可不可以转岗那是公司内部制度既已制定并是否遵循的问题)。
@#@@#@先举个例子(姑且叫做例1),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考虑商业利益秘密就转让企业问题进行谈判,最后谈判成功,乙公司完全继承甲公司的权利义务,也就当然宣布给员工,这时候要做的就是原甲公司员工重新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以变更劳动合同当中的用人单位主体,这个时候员工会面临什么样的状态?
@#@很简单,去留自便。
@#@为什么是去留自便,因为乙公司完全承继了甲公司的权利义务,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没有受到影响,有些人会问,那么我对甲公司是很忠诚很留恋的,这件事侵犯了我的精神世界,我要解除,给我补偿。
@#@你的感情受到一定的伤害公司只能表示感情上而非法律上的歉意,对不起,依法,经济补偿一分都没有。
@#@@#@我们回过头来看诺西事件,诺西公司欲将其员工“转移”给劳务派遣公司,在由劳务派遣公司派这些员工继续在原业务范围内工作,这样的目的是否如“三宗罪”中讲到的是诺西高层设立劳务派遣公司赚取服务费,不可断言,但劳务派遣被越来越多的使用,是很多企业为回避用人风险越来越多的使用的模式,其利弊后面再探讨。
@#@这一转移但却实实在在的发生了两件事:
@#@与诺西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各位看清,这是两份合同。
@#@有人会问例1中的情形不也类似吗?
@#@“类似”不是“就是”。
@#@例1甲公司注销,劳动关系由乙公司承继,连续工龄没有截断,继续计算。
@#@某员工甲公司工作3年,在乙公司工作4年,乙公司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需按照7年计算。
@#@而诺西这个就不是了,如果员工签订了三方协议,又如果三方协议中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约定,劳动者糊里糊涂的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某员工在诺西工作3年,在劳务派遣公司工作4年,劳务派遣公司欲解除合同,则补偿金按4年计算,4年后如果然发生解除情形,诺西公司完全可以已过诉讼时效或三方协议签订视为对该权利的放弃进行抗辩。
@#@诺西提供的三方协议中如果没有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项,则侵犯了员工的连续工龄经济权利,这一点当事的劳动者是绝不可以忽略的。
@#@@#@劳务派遣这种劳务形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接受,并且在减少企业用工风险和扩大劳动就业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可是我们希望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务派遣模式时候一定要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样可以减少纠纷,也可以对企业文化的建设起到一定作用。
@#@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分析后续再探讨。
@#@@#@诺西声明@#@日期:
@#@2010-12-3117:
@#@38:
@#@00@#@ 新浪科技讯12月31日消息,针对诺基亚西门子通信(以下简称诺西)将深圳研发中心出售后引发的员工纠纷,诺西中国公司发来声明,表示,接收员工的艾瑞森特公司将保障加入员工的工资待遇不低于诺基亚西门子通信现有水平,此次会对加入员工提供额外的留才奖金,分两年支付。
@#@@#@ 此前,深圳诺西研发中心已被明确出售给外包公司Aricent(爱瑞森特),但有员工指,在这个协议当中,诺西对员工的解雇没有给出赔偿。
@#@@#@ 以下为诺西的声明:
@#@@#@ 在与艾瑞森特公司签订合同的几天之内,诺基亚西门子通信即开始与公司工会及上级工会反复沟通、同时在劳动局相关部门报备方案并提出咨询,而该部门在审核了相关材料之后,支持诺基亚西门子通信为员工提供的安置待遇。
@#@@#@ 对于此次转让计划所涉及员工的安置方案,公司也是本着人性化的态度积极筹备计划,方案具体内容包括:
@#@@#@
(一)员工的劳动合同条款将完整转移至艾瑞森特公司,其在诺基亚西门子通信的服务年限将在新公司获得认可并延续;@#@@#@
(二)艾瑞森特公司将保障加入员工的工资待遇不低于诺基亚西门子通信现有水平;@#@@#@ (三)对于加入艾瑞森特的员工,其劳动合同得以继续履行且用人单位承认原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延续,公司可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然而,本着人性化的态度,公司仍会对加入员工提供额外的留才奖金,其额度等同于计至2010年12月31日止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145%。
@#@公司将在两年内分三期支付留才奖金,第一期将于员工加入新公司第一个月月底支付至其账户;@#@@#@ (四)对于不接受三方要约的员工,鉴于公司确已无法为其提供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只能在支付不低于法律约定的经济补偿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三期”(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女职工,公司将继续保留其劳动关系至“三期”届满并保证不降低其基本工资待遇。
@#@@#@ 作为长期以来坚持以人为本的优秀的企业公民,诺基亚西门子通信始终严格遵守中国政府以及相关劳动部门的法律法规。
@#@对于本次转让计划涉及员工的切身感受,公司予以充分的理解,正因如此,公司将继续本着认真、严肃、负责的态度全力帮助员工度过转型期。
@#@@#@诺西声明浅析@#@2011-01-0716:
