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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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7:
{i:
0;s:
61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号@#@《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3月14日发布的《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有效性,扶优扶强,避免重复检查,规范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产品实行免予政府部门实施的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免检)制度。
@#@免检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抽查。
@#@@#@进出口产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免检产品的审定及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管理全国产品免检工作,并定期公布开展免检产品类别目录。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产品免检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产品免检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企业自愿申请,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六条为维护免检产品的声誉,确保免检产品质量的稳定,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对免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免检条件及审定程序@#@第七条免检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国家质检总局每年一季度公布本年度实施免检产品类别的目录、申请的基本条件和受理免检申请的开始、截止日期及工作日程安排。
@#@@#@获得中国名牌、原产地域保护的产品优先列入年度免检产品类别目录。
@#@@#@第八条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企业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并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产品市场占有率、企业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三)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四)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监督检查均为合格;@#@@#@(五)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
@#@@#@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出产品免检申请,填写产品免检申请表,如实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报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签署审查意见,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在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后,对免检产品予以审定,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颁发免检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在免检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免检标志。
@#@使用的免检标志应当注明获准免检的时间及有效期限。
@#@@#@免检的有效期为三年。
@#@免检到期后产品需要继续免检的,企业应当重新申请。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四条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一次免检产品的质量状况。
@#@@#@第十五条免检产品生产条件或者企业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产品标准修订时,企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第十六条免检产品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事故的,视情节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停止使用免检标志、收回免检证书、予以公告,并依法追究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七条用户、消费者有权对免检产品进行社会监督。
@#@用户、消费者可针对免检产品的质量问题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举报。
@#@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情况,指定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不得以非免检产品冒充免检产品,不得伪造免检证书或者免检标志,不得转让免检证书或者免检标志,不得擅自扩大免检证书或者免检标志的使用范围;@#@违反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在免检有效期内使用免检标志的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已收取检验费的,责令退回检验费;@#@情节严重的,可对直接责任者或者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企业在申请产品免检时未如实提供证明材料的,退回免检申请,并在两年内不准其再申报免检;@#@免检产品公告后发现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失实的,撤销其免检证书并在两年内不准其再次申报免检。
@#@@#@第二十一条从事产品免检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免检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作;@#@免检标志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式样。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3月14日@#@";i:
1;s:
11405:
"安全管理规范@#@一、厨房安全管理规范@#@安全事故通常是由于职工疏忽大意造成的。
@#@因此在繁忙的工作时间,如果不重视厨房安全事故的预防,跌伤、摔伤、撞伤、切伤、烫伤和火灾等事故极易发生。
@#@因此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使职工懂得各种安全事故的原因和预防措施,并且加强安全管理。
@#@@#@一、一般安全管理规范@#@⑴预防跌伤、摔伤、撞伤。
@#@在厨房中跌伤与摔伤多发生在厨房通道和门口处。
@#@因此,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充分的防滑措施以及友情提醒等,尤其应注意过道。
@#@@#@⑵预防切伤。
@#@安全事故中,切伤主要原因是职工工作精神不集中,工作姿势或程序不正确,刀具钝或刀柄滑,作业区光线不足或刀具摆放的位置不正确等原因,同时切割设备没有安全防护装置也是造成切伤的主要原因。
@#@预防措施:
@#@管理人员应培训职工,刀具是切断食物的工具,决不允许用刀具打闹,切割时要用力,并且思想不能分神。
@#@清洗和调节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
@#@@#@⑶预防烫伤。
@#@烫伤主要是由员工工作时粗心造成。
@#@在厨房作业时由于工作非常忙,员工在忙乱中偶然接触到热锅、热锅柄、热油、热汤汁和蒸汽等造成了烫伤。
@#@预防措施:
@#@加强厨房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培训。
@#@使用热水器的开关时,应当小心谨慎。
@#@不要将容器内的开水装得太满。
@#@经常检查蒸汽管道和阀门,防止出现漏气伤人事故。
@#@@#@⑷预防扭伤。
@#@扭伤俗称扭腰或闪腰,厨房员工搬运过重物体或使用不正确的搬运方法可能会造成腰部肌肉损伤。
@#@预防措施是职工搬运物体时应量力而行,举物体要掌握正确的搬运姿势,也可适当采用推车以减少人力耗损。
@#@@#@⑸预防电击伤。
@#@电击伤占很少比例,但危害很大,应当特别注意。
@#@电击伤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厨房设备老化、电线有破损处或接线点处理不当、湿手接触电器设备等原因。
@#@预防措施:
@#@厨房和备餐间中所有电设备都应该安装接地。
@#@在容易发生触电事故的地方涂上标记,以提醒员工注意。
@#@@#@二、重点安全管理规范@#@1、防火@#@慎防火灾这句话用在厨房中是最恰当不过的,因厨房烹煮食物,燃烧使用火种频繁,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火灾。
@#@不过引发火灾的原因多种多样,烹饪燃烧、未熄灭的烟蒂、电线漏电、马达机械损坏、瓦斯漏气、油料外泄与罪犯纵火等都会引发火灾。
@#@防火注意事项有如下几点:
@#@@#@⑴工作时切勿抽烟,未熄灭的烟蒂不要带入工作间。
@#@保持逃生通路畅通。
@#@@#@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可靠近火源附近。
@#@酒精、煤气钢瓶、火柴等,不可放置于炉具或电源插座附近。
@#@使用的工具应避免油腻。
@#@@#@⑶用电烹煮食物,须防水烧干起火,用电切勿利用分叉或多口插座同时使用多项电器,以免超过负荷,致使电线过载,引发火灾。
@#@切勿用水泼散,以防漏电伤人。
@#@@#@⑷电动机动力机器使用过久,常会生热起火,应注意定期检修、维修保养。
@#@@#@⑸所有有关供电工程,都由合格电工完成。
@#@@#@⑹油锅起火时,不要慌乱,应立即关闭炉火,除去热源,用灭火毯或并将锅盖紧闭,使之缺氧而熄。
@#@锅盖不密时,就近将酵粉或食盐倒入,使火焰熄灭。
@#@@#@⑺平日可用肥皂水检查瓦斯管及接头处是否有漏气现象,所用瓦斯管应以金属制品代替橡胶制品,可防虫咬或鼠咬。
@#@@#@⑻抹布尽量不要摆在烤箱、煎板或正在烹煮的锅上烘干。
@#@如闻到烟味,应立即查看热源处,并搜寻每一个垃圾桶中是否有未熄灭的烟蒂或火柴。
@#@@#@⑼每日工作结束时,必须清理厨房,检查电源及瓦斯、热源等各种开关是否确实关闭。
@#@防火检查不可遗忘,以防万一。
@#@@#@⑽平时要加强员工消防宣传力度,灌输员工救灾常识,实施救灾编组,训练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方法。
@#@@#@⑾使用的煤气钢瓶不可横放,管线及开关不可有漏气现象,遵守点火及熄火方法,点火之前切忌使过多量瓦斯喷出,否则易产生爆炸的危险。
@#@熄火时,关闭管制龙头,千万不可用口吹熄,以致忘记关闭,使其泄露,引起火灾或中毒。
@#@@#@2、防盗@#@每天第一个抵达厨房的员工,应先查看四周,并检查窗户有无破损,门是否打开,冰柜门是否开着,以及其他任何可疑的征兆。
@#@@#@⑴防止外人偷窃。
@#@@#@①厨房硬件管理。
@#@@#@*灯光照明:
@#@充足的灯光可以吓阻店内和店外犯罪行为发生。
@#@@#@*在阴雨天和天将黑时,要打开外围的灯光。
@#@@#@*射灯需能照到走道、后门、前门及外围景观。
@#@@#@*营业时间用餐区须打开灯光。
@#@@#@*坏掉的灯随时更换。
@#@@#@②门窗。
@#@@#@*厨房从后门进来的任何人做好登记,并且后门最好保持锁闭状态。
@#@@#@*后门的门面不要有把手或其他类似零件,务必使后门只能从店内打开。
@#@@#@*检查门窗有无玻璃破损或任何螺丝脱落的情况,并及时找人维修。
@#@@#@*控制餐厅钥匙的数量,持有人只限经理、值班的人。
@#@@#@*建立钥匙记录簿,务必要求钥匙持有人签名。
@#@@#@*当钥匙数量多到无法控制时,应立即换锁。
@#@@#@*储藏间和冰柜:
@#@储藏间需上销,冰柜确认维修良好并保持紧闭。
@#@@#@⑴防止内部人员偷窃。
@#@餐厅中人多事杂,员工的偷窃行为发生时,其处理通则如下:
@#@@#@*明令规定贵重物品严禁携至店中,如有必要,则交由保安室或吧台保管。
@#@@#@*发薪日现金或薪资支票锁于保险柜中,下班员工方可领取,领完钱最好立即离开店,勿在店中无事逗留。
@#@@#@*抓到偷窃者立即开除,绝不宽待。
@#@@#@3、防食物中毒@#@食物中毒对餐饮经营有极大的危害,以其种类来看,以细菌造成的最多,发生的原因多是对食物处理不当,其中以冷藏不当为主要致病原因。
@#@从行业来看,大部分发生在饮食业,主要是卫生条件差,没有良好的卫生规范的生产场所。
@#@从事故发生的时间来看,大部分在夏秋季节,高温、潮湿的环境易使微生物繁殖生长,造成食物变质。
@#@从原料的品种看,主要是鱼、肉类、家禽、蛋品和乳品等高蛋白食物,因为这些食物最容易产生微生物,因此这些都应作为预防食物中毒的重点。
@#@@#@食物中毒是由于食用了有毒食物而引起的中毒性疾病。
@#@造成食物中毒的原因有如下几个:
@#@@#@⑴食物受细菌污染,细菌产生毒素致病。
@#@@#@⑵食物受致病细菌的污染。
@#@由于这类细菌在食物中大量繁殖,食用了这样的食物就会引起食物中毒。
@#@@#@⑶另外,食物中毒的原因还有化学物质的污染和食物本身具有毒素。
@#@一般要注意:
@#@马铃薯发育和发芽的部位加工时应去除干净;@#@不能食用鲜黄花菜、苦杏仁、未腌透的腌菜和未煮熟的四季豆、扁豆等。
@#@@#@三、其他安全管理规范@#@1、停电处理规范@#@⑴查明停电原因和修复时间。
@#@@#@⑵切断总电源及厨房的所有分电源。
@#@@#@⑶停止所有营业项目。
@#@@#@⑷供电恢复后,分次打开灯及其他电源,检视电路、冰箱、冷气、制冰机,处理方式同停水处理。
@#@@#@⑸若在营业时间供电恢复,则各项须预热的机器如烤箱、煎板等,需达到预定的温度,才可制备食品,其所需要等候的时间向顾客说明。
@#@@#@⑹洗碗机、收银机善后处理。
@#@应将开关置于关闭状态。
@#@@#@2、停水处理规范@#@⑴查明原因,区分自来水厂地区性停水或大楼停水或本店停水。
@#@@#@⑵停水后洗碗设施、热水器、生饮水系统、制冰机、等均无法使用。
@#@@#@⑶制冰机重新设定,并循环一次后,再开始制冰。
@#@@#@⑷立即处理所有脏碗、碟等。
@#@关掉冷暖气系统,只留送风。
@#@@#@⑸需将冰箱电源切断并上锁,以防进出冷气不停外泄,造成菜蔬腐坏。
@#@@#@⑹如可能,所有餐点饮料外带纸盒、纸杯包装。
@#@供应顾客,以减少杯盘使用,可避免因无水无法处理脏杯盘的苦恼问题。
@#@@#@二、餐饮服务现场安全管理规范@#@一、餐厅安全管理的目的@#@⑴餐饮服务现场安全管理的主要目的,就是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消除事故的隐患,以保障员工和顾客的人身与财务安全,保障餐饮店的财产不受损失。
@#@@#@⑵不安全因素主要来自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
@#@主观上是员工思想上的麻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及管理混乱;@#@客观上是餐饮企业,特别是厨房本身工作环境较差,设备、器具繁杂集中,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⑶针对上述情况,在加强餐饮服务现场安全管理时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①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与安全知识培训,克服主观麻痹思想,强化安全意识。
@#@未经培训的员工不得允许上岗操作。
@#@@#@②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使各项安全措施制度化、程序化。
@#@特别是要建立防火安全制度,做到有章可循,责任到人。
@#@@#@③保持工作区域的环境卫生,保证工作程序的规范化、科学化。
@#@@#@二、服务现场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⑴安全第一,顾客至上⑵预防为主⑶外松内紧⑷群防群治@#@三、服务现场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⑴保证客人的人身安全。
@#@餐饮方面应加强设施设备、食品卫生、员工操作等各方面管理,确保就餐客人的人身不受任何损害。
@#@@#@⑵保证客人的财务安全。
@#@采取各种措施,保证客人的财务在就餐过程中没有任何损失。
@#@@#@⑶保证客人的心理安全。
@#@应通过营造良好的就餐环境、明码标价的菜肴、员工的优质服务等方法,使就餐客人在消费过程中产生心理上的从容、愉悦的感受。
@#@@#@四、餐厅安全管理规范@#@⑴餐厅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卫生防疫部门的体检、鉴定,在确定无传染病且取得《健康证》后,方能上岗工作,严禁无证上岗或先上岗后取证。
@#@@#@⑵不得采购那些腐烂变质、“三无”产品,验收人员不得验收腐烂变质、“三无”产品,加工人员不得加工腐烂变质、“三无”产品,服务人员不得出售腐烂变质、“三无”产品。
@#@每日剩菜必须妥善处理,一旦变质,不得再供应给顾客或本公司员工食用。
@#@@#@⑶饭菜中严禁出现苍蝇、老鼠屎、蟑螂和酸、臭异味,一经发现,需立即处理,并查处原因。
@#@@#@⑷回收顾客使用过的餐具,应在清洗后,在消毒柜中用95-100℃以上温度消毒10-15分钟。
@#@@#@第4页@#@";i:
2;s:
2405:
"表4-2某厂运行部年度部门级绩效考核指标@#@指标类型@#@指标名称@#@绩效标准@#@安全管理@#@一类障碍次数@#@0@#@二类障碍@#@0@#@不安全因素@#@0@#@资产经营@#@等效强迫停运率@#@1.6%@#@机组补水率@#@1.2%@#@负荷曲线偏差合格率@#@98%@#@入厂与入炉煤热值差@#@502j/g@#@设备管理@#@电除尘器投入率@#@96%@#@消缺完成率(N1、N2)@#@96%@#@
(1)由1-9比例标度法分别对每一层次的评价指标的相对重要性进行定性描述,确定两两比较判断矩阵。
@#@@#@一级考核指标相对于总的考核指标所得两两比较判断矩阵如下:
@#@@#@二级考核指标相对于其所属一级考核指标所得的两两判断矩阵分别如下所示:
@#@@#@@#@
(2)运用和积法(方根法)求解各判断矩阵,得出单一准则下各级考核指标的相对权重。
@#@@#@1)一级指标两两判断矩阵的求解@#@一级指标的权重向量:
@#@@#@=(,,)T=(0.637,0.258,0.103)T@#@最大特征根:
@#@=3.037@#@一致性检验:
@#@,@#@则,说明判断矩阵A具有满意的一致性。
@#@@#@2)二级评价指标的两两判断矩阵的求解:
@#@@#@①判断矩阵求解结果如下:
@#@@#@下二级指标的权重向量:
@#@@#@=(,,)T=(0.6548,0.2499,0.0953)T@#@最大特征根:
@#@=3.0182@#@一致性检验:
@#@,@#@则,这表明判断矩阵具有非常令人满意的一致性。
@#@@#@②判断矩阵求解结果如下:
@#@@#@权重向量:
@#@@#@=(,,,)T=(0.5318,0.2701,0.1221,0.0760)T@#@最大特征根:
@#@=4.0753 @#@一致性检验:
@#@,@#@则,这说明判断矩阵B2具有令人满意的一致性。
@#@@#@③判断矩阵求解结果如下:
@#@@#@权重向量:
@#@@#@=(,)T=(0.7500,0.2500)T@#@最大特征根:
@#@=2@#@一致性检验:
@#@,@#@则,所以,判断矩阵B3具有令人满意的一致性。
@#@@#@(3)获得该部门绩效评价体系的权重排序列表(见表4-3)@#@指标类型@#@权重@#@指标名称@#@权重@#@安全管理@#@0.637@#@一类障碍次数@#@0.6548@#@二类障碍@#@0.2499@#@不安全因素@#@0.0953@#@资产经营@#@0.258@#@等效强迫停运率@#@0.5318@#@机组补水率@#@0.2701@#@负荷曲线偏差合格率@#@0.1221@#@入厂与入炉煤热值差@#@0.0760@#@设备管理@#@0.103@#@电除尘器投入率@#@0.7500@#@消缺完成率(N1、N2)@#@0.2500@#@";i:
3;s:
14066:
"(酒店)房屋托管合同@#@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乙方:
@#@修武云武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针对产权式酒店房屋托管事情,达成以下约定:
@#@@#@第一章:
@#@委托细则@#@第一条、委托目的@#@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从而打造良好的市场口碑,快速抢占市场份额,使甲方房屋利益最大化。
@#@使酒店能够尽快的达到高品质度假酒店的质量标准(管理标准概要见[附件:
@#@1])。
@#@乙方对甲方购买的该房屋所在的项目实行统一管理的方式进行经营:
@#@即统一业态规划、统一商业形象、统一营销活动。
@#@@#@第二条、房屋具体信息@#@甲方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房屋位于省市风景区酒店栋单元号房。
@#@房屋面积为XXXX平方米。
@#@@#@第三条、托管期限@#@托管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章:
@#@经营管理@#@第四条、经营权@#@甲乙双方都有对该房屋的经营权,甲方可通过移动互联管理系统(酒店针对每位业主均提供独立的微信登录运营平台)对所属甲方的房屋进行出租,变价(不低于酒店限定价格标准),等操作。
@#@@#@第五条、价格体系@#@乙方根据整体市场环境及其他综合因素调研制定酒店价格体系,包括但不限于门市价、最低售价、旺季价、淡季价等。
@#@甲方在不低于酒店最低价格的基础上可自由销售、出租所属房屋。
@#@@#@第六条、服务提供及设备维护@#@1、乙方按照酒店规范标准为客人提供相对应的服务,按照标准为客人提供一次性用品、易耗品、食品等。
@#@@#@2、为了更好的给客人提供完善的设施设备,提高客人在店整体满意度,乙方按照酒店规范标准根据具体情况有权对房屋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第七条、收入代收@#@出租房屋所产生的收益由乙方代收,并按月扣除乙方费用后打入甲方指定账户。
@#@@#@第三章:
@#@费用收取办法@#@第八条:
@#@房屋出租服务费@#@1、每间房成功预订并入住,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元间·@#@夜,作为乙方的客房服务费。
@#@服务费包含内容:
@#@@#@a)酒店人员工资及福利元/间夜@#@b)酒店房屋管理费元/间夜@#@c)早餐元/间夜(双早)@#@d)计件提成元/间夜@#@e)布草折旧费:
@#@/间夜@#@f)系统维护费元/间夜@#@2、乙方为甲方代开住宿发票,费用为房费的6%,须从房费里扣除(如遇税务部门的税率调整,则按税务部门规定缴纳)。
@#@@#@3、乙方每次给甲方付款时,甲方需根据法律规定提供相对应金额的发票,乙方也可为甲方代开,具体费用按照当地相关部门规定为准。
@#@@#@4、通过第三方平台或渠道预订并入住的客人,所产生的佣金及服务费均由甲方承担。
@#@@#@5、客房低值易耗品费用,每月按实际用量从总额里扣除。
@#@低值易耗品包括:
@#@牙具、梳子、剃须刀、浴帽、护理包、护肤霜、沐浴露、洗发液、香皂、拖鞋、擦鞋布、卷纸、软抽、垃圾袋、铅笔、信纸、针线包、矿泉水、红茶包、绿茶包、咖啡包、红糖包、白糖包、奶包、礼品袋等物品。
@#@@#@第九条、甲方入住权@#@1、甲方本人入住时,甲方如不使用客房服务,则乙方只收取房间的房屋管理费;@#@若使用客房服务,则乙方服务费正常收取。
@#@@#@第四章:
@#@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如对所属房屋进行抵押或出售,甲方需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
@#@@#@2、甲方所有预定,均有义务提醒客人须在酒店前台实名登记,办理入住。
@#@@#@3、甲方应维护酒店整体的形象,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坏酒店的名誉。
@#@@#@第五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须按要求组织物业公司对甲方的房屋及房屋内的各项设施进行定期的维护与保养,房屋有重大维修或其他重大问题须提前通知甲方。
@#@@#@2、乙方遇重大政务接待甲方不能正常享受权利,乙方需提前告知甲方。
@#@@#@3、因乙方工作失误造成甲方收益损失的,乙方需对甲方进行全额赔偿。
@#@@#@4、乙方每月10日前,需将上月甲方收益所得打入甲方指定账户。
@#@@#@5、房屋财产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在甲方授权下拥有使用、调配的权利。
@#@@#@6、为增加酒店服务项目及酒店服务品质,甲方允许乙方享有在甲方客房内的展示与经营商品的权力。
@#@@#@7、乙方需定期对酒店运营硬件及软件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根据市场环境及时制定对外推广和营销方案,保证酒店在市场上的服务竞争力、品牌竞争力。
@#@@#@8、在托管期间,乙方提出调整方案并征得甲方书面许可后,乙方有权对房屋的布局、装修进行更改和更换。
@#@@#@第六章:
@#@乙方指定账户@#@经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每次结算甲方收益所得汇出以下账户:
@#@@#@开户行:
@#@@#@开户账号:
@#@@#@开户名称:
@#@@#@第七章:
@#@争议解决@#@凡因本协议所生之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当地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八章:
@#@其他约定@#@1、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后,从交房之日起立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留一份。
@#@@#@甲方:
@#@乙方:
@#@@#@法人签章:
@#@法人签章:
@#@@#@时间:
@#@年月日时间:
@#@年月日@#@后附服务项目概要@#@附件:
@#@1@#@花园度假酒店服务项目概要@#@为了体现花园度假酒店整体形象,和高星级酒店的服务水准,后期酒店运营之后将执行但不限于以下服务:
@#@@#@一、接待服务项目@#@1、停车服务(提供充足车位,并安排24小时保安值班巡视,监控无死角,时刻保证业主或客人车辆和财产安全)@#@2、行李运送(客人在酒店范围内提供行李运送服务,配备专业运送工具,如四轮豪华行李车,两轮行李车,行李板车等,满足各类客人不同的行李运送需求。
@#@客人需此服务时,电话或告知现场工作人员,行李生在3—5分钟内到达现场,为客人提供服务,服务时面带微笑,使用礼貌用语,见到客人时上身15°@#@鞠躬。
@#@)@#@3、问询服务(提供免费问询服务,服务时面带微笑,使用礼貌用语,见到客人时上身15°@#@鞠躬。
@#@酒店将整合本地信息资源数据及资料,如客人对酒店所在地的旅游景点、火车站、汽车站、银行、医院、饮食、购物、娱乐等信息有问询需要时,酒店相关工作人言会及时有效的提供信息问询的帮助)@#@4、前台登记服务(服务过程中需面带微笑,使用礼貌用语,并使用合适肢体语言与客人交流,办理入住需在3分钟内完成,结束后为客人送上祝福用语。
@#@)@#@5、外币兑换服务(根据当天汇率,提供外币兑换服务,满足各国客人的基本需求)@#@6、打字、复印、图文传真服务(酒店设置有商务中心,满足商旅客人的各类基本需求,服务时面带微笑,使用礼貌用语,见到客人时上身15°@#@鞠躬,按照客人要求及时高效完成对客服务。
@#@)@#@7、云助理服务(即贴身管家(有偿服务),如客人需要此服务,云助理会在客人预订房间后开始,为客人提供,航班提醒、天气提醒、接机、接站、旅游陪同、咨询、购物建议等客人行程中的所有事宜)@#@8、租车服务(接到客人租车信息后,10分钟内反馈为客人租到车辆的信息,包括车辆品牌,车况、价位、驾驶员信息等。
@#@)医务及各种会议接待服务。
@#@@#@9、订票服务(接到客人订票信息后,10分钟内向客人反馈客人所需要的票务信息,包括有无票、航班号、火车班次、起飞时间、发车时间、舱位信息等,并按客人要求及时为客人作出相应调整)@#@10、邮寄服务(根据客人要求,免费为客人代办邮寄服务,服务过程中服务员应面带微笑,使用礼貌用语及手势,办理完毕后将相关单据及时送给客人)@#@11、轮椅服务(酒店提供免费轮椅使用,满足特殊客人的特殊需求)@#@12、雨伞服务(酒店前台配备有各类雨具,满足特殊天气出行的客人的需求)@#@13、自行车租借服务(免费为客人提供自行车租借服务,客人需要此服务时,需在前台办理相关手续即可,服务员在对客服务中应面带微笑,使用礼貌用语及手势。
@#@办理完毕后为客人送上祝福话语)@#@14、行李寄存(酒店前台设立有行李房,根据客人要求免费为客人提供行李寄存服务,服务时间在2分钟内完成)@#@15、贵重物品存放服务(酒店前台设立有保险箱,如客人有贵重物品需要寄存,前台接待人员3分钟内把信息登记并办理完毕)@#@二、客房服务项目@#@1、电话服务(客房均配备有外线电话,电话畅通无杂音,满足外地客人的电话需求)@#@2、叫醒服务(根据客人要求叫醒时间,房务中心在约定时间准时拨打客人所在房间电话,提供叫醒服务,服务过程中面带微笑,使用礼貌用语,客人接听电话并挂断后服务人员方可挂机并完成服务)@#@3、洗衣、熨烫(根据客人要求,可提供干洗、水洗,熨烫等服务)@#@4、客房迷你吧(为了满足客人的饮食需求,房间均配备有迷你吧,包括矿泉水、泡面、啤酒、饮料、巧克力等小食品)@#@5、擦鞋服务等(按照客人要求,对客人皮鞋进行保养,做到鞋面光亮无污渍)@#@6、早餐服务(专业厨师团队制作客人早餐,保证食品安全,确保食品质量,合理营养搭配)@#@7、送餐服务(提供客房送餐服务,接到客人送餐信息后,服务员做好记录,并及时送至客人房间,待客人用餐完毕后收取餐具,服务过程中应面带微笑,使用礼貌用语和手势)@#@备注:
@#@@#@今后在酒店的正式运营中,根据经营需要酒店会推出各类个性化服务,如开夜床服务、为客人洗袜子服务等。
@#@@#@附件:
@#@2@#@酒店管理标准概要@#@为了更好的体现酒店整体形象,塑造良好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口碑,云武堂酒店正常运营后将提供12项以上服务流程管理制度,10项以上支持性流程制度和8项以上全局性职能管理制度;@#@并对所有工作人员的礼仪礼节严格要求,使酒店达到高星级标准。
@#@具体概要如下:
@#@@#@第一条、酒店管理层面@#@1、有员工手册。
@#@@#@2、有酒店组织机构图和部门组织机构图。
@#@@#@3、管理制度:
@#@主要针对管理层如层级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市场营销制度、物资采购制度等。
@#@酒店管理制度包括制度名称、制度目的、管理职责、项目运作规程(具体包括执行层级、管理对象、方式与频率、管理工作内容)、管理分工、管理程序与考核指标等项目。
@#@@#@4、部门化运作规范:
@#@包括管理人员岗位工作说明书、管理人员工作关系表、专门的质量管理文件、工作用表和质量管理记录等内容。
@#@@#@5、服务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作说明书:
@#@对服务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要求、任职条件、班次、接受指令与协调渠道、主要工作职责等内容进行书面说明。
@#@@#@6、服务项目、程序与标准说明书:
@#@针对服务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作说明书的要求,对每一个服务项目完成的目标、为完成该目标所需要经过的程序,以及为各个程序的质量标准进行说明。
@#@@#@7、工作技术标准说明书:
@#@对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和强制性标准所要求的特定岗位的技术工作如锅炉、强弱电、消防、食品加工与制作等,必须有相应的工作技术标准的书面说明,相应岗位的从业人员必须知晓。
@#@@#@8、其它可以证明饭店质量管理水平的证书或文件。
@#@@#@第二条、工作人员礼仪层面@#@1、仪容仪表要求@#@a)服务人员的仪容仪表端庄、大方、整洁。
@#@服务人员应佩戴工牌,符合上岗要求。
@#@@#@b)服务人员应表情自然、和蔼、亲切,微笑服务。
@#@@#@c)举止姿态要求举止文明,姿态端庄,主动服务,符合岗位规范。
@#@@#@2、语言要求@#@a)语言要文明、礼貌、简明、清晰。
@#@@#@b)所有对客服务必须讲普通话。
@#@@#@c)对客人提出的问题无法解决时,应予以耐心解释,不推潘和应付。
@#@@#@d)实行首问责任制,如客人疑问不能第一时间作出回复时,第一责任人第一时间问清答案后,告知客人。
@#@@#@3、业务能力与技能要求@#@a)服务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并能熟练运用。
@#@@#@服务质量保证体系具备适应本酒店运行的、有效的整套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有检查、督导及处理措施。
@#@@#@";i:
4;s:
5001:
"@#@食品有限公司@#@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编制:
@#@@#@审核:
@#@@#@批准:
@#@@#@发放号:
@#@@#@受控状态:
@#@@#@发布日期:
@#@2011/7/15实施日期:
@#@2011/7/15@#@1.目的@#@通过实施本程序对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在贮存期间及生产过程中标识的管理,使标识清楚、记录准确,具有可追溯性,便于产品的回收。
@#@@#@2.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原料、辅料、机物料、半成品、成品在贮存期间及生产过程中的追溯工作。
@#@@#@3.职责@#@3.1采购部负责库存物资及到货物料、原料、辅料的标识,并保存收发记录。
@#@@#@3.2销售部负责成品销售和产品召回的具体工作。
@#@@#@3.3生产车间负责制定和实施半成品、成品的标识。
@#@@#@3.4质检部负责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检验、检测及合格证、标签的发放工作。
@#@@#@4.程序@#@4.1常用的标识方法有:
@#@挂牌、涂色标、打印章、贴标签等。
@#@@#@a.检验和试验状态分类@#@
(1)待检——未经检验的产品@#@
(2)合格——经检验合格的产品@#@(3)不合格——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4)已检待定——以检验尚待判定的产品@#@b.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的方法@#@
(1)产品检验和试验状态的标识可以是:
@#@@#@(a)标记(可与盛放器具结合使用)@#@(b)标签(可与盛放器具结合使用)@#@(c)标牌(可与区域放置结合使用)@#@
(2)各种不同的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的颜色规定如下:
@#@@#@(a)待检状态的标记、标签、标牌均为黄色。
@#@@#@(b)合格状态的标记、标签、标牌均为绿色。
@#@@#@(c)不合格状态的标记、标签、标牌均为红色。
@#@@#@(d)已检待定的状态的标记、标签、标牌均为白色,并注明“已检待定”样。
@#@@#@(3)检验和试验状态的控制@#@(a)待检产品的标识,所有待检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应由所在工序质检员标识“待检”状态。
@#@@#@(b)已检合格产品标识:
@#@对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由质检部标识“合格”状态。
@#@@#@(c)已检不合格产品的标识:
@#@经过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由质检科标识“不合格”状态。
@#@@#@(d)已检待定产品的标识:
@#@已经过检验而检验结果不能马上判定的由质检科标识“已检待定”状态。
@#@@#@4.2原料的标识@#@4.2.1原料到达本公司,经质检员检验合格,填写检验报告单,卸货后由仓储人员进行标识。
@#@原辅料的标识注明品名、分供方名称、入库日期、数量等。
@#@@#@4.2.2对检验不合格的原料由质检部出具检验报告,交采购部进行处理。
@#@@#@4.3辅料的标识@#@4.3.1辅料到厂后,销售服务部采购人员应悬挂“待检品”牌,同时向质检部报检,质检部将检验结果反馈给采购部、生产技术部。
@#@@#@4.3.2辅料检验合格后,采购部按规定位置贮存标识,并对辅料产地、规格、数量进行记录。
@#@@#@4.3.3经检验不合格的辅料有采购部悬挂“不合格品”标识牌,由采购部处理。
@#@@#@4.4机物料标识@#@机物料到达仓库待检区,经检验和试验合格后仓库管理员填写收货检验台帐,并将机物料放入货架区,悬挂标识牌。
@#@@#@4.5半成品的标识@#@工序操作员对不合格工序产品,由责任工序进行标识,无标识的产品一律视为“合格品”,对本工序自检情况做好标识记录,对生产过程各工序产品按其性质标识在盛装容器外壁上。
@#@@#@4.6成品的标识@#@4.6.1成品由岗位人员根据标识规定在包装内外夹层贴标签,成品包装的标签必须遵照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中规定的要求,标注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志(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期)以及贮藏方法、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号、特殊标注内容;@#@以及批号、等级、检验员号等,以便于辨别产品的生产企业和该批产品属于哪一批货物,是哪一天,哪一班组,哪一关键设备或工艺进行的生产,客户有要求的按协议要求标识。
@#@@#@4.6.2产品检验合格后,有质检部填写检验报告单,签发合格证标签,一般要等油墨干后再将纸箱码垛,防止纸箱之间相互摩擦而使标识模糊。
@#@由运输人员将合格品入库,不合格品见《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4.6.4成品的销售由销售服务部建立保留分销记录。
@#@@#@产品批次根据以下原则编订:
@#@@#@产品名称按拼音第一个字母+生产年月日+第几次生产@#@(例如:
@#@贝果2009年1月1日生产第一批,应写为BG2009010101)@#@管理者代表签字:
@#@@#@总经理签字:
@#@@#@";i:
5;s:
27181:
"《网络安全教育》试卷(B)@#@1、判断题@#@1、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郑重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概念。
@#@(√)@#@2、互联网能够让社会所有成员平等、公平地分享新的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成果。
@#@(×@#@)@#@3、基于大数据的预测一定是准确的。
@#@(×@#@)@#@4、在媒体层面,现在已经到了一个没有网络就不成为媒介的时代。
@#@(√)@#@5、在当前国际互联网的通信线路当中,主干线绝大部分是位于美国的。
@#@(√)@#@6、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中国和美国没有共同利益。
@#@(×@#@)@#@7、中国网民的数量已经达到了6亿。
@#@(√)@#@8、政府官方网站、政务微博和微信是发出政府第一声的最佳平台。
@#@(√)@#@9、网络舆情与其他工作之间的关系并非物理作用,而是化学作用。
@#@(√)@#@10、互联网时代最为典型的特征是扁平化、单一向度。
@#@(×@#@)@#@11、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微博和微信已经成为中国最新的舆论场。
@#@(√)@#@12、现在,由于互联网和电话网、电视网的结合,使得互联网的风险更加提高,互联网受到破坏后,会影响其他网络。
@#@(√)@#@13、互联网已经取代传统媒体,成为民意表达最主要、最活跃的渠道。
@#@(√)@#@14、在突发事件发生后,为平息民众的猜测,政府部门应第一时间召开发布会,速报原因,慎报事实。
@#@(×@#@)@#@15、在网络时代,电子政务的发展刻不容缓,政务微博发声应成为政府治理的“标配”。
@#@(√)@#@16、已曝光的绝密电子监听计划“棱镜”项目是由欧盟主导实施的。
@#@(×@#@)@#@17、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对一个国家很多领域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要认清我们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充分认识做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因势而谋,应势而动,顺势而为。
@#@(√)@#@18、为了缓解舆论压力,公务人员在处理突发事件时应尽可能将社会问题政治化,地区问题全国化。
@#@(×@#@)@#@19、公民都有言论的自由,对于网民的言论,即使出现严重的非理性、非正常的声音或者明显的造谣、诽谤、诬陷声音,政府也不可组织删除。
@#@(×@#@)@#@20、机构微博本身具备一定的严肃性,如果完全用网络语言回答问题,容易引发争议。
@#@(√)@#@12.已曝光的绝密电子监听计划棱镜项目是欧盟主导实施的。
@#@答案,错。
@#@@#@1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对一个国家很多领域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
@#@要认清我们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充分认识做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因势而谋,应势而动,顺势而为。
@#@答案对。
@#@@#@20互联网能够让社会所有成员平等公平的分享新的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成果。
@#@答案错。
@#@@#@21.在大数据时代,商品界限已经模糊化。
@#@答案对。
@#@@#@22.在互联网领域垄断的程度在加剧。
@#@答案对。
@#@@#@23.在媒体层面,现在已经,到了一个没有网络就不成媒介的时代。
@#@答案对。
@#@@#@24.网络空间是一个跟人的意愿,意向意图相关的空间。
@#@答案对。
@#@@#@25.信息痕迹,具有持久性,可复制性,甚至有放大的作用。
@#@答案,对。
@#@@#@26.段伟文老师提出对网络数据,可以引入,遗忘权的概念。
@#@答案对。
@#@27.虚拟现实技术,就是通过一种技术上的处理,让人产生一种幻觉。
@#@感觉就像在真实的空间里。
@#@答案对。
@#@@#@28.基于大数据的预测一定是准确的。
@#@答案错。
@#@@#@2、单选题(共30题,每题2分,合计60分)@#@1、在网络新媒体时代,互联网悖论不包括以下哪项?
