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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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目的,更有效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理念,反映了我们党在把握执政规律、提高执政能力、完善执政方略、改进执政方式、巩固执政基础、完成执政使命等重大问题上有了更为自觉的认识,为我们党紧紧抓住并用好战略机遇期、促进发展提供了思想指导。
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有力应对各种来自国际环境的挑战和风险的客观需要。
当前,尽管人类社会进入了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新时代,但国际形势继续处于深刻复杂的变化之中,天下并不太平,引起动荡的因素还很多。
“多极世界”与“单极世界”的矛盾和斗争仍然激烈,冷战思维仍在继续,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因素相互交织,各种形式的恐怖活动的危害不断上升。
所有这些,都对世界政治多极化趋势与和平局势产生了干扰和冲击。
特别是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不仅依然存在,而且在新形势下又有新的表现。
面对如此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要有效地应对来自国际环境的挑战和风险,必须把国内的事情办好,始终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局面。
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是集中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聚精会神进行现代化建设,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保障。
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不断深化改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的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在广度上已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所有领域,在深度上已触及人民群众具体的经济利益。
处理得好,就能够顺利发展,使经济很快上一个新台阶,处理不好,经济就会停滞不前或倒退回来。
现在我们已进入人均GDPl000美元阶段,这是一个非常复杂和具有很大危险性的阶段,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经济社会问题,巩固改革发展的成果,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应积极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重构社会结构,完善社会组织,调整社会关系,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各阶层、各群体、各组织的创造活力,化解各类矛盾和问题,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全面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司法行政工作的关系
转变法律观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理前提,规范社会行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要求,提高法律意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意识基础,化解矛盾纠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特殊环节,实现社会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深刻根基。
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法律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等重要职能,司法行政的每一项工作职能,都和实现法治目标、构建和谐社会密切相关,对于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
法制宣传可以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使人们形成规则意识和程序意识;
依法治理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
人民调解既是纠纷的民间解决机制,也是社会矛盾重要的预警机制;
通过司法所的工作能够将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这些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工作。
司法行政工作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推进器,又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防火墙,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服务性的独特作用。
一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能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
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我们无法想像,在一个民众法律意识薄弱、法律素质不高的国度里,怎么能够建成崇尚法治文明的现代和谐社会。
因此,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离不开全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
持之以恒的法制宣传教育,正是提高全体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根本途径,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
从1986年开始的持续近20年的全民普法活动,对于提高全民法律素质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它以润物无声的巨大力量,有效地提高了各族人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在整个社会营造了学法、用法和守法的良好氛围,为妥善调处社会纠纷矛盾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更为我们建设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深厚的思想意识基础。
二是公证、律师工作能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社会生活中的矛盾无处不在,一个和谐的文明社会,总是要设法把各种矛盾冲突降到最低限度,这样社会才能健康发展。
司法行政工作的许多职能都有预防性的功能,律师为社会提供的法律咨询、审查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服务,能够对经济交往和社会生活中的矛盾进行事前预防,把矛盾和冲突消除在萌芽状态。
在发生矛盾纠纷时,通过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可以将矛盾纠纷纳入法律渠道,依法规范有序地解决,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矛盾纠纷对社会和谐的不利影响。
公证是一种以预防为宗旨的法律制度,它通过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三是法律援助能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法律帮助。
自1997年实行法律援助制度并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以来,法律援助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得到法律援助的困难群众不断增加,法律援助的范围已经涉及到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和非诉讼各个领域,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不断扩大。
法律援助工作通过为困难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减少社会矛盾,增强广大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向心力。
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和这一进程的深入,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等司法行政职能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方面发挥作用的空间越来越广阔,所起的社会效果也将越来越明显。
法律援助的健康开展保障了弱势群体在法律上的平等,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保证。
四是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能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障。
人民调解能够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扩大和升级,是党和政府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有力助手。
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在化解民间矛盾纠纷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国际上享有“东方一枝花”的美誉。
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时,人民调解有着自己的独特优势,它符合我国民间长期形成的“和为贵”、“息讼”等追求和谐的社会心理和民族传统,具有贴近群众、便捷灵活的特点,深受群众欢迎。
司法行政部门近年来通过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构建大调解格局,并且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法律培训,使人民调解工作走上了规范化道路,覆盖到了社会的各个角落,有效地调和了人民内部矛盾。
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
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建立健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完善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系统、健全安置帮教工作程序、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特别是重点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措施,有效地防止重新违法犯罪,为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三、当前司法行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让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使各种积极因素得到充分调动;