@#@13阅读(36)评论(6)@#@@#@诺西声明:
@#@@#@“对于此次转让计划所涉及员工的安置方案,公司也是本着人性化的态度积极筹备计划,方案具体内容包括:
@#@@#@
(一)员工的劳动合同条款将完整转移至艾瑞森特公司,其在诺基亚西门子通信的服务年限将在新公司获得认可并延续;@#@@#@
(二)艾瑞森特公司将保障加入员工的工资待遇不低于诺基亚西门子通信现有水平;@#@@#@ (三)对于加入艾瑞森特的员工,其劳动合同得以继续履行且用人单位承认原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延续,公司可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然而,本着人性化的态度,公司仍会对加入员工提供额外的留才奖金,其额度等同于计至2010年12月31日止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145%。
@#@公司将在两年内分三期支付留才奖金,第一期将于员工加入新公司第一个月月底支付至其账户;@#@@#@ (四)对于不接受三方要约的员工,鉴于公司确已无法为其提供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只能在支付不低于法律约定的经济补偿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三期”(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女职工,公司将继续保留其劳动关系至“三期”届满并保证不降低其基本工资待遇。
@#@”@#@@#@现在浅析如下:
@#@@#@一、关于(三)项中的“可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以及“公司仍会对加入员工提供额外的留才奖金,其额度等同于计至2010年12月31日止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145%。
@#@公司将在两年内分三期支付留才奖金,第一期将于员工加入新公司第一个月月底支付至其账户;@#@”@#@“可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留才奖金,其额度等同于。
@#@。
@#@。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145%”@#@试着推导一下诺西考虑问题的出发点:
@#@@#@不希望这个研发业务停滞下来,最起码是目前阶段,因而不希望由于外包转移人员发生重大变动,如离职,使得研发业务停滞。
@#@@#@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发放以后,很多员工会因为不满而转走他家,诺西出来的人还是有市场的。
@#@走劳务派遣模式可能是诺西的战略转折,(关于劳务派遣的优劣,本人在后续博客再尝试论述),可是在转型期又面临这样的风险,所以才在模棱两可的“可不支付”这一涉嫌曲解劳动合同法的说辞之后,以“然而”作为转折,以“人性化”作为出发点,推出“留才奖金”,并且这个”奖金额度““等同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145%”且在两年内分期支付这一“优厚”条件来吸引人,试图解决矛盾。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的,但是没有说明什么时候支付,按照法理劳动关系灭失,应当立即支付,所谓两清,可是发条中却没有明文规定,于是诺西用了一个“可”字和一个“然而”,我感觉他应用这些词的时候很有试探的意味,可是马上霸气起来,如果你认为违法,那好,按照第四条,马上就不违法了,谈不拢可以解除嘛,你可以马上走人,诺西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样就像打太极,功夫确实厉害。
@#@可是有人说了我要到劳务派遣公司去,我也不要留才奖金,只要我的经济补偿金,因为依法你要马上支付给我,诺西说了,我不同意你过去,我有解除你劳动合同的权利,按第(四)项办理。
@#@还是太极,厉害。
@#@@#@二、关于员工的纠结@#@那么员工为什么纠结呢?
@#@因为最好的最直白的最让员工满意的方案没有实施。
@#@@#@我们先看一下目前这个方案有哪些让人感到不满意的地方,不谈是否涉及违法,我们只说不满意,因为违法已经被第(四)项消灭掉了。
@#@@#@1)不想做劳务派遣员工@#@这一决定看来是公司战略,是必须得以实施的了,作为员工没有被赋予同意与否的表决权,这是一个关乎面子的纠结,法律不管,心内难受。
@#@@#@2)外包决策没有提前告知@#@因为谈判的过程也可以以商业秘密为由对员工予以保密,我们只可能得到前兆性的信息而不是确认的信息,因为劳动法没有赋予劳动者对商业秘密的知情权,而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此抗辩。
@#@因此员工抱怨“没有及时向员工说明”是不容易站住脚的。
@#@这也是是一个纠结,但是可能被现行法律消灭掉了。
@#@即便是那些从华为等其他公司跳槽过来的员工,要求的争议仲裁是否可以受理也是一个未知数,因为追究缔约责任只在民法中实施,这个半民半经济的劳动法没有直接的规定,硬要受理并裁决,确实为难仲裁委。
@#@@#@3)走还是留及145%的留才奖金与100%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我想拿到145%的留才奖金,可是我对未来两年内分期付款的形式怀有一定的不安定心理因素,毕竟进入另一家公司,可能接触新的管理制度和新的企业文化,这是出于本能的自然反应,可是如果我走,145%还是有一定诱惑力,而且或许派遣这种模式也还是不错的,将来或许我还是能够接受的,可是万一我签署了这份协议,那么中途我觉得派遣很糟糕,我不适应怎么办?
@#@这留才奖金还有没有?
@#@或者有没有减扣,因为声明里面没有说阿,那我一定要做牛做马的干下来为了这145%。
@#@。
@#@。
@#@。
@#@要是我现在就走呢,人家可能拿到145%,可能派遣也不错,一开始就从两个角度出发的人全部发生了纠结。
@#@@#@三、关于解决方案@#@纠结已经发生,可难道比北京治堵还要难吗?