@#@ @#@(B)@#@A公私交叉的悖论 @#@B新潮与保守的悖论C传播与接受的悖论D自主与控制的悖论@#@2、在全球网络空间当中,目前通行的语言仍是(D)。
@#@@#@A汉语B韩语C日语D英语@#@3、2013年底,中国移动互联网使用人数占到全部网民的(D)@#@A @#@51% @#@ @#@B @#@61% @#@ @#@ @#@ @#@C @#@71% @#@ @#@ @#@D @#@81%@#@4、2008年,胡锦涛总书记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时的讲话中指出,(A)已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
@#@@#@A互联网 @#@ @#@ @#@B微博 @#@ @#@ @#@ @#@C博客 @#@ @#@ @#@ @#@ @#@D论坛@#@5、2011年6月,南京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微博建设的意见》规定,对于涉及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水、电、气、自然灾害等事件,要尽量做到(A)之内发布。
@#@@#@A一小时B三小时C五小时D十小时@#@6、从人数上看,中国已经是世界第几网络大国?
@#@(A)@#@A第一B第二C第三D第四@#@7、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网信事业要发展,必须贯彻以(D)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A内容B制度C文化D人民@#@8、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C)就没有现代化。
@#@@#@A本地化B全球化C先进化D信息化@#@9、习近平总书记指出,(A)是党的中心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
@#@@#@A经济建设B文化建设C社会建设D军事建设@#@10、《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提出,网络空间是经济发展的(C)。
@#@@#@A新渠道 @#@B新空间C新引擎 @#@D新载体@#@11、美国是在哪一年正式公布《网络空间国家安全战略》草案的?
@#@(B)@#@A @#@2001年B @#@2002年C @#@2003年D @#@2004年@#@12、目前,我国政务微博总数已经超过(C)。
@#@@#@A8万个B12万个C18万个D28万个@#@13、美国首个联邦首席信息官是下列哪位总统任命的?
@#@(D)@#@A老布什B小布什C克林顿D奥巴马@#@14、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是在哪一年成立的?
@#@(C)@#@A2012年B2013年C2014年D2015年@#@15、建立专业网评员队伍,是依网管网(B)策略。
@#@@#@A借智B借人C借势D借言@#@16、《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是在(A)通过的。
@#@@#@A2012年B2013年C2014年D2015年@#@17、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指的是(A)@#@A微博B博客C社群D论坛@#@18、《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提出,网络空间是信息传播的(A)。
@#@@#@A新渠道 @#@B新空间C新引擎 @#@D新载体@#@19、茂名PX事件发生后,下列哪个学校的化工系学生在网上进行了一场“PX词条保卫战”?
@#@(B)@#@A北大B清华C复旦D浙大@#@20、中国是世界上(C)拥有全功能互联网络的国家。
@#@@#@A第57个B第67个C第77个D第87个@#@21.我国是在哪一年成立的?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
@#@答案2014年。
@#@@#@22.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提出,网络空间是信息传播的,答案:
@#@新渠道@#@23.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提出网络空间是经济发展。
@#@答案:
@#@新引擎@#@24.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郑重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概念。
@#@答案:
@#@对。
@#@@#@25.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必须统一谋划。
@#@答案abc。
@#@a统一部署。
@#@b统一推进c统一实施。
@#@d统一完善。
@#@@#@26.国家安全体系涵盖以下哪些安全?
@#@答案abc。
@#@a文化安全。
@#@b社会安全。
@#@c科技安全。
@#@d交通安全。
@#@@#@27.网络安全的特点包括以下哪几点?
@#@答案abcd。
@#@a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物理边界相对模糊。
@#@b,面临对手多元化的非对称战争。
@#@c网络的前所未有的开放性!
@#@d网络安全,对技术的依赖性。
@#@@#@28.美国是在哪一年正式公布网络空间国家安全战略草案的?
@#@答案,2002年@#@29.下列哪个国家的网络安全策略的目的是,安全可信的计算机环境?
@#@答案,a印度。
@#@@#@30.我国第一起黑客入侵事件发生在。
@#@答案。
@#@1993年。
@#@@#@11.2016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
@#@答案。
@#@7.1亿12.已曝光的绝密电子监听计划棱镜项目是欧盟主导实施的。
@#@答案,错。
@#@1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对一个国家很@#@18.在网络新媒体时代,互联网悖论,不包括以下哪项。
@#@答案,b。
@#@@#@a公司交叉的悖论。
@#@b,新潮与保守的悖论。
@#@c,传播与接受的悖论。
@#@d,自主与控制的悖论。
@#@@#@19.信息概念大概是在20世纪,40年代才出现的。
@#@答案d。
@#@40年代。
@#@@#@3、多选题(共10题,每题2分,合计20分)@#@1、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必须统一谋划、(ABC)。
@#@@#@A统一部署 @#@ @#@ @#@ @#@ @#@ @#@B统一推进 @#@ @#@ @#@ @#@ @#@ @#@ @#@ @#@ @#@C统一实施 @#@ @#@ @#@ @#@ @#@ @#@ @#@ @#@ @#@ @#@ @#@D统一完善@#@2、《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指出,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推进网络空间(ABC)、合作、有序,实现建设网络强国的战略目标。
@#@@#@A和平 @#@ @#@ @#@ @#@ @#@B @#@安全 @#@ @#@ @#@ @#@ @#@ @#@ @#@ @#@C开放 @#@ @#@ @#@ @#@ @#@ @#@ @#@ @#@ @#@D共享@#@3、网络空间的特点有哪些?
@#@(ABCD)@#@A跨国性 @#@ @#@ @#@ @#@B网络数据的可存储性 @#@ @#@ @#@C虚拟性 @#@ @#@ @#@ @#@D低成本性@#@4、2014年国家各部委政府透明度排名前三位的是(ABC)。
@#@@#@A商务部B科技部C农业部D水利部@#@5、我国下列哪些城市曾因PX项目问题发生过群体性事件?
@#@(ABCD)@#@A大连B镇海C昆明D厦门@#@6、根据陆俊教授所讲,网络信息发挥的意识形态功能表现在哪些方面?
@#@(ABCD)@#@A行为调控或者控制 @#@B思想传播 @#@C价值观引导 @#@D政治宣传@#@7、天津社科院刘毅先生认为,网络舆情是由于各种事件的刺激而产生的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人们对于该事件的所有(ABC)和行为倾向的集合。
@#@@#@A认知B态度 @#@C情感D辟谣@#@8、以下哪些属于新时期官民、企民互动的新兴渠道、有效渠道?
@#@(ABCD)@#@A官方微博B网上发言人C回复留言D网络访谈@#@9、网络热点事件的类型包括以下哪些方面?
@#@(ABCD)@#@A有关百姓民生B有关政府领导C有关国家利益D有关伦理道德@#@10.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的成立是以()来统筹指导中国迈向网络强国的发展战略,在中央层面设立一个更强有力、更有权威性的机构。
@#@正确√A.规格高B.力度大C.立意远@#@—15—D.全面化您的答案:
@#@ABC正确答案:
@#@ABC答案分析:
@#@@#@11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正确√A.无正当理由擅自修改或者删除用户上载信息。
@#@B.未经用户同意,向他人提供用户上载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C.擅自或者假借用户名义转移用户上载信息,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转移其上载信息。
@#@D.其他危害用户上载信息安全的行为。
@#@正确答案:
@#@ABCD@#@12党员在网络文化和网络氛围里可以发挥的作用有()。
@#@正确√A.作为管网者,管好网络文化。
@#@@#@B.作为办网者,遵守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
@#@C.作为上网者,传播正能量。
@#@D.作为上网者,制造舆论。
@#@正确答案:
@#@ABC@#@13合格党员”要做到始终保持()的精气神,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冲得上去。
@#@@#@A.干事创业B.实干兴邦C.奋发向上D.开拓进取正确答案:
@#@AD@#@14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坚持()的方针,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
@#@A.积极利用B.科学发展C.依法管理D.确保安全正确答案:
@#@ABCD@#@15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做好网上舆论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要创新改进网上宣传,运用网络传播规律,()。
@#@A.弘扬主旋律B.激发正能量C.认识新常态D.渡过新难关正确答案:
@#@AB@#@16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A.诽谤B.寻衅滋事C.敲诈勒索D.非法经营正确答案:
@#@ABCD答案分析:
@#@@#@17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着眼于()。
@#@A.国家安全B.社会安全C.长远发展D.短缺发展正确答案:
@#@AC@#@18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循()的原则提供服务。
@#@@#@A.平等B.自愿C.公平D.诚信正确答案:
@#@ABCD@#@14.美国网络安全战略的特征体现在以下哪些方面?
@#@答案,BCD。
@#@a网络建设重攻击威慑转为全面防御。
@#@b。
@#@大力度推动网络信息相关技术的研发。
@#@c加大网络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d政府企业高校等机构,协同推动。
@#@@#@15.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指出,要与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推进网络空间,合作有序,实现建设网络强国的战略目标。
@#@答案。
@#@abca和平。
@#@b,安全。
@#@c开放。
@#@d共享。
@#@@#@16.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指出,网络空间治理的原则包括。
@#@答案,bcda尊重维护网络空间治权。
@#@b和平利用网络空间。
@#@c依法治理网络空间。
@#@d统筹网络安全与发展。
@#@@#@17.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指出,网络空间安全战略的战略任务是。
@#@答案,abcd。
@#@a,完善网络治理体系。
@#@b,夯实网络安全基础。
@#@c坚定捍卫网络空间主权。
@#@d强@#@化网络空间国际合作。
@#@@#@29.根据黄金老师所讲,从年龄结构来看,中国网民的主力是哪个年龄段?
@#@答案,b。
@#@20岁到29岁。
@#@@#@30.网名上网要坚守的七条底线,不包括以下哪项?
@#@答案,b。
@#@全部实名上网底线。
@#@@#@31.一件件网络监督和网民判案的事件,不断强化老百姓上访不如上网的意识。
@#@答案对。
@#@@#@32.根据黄杰老师所讲,政府要主动设置舆情传播议程。
@#@答案对。
@#@33.根据黄金老师所讲,为了防止非主流意见混淆视听,应该注意培养一批坚持正确导向的网络意见领袖。
@#@答案对。
@#@34.根据黄金老师所讲,官方微博管理者不要将个人意见与官方意见混淆。
@#@答案,对。
@#@35.王津老师提出,要提高领导个人的媒介素养。
@#@答案对。
@#@36.根据黄金老师所讲,从国家层面来看,网络舆情的内容有哪些?
@#@答案,abcd。
@#@a国家统一。
@#@b民族尊严。
@#@c外交关系。
@#@d领土争端。
@#@37.根据黄金老师所讲,网络舆情会涉及到哪几个主要的群体?
@#@答案,abcd。
@#@a警察城管。
@#@b医生。
@#@c富商。
@#@d政府官员。
@#@38.根据黄金老师所讲,与传统媒体平台相比,网络具有哪些优势?
@#@答案,abcd。
@#@a受众面广。
@#@b开放性强。
@#@c传播速度快。
@#@d,发言门槛低。
@#@39.根据黄金老师所讲,网络发言人的六不要包括以下哪些内容。
@#@答案,abcd。
@#@a不要提供不确定的信息。
@#@b不要和记者无谓的争论!
@#@c不要有对抗的心理。
@#@d不要居高临下。
@#@@#@40.根据黄金老师所讲,网络舆情的应对策略有哪些?
@#@答案,abcd。
@#@a把握好灾难报道的重心。
@#@主动设置舆情传播议程。
@#@c选择好信息发布时机。
@#@d提高新闻发言人水平。
@#@@#@41.目前我国政务微博总数已经超过。
@#@答案c。
@#@18万个。
@#@42.引导舆论的实质是引导公众。
@#@答案对。
@#@@#@43.民众只有在掌握了准确而全面的信息之后。
@#@才会有安全感。
@#@答案对。
@#@@#@44.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超过一半的政务微信在区县级以下。
@#@答案对。
@#@@#@45.目前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政府已经全部入驻微信平台。
@#@答案对。
@#@46.网络并不只是一个曝光社会负面的平台,如果我们能够用好网络,也能够使得网络成为书写新时代中国故事,书写新时代好人的平台。
@#@答案对。
@#@47.政府官方网站,政府微博和微信,是发出政府第一声的最佳平台。
@#@答案对。
@#@48.在事件处置过程中,我们不应采取不当的息事宁人手段。
@#@答案对。
@#@@#@49.网络舆情与其他工作之间的关系并非物理作用,还是化学作用?
@#@答案对。
@#@@#@50.2014年国家各部委政府透明度排名前三位的是。
@#@答案abc。
@#@a,商务部。
@#@b科技部。
@#@c农业部。
@#@d水利部。
@#@@#@51.事件处置,应急机制中的双处制指的是。
@#@答案ab。
@#@a事件处置。
@#@b舆情处置。
@#@c利益处置。
@#@d非利益处置。
@#@@#@52.美国首个联邦首席信息官是下列哪位总统任命的?
@#@答案d。
@#@奥巴马。
@#@53.茂名px事件发生后,下列哪个学校的化工系学生在网络上进行了一场px词条保卫战?
@#@答案,b。
@#@清华大学@#@。
@#@54.林雅华博士认为,治理是一个全新的政治概念,它既不同于统治,也不同于管理。
@#@答案对。
@#@@#@55.美国华尔街日报网站旗下的中国实时报栏目,曾以舌尖上的中国有点变味儿为题指出,舌尖2,似乎已变成一档爱国主义教育栏目。
@#@答案对。
@#@56.网络时代的国家治理应以文化人,以德化人,以礼化人。
@#@答案对。
@#@@#@57.互联网时代最为典型的特征是,扁平化,单一向度。
@#@答案错。
@#@@#@58.林雅华博士指出,在网络时代,电子政务的发展刻不容缓!
@#@答案对。
@#@59.林雅华博士指出,目前中国的是一个复杂社会,是一个转型社会。
@#@答案对。
@#@@#@60.林雅华博士指出,windowsxp停服,事件是一个事关我国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
@#@答案对。
@#@@#@61.我国下列哪些城市曾因px项目问题发生过全体性事件。
@#@答案,abcd。
@#@a大连。
@#@b镇海。
@#@c昆明。
@#@d厦门62.中国是世界上()拥有全功能互联网网络的国家。
@#@答案c。
@#@第77个。
@#@63.腾讯公司成立于哪一年?
@#@答案b。
@#@1998年。
@#@64.2013年,中国智能手机保有量约为。
@#@答案c。
@#@5.8亿台。
@#@65.2013年底,中国移动互联网使用人数占到全部网民的()。
@#@答案d81%。
@#@@#@66.林雅华博士指出,就人数而言。
@#@中国已是世界第一,网络大国答案对。
@#@67.在网络时代,互联网为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带来了巨大推动作用,但互联网也对我国下一步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
@#@答案对。
@#@68.政府官员腐败的接连出镜,引发了执政公信力危机。
@#@答案对。
@#@69.权威部门造假的频频曝光,引发了社会信任危机!
@#@答案对。
@#@@#@70.传统时代的信息流动,是一种金字塔结构,强调自上而下的意识形态宣讲。
@#@答案对。
@#@@#@71.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微博和微信已经成为中国最新的舆论场。
@#@答案对。
@#@@#@72.互联网推动了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带动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答案对。
@#@@#@73.林雅华博士指出,现在互联网已经从虚拟走向现实,深刻的改变了我们的生活。
@#@答案,对。
@#@74.根据陆俊教授左脚,以下哪位学者提出合法性危机。
@#@答案d。
@#@哈贝马斯。
@#@@#@75.根据陆俊教授所讲,网络变成了反腐的主要渠道,是因为反腐体制不健全。
@#@答案对。
@#@@#@76.根据陆俊教授所讲,谣言跟网络没有必然的联系。
@#@答案对。
@#@@#@77.陆俊教授认为,网络产生以后,意识形态已经终结。
@#@答案错。
@#@@#@78.根据陆俊教授所讲,网络信息对我们的主流意识形态形成了非常大的挑战。
@#@答案对。
@#@@#@79.根据陆骏教授所讲,网络链接带有意识形态性。
@#@答案,对。
@#@@#@80.陆骏教授对网络信息传播所持有的观点是充分自由,有限调控。
@#@答案对。
@#@@#@81.陆俊教授认为,在注意网络信息意识形态性的时候。
@#@也不能泛化意识形态和政治性。
@#@答案对。
@#@82.根据陆俊教授所讲,现在网络世界已经是我们现实世界的一部分。
@#@答案对。
@#@@#@83.根据陆俊教授所讲,由于我们现实当中很多的信息渠道不畅通,就使得微博承担了他不该承担的某些责任。
@#@答案对。
@#@84.根据陆俊教授所讲,网络信息发挥的意识形态功能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案,abcd。
@#@a行为调控或者控制。
@#@b思想传播。
@#@c价值观引导。
@#@d政治宣传。
@#@85.根据陆俊教授所讲,网络信息意识形态冲突有哪些表现?
@#@答案,abcd。
@#@a文化冲突。
@#@b宗教冲突。
@#@c价值观冲突。
@#@d是观念冲突。
@#@86.根据陆俊教授所讲,网络信息,意识形态的冲突方式有哪些?
@#@答案,abcd。
@#@a信息过滤。
@#@b网络链接。
@#@c网络社会运动。
@#@d网络数据库@#@87.根据陆俊教授所讲,网络信息意识形态冲突与以下哪些因素有关?
@#@答案,abcd。
@#@a信息内容的控制。
@#@b社会的政治因素。
@#@c信息政策法律法规。
@#@d信息传播的方式。
@#@88.从人数上看,中国已经是世界第()网络大国。
@#@答案a。
@#@第一。
@#@@#@89.几乎人类史上所有的重大改革,都必须首先是观念的变革。
@#@答案对。
@#@@#@90.当前我们之所以会关注雾霾气候变化,是因为我们看待地球的方式变化了。
@#@答案对。
@#@@#@91.互联网推进了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带动了中国经济快速的发展。
@#@答案对。
@#@@#@92.移动互联网突破了地域限制和数字鸿沟,代表着大众时代的到来。
@#@答案,对。
@#@93.移动互联网的微行动。
@#@可以推进社会参与,聚集社会温情。
@#@答案对。
@#@9@#@4.互联网上流行对社会问题不同看法的网络舆论,是社会舆论的一种表现形式。
@#@答案对。
@#@@#@95.网络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界限,重大新闻事件在网络上成为关注焦点的同时,也迅速成为舆论热点。
@#@答案对。
@#@96.扁平化的多元角度是互联网时代的典型特征,网络时代的国家治理,必须借鉴互联网的思维。
@#@答案对。
@#@97.在网络时代,电子政务的发展刻不容缓,政务微博发声应成为政府治理的标配。
@#@答案对。
@#@98.网络热点事件的类型包括以下哪些方面?
@#@答案,abcd。
@#@a有关百姓民生。
@#@b有关政府临。
@#@c有关国家利益。
@#@d关于伦理道德。
@#@99.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是在哪一年成立的?
@#@答案c。
@#@2014年。
@#@100.宁家骏委员认为,信息化社会的最大特点是离不开网络的支撑。
@#@答案对。
@#@101.现在由于互联网和电话网电视网的结合,使得互联网的风险更加提高,互联网受到破坏后,会影响其他网络。
@#@答案对。
@#@102.黑客一词源于希腊文。
@#@答案错。
@#@103。
@#@宁家骏委员指出,国家之间利益的根本对抗是影响网络安全最根本的原因。
@#@答案对。
@#@104.发展国家信息安全的四项基本原则,指的是。
@#@答案,abcd。
@#@a坚持自主创新。
@#@b坚持重点突破。
@#@c坚持支撑发展。
@#@d坚持着眼未来。
@#@@#@105.中国第一次全功能接入互联网是在。
@#@答案a1994年。
@#@@#@106.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是在()通过的。
@#@答案b。
@#@2012年。
@#@@#@107.()2月27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立。
@#@答案b。
@#@2014年。
@#@@#@108.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是。
@#@答案a。
@#@习近平。
@#@@#@109.建立专业网评员队伍,是依网管网()策略。
@#@答案b。
@#@借人。
@#@@#@110.互联网是20世纪人类最伟大的科技发明之一。
@#@答案对。
@#@@#@111.中国的网络空间承载了全球数量第二多的单一国家网民,这些网民汇集构成一个超大型复杂网络社会。
@#@答案错。
@#@@#@112.党员作为上网者,应当坚持传播正能量。
@#@答案对。
@#@@#@113.网络空间万物互联,能够实现真正的社会大生产,他告别资源紧缺,走向了富余,尊重个体的自由发展和个性定制,便通过技术实现按需分配。
@#@答案对。
@#@@#@11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做好网上舆论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要创新改进网上宣传,运用网络传播规律。
@#@答案ab。
@#@a弘扬主旋律。
@#@b激发正能量。
@#@c认识新常态。
@#@d度过新难关@#@115.合格党员,要做到始终保持()的精气神。
@#@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冲得上去。
@#@答案ada干事创业。
@#@b实干兴邦。
@#@c奋发向上。
@#@d开拓进取。
@#@@#@116.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
@#@网信事业要发展。
@#@必须贯彻以()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答案da内容。
@#@b,制度。
@#@c文化。
@#@d人民。
@#@@#@117.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就没有现代化。
@#@答案c。
@#@a本地化。
@#@b全球化。
@#@c先进化。
@#@d信息化。
@#@@#@118.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是党的中心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
@#@答案a。
@#@a经济建设。
@#@b文化建设。
@#@c社会建设。
@#@d军事建设。
@#@@#@119.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是在哪一年成立的?