就是要有效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确保社会的稳定团结;
就是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就是要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兼顾各个方面群众的利益。
因此,司法行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大有可为也大有作为。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团结拼搏、开拓创新,全面开展司法行政各项业务,认真履行法律宣传、法律保障、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努力服从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司法行政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司法行政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得到了初步的体现。
但是,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司法行政工作还有一些不适应的地方,特别是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离服务现代和谐社会的要求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
这些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不够解放,改革创新意识不够强。
面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的形势和任务,司法行政工作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新问题,如何进一步提高法制宣传的实效、理顺法律服务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我们常说,思想解放的程度决定改革发展的速度。
目前,司法行政系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墨守陈规、因循守旧的思想,缺乏开拓创新的魄力和勇气。
就拿我们×
×
市来说,在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方面,司法行政系统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还不能够完全适应形势的需要,因此改革的力度不够大、发展的速度不够快,虽然有些工作走在了全区乃至全国的前列,受到司法厅乃至司法部的肯定,但是有些工作还相对滞后,虽然我们和前些年相比有了一些发展,但是与全×
甚至全国发展快的地区相比,我们的工作还有一定的差距。
2、普法依法治理的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
从“一五”到“四五”,我们已经轰轰烈烈地开展了近20年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一五”普法初步填补了各族公民法律知识方面的匮乏,实现了一次全民性的法律知识启蒙教育;
“二五”普法有效地提高了各族干部群众的法律知识水平,是一次更广泛、更深入的法律知识普及活动;
“三五”普法坚持普法和依法治理相结合,依法治理“三大工程”顺利启动;
“四五”普法在深入开展普法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依法治理活动,基本实现了“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目标。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
比如有些地方普法依法治理活动开展的有声有色,可是个别地区的违法犯罪案件却逐年上升,这种现象的出现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司法行政的角度来讲,说明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实效性不够强,对于如何将普法依法治理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有机结合、同步推进、相得益彰,还需要进一步深入思考。
3、法律服务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需要。
在新的形势下,法律服务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特别是近几年来,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引导法律服务工作努力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使法律服务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但是从发展的角度来看,我们的法律服务工作还存在着许多的与时代不够协调、与形势不够适应的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比如对于如何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工作水平,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显得研究探索不够;
对于法律服务工作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拓宽领域、加快发展,显得办法措施不多;
对于个别地方出现的法律服务市场不规范、违法违纪问题突出的现象,显得管理不到位。
4、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亲切关怀、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通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共同努力,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得到了切实加强。
特别是近几年来,我们坚持心往基层想、人往基层跑、劲往基层使、钱往基层花,使困扰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的一些困难和问题逐步解决,基层的办公条件有了很大改善,规范化建设程度不断提高。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比如基层司法所编制不足、人少事多的矛盾突出就是一个比较普遍性的问题。
市来说,全×
共有司法行政专项编制×
名,除去×
和县(市)司法局所占编制,剩下的编制实在无法满足基层司法所的需要。
按照司法部和司法厅的有关文件规定,每个司法所至少×
人,我们×
个基层司法所应配备×
多人,实际只有×
多人,而且其中有司法行政专项编制、乡镇行政编制、地方事业编制,还有一部分没有编制。
这种情况实在无法满足日益繁重的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
再比如司法行政基层基础设施落后,尤其是在西部边远贫困地区,这个问题显得非常突出。
中央虽然安排专项国债资金支持西部地区基层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利用三年时间把西部地区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全部建设起来,但仍然是杯水车薪,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建好后,办公设备、交通通讯工具等仍然没有办法配备,基层司法所办公条件依然简陋,无法满足日益繁重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需要。
5、业务经费不足的问题依然困扰着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
司法行政虽然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历程,各项设施和业务经费都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司法行政职能的不断增加,司法行政工作条件仍然处于落后状态,特别是在西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地方经济不够发达,地方财政只能保工资,司法行政各项业务经费的拨付与实际工作需要还有较大差距。
比如普法经费和法律援助经费,我们×
市本级虽然能够将普法经费和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拨付,但是各县(市)有的没有将普法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有的不能保证普法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尤其是各县(市)普遍没有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法律援助中心日常办公经费无法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得不到落实。
四、加强司法行政工作,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为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
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要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法制宣传,强化法律保障,提升法律服务,将司法行政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从而更有效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一)、贯彻“严打”方针,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
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前提和保证。
司法行政机关是政法部门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和任务。
一定要坚持把维护稳定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首要任务,继续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不动摇,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高度重视和认真做好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工作。
一是发挥法制宣传教育职能,加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力度,教育和发动群众积极与违法犯罪活动作坚决的斗争,依法规范经济和社会事务,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是发挥法律服务职能,注重办理案(证)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维护法律尊严,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三是发挥人民调解职能,积极开展民间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正确及时地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预防重大恶性案件的发生;
四是发挥安置帮教职能,认真落实安置帮教措施,提高帮教质量,防止重新犯罪,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
五是发挥监所协管职能,加强检查监督,协助监所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确保重点部位安全稳定。