@#@在我看来,并不尽然,只要企业端正态度,明确战略,把方案细化,是完全不必要有这些烦恼的。
@#@比如可以这样做:
@#@@#@经济补偿金在与诺西公司解除合同之时,一次性支付,签订三方协议者诺西与派遣公司保证其薪资待遇不降低,另,如工作期满两年者给予45%经济补偿金额度的留才奖金,发放办法:
@#@。
@#@。
@#@。
@#@。
@#@@#@或者在原定方案的基础上增加在劳务派遣公司工作期间发放留才奖金的具体办法,如发生离职如何办理,等等,这样可以进一步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
@#@@#@四、一点担心@#@由于中国政府对外商政策的适时变动以及世界经济还没有完全走出低谷的影响,外商在其集团与子公司之间都会出现反应,甚至是不同的反应,即便在总部内部也会出现不同的反应,这样就决定了对华投资决策的飘忽不定。
@#@具体到在华企业,确实已经站在了尾段,对于忽左忽右的风雨实在如浮萍一般摇摆。
@#@比如研发要不要停?
@#@或者暂时不要停?
@#@将来要不要停?
@#@要停怎么停?
@#@人员如何安置?
@#@这些都是问题,最不愿意看到的就是缓兵之计,一步步地退缩作战,今天面对的是全体员工,于是在某些计划或奖金的掩护下签订盟约,木已成舟,明天则可以分而治之。
@#@集团诉讼和非集团诉讼,对于企业的压力,明显是天上和地下。
@#@@#@五、一点希望@#@希望世界和平经济转好,希望每一个员工和每一个企业公民都能尽到义务,享受权利。
@#@@#@(作者单位: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i:
2;s:
11693:
"化工厂安全生产规定@#@可以参考安全标准化的制度建设,虽然资料比较多,但是规范且详尽,对企业发展有较大好处,具体如下:
@#@@#@1)第一档案盒收集资料应包括以下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责任人任命书》、《关于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的实施方案》、《法人代表落实安全生产承诺考核表》、《公司安全承诺》、《总经理安全承诺》、《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管理绩效考核表》、《安全目标月度考核情况统计表》、《二○一一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二○一一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二○一一年度班组安全目标责任书》、《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任命书》、《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图》、《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安全费用台帐》。
@#@@#@2)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省级安全培训证书复印件;@#@全员购买工伤保险的证明。
@#@@#@3)重新审定以上资料、文件是否过期,并在相应的位置上签字、盖章。
@#@@#@4)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分派到各个岗位,并进行培训;@#@按照《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进行考核,每年至少2次考核情况记录。
@#@@#@5)将《安全生产方针》、《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公告在公司门口、生产区门口、公告栏、会议室等场所。
@#@@#@6)将《安全生产责任人任命书》、《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任命书》、《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图》上墙,张贴于公告栏。
@#@@#@7)准备好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省级安全培训证书原件。
@#@8)由财务人员将当年的安全费用使用情况报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填写《安全费用台帐》。
@#@@#@9)填写《法人代表落实安全生产承诺考核表》、《安全管理绩效考核表》,每年至少2次考核情况记录。
@#@@#@10)填写《安全目标月度考核情况统计表》。
@#@@#@11)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1名。
@#@@#@第二档案盒(档案盒标签:
@#@“5.2风险管理”)@#@1)第二档案盒收集资料应包括以下文件、资料:
@#@@#@《风险评价管理制度》、《风险评价》、《重大风险控制措施及其实施的优先顺序》、《重大风险清单》、《定期风险评价》。
@#@@#@2)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车间负责人成立评价组织,将各种风险分析进行培训,依样进行分析、评价,并填写签名。
@#@@#@3)将风险评价工作作为安全培训内容,并记录。
@#@第三档案盒(档案盒标签:
@#@“5.3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第三档案盒收集资料应包括以下文件、资料:
@#@@#@1)《适用公司法律法规清单》、《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2)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分派到各个岗位,作为安全培训内容,并记录。
@#@@#@3)在公告栏张贴近期新更新的法律法规(如消防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等)。
@#@@#@第四档案盒(档案盒标签:
@#@“5.4培训教育”)@#@1)第四档案盒收集资料应包括以下文件、资料:
@#@《员工安全培训计划》、《安全教育台帐》、《三级安全教育台帐》、《培训记录及培训效果评价》、《参观人员安全须知》、《承包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考试题》、《入厂证发放记录》、《外来施工人员安全须知》、《班组安全活动记录》、《管理部门安全活动记录》、《班组安全活动形式、内容、要求》、《管理部门安全活动形式、内容、要求》。
@#@@#@2)准备好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省级安全培训证书复印件及原件,安全标准化人员培训证书复印件及原件,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证书复印件及原件。
@#@@#@3)填写《员工安全培训计划》、《安全教育台帐》、《三级安全教育台帐》、《培训记录及培训效果评价》。
@#@@#@4)填写《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每月2次、《管理部门安全活动记录》每月1次。
@#@@#@5)注意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期参加复审。
@#@第五档案盒(档案盒标签:
@#@“5.5生产设施及工艺安全”)@#@第五档案盒收集资料应包括以下文件、资料:
@#@@#@1)《安全“三同时”资料有关资料,包括预评价报告书、设立评价报告书、验收评价报告书等》、《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评价报告书及申报材料汇编》、《项目变更申请表》、《项目变更验收表》、《生产设施台帐》、《安全设施台帐》、《监视和测量设备台账》、《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台帐》、《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安全活动记录》、《关键生产装置和重点部位安全检查表》、《关键生产装置和重点部位一览表》、《关键生产装置监控表》、《设备维修计划表》、《设备维修记录表》、《设备维修质量验收单》、《设备拆除施工方案》、《容器内部检修施工方案》、《设备拆除、报废计划表》。