@#@答案b。
@#@2014年。
@#@";i:
6;s:
13744:
" 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以下简称工伤)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员工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相结合。
@#@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 第四条 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规定企业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 职工发生工伤时,企业应当及时进行救治。
@#@@#@ 企业和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提供工伤保险待遇。
@#@@#@ 第五条 市劳动局主管全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 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办理工伤保险业务。
@#@@#@ 第二章 工伤保险范围和申报@#@ 第六条 职工在下列情况下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属于工伤保险范围:
@#@@#@
(一)从事本企业日常生产、工作或本企业负责人临时指定与生产、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任务的;@#@@#@
(二)经本企业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因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生命安全,抢险、救灾、救人、同犯罪分子作斗争,造成伤、亡的;@#@@#@ (四)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职业病种类、名称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确定;@#@@#@ (五)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六)因公出差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的,因公出差期间失踪或突发疾病造成死亡的;@#@@#@ (七)在本企业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伤害的,因在生产、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致残程度达到一级至四级的;@#@@#@ (八)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内和必经路线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或致残程度达到一级至四级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 职工发生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的工伤,所在企业应按下列时限向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的社会保险机构报告:
@#@@#@
(一)死亡的三日内;@#@@#@
(二)重伤的七日内;@#@@#@ (三)职业病和轻伤的十五日内。
@#@@#@ 第八条 下列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
@#@@#@
(一)自杀;@#@@#@
(二)参与斗殴;@#@@#@ (三)酗酒;@#@@#@ (四)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五)犯罪;@#@@#@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九条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由所在企业及时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脱离危险期后,转送工伤保险指定医院医治。
@#@治愈或治疗处于相对稳定时,应作出医疗终结结论。
@#@医疗期限不得超过十八个月,伤情或职业病病情特别严重需要延长医疗期限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
(一)致残程度达到一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其医疗期内符合国家规定的医药费、相当于因公出差补贴三分之二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其中本办法第六条第(七)项或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本人负担医药费的3%,不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
@#@@#@
(二)因医疗条件所限,经批准转往属地以外住院治疗的,交通费、途中补助费、食宿费等,由工伤职工所在企业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 (三)医疗期内,由工伤职工所在企业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当年月平均工资和补贴的工伤津贴。
@#@工伤医疗期满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伤残待遇。
@#@@#@ (四)医疗期内,企业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 (五)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医疗期内的待遇按本条规定执行。
@#@@#@ 第十条 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致残程度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享受下列待遇:
@#@@#@
(一)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
@#@二十二、二十、十八、十六个月的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
(二)按本市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由社会保险机构分别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90%、85%、80%、75%的伤残退休金。
@#@@#@ (三)按照完全护理依赖(A级)、大部分护理依赖(B级)、部分护理依赖(C级)三种程度,由社会保险机构分别按月发给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50%、40%、30%的护理费。
@#@@#@ (四)易地安家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二个月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安家补助费,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车船费、住宿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
@#@@#@ 第十一条 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致残程度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的,享受下列待遇:
@#@@#@
(一)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
@#@十四、十二个月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
(二)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
@#@安排或适应工作有困难的,由企业分别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发给70%、65%的生活费。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基本养老金。
@#@@#@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致残程度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享受下列待遇:
@#@@#@
(一)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
@#@十、八、六、四个月的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
(二)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
@#@本人自愿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十五、十二、九、六个月的本企业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 第十三条 职工因工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三十六个月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
(二)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六个月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 (三)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直至失去供养条件时为止。
@#@@#@ 第四章 工伤保险基金征集和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以支定收、适当储备”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以市为单位统一建立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费根据行业危险程度及职业危害程度分类实行差别费率。
@#@工伤保险费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与企业职工人数为基数,由企业按下列比例缴纳:
@#@@#@
(一)矿山、井下、开采、生产及储备装卸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企业为2%;@#@@#@
(二)冶炼、钢铁、建筑、安装、建材、交通、运输、化工、铁路企业为1.3%;@#@@#@ (三)机械、电力、农林、水利、地质、勘探、石油、旅游企业为1.1%;@#@@#@ (四)轻工、纺织、电子、仪表、医药、邮电、通讯、粮油(加工)企业为0.9%;@#@@#@ (五)商业、贸易、服务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为0.6%。
@#@@#@ 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由市劳动局提出调整征收比例的方案,经市社会保障委员会同意后施行。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按有关标准对企业安全卫生状况和工伤保险费收缴、支出率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企业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调整,超过控制指标的,从次年起提高企业工伤保险费率,最高为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的40%;@#@低于控制指标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当年征收工伤保险费总额的10-20%给予奖励。
@#@@#@ 第十六条 经劳动安全监察机构确认,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向企业征收相当于伤残退休金、一次性伤残(工亡)补助金、工伤护理依赖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之和的特别费用。
@#@特别费用并入工伤保险基金。
@#@@#@ 第十七条 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直接支付的工伤待遇,在企业管理费用的劳动保险费项下列支。
@#@@#@ 工伤保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委托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以工资序列代为扣缴,存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专户,并按同期居民储蓄利率计息,利息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机构按工伤保险基金的3%提取管理服务费。
@#@工伤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不征税费。
@#@@#@ 第十九条 市、区(市)、县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管理、支付工作。
@#@@#@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工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 第五章 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 第二十条 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的评定按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执行。
@#@@#@ 第二十一条 市、区(市)、县应建立劳动鉴定委员会。
@#@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劳动、卫生、工会、社会保险机构等有关部门的主管人员和医学、法律工作者组成,负责工伤医疗终结和延长医疗期的确定,致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研究解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和技术性问题。
@#@@#@ 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设在同级劳动部门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劳动鉴定的日常工作。
@#@@#@ 第二十二条 工伤职工在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企业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评定致残程度的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后,发给致残等级证书。
@#@致残程度达到一级至四级的同时确定护理依赖程度并发给相应证书。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拒绝办理企业工伤保险的;@#@@#@
(二)擅自增加或减少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比例,以及随意减、缓、免企业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 (三)无故延期支付、少发或不发以及随意增发工伤保险待遇的;@#@@#@ (四)贪污、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 (五)违反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规定,造成严重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发出书面通知,责令其限期改正。
@#@@#@
(一)不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的;@#@@#@
(二)在劳动合同中不明确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以及在职工工伤、职业病医疗期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三)瞒报工伤与职业病情况,以及少报职工人数的。
@#@@#@ 第二十五条 企业逾期缴纳或拒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除补足应缴数额外,并从逾期或拒不缴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金额2‰的滞纳金,由社会保险机构通知企业开户银行从其帐户中扣缴。
@#@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
@#@@#@ 第二十六条 工伤职工无故拒绝检查、治疗、鉴定或夸大、隐瞒重要事故情节而影响劳动鉴定结论的,企业和社会保险机构可停发或减发有关待遇。
@#@@#@ 第二十七条 对以非法手段获得工伤保险金的,企业和社会保险机构必须追回全部非法所得,并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非法所得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追回的非法所得并入工伤保险基金。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i:
7;s:
25293: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产品质量确认管理办法@#@FTG01082.1-2005@#@发布日期:
@#@2005-9-30@#@实施日期:
@#@2005-10-15@#@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FTG01082.1–2005产品质量确认管理办法第15页共15页@#@产品质量确认管理办法@#@1目的@#@为了能够有效的实施产品质量确认,建立起质量确认的组织机构,以及质量确认的方式、要求和模板,以便能有效开展各种条件下的质量确认。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车辆产品质量确认的实施。
@#@@#@3引用文件@#@无@#@4术语@#@4.1新产品:
@#@指由工程研究院负责开发的“附件五”中规定的的Ⅰ、Ⅱ、Ⅲ级的新开发产品。
@#@@#@4.2重大商品改进:
@#@指由中心工厂负责开发的“附件五”中规定的的Ⅳ级重要部件开发产品,简称重大改进产品。
@#@@#@4.3一般商品改进:
@#@指由中心工厂负责开发的“附件五”规定的Ⅴ、Ⅵ级一般部件的开发和产品拓展,简称一般改进产品。
@#@@#@5组织机构及职责@#@5.1组织机构@#@5.1.1集团公司产品质量确认小组@#@组长:
@#@集团公司主管质量副总@#@副组长:
@#@集团质量管理部经理@#@成员:
@#@质量管理部:
@#@主管产品质量副经理、产品质量科科长@#@工程研究院:
@#@院长、主管各品牌的副院长、主管产品开发的副院长、开发部部长及设计所所长;@#@@#@采购管理部:
@#@经理、主管零部件质量副经理、质保科科长;@#@@#@生产管理部:
@#@经理、副经理、生产准备科科长、工艺管理科科长;@#@@#@工厂/事业部:
@#@各品牌质量经理、副经理(主管质量副厂长)、质量控制部部长等。
@#@其他人员:
@#@项目经理、各品牌经理@#@5.1.2各品牌应成立质量确认小组,由各品牌质量经理或副经理任组长,成员包括:
@#@品牌经理、营销公司销售分公司经理、品牌质量副经理、中心工厂副厂长、各部部长。
@#@@#@5.2职责@#@5.2.1集团公司质量确认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新产品进行质量确认,并提出质量确认的结论;@#@@#@2)负责商改产品质量确认中有关问题的协调和决策;@#@@#@3)负责对质量确认中出现问题的责任单位提出考核的决定。
@#@@#@5.2.2各品牌质量确认小组的职责是:
@#@@#@1)负责组织对商改产品进行质量确认,以及商改产品质量确认结论的提出;@#@@#@2)负责商改产品质量确认中有关问题的协调和解决。
@#@@#@5.2.3质量管理部是质量确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质量确认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2)负责组织实施新产品的质量确认;@#@@#@3)负责重大改进产品质量的评审;@#@@#@4)负责对各工厂改进产品质量确认情况的监督检查;@#@@#@5)负责质量确认产品及零部件数据库的建立和质量确认资料的归档;@#@@#@6)负责对质量确认中出现问题的有关责任部门实施考核。
@#@@#@5.2.4工程研究院负责新产品开发阶段质量控制情况的汇报及其相关确认资料的提报。
@#@@#@5.2.5采购管理部负责零部件及供应商开发过程的情况汇报及其相关确认资料的提报,并负责关键零部件变更的有关资料的提报。
@#@@#@5.2.6营销公司及各销售分公司负责产品试销情况的汇报,并提交产品试销报告。
@#@@#@5.2.7工厂/事业部主要职责是:
@#@@#@1)负责新产品生产技术准备情况和过程开发阶段产品质量控制情况的汇报,以及制造过程质量确认有关资料的提报;@#@并配合质量管理部完成新开发产品PP样车的评审。
@#@@#@2)负责商改产品质量确认的组织和实施。
@#@@#@5.2.8SBU事业部负责组织实施本事业部的产品质量确认。
@#@@#@6质量确认准则@#@6.1新产品、改进产品、发生重大变更的产品必须在批量投产之前完成质量确认;@#@@#@6.2质量确认应以会议形式进行,其中新产品由集团公司质量确认小组组长主持,并最终批准;@#@重大改进产品由品牌质量经理主持并批准;@#@一般改进产品由工厂主管质量副厂长主持并批准。
@#@@#@6.3在召开确认会议之前,各责任单位应完成相应的工作,并按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应的材料,提交会议评审。
@#@当会议评审通过或评审提出的问题整改完成后,相应的责任人才能批准质量确认。
@#@@#@6.4未经确认或确认不合格的零部件不得装车使用,整车不得使用福田汽车集团公司的产品合格证,否则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5只有当确认批准的产品才能批量生产并使用公司的产品合格证。
@#@@#@6.6质量确认流程见附件一。
@#@@#@7新产品的质量确认@#@7.1总要求@#@7.1.1新产品在开发过程的以下三个阶段分别组织实施质量确认:
@#@@#@1)A图下发之前——新产品设计质量确认;@#@@#@2)工程签发之前——新产品制造过程质量确认(包括零部件质量的确认);@#@@#@3)PP签发之前——新产品投产质量确认。
@#@@#@7.1.2质量确认是下发A图、工程签发和PP投产签发的必要条件,只有通过了质量确认,才允许转入下一开发阶段。
@#@@#@7.1.3质量管理部产品质量科在接到综合管理部的“产品开发工作计划”后,按照开发工作计划要求的时间节点,编制质量确认的实施计划,对各阶段实施质量确认的具体时间、内容要求和责任人员等作出明确规定。
@#@@#@7.2新产品设计质量的确认@#@7.2.1确认时机和人员@#@在新产品下发A图之前,由质量管理部组织新产品A图下发前的质量确认会,第一阶段质量确认会由集团质量确认小组副组长主持,以下人员参加:
@#@@#@1)质量管理部:
@#@该品牌质量经理、主管产品质量副经理、产品质量科科长@#@2)工程研究院:
@#@院长、主管该品牌的副院长、主管产品开发的副院长、开发部部长及该品牌的设计所所长;@#@@#@3)采购管理部:
@#@经理、主管零部件质量副经理、质保科科长;@#@@#@4)生产管理部:
@#@经理、生产技术准备科科长;@#@@#@5)工厂/事业部:
@#@试生产工厂的质量副厂长、质量控制部部长;@#@@#@6)营销公司:
@#@各品牌经理、市场管理部部长。
@#@@#@7.2.2确认内容@#@7.2.2.1产品的概念要求,至少应包括:
@#@@#@1)产品性能、结构、配置以及产品定位和市场定位等;@#@@#@2)与概念要求的符合性;@#@@#@3)不符合概念要求的项目及其原因分析。
@#@@#@7.2.2.2设计阶段的质量目标。
@#@@#@7.2.2.3DFEMA分析及其应对措施计划,至少应包括:
@#@@#@1)公司前期同类产品或相同零部件出现的失效模式以及在新产品中的控制措施;@#@@#@2)新设计或变化部分潜在失效模式分析及控制措施;@#@@#@3)成熟总成、系统及结构的采用情况。
@#@@#@7.2.2.4设计评审与验证计划及实施情况,主要是:
@#@@#@1)针对DFEMA采取措施的评审及验证;@#@@#@2)为控制开发质量,在设计开发阶段采取的验证与评审。
@#@@#@7.2.2.5设计评审及验证的结果,包括:
@#@@#@1)各阶段、各类评审与验证的结果;@#@@#@2)设计质量目标完成情况@#@3)存在风险的评估。
@#@@#@7.2.3确认要求@#@7.2.3.1以上确认内容均由工程研究院在确认会上陈述。
@#@资料由产品开发部组织,主管副院长审定,院长批准后才能提交会议。
@#@@#@7.2.3.2当通过对以上内容的评审,会议认为该阶段的设计输出能满足下发A图的条件时,由主持人签批“新产品质量确认审批单”(见附件二),至此新产品第一阶段设计质量确认完成,新产品可下发A图。
@#@@#@7.2.3.3当会议认为对存在问题整改后,可通过质量确认时,在工程研究院对评审提出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将整改结果直接报质量确认小组副组长签批。
@#@@#@7.2.3.4当评审未通过时,在工程研究院完成整改后重新组织第二次会议进行评审。
@#@@#@7.3新产品制造过程质量的确认@#@7.3.1质量确认时机和人员@#@7.3.1.1在工程签发之前完成,生产管理部组织工程签发会议,质量确认作为工程签发会议主要内容之一,在工程签发会上对该阶段的产品质量进行确认,质量确认的结论是是否通过工程签发的必备条件。
@#@@#@7.3.1.2该阶段参加质量确认的人员及会议主持人与工程签发评审会的主持及参加人员相同。
@#@@#@7.3.2该阶段质量确认的内容@#@7.3.2.1TTO阶段的质量目标,包括整车、零部件。
@#@@#@7.3.2.2PFEMA分析及控制计划,重点是:
@#@@#@1)针对成熟产品制造过程中出现的失效模式,在新产品中采取的措施;@#@@#@2)相同零部件在市场上出现的突出故障,在新产品中采取的措施.@#@7.3.2.3新产品制造质量提升措施及计划,主要包括:
@#@@#@1)计划内容汇报;@#@@#@2)熟产品比较制造质量标准有哪些提高:
@#@@#@3)制造手段及质量控制手段有哪些提高或变化:
@#@@#@4)制造方法及质量控制方法有哪些提高或变化。
@#@@#@7.3.2.4TTO阶段评审与验证计划及实施情况,主要包括:
@#@@#@1)评审及验证计划内容;@#@@#@2)生产条件的验证及评审;@#@@#@3)PFEMA措施的验证与评审:
@#@@#@4)制造质量提升措施的验证与评审;@#@@#@5)TTO样车的试验及评审。
@#@@#@7.3.2.3零部件评审与验证计划及实施情况,主要包括:
@#@@#@6)专用件PPAP现场评审与批准;@#@@#@7)专用件技术认证情况;@#@@#@8)首批样件和小批样件检验及装车等验证情况。
@#@@#@7.3.2.4评审及验证结论,主要包括:
@#@@#@1)TTO连线生产的条件(生产节拍、生产数量、批次等);@#@@#@2)PFEMA;@#@@#@3)提升计划;@#@@#@4)TTO样车Audit评审的结果;@#@@#@7.3.3质量确认的要求。
@#@@#@7.3.3.1以上内容除TTO样车Audit评审结果外,其他内容均由工厂/事业部在工程签发会议上进行汇报,并提交报告,报告必须经主管质量副厂长审核,厂长批准。
@#@当新产品由多个工厂/事业部生产时,每个工厂都要进行以上内容的陈述,资料应经品牌质量经理批准。
@#@@#@7.3.3.2由质量管理部对工厂评审合格后的最终一轮TTO样车的评审的结果进行汇报,报告应由质量管理部经理批准。
@#@@#@7.3.3.3采购管理部就专用件的评审、验证情况和零部件市场失效模式控制与分析情况等进行汇报,并提交零部件的确认报告,报告应由采购管理部经理批准。
@#@@#@7.3.3.4当通过对以上内容的评审,会议认为能满足该阶段质量确认的要求时,由主持人签批“新产品质量确认审批单”(见附件二),至此新产品制造过程质量确认完成。
@#@@#@7.3.3.5当会议认为对存在问题整改后,可通过质量确认时,在责任单位对评审提出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将整改结果直接报质量确认小组副组长签批。
@#@@#@7.3.3.6当评审未通过时,工程签发就不能通过。
@#@在责任单位完成整改后,生产管理部重新组织第二次会议进行评审。
@#@@#@7.4新产品的投产质量确认@#@7.4.1确认的时机@#@7.4.1.1在PP签发之前,质量管理部组织新产品PP投产签发会议,质量确认作为投产签发会议主要内容之一,在投产签发会议上对该阶段的产品质量进行确认,质量确认的结论是是否通过投产签发的必备条件。
@#@@#@7.4.1.2该阶段的会议由质量确认小组组长主持,小组成员参加,同时也包括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有关人员。
@#@@#@7.4.2确认的内容@#@7.4.2.1小批量生产阶段的质量目标,包括整车、零部件。
@#@@#@7.4.2.2小批量生产阶段评审与验证计划及实施情况,主要包括:
@#@@#@1)评审与验证计划内容;@#@@#@2)生产条件的验证及评审;@#@@#@3)PFEMA措施的验证与评审:
@#@@#@4)制造质量提升措施的验证与评审;@#@@#@5)TTO样车的试验及评审。
@#@@#@7.4.2.3小批量生产阶段评审及验证的结论@#@,1)批量的生产条件(生产节拍、生产数量、批次等);@#@@#@5)FEMA;@#@@#@6)提升计划;@#@@#@7)TTO样车Audit评审的结果;@#@@#@6)样车PV试验结论;@#@@#@7)样车可靠性试验结论;@#@@#@8)产品试销结论(至少应包括试销数量、出现的问题、用户的评价,与产品概念报告、项目建议书中产品定位、市场定位的差异)。
@#@@#@7.4.3确认要求@#@7.4.3.1在以上确认内容中,除最后一轮样车Audit评审、PV试验、可靠性试验和试销结果外,其他内容均由新产品生产工厂/事业部向会议进行汇报,并提交报告,报告必须经主管质量副厂长审核,厂长批准。
@#@当新产品有多个工厂/事业部生产时,每个工厂都要进行以上内容的陈述,资料应经品牌质量经理批准。
@#@@#@7.4.3.2质量管理部对工厂评审合格后的最终一轮PP样车的Audit评审的结果和Pv试验结果进行汇报,报告应经质量管理部经理批准。
@#@@#@7.4.3.3工程研究院对可靠性试验结果进行汇报,并提交性能试验报告。
@#@@#@7.4.3.4营销公司汇报新产品每一个批次样车的试销情况,内容包括试销方案中计划试销数量、投放地区,实际试销数量、试销地区,出现的问题,经销商及用户的评价和建议等,按照规定的试销报告模板提交资料,并经营销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批准。
@#@@#@7.4.3.5当通过对以上内容的评审,会议认为新产品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时,由公司质量确认小组组长签批“新产品质量确认审批单”(见附件二),至此新产品PP阶段的质量确认完成,事业部可批量生产该产品。
@#@公司质量管理部产品质量科将该产品的质量确认资料存档。
@#@@#@7.4.3.6当会议认为对存在问题整改后,可通过质量确认时,在责任单位对评审提出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将整改结果直接报质量确认小组组长签批。
@#@@#@7.4.3.7当评审未通过时,在责任单位完成整改后,质量管理部重新组织第二次会议进行评审。
@#@@#@8重大改进产品的质量确认@#@8.1质量确认的时机@#@8.1.1中心工厂在接到商改委员会或营销公司的商改计划后,工厂技术中心负责制定商品改进实施计划,在实施计划中应明确质量确认的时间节点,重大改进产品应该在A图下发之前和批量投产之前分别实施质量确认(结合投产签发会议进行)。
@#@@#@8.1.2按照商品改进实施计划,由事业部质量控制部组织重大改进产品质量确认会,会议由品牌质量经理或副经理主持,工厂确认小组成员和公司质量管理部样车评审人员参加。
@#@@#@8.2重大改进产品质量确认的内容@#@8.2.1在A图下发之前应确认以下内容:
@#@@#@8.2.2.1产品的概念要求,至少应包括:
@#@@#@1)产品性能、结构、配置以及产品定位和市场定位等;@#@@#@2)与概念要求的符合性;@#@@#@3)不符合概念要求的项目及其原因分析。
@#@@#@8.2.2.2设计阶段的质量目标。
@#@@#@8.2.2.3DFEMA分析及其应对措施计划,至少应包括:
@#@@#@1)原基本型的失效模式以及在新产品中的控制措施;@#@@#@2)新设计或变化部分潜在失效模式分析及控制措施;@#@@#@3)成熟总成、系统及结构的采用情况。
@#@@#@8.2.2.4设计评审与验证计划及实施情况,主要是:
@#@@#@1)对DFEMA采取措施的评审及验证;@#@@#@2)控制开发质量,在设计开发阶段采取的验证与评审。
@#@@#@8.2.2.5设计评审及验证的结果,包括:
@#@@#@1)各阶段、各类评审与验证的结果;@#@@#@2)设计质量目标完成情况@#@3)存在风险的评估。
@#@@#@8.2.2在批量投产之前应确认以下内容@#@8.2.2.1小批量生产阶段的质量目标,包括整车、零部件。
@#@@#@8.2.2.2小批量生产阶段评审与验证计划及实施情况,主要包括:
@#@@#@1)批量生产条件的验证及评审;@#@@#@2)PFEMA措施的验证与评审:
@#@@#@3)制造质量提升措施的验证与评审;@#@@#@4)TTO样车的试验及评审。
@#@@#@8.2.2.3小批量阶段评审及验证的结论@#@,1)生产条件(生产节拍、生产数量、批次等);@#@@#@8)FEMA;@#@@#@9)提升计划;@#@@#@10)TTO样车Audit评审的结果;@#@@#@6)样车PV试验结论(当需要进行PV实验时);@#@@#@7)样车可靠性试验结论(当需要进行可靠性试验时)。
@#@@#@8)产品试销结论(当有试销要求时,至少应包括试销数量、出现的问题、用户的评价,与产品概念报告、项目建议书中产品定位、市场定位的差异)。
@#@@#@8.3重大改进产品质量确认的要求@#@8.3.1最后一个批次的样车Audit评审由质量管理部负责完成,并提交评审报告;@#@@#@8.3.2专用总成件质量控制及验证由公司采购管理部完成,并提交报告,当委托工厂完成时,报告应由工厂采购部负责提交。
@#@@#@8.3.3根据产品开发策划方案,当有产品试销需求时,各销售分公司汇报改进产品每一个批次样车的试销情况,内容至少应包括试销方案中计划试销数量、投放地区,实际试销数量、试销地区,出现的问题,经销商及用户的评价和建议等,按照规定的试销报告模板提交经批准的试销报告。
@#@@#@8.3.4其他确认工作均由工厂有关部门负责完成。
@#@@#@8.3.5当工厂通过对以上两个阶段的确认内容经组织会议评审通过后,由品牌质量经理分别在两个阶段按照“附件一”的格式对质量确认的结果进行签批。
@#@工厂完成了重大改进产品的质量确认后,质量控制部以“产品质量确认申报表”(见附件三)的形式将确认结果报质量管理部。
@#@质量管理部将产品质量确认的信息登入“整车产品质量确认登记表”中(见附件四)。
@#@@#@8.3.6当重大改进产品由工程研究院和生产管理部负责重大改进产品的开发和生产准备时,将由质量管理部组织进行质量确认,确认的时机、内容与8.1、8.2条款相同。
@#@@#@9一般改进产品的质量确认@#@9.1一般改进产品质量确认的时机、内容与重大改进产品质量确认的要求一致,由事业部质量控制部负责在A图下发之前和批量投产之前,组织会议进行一般改进产品的质量确认。
@#@@#@9.2一般改进产品的质量确认完全由工厂负责,包括样车的评审。
@#@会议由主管质量副厂长主持,参会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9.3工厂可根据改进产品状态的变化情况,对确认的内容进行简化。
@#@@#@9.3一般改进产品的确认结论经事业部主管质量副厂长批准后,工厂/事业部应向质量管理部提交“产品质量确认申报表”(见附件三),质量管理将有关信息等入产品质量确认台帐中,并通知工厂/事业部可使用公司产品合格证。
@#@@#@10重大变更产品的质量确认@#@10.1确认的时机@#@10.1.1新成立事业部或新增生产线在完成生产技术准备、批量生产之前,必须要通过质量确认,质量确认是能否批量生产的必备条件。
@#@质量确认可与生产管理部组织的生产技术准备验收共同进行。
@#@@#@10.1.2当关键总成件变更供应商或二次布点后,在批量供货之前应进行质量确认。
@#@@#@10.2质量确认的内容@#@10.2.1质量管理部对正常生产节拍、正常生产条件下的样车或样件进行评审。
@#@@#@10.2.2关键总成件的质量验证及控制情况——PPAP批准结论、技术认证结论、首批样件和小批样件检验及装车结论。
@#@@#@10.3质量确认的要求@#@10.3.1样车或样件的评审报告由质量管理部经理批准后,报生产管理部作为生产准备验收报告的内容之一,最终由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批准方可进行批量生产。
@#@@#@10.3.2当关键零部件及供应商完成变更,并在批量供货前,采购管理部应向质量管理部提交“零部件质量确认报告”。
@#@经质量管理部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批量采购。
@#@@#@11SBU产品的质量确认@#@11.1全新产品由SBU单位按照条款7的要求分三个阶段进行质量确认。
@#@@#@11.2改进产品由SBU单位按照条款8、9的要求分两个阶段进行质量确认。
@#@@#@11.3SBU单位完成新产品或改进产品的质量确认后,将确认合格产品的有关信息按照“产品质量确认申报表”(见附件三)的格式报质量管理部,由质量管理部登入台帐。
@#@@#@12质量确认的日常管理@#@12.1质量管理部产品质量科应建立“整车产品质量确认登记表”(见附件四),将产品质量确认的有关信息登录到产品质量确认表中。
@#@@#@12.2当供应商及零部件发生变更时,质量管理部产品质量科应及时变更“整车产品质量确认登记表”(见附件四)中的有关信息。
@#@@#@12.3通过对合格证系统的日常检查,当未经过质量确认的车型投入批量生产,每发现一个车型负激励生产该车型的工厂/事业部2-5万元。
@#@@#@12.4质量管理部质量体系科根据各部门提交的质量确认资料,定期进行监督抽查,经抽查发现提交的资料不真实或没有按本文件规定进行质量确认,每发现一个车型将对责任单位负激励500-1000元。
@#@@#@12.5关键零部件供应商变更以后,未向质量管理部申报和备案,而私自更换厂家的每发现一个厂家,负激励采购管理部和事业部各5000元。
@#@当是SBU单位发生时负激励10000元。
@#@@#@8附录@#@附件一产品质量确认流程图@#@附件二新产品质量确认审批单@#@附件三改进产品质量确认申报表@#@附件四整车产品质量确认登记表@#@附件五新产品开发与商品改进的分级界定@#@附加说明:
@#@@#@本办法归口部门:
@#@质量管理部@#@本办法起草部门:
@#@质量管理部@#@本办法起草人:
@#@黄长田@#@本办法审核人:
@#@王美臣@#@本办法批准人:
@#@王美臣@#@本办法发放范围:
@#@综合管理部质量管理部生产管理部采购管理部工程研究院营销公司风景工厂欧曼工厂时代工厂奥铃工厂南海工厂@#@南方工程车事业部北方工程车事业部欧V客车事业部@#@福田重机@#@附件一@#@附件二@#@新产品质量确认审批单@#@记录单编号@#@签批单编号@#@产品名称@#@产品型号@#@质量确认时机@#@□A图阶段@#@□工程签发阶段@#@□PP签发阶段@#@确认会议时间:
@#@@#@确认会议地点:
@#@@#@确认会议主持人:
@#@@#@参加质量确@#@认的人员@#@质量确认内容是:
@#@@#@会议组织部门:
@#@签名:
@#@@#@确认结论@#@批准人:
@#@@#@备注:
@#@@#@说明:
@#@当再次评审或批准时有关要求及结论填写在备注栏中。
@#@@#@附件三@#@产品质量确认申报表@#@记录单编号:
@#@@#@报告编号:
@#@@#@开发类型:
@#@□重大改进□一般改进@#@生产工厂/事业部:
@#@@#@集团质量管理部:
@#@@#@我厂已完成了车型的开发工作,该产品是在原车型的基础上,对@#@@#@等进行了改进。
@#@其中:
@#@@#@1.配置及结构的变化情况是:
@#@@#@@#@@#@。
@#@@#@2.性能的变化情况是:
@#@@#@@#@。
@#@@#@该产品于月日通过了本厂的设计质量确认,并于月日下发了A图;@#@于月@#@日完成了生产准备,并已通过了工厂组织的投产签发的质量,将于月日正式投产。
@#@@#@特向质量管理部报告。
@#@@#@编制:
@#@审核:
@#@批准:
@#@@#@附件四@#@整车";i:
8;s:
22761: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学生姓名@#@学号@#@指导教师@#@学习形式@#@院系、站点@#@专业年级@#@完成日期年月日@#@中国海洋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摘要@#@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道德法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随着司法制度的改革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显示出不可忽视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官实现自由裁量、推动“司法发展”的价值源泉。
@#@但同时也应该看到,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双刃剑”的作用,如果不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加以限制,则可能导致诚实信用原则的滥用,以致损害法律的权威和法律体系的安定。
@#@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适用的完善,核心之一就是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
@#@本论文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适用、主体对象入手,研究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条件和适用形态表现,以及该原则在适用中如何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方面进行了分析。
@#@@#@ @#@ @#@关键词:
@#@诚实信用原则;@#@实质正义;@#@自由裁量;@#@适用@#@Theapplicationoftheprincipleofgoodfaithincivilprocedure@#@Abstract@#@Theprincipleofgoodfaithisabasicmoralruleofthemarketeconomy,anditisalsoabasiclawprincipleofmodernruleoflawsociety.Withthereformanddevelopmentofthejudicialsystem,theprincipleofgoodfaithincivillitigationcannotbeignored,theprincipleofgoodfaithisthejudge'@#@sdiscretion,topromotethedevelopmentofjustice,thevalueofthesource.Butweshouldalsoseethattheprincipleofhonestyandcredithasthefunctionof"@#@double-edgedsword"@#@,ifnottheprincipleofgoodfaithcanberestricted,itmayleadtotheabuseoftheprincipleofhonestyandcredit,sothatdamagethelegalauthorityandlegalsystemstability.Therefore,theprincipleofgoodfaithinthecivilprocedurelaw,thecoreistolimitthediscretionofjudges.Thispaperfromtheconnotationoftheprincipleofhonestyandcredit,istheobjectofstudy,subject,principleofhonestyandcreditperformanceapplicableconditionsandformsincivillitigation,isanalyzedandtheprincipleofhowtolimitthejudgeintheapplicationofdiscretionetc.@#@Keywords:
@#@goodfaithprinciple;@#@substantivejustice;@#@discretion;@#@application@#@目录@#@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和功能 5@#@第一,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功能。
@#@ 5@#@第二,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有助于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即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的功能。
@#@ 6@#@第三,解释和补充法律,进而完善立法机制,承认司法活动能动性(即授予自由裁量权功能,“法官造法的空白委任状”)。
@#@ 6@#@第四,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功能(有助于保障交易安)。
@#@ 6@#@二、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内容 6@#@第一,排除不正当形成的诉讼状态。
@#@ 7@#@第二,禁止反言。
@#@ 7@#@第三,诉讼上的权能丧失。
@#@ 8@#@第四,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
@#@ 8@#@第五,禁止虚假陈述。
@#@ 8@#@三、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主体、对象 8@#@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后果 10@#@结语 10@#@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和功能@#@被誉为“帝王条款”[1]的诚实信用原则,其在民法中的地位是崇高的,是不言而喻的,关于诚实信用原则之本质,好多学者均有其解释:
@#@诚实信用原则本质是当事人双方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平衡;@#@[2]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法律技术化;@#@[3]也有学者提出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为法律化的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并且实质上授予了法院自由裁量权。
@#@[4]实际上,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是指法院据此一般规则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是道德规则的法律化。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本质则是,法官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扩张性解释,并依其处理一些特殊的案件,以实现个案处理结果公平、正义之目标,从而对法律进行实质性发展的能动性司法活动。
@#@@#@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是法院解释契约,解释其他意思表示,调整当事人利益摩擦的依据和指导原则;@#@另一方面又是法院演进法律、填补法律漏洞的依据和指导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同时也是我们贯彻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本身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其性质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自然也就会产生模糊性。
@#@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因此也都不具有确定性,是未形成的法规。
@#@比如在民事诉讼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甚至法官不诚实信用的行为,但我国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理办法,立法者之所以设立这样一个类似大魔包的“空筐结构”,就是为了使其保持相当长的寿命,为了能都应对一些法律为作详细规定的状况,随着时代与社会环境的发展,对它的新的解释自然将使既有的条文拥有新内涵、新的生命力,作为“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如下重要功能:
@#@@#@第一,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功能。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的要求,使自己的行为符合于诚实商人和诚实劳动者的标准,在追求自己利益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集体和社会利益。
@#@例如,债务人固应依债的归属来清偿其应承担的责任,但债权人如以债务人具有不能苛责的原因而拒绝接受债务人承担责任,则债权人就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因而,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起到行为规范的功能。
@#@@#@第二,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有助于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即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的功能。
@#@@#@其评价功能表现在;@#@可以帮助人们准确地理解当事人的精神实质,正确的评价民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
@#@其补充功能表现为:
@#@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补充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漏洞。
@#@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一定精确,即使精确也可能发生情势变更等事实,诚实信用原则则可以通过对法律行为进行解释和补充,使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更明确、更公平和合理。
@#@例如,买受人固有支付对价的义务,但如果契约未规定支付对价的形式、数量,并且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依诚实信用原则,买卖双方参照合同目的,进行解释,并由出卖人协助其受领。
@#@从而进一步的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
@#@@#@第三,解释和补充法律,进而完善立法机制,承认司法活动能动性(即授予自由裁量权功能,“法官造法的空白委任状”)。
@#@@#@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帮助人们准确地理解法律的真实含义,正确的评价民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
@#@此外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补充法律的漏洞。
@#@由于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弹性条款”或“一般条款”,相对比较抽象;@#@而法律规则的内容虽然具体但是不一定精确、完备,因而,法院在审理具体民事案件过程当中可以能动地依诚实信用原则指导司法实践和适用法律,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者规定不够明确不够具体时,通过对法律的解释和补充从而对某个具体的案件进行自由裁量。
@#@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使法律规范具有精确的界限和内容,也可以弥补法律的欠缺和漏洞,进而具有了解释、补充法律和完善立法的的作用。
@#@[5]@#@第四,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功能(有助于保障交易安)。
@#@@#@在现实的市场经济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容具体表现为:
@#@
(1)任何经营者对广大消费者、任何人对其他人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
(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不滥用权利加害他人。
@#@@#@二、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内容@#@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诚信原则,但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现了诚信原则的精神实质,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首先成为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诚信要求,这种诚信要求是从民事实体法上直接转承而来,而非属民事诉讼法上的独创”[6]。
@#@概括起来,在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排除不正当形成的诉讼状态。
@#@@#@不当的诉讼状态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利用法律漏洞或者使用不正当手段妨碍对方当事人有效地实施诉讼行为,从而形成有利于自己损害他人的诉讼状态。
@#@民事诉讼法基于一定的目的而赋予当事人一定的权利,但是这并不能保证这些权利本身都能按照法律规定的目的行使。
@#@一方当事人违反民事诉讼法设立该权利的目的和宗旨而行使该权利,便构成所谓的“诉讼上的权利滥用”。
@#@滥用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对于诉讼法上赋予的权利,不依正当理由加以行使,以故意拖延诉讼或阻挠诉讼的进行。
@#@滥用诉讼权利的典型情形包括滥用程序异议权、回避申请权、或者在诉讼进行过程中不当地提出证据,以及在诉讼程序将要结束时才要求传唤新的证人,以干扰诉讼正常进行等等。
@#@如果出现这些明显违背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法院有必要适用诚实信用的道德性准则否定他所期待的法律效果。
@#@例如,为了争取有利的管辖法院,利用不正当手段变更义务履行地或修改合同签订地;@#@以不正当的理由获得财产保全;@#@以不正当的理由查封财产等。
@#@针对这种情况,在民事诉讼法中应确定禁止的规定。
@#@一方面,对方当事人可以对不正当诉讼状态的形成提出异议;@#@另一方面,法院也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否定一方当事人已经恶意实施的不正当诉讼行为。
@#@@#@《匈牙利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
@#@“当事人正当地行使诉权,不许以拖延诉讼或者混淆是非为目的的诉讼活动。
@#@”《德国民事诉讼费用法》第39条规定:
@#@“如当事人违背真实义务,致使诉讼程序的,应负担因延滞而产生的费用。
@#@”@#@第二,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规则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适当的场合对对方提出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或证据进行承认后,不得随意撤销,或者主张与承认事实相反的事实的一项规则,禁反言的法理意味着,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从事对方当事人预期的一定行为时,实际上实施的却是完全违背对方当事人预期的行为,这种行为就被视为违反诚信的背信行为而予以禁止。
@#@[7]即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得故意前后作相互矛盾的陈述。
@#@有许多国家民事诉讼立法中将禁止反言视为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要求,并在判例中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否定反诉者后来的矛盾行为。
@#@当然这里所说的禁止反言和民诉中为了达成调解协议而前后所言不一不是同一问题。
@#@@#@第三,诉讼上的权能丧失。
@#@@#@所谓诉讼上的权能失效,是指一方当事人长时间故意懈怠行使其诉讼权利,长期没有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和实施相应的诉讼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其已经不会再行使权利而实施了一定的诉讼行为时,该当事人才开始行使其诉讼权利,并由此导致对方利益受到损害,法院可以该行为违反依据诚信原则确认该权利失效。
@#@例如我国民诉上的诉讼时效就体现上述原则。
@#@@#@第四,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
@#@@#@民事诉讼法上的诚信原则之本质在于授予法官在审判活动特别是审查判断时的自由裁量权即授予“法官造法的空白委任状”,如果对其适用不加以限制,则可能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以致损害法的权威性。
@#@例如对于当事人已经提出的事实,已经发现具备适用违反诚实信用的法律效果,但当事人却没有主张此请求。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帝王条款”,其性质由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规范转变为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排除其适用,甚至不待当事人援引法院可直接依职权适用的强制性规定。
@#@但从最高人民法院所持的立场看,当事人没有主张请求的,法院不能依职权强制适用。
@#@[8]滥用自由裁量权主要表现在:
@#@滥用审判权;@#@采信证据、认定事实之随心所欲;@#@突袭性裁判。
@#@@#@第五,禁止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既包括行为人采取积极作为,作出背离事实真相的陈述和记载;@#@也包括不作为,即对依法应作陈述和记载的事项未作记载和陈述的虚假陈述。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当完全并真实地陈述事实情况,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或提供证人证言的陈述人应当签署保证书,保证陈述的事实皆为真实。
@#@而不签署保证书的,所做的陈述可能将无法得到法庭采纳。
@#@@#@三、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主体、对象@#@关于诚信原则的适用主体是当事人之间,还是既包括当事人之间,又包括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问题,存在着不同的主张。
@#@@#@日本的多数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应该分别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和当事人与法院之间。
@#@适用于当事人之间时,当事人可以基于自己的利益申请法院适用该原则,法院基于此可以判断是否应该适用。
@#@而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适用该原则时,法院可以基于职权加以判断。
@#@因此,对适用的主体关系范围加以区分,具有实际意义,主要是便于法院自由裁量。
@#@[9]@#@但是也有少数日本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只应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即该原则的机能应限于调整和衡平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利益。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时,无需考虑是否应取得当事人的信赖。
@#@对于当事人的不诚实行为、缺乏信用的行为,法院应以滥用诉讼权利为由加以排斥。
@#@[10]@#@在德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可以适用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具备三个机能。
@#@第一个是课以当事人以附随义务的机能,例如对事实等的说明义务。
@#@第二个是阻止滥用权利的机能。
@#@第三个是基于不可能期待对权利加以限制的机能。
@#@[11]根据这些机能,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禁止虚假陈述、禁止反言、诉讼上的权能丧失、禁止滥用诉讼权利、排除不正当形成的诉讼形态,禁止妨害民事诉讼等。
@#@例如,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当事人之间必须相互负担相应的义务,如不得妨碍对方的证明等。
@#@如果当事人懈怠履行义务,法院基于法律安定性的要求,可以课以当事人以一定的责任。
@#@[12]@#@民事诉讼法中的诚信原则不仅仅适用于当事人之间,还包含了法院和当事人双方之间。
@#@诚实信用原则对法院的约束主要表现在该原则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制约。
@#@一方面,法律不可能将民事诉讼中所有情形事无巨细地加以规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有时需要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载量。
@#@这就要求法官在行使裁量权时以诚实善意的心态来对待,以求得司法的公正合理。
@#@另一方面,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判断证据,也要以诚实善意的心态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对双方提出的证据一视同仁,不能只收集对其中一方有利的证据,而应以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作为判断的标准。
@#@如果法官实施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不当审判行为,当事人可以在上诉审和再审时依据诉讼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纠正,以维护司法的公正、案件的案件则正义。
@#@此外诚实信用原则还对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入、翻译人员等等的诉讼活动起调整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约束。
@#@在民事诉讼立法中具体的规范应包括:
@#@诉讼代理人不得在诉讼中滥用和超越代理权限;@#@证人不得作虚假证词,否则将以其违背诚信原则而受到惩戒,甚至导致其当事人因伪证而败诉的后果发生;@#@鉴定人所作的鉴定结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翻译人员不得故意作与诉讼主体陈述与书写愿意不符的翻译。
@#@因此,诉讼法上的诚信原则在规范的主体上具有多元化的特征。
@#@@#@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后果@#@为了落实诚实信用原则,贯彻其对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的约束力,并得到切实的遵守,就有必要设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后,行为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从一些国家的立法来看,违反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大致可分为实体法上的效果和诉讼法上的效果。
@#@@#@在当事人违反真实义务陈述时,奥地利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实体法上的效果,即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者视情形或依民法负损害赔偿义务。
@#@德国法则只主张诉讼法上的效果,对违反者科以诉讼上的不利益,如令其负担因违法所产生的诉讼费用。
@#@匈牙利民诉法除规定实体法责任外,还规定法院可处以六百克鲁金以下罚款之诉讼法上效果。
@#@@#@当事人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为现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为了谋求各自的诉讼利益,有时很难彻底恪守诚信原则,违反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以诉讼法上的效果为主要形式,实体法上的效果为例外。
@#@诉讼法上的效果表现表现为驳回其请求;@#@使其故意使发生之状态为未发生;@#@判其承担延迟诉讼之费用等。
@#@@#@当法官违反诚信原则时,诉讼法上的效果可能是诉讼程序的发回重审、改判、再审,但主要还是实体法上的效果:
@#@一是依国家赔偿法所发生之法院的赔偿义务;@#@二是由法官法所产生的个人法律责任。
@#@@#@证人、鉴定人等违反诚信原则,因其与诉讼无利害关系,诉讼法上的效果表现为不采纳其证言、鉴定结论,而在实体法上的法律责任则更为严重可以以伪证罪论处。
@#@@#@结语@#@总而言之,我国新《民事诉讼法》中已经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由此既可以对实践中的诉讼行为和审判行为进行约束,亦可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力量对比。
@#@但诚实信用原则不是孤立存在也不是万能的“帝王条款”,它必须和民事诉讼法其他基本原则以及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法律条文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发挥它的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事诉讼中的需要,更是当今社会的需要,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人都不能滥用权利,借以损害他人的和社会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法定化,不仅可以引导、规范人们的诉讼行为,而且有助于提升整个社会的诚信。
@#@@#@参考文献@#@[1][2]梁慧星,《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载于《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第15-16。
@#@@#@[3]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
@#@@#@[4]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90—292页。
@#@@#@[5]梁慧星:
@#@《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93—294页。
@#@@#@[6]汤维建,论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J].2003年版,第3页。
@#@@#@[7]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1996年1月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65页。
@#@@#@[8]董少谋,《民事程序法研究》 @#@2014
(2),第16页-25页。
@#@@#@[9][日]中野贞一郎、松浦馨、铃木正裕编:
@#@《民事诉讼法》,有斐阁1987年补订第二版,第30页。
@#@[日]住吉博:
@#@《民事诉讼法读本》,法学书院1973年版,第117页。
@#@@#@[10][日]竹下守夫,《诉讼行为和诚实信用原则》,载小室直人编:
@#@《判例演习讲座民事诉讼法》,世界思想社1973年版,第143页。
@#@@#@[11][12]德哥德福利忒•鲍姆杰尔贴尔、佛尔卡•巴伦德尔福:
@#@《证明责任和诚实信用原则》,载[日]吉野正三郎编著:
@#@《德国民事诉讼法关系的新展开》,晃洋书房1991年版,第83页,第88页以下,德国学者名系从日文音译。
@#@@#@致谢@#@本人的学位论文是在我的导师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
@#@他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
@#@从课题的选择到项目的最终完成,都始终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
@#@在此谨向导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
@#@@#@在此,我还要感谢在一起愉快的度过大学生活的每个可爱的同学们和尊敬的老师们,正是由于你们的帮助和支持,我才能克服一个一个的困难和疑惑,直至本文的顺利完成。
@#@@#@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
@#@谢谢你们!