(二)、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推进普法依法治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法制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工程,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
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努力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是司法行政机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
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切实将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一是要组织开展好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宣传法律、维护正义是司法行政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要根据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继续加大对各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在普法工作中既要继承和发扬以往开展送法下乡、法律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进厂矿等一些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而且广大干部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形式,又要不断创新和发展,积极探索加强普法教育的其它方式方法,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二是要突出抓好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在全民普法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对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以及青少年、宗教人士等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增强重点对象学法、守法、用法、依法办事的坚定性和自觉性。
普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加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和制度化建设力度,继续开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完善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和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考试等制度,并努力将学法用法情况与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奖惩、职务调整、职称评定等工作挂钩,以此来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进一步深入;
三是要坚持普治并举,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工作。
要坚持以推进依法治地进程为目标,狠抓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工作的全面发展。
在地方依法治理中要以依法行政为核心,促进区域工作法治化。
在行业依法治理中要以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突破口,做到“职责法定化、决策法制化、工作程序化、管理公开化”。
在基层依法治理中要按照“依法建制、以制治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要求,继续加大“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力度,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
(三)、改革和完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法律服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快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改革与发展,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努力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为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一是要立足经济建设主战场,积极拓展新的业务领域。
律师工作要围绕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积极参与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招商引资和各类项目的洽谈以及各类合同的订立、政府对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依法管理以及“三农”问题的解决,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公证工作要进一步发挥在市场经济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在依法防范交易风险、确保交易安全、维护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的基础上,积极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服务;
二是积极推进法律服务工作改革,建立符合实际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在律师工作改革方面,没有脱钩改制的律师事务所要尽快完成脱钩改制工作,已经脱钩改制的律师事务所要加强改制后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改革推动律师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在公证工作改革方面,要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坚持从实际出发,既要增强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也要考虑到改革的长期性、艰巨性,积极稳妥地搞好公证工作改革,逐步建立符合《公证法》要求和公证工作实际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是切实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确保法律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两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不断壮大律师队伍,切实加强律师队伍党建工作,实现律师组织结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创新和发展。
要逐步对公证机构的业务辖区、管理体制等进行调整和规范,优化配置公证资源,规范公证服务秩序,防止公证市场化倾向;
四是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扩大法律援助工作覆盖面。
法律援助是党的性质、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以及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集中体现,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司法行政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当前的法律援助工作重点要做好“建网、扩面、提质、解热”的工作。
“建网”就是要抓好地、县(市)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并向街道(乡镇)、农村(社区)延伸,形成法律援助网络体系。
“扩面”就是要努力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使更多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法律援助,以此解决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请律师难、打官司难的问题。
“提质”就是要依法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制度,保证办案质量,力求以最低的成本、最高的工作效率取得最好的社会效益,为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发挥重要的作用。
“解热”就是要紧紧围绕地区的中心工作,着重解决社会热点问题,使法律援助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切实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好坚实的基础
没有基层的稳定就没有全局的稳定,没有基层的发展就没有完全的发展,没有基层的小康就没有全面的小康,没有基层的和谐就没有整个社会的和谐。
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司法行政工作的根基在基层,我们一定要坚持“抓基层、打基础”的工作方针,切实增强抓好基层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以基层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整体提升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水平。
一是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地区关于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好基层司法所立户列编、收编管理和规范化建设问题。
特别是要充分利用国债专项资金,切实加强基层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
二是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职能作用。
基层司法所在维护基层稳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要紧紧围绕基层司法所的职能,切实加强指导,集中精力抓好业务建设,认真组织开展好基层普法依法治理、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等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在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三是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发展中国特色的人民调解制度。
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
和×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文件要求,进一步调整整顿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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