@#@@#@2)准备好生产设施、监视和测量设备、特种设备的出厂资料、维修记录等。
@#@@#@3)填写《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安全活动记录》每月1次。
@#@@#@4)生产设施要现场挂牌,填写设施名称、负责人等。
@#@@#@5)考评当天尽量不要安排检维修作业。
@#@若必须安排,则应按照安全标准化评价标准中的要求严格执行。
@#@@#@6)在生产性检修、电气维修中应挂上“正在检修、严禁合闸”、“正在检修、严禁进入”等警示标志。
@#@@#@第六档案盒(档案盒标签:
@#@“5.6作业安全”)@#@1)第六档案盒收集资料应包括以下文件、资料:
@#@《用火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破土作业工作票》、《临时用电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断路作业许可证》、《吊装作业许可证》、《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抽堵盲板安全许可证》、《一般作业许可证》、《现场作业会签单》、《危险场所的安全标志》、《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识》、《风向标》、《承包商工作现场检查》、《承包商管理程序流程》、《承包商管理职责》、《承包商过去三年安全业绩及表现》、《承包商项目安全管理评价》、《供应商的评价与选择》、《供应商过去三年安全业绩及表现》、《变更申请表》、《变更验收表》。
@#@@#@2)按照实际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破土作业工作票》、《临时用电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断路作业许可证》、《吊装作业许可证》、《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抽堵盲板安全许可证》、《一般作业许可证》、《现场作业会签单》、《承包商工作现场检查》、《承包商过去三年安全业绩及表现》、《承包商项目安全管理评价》、《供应商过去三年安全业绩及表现》、《变更申请表》、《变更验收表》。
@#@@#@3)考评当天尽量不要安排直接作业环节的作业,若必须安排,则应按照安全标准化评价标准中的要求严格执行,并应填写齐全相应的作业证。
@#@@#@4)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5)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6)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灯。
@#@@#@7)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同时设置告知牌,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8)在生产区域设置风向标。
@#@@#@9)收集承包商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工作业绩、人员情况等资料。
@#@@#@10)收集供应商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工作业绩、人员情况等资料。
@#@@#@第七档案盒(档案盒标签:
@#@“5.7产品安全与危害告知”)@#@1)第七档案盒收集资料应包括以下文件、资料:
@#@《产品登记表》、《中间产品登记表(若有)》、《生产原料登记表》、《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产品、中间产品、原料的MSDS、安全标签》、《委托设立24小时应急咨询固定电话的合同》、《危险化学品单位登记证书》、《危险化学品档案包括:
@#@名称,包括别名、英文名等;@#@存放、生产、使用地点;@#@数量;@#@危险性分类、危规号、包装类别、登记号;@#@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安全标签》。
@#@@#@2)在生产、储存场所内张挂“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3)在生产、储存场所内张挂“预防及应急处理措施”。
@#@@#@4)在生产、储存场所内设置手套、面具等存放点(安全方便的地方),标明保管责任人(挂牌)、挂检查记录表。
@#@@#@5)在灭火器材上挂检查记录表。
@#@@#@第八档案盒(档案盒标签:
@#@“5.8职业危害”)@#@1)第八档案盒收集资料应包括以下文件、资料: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定期检查、记录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帐》、《职业卫生防护器具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帐》、《职业危害申报表》、《职业危害评价报告》、《职业危害检测报告》、《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2)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生产、储存场所)设置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定期检查,并记录。
@#@@#@3)在生产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点设置标识牌,告知检测结果,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4)各种防护器具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检查,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铅封。
@#@@#@第九档案盒(档案盒标签:
@#@“5.9事故与应急”)@#@1)第九档案盒收集资料应包括以下文件、资料:
@#@《事故“四不放过”登记表》、《事故台帐》、《事故统计表》、《灭火器填充检查登记表》、《消防砂、消防锨检查登记表》、《消防栓、灭火器检查登记表》、《应急物资、设备检查测试记录》、《应急物资周期检测检验计划》、《应急演练总结报告》、《应急预案演练记录》、《应急预案演练评审记录》、《应急预案演练人员签到表》。
@#@@#@2)为有毒有害岗位配备救援器材柜,放置必要的防护救护器材,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记录。
@#@@#@3)在生产、储存场所内张挂“应急预案”。
@#@@#@第十档案盒(档案盒标签:
@#@“5.10检查与自评”)@#@1)第十档案盒收集资料应包括以下文件、资料:
@#@《安全检查表》、《隐患整改通知书》、《重大隐患整改台帐》、《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
@#@@#@2)填写各种《安全检查表》。
@#@@#@";i:
3;s:
20753:
"民法案例分析一@#@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案情]@#@上诉人:
@#@于某,男,15岁,住某县文化路44号院内,学生。
@#@@#@法定代理人:
@#@于×@#@×@#@,男,47岁,住址同上,系于某之父。
@#@@#@被上诉人:
@#@来某,男,8岁,住某县蓝山小区某家属院内。
@#@@#@法定代理人:
@#@来×@#@×@#@,男,30岁,住址同上,系来某之父。
@#@@#@1990年4月21日,被上诉人来某与邻居6岁的小孩黄静在院内各拿一个小鞭子戏耍。
@#@上诉人于某路过该院时,向被上诉人来某和黄静索要鞭子。
@#@来某没给并抽了于某一鞭子。
@#@于某就从邻近废钢筋堆旁拾起一段废钢丝追打来某,打伤其左眼。
@#@经来父送医院治疗,诊断为:
@#@左眼角巩膜横断裂伤,眼内容物完全脱出,已无视力。
@#@来某因此住院62天,支付医药费560元,蕾养费430元。