@#@@#@共11页,第11页@#@";i:
9;s:
7803:
"常见医疗纠纷的防范及处理技巧@#@山东省煤炭泰山疗养院医务科@#@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维权意识的提高,医疗纠纷正呈增加趋势,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也增加了医疗单位的经济负担,损害了医院合法的经济效益,挫伤了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影响了医院和医务人员在社会上的声誉。
@#@因此,在加强医疗纠纷调解和处理的前提下,必须重视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
@#@只有有效地防范了医疗纠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医疗纠纷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纠纷的原因@#@1、医疗本身的风险大、难度高、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和非完美性。
@#@如:
@#@副作用、后遗症、确实难以预料的事件等。
@#@@#@2、技术问题。
@#@如:
@#@对疾病不认识,对严重性估计不足,医疗条件的限制等。
@#@@#@3、缺乏谈话技巧、自我保护意识差和法律意识淡漠。
@#@如:
@#@解释工作欠缺;@#@过于自信、说满话、打保票;@#@在患者和家属的面前暴露医方问题或不足等。
@#@@#@4、未按规章制度执行。
@#@如:
@#@术前谈话和手术志愿书未签字;@#@病危通知未及时发出或未签收;@#@未经同意或认可擅自改变治疗方案;@#@跨科开药引出不良后果;@#@病史涂改、保管不善;@#@检查不及时等。
@#@@#@5、其它。
@#@如:
@#@植入物质量问题;@#@设施问题:
@#@床断裂、地板滑;@#@费用等。
@#@@#@6、医护人员的责任心问题。
@#@如:
@#@自己处理不了又不汇报上级医师;@#@《条例》实施以后,还擅自涂划病史;@#@检查报告"@#@斜疝"@#@写成"@#@斜癌"@#@;@#@病史记录患者上腹痛、大汗淋漓,但未量血压、未做心电图、未留观,实际是急性心梗;@#@病史记录"@#@头孢"@#@阳性,还用此类药物,引起纠纷等。
@#@@#@二、医疗纠纷的防范@#@1.加强医疗管理,提高医疗质量首先要加强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规范服务语言,积极提倡礼貌用语。
@#@在诊疗过程中通过加强对病人疾病知识的健康教育、解释沟通、心理护理等,建立融洽的医患关系,努力提高对病人的服务满意度。
@#@其次是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对违反诊疗护理规范的人员要认真查处,责任到人。
@#@建立培训考核制度,严格实习生、进修人员的管理,明确带教人员的责任。
@#@加强医疗质量监督管理,定期进行医疗技术质量的动态分析、评估和跟踪调查,从严把好质量关,使医疗技术操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标准。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在医疗活动中绝不能违反医疗卫生方面的国家法律或职业规范,杜绝失职行为是医院避免医疗纠纷的根本方法。
@#@@#@2.改善就诊环境,方便病人就诊积极改善诊疗区的医疗条件和基本设施,努力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根据患者的需要,调整门诊布局,方便病人就诊,努力创建“花园式环境,宾馆式服务”的现代化医院,彻底消除病人挂号、收费、取药排队的现象。
@#@建立便民服务措施,如供应茶水、免费邮寄化验单、设立健康教育咨询台、值班主任及时解决病人的需求等,形成便民服务流程和网络。
@#@@#@3.强化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使其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重要的是使医护人员自觉的依法行医,有效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4.要有预见性医务人员面对不断增多的医疗纠纷,不仅要有高尚的医德和精益求精的医疗技术,而且要有预见突发事件的能力,利用各种条件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以确保医疗安全及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
@#@我们发现以下的疾病种类和人群容易引发医疗纠纷。
@#@@#@4.1酒后之人。
@#@患者或家属酒后,控制能力下降,容易发生争端。
@#@个别人发酒疯制造事端。
@#@@#@4.2经济拮据者,对用药、治疗费用易产生怀疑,担心被开大药方或无关的治疗检查项目。
@#@@#@4.3慢性、复发性疾病,因不能根治,花费较多,心情烦躁,往往对治疗效果不满,易产生抵触情绪。
@#@@#@4.4患者家中有从医人员者,由于医务人员熟悉医疗行业中的瑕疵,如某项医疗活动影响医疗效果,很容易引起纠纷。
@#@@#@4.5应用激光、外科手术进行美容、整形的患者,因收费较高及期望值较高,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易产生纠纷。
@#@@#@4.6本院职工的熟人,往往减少医疗程序,减少检查项目。
@#@因是熟人不做详细交待,不签协议书,留下了纠纷隐患。
@#@对于上述疾病和人群,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医疗制度,多和病人解释沟通,完整书写病历和各项记录,努力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三、处理医疗纠纷的技巧@#@1.一些纠纷在现场燃起“战火”时,病人或家属往往情绪激动、大吵大闹并在现场引起围观,有时还会引起其他病人的打抱不平。
@#@这时首要的任务是想方设法让矛盾双方分开,以维护医疗秩序,保护医护人员安全。
@#@可让患者离开现场,或请病人到办公室坐下商谈,耐心倾听病人的投诉,使病人逐渐息怒。
@#@@#@2.对于病人由于医护人员服务不到位、就诊不方便引起的不满,在耐心倾听病人的诉说时,表示理解和赞同,这时病人的愤怒往往有所下降,我们代表院方向病人表示歉意,并尽量满足病人的要求,必要时由当事人当面向病人赔礼道歉。
@#@@#@3.对于医院没有过失,只是由于患者缺乏医学常识,对诊疗行为不理解造成的纠纷,我们耐心向他们讲解有关医学知识、诊疗的风险性、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副作用的预防等,赢得他们的理解和信任,使矛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4.有些病人无论你如何解释,非要医院赔钱,否则就会曝光媒体。
@#@在医务人员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我们要据理力争,正告患者医院是不怕病人的胡搅蛮缠和媒体曝光的,可告知病人索赔的依据和方法,让病人通过法律等正常途径获得赔偿。
@#@@#@5.对于目无法纪、围攻辱骂、毁坏公物、行凶殴打、无理取闹的少数病人和家属,我们也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处理此类纠纷,要协同保卫科、地方公安部门一起处理,对医务人员、财物造成损伤的,坚决要求赔偿道歉。
@#@@#@6.对于重大医疗纠纷的处理,要上报医院领导。
@#@当然医院领导的态度非常重要。
@#@医院不要怕病人打官司,动不动就花钱息事宁人,这样既纵容了某些人的不法行为,又会损伤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因此,对于重大的医疗纠纷的处理,一定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依靠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走法律的途径解决。
@#@在整个医疗活动过程中,医院要做到每个环节都万无一失非常困难。
@#@因此医疗纠纷的发生亦在所难免。
@#@如何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给医院管理带来了新的研究课题和思索。
@#@我们认为,作为医院应通过提高医疗质量、改善就诊环境、加强法制学习等,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及时解决和处理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的恶化和扩大,使医疗纠纷逐渐减少。
@#@@#@5@#@";i:
10;s:
294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3号@#@ @#@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理 温家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 @#@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 @#@ @#@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 @#@ @#@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 @#@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 @#@ @#@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 @#@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 @#@ @#@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 @#@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 @#@ @#@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 @#@ @#@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 @#@ @#@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 @#@ @#@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 @#@ @#@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 @#@ @#@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 @#@ @#@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 @#@ @#@ @#@第十三条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 @#@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 @#@ @#@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 @#@ @#@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 @#@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 @#@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 @#@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 @#@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 @#@ @#@ @#@ @#@第十六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 @#@ @#@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 @#@ @#@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 @#@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 @#@ @#@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 @#@ @#@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 @#@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 @#@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 @#@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 @#@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 @#@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 @#@ @#@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 @#@ @#@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 @#@ @#@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 @#@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 @#@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 @#@ @#@ @#@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 @#@ @#@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 @#@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 @#@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 @#@ @#@ @#@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 @#@ @#@ @#@第二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 @#@ @#@ @#@第二十四条 @#@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 @#@ @#@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 @#@ @#@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 @#@ @#@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 @#@ @#@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 @#@燃气使用@#@ @#@ @#@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 @#@ @#@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 @#@ @#@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 @#@ @#@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 @#@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 @#@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 @#@ @#@(六)盗用燃气;@#@@#@ @#@ @#@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 @#@ @#@ @#@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 @#@ @#@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 @#@ @#@ @#@第三十条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 @#@ @#@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 @#@ @#@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 @#@ @#@ @#@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 @#@ @#@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 @#@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 @#@ @#@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 @#@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 @#@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 @#@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 @#@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 @#@ @#@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 @#@ @#@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 @#@ @#@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 @#@ @#@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 @#@ @#@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 @#@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 @#@ @#@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 @#@ @#@第三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 @#@ @#@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 @#@ @#@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 @#@ @#@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 @#@ @#@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 @#@ @#@第四十二条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 @#@ @#@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 @#@ @#@第四十三条 @#@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 @#@ @#@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 @#@ @#@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 @#@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 @#@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 @#@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 @#@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 @#@ @#@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 @#@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 @#@ @#@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 @#@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 @#@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 @#@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 @#@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 @#@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 @#@ @#@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 @#@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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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 @#@ @#@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 @#@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 @#@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 @#@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 @#@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 @#@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 @#@ @#@ @#@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 @#@ @#@ @#@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 @#@ @#@ @#@第五十四条 @#@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 @#@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i:
11;s:
30157:
"律师实务法律文书律师实务法律文书法律文书2008-06-0611:
@#@06:
@#@20阅读86评论0字号:
@#@大中中小赵国钦律师在线律师实务法律文书2007-6-5教案要点:
@#@律师实务法律文书的类别及制作规范第一节概述一、律师实务文书的概念、功能律师实务文书,是指律师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各种法律文书的总称。
@#@这一概念明确了三方面内容:
@#@律师实务文书是律师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制作和使用的文书。
@#@制作律师实务文书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
@#@律师实务文书的特点是具有法律意义。
@#@我国律师法规定:
@#@律师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在大多数情况下要求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以实现维护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因此,对律师使用的文书有严格的要求,部分重要的律师实务文书己由司法机关规定统一的制作格式,其他律师实务文书虽无统一格式,也有约定俗成的书写规格。
@#@律师通过制作文书,把当事人的意志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既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提供了依据和凭证,也为司法机关正确审理案件提供了有利条件。
@#@具体地说,律师实务文书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
@#@
(1)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3)有利于宣传社会主义法制;@#@(4)有利于完整地记录全部诉讼活动。
@#@二、律师实务文书的分类司法实践中,律师实务文书范围广泛,种类繁多,内容也各不相同。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根据文书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诉讼文书和非诉讼文书。
@#@诉讼文书是指律师参与诉讼活动制作的法律文书,如诉状类文书、代理词、辩护词等。
@#@非诉讼文书是指律师参与非诉讼法律事务活动制作的法律文书,如出具律师意见书、代书遗嘱、代签合同等。
@#@根据文书制作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律师代书的文书和律师自用的文书两大类。
@#@律师代书的文书是指律师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代替委托人书写的相应法律文书,如起诉状、答辩状、申请书等,其制作主体为委托人。
@#@律师自用的文书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作为代理人或辩护人参加诉讼而以律师名义书写的法律文书,如辩护词、代理词等,其制作主体为律师。
@#@其中诉状类文书,又称“状子”。
@#@它是指在刑事、民事(包括经济)、行政诉讼过程中,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等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行使诉讼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递交的书面请求。
@#@诉状属于民用法律文书,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书之一,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文书,因为其制作主体并非是司法机关。
@#@但是它的出现往往是引起审判文书的开端,它是法院诉讼文书的一部分,与人们的实际生活密切相关。
@#@本章择要予以介绍。
@#@根据案件性质来分,包括民事诉状、刑事诉状、行政诉状三大类。
@#@其中经济纠纷、劳动纠纷和海事、海商等案件的诉状均属于民事诉状。
@#@各类诉状又因具体内容不同分为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反诉状、申诉书(状)和有关诉讼问题申请书等。
@#@诉状的语言同样要做到准确、凝炼、简洁、客观,叙述要实事求是,不能夸大或缩小,不能掺杂个人的感情色彩,力避采用文学的形象性表达方式,论证应言之有据,精辟入理具有严密的逻辑关系,作到无懈可击。
@#@第二节起诉状一、刑事自诉状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诉,控告被告人侵犯其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或附带民事责任时所递交的书面请求。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有下列两大类:
@#@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包括公然侮辱、诽谤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另一类是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包括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遗弃案,轻微伤害案,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案。
@#@这两类刑事案件案情简单,有明确的当事人,不需要进行专门的侦查活动,法院受理后,可依法进行调解,法律也允许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由自诉人撤回起诉。
@#@
(一)格式刑事自诉状自诉人。
@#@被告人。
@#@案由和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此致人民法院附:
@#@本诉状副本份自诉人年月日
(二)内容和制作方法首部,依次写明标题、当事人情况。
@#@1、标题,即文书的名称,只写做“刑事自诉状”,不应以“起诉状”“刑事诉状”等代替。
@#@2、当事人情况。
@#@其称谓分别为“自诉人”和“被告人”,均应依次写明: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住址等项目,当事人如系未成年人,一定要另外写清其法定代理人的情况即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以及与自诉人(或被告人)的关系等项目。
@#@对被告人出生年月日确实不知的,可写其年龄。
@#@自诉人和被告人为二人以上的,自诉人按受害程度轻重排列;@#@被告人按罪行轻重列出,重的在前,轻的在后,然后分别写明各人的基本情况。
@#@正文,文书的主体部分,依次写出:
@#@1、案由和诉讼请求。
@#@案由是案件的内容提要,应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触犯的刑法条款认定其行为的性质,以按照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的罪名明确案由,通常将案由写成罪名即可。
@#@案由应准确具体,不能以类名代替具体罪名。
@#@例如可写为“重婚罪”或“轻伤害罪”等,不能写为“妨碍婚姻、家庭罪”或“侵犯人身权利罪”等。
@#@其次写明诉讼请求,要具体、明确、切合实情。
@#@说明被告人犯何种罪,请人民法院依法惩处,但不要提过于具体的要求,如“追究被告人遗弃罪刑事责任,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则属不当,应将后一句删除。
@#@如果同时要求被告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则应写清具体的赔偿数目。
@#@此段文字要概括、洗练,点到即止,具有标题的意义,勿需多作解释,因为下文还要详述。
@#@2、事实和理由。
@#@这一部分应重点阐述,它是自诉人提出诉讼请求的依据。
@#@首先采用叙述的方式写明被告人对自诉人侵权行为的具体事实,交代清楚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结果等要素。
@#@写入自诉状的犯罪事实应当实事求是,经得起法庭调查以及被告人、辩护人的质询和反驳。
@#@证据要充分、确凿。
@#@注意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切忌将被告人一般违法乱纪行为、道德品质和思想意识方面的问题写入事实。
@#@案件中关键性情节一定要详细、具体,如关系到案件性质的情节、影响到量刑的情节等应详叙。
@#@自诉的八种刑事案件中,某些犯罪的构成刑法规定了必备的要件,例如刑法第183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规定了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因而在诉状中应写明自诉人属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这一事实,以及被告人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有关情节,以此反映遗弃罪的特征。
@#@叙事时最常用的方法是自然顺序法,即依犯罪事实发生的时间线索,从犯罪的起因、犯罪的预备到实施犯罪的过程一一写清,使人便于了解案件全貌。
@#@如一罪数次的案件也可采用突出主罪的叙述方法,以强调重点情节。
@#@无论是哪种叙事方法都要将案情的因果关系如实讲清,即损害结果是否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被告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以明确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其次阐述提起控诉的理由。
@#@包括两层内容:
@#@第一,对案情事实作法理上的概括。
@#@即依照犯罪构成的理论,说明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及社会危害性,已具备构成某一犯罪的要件;@#@第二,在概括事实的基础上,对被告人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危害后果及被告人事后的态度以及影响量刑的情节、条件进行简要的论证分析,以高度精炼的语言援引相应的法律条款写明结论性意见,重申诉讼请求。
@#@例如:
@#@“被告人杨,明知张为有妇之夫,公然以夫妻关系与张同居和生活长达2年之久,张已有妻子、孩子,又与她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之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引用法律条款时应具体、完整、准确,可参照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写法。
@#@事实和理由要前后呼应,密切相关,理由应根据案情确定犯罪性质,阐述从重从轻处罚的情节,不能出现彼此脱节甚至矛盾的现象,做到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以法服人。
@#@3、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负有举证的责任。
@#@诉状中应列举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使前面的事实和理由拥有坚实的基础。
@#@列举证据时应当注意:
@#@证据与犯罪事实有客观联系,凡是能证明事实的真实性的证据都应列举,尤其应注意收集关键性证据;@#@证据来源要清楚,以说明取证的合法性;@#@对证据力应适度分析,以说明证据的可信度;@#@证据名称要规范化。
@#@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了证据的法定形式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七种,证据名称应与此一致;@#@物证等要写明具体名称、件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要写明制作单位,以及针对的内容等。
@#@证人姓名要准确,住址具体详细。
@#@尾部,依次写明送达法院的名称、诉状副本份数、自诉人署名并注明年月日。
@#@(三)评改刑事自诉状自诉人:
@#@杨,女,195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住省县乡村。
@#@委托代理人:
@#@齐,男,196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公司技术员,住省县城20号,系自诉人之弟。
@#@被告人:
@#@孙,男,195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县人,系北京市县厂工人,住本厂工人宿舍。
@#@案由和诉讼请求被告人孙犯虐待罪,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人孙系夫妻关系,1982年结婚,生一男孩孙(12岁),婚后感情尚好。
@#@自1989年7月被告人与女徒工林来往密切,后发展为通奸关系。
@#@我知道后曾多次向厂领导反映要求解决,因种种原因未能及时得到解决。
@#@被告人孙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变本加厉地从精神上折磨我,从经济上克扣我,用言语刺激我,使我患有精神分裂症。
@#@1990年6月10日夜间,被告人假借为我治病之机,使用暴力强行挟住我的颈部往我嘴内灌砒霜,企图置我于死地,由于我强咬牙关,被告人的目的才未得逞,但却造成我舌尖糜烂、嘴唇脓肿的严重后果。
@#@1991年2月15日夜里,被告人又用剪刀扎我,要对我下毒手,由于我急忙用右手将剪刀尖攥住,才幸免于难。
@#@但我右手被扎伤四处,缝合六针,至今还留有伤疤。
@#@被告人孙,为了达到与我离婚和林结婚的目的,自1989年开始,从精神上、肉体上、经济上长期虐待、摧残我,使我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2条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虐待罪,情节恶劣,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孙的刑事责任。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我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事实,有医院诊断证明证实;@#@被告人孙强行往我嘴内灌砒霜的事实有邻居李可以证实,李与我住同村;@#@被告人孙用剪刀将我右手扎伤的事实有医院外科诊断证明和邻居王、刘证实,现王、刘与我住同村。
@#@此致县人民法院附:
@#@本诉状副本1份自诉人杨年月日二、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指民事案件原告为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就有关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执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状。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的经济纠纷与民事纠纷适用同一程序即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因而因经济纠纷提起的起诉状,通常叫经济起诉状,也可统称民事起诉状,其制作方法是相同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可归类如下:
@#@由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所发生的争议;@#@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所调整的婚姻家庭、继承、收养关系所发生的争议;@#@由经济法律、法规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所发生的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争议;@#@由其他法规所调整的其他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争议。
@#@另外行政诉讼使用的诉状也同民事起诉状。
@#@
(一)格式1、公民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用的。
@#@起诉状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此致人民法院附:
@#@本诉状副本份起诉人年月日2、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用的。
@#@起诉状原告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帐号。
@#@被告名称。
@#@所在地址。
@#@电话(以下同格式1)
(二)内容和制作方法首部。
@#@依次写明文书名称和当事人情况。
@#@文书名称写“起诉状”即可,忌画蛇添足写成“民事起诉状”或“行政起诉状”等。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格式1和格式2有别。
@#@格式1:
@#@原告、被告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对被告出生年月日确实不知的,可写其年龄)、民族、出生地、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是法人、组织或行政机关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
@#@格式2:
@#@被告是法人、组织或行政机关的,要写清其名称和所在地址。
@#@民事诉讼的被告是公民的应写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或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正文。
@#@依次写明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诉讼请求。
@#@写明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的标的,即请求法院依法解决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问题,如要求解决损害赔偿、要求离婚、要求履行合同、要求撤销某项行政处罚等等。
@#@语言要明确、简练,合理合法。
@#@2、事实与理由。
@#@包括叙事和说理两层内容。
@#@诉讼请求相当于提出的论点,而事实和理由就是为论点服务的事实和法律论据。
@#@事实部分主要写明被告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
@#@首先,应交待清楚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如离婚案件当事人之间为夫妻关系等,以便于了解纠纷的起因和经过。
@#@其次,写明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和实质性分歧,这是事实部分的核心。
@#@例如请求离婚的起诉状,叙事的重点就在于用典型、具体、有力的事实材料说明当事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
@#@”“凡是能够说明感情确已破裂”的材料都可以写进事实部分。
@#@在叙述方法上可采取顺叙法,一般应先写明结婚时感情状况,即双方何时结婚,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相识,结婚时感情基础如何;@#@然后写婚后感情变化情况,即双方何时因何产生感情隔阂,以至进一步恶化,如何发展到破裂地步,以客观地再现感情演变过程;@#@最后说明被告应承担的责任,如原告有一定责任,亦应如实说明。
@#@事实部分一般只叙述不议论,即只摆事实,为下文的议论说理铺垫基础。
@#@理由部分主要写明认定被告侵权和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应负的责任和提出请求要求判决的法律根据。
@#@可分两个层次进行,首先针对事实从法理上加以概括,然后引用相应的法律条款。
@#@事实理由不能是对前面案情的重复,而是对全部事实从法理角度进行高度概括,以分析纠纷的性质,说明是非曲直,分析危害后果以及应负责任。
@#@引用法律条款要与事实相符,准确、完整,即根据不同性质的案件,援引有关的法律条款阐明起诉理由。
@#@如婚姻纠纷与继承纠纷案件,可以援引民法通则有关条款。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写法与刑事自诉状同。
@#@(三)评改1、公民提起民事诉讼起诉状原告:
@#@冯,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市区人,农民,现住区镇村。
@#@被告:
@#@杨,女,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市人,农民,住济南市区镇村。
@#@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男孩冯与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承担抚育费;@#@3、财产依法分割。
@#@事实和理由1981年9月,我与被告杨经人介绍相识,于1983年10月6日结婚,婚前关系融洽,婚后感情一般。
@#@1984年9月15日生一男孩冯。
@#@同年11月我外出作木工,被告在家料理家务,后因被告有作风问题被我发现致使双方感情产生隔阂,并经常为此争吵打架。
@#@1991年旧历腊月15日被告与人私奔,经多方寻找才在八里洼发现被告,我乘车前去接她,但她执意要留在娘家而不肯回家,后经本村村民郑、赵说合,被告在索要了500元现金的条件下才于1992年正月20日回家。
@#@回家后被告仍不思家务,置丈夫与孩子于不顾,又于1992年2月20日借口去市给小孩儿买衣物为名,从家中拿走现金200元再次出走,次日我组织人员四处查寻,但至今音信皆无。
@#@被告杨屡次抛弃家庭、孩子出走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情感,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导致夫妻感情的完全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第30条、第31条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我与被告相识结婚,有介绍人郑、赵证实,他二人现与我住同村。
@#@被告与人私通之事,有刘和被告之兄杨证实,此二人与我现住同村。
@#@被告两次离家出走,有郑、赵、杨等人证实,他们与我住同村。
@#@此致区人民法院附:
@#@起诉状副本1份起诉人冯1993年11月10日2、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的起诉状原告名称:
@#@山东省济南汽车出租公司所在地址:
@#@济南市路号法定代表人:
@#@高,本公司经理,电话委托代理人:
@#@马,男,本公司经营部经理,住本市路号企业性质:
@#@国营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汽车出租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分行帐号:
@#@被告:
@#@朱,男,195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人,济南食品总厂停薪留职工人(出租车个体户),住本市路号。
@#@诉讼请求被告偿付所欠我单位汽车租赁费9400元(扣除被告已交风险抵押金6000元折抵租赁费)。
@#@事实与理由被告朱与我单位于1994年1月1日签订租赁我公司吉林产微型面包车(山东01)一辆,定于每月23日至25日交纳租金2800元。
@#@被告付给原告风险抵押金6000元。
@#@但被告自1994年5月至1994年10月15日共欠我公司租金15400元。
@#@我公司曾多次催促被告将车交回并付清租金,但被告总以经济困难无力偿还为由拒付欠款。
@#@被告朱租赁我公司汽车未能如约及时付清租金,应负纠纷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的规定,原告要求立即付清欠款9400元(扣除被告已付风险金6000元折抵租赁费)并补偿损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一、被告与原告于1994年1月1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书,现双方各存1份;@#@二、被告欠租赁费9400元,有被告出具有欠据为证;@#@三、被告以无力偿还为借口,拖欠租赁费,有被告的朋友刘证实。
@#@刘现住市区号。
@#@此致区人民法院附:
@#@起诉状副本1份起诉人汽车出租公司1994年10月1日(公章)第三节答辩状一、概念答辩状,是指民事或行政诉讼的被告(或被上诉人、被申诉人)针对起诉(或上诉、申诉)作出回答和辩驳时所使用的书状。
@#@根据案件的性质可分为民事答辩状和行政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又因答辩人不同而分为公民对民事起诉提出的答辩状和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民事起诉提出的答辩状。
@#@二、格式、内容和制作方法答辩状的格式比较简单,除了首部当事人情况有所变化外,其余项目在民事答辩状和行政答辩状中皆同。
@#@
(一)首部1、标题。
@#@“民事答辩状”、“行政答辩状”根据案件性质而定,但不能只写作“答辩状”。
@#@2答辩人情况。
@#@此项内容民事答辩状和行政答辩状写法不同。
@#@民事答辩状中,如果是公民提出答辩的写“答辩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答辩的,写为:
@#@“答辩人名称:
@#@。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
@#@企业性质:
@#@。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
@#@开户银行。
@#@帐号:
@#@。
@#@”基本项目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或行政)起诉状相同。
@#@如果是行政答辩状,则写为:
@#@“答辩人名称。
@#@所在地址。
@#@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
(二)正文民事答辩状和行政答辩状,均由“因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句引起答辩的理由。
@#@答辩,是一种应诉法律行为,提出答辩状是法律赋予被告、被上诉人或被申诉人的一种诉讼权利。
@#@被告、被上诉人或被申诉人,通过提出答辩状,向人民法院表明自己的态度和意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有助于人民法院全面了解案情,查明事实真相,分清是非曲直,公正地审理案件。
@#@因而,答辩状正文应针对起诉状中那些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等内容,进行重点突出的系统辩驳,与此同时要申诉自己的理由和观点,提出证据,阐明法律依据,从事理、法理两方面反驳对方的观点,确立己方的理由,以处于不败之地。
@#@答辩状在写作方法上相当于一篇驳论文,故多运用反驳论证的手段,极具针对性地抓住诉状或上诉状中的要害,集中反驳,深入分析。
@#@答辩理由一般分以下3个层次展开论证。
@#@首先,针对被控事实或上诉理由明确表态。
@#@对被控事实符合实际的要予以承认,也可以回避不谈。
@#@其次,是针对不符合实际的事实、证据等分别予以辩驳。
@#@这是正文的重点层次。
@#@在起诉状、上诉状或申诉状中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一般有以下四种情况:
@#@事实、理由、请求,都合理合法,对此,可放弃答辩;@#@部分事实和证据是虚假的,应针对虚假事实予以驳斥,以真实情况纠正之;@#@事实客观存在,但曲解法律;@#@请求不合法的,应以相应的正确法律条款加以反驳;@#@事实和证据全是虚假、歪曲的,则应补充事实,逐一澄清。
@#@除第种情况可以放弃答辩、寻求和解外,其余三种情况都要进行答复或辩解。
@#@答辩时可先扼要地摘引对方原话,即抓住诉状中错误之处作为反驳的论点,然后进一步列举实情,以此为论据进行反驳,整个反驳的过程要事理与法理相切合,形成一个严密的逻辑论证系统,力求无懈可击。
@#@最后,引用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证明自己的观点正确、意见合法,并总括答辩的目的。
@#@答辩理由部分还要考虑到有没有可以提起反诉的内容,如有则应在反驳的同时,着重指出不是被告、被上诉人或被申诉人侵犯了原告、上诉人或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相反倒是原告、上诉人或申诉人侵犯了被告、被上诉人或被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然后提出具体的反诉要求。
@#@如能达到抵销、排斥、吞并对方诉讼请求的目的,效果会更好,反诉要求可分项列出。
@#@(三)尾部写明送达机关、附项和签署。
@#@除答辩人称谓的变化外,其余同民事起诉状。
@#@三、评改1、民事答辩状(公民对民事起诉提出答辩的)民事答辩状答辩人:
@#@周,男,194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机床厂工人,住天津市路18号。
@#@因孙诉我支付抚养费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我于今年9月3号接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孙诉我支付抚养费的起诉状副本1份。
@#@阅后,甚感原告孙在起诉状中所言事实不全面,诉讼请求无理。
@#@原告孙自四年前与我的独生子周结婚后,他们二人即要求与我分居,经我再三劝阻无效,任其自立户口,独立生活。
@#@不料我儿周因汽车肇事于今年3月15日死亡。
@#@我念媳妇一人带着三岁的孙子周晓有碍工作学习,便同她商量,欲将孙子接来由我抚养,但她拒绝了。
@#@今年六月,原告孙与同单位的赵结婚后,我又去与原告孙商量将孙子接回抚养之事,原告再次拒绝,但她提出要我每月支付30元作为孙子的抚养费,我没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5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原告孙作为周晓的母亲,对周晓是有抚养义务的,她每月工资265元,完全有能力负担一个孩子的生活费用。
@#@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要求我每月支付30元抚养费,是对这条法规的断章取义。
@#@婚姻法第22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周晓的父亲虽已死亡,但其母亲即原告孙尚在,且孙有负担能力,依法应由她承担抚养义务。
@#@何况原告已与赵结婚,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继父也有抚养继子的义务。
@#@因此原告孙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是毫无道理的。
@#@我一生只有一个儿子,又不幸早丧,现在仅存孙子周晓一个嫡亲后代,疼爱之心勿需表白,所以不顾年老力弱,我愿将周晓领回抚养,以慰晚年。
@#@只有在原告孙将周晓交与我共同生活的前提下,我才能承担对周晓的抚养义务,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
@#@此致天津市区人民法院附:
@#@本答辩状副本1份。
@#@答辩人周19年9月5号2、行政答辩状(被诉行政机关提出答辩)行政答辩状答辩人名称:
@#@山东省济南市区乡人民政府。