@#@来父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于某父母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此案经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于某之父于×@#@×@#@负责赔偿来某医药费560元及住院期间营养费430元;@#@赔偿护理人员误工补贴及伙食补助费510元。
@#@于×@#@×@#@不服,提起上诉。
@#@@#@[问题]@#@1.于某父母是否应该承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2.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判决]@#@此案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来某的医药费、膏养费以及来某父母的误工补贴均系由于上诉人于某的过错所致,上诉人于某的父母是其监护人,应承担致人损害的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第19条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
@#@原判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本案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应由其监护人赔偿损失的侵权赔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规定,到底应该由本案中未成年人于某本人来赔偿还是由其父母偿还,这要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理论上进行分析和研究。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既要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即公民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事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又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或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确认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有利于促进公民积极地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关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和法定年龄的规定,世界各国不尽相同,但原则上都按照智力发育的年龄阶段和精神状况是否正常而定。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常都被划分为三个类别: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只具有一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他事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13条第2款规定: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联系本案中上诉人是15岁,我们着重论述以年龄为标准划分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般说来,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智力水平已经发展到对外界事物和自身行为有了一定的认识和判断能力,法律允许他们实施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某些获取法律上利益而不负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事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的接受赠与、奖励、报酬、继承等民事权利。
@#@但是,未成年人的智力毕竟还没有完全发育成熟,还不能充分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有必要从法律上对他们的行为能力予以适当的、必要的限制,某些复杂的、重要的民事活动应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有些活动也可以在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正是由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力的受限制性,这就决定了必须设立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对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和监督。
@#@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本案中,上诉人于某的父母是明确的监护人,在被监护人于某致人伤害时,其父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的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已经为世界各国民事立法所公认。
@#@正确地认识和把握监护人的责任,对正确运用法律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监护责任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案中一、二审法院的正确定性与判决就是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体现。
@#@@#@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后,单方能否撤销@#@[案情]@#@原告:
@#@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
@#@B公司@#@1992年8月24日,B公司采购员张某、技术员王某二人到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洽购滚齿机。
@#@经当场试机操作,二人对该机成色、质量、性能等表示满意。
@#@洽谈中,卖方要按单价30600元出售。
@#@张、王无法决定,双方便达成以下口头协议:
@#@机械公司对这一部滚齿机暂不处理,待张、王回B公司向领导汇报后,若同意购买,便如数汇款;@#@否则,即视为不买,机械公司可另作处理。
@#@同年10月31日,B公司给机械公司汇去人民币40000元,注明系购买滚齿机、圆车和台钻之货款。
@#@货款汇出后不久,B公司重新研究决定不再购买该机,遂于同年11月6日派采购员赵某去机械公司退货。
@#@赵某来到机械公司后,未与公司总经理会面,却委托一年轻工人,将退货请求转告机械公司总经理。
@#@20天后,仍未见答复,B公司再次派人去机械公司洽谈退款、退货但被机械公司当面拒绝。
@#@为此,两公司发生纠纷。
@#@B公司提出:
@#@汇款是订货款,滚齿机尚未启运,买卖没有成交。
@#@同时,购买滚齿机的目的是专为生产减速器之用,后因机械公司生产减速器计划改变,故不再需要该项设备,所以理应退款、退货。
@#@B公司坚决要求机械公司退款、退货,机械公司明确告诉B公司,买卖滚齿机的合同已经成立。
@#@8月24日双方的口头协议是合同成立的基础,10月31日的汇款是双方议定的合同成立的条件。
@#@因此,B公司要求退款、退货是单方面撕毁协议的行为。
@#@为明确双方法律行为效力,解决纠纷,机械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双方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2.人民法院应怎样解决此项纠纷?
@#@@#@[调解]@#@此案经审理查明:
@#@[1]机械公司需B公司提供的减速器订货计划并未改变;@#@[2]B公司要求退货的真正原因是该公司职工普遍反映机器价格太高,不合算,经理和经办人员均感压力较大,是以寻找借口提出退货、退款,求得挽回不良影响;@#@[3]B公司派员请求退货属实,但所托工人未向机械公司总经理转告。
@#@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对该案有两种不同的认识:
@#@一种意见认为,两公司买卖滚齿机的口头协议,已经成立,B公司单方面毁约,没有道理;@#@另一种意见认为,B公司汇出货款不久,即派人联系解除合同,机械公司长期不作答复系工人未向总经理转告所致,故应视为合同没有发生法律效力。
@#@后经充分讨论酝酿,大多数人同意第一种意见,并基于双方对这气协议的态度,从有利生产及增进团结出发,决定力争调解结案。
@#@经过法庭大量的解释、说服和教育,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使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机械公司愿将滚齿机价格降为2.7万元卖给B公司;@#@@#@2.B公司承认原购买滚齿机合同有效,并在机械公司调低滚齿机价格后,向机械公司另购圆磨一台,以原价九折作价;@#@@#@3.上列机器、机件等,限于1996年6月30日前结清货款,并由B公司自行提货;@#@@#@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B公司负担。
@#@@#@[法理分析]@#@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正确把握两公司之间买卖滚齿机的法律行为是否成立和有效这一中心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以上规定中三个方面是民事法律行为必不可少的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才能成立,并依法产生法律约束力。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将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之一,这对于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是十分必要的。
@#@无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凡是从事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都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不具有法律效力。
@#@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处分能力,由于处分行为将直接导致既存的财产权发生变更和消灭,处分行为往往要发生财产权的转移,因此,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从事处分行为的人必须具有处分权。
@#@本案中,两公司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都是在其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内活动。
@#@2.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这是法律能否赋予民事行为以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关键,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行为的效果意思是行为人自觉自愿产生的;@#@二是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其行为所表达的意思一致。
@#@本案中两公司签订购买滚齿机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要件又称内容合法要件,它体现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特征,不合法的民事行为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不可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民事主体实施的民事行为不违反法律是指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害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不得侵犯为统治阶级所保护的社会秩序。
@#@以上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实质要件,除此以外,还应具备形式要件。
@#@《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实质上就是意思表示的形式,有些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具备特殊的法定形式,如公证、鉴证、审批、登记等形式;@#@有些则只需要具备一般的法定形式。
@#@根据意思表示的方式不同,可以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两种。
@#@本案中两公司签订的合同形式就属于明示的的口头形式,双方当事人均以口头的形式明确向对方表示了自己的意思并付诸行动,尽管我国现行经济合同法明确规定经济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本案涉及的是即时清结的一次性买卖合同,尤其是双方并未在原法律行为的形式上发生争议,只是购方嫌原合同中的价格过高而引起纠纷,因此,不影响这一法律行为的效力。
@#@应当指出,并不是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以后,都可以直接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正如本案中两公司虽口头上订立了购买滚齿机合同,但并未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在如数汇款后方有效力。
@#@无论如何,法律行为成立以后,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行为的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和终止。
@#@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查明事实真相后,认定该民事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并在此基础上促成双方达成协议,使得纠纷迎刃而解。
@#@@#@三、是否取得代理权是处理本案的关键所在@#@[案情]@#@原告:
@#@甲县土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庆,男,36岁,公司经理。
@#@@#@被告:
@#@乙县张庄镇糕点厂。
@#@@#@法定代表人:
@#@袁某,男,48岁,张庄镇糕点厂副厂长。
@#@@#@第三人:
@#@薛某,男,37岁,糕点厂临时推销员。
@#@@#@上列当事人因买卖核桃发生纠纷,甲县土产公司向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给予处理。
@#@被告的临时推销员薛某等三人,于1991年8月1日持乙县张庄镇糕点厂推销肥儿糕的证明信,在甲县城关镇推销肥儿糕,适逢该县土产公司削价出售核桃,薛某未经糕点厂同意,便擅自以该厂名义向土产公司购买核桃1318.5千克,总计价款1571元。
@#@薛某以出卖的肥儿糕款,先行交付了603元,欠下部分,甲县士产公司同意薛某回糕点厂后一次汇出。
@#@薛某将核桃全部提运回张庄糕点厂后,厂长王某一面将核桃暂收保管,一面告诉薛某:
@#@“待主管书记回来后,再决定要与不要。
@#@”薛某放心不下,亲自跑到县招待所间主管书记,书记当即明确答复:
@#@“谁买谁负责处理。
@#@”薛某只好将核桃运到邻近城镇出售。
@#@甲县土产公司因未收到核桃价款,三次发电报给张庄糕点厂催收,糕点厂均将电报照转给薛某本人。
@#@1佣2年4月,原告派人到被告单位催收货款,被告以没有委托薛某购买核桃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因而发生纠纷。
@#@@#@[问题]@#@1.薛某购买核桃的行为是否为张庄糕点厂的委托代理行为?
@#@@#@2.人民法院应如何解决该项纠纷?