@#@所在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区乡街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郭,乡长,电话。
@#@因原告不服我乡人民政府于1994年4月18日作出的“关于村叶抢占地基的处理决定”的行政处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叶于1992年12月未经乡人民政府批准,私自在宅外抢占4672平方米的地基建筑房屋,延伸宅院,堵塞了街道。
@#@期间虽经村委会、乡政府派人多次出面制止,但原告不予理睬,继续砌垒房体,将一大间平房建成,将村规划道路堵塞。
@#@为此,我乡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38条、第45条之规定,对原告叶作出抢占地基地的处理决定。
@#@原告私自占用地基建房的事实有街村民王、刘、张、白、肖证实。
@#@二、我乡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8条、第45条,具有准确的法律依据。
@#@为此,我们认为原告提起诉讼的请求在事实和法律方面都是没有根据的,请求法院依法维持我乡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致山东省济南市区人民法院附:
@#@本答辩状副本1份。
@#@答辩人济南市区乡人民政府1994年5月10日第四节反诉状一、概念民事诉讼(含经济)中的被告或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第一审诉讼程序进行之中,为抵销、排斥或吞并原告或者自诉人";i:
12;s:
297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英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英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三章外国人入境出境@#@ 第一节签证@#@ 第二节入境出境@#@ 第四章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一节停留居留@#@ 第二节永久居留@#@ 第五章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第六章调查和遣返@#@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
@#@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但是应当通知海关。
@#@@#@ 第七条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 外国政府对中国公民签发签证、出境入境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中国政府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
@#@@#@ 第八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
@#@@#@ 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九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 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
@#@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第十一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
@#@@#@ 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
@#@@#@ 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 第十四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 第三章外国人入境出境@#@ 第一节签证@#@ 第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六条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 对因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外交、公务签证;@#@对因身份特殊需要给予礼遇的外国人,签发礼遇签证。
@#@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 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
@#@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第十七条签证的登记项目包括:
@#@签证种类,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境次数、入境有效期、停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
@#@@#@ 第十八条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接受面谈。
@#@@#@ 第十九条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需要提供中国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提供。
@#@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第二十条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办理口岸签证业务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以下简称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 旅行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入境旅游的,可以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团体旅游签证。
@#@@#@ 外国人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口岸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从申请签证的口岸入境。
@#@@#@ 口岸签证机关签发的签证一次入境有效,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第二十一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
@#@@#@
(一)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
(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三)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 (五)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 (六)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
@#@@#@ 对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二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办签证:
@#@@#@
(一)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属于免办签证人员的;@#@@#@
(二)持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三)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 (四)国务院规定的可以免办签证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需要临时入境的,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
@#@@#@
(一)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登陆港口所在城市的;@#@@#@
(二)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需要离开口岸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原因需要临时入境的。
@#@@#@ 临时入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 对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要求外国人本人、载运其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提供必要的保证措施。
@#@@#@ 第二节入境出境@#@ 第二十四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
@#@@#@ 第二十五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
@#@@#@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
@#@@#@ 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 第二十六条对未被准许入境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责令其返回;@#@对拒不返回的,强制其返回。
@#@外国人等待返回期间,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
@#@@#@ 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
@#@@#@ 第二十八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
(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
(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 第四章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一节停留居留@#@ 第二十九条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
@#@@#@ 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 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 第三十条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 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根据居留事由签发相应类别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证件。
@#@@#@ 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最长为五年;@#@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
@#@@#@ 第三十一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
@#@@#@
(一)所持签证类别属于不应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四)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居留的;@#@@#@ (五)签发机关认为不宜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其他情形。
@#@@#@ 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 第三十二条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居留期限;@#@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 第三十三条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登记项目包括:
@#@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留事由、居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
@#@@#@ 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 第三十四条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
@#@@#@ 外国人停留证件的有效期最长为一百八十日。
@#@@#@ 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 第三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不得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并应当在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届满前离境。
@#@@#@ 第三十八条年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应当随身携带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接受公安机关的查验。
@#@@#@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验外国人居留证件。
@#@@#@ 第三十九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 第四十条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婴儿出生六十日内,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其家属、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该外国人的死亡证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注销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
@#@@#@ 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外国专家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供求状况制定并定期调整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指导目录。
@#@@#@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对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范围和时限作出规定。
@#@@#@ 第四十三条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
@#@@#@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 第四十四条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限制外国人、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居住或者办公场所;@#@对已经设立的,可以限期迁离。
@#@@#@ 未经批准,外国人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
@#@@#@ 第四十五条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有关信息。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外国人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 第四十六条申请难民地位的外国人,在难民地位甄别期间,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临时身份证明在中国境内停留;@#@被认定为难民的外国人,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难民身份证件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
@#@@#@ 第二节永久居留@#@ 第四十七条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外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 第四十八条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永久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居留和工作,凭本人的护照和永久居留证件出境入境。
@#@@#@ 第四十九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决定取消其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
@#@@#@
(一)对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处驱逐出境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的;@#@@#@ (四)在中国境内居留未达到规定时限的;@#@@#@ (五)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 第五章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第五十条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离开、抵达口岸时,应当接受边防检查。
@#@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出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
@#@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有关主管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
@#@@#@ 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至入境检查前,未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许可,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
@#@@#@ 第五十一条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报告入境、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抵达、离开口岸的时间和停留地点,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
@#@@#@ 第五十二条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配合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
@#@@#@ 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入境人员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负责载离。
@#@@#@ 第五十三条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照规定对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
@#@@#@
(一)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出境边防检查开始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至入境边防检查完成前;@#@@#@
(二)外国船舶在中国内河航行期间;@#@@#@ (三)有必要进行监护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四条因装卸物品、维修作业、参观访问等事由需要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登轮证件。
@#@@#@ 中国船舶与外国船舶或者外国船舶之间需要搭靠作业的,应当由船长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搭靠手续。
@#@@#@ 第五十五条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
@#@@#@ 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不得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
@#@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力驶入的,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接受监护和管理。
@#@@#@ 第五十六条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入境;@#@已经驶离口岸的,可以责令返回:
@#@@#@
(一)离开、抵达口岸时,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三)涉嫌载有不准出境入境人员,需要查验核实的;@#@@#@ (四)涉嫌载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物品,需要查验核实的;@#@@#@ (五)拒绝接受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管理的其他情形。
@#@@#@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有关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立即放行。
@#@@#@ 第五十七条从事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的单位,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备案。
@#@从事业务代理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 第六章调查和遣返@#@ 第五十八条本章规定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 第五十九条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
@#@@#@
(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三)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 (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 当场盘问和继续盘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需要传唤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十条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
@#@@#@ 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
@#@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
@#@@#@ 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
@#@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 第六十一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
@#@@#@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 (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
@#@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 第六十二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 第六十三条被拘留审查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员,应当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 第六十四条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 其他境外人员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前款规定。
@#@@#@ 第六十五条对依法决定不准出境或者不准入境的人员,决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不准出境、入境情形消失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撤销不准出境、入境决定,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 第六十六条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的人员进行人身检查。
@#@人身检查应当由两名与受检查人同性别的边防检查人员进行。
@#@@#@ 第六十七条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发生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签发后发现持证人不符合签发条件等情形的,由签发机关宣布该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证件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出境入境证件无效。
@#@@#@ 公安机关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或被他人冒用的出境入境证件予以注销或者收缴。
@#@@#@ 第六十八条对用于组织、运送、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以及需要作为办案证据的物品,公安机关可以扣押。
@#@@#@ 对查获的违禁物品,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以及用于实施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活动的工具等,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扣押,并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 第六十九条出境入境证件的真伪由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定。
@#@@#@ 第七章法律责任@#@ ";i:
13;s:
623:
"撤诉申请书@#@申请人:
@#@孙某,男,汉族,住址:
@#@沈阳市XXXX,身份证号:
@#@XXXXX@#@申请事项:
@#@@#@撤回对任某的上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任X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
@#@在审理期间,申请人与任XXX达成了和解协议。
@#@现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提出撤回对任天玲的上诉。
@#@@#@@#@此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
@#@孙某@#@代理人:
@#@@#@年月日@#@";i:
14;s:
14098:
"攀岩指导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实施细则@#@初级攀岩指导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实施细则@#@(2016版)@#@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国登山协会@#@2016年6月@#@一、初级攀岩指导员技能考试实施细则@#@
(一)初级攀岩指导员技能考试内容(表1-1)@#@表1-1初级攀岩指导员技能考试内容@#@实操部分@#@l绳结技术@#@l上方保护技术@#@l顶绳攀登@#@l保护站设置与下降@#@l技术动作的示范与讲解@#@
(二)初级攀岩指导员技能考试标准(表1-2)@#@ @#@基本技术@#@指导与组织@#@合计@#@绳结技术@#@上方保护技术@#@顶绳攀登@#@保护站设置与下降@#@技术动作的示范与讲解@#@编号@#@A@#@B@#@C@#@D@#@考试方式@#@必考抽签@#@必考@#@必考@#@必考抽签@#@4项@#@鉴定比重(%)@#@10@#@30@#@10@#@30@#@20@#@100@#@考试时间(分钟)@#@5@#@10@#@15@#@5@#@35@#@考试形式@#@实操@#@实操@#@实操@#@实操+口试@#@—@#@(三)初级攀岩指导员技能考试说明@#@1.总体要求@#@
(1)考试形式:
@#@理论考试采取闭卷笔试,总分为100分。
@#@@#@实践考试中,绳结技术分值10分;@#@上方保护技术分值30分;@#@顶绳攀登分值10分;@#@保护站设置与下降技术分值30分;@#@技术动作的示范与讲解分值20分。
@#@其中顶绳攀登与上方保护、保护站设置与下降两项中,如有否定项不合格则整个实践技能考试不合格。
@#@理论未达到60分,即视为不合格。
@#@@#@
(2)考试时间:
@#@理论考试为90分钟,实操考试为35分钟。
@#@@#@(3)考试内容:
@#@绳结技术;@#@上方保护技术,顶绳攀登;@#@保护站设置与下降;@#@技术动作的示范与讲解,其中,上方保护技术,顶绳攀登为一组,两人搭配交换考核;@#@保护站设置与下降技术为一组,单人考核,两组分别在两个考核场地进行。
@#@@#@2.实操考试@#@
(1)绳结技术@#@1)考试内容:
@#@双8字结、布林结、双套结、意大利半扣的打法及用途;@#@盘绳。
@#@@#@2)鉴定比重:
@#@占总分的10%。
@#@@#@3)考试时间:
@#@5分钟。
@#@@#@4)考试形式:
@#@实践,以上4个绳结抽签选其一,盘绳必考。
@#@@#@
(2)上方保护技术,顶绳攀登@#@1)考试内容
(一):
@#@准备过程、上方保护技术@#@l鉴定比重:
@#@占总分的30%。
@#@@#@l考试时间:
@#@保护不计时间,随顶绳攀登时间。
@#@@#@2)考试形式:
@#@考试前抽签随机分两人一组,场地实践操作,一人进行顶绳攀登,另一人进行上方保护;@#@随后两人交换操作。
@#@@#@3)考试内容
(二):
@#@准备过程、顶绳攀登能力@#@l鉴定比重:
@#@占总分的10%。
@#@@#@l考试时间:
@#@10分钟(10分钟未完成,则停止考试,视为不合格)。
@#@@#@4)考试形式:
@#@考试前抽签随机分两人一组,场地实践操作,一人进行顶绳攀登,另一人进行上方保护,随后两人交换操作。
@#@顶绳攀登者要完攀一条5.9难度,10~15米高度的线路。
@#@@#@(3)保护站设置与下降技术:
@#@@#@考试内容:
@#@保护站设置与双绳下降@#@l鉴定比重:
@#@占总分的30%。
@#@@#@l考试时间:
@#@15分钟。
@#@@#@l考试形式:
@#@单人顺序考试,场地实践操作。
@#@@#@(4)技术动作的示范与讲解:
@#@@#@1)考试内容:
@#@攀岩基本手法与脚法、技术装备的使用与讲解、三点平衡理论应用。
@#@@#@l鉴定比重:
@#@占总分的20%。
@#@@#@l考试时间:
@#@5分钟(5分钟未完成,则停止考试,视为不合格)。
@#@@#@l考试形式:
@#@单人场地实践操作,以上3个题目抽签选其一。
@#@@#@3.实操考试时间说明:
@#@@#@实操考试设置关门时间,即:
@#@@#@
(1)绳结技术5分钟,包含了盘绳操作和随机抽取的一个绳结的打法,考官提问时间不包含在5分钟内;@#@@#@
(2)顶绳攀登考核时间10分钟,计时从攀登考生用8字结连接安全带开始,到落地解开绳结为止。
@#@考生未按规定触碰终点标志的视为未完成线路,考核不予通过。
@#@与该项操作配套的保护操作考生没有单独的关门时间,保护操作考生的时间取决于攀登一方。
@#@由于攀登一方的学员未在关门时间内完成,考评员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保护考生是否需要重新考试。
@#@@#@(3)保护站设置与下降考核时间15分钟,计时从考生到达下降平台开始,到学员下降到地面,抽绳落地后结束。
@#@@#@4.特殊情况说明:
@#@攀岩具有高危险性和风险不确定性,在考试中如出现下列情况需要特殊处理。
@#@@#@
(1)考试操作过程中因考生个人原因造成的装备遗忘、脱落、丢失致使无法正常完成相关操作,考试终止,考试成绩不合格。
@#@@#@
(2)考试操作过程中因考生个人原因出现的操作失误、受伤等情况致使无法继续完成相关操作,考试终止,考试成绩不合格。
@#@@#@(3)考试操作过程中因考生个人原因出现的可导致严重后果的操作,考官可及时制止,考试终止,考试成绩不合格。
@#@@#@(4)其他任何出现的有安全隐患的操作,考官根据情况有权终止考生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
@#@@#@(四)初级攀岩指导员技能考试评分标准@#@1.绳结技术评分标准(表1-3)@#@2.顶绳攀登评分标准(表1-4)@#@3.上方保护技术评分标准(表1-5)@#@4.保护站设置与下降评分标准(表1-6)@#@5.技术动作示范与讲解评分标准(表1-7)@#@表1-3绳结技术考试评分标准@#@考试内容及分值@#@考试要点@#@扣分标准@#@得分及备注@#@盘绳(5分)@#@绳圈长度均匀一致(2分)@#@美观性@#@绳圈不均匀扣1分@#@ @#@绳头过长或过短扣1分@#@ @#@盘绳固定绳结(3分)@#@牢固性@#@拽绳圈有松动扣1分@#@ @#@正确性@#@固定绳结不正确扣2分@#@ @#@收尾圈数@#@收尾圈数过多或过少扣1分@#@ @#@绳结(5分)@#@绳结打法(3分)@#@正确性@#@不正确扣5分@#@ @#@美观性@#@不美观扣1分@#@ @#@绳结用法(2分)@#@用途了解@#@不了解扣1分@#@ @#@注:
@#@分值——10分,考试形式——实操。
@#@@#@9@#@表1-4顶绳攀登考试评分标准@#@考试内容及分值@#@考试要点@#@扣分标准@#@备注@#@准备过程(6分)@#@装备的选择、佩戴与连接@#@穿戴安全带、头盔、攀岩鞋@#@少带一项装备,扣1分@#@ @#@穿戴正确@#@安全带无反扣,扣5分(暂停考试,直到安全反扣)@#@头盔带拧、安全带穿错,扣1分(暂停考试,直到安全反扣)@#@装备环上铁锁锁门方向不一致,扣1分@#@绳子与安全带的连接@#@绳子未连接在安全带的攀登环上,扣3分@#@ @#@8字结不正确或不够整齐平整(直到打好方可继续考试),扣2分@#@ @#@攀登过程(4分)@#@检查沟通@#@主动检查保护员的头盔、安全带、8字环、铁锁@#@不主动及未检查保护员四项装备,漏查一项,扣1分@#@ @#@通过语言沟通,检查保护员是否进入保护状态@#@不沟通,扣2分@#@ @#@攀登中随时注意沟通交流@#@有安全隐患、误操作时沟通交流不及时,扣2分@#@ @#@攀登技术@#@攀登动作舒展美观@#@脚法不正确扣1分@#@ @#@攀登能力@#@未按规定完成攀登@#@否定项@#@整体操作效率@#@参照完成时间@#@未在10分钟内完成所有操作@#@否定项@#@注:
@#@分值——10分,考试形式——实操。
@#@@#@表1-5上方保护技术考试评分标准@#@考试内容及分值@#@考试要点@#@扣分标准@#@得分及备注@#@准备工作(10分)@#@装备佩戴@#@(2分)@#@穿戴安全带、头盔、铁锁、保护器@#@少带一项装备,扣1分@#@ @#@穿戴正确@#@安全带无反扣,扣2分(暂停考试,直到安全反扣)@#@头盔带拧、安全带穿错,扣1分(暂停考试,直到反扣)@#@ @#@主锁连接@#@(4分)@#@丝扣锁锁门拧紧@#@丝扣锁大小头连接方向颠倒,扣1分@#@ @#@丝扣没锁@#@否定项@#@主锁与安全带保护环连接正确@#@连接在攀登环,扣2分@#@ @#@绳子与保护器的连接正确@#@制动端绳子没在下面,扣2分@#@ @#@检查沟通@#@(2分)@#@主动检查攀登者的头盔、安全带、8字结@#@不主动及未检查攀登者三项装备,漏查一项,扣1分@#@ @#@通过语言沟通,检查攀登者是否进入攀登状态@#@不沟通,扣2分;@#@@#@ @#@上方保护技术(20分)@#@起步前的保护(2分)@#@收紧绳子,站立于不影响攀登者的位置@#@绳子不收紧,扣1分@#@ @#@站位影响到攀登者,扣1分@#@站位与移动@#@(4分)@#@ @#@站姿、站位合理,不影响攀登者@#@站姿不稳,站位影响攀登者,扣2分@#@ @#@合理移动@#@当绳子过松来不及收绳时未及时移动,扣3分@#@ @#@未及时移动且绳子影响到攀登者,扣3分@#@ @#@相互沟通(2分)@#@攀登中随时注意沟通交流@#@有安全隐患、误操作时沟通交流不及时,扣2分@#@ @#@五步法的运用(12分)@#@手法准确@#@步骤模糊,手法不准确,扣5分@#@ @#@收绳效率@#@双手移动频率低,收绳效率低,扣3分@#@ @#@整个保护过程中制动有效@#@制动手离开制动端@#@否定项@#@绳子松紧度合理@#@绳子过松或过紧,扣2分@#@ @#@攀登者到顶后与攀登者的沟通及时@#@攀登者到顶后不与攀登者沟通,扣2分@#@ @#@注:
@#@分值——30分,考试形式——实操。
@#@@#@表1-6保护站设置与下降评分标准@#@考试内容及分值@#@考试要点@#@扣分标准@#@备注@#@保护站设置(20分)@#@装备准备(5分)@#@穿戴安全带、头盔、铁锁、保护器、扁带、抓结、菊绳@#@少带一项装备,扣1分@#@ @#@穿戴正确@#@安全带无反扣,扣2分(暂停考试,直到安全反扣)@#@头盔带拧、安全带穿错,扣1分(暂停考试,直到反扣)@#@ @#@背绳@#@背绳方法不合理扣1分@#@ @#@设置自我保护(5分)@#@自我保护的连接及时合理@#@操作前未设置自我保护@#@否定项@#@自我保护位置和方法不合理扣2分@#@ @#@丝扣锁锁门未锁@#@否定项@#@下降系统的设置(10分)@#@建立保护站@#@保护站位置选择不合理扣2分@#@ @#@保护站受力不均衡扣2分@#@ @#@保护点未备份扣4分@#@ @#@连接保护站铁锁的锁门方向不合理扣2分@#@ @#@连接保护站铁锁的锁门未锁@#@否定项@#@连接下降绳@#@抛绳前未连接保护站扣2分@#@ @#@抛绳前未提醒下方人员注意扣2分@#@ @#@抛绳不合理扣2分@#@ @#@绳头未打防脱结扣2分@#@ @#@下降操作(10分)@#@解除自我保护(5分)@#@解除自我保护前全面检查@#@如存在问题,但未检查出(包括锁门方向,丝扣锁丝扣),扣2分@#@ @#@未检查扣2分@#@ @#@下降操作(5分)@#@下降过程中的装备佩戴@#@下降中装备拆除后的佩戴凌乱,扣2分@#@ @#@下降过程的流畅性@#@下降过程中摆荡扣2分@#@ @#@下降不匀速、有顿挫扣2分@#@ @#@抓结制动失效扣3分@#@ @#@落绳时未解开防脱结扣2分@#@ @#@整体操作效率@#@参照完成时间@#@12分钟后每超过1分钟,扣2分;@#@15分钟后仍未完成则停止考试,该项考试不合格。
@#@@#@否定项@#@注:
@#@分值——30分,考试形式——实操。
@#@@#@表1-7技术动作示范与讲解评分标准(20分)@#@考试内容及分值@#@考试要点@#@扣分标准@#@得分@#@指导员形象(2分)@#@精神面貌、自信心@#@装备服装穿戴不合理,扣1分;@#@@#@不关注学员,扣1分@#@ @#@肢体动作@#@小动作过多、晃身体,扣1分@#@ @#@动作示范标准(8分)@#@演示示范@#@动作不标准,扣5分@#@ @#@装备穿戴@#@不穿攀岩鞋,扣3分@#@ @#@讲解与教学控制(10分)@#@语言简练、表达清楚@#@停顿时间长,扣1分;@#@@#@声音过小,扣1分@#@ @#@亲和力@#@语言不生动,没有感召力,扣1分@#@ @#@专业术语准确性@#@专业术语表述不准确,扣1分@#@ @#@知识点准确性@#@不准确,扣2分;@#@@#@ @#@知识点全面性@#@不全面,扣2分;@#@@#@ @#@应变能力@#@被提问不能及时回答扣1分@#@ @#@时间管理@#@5分钟后仍没完成则停止考试,扣2分。
@#@@#@注:
@#@分值——20分,考试形式——口试+实操。
@#@@#@准考证号@#@姓名@#@性别@#@绳结技术@#@上方保护技术@#@顶绳攀登@#@保护站设置与下降@#@技术动作的示范与讲解@#@总分@#@备注@#@10分@#@30分@#@10分@#@30分@#@20分@#@100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考评员签字:
@#@@#@日期:
@#@年月日@#@附件1初级攀岩指导员实践操作考试统分表@#@附件2绳结技术题签(略)@#@附件3初级攀岩指导员技术动作的示范与讲解题签(略)@#@";i:
15;s:
14972:
"@#@@#@@#@副职考核办法@#@区队自主管理@#@单位:
@#@@#@2012-03-01实施@#@探防队副职考核办法审批签字@#@分管矿领导:
@#@年月日@#@培训办分管:
@#@年月日@#@生产科分管:
@#@年月日@#@队长:
@#@年月日@#@党支部书记:
@#@年月日@#@生产副队长:
@#@年月日@#@安全副队长:
@#@年月日@#@机电副队长:
@#@年月日@#@技术副队长:
@#@年月日@#@城郊煤矿探防队副职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区队副职的管理,增强干部岗位责任意识和管理执行力,强化对副职的日常管理和动态考核,结合探防队实际,特制定探防队副职考核办法。
@#@@#@一、成立副职考核小组@#@为确保区队副职考核的有效开展,落实考核人员的责任,成立区队副职考核小组。
@#@@#@组长:
@#@队长@#@副组长:
@#@党支部书记@#@成员:
@#@办事员市场管理员@#@1、队长是副职考核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副职考核办法的制定,监督检查各项考核的开展情况及落实。
@#@@#@2、党支部书记配合队长搞好副职考核工作,监督考核过程和考核结果的应用,确保考核公平、公正。
@#@@#@3、办事员、市场管理员主要配合队长做好各种考核数据的汇总工作,并具体负责考核结果的应用。
@#@@#@二、考核内容及方法@#@
(一)日常动态考核@#@1、对副职的日常安全动态考核,首先根据当班岗位承担的安全风险和责任确定安全基分,再考核正职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交班时存在的安全隐患、班前会召开情况、各项记录填写情况以及副职对下一级的安全考核监督检查情况,每天由队长或书记根据考核情况给副职进行打分。
@#@@#@2、对副职的日常绩效动态考核,首先依据副职跟值班期间班组的工效或岗位情况确定绩效基分,再考核副职的机电管理、技术管理、煤质管理、执行力等,每天由队长或书记根据考核情况给副职进行打分。
@#@@#@
(二)分管业务考核@#@对副职所分管业务的考核,主要以业务对应科室月度考核结果为准,进行分管业务效果评比,效果好的进行奖励,效果差的进行处罚。
@#@@#@(三)月度安全效果考核@#@对副职月度安全效果的考核主要落实上级检查发现的“三违”、安全隐患,以及跟班期间出现的安全事故、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情况等;@#@采用安全积分的方法进行考核,每月进行一次汇总。
@#@@#@(四)月度综合考评@#@1、每月工人对副职进行一次考评,从安全管理态度(40分)、组织协调能力(30分)、工作作风(30分)等方面进行打分,满分为100分,占综合考评总成绩的60%。
@#@@#@2、每月由班组长、验收员及以上管理人员对副职进行一次考评,从责任心(40分)、个人素质(30分)、综合能力(30分)等方面进行打分,满分为100分,占综合考评成绩的40%。
@#@@#@三、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日常动态考核结果的应用@#@1、每月对副职的日常安全动态考核得分进行汇总,根据副职工资提取总额,按照权重30%提取安全结构工资,再利用副职的安全动态考核得分进行安全结构工资的分配。
@#@@#@2、每月对副职的日常绩效动态考核得分进行汇总,根据副职工资提取总额,按照权重70%提取绩效结构工资,再利用副职的绩效动态考核得分进行绩效结构工资的分配。
@#@@#@
(二)探防队包面副职考核积分细则见附表9@#@(三)月度安全效果考核结果的应用@#@每月对副职的安全效果考核积分进行汇总,对安全积分最多的副职罚款300元,对安全积分最少的副职奖励300元,奖罚直接纳入工资分配。
@#@@#@(四)月度综合考评结果的应用@#@每月根据副职的综合考评结果,对得分最高的副职奖励200元,对综合素质考核得分最少的副职罚款200元,奖罚直接纳入工资分配。
@#@@#@附:
@#@附表1:
@#@副职安全积分汇总表@#@附表2:
@#@副职安全得分汇总表@#@附表3:
@#@副职绩效任务得分汇总表@#@附表4:
@#@城郊煤矿区队副职每日动态考核台账@#@附表5:
@#@区队管理人员对副职考评表@#@附表6:
@#@工人对副职考评表@#@附表7:
@#@副职综合考评汇总表@#@附表8:
@#@探防队副职日常动态考核细则@#@附表9:
@#@探防队副职考核积分细则@#@ @#@13@#@附表1:
@#@探防队区队副职()月份安全积分汇总表@#@序号@#@姓名@#@隐患积分@#@“三违”积分@#@事故积分@#@安全责任落实积分@#@合计@#@名次@#@备注@#@上级@#@矿领导@#@科室@#@科室@#@正职@#@以下@#@轻伤@#@以上@#@1@#@王磊@#@2@#@丁亚恒@#@3@#@李世亮@#@4@#@姚保学@#@5@#@程彦兵@#@6@#@7@#@8@#@注:
@#@根据各类考核载体考核情况,汇总统计。
@#@@#@队长:
@#@书记:
@#@填表人:
@#@@#@附表2:
@#@探防队区队副职()月份日常安全动态考核得分汇总表@#@序号@#@姓名@#@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合计@#@备注@#@1@#@王磊@#@2@#@丁亚恒@#@3@#@李世亮@#@4@#@姚保学@#@5@#@程彦兵@#@6@#@7@#@8@#@队长:
@#@书记:
@#@填表人:
@#@@#@附表3:
@#@探防队区队副职()月份日常绩效动态考核得分汇总表@#@序号@#@姓名@#@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合计@#@备注@#@1@#@王磊@#@2@#@丁亚恒@#@3@#@李世亮@#@4@#@姚保学@#@5@#@程彦兵@#@6@#@7@#@8@#@队长:
@#@书记:
@#@填表人:
@#@@#@附表4:
@#@城郊煤矿探防队区队副职每日动态考核台账@#@姓名@#@主要工作@#@安全考核@#@效益考核@#@备注@#@基分@#@隐患@#@班前会@#@记录@#@考核@#@得分@#@工效@#@基分@#@进尺@#@产量@#@煤质@#@机电@#@技术@#@执行力@#@考核@#@得分@#@扣分情况@#@存在问题@#@王磊@#@丁亚恒@#@李世亮@#@姚保学@#@李长夫@#@程彦兵@#@附表9探防队副职考核积分细则@#@副职日基准分@#@副职日基准分10分,每天根据矿及队查出的隐患积分和安全考核积分及劳动纪律、综治行为规范积分考核情况,由台账管理负责人进行登记汇总。
@#@@#@班前会纪律@#@1、点名册上不能有空,空一次扣0.2分。
@#@2、班前会有人员走动、手机响扣0.2分。
@#@3、班前会迟到扣0.5分。
@#@4、无故不参加班前会扣1分。
@#@@#@履职情况@#@1、值班时记录不清,台帐或报表数据填制错误,每处扣0.5分/处,矿发现的扣0.2分/处。
@#@2、矿安排的工作没有按时完成的扣3分。
@#@3、队安排的工作没有按时间节点完成,扣2分。
@#@4、生产组织存在失误,工作被动,矿领导批评的扣5分/次,科室批评的扣2分/次,队批评的扣1分/次。
@#@5、所包面当月没有完成基本计划的扣10分;@#@6、没有完成目标计划的扣5分。
@#@7、材料计划不周,根据影响生产情况扣1-5分。
@#@8、隐患排查达不到队规定数量少一条扣0.5分。
@#@8、查三违完不成指标扣5分。
@#@9、交接班记录及台帐没有按时间及规定内容填写的扣0.5分/次,10、矿检查存在问题通报扣1分/次,不通报扣0.5分。
@#@11、工程量、各类施工总结、材料配件计划等矿要求上报的材料没按时上报,扣2分/次,提出批评的扣3分/次。
@#@12、内业资料,队查出问题扣1分/条,矿级检查存在问题扣2分/条,公司级检查存在问题扣5分/条,省级检查存在问题扣10分/条,没有查出问题或受到表扬的加倍奖励。
@#@13、技术队长、主管技术员每月对注浆站检查3次,少一次扣5分;@#@跟班副队长每月对注浆站检查2次,少一次扣5分。
@#@@#@工程质量@#@1、一般工程质量问题,公司查出扣5分/条,矿查出并通报扣2分/条,没有通报但提出整改的扣1分/条,队查出扣0.5分/条。
@#@2、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指开孔参数,数据、图纸有误、参数错,试压或注浆不合格、地面注浆比重不符合措施规定、验收弄虚作假等),公司查出扣10分/条,矿查出并通报扣5分/条,没有通报但提出整改的扣3分/条,队查出扣2分/条。
@#@3、因为人员操作不当造成埋钻等钻孔事故,当班处理完毕不扣分,否则,每影响一个小班扣2分,不够一个小班按一个小班计算,如造成该孔报废,扣5分/次。
@#@4、虚报进尺扣10分。
@#@5、各种罚款每50元扣0.5分。
@#@6、内业资料,公司查出扣5分/条,矿查出并通报扣2分/条,没有通报但提出整改的扣1分/条,队查出扣0.5分/条。
@#@@#@安全管理@#@1、出现轻微伤一次积5分。
@#@2、出现轻伤一次积20分。
@#@3、出现重伤一次积30分。
@#@4、上级查出一般三违积4分,队查出扣2分/人。
@#@5、上级出严重三违积8分,队查出扣4分/人。
@#@﹙有跟班队长的责任是跟班队长,无跟班队长是包面队长﹚6、出现突水事故的积30分。
@#@@#@隐患排查治理@#@1、查三违指标完不成的每个5分2、对规定隐患排查少一条0.5分3、隐患治理没有按期整改到位的按隐患积分加倍积分4、同样问题重复出现的加倍积分。
@#@@#@机电管理@#@1、发生失爆,扣20分/次。
@#@2、被机电科等科室查出机电问题扣0.5分/条,公司查出一般隐患扣2分/条,矿通报扣1次/分,没有通报但有整改单的扣0.5分/条,队查出扣队查出扣0.3分/条。
@#@3、监控设施损坏,公司查出扣2分/条,矿通报扣1次/分,没有通报但有整改单的扣0.5分/条,队查出扣0.3分/条。
@#@4、机电罚款每50元扣0.5分。
@#@5、机电评比月最差,扣机电队长10分,最好奖机电队长10分。
@#@@#@材料管理@#@文明施工@#@1、包面的班组在材料管理、文明施工等方面被矿通报扣1分/条,没有通报但有整改单的扣0.5分/条,队查出扣0.3分/条。
@#@2、调度室、企管科等科室罚款,每50元扣0.5分。
@#@3、班组材料超支,扣5分。
@#@4、当月所包面被评为文明施工最差扣10分。
@#@@#@劳动纪律三违@#@1、所包班组没按规定汇报,扣0.5分/人。
@#@2、值班时脱岗,矿查出扣5分/人,队查出扣2分/人。
@#@3、一般三违,矿查出扣4分/人,队查出扣2分/人。
@#@4、严重三违,矿查出扣8分/人,队查出扣4分/人。
@#@@#@生产组织@#@1、完不成区队指定的基本计划10分。
@#@2、完不成区队指定的目标计划5分。
@#@@#@职工培训@#@1、职工培训,少1次扣1分;@#@2、月培训考核第一名奖励5分,最后一名扣10分。
@#@3、手指口述,得到矿表扬的奖5分/次,批评的扣10分/次;@#@4、职工培训,被评为优秀学员的奖励2分/人,受到批评扣5分/人。
@#@5、科技、管理创新每季度少报一项扣5分。
@#@6、职工持不合格证件上岗的,公司查出扣10分/人,矿查出扣5分/人,队查出扣2分/人。
@#@@#@综治行为规范@#@1、所包班组发生综治事件,矿查出扣5分/次,队内部处理扣3分/次。
@#@2、所包班组发生违反企业文化等行为规范,矿查出扣5分/次,队内部处理扣3分/次。
@#@@#@附表5:
@#@探防队()月份区队管理人员对副职考评表@#@序号@#@姓名@#@责任心@#@个人素质@#@综合能力@#@合计@#@40分@#@30分@#@30分@#@1@#@王磊@#@2@#@丁亚恒@#@3@#@李世亮@#@4@#@姚保学@#@5@#@李长夫@#@6@#@程彦兵@#@7@#@8@#@注:
@#@1、本表为班组长、验收员及以上管理人员对副职的考评表。
@#@@#@2、参与考评的人数不得少于区队管理人员总数的60%。
@#@@#@附表6:
@#@探防队()月份工人对副职考评表@#@序号@#@姓名@#@安全管@#@理态度@#@组织协@#@调能力@#@工作@#@作风@#@合计@#@40分@#@30分@#@30分@#@1@#@王磊@#@2@#@丁亚恒@#@3@#@李世亮@#@4@#@姚保学@#@5@#@李长夫@#@6@#@程彦兵@#@7@#@8@#@注:
@#@1、本表为工人对副职的考评表。
@#@@#@2、参与考评的工人人数不得少于区队在册工人总数的60%。
@#@@#@附表7:
@#@探防队()月份副职综合考评汇总表@#@序号@#@姓名@#@工人对副职考评平均分@#@管理人员对副职考评平均分@#@合计@#@60%@#@40%@#@1@#@王磊@#@2@#@丁亚恒@#@3@#@李世亮@#@4@#@姚保学@#@5@#@李长夫@#@6@#@程彦兵@#@7@#@8@#@项目@#@评分标准@#@安全考核@#@@#@1、基准分为:
@#@
(1)跟班副队长每班安全基础分为10分;@#@
(2)下井跟班10分;@#@(3)下井不跟班9分(4)下井半个班8.5分;@#@(4)不下井地面上班8分.@#@2、技术队长和主管技术员取跟班副队长日平均得分的平均值。
@#@@#@3、技术员、技术队长日得分按跟班队长的平均得分计算然后再扣掉日常积分。
@#@所有队干都已得分结算工资。
@#@@#@工资结算公式:
@#@个人工资=(正职*0.8*总人数/应出勤工数)*实际出勤工数)÷@#@总得分)*个人实际得分﹢奖罚@#@4、区队副职月份安全积分汇总评比第一名正激励300元,评比倒数第一名负激励300元。
@#@@#@@#@绩效考核@#@@#@根据副队长岗位和完成工作情况,确定效益基础分:
@#@@#@1、跟班队长的效益分:
@#@工效在300-310分之间时
(1)跟班副队长每班安全基础分为10分;@#@
(2)下井跟班10分;@#@(3)下井不跟班9分(4)下井半个班8.5分;@#@(4)不下井地面上班8分.@#@2、技术队长和主管技术员取跟班副队长日平均得分的平均值。
@#@@#@3、主管技术员、技术队长日得分按跟班队长的平均得分计算然后再扣掉日常积分。
@#@所有队干都已得分结算工资。
@#@@#@工资结算公式:
@#@个人工资=(正职*0.8*总人数/应出勤工数)*实际出勤工数)÷@#@总得分)*个人实际得分﹢奖罚@#@4、区队管理人员及工人每月对副职综合评议,评比第一名正激励200元,评比倒数第一名负激励200元。
@#@@#@附表8:
@#@探防队副职日常动态考核细则@#@";i:
16;s:
10046: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1996〕134号@#@《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行政机关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和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原则、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一级考核一级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
(二)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的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和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德、勤的内容和标准适用于所有工作人员;@#@能、绩的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技能)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能量化的要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必须以准确的、定性化的文字进行表述。
@#@@#@(四)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对表现较差,介于称职与不称职之间,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予以告诫,期限为3至6个月。
@#@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称职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称职等次。
@#@@#@(五)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线路、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团结协作好,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团结协作,完成工作任务较好。
@#@@#@不称职:
@#@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失职,造成较大失误。
@#@@#@(六)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另行制定。
@#@@#@(七)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
@#@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称职:
@#@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好。
@#@@#@不称职:
@#@组织纪律较差,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较大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或操作程序,造成严重事故。
@#@@#@(八)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的10%,最多不超过15%;@#@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也可分别计算。
@#@@#@二、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一)年度考核时各单位应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考核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机构和有关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机构承担,其职责是:
@#@@#@1、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细则;@#@@#@2、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协调、处理考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3、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4、审核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5、颁发优秀等次证书;@#@@#@6、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
(二)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随时进行;@#@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
@#@@#@(三)各单位要建立平时考核制度。
@#@平时考核的内容:
@#@履行岗位职责的日常情况,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临时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学习情况,廉洁自律和出勤情况。
@#@@#@平时考核应坚持实用、简便的原则,可采有本人记与主管领导人审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也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自行制定平时考核办法。
@#@@#@本人记:
@#@工作人员根据平时考核内容,每季(半年)记载一次,并向主管领导人提交季(半年)工作报告;@#@有条件的也可在季(半年)工作报告的基础上采用周记、月记等方式进行如实记载。
@#@@#@主管领导人审核:
@#@主管领导人根据平时考核内容和实际工作情况,对被考核人的季(半年)工作报告或记事本进行审查。
@#@@#@定期检查:
@#@本单位人事机构对被考核人的季(半年)工作报告或记事本进行定期检查。
@#@@#@抽查:
@#@本级政府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人事机构对被考核人的季(半年)工作报告或平时考核的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平时考核的季(半年)工作报告或记事本内容是年终工作总结的重要素材,是主管领导人撰写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考核小组提出审核意见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
@#@年度考核时,工作人员应将全年的季(半年)工作报告或记事本、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并交主管领导人。
@#@@#@(四)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1、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并填写《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3、考核小组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4、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5、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五)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参照(四)项规定的程序,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三、考核的结果及其使用@#@
(一)工作人员的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
@#@@#@2、职员连续3年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3、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续聘资格。
@#@@#@4、工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作为确定或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条件之一。
@#@@#@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不发年终一次性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3、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三)实行告诫的人员,待告诫期满,依据所定等次按
(一)、
(二)项的规定办理。
@#@@#@(四)考核工作应与评选先进活动、开展表彰奖励工作紧密结合,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表彰奖励的主要依据。
@#@@#@四、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小组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主管部门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五、建立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确认制度。
@#@各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将考核结果统计表和优秀等次人员名单报本级政府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人事机构进行审核确认,汇总后报上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六、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
@#@@#@七、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主管领导人、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八、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九、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具体事宜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和部署实施。
@#@@#@";i:
17;s:
23156: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1年8月30日)@#@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项,提高限制性股票激励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的审议和披露@#@
(一)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次日披露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
@#@@#@上市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前应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3、独立董事意见;@#@@#@4、法律意见书(如有);@#@@#@5、激励对象名单;@#@@#@6、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7、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8、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如有);@#@@#@9、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如需);@#@@#@10、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2、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3、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总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预留股份激励对象经董事会确认后,参照上述要求披露;@#@@#@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或授予日的确定方式、标的股票的锁定期;@#@@#@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前述绩效考核指标应包含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8、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9、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程序;@#@@#@10、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11、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但计划中不得设置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提前解锁的条款;@#@@#@12、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13、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测算并列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上市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选择合理的方法计量股权激励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在草案中予以说明,计量方法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14、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考核指标的确定依据,董事会对考核指标合理性的分析;@#@@#@15、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后30日内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30日内(适用于未规定授予条件的情形),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6、其他重要事项。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外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上市公司应逐一分析其与公司业务或业绩的关联程度并说明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应就其所获授权益与其所任职务是否相匹配作出说明;@#@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中预留股份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百分之十;@#@预留股份明确授予之前应重新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做出充分披露。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半数以上通过。
@#@@#@(四)上市公司在其股权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对股权激励计划做出调整的,应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市公司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在本所指定网站公示激励对象的全部名单,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上市公司履行前款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向本所报送以下材料:
@#@@#@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2、股权激励计划(正式稿);@#@@#@3、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4、法律意见书;@#@@#@5、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如有);@#@@#@6、独立董事意见;@#@@#@7、独立董事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征集函;@#@@#@8、监事会对已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或范围核实情况的书面报告;@#@@#@9、激励对象名单;@#@@#@10、本所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五)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应当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激励对象含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前述人士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的,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的,应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及价格@#@
(一)上市公司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
@#@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由上市公司将股份授予激励对象。
@#@@#@
(二)上市公司以定向发行新股方式授予激励对象股份的,应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其中“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除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如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分次实施股权激励的,授予价格定价原则遵循首次授予价格原则,若以后各期的授予价格定价原则与首次不一致的,则应重新履行申报程序。
@#@@#@(三)上市公司以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股份作为激励股份的,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必须在一年内将回购股份授予激励对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前应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申请设立专用账户,并向结算公司申请将该账户中的股份冻结和限制转托管,同时将该账户向本所报备;@#@专用账户只能买进股票,不得卖出股票;@#@专用账户内股票不享有表决权且不参与利润分配。
@#@@#@(四)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前,应披露当期回购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1、股权激励计划中涉及的相关条款;@#@@#@2、此次回购股份的方式;@#@@#@3、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以及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或者计划当期回购股份的数量;@#@@#@4、当期回购股份的起始时间、终止时间或其它限制性条件;@#@@#@5、明确说明所回购股份在授予激励对象前不享有表决权且不参与利润分配;@#@@#@6、本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五)上市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按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完成当期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应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当期回购股份完成公告,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1、本期回购股份进行股权激励计划简述;@#@@#@2、本期实际回购股份期间,回购股份数量、金额、平均价格;@#@@#@3、本次回购股份管理的有关说明;@#@@#@4、上市公司关于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的自查说明;@#@@#@5、本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登记@#@
(一)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后30日内或股权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适用于未规定授予条件的情形)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的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向本所和结算公司报送用于托管股份的证券专用账户,并向结算公司申请将该账户中的股份冻结和限制转托管。
@#@@#@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关注权益授予条件是否满足,当条件满足后,董事会应就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方案进行审议,在该次董事会上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所确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期不得早于董事会审议授予股票事宜的召开日期,并在审议通过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公告。
@#@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公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2、董事会就是否成就本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以及是否存在相关规定及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规定的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说明;@#@@#@3、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董事会关于差异情况以及重新履行审批程序的情况说明;@#@@#@4、实施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上市公司历次权益分派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份的调整情况;@#@授予股份的性质,相关股份限售期安排的说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购买价格,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同时,应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全部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5、根据确定的授予日,说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对上市公司各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6、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7、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8、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如有);@#@@#@9、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10、独立董事意见;@#@@#@11、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12、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结论性意见(如有);@#@@#@13、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三)上市公司公告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股份授予的董事会决议后,可向本所申请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股份授予的确认手续,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1、上市公司董事会填制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1);@#@@#@2、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申请,其内容至少包括:
@#@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股权激励条件的成就情况,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具体方案等;@#@@#@3、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4、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如需);@#@@#@5、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如以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作为激励股份来源的,在验资报告中还需说明对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验资意见;@#@@#@6、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7、独立董事意见;@#@@#@8、法律意见书;@#@@#@9、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如有);@#@@#@10、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本所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申请审核无异议,向结算公司出具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书后,上市公司应向结算公司提交有关材料,办理激励股份的授予登记手续。
@#@@#@上市公司在办理激励股份授予登记手续时,应按照相关法规及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六)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激励股份授予登记手续完成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股票授予完成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1、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2、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前次在本所网站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授予股份限售期的安排;@#@@#@3、授予股份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如有);@#@@#@4、本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按新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调整情况等(如有);@#@@#@5、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说明(如有);@#@@#@6、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激励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激励股票授予完成后还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要求进行自行申报,并进行公告。
@#@@#@四、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一)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如出现相关规定中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时,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如激励对象出现相关规定中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不得转授他人,通过发行方式获得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激励股份应由公司依法回购并予以注销;@#@公司通过回购方式取得的尚未授予的激励股份不得授予,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激励股份应由公司依法回购并予以注销。
@#@@#@上市公司应在知悉前述事项时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并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因公司或相关人员出现上述情形而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公告,公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1、公司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说明;@#@@#@2、公司激励对象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所获授股票情况;@#@@#@3、公司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因不得成为激励对象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影响,其已获授股票的相关处理措施;@#@@#@4、本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
(二)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明确规定的定价依据对拟注销股份进行回购注销的,不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中未能对拟注销股份回购定价依据等事项予以明确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将该次注销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上市公司如需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应根据《公司法》第178条要求,在回购注销股份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如适用)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四)上市公司刊登注销公告并履行完相关程序后,可向本所申请办理注销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手续(上市公司可以选择集中办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应提交如下资料:
@#@@#@1、上市公司董事会填制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注销申请表》(见附件2);@#@@#@2、上市公司披露的对已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注销的公告;@#@@#@3、监事会关于符合注销条件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对该激励计划调整事项进行审议,并对拟回购注销股份的数量及涉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4、独立董事关于符合注销条件的意见;@#@@#@5、股东大会决议(如适用);@#@@#@6、律师关于本次注销事项及程序是否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法及股权激励相关法规规定的法律意见书;@#@@#@7、审计报告等其他中介机构报告(如适用);@#@@#@8、其他相关材料。
@#@@#@本所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注销事项无异议,向结算公司出具股权激励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注销通知书后,上市公司应向结算公司提交有关材料,办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注销的相关手续。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注销手续完成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股权激励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1、本次股权激励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回购注销股份数量及定价依据、占总股本的比例(如适用)等;@#@@#@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已授予限制性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表(如适用);@#@@#@3、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五、持续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实施股权激励所获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适用的主要规章、规范性文件与业务规则@#@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2、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3号(中国证监会上市部);@#@@#@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九节。
@#@@#@附件1:
@#@@#@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申请表@#@制表日期:
@#@@#@基本情况@#@公司名称@#@公司简称@#@股票代码@#@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份数量@#@占授予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份来源@#@o向激励对象发行新增@#@o二级市场购入@#@o其它@#@股份状态@#@o有限售条件股份@#@o无限售条件股份@#@股份授予方证券专用账户账号@#@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人数@#@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股权激励计划简要说明@#@申报材料@#@是否齐备@#@1、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申请;@#@@#@2、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3、激励对象名单及其个人证券账户情况说明;@#@@#@4、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如需);@#@@#@5、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6、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7、法律意见书;@#@@#@8、独立财务顾问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意见(如有);@#@@#@9、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会声明@#@本公司董事会保证上述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事宜。
@#@@#@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盖章)@#@@#@年月日@#@附件2:
@#@@#@创业板上市公司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注销申请表@#@制表日期:
@#@@#@股权激励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注销申请的基本情况@#@公司简称@#@公司代码@#@本次申请注销股份的授予日期@#@本次申请注销涉及人数@#@@#@本次申请注销股份的数量@#@本次申请注销股份的回购价格@#@本次注销股份占注销前总股本比例@#@是否已刊登债权人公告(如适用)@#@□是@#@□否@#@本次股权激励授予限制性股票注销有关情况的说明:
@#@@#@申报材料@#@是否齐备@#@1、上市公司披露的对已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注销的公告;@#@@#@2、监事会关于符合注销条件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对该激励计划调整事项进行审议,并对拟注销股份的数量及涉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3、独立董事关于符合注销条件的意见@#@4、股东大会决议(如适用);@#@@#@5、律师关于本次注销事项及程序是否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法及股权激励相关法规规定的法律意见书;@#@@#@6、审计报告等其他中介机构报告(如适用);@#@@#@7、是否根据公司法178条提交债权人通知书(如适用);@#@@#@8、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会声明@#@本公司董事会保证上述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股权激励授予股份注销手续。
@#@@#@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盖章)@#@年月日@#@13@#@";i:
18;s:
10179: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新京报讯(记者韩宇明)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将实现衔接转换,人社部近日就《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截至12月16日。
@#@《办法》提出,我国职工养老保险、新农保以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将实现衔接转换,缴费年限也将明确换算办法。
@#@@#@ 【适用范围】参保两种以上方可转换@#@ 《办法》规定:
@#@对于我国现行的三类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居保”),参加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人员,可衔接转换养老保险。
@#@而只参加了一种保险制度,在跨地区转移时,依然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
@#@@#@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适用于尚处于缴费期、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已经退休或者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需要重新计算待遇,因此不适用《办法》。
@#@@#@ 《办法》所指的衔接转换主要针对三种情况:
@#@职保转为新农保或城居保;@#@新农保或城居保转为职保;@#@新农保和城居保互转。
@#@@#@ 【转换条件】缴费是否满15年为界线@#@ 《办法》规定:
@#@参加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依据有关规定延长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
@#@@#@ 解读:
@#@人社部表示,这主要是考虑:
@#@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制度都规定缴费年限满15年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而职保的待遇水平相对较高。
@#@@#@ 因此,规定只要满足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无论在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多长时间,都可以转入职保合并计算待遇,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同时引导参保人员长期参保、持续缴费;@#@而对由于各种原因在职保缴费不足15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由后者发挥“兜底”功能,也避免因职保缴费年限不足而造成参保人员的权益损失。
@#@@#@ 【转移额度】只转个人账户不转统筹基金@#@ 《办法》规定:
@#@衔接转换要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
@#@但人社部特别说明,由于三类保险制度上的差别,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转移,不转移职保统筹基金。
@#@@#@ 解读:
@#@目前我国三类养老保险制度中,只有职保分为统筹和个人账户。
@#@@#@ 人社部表示,第一,统筹基金是国家对职保制度的专门安排,基本功能是保障职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新农保、城居保制度中没有这一安排,而另外安排了政府全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
@#@如果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单向转移统筹基金,会导致各项制度资金安排上的不平衡。
@#@@#@ 第二,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性质不同,不属于个人所有。
@#@在职保制度内跨地区转移规定要划转12%的统筹基金,是为了适当平衡不同地区之间职保基金的负担,并不直接体现为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不转移统筹基金,也不影响其个人权益。
@#@@#@ 【缴费年限】转出职保缴费年限可累加@#@ 《办法》规定:
@#@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其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其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 解读:
@#@人社部表示,这样规定的基本背景是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间的缴费水平差异很大,一般达到十倍、甚至几十倍。
@#@@#@ 鉴于新农保、城居保转入职保后,其原缴费年限即使折算也对其养老金的计发影响很小,而且个人账户全额转移相对于缴费年限折算对参保人员更有利,因此规定不予折算。
@#@@#@ 但对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人员,为了避免出现参加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均不满15年而享受不到待遇的情况,规定其各项制度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累加计算,这样更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
@#@@#@ 【特别提醒】重复参保缴费要退还本人@#@ 《办法》规定:
@#@参保人员重复参加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保缴费的,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个人缴费相应金额退还本人。
@#@@#@ 解读:
@#@由于缺乏衔接转换,目前我国重复参保现象较多。
@#@国家审计署今年8月的社保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底,我国有112.42万人重复参加三类养老保险,9.27万人重复领取养老金6845.29万元。
@#@@#@ 人社部表示,我国的社保制度设计、运行不允许重复参保。
@#@重复参保主要有几个因素:
@#@不同制度的实施强度不同,就业人员参加职保属于法定权利和义务,而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目前遵循的是自愿原则;@#@参保缴费的具体规定也不同,如职保为按月缴费,新农保、城居保为按年缴费。
@#@这些都使得重复参保难以避免。
@#@@#@ 对此,《办法》规定对于重复参保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职保关系,并将重复参保时段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缴费退还本人,尽可能减少相关人员由此带来的额外缴费负担。
@#@@#@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要点@#@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职保、新农保、城居保中参加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人员。
@#@@#@ ●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应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不适用本《办法》。
@#@@#@ ●《办法》适用于尚处于缴费期、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
@#@@#@ ●已按国家规定领取各制度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于不需要重新计算待遇,因此不适用本《办法》。
@#@@#@ 三类转换@#@ 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 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含待遇领取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依据有关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 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 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 新农保或城居保跨区衔接@#@ 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
@#@@#@ 办理流程@#@ 申请@#@ 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 审核@#@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制度衔接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 办理@#@ 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各项手续。
@#@@#@ 办结@#@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保人员。
@#@@#@ 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保)@#@ ●缴纳比例:
@#@企业缴20%,职工缴8%@#@ ●账户管理: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领取条件:
@#@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职工60周岁,女性干部55周岁,女性工人50周岁),且个人缴费满15年的,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覆盖范围:
@#@截至2011年底,全国参保人数2.8亿人。
@#@@#@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 ●实施时间:
@#@2009年试点,2020年前实现全覆盖@#@ ●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 ●缴费方式: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 ●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 ●覆盖范围:
@#@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计3.58亿人参加新农保。
@#@@#@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居保)@#@ ●实施时间:
@#@2011年7月试点,2012年实现全覆盖。
@#@@#@ ●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 ●缴费方式:
@#@居民缴费、政府补贴@#@ ●享受待遇:
@#@参保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内的养老金。
@#@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 ●覆盖范围:
@#@截至2011年底,27个省份试点,覆盖面约为60%。
@#@@#@ ●待遇支付:
@#@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235万居民领取城居保养老金。
@#@@#@ 新京报制图/赵斌@#@";i:
19;s:
12199:
"从强制缔约看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07-08-1814:
@#@43:
@#@01 @#@来源:
@#@ 编辑:
@#@chinahtx@#@ @#@@#@ 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统一的《合同法》确定了这一基本原则。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来,合同自由的原则从来没有象今天这样得到人们的重视。
@#@但是也应看到合同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合同自由原则必须得到限制,唯其如此,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才能得到实现,市场才能有序和繁荣。
@#@笔者拟从强制缔约规则谈一下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的认识。
@#@@#@ 一、合同自由原则概述@#@ 在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基础上,合同自由即成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以合同相对人的意思自治为根基,以亚当?
@#@斯密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为经济理论根据,以18至19世纪的理性哲学为哲学基础。
@#@美国学者路易斯?
@#@亨金及阿尔伯特?
@#@J?