@#@@#@[判决]@#@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没有口头或书面购买核桃的协议,被告也没有委托薛某购买核桃。
@#@同时,原告没有审查薛某的代理资格,轻率地与之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一切法律后果,均应由薛某和原告承担,被告不负任何责任。
@#@据此,判决如下:
@#@@#@1.原告甲县土产公司与被告乙县张庄镇糕点厂没有确立买卖核桃的民事关系,因此原告诉被告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2.原告与薛某买卖1318.5千克核桃的法律关系成立,应由薛某负责向原告支付全部核桃价款;@#@@#@3.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法理分析]@#@是否取得代理权是处理本案的关键所在,要搞清楚本案中薛某是否拥有代理权,必须从代理的概念和代理权的取得等方面进行分析。
@#@代理是代理法律制度中的基本概念,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而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概念不仅指代理人的行为,而且指代理法律关系及代理法律制度。
@#@代理关系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及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构成。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是由代理人以本人名义所进行的法律行为,代理人需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代理需在代理权限内进行,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以上揭示了代理关系的法律特征,据此,我们可以认定在本案中被告与第三人薛某之间根本不存在代理关系。
@#@本案中由于被告与第三人间根本不存在代理关系,也就无所谓代理权的取得和行使。
@#@代理权,是为了便于被代理人充分行使其行为能力或者使其欠缺的行为能力在法律上得到补救,而通过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赋予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一种资格。
@#@根据此种资格,代理人所为的行为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法律后果。
@#@在代理法律制度上狭义的代理权的取得,通常是指基于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授权。
@#@《民法通则》第64条规定中的委托代理,指的就是代理权狭义的授与这种情况。
@#@第65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据此可以进一步认定本案中第三人薛某虽是乙县张庄镇糕点厂的临时推销员,但在以被告糕点厂名义与原告甲县土产公司进行买卖核桃行为时,糕点厂既没有书面授权,又没有过口头允许,事后又没有追认,因此完全可以认定薛某根本就没有取得代理权,其实施的行为只能由其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乙县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在审理本案时抓住了关键问题,其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四、消费者自身过失使产品损坏,销售者是否承担责任@#@[案情]@#@1993年3月,杨某从某市五交化公司门市部购买了一台51cm的彩电,货款为2780元,1993年5月某日上午,突然雷雨大作,由于杨的室外天线插头未拔掉,雷电击在户外的天线上并进入彩色电视机内,随着一声巨响,阵阵浓烟从杨家冒出。
@#@邻居闻讯,冲进杨家将火扑灭,剩下的是一个烧焦的电视机,一个面目全非的电视机柜及损害程度不等的其他家具及电器。
@#@事发后,杨某向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市消费者协会会同经销者市五交化公司及市技术监督局有关人员赴现场取证检测,发现电视机爆炸并非由于电视机本身质量,而是由于天线插头未拔,致使雷电击中电视机所致。
@#@根据调查结果,市五交化公司认为杨某的损害与己无关,拒不理会杨某的索赔请求。
@#@1993年7月,杨某将本案诉诸法院,要求销售者市五交化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
@#@@#@[问题]@#@本案中销售方市五交化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担责任任?
@#@@#@[判决]@#@法院经调查认为,消费者杨某的损失,并非是由于产品缺陷造成。
@#@因此,对杨某的损失,销售者市五交化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市五交化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理分析]@#@产品存在缺陷,是销售者或生产者向受损害的消费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所谓缺陷,根据《产品质量法》第34条,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的缺陷与消费者所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责任方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消费者所遭受的损失必须是由产品的缺陷造成的。
@#@本案中,杨某蒙受损失不是由于产品的缺陷造成,而是由于杨某自身的疏忽,故而销售方不对杨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i:
4;s:
11760:
"公司安排员工待岗是否合法?
@#@@#@针对众多订阅者咨询公司安排员工待岗的问题,归纳如下问题:
@#@@#@一、劳动法现在有没有“待岗”这个概念?
@#@@#@劳动法中并没有“待岗”的概念,所谓的待岗是指职工在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离开原岗位,并且暂时不安排新工作岗位的情形。
@#@。
@#@@#@二、什么情况下公司让员工待岗才是合法的?
@#@@#@1、企业由于经济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员工无法正常到岗工作,或者只能从事辅助性工作,无法参与正常生产活动的。
@#@企业在生产任务不足,停工停业时可以安排员工待岗并支付待岗工资。
@#@但公司应提供生产任务不足或经营情况不佳的证据。
@#@@#@1994年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公司出资安排员工参加培训,在培训期间,员工无法正常参与工作,可以释为待岗。
@#@@#@3、由于员工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单位安排其培训学习,在培训期间属于待岗状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在员工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可以安排员工培训。
@#@@#@4、经员工个人主动要求中断工作,去参加脱产学习、自主创业或其他社会活动的,经过企业同意,可释为停薪留职性质的待岗。
@#@应注意,必须是员工个人主动要求的,不能是公司强迫的,如果员工证明是公司强迫的,则待岗非法。
@#@因此,公司需举证是员工主动要求的,因此,下面的法律文书就非常有必要了,特别是申请书。
@#@@#@文书格式供参考:
@#@@#@申请书@#@本人 @#@ @#@ @#@ @#@ @#@ @#@ @#@(身份证号码 @#@ @#@ @#@ @#@ @#@ @#@ @#@ @#@ @#@ @#@ @#@ @#@)因参加脱产学习/自主创业/参加科学探险活动(举例而已,并非只有这些原因)原因不能到岗工作,特向公司申请停薪留职。
@#@@#@如果因为这种方式造成公司损失,本人承诺将予以补偿。
@#@@#@望公司批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签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期:
@#@@#@协议书@#@甲方:
@#@XXXX有限公司@#@乙方:
@#@@#@乙方申请停薪留职,甲方同意乙方申请。
@#@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 @#@停薪留职期间,由于乙方未为甲方提供实际劳动,乙方不享受各类工资性收入及相关福利。
@#@乙方保证不以甲方职工身份从事任何活动,乙方若因个人活动或其它种种原因带来的民事、刑事及经济责任,均由本人自负;@#@@#@二、 @#@甲方同意给乙方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公积金、补充公积金等费用,每月缴费标准为元。
@#@期间如因政策法规要求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结算。
@#@@#@三、 @#@协议期间,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予以补偿甲方。
@#@@#@四、 @#@本协议有效期起止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退休。
@#@如因政策或制度变动,致使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后,可以变更或终止协议内容。
@#@@#@五、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XXXX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乙方:
@#@@#@日期:
@#@ @#@ @#@ @#@ @#@ @#@年 @#@ @#@ @#@月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 @#@ @#@月 @#@ @#@ @#@日@#@5、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间员工属于待岗状态。
@#@@#@三、公司订单量减少或业务减少,公司是否可以强制员工待岗?