@#@罗森塔尔认为,“合同自由是允许选择交易对手及交易内容”,美国在其宪法第一条第十款更是规定了禁止各州通过“损害合同义务”的法律,以宪法的形式保障合同自由。
@#@@#@ 在我国,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合同法》,也把合同自由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并将其置于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之前而居于显要位置。
@#@在我国《合同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从该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自由原则的一般意义,它包括以下内容:
@#@①缔结合同的自由,即合同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与他人缔约;@#@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与何人缔结合同;@#@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即合同当事人可自由决定合同内容;@#@④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即合同当事人可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或有权行使解除权;@#@⑤选择合同方式自由,即当事人可享有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即选择通过书面、口头亦或交易习惯等订立合同。
@#@@#@ 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被确立为基本原则之一,是合同法立法思想的进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以法治国的客观要求,它对于有效利用资源,合理实现资源配置,强化市场竞争,促进交易,提高经济效益,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积极作用。
@#@@#@ 二、从法律原则的位阶来看,合同自由原则当受限于公平、诚实信用、社会公共利益等民法基本原则@#@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界,认可合同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这一点于今已无争议。
@#@民法的基本原则当然适用于合同法,故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这一点在现《合同法》里也得到了体现。
@#@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体系,是以《民法通则》、《合同法》为龙头,加上著作权法等单行法的合同规范以及司法解释。
@#@但是,如果从法律渊源上来讲,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则,是现行民法领域中最基本、最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
@#@而合同自由原则只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只是民法的组成部分,相对于民法而言,合同法是部门法,故在整个民法领域,合同自由原则尚不能称其为基本原则。
@#@由此可见,公平、诚实信用、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则的法律位阶应当高于合同自由原则。
@#@因此,合同自由原则被公平、诚实信用、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则吸收、限制,也是法理学上的必然。
@#@在合同自由原则不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则时,合同得以生效;@#@在相违时,合同无效或可撤销。
@#@@#@ 从合同法的发展历史看,从初始的形式主义到近现代的合同自由,又到合同自由原则的受限制,反映了合同法的自身发展过程与进步,这是社会历史、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在强调合同自由原则的同时,必须同时强调社会公平、诚实信用,注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合同自由原则必须加以适当限制。
@#@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都是对合同自由原则进行限制的。
@#@而在邮政、电信、电业、自来水、煤气、铁路、公共运输等社会公用事业领域,强制缔约规则,亦构成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 三、强制缔约对合同自由原则的修正@#@ 强制缔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
@#@强制缔约规则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或修正。
@#@与一般合同成立须经要约和承诺的合意不同,它强调的是承诺的义务。
@#@虽然强制缔约仍要采用承诺或双方既定的交易习惯才能促使合同成立,但承诺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诺。
@#@@#@ 1、强制缔约的必要意义@#@ 在社会公用事业中,一些处于强势或独占地位的企事业单位,如邮政、电信、电业、煤气、自来水、铁路、公共运输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对于消费者而言,欠缺真正的自由缔约基础,双方在地位上处于不平等的关系,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他们之间的交易往往采取格式合同或交易习惯进行,而且其中的某些行业,凭占自己独占或垄断的优势,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条款或价格,如铁路票价、自来水价格等等。
@#@又因为这些企事业单位的社会公用性质,消费者往往存在不得不与其交易的客观情况,而与其交易,即意味着对这些相对人的条件“要么接受,要么离开(take @#@it @#@or @#@leave @#@it)”。
@#@在这种情形下,合同真正自由无从谈起。
@#@这种现象,说到底是欠缺市场竞争,即垄断或独占造成的不良后果。
@#@@#@ 在实践中,这些社会公用企事业单位,还往往利用所谓的合同自由,使合同相对人在交易过程中被迫接受不平等条件,如以不供电、供水或少供电、供水;@#@不签合同;@#@捆绑销售等方法迫使相对人接受不利条件,为自己谋得不当利益。
@#@因此,对垄断或独占的制裁,是市场经济所必需的。
@#@美国对微软公司的司法制裁,我国对邮电、电信、电业等部门的分组,即是例证。
@#@而在公用事业的一般交易中,引入强制缔约规则,实在是势所必需。
@#@它对衡平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通过对承诺人合同自由的限制,实现合同正义,维护市场秩序和竞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有效的法律手段。
@#@@#@ 2、我国《合同法》对强制缔约的规定尚不完善@#@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此条款即是强制缔约规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它强调的是承诺人不得拒绝承诺的义务。
@#@@#@ 对上述强制缔约条款的规定,有人认为同样适用于电力、电信、供用水、煤气等社会公用事业领域的合同订立,其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笔者认为不尽然,因为《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是针对该法15类有名合同之外的无名合同而言,而涉及社会公用领域的合同,大多为有名合同,如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而用在《合同法》总则中,并未有强制缔约的规定,而在分则中象供用水、电、气、热力这样的有名合同亦未有强制缔约的规定。
@#@但《合同法》对未明确规定强制缔约规则的社会公用领域的合同自由仍然有限制。
@#@鉴于上述领域的合同多采用格式条款或交易习惯。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而根据第四十条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的条款无效。
@#@但笔者认为仅仅这样作出上述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是不够的,因为在涉及社会公用事业领域,对合同弱势相对人而言,引入强制缔约规则维护其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是完全必要的。
@#@在同一部法律中,同一法律原则的精神及适用范围应当有其一致性。
@#@既然在公共运输领域引入了强制缔约规定,同样也没有任何正当理由不在其他相应的社会公用领域引入强制缔约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对强制缔约的规定并不是特别完善。
@#@@#@ 3、强制缔约规则的适用@#@ 为了说明上述问题,笔者拟举两个实例来加以辅助说明。
@#@@#@ 笔者曾审理过一件供水纠纷案,被告某市自来水公司自1984年起即为原告某水利水电学校供水,因学校在山上,地理位置特殊,故供水管道是专用的。
@#@1985年自来水公司又从给学校专用供水的管道上中途取支管道给某电台中转站供水,学校对此并不知情,每年依专用管道显示的用水量计交水费,而自来水公司收取水费后,又向中转站重复收取水费。
@#@1999年学校得知真实情况后,即向自来水公司协商补偿,遭拒绝后起诉。
@#@在对现场进行勘验固定证据后,调解阶段,自来水公司提出:
@#@公司今后不给学校供水,或即便供水也不能保证水质,夏天是用水高峰不能保证有足够的水可供。
@#@如果依合同自由原则,自来水公司可以选择与谁订立合同及合同内容,但在这个案例里,合同自由显然应受到强制缔约规则的限制。
@#@@#@ 而在另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原告甲去被告乙修鞋摊上修鞋,乙正在下象棋,对甲修鞋的要求不予理会,告知其去别处去修,甲认为乙是修鞋的,对其修鞋的要求必须答应。
@#@双方发生争吵,甲即掀翻乙的棋盘,揪住乙让其修理,结果引发打斗,甲头部受伤。
@#@甲在这里不自觉的适用了强制缔约规则,认为乙必须承诺自己的修鞋要约,是强制缔约规则的滥用。
@#@@#@ 通过以上案例及相关原则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强制缔约一般较多地适用于社会公用领域,又因其本身的强制性,故其具有一定的公法特点。
@#@在适用上:
@#@①强制缔约一般发生在社会公用事业领域;@#@②承诺方在一定时空概念下,具有独占或垄断的强势地位;@#@③承诺方不得利用合同自由任意变更相对人,非因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情事变更等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或交易习惯:
@#@④要约方的要约应是通常、合理的要求,不得利用承诺方的承诺义务,提出过高、不合理的要求。
@#@@#@ 对强制缔约规则的适用必须慎重,不可滥用。
@#@如在上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乙并非处于强势地位,其行为无碍于公平、诚实信用、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只是个体的道德修养问题。
@#@在市场经济的前提下,强制缔约规则的适用范围即其外延一般不可推及到社会公用事:
@#@业外的其他一般领域,在其他一般领域和个体(自然人)之间的合同,仍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
@#@@#@";i:
20;s:
17925:
"@#@腐蚀是材料与环境之间进行的化学或电化学反应导致的变质破坏。
@#@众所周知,由于腐蚀给国民经济和环境带来严重的危害,在各个领域中,所有工业品的全部命周期中都需要腐蚀防护。
@#@在国民经济各个部门中,每年都有大量的金属构件和设备因腐蚀而报废。
@#@因此腐蚀防护科学及其工程技术在促进社会经济技术的持续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据估计,全世界每年因腐蚀而报废的钢铁量相当于年产量的1/4到1/3,发达国家由腐蚀引起的损失占国民经济生产总值(GDP)的3%-4%[1]。
@#@2004年我国腐蚀损失保守估计高达5000亿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6%,30%的钢材因腐蚀而损失。
@#@此外,因腐蚀结垢,每年多消耗1750万吨标准煤。
@#@如果2006年按6%计算,那么我国2006年由金属腐蚀造成的损失将高达上万亿元人民币,真是让人触目惊心。
@#@和自然灾害不同,腐蚀损失可以得到控制。
@#@据估计,只要采取现代防腐蚀技术,至少可以减少20%-30%的腐蚀损失,也就是腐蚀控制对GDP的贡献约为1%左右。
@#@因此,研究金属的腐蚀与防护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已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
@#@@#@缓蚀剂作为一种有效的抑制金属腐蚀的手段已经在工业中得到了广泛地应用。
@#@早期应用较多的缓蚀剂主要有铬酸盐、汞盐、亚硝酸盐以及炔醇类,它们的存在能够对环境及人类具有直接的危害。
@#@此外,一些有机磷酸盐、磷酸盐、聚多磷酸盐等缓蚀阻垢水处理剂,由于含磷化合物容易引起水体的富营养化,我国沿海一些海域,发生的赤潮和藻类大量繁殖,都是由于含鳞化合物所引起的。
@#@所以对于今后缓蚀剂的研究应更趋向于无毒无害型,以保证人们的生活环境和必备资源。
@#@@#@近年来,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对环境及人体无危害的环境友好型缓蚀剂的研究和开发成为了目前缓蚀剂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的方向。
@#@@#@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明确要求:
@#@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的使用过程中污染物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基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工业缓蚀剂不仅要求具有稳定高效的缓释效果和安全方便的管理使用方法,而且在应用开发过程中适应绿色化学的要求,降低产品的环境负荷。
@#@绿色化学包括从化学制品的原料、生产、废弃、回收等环节减少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危害的全部技术和方法。
@#@它主要通过以下4个方面实现:
@#@1、采用环境友好型原料或反应的起始物;@#@2、改变缓蚀剂复配的化学反应;@#@3、改善反应条件;@#@4、改变产物或者目标物。
@#@@#@绿色化学要求减少或消除对人类和环境危害大的原料、产物、副产物、溶剂和试剂的产生和使用。
@#@推行绿色化学的目标是要求实现产品和工艺的低毒、高效和无污染,创造出一个优良的循环经济型社会。
@#@缓蚀剂作为一类广泛使用的防腐化学品,在应用和开发过程中同样要适应绿色化学的要求。
@#@因此,基于绿色化学概念,围绕性能和经济目标研究开发对环境不构成破坏作用的高效环境友好型腐蚀剂成为未来缓蚀剂发展的方向。
@#@本项目拟寻求从一种在我国大部地区生长适应性强、枝繁叶茂的阔叶乔木的叶子中提取天然的绿色缓蚀剂。
@#@@#@1981年Srivastava等研究了罂粟、大蒜、山茶等植物萃取液对软NaCl,H2SO4溶液中腐蚀的抑制作用.@#@1982年Salch等发现芒果皮提取物对盐酸中钢铁的缓蚀效率为82%,柑桔皮及芦荟叶提取物为80%.@#@1984年Salch等又介绍了葫芦巴、羽扇豆、姜果棕、甜菜和茄子萃取物对盐酸或硫酸溶液中低碳钢、铝、锌、铜腐蚀的影响.萃取物的缓蚀作用受其浓度、类型,腐蚀酸的浓度、类型的影响,天然产物的缓蚀机理主要是吸附作用.在盐酸5%~10%溶液中,天然产物对钢的最大缓蚀率大于70%.在盐酸5%溶液中,对铝的缓蚀效率能达到80%.在硫酸溶液中,所有萃取物都对铜产生很好的保护.@#@1986年陶映初等将花椒、茶叶、果皮等的萃取物胡椒碱、咖啡因和氨基酸,与一种水溶性咪唑啉衍生物复配,对5%~10%盐酸中的碳钢的缓蚀率在40℃下高达95%.@#@1989年郭稚弧和唐和清从黄柏、橘皮、黄苓等天然植物中提取缓蚀剂有效组分取得的成功.@#@1991年林开涵发现茶皂素对碳钢在硫酸或盐酸酸洗介质中具有缓蚀作用.当茶皂素与含硫化合物复合作用,其在15%H2SO4中,在40℃下的缓蚀率约为98%.它既抑制腐蚀的阴极过程,也抑制其阳极过程.当茶皂素与胺类和含氮化合物复合作用,其在10%HCl中,在40℃下的缓蚀率约为93%,系抑制腐蚀的阴极过程.@#@1992年郝凌和彭传先研究了鸡蛋水解制取酸洗缓蚀剂的最佳条件及水解产物对碳钢在盐酸中的缓蚀作用,探讨了各种因素对缓蚀率的影响及缓蚀作用机理.结果表明,在最佳条件下得到的鸡蛋水解产物对碳钢的缓蚀率可达90%以上,受温度和酸浓度的影响不大.郝凌和蔡康煜还将新鲜河蚌在6mol/L盐酸中水解一定时间后,经过滤得到含有多种化合物和氨基酸的水解混合物,然后用失重法评定水解产物对碳钢在酸性介质中的缓蚀性能.结果表明,河蚌水解10小时左右所得产物具有最佳缓蚀性能,随着水解产物浓度和温度的升高,缓蚀率均上升.@#@1993年Mueller,Sibes和Little用聚天冬胺酸模拟蚝壳蛋白质片断,发现海水中AISI1018低碳钢的缓蚀与聚天冬氨酸的剂量有关,当浓度达100μg/ml时,缓蚀剂达到最大效率60%,在淡水或稍碱性的磷酸氨具有相似的缓蚀性.聚天冬氨酸的缓蚀性与剂量和时间有关.@#@旷亚非和李鹰发现天然蛋白物明胶、人发、鱼粉、棉饼水解物对碳钢在硫酸介质有着很好的缓蚀性能.天然蛋白物中蛋白质含量越高,其水解物缓蚀性能越好.介质温度升高,硫酸浓度增大,天然蛋白水解物的缓蚀率均有不同程度增加.电化学研究表明,天然蛋白水解物属混合型缓蚀剂.@#@1994年Hernandez等将低碳钢暴露在假单胞菌属细菌的人造海水中,发现其抗蚀性比在电化学技术控制的天然海水中增加.生物方法分析体系的抗蚀特性表明,在人造海水中细菌附着在低碳钢表面抑制腐蚀,一旦把这种附有细菌的试样放入流动的天然海水体系中,在开始2周内缓蚀影响消失.@#@Kalota和Silvermam测试了低分子量的氨基酸-天冬氨酸(C4H7NO4)对钢的缓蚀性结果显示,当pH低于9.5~10时,天冬氨酸加速腐蚀,当pH>@#@10时,它起缓蚀作用,并指出其他低分子量的氨基酸也有类似的缓蚀性能.@#@韩颖和闫卫东以2种天然野生植物制取中药后的残渣为原料,研制了CH缓蚀剂,并对其缓蚀性能进行了评价.@#@1995年林昭华和钱倚剑探讨了壳糖天然高分子的缓蚀阻垢性能,指出了甲壳胺分子结构中有氨基,在金属表面有可能被吸附,形成一种吸附保护膜,使金属免遭介质的腐蚀.通过失重法、直流电化学测试、化学分析法,证明了甲壳胺在酸性条件下,有缓蚀作用,同时通过污垢实验还发现甲壳胺在近中性条件下有明显的阻垢作用.@#@1996年张光华和李祥应用油菜饼粕经水解制取工业酸洗用缓蚀剂,并就该缓蚀剂在盐酸、硫酸中的缓蚀效率进行了测定.结果表明,该缓蚀剂对碳钢的缓蚀率达90%,该水解缓蚀剂在酸溶液中对碳钢的援蚀作用主要是抑制阴极过程.@#@赵时仁和徐桂端采用失重法研究了菠萝废料提取物在硫酸溶液中对A3钢的缓蚀性能.试验表明,在60℃,100g/LH2SO4中使用3g/L的BL,缓蚀率可达92%以上.BL与乌洛托品、硫脲、甲醛、丁炔二醇、KI等都有较强的协同作用,复配缓蚀率可大于99%.极化曲线测量证明BL属混和型缓蚀剂.@#@张健和雷海辉研究了鱼内脏水解液FVH和竹叶提取液BLE两种酸洗缓蚀剂分别对碳钢在HCl介质中的缓蚀作用及复配后的缓蚀效果.FVH型和BLE型缓蚀剂复配后用于HCl溶液中能进一步降低碳钢的腐蚀电流和速度,对提高BLE的缓蚀性更显著,复配后其缓蚀率可达95%以上,所以鱼内脏水解液(FVH)与竹叶提取液(BLE)在HCl介质中具有良好的协同缓蚀作用.@#@1997年卢基林[18]用盐酸水解法由油茶饼粕制得了缓蚀剂,测定了A3钢样在HCl和H2SO4溶液中的缓蚀效率.用动电位扫描法测定了相应条件下的极化曲线,并简要探讨了它的缓蚀作用机理:
@#@该缓蚀剂中多种功能基团的协同作用,对腐蚀的阴、阳极过程均有明显的抑制作用,属于混合抑制型缓蚀剂.@#@曲济方和阎伦丽利用精制菲汀生产过程中的废液、渣所得植物型缓蚀剂,在碳钢常温(20℃)酸洗液中性能优良.当添加量为1.0%时,缓蚀率达90%.该缓蚀剂显著抑制了腐蚀的阴极过程,而阳极过程影响很小.显然,该缓蚀剂在盐酸碳钢腐蚀体系中属阴极抑制型,这是由于水解的氨基酸在酸性溶液中,有机胺与H+结合形成RNH+,带正电荷端因静电作用易吸附在金属表面有过剩电子的局部活性阴极区,从而抑制H+接近钢铁表面.另外在缓蚀剂中含有由残留菲汀水解所得少量植酸,可能与前述成分发生协同效应,从而增强了缓蚀能力.@#@1998年马士德等研究了海洋有机活性物质,特别是褐藻多酚对腐蚀电化学的影响.褐藻多酚(Brownalgaepolyphenols,BAP)是一类独特的天然产物,是正常生长的褐藻向海水释放的有机活性物质.实验表明海水中的BAP能使海水的腐蚀活化降低,对碳钢有一定的缓蚀作用,有可能通过进一步研究成为海水系统的环保无毒缓蚀剂.关于BAP和氧的反应机理尚不清楚,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汪晓军等对天然植物胶进行吡啶季铵化改性,得到一种水溶性缓蚀剂,将其与乌洛托品和丙炔醇复配,使缓蚀增效作用明显,常温下10%盐酸、10%硫酸中缓蚀率均可达到99%,对多种金属都有较好的缓蚀作用,并且在汽车水箱清洗中得到了成功应用.@#@1999年杨晓静、钱倚剑等用羟乙基改性甲壳胺分子与S-6350,Pc-604缓冲性能进行比较.分别在40℃、50℃、60℃都采用40、50、80、110mg/L浓度的缓蚀剂对A3钢进行失重实验.结果显示改性后的甲壳胺的缓蚀性优于S-6350,Pc-604,结果重现性好.@#@Farooqi,Hussain等将阔叶碱、姜黄色素等天然产物的水溶萃取物用作在冷水体系中低碳钢的缓蚀剂,HEDP若与天然化合物水溶萃取物混合更能提高其缓蚀效率.@#@Minhaj等研究了桉树属植物的叶子、芙蓉属植物的花朵和菌草科植物的液体提取物的缓蚀效应,发现这些植物的提取液对钢铁的缓蚀效率分别为74%,79%和85%.@#@林整以甘薯、白玉兰和扶桑等植物等茎、叶作为钢在3%NaCl、5%HCl、5%H2SO4溶液中的缓蚀剂,数据用回归处理,分析比较得到3种缓蚀剂对钢在3种介质中的阴极过程均有抑制作用,程度与添加量有关.指出缓蚀机理可能是因为缓蚀剂中的某些活性成分定向吸附排列在钢的表面,生成了连续的吸附层,使腐蚀介质难以侵入.@#@刘峥采用失重法研究了植物型缓蚀剂没食子酸对碳钢的缓蚀性能.实验表明,在40℃和4h条件下,在5%析盐酸中,使用没食子酸与六次甲基四胺有较强的协同作用,复配缓蚀率>@#@96%,通过研究找到了没食子酸在碳钢上的吸附等温式,计算出钢溶解的表观活化能,从而揭示了没食子酸在碳钢上的吸附机理.@#@2001年王超等介绍了绿色化学的概念,研究内容、绿色技术以及绿色阻垢缓蚀剂,并提出绿色化学正重新塑造阻垢缓蚀剂的发展方向.@#@霍宇凝等用旋转挂片、极化曲线测试、俄歇能谱(AES)的方法研究了聚天冬氨酸及其与锌盐的复配物对碳钢的缓蚀性能的影响,得出了聚天冬氨酸壳生物降解,属于阳极型缓蚀剂;@#@与锌粒子复配,表现混合型缓蚀剂特征.@#@马伟申请了“用天然高分子制备缓蚀剂的方法”的专利,提出用天然高分子海带提出液与有关物质聚合所得缓蚀剂在酸性和中性介质中对碳钢和铜都有很好的保护能力.@#@2002年张大全讨论了缓蚀剂应用开发的进展及其对环境的影响.基于绿色化学概念,从缓蚀剂的分子设计,合成路线、复配增效、应用性能等方面出发,综合评价和认识缓蚀剂应用开发的环境负荷及经济效益,探讨了缓蚀剂的发展方向.@#@张万友等从黑胡椒、白胡椒、烟草这些植物中提取的天然有机物进行复配,对盐酸溶液中A3钢用失重法和等电位扫描法实验,指出缓蚀机理为覆盖效应.@#@王慧龙等进一步介绍了环境友好缓蚀剂的研究进展,指出有机缓蚀剂中,醛类、胺类、羧类、杂环化合物通常由极性较大的N、O、S等原子为中心的极性剂和C、H等原子组成的非极性基构成,能以某种键的形式与金属表面结合,氨基酸是分子中兼具有碱性氨基和酸性羧基的两性化合物,缓蚀效率随分子中碳氢链长度和氨基数目的增加而增大.@#@Rauscher等分别对不同植物中的提取物制备的缓蚀剂的缓蚀性能进行了测试.选择那些含有N,S,O,不饱和键成分的植物用异丙醇提取.缓蚀剂性能的测定是在30℃下1mol/LHCl溶液中A38碳钢上进行的,采用固定间隔时间,电极化和阻抗等方法进行分析,所有提取物按5%(mass)标准浓度配制缓蚀剂进行缓蚀效果测试,都具有很高的腐蚀抑制率(90%~96%).大蒜和蒲公英的提取物被证明是最有效的缓蚀剂.几种看作是有效的缓蚀剂在单独作用时其浓度不足以提供如此高的缓蚀保护.可以推测缓蚀剂间具有增效作用.@#@舒华、陈炜东等以发酵工业废水为原料提出菌体,将其部分水解后,所得水解蛋白液作为酸洗缓蚀剂,采用失重法研究了它在盐酸、硫酸溶液中对钢、铝的缓蚀效率,认定其在盐酸、硫酸溶液中对钢有较好的缓蚀作用,以及同六次甲基四胺复配后良好的缓蚀协同作用.@#@杨新科认为胱氨酸厂的废液中氨基酸总量达20%以上,开发利用价值极高.利用胱氨酸厂的废液制取工业酸洗缓蚀剂,对该缓蚀剂在盐酸中的缓蚀率进行了测定.结果表明,该缓蚀剂对碳钢的缓蚀率达90%以上.@#@2003年欧阳新平、邱学青和楼宏铭等介绍了由造纸废液回收的木素磺酸盐经氧化降解、丙烯酸接枝共聚改性后制备的缓蚀剂GCL2的合成基本路线及分子的基本特点,通过电化学和挂片试验研究了GCL2的缓蚀性能.结果表明,改性木素磺酸盐缓蚀剂GCL2在中性水介质中,对碳钢的缓蚀性能优异.在低于200mg/L的浓度下,其缓蚀效率随浓度的增加而增加.@#@公平、杜敏等根据分子设计和官能团剪裁方法,结合有机缓蚀剂分子在金属表面和氧化膜表面的配位理论,选择葡萄酸钙、葡萄糖酸锌、硫酸锌、蒜素、丙烯酸聚合物、椰子油基烷醇酰胺、APG、OCTA多聚磷酸钠等多种缓蚀剂成分,利用极化曲线法和重量法研究了上述缓蚀剂复配后对海水中碳钢的缓蚀作用,并由正交实验对筛选出的葡萄酸钙,硫酸锌和OCTA研究确定其以及相互之间的最佳复配比和协同效应.然后通过分段实验法再研究其最佳配方的后效能性,从而得到一种可生物降解的无磷高效绿色缓蚀剂.@#@刘峥和熊根良用直接浸泡—回流法从绿茶茶叶和米糠中提取了两种缓蚀剂TL和BR.利用失重法研究了缓蚀剂TL和BR浓度、介质酸度和腐蚀时间对碳钢的缓蚀作用的影响,以及TL、BR分别与六次甲基四胺(CN)复配后的缓蚀效果,并探讨了TL、BR的缓蚀机理.失重试验和极化曲线测试结果表明:
@#@缓蚀剂TL和BR对碳钢具有良好的缓蚀作用,属于阴极型缓蚀剂.@#@本项目拟寻求从一种在我国大部地区生长适应性强、枝繁叶茂的阔叶乔木的叶子中提取天然的绿色缓蚀剂。
@#@@#@陕西省位于中国西北地区东部的黄河中游,地处东经105°@#@29′~111°@#@15′和北纬31°@#@42′~39°@#@35′之间。
@#@陕西地势的总特点是南北高,中部低。
@#@同时,地势由西向东倾斜的特点也很明显。
@#@北山和秦岭把陕西分为三大自然区域:
@#@北部是陕北高原,中部是关中平原,南部是秦巴山地。
@#@境内气候差异很大,由北向南渐次过度为温带、暖温带和北亚热带。
@#@年平均降水量576.9毫米,年平均气温13.0℃,无霜期218天左右。
@#@复杂多样的气候特点和地形地貌,孕育出万千物种和世间珍奇,堪称自然博物馆。
@#@诸如有“行道树之王”之称悬铃木、梧桐树叶、杨树叶、楸树叶等,这些为防腐领域开发广谱、高效、安全的绿色植物缓蚀剂方面,也为我们提供了一定的启发作用和开发空间。
@#@同时,这些树木都为园林观赏树种,既可美化我们得生活环境,又可以对天然生物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又可大幅度提高其经济价值,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为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新的经济增长点。
@#@@#@";i:
21;s:
11849:
"打工者必备:
@#@关于工伤的22个基本法律问题@#@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
@#@曾涛律师@#@1、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怎样才算工伤?
@#@@#@ @#@ @#@ @#@ @#@以广东地区为例,可以算工伤的有十一种情形。
@#@@#@ @#@ @#@ @#@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有六种情形: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 @#@ @#@ @#@视同工伤的有五种情形: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④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⑤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下班时从公司出门后在楼梯上不慎滑倒摔成骨折,算不算工伤?
@#@@#@ @#@ @#@ @#@不算。
@#@工伤,指的是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可认定为工伤的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
@#@@#@3、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以算工伤的有哪些条件?
@#@@#@ @#@ @#@ @#@首先,交通事故的造成并非本人主要责任。
@#@其次,应至少满足以下四种情形之一:
@#@①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②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③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④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校学生于校外实习期间发生伤害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 @#@ @#@ @#@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一般来说,在校学生实习期间仍是学生身份,与实习单位之间并没有建立真正的劳动关系,不具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因此,实习生不属于工伤保险赔偿的受偿主体,在实习期间遭受伤害不属于工伤,只能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来处理。
@#@@#@5、在外打零工、散工或者在工地上做工,发生伤害事故,应怎么索赔?
@#@@#@ @#@ @#@ @#@以广东省为例。
@#@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一般在雇主或工头手下做工,未与用人单位构成人身依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只能认定为劳务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可走人身损害赔偿程序,由受害人直接到法院起诉雇主或工头,伤残鉴定和赔偿一般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6、在黑公司上班,发生伤害事故,应怎么索赔?
@#@@#@ @#@ @#@ @#@应向该公司直接主张一次性赔偿。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7、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怎么办?
@#@@#@ @#@ @#@ @#@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动者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可提供以下证据证明:
@#@①工资卡、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②职工花名册;@#@③工作证、工牌、饭卡、工作服、公司宿舍住宿记录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④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的“登记表”、“报名表”等企业招聘记录;@#@⑤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⑥其他同事的证言;@#@⑦向单位报销费用的单据。
@#@如果工伤认定部门认为以上证据不足以证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就只能先行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然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8、公司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发生工伤怎么办?
@#@@#@ @#@ @#@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直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9、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单位工作时发生伤害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 @#@ @#@ @#@不属于。
@#@以广东省为例,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
@#@如果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10、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工伤,劳动者可否获得双份赔偿?
@#@@#@ @#@ @#@ @#@不一定。
@#@以广东省为例,劳动者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所致的情况下(包括交通事故),劳动者先获得侵权赔偿的,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补偿应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和丧葬费。
@#@@#@11、工伤受伤后是否有工资?
@#@@#@ @#@ @#@ @#@有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照发。
@#@法律规定职工因工伤而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等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资,享受伤残待遇。
@#@@#@12、自己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工伤,是否就得不到足额赔偿?
@#@@#@ @#@ @#@ @#@应得到足额赔偿。
@#@法律规定工伤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就是认定为工伤后,不管本人有没有过错,都应享受足额工伤保险待遇。
@#@当然,若是伤者故意造成工伤,这种情形下连工伤都无法认定,就不涉及是否得到足额赔偿的问题了。
@#@@#@13、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 @#@ @#@ @#@①工伤认定申请表;@#@②身份证复印件;@#@③医院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④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⑥工伤事故报告书等。
@#@@#@14、工伤认定一般怎么申请、要在什么时候申请、单位不配合时怎么办?
@#@@#@ @#@ @#@ @#@既可以由用人单位申请,也可以由本人、近亲属或工会申请。
@#@我国法律规定,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单位不配合进行申请,未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注意:
@#@如果超过了一年的时效就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15、工伤认定中,劳动者认为是工伤,公司不认为是工伤,怎么办?
@#@@#@ @#@ @#@ @#@这种情况下,应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公司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16、工伤认定需要多长时间出结果?
@#@@#@ @#@ @#@ @#@一般为60日内。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情况下为15日内。
@#@@#@17、工伤评残(劳动能力鉴定)要什么时候做?
@#@具体程序怎么走?
@#@@#@ @#@ @#@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30日内可做工伤评残。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 @#@ @#@ @#@ @#@@#@ @#@ @#@ @#@具体程序为:
@#@到劳动局拿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填写表格→到劳动局提交材料→劳动局开介绍信→带齐资料到指定医院评残→等劳动局通知拿结果。
@#@@#@18、工伤赔偿有哪些项目?
@#@@#@ @#@ @#@ @#@一般包括:
@#@①医疗费②住院伙食补助费③交通费④安装辅助器具⑤停工留薪工资⑥护理费⑦伤残津贴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⑨一次性医疗补助金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 @#@ @#@根据不同的损伤的赔偿项目(不完全,视具体情况而定):
@#@@#@ @#@ @#@
(1)门诊治疗,未住院的伤者:
@#@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交通费@#@ @#@ @#@
(2)评不上残疾的: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交通费@#@ @#@ @#@(3)构成伤残的: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交通费、安装辅助器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
@#@@#@ @#@ @#@(4)工伤死亡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19、计算工伤赔偿时,本人工资是指应得工资还是实发工资?
@#@@#@ @#@ @#@ @#@是指应得工资。
@#@应得工资是指未扣除社保、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所有应发工资总和,实发工资是指实际到手的工资,即已扣除税费等的工资。
@#@由于用人单位代扣的税费等均为个人劳动所得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只是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因此,所扣除的部分实际上是劳动者的工资,该部分款项应当计入工资性收入,在计算工伤赔偿和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税前的、未扣社保等费用的“应得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20、工伤能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 @#@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般来说工伤是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但根据相关判例,在工伤是由于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或者职工患职业病的情形下,部分法院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21、工伤认定、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 @#@ @#@ @#@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承担,但劳动者可以先行垫付。
@#@@#@22、工伤伤残等级被评为X级,应得到多少赔偿金?