@#@@#@某订阅者提问:
@#@“我们公司因订单量少或业务量减少,在没有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强硬的让员工二选一:
@#@1、待岗(首月发正常工资,次月和第三个月发1500、并缴纳五险一金公司应交部分。
@#@)2、n+1走人。
@#@我们不同意待岗,公司强制我们待岗违法吗?
@#@我们继续上班可以吗?
@#@”@#@只有公司停工停产才可以让员工待岗,公司订单量少或业务量减少,不是法定的待岗理由,因此,公司订单量少或业务量减少,公司应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例如换岗等。
@#@另外,公司可以直接裁员,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且公司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
@#@且公司裁减人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公司不按法定裁员程序走,也不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而是强制待岗则属于违法,依据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有义务为该员工安排劳动岗位。
@#@如果公司拒不安排劳动岗位,员工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
(一)、
(二)、(三)款的规定以公司没有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依法缴纳社保费用等为由主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时其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在要求公司补发工资的基础上进一步向公司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
@#@ @#@员工主张权利应在仲裁时效内提出,即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四、若待岗合法,职工待岗期间享受什么待遇?
@#@@#@《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所谓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两次工资支付之间的时间距离。
@#@如果员工是拿月薪的,那一个月就是工资支付周期。
@#@根据上述规定,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按照不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在用人单位待岗属于合法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该支付全额工资,如果该员工所在的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应该进行催要。
@#@在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可以定性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然在实务中,仲裁员和法官裁量尺度也有不同,所以该员工辞职追索经济补偿金也有一定法律风险。
@#@@#@其它合法情形的员工享受的工资待遇标准应分情形而定,具体按照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执行,厦门市的请特别注意按照《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执行。
@#@@#@五、公司制定的关于待岗人员的相关规章制度,是否在员工签字确认后便可以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
@#@@#@1、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将制定或修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在规章制度的制定及修改的认定上,员工签字确认并不是唯一的标准。
@#@规章制度的生效应符合以下三个要素:
@#@
(1)不违反法律规定;@#@
(2)通过民主程序;@#@(3)已向劳动者公示。
@#@@#@2、其次,公司的待岗规定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的情形。
@#@哪些情形才是合法详见本文二、什么情况下公司让员工待岗才是合法的?
@#@@#@ 六、部门撤销员工被待岗是否合法?
@#@@#@所在的部门被撤销,公司告知处于待岗状态,只发相当于最低生活标准的几百元的待岗工资合法吗?
@#@@#@1、单位首先应同劳动者协商变更工作岗位。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首先应该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果该员工的部门被撤销,部门工作也被取消,可以与公司友好平等协商变更工作岗位。
@#@无法平等协商工作岗位,导致劳动合同无需履行的,用人单位应该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而公司直接告知员工待岗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2、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3、部门被撤销单位要求待岗,员工可以采取以下办法维护权益:
@#@首先,可以与单位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要求上岗;@#@如果单位不同意,可以要求单位出具待岗书面通知。
@#@陈女士可以持待岗通知到劳动仲裁机构以单位没有提供工作岗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发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
@#@@#@4、部门被撤销HR应如何操作?
@#@
(1)同劳动者协商变更工作岗位,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联系用人部门提供新的岗位。
@#@
(2)通知员工限期内到岗。
@#@(3)若员工到岗工作,那相安无事。
@#@若员工提出病假,那么按照病假规定办理。
@#@若员工无理由不到岗,按旷工处理。
@#@@#@";i:
5;s:
1452:
"民工工资保证措施@#@一、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四项基本措施:
@#@@#@1、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建立施工单位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
@#@@#@2、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因单位资金状况而被拖欠。
@#@@#@3、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施工单位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
@#@@#@4、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
@#@@#@二、民工工资保证措施:
@#@@#@1、我公司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农民工劳有所得,做到“工程清工资清”,决不拖欠民工工资。
@#@@#@2、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我公司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保证民工及时拿到自己的辛苦钱,也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
@#@@#@3、我公司设立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预存工资款,避免由于工程中一些复杂问题而造成资金困难而拖欠民工工资。
@#@@#@4、保证按月发放工资,每月准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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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民工 工资 保证 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