@#@@#@ @#@ @#@ @#@由于赔偿项目较为繁杂,一般需要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情况,由专业律师计算具体的赔偿金,劳动者应全程保管好相关票据。
@#@@#@";i:
22;s:
9563:
"东平大桥桥面1#---20#纵横梁钢结构制作工程分包合同@#@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将东平大桥桥面纵横梁钢结构制作工程委托(以下简称“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东平大桥桥面纵横梁钢结构加工制作、桥位焊接工程。
@#@@#@二、工作内容:
@#@钢结构桥面1#--20#纵横梁加工制作、桥位焊接,包括材料采购、下料、组拼、涂装、运输、桥位焊接。
@#@钢结构总重量:
@#@1136.7t。
@#@@#@三、工期要求:
@#@@#@1、开工日期:
@#@甲方要求乙方于2005年3月25日前将用于本工程的钢构件按甲方计划运送至甲方施工现场,乙方必须于2005年10月底完成全部钢构件工地焊接并报监理工程师验收。
@#@@#@2、本工程合同工期七个月。
@#@@#@四、质量标准:
@#@@#@1、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蓝图和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文件,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的规格、尺寸、焊接质量等满足甲方、监理工程师的技术检测要求。
@#@@#@2、乙方对产品责任范围内的质量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缺陷事故负全部责任。
@#@乙方严格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要求、监理指令及国家颁发的施工规范和标准等进行施工。
@#@@#@3、乙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中规定的优良工程标准。
@#@@#@4、隐蔽工程必须经甲方现场技术负责人和业主及监理工程师验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虽然甲方验收合格后,但仍不免除乙方对整个合同工程质量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及质量终身责任制。
@#@@#@5、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未经现场甲方技术质量负责人研究做出处理方案前,乙方不得擅自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一切费用及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对所施工质量负全责。
@#@施工过程中的所有原始资料及竣工资料均由乙方按甲方、业主和监理要求完成任。
@#@@#@五、甲方责任:
@#@@#@1、提供全套施工蓝图肆套和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文件。
@#@@#@2、负责组织设计院和乙方工程技术人员召开设计联络会,进行技术交底。
@#@@#@3、协调业主、监理工程师开展对产品制造过程中的检验以及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审批乙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检测、验收表格等文件。
@#@@#@4、负责构件的现场吊装,负责乙方工地施工辅助配合及提供乙方便利,甲方指派一名工程师为施工联系及负责人。
@#@@#@5、在不影响工期的前提下负责办理工程结算,支付工程进度款。
@#@@#@6、负责整个工程相关的评审组织工作,费用由乙方支付。
@#@@#@六、乙方责任:
@#@@#@1、钢材由承包方负责采购、验收、保管。
@#@@#@2、严格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负责对甲方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转换,并编制施工工艺文件。
@#@@#@3、编制合理的施工计划,认真做好本工程的工厂内加工、制作及工地焊接,满足合同工期要求。
@#@服从甲方施工生产的有关规定。
@#@如甲方认为乙方生产进度难于保证施工节点要求时,乙方应无条件增加设备和人力投入。
@#@@#@4、乙方应视工程情况及时调整作业项目及劳动力部署,保证节点工期,甲方不承担任何原因引起的停工、窝工费用。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组织机构、自行负责施工中人、车、机的安全、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
@#@并保障甲方免于承担与此有关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等其他费用。
@#@@#@6、服从监理工程师即甲方代表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监督、检查和统一指挥,并对甲方提出的有关质量、安全、进度问题进行有效的防范、整改。
@#@@#@7、乙方对其人员安全及实施的工程质量负全部责任。
@#@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为其配备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
@#@@#@8、乙方应接受本工程业主指派的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及甲方驻现场工程师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
@#@@#@9、施工过程中的所有原始资料均由己方按甲方、业主和监理的要求完成,并及时上报。
@#@@#@10、按验收大纲的要求,积极配合监理工程师的验收和竣工工作。
@#@所有焊接工艺评定、产品试板均应通知甲方质检员及监理监督旁站取样复验工作。
@#@@#@@#@七、工程价款、计量、结算与支付:
@#@@#@1、本工程价格为10980元/吨,总价暂定12480966元。
@#@以图纸重量为准。
@#@@#@2、本工程开工后以每月25日报审生产量为期中计量支付条件,每月完成工程量不得少于100吨。
@#@中期进度款支付65%金额。
@#@@#@3、全部制作完成,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合格并签发支付证书后,工程款除5%质保金外余款一次结清。
@#@@#@4、质保金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退还50%,在整个工程缺陷期满(全桥交工验收之日起24个月),并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30天内,退还剩余50%质保金。
@#@@#@八、施工管理:
@#@@#@1、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工程组织设计报发包人审批。
@#@@#@2、发包人根据国家质量验评标准规范进行技术交底和组织验收。
@#@承包人按照施工图、设计说明、发包人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如果质量不符合标准,必须返工修理,其工料费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如工程质量低劣又无法挽救的,应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采取其他惩罚性措施。
@#@@#@3、在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引起质量、资金、工期等原因,导致发包人不能履行本工程合同,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
@#@@#@九、安全施工:
@#@@#@1、发包人应向承包人进行安全法律、法规及业主单位、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的交底。
@#@承包人安全负责人必须持有有效的安全岗位证书方可上岗,特殊岗位施工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上岗。
@#@@#@2、发包人对承包人承担的工程要提出安全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法规规章制度,发包人有权监督并提出考核意见进行处罚,承包人必须高度重视安全施工。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安全、防火、治安等工作,并落实安全、防火、治安负责人。
@#@@#@4、承包人安全目标:
@#@本工程人员伤亡事故为零,重大机械设备事故为零,重大火灾交通事故为零,创无事故工程。
@#@@#@十、工程竣工:
@#@@#@1、发包方组织承包方及有关单位在正式验收15天前编制好全部竣工文件。
@#@承包方应提供全面完整的钢结构各项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2、本工程正式验收15天前,乙方应编制好包括正式竣工图、已完工程数量报告、已完工程技术资料等的竣工文件一式7份。
@#@@#@3、竣工文件在本合同计量结算后移交给甲方。
@#@@#@十一、违约责任:
@#@@#@1、承包人承包的工程项目,不得再行分包。
@#@若违反规定,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视情况要求承包人赔偿。
@#@@#@2、合同签订后,不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如承包人单方解除合同时,应由承包人赔偿因影响施工计划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如发包人无故解除合同,应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二、补充条款: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会议纪要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作为最后结算的依据。
@#@@#@十三、附则:
@#@@#@1、承包人必须自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承包人有违规行为除按规定处罚外,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协商解决。
@#@@#@3、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可向本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向武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承包人三份,发包人三份,合同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本合同在项目施工完毕,工程保修期满和结清尾款后自行终止。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2005年1月6日日期:
@#@2005年1月6日@#@";i:
23;s:
27024:
"目前我国大学生“毕业即失业,报到就下岗”@#@已经不是个别现象,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成为高@#@校、社会和家庭关注的焦点。
@#@在此背景下,用人单@#@位针对大学生频频设置就业陷阱,由于现行法律保@#@障不力,大学毕业生在就业中的弱势地位势必进一@#@步加剧。
@#@@#@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是劳动关系领域的基@#@本法,它的颁行对大学生求职中的权益保障具有重@#@大影响。
@#@就业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应当使两者@#@有力衔接,共同保障大学生求职权益。
@#@@#@一、大学生就业中的困境分析@#@
(一)大学生在就业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在劳动力市场中,大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以自己的劳动换取劳动报酬,维持生@#@存和发展。
@#@大学毕业生迫于生存压力的紧迫性远远@#@大于用人单位,使双方在经济地位、信息掌握方面@#@存在不平等性。
@#@毕业生为获得工作,有时甚至不得@#@不接受不合理的条件或降低自己的要求。
@#@劳动关系@#@虽然是依据平等的关系建立起来的,但一旦建立,@#@劳动者即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双方形成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权。
@#@@#@[1@#@
(二)用人单位设置各种就业陷阱,损害大学@#@生合法权益@#@1.用人单位只订立短期合同,大学毕业生缺@#@乏职业稳定感@#@大学毕业生在就业中的弱势地位,加之缺乏@#@工作经验,试用期被用人单位滥用。
@#@一方面,试用@#@期长短及试用期内的报酬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以实习期、见习期为由规避试用@#@期规定,或者利用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的应有作用并未发挥,相反,却成为用人单位侵@#@害大学生就业者的工具。
@#@@#@3.劳动合同中诸多“霸王条款”,限制大学生自身权利@#@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订立中居于主要地位,@#@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多使用的是预先拟定好的合同文@#@本。
@#@第一,用人单位回避提醒义务,使劳动者难@#@以注意限制自身权利的条款;@#@第二,用人单位免除@#@自身责任;@#@第三,用人单位注明劳动合同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归自己拥有,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往往@#@由于已经承认格式条款而处于不利地位。
@#@@#@(三)原有政策制度对大学生就业困境救济不力@#@1.工会职能不能很好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制@#@度难见成效@#@目前基层工会与所在单位存在较大依赖关系,@#@2.仲裁程序设置不够合理,大学生就业者维@#@权难以实现@#@在现行“一调一裁一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架构下,劳动争议的处理周期较长@#@3.劳动保障监察不力,行政手段保护较弱@#@。
@#@@#@二、新《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法律保障@#@
(一)新《劳动合同法》为大学毕业生就业提@#@供了强制性保护@#@新《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此条规定为大学毕业生就业提供了强制性@#@保护,对大学毕业生的权益保护落到实处。
@#@@#@
(二)限制企业滥用试用期,大学毕业生不再@#@是廉价劳动力@#@第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限制用人单位乱设高额违约金,保护大@#@学毕业生的自主权益@#@在@#@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可以对两类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二是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和保护知识产权义务@#@的人员,@#@2.3大学生兼职劳动应具备劳动主体资格@#@2.3.1域外立法对界定大学生劳动者资格的意义@#@(l)控制。
@#@即是否在他人的指导下工作,指导者控制雇员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2)整体性。
@#@是否受雇为雇主经营活动的一部分,且这部分工作是该@#@经营活动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3)成本。
@#@是否自己提供完成工作所必备的@#@工具、设备与材料;@#@(4)风险承担。
@#@个人是否承担损失风险和享有利益。
@#@我认为目前学@#@界部分学者将大量在外从事兼职工作的大学生排除在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外,@#@一是现行劳动法在调整范围上过于狭窄,二是部分很少以一种更加长远的眼@#@光来正视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障问题。
@#@2.大学生兼职劳动主体资格分析@#@2.3.2我国对劳动主体资格认定理论已不适应社会发展@#@如果把大学生纳入劳动法上劳动者的范围,兼职大学生自然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
@#@((劳动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即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国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
@#@或@#@者说,“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
@#@”@#@2,3.3兼职大学生不为劳动者的理念与现行法律制度冲突@#@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大学生从事兼职工作,只不过由于大学生的主业是学习,为保障@#@学业顺利完成,大学生兼职一般不可以参加全日制的劳动,但在假期及课余@#@时间可以从事兼职。
@#@@#@只要在校大学生的年@#@龄达到16周岁,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兼职工作就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该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障研究@#@2,3.4大学生并未明确被劳动法排除于劳动者之列。
@#@@#@309号意见中列举@#@的几类不适用劳动法的人并没有包括在校大学生列,而且大学生兼职更@#@加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因此,现实立法并没有将@#@大学生排除在劳动法保护之列。
@#@@#@3.大学生兼职法律关系分析@#@我们认为,要准确地把握兼职大学生与用人方之间关系的法律@#@属性,就必须明确劳动关系和民事雇佣关系的联系和区别。
@#@@#@4.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障的途径@#@4.1通过司法解释形式明确赋予大学生劳动主体资格@#@依据《劳动合同法》大学生兼职劳动则完全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且《劳动合同法》明确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内容的劳动合@#@同种类,将该法实施之前部分劳务关系纳入为劳动关系。
@#@这将更有利于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维护。
@#@以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代替行政解释,这不仅符合@#@我国现行法制体系,也避免了不必要的重复立法。
@#@@#@确口@#@4.2加大执行力度,促进《劳动合同法》高效实施@#@4.3雇佣关系强化@#@4.4大学生要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1、进行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的兼职,选择诚实有信用的用工单位@#@2、大学生在兼职中要注重对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辨别。
@#@@#@3、要签订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在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中中意义重大。
@#@@#@1.大学生校外劳动行为的规范方面存在立法的缺失@#@法律规范并未涵盖所有的大学生校外兼职行为,调整范围窄,大学生的部分@#@劳动行为得不到法律应有的保障,学生“兼职”得到的仅是民法上的一般调整,@#@没有对大学生这一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保护。
@#@@#@2.大学生校外劳动中人身伤害存在立法的空白@#@我@#@3.大学生校外劳动行为不等同于勤工助学行为@#@第一,在实践中认为大学生是勤工助学,因而排除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
@#@@#@其次,并非现实中所有的大学生兼职行为都属于勤工助学。
@#@@#@第二,大学生的校外劳动行为被排除在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之外。
@#@根据该法第6条的规定,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三、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法理分析@#@
(一)将大学生纳入劳动法保障符合劳动法基本原则@#@劳动法秉持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平等原则。
@#@二是@#@劳动保障原则三是同工同酬原则。
@#@@#@
(二)将大学生纳入劳动法保障符合劳动法历史发展趋势@#@(三)现行法律未排除大学生纳入劳动法保障@#@我国现行的立法并未明确排除大学生群体作为劳动法律体系保障的对象。
@#@8@#@法律对其的绝对排除。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大学生已经具备了成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只是由于客观条件所限,暂不纳入劳动法律体系而已。
@#@@#@综合可知,虽然《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排除了对在校大学生“校外私自打工”@#@行为的管理,但《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并未排除大学生@#@作为劳动法保护的对象,只是由于勤工助学在法理、法律及实践中的界定模糊,@#@导致在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中将大学生的劳动纠纷适用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四)大学生具备劳动者主体特征因素@#@①年龄条件。
@#@②具备劳动能力条件。
@#@@#@,满足最低就业年龄16周岁的要求;@#@大学生虽然仍是学生身份,但是并不妨@#@碍其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劳动关系区别于雇佣关系的根本特征在于从属性,“劳动@#@史尚宽:
@#@《债法各论》,1960年初版,1981年台北第5次印刷,第277页20@#@四、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体系的构建@#@
(一)构建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体系的总体目标@#@
(二)构建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体系需注意三个问题@#@(三)构建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体系的具体措施@#@1.政府以法规形式确保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大学生是法理学意义上的劳动者,是享有宪法保障的劳动权的主体,第一,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适宜做出任意性规@#@定。
@#@@#@第二,关于薪酬、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对大学生的劳动雇用也要遵循最低工@#@资和最高工时制度,@#@第三,关于社会保险@#@第四,可以考虑教育部下建立人身伤害赔偿基金,@#@2.加强高校对大学生实习兼职的指导和保障@#@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一,高校在学生工作的管理中要更加关注学生的校外实习兼职活动,加大@#@第二,加强高校的维权力量,建立学生的劳动维权机构。
@#@@#@第三,高校要完善学生的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3.用人单位在大学生实习兼职中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利益的受益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用工风险和责任用人单位@#@4.注重大学生劳动保障的社会化@#@首先要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以社会舆论引导企业关注自身道德层面的形象。
@#@@#@二、大学生实习概述@#@
(一)大学生实习的概念和种类@#@实习即指在不违反学校@#@教学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学校或自己联系的方式到实习单位参加实际工作,将在@#@校学到的理论知识用于实践的行为。
@#@@#@2、大学生实习的种类@#@作@#@
(1)教学实习@#@
(2)带薪实习@#@指在教学计划之外,学生进@#@行的实习活动,通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获取一定报酬的行为。
@#@@#@(3)就业实习@#@就业实习是指大学生以就业为目的,在符合用人单位招录条件的前提下,进@#@入实习单位,参加生产实践的行为。
@#@@#@
(二)目前我国大学生实习期间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1、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的认定@#@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具有多重性。
@#@一方面,对于学校而言,实习期间的@#@大学生属于在校生;@#@另一方面,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大学生是提供劳动一方,但@#@是否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尚有争议。
@#@@#@2、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事故的认定和处理@#@3、特殊实习形式下最低工资的适用@#@由于大学生实习的特殊性,@#@其既不能适用现有的最低工资制度,也没有完善的报酬体系。
@#@@#@第二章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的认定@#@一、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概念之界定@#@
(二)我国“劳动者”概念的立法和学说@#@1、立法中“劳动者”的概念@#@劳动者是劳动法中的行为人,是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
@#@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我国关于劳动者的界定标准不仅在立法上不明确,在理论界也有@#@很大争议。
@#@加之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文义解释的方法,以致劳动法上劳动者的范@#@围不能明确。
@#@@#@二、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者身份的认定@#@大学生实习期间究竟能否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由于我国立法和学说上对于劳动者没有明确、统一的判断标准,导致劳动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对该问题一直存在很大争议。
@#@@#@一种观点是在校学生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相反地,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实习大学生可以成为劳动者。
@#@理由是:
@#@虽然在@#@校生的户籍、档案等均在学校管理之下,具有学生身份,但这并不排除其具有劳@#@动者的身份。
@#@宪法明确确认了公民的劳动权,所有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劳动者。
@#@因此,只要已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大学生就可以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应受劳动法的保护。
@#@@#@实习生的学生身份排斥其劳动者身份这一认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基本义务。
@#@劳@#@动权和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的@#@三、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关系的多重性@#@由于大学生的在校生身份,大学生实习涉及的法律主体有:
@#@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
@#@因此,实习期间存在多重法律关系,即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学生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以及学校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
@#@@#@
(一)实习大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对于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目前存在民事合同关系说、行政法律关系说等@#@不同的观点。
@#@民事合同说认为,学生与学校之间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行政法律关系说认为,学生和学校是行政法律关系,学校是行政主体,@#@对学生的学籍、学位等进行管理,学生是行政相对人,接受学校的管理。
@#@@#@学校作为独立的法人,对学生而言,具有双重职权:
@#@一方面,法律授权学校对学生的学位授予、@#@学籍等进行管理;@#@另一方面,法律规定学校应承担教育、保护学生的职责。
@#@因此,@#@二者之间是一种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标准,依法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关系。
@#@”@#@因此,实习大学生与学校之间仍存在教育法律关系。
@#@@#@
(二)实习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由上文可知,我国法律对实习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并无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实习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因实习形式的不同有所差别。
@#@@#@在传统的实习模式即教学实习中,大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到用人单位实习,@#@参加用人单位的工作是作为在校学习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根据学校委托获得了@#@部分教育、管理学生的权利。
@#@实习期间,用人单位和学校共同承担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此时实习学生与用人单位属于上述提到的教育法律关系。
@#@@#@在带薪实习中,实习学生在用人单位的指导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
@#@@#@在就业实习中,实习学生和用人单位都是以日后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
@#@实习@#@学生除了在社会保险等事项与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不同之外,其余如薪酬、管理、@#@提供的劳动等与正式员工并没有本质区别。
@#@实习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从本质上@#@来讲具有有偿性和一定程度上的从属性,而有偿性和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点。
@#@因此,就业实习中,实习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是劳动关系。
@#@@#@(三)学校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学校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学校的委托接收学生到单位参加实践,@#@双方建立的是委托法律关系。
@#@14@#@第三章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法律保护@#@一、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事故的认定及处理@#@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明确@#@2、各地处理方法不同@#@
(二)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性质@#@在带薪实习和就业实习中,实习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分别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和标准劳动关系。
@#@在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如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之一或《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之一的,就属于工伤。
@#@@#@(三)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事故赔偿主体@#@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赔偿主体包括伤害事故的受害人和加害人,也即法@#@律意义上的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
@#@“所谓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受害学生、依法由受害学生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学生的近亲属。
@#@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于赔偿权利人,由于在校大学生一般已年满十八周岁,根据民法规定,属@#@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第17条规定:
@#@“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不适用《条例》和《实施办法》。
@#@”@#@在实习期间发生伤害事故的学生,其本人、被抚@#@养人及近亲属均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
@#@@#@在教学实习中,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和用人单位均可成为赔偿义务人;@#@在带薪实习中,学校与@#@用人单位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这并不否认在学生实习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后,@#@用人单位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学校的赔偿义务;@#@在就业实习中,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起了劳动关系,发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事故赔偿责任划分@#@赔偿义务主体的不同导致了各实习形式下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采取不同的赔@#@偿责任划分方式。
@#@@#@在教学实习中,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职责。
@#@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如果在实习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则从约定,没有约定则应按一@#@般民事侵权处理,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方赔偿后,享有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索的权利。
@#@@#@在带薪实习中,一方面,由于用人单位是劳动的接受者,是劳动成果的获得@#@者,有责任保障实习生实习期间的身心安全,发生伤害事故时,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不能免除学校对学生的监管责@#@任,在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承担补充责任。
@#@@#@在就业实习中,如果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用人单位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特殊实习形式下最低工资的适用@#@
(一)最低工资的概念及其含义@#@所谓最低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因此应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
(二)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最低工资作为维护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主要手段,其标准的制定有利于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国最低工资适用于“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但全国并不实行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而是由各地政府结合本地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本地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等因素制定。
@#@但总体来讲,最低工资标准有两种形式: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月最低工资标准。
@#@二者均有各自不同的适用范围,前者是随着灵活就业的出@#@现产生的,主要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后者则主要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最低工资在特殊实习形式下的适用问题@#@“最低工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最低收入而制定的,是国家介入劳动合同关@#@那么,在带薪实习和就业实习等特殊的实习形式下,最低工资@#@是否适用呢?
@#@学术界分歧很大。
@#@有学者认为,既然实习学生与企业员工一样,为@#@单位提供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那么就应该适用最低工资。
@#@有学者则认为,大学生@#@实习不应纳入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
@#@@#@笔者认为,由于教学计划和学校管理的限制,带薪实习一般不是全日制的工@#@作模式,同时也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再者,最低工资在劳动法中有其特@#@定的含义,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许多因素,其中之一便是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而带薪实习的大学生,并不需要通过实习赚取本@#@人及家人的生活费用。
@#@另外,带薪实习主要还是以增加实践经验为目的,大学生@#@本身并没有工作经验,如果适用最低工资,将不利于实习机会的获得。
@#@“@#@因此,带薪实习不应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而就业实习则不同,就业实习中,实习学生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属@#@于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应当适用最低工资。
@#@@#@三、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法律保护机制的重构@#@
(一)完善立法,为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1、重新界定劳动法上的“劳动者”@#@我国劳动法上没有给予“劳动者”明确的定义,而是从“用人单位”入手,@#@以是否与适格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标准来区分劳动者与非劳动者。
@#@这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劳动法所保护的劳动者的范围,不利于劳动法立法目的的实现。
@#@@#@因此,立法上应借鉴国外关于“劳动者”定义的立法例,给“劳动者”下一@#@个开放式的定义,扩大劳动法上劳动者的范围,将符合劳动者实质的实习大学生@#@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内。
@#@@#@根据《劳动法》第68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2、扩大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因此,我国应通过立法将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实习大学生纳入工伤保险体系,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保险费用,实习@#@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只要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经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后,@#@用人单位就应给予工伤待遇。
@#@@#@3、建立带薪实习大学生的报酬体系@#@无论是从公平角度还是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来讲,用人单位都应该给予@#@实习学生合理的报酬,但仅靠自觉很难保证学生获取劳动报酬权的实现,这需要@#@依靠立法,为带薪实习大学生建立合理的报酬体系。
@#@@#@
(二)签订实习协议,提前预防,并为解决争议提供依据@#@一方面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维权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协议没有约定,@#@用人单位推脱责任。
@#@@#@因此,无论在哪种实习形式下,实习涉及的各方法律主体,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实习学生,应认真签订实习协议,在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的情况下,将@#@实习期间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可能出现的争议特别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争议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三)构建大学生实习权益的司法保护和救济机制@#@";i:
24;s:
23119:
"@#@XX加油站@#@安全条件论证报告@#@@#@1@#@一、项目简介@#@项目名称:
@#@XX加油站新建项目@#@经营单位:
@#@XX加油站@#@企业经济类型:
@#@个体经营@#@项目选址:
@#@XX。
@#@@#@经营范围为:
@#@车用汽油、柴油零售@#@项目规模:
@#@二级加油站、总储量120m3(折算储量为90m3)@#@二、项目建设条件及技术、设备和工程方案@#@
(一)、建设条件@#@
(1)区域情况及地理位置@#@XX地处北纬43°@#@59′-45°@#@22′,东经116°@#@27′-119°@#@22′,国境线长527km,东西长350km,南北宽150km,土地面积22960平方公里。
@#@呈南北略长东西。
@#@东乌旗地处内蒙古高原中部,大兴安岭西麓。
@#@地势北高南低,由东向西倾斜,海拔800~1500米。
@#@@#@
(2)工程地质@#@东乌珠穆沁旗地处大兴安岭森林向蒙古高原过渡地带。
@#@低山丘陵地带,山丘与沼泽并存,平坦地带地表土质属栗钙土,腐殖质一般在25—45厘米之间,钙积层深度为20—60厘米,0.8—1.0米可见砂土,工程地质条件尚可。
@#@@#@(3)水文地质@#@地下水资源主要分布在平原区,水质亦好,宜于农田灌溉。
@#@按地下水系用综合补给量,地上水采用多年平均径流量计算,地下水埋深在150~250m之间。
@#@@#@(4)气候与气象@#@典型的半干旱半温润大陆性气候,多雪少雨,日内气温较低。
@#@气候特征为冬季严寒漫长,春季冷热骤变,夏季水热同期。
@#@年平均冷月气温为-21.3℃,最热月平均气温为20.7℃,气温年较差42℃,气温日较差五月为16.4℃,九月为14.9℃。
@#@极端最高气温达39.7℃,极端最低气温达-40.5℃。
@#@年降水量为256.5毫米,日最大降水量为63.4毫米,年蒸发量为1850.7毫米。
@#@@#@(5)地震@#@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该地区地震烈度为6度。
@#@加油站按7度设防。
@#@@#@
(二)、项目的组成@#@
(1)站房@#@站房位于站区北侧,建筑面积79.3m2(12.2m×@#@6.5m)。
@#@采用一层砖混结构,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门、窗应向外开启,地面应为不发火花地面;@#@距埋地油罐不小于4m,距通气管管口不小于4m,距加油机不小于5m,距密闭卸油口不小于5m;@#@包括:
@#@包括:
@#@营业室(配电间)、锅炉间等。
@#@@#@
(2)加油区@#@加油区布置在站区南侧,建筑面积(网架面积)320m2(20m×@#@16m)。
@#@罩棚顶采用金属球型网架结构,网架材料选用Q235-B无缝钢管及空心球。
@#@罩棚内设置2座加油岛,每座加油岛设置2台整体防爆双枪税控加油机。
@#@@#@(3)储油区@#@储油区布置在站房的站区西北侧,建筑面积(围堰面积)267.3m2(16.5m×@#@16.2m)。
@#@设有围堰,围堰内应采用水泥硬化,汽油罐和柴油罐应选用卧式钢制油罐,并应埋地设置,四个油罐由南北一字排列。
@#@@#@(4)站区东、西、北三侧应设置2.2m高的实体围墙,与站外建(构)筑物隔离;@#@车辆出、入口分开设置。
@#@@#@三、项目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本项目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是火灾、爆炸事故。
@#@导致火灾、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是:
@#@油罐渗油、管道漏油、加油机跑油等形成油蒸汽,油蒸汽与空气结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火源后引起火灾、爆炸。
@#@危险有害因素产生的主要部位是储罐区和加油区。
@#@@#@四、安全条件论证@#@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的要求,在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论证如下:
@#@@#@1.加油站的选址及周边距离安全条件分析@#@XX油站位于东乌珠穆沁旗宝格达山林场所在地。
@#@该站东面为民房(三类保护物)、南面为柏油路(快速路)、西面为空地、北面为空地。
@#@站内储油及加油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4.0.4的规定(见表一)。
@#@@#@项目所选站址站区内地势平坦,拟建站区周边无水库、水厂、水源保护地、军事设施,无地下管网和电缆,站区上方无高压线通过,符合加油站的各项建设条件及防火规范要求。
@#@@#@2.加油站危险、有害因素对周边环境影响分析@#@本加油站主要经营的油品品种为车用汽油、柴油,汽油和柴油主要成份烷烃均为第2.1类易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热源或明火有燃烧爆炸的危险。
@#@在各连接处若发生汽油或柴油泄漏遇明火可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如不能及时扑灭,这些物质燃烧产生的热量可能引燃周围易燃或可燃物质使建筑物受到破坏;@#@燃烧物分解出来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浓烟将会至人伤亡。
@#@如果发生火灾、爆炸,将会使爆炸冲击波范围内的人员、建筑物及环境受到伤害或破坏。
@#@因此,选用道化学公司(DOW)火灾、爆炸危险指数评价法,定量的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对周边环境影响如下:
@#@@#@⑴火灾、爆炸危险指数评价法风险分析计算程序:
@#@@#@火灾、爆炸危险指数评价法风险分析计算程序如下图所示:
@#@@#@选取工艺单元@#@确定物质系数(MF)@#@计算特殊工艺危险系数(F2)@#@计算一般工艺危险系数(F1)@#@确定工艺单元危险系数(F3=F1×@#@F2)@#@确定火灾、爆炸指数@#@(F&@#@EI=F3×@#@MF)@#@确定暴露面积@#@确定暴露区域内财产的更换价值@#@确定基本MPPD@#@确定实际MPPD@#@确定MPPD@#@确定危害系数@#@确定BI@#@计算安全措施补偿系数@#@(C=C1×@#@C2×@#@C3)@#@⑵火灾、爆炸指数(F&@#@EI)的计算@#@①物质系数MF的选取@#@物质系数FM是表述物质在燃烧或其它化学反应引起的火灾、爆炸时释放能量大小的内在特性。
@#@是一个最基础的数值。
@#@@#@由《道化学公司火灾、爆炸危险指数评价法》物质系数和特征表查得,汽油的物质系数MF=16,柴油的物质系数MF=10。
@#@@#@②一般工艺危险系数F1的选取@#@一般工艺危险是确定事故损害大小的主要因素,一般工艺危险共六项(包括放热化学反应、吸热反应、物料处理与输送、密闭式或室内工艺单元、通道、排放和泄漏控制),根据加油站的实际情况,各项系数选取如下:
@#@@#@A放热化学反应:
@#@一般工艺危险过程无放热反应,系数取0.00。
@#@@#@B吸热反应:
@#@无吸热反应,系数取0.00。
@#@@#@C物料处理与输送:
@#@汽油为NF=3的罐装易燃液体,系数为0.85;@#@柴油罐操作温度小于柴油闪点,系数为0.25。
@#@@#@D密闭式或室内工艺单元:
@#@汽油和柴油埋地储罐为非室内工艺单元,系数为0.00。
@#@@#@E通道:
@#@汽油和柴油埋地储罐周围有紧急求援车辆通道,系数为0.00。
@#@@#@F排放和泄漏控制:
@#@考虑到汽车在卸油时有溢罐、溢流等现象,则取该系数为0.50。
@#@@#@一般工艺危险系数(F1)=基础系数+所选取的一般工艺危险系数。
@#@@#@则:
@#@汽油一般工艺危险系数F1=2.35,柴油一般工艺危险系数F1=1.75。
@#@@#@③特殊工艺危险系数F2的选取@#@特殊工艺危险是影响事故发生概率主要因素,特定的工艺条件是导致火灾,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特殊工艺危险共12项(包括毒性物质、负压操作、燃烧范围或其附近的操作、粉尘爆炸、释放压力、低温、易燃和不稳定物质的数量、腐蚀、泄漏-连接头和填料处、明火设备的使用、热油交换系统、转动设备),根据加油站实际情况,各项系数选取如下:
@#@@#@A毒性物质:
@#@由《道化学公司火灾、爆炸危险指数评价法》附录A查得汽油健康危害级别NH=1,毒性物质的危险系数为0.2×@#@NH=0.20;@#@柴油的毒性物质的危险系数取0.00。
@#@@#@B负压操作:
@#@汽油和柴油埋地油罐为常压操作,系数取0.00。
@#@@#@C燃烧范围或其附近的操作:
@#@汽油储罐是NF=3R易燃液体储罐,在储罐泵出物料或者突然冷却时可能吸入空气,有爆炸危险,因此,按《道化学公司火灾、爆炸危险指数评价法》规定,该系数取0.50;@#@柴油罐操作温度小于柴油闪点,没有爆炸危险,因此,按《道化学公司火灾、爆炸危险指数评价法》规定,该系数取0.00。
@#@@#@D粉尘爆炸:
@#@没有粉尘爆炸危险,粉尘爆炸系数取0.00。
@#@@#@E释放压力:
@#@汽油和柴油储罐为常压操作,系数取0.00。
@#@@#@F低温:
@#@汽油和柴油储罐为常温操作,系数取0.00。
@#@@#@G易燃和不稳定物质的数量:
@#@@#@单罐30m3汽油折合总质量为42750Kg(2个罐),1磅(b)=454g,汽油的燃烧热为18.8×@#@103Btu/b(通过《安全评价》第3版,物质系数和特征表查得),因此,汽油的总能量X=42750×@#@103g÷@#@454g×@#@18.8×@#@103Btu/b=1.77×@#@109Btu,通过《安全评价》第3版,贮存中的液体和气体的危险系数表查得该项危险系数为0.37。
@#@@#@单罐30m3柴油折合总质量为50160Kg(2个罐),1磅(b)=454g,汽油的燃烧热为18.8×@#@103Btu/b(通过《安全评价》第3版,物质系数和特征表查得),因此,柴油的总能量X=50160×@#@103g÷@#@454g×@#@18.8×@#@103Btu/b=2.077×@#@109Btu,通过《安全评价》第3版,贮存中的液体和气体的危险系数表查得该项危险系数为0.30。
@#@@#@H腐蚀:
@#@埋地汽油和柴油储罐采用加强级防腐,所以油品的腐蚀性较小,但考虑到油品中杂质对油罐有腐蚀作用,则该系数取0.20。
@#@@#@I泄漏—连接头和填料处:
@#@加油站工艺系统中,法兰连接处可能产生轻微泄漏,则该系数取0.10。
@#@@#@J明火设备的使用:
@#@站内无明火设备,则该系数取0.00。
@#@@#@K热油交换系统:
@#@无热油热交换系统,则该系数取0.00。
@#@@#@L转动设备:
@#@无大于600马力的压缩机和大于75马力的泵,则该系数取0.00。
@#@@#@特殊工艺危险系数(F2)=基本系数+所有选取的特殊工艺危险系数。
@#@则:
@#@汽油特殊工艺危险系数F2=2.37,柴油特殊工艺危险系数F2=1.60。
@#@@#@④工艺单元危险系数F3=F1×@#@F2@#@汽油工艺单元危险系数F3=F1×@#@F2=2.35×@#@2.37=5.57;@#@柴油工艺单元危险系数F3=F1×@#@F2=1.75×@#@1.60=2.80。
@#@@#@⑤火灾、爆炸危险指数(F&@#@EI)=MF×@#@F3@#@汽油火灾、爆炸危险指数(F&@#@EI)=MF×@#@F3=16×@#@5.57=89.12;@#@柴油火灾、爆炸危险指数(F&@#@EI)=MF×@#@F3=10×@#@2.80=28.00。
@#@@#@⑥火灾、爆炸危险指数表@#@火灾、爆炸危险指数附见下表。
@#@ @#@附表@#@工艺设备中的物料:
@#@汽油、柴油@#@操作状态:
@#@汽油储存@#@确定MF的物质:
@#@汽油、柴油@#@操作温度:
@#@常温@#@物质系数:
@#@16、10@#@①一般工艺危险@#@危险系数范围@#@汽油@#@柴油@#@基本系数@#@1.00@#@1.00@#@1.00@#@A放热化学反应@#@0.30~1.25@#@0.00@#@0.00@#@B吸热反应@#@0.20~0.40@#@0.00@#@0.00@#@C物料处理与输送@#@0.25~1.05@#@0.85@#@0.25@#@D密闭式或室内工艺单元@#@0.25~0.90@#@0.00@#@0.00@#@E通道@#@0.20~0.35@#@0.00@#@0.00@#@F排放和泄漏控制@#@0.20~0.50@#@0.50@#@0.50@#@一般工艺危险系数(F1)@#@2.35@#@1.75@#@②特殊工艺危险@#@危险系数范围@#@汽油@#@柴油@#@基本系数@#@1.00@#@1.00@#@1.00@#@A毒性物质@#@0.20~0.80@#@0.20@#@0.00@#@B负压(<66661Pa)@#@0.50@#@0.00@#@0.00@#@C接近易燃范围的操作@#@0.30~0.80@#@0.50@#@0.00@#@D粉尘爆炸@#@0.25~2.00@#@0.00@#@0.00@#@E压力@#@0.00@#@0.00@#@F低温@#@0.20~0.30@#@0.00@#@0.00@#@G易燃及不稳定物质/Kg@#@0.35@#@0.30@#@H腐蚀与磨损@#@0.10~0.75@#@0.20@#@0.20@#@I泄漏-接头和填料@#@0.10~1.50@#@0.10@#@0.10@#@J使用明火设备@#@0.00@#@0.00@#@K热油、热交换系统@#@0.15~1.15@#@0.00@#@0.00@#@L传动设备@#@0.50@#@0.00@#@0.00@#@特殊工艺系数(F2)@#@2.37@#@1.60@#@③工艺单元危险系数(F3=F1×@#@F2)@#@5.57@#@2.80@#@④火灾、爆炸指数(F&@#@EI)=MF×@#@F3@#@89.12@#@28.00@#@(3)安全措施补偿系数@#@在加油站采用一定的措施可降低事故发生概率和危害。
@#@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可对火灾、爆炸危险指数做一定的补偿。
@#@@#@①工艺控制安全补偿系数(C1)@#@A该站有应急电源(备用电源),补偿系数取0.98。
@#@@#@B该站无冷却系统,补偿系数取1.00。
@#@@#@C埋地汽油罐气相空间与外界相通,存在爆炸危险,补偿系数取1.00。
@#@@#@D该站无紧急停车装置,补偿系数取1.00。
@#@@#@E该站无计算机液位仪检测系统,补偿系数取1.00。
@#@@#@F加油站储罐无惰性气体保护,补偿系数取1.00。
@#@@#@G该加油站制定有效完整的操作规程,补偿系数取0.94。
@#@@#@H汽油不属于活性物质,补偿系数取1.00。
@#@@#@I加油站对所经营的成品油的性质和工艺过程有一定的了解,并按有关设计规范和管理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补偿系数取0.95。
@#@@#@②物质隔离安全补偿系数(C2)@#@A加油站没有可遥控操作的紧急切断阀,补偿系数取1.00。
@#@@#@B加油站无倒罐流程,补偿系数取1.00。
@#@@#@C加油站无油品的排放系统,补偿系数取1.00。
@#@@#@D加油站无紧连锁装置控制物流,补偿系数取1.00。
@#@@#@③防火措施安全补偿系数(C3)@#@A加油站无泄露检查装置,补偿系数取1.00。
@#@@#@B该站罩棚网架采用钢结构,补偿系数取0.98。
@#@@#@C加油站无消防供水系统,补偿系数取1.00。
@#@@#@D加油站无特殊灭火系统,补偿系数取1.00。
@#@@#@E加油站无洒水灭火系统,补偿系数取1.00。
@#@@#@F加油站无水幕,补偿系数取1.00。
@#@@#@G加油站无泡沫灭火装置,补偿系数取1.00。
@#@@#@H按规范要求加油站配备了一定数量的干粉灭火器、石棉被和消防沙,补偿系数取0.98。
@#@@#@I加油站电缆埋地敷设,补偿系数取0.94。
@#@@#@安全措施补偿系数的选取及计算见附表。
@#@@#@附表@#@项目@#@补偿系数范围@#@采用补偿系数@#@汽油@#@柴油@#@①工艺控制安全补偿系数(C1)@#@A应急电源@#@0.98@#@0.98@#@B冷却装置@#@0.97~0.99@#@1.00@#@C抑爆装置@#@0.84~0.98@#@1.00@#@D紧急切断装置@#@0.96~0.99@#@1.00@#@E计算机控制@#@0.93~0.99@#@1.00@#@F惰性气体保护@#@0.94~0.96@#@1.00@#@G操作规程@#@0.91~0.99@#@0.94@#@a开车@#@0.50@#@b正常停车@#@0.50@#@c正常操作条件@#@0.50@#@d检修后的重新开车@#@1.00@#@e检修程序@#@1.50@#@f设备管线的更新和增加@#@2.00@#@g发生故障的应急方案@#@3.00@#@H活性化学物质检查@#@0.91~0.98@#@1.00@#@I其它工艺过程危分析@#@0.90~0.98@#@0.95@#@注:
@#@X=a+b+c+d+e+f+g=9,操作规程安全补偿系数=1-X/150=0.94@#@工艺控制安全补偿系数C1=A×@#@B×@#@C×@#@D×@#@E×@#@F×@#@G×@#@H×@#@I=0.88@#@②物质隔离安全补偿系数(C2)@#@A遥控阀@#@0.96~0.98@#@1.00@#@B卸料、排空装置@#@0.96~0.98@#@1.00@#@C排放系统@#@0.91~0.97@#@1.00@#@D连锁装置@#@0.98@#@1.00@#@物质隔离安全补偿系数C2=A×@#@B×@#@C×@#@D=1.00@#@③防火措施安全补偿系数(C3)@#@A泄露检查装置@#@0.94~0.98@#@1.00@#@B钢结构@#@0.95~0.98@#@0.98@#@C消防供水系统@#@0.94~0.97@#@1.00@#@D特殊灭火系统@#@0.91@#@1.00@#@E洒水灭火系统@#@0.74~0.97@#@1.00@#@F水幕@#@0.97~0.98@#@1.00@#@G泡沫灭火装置@#@0.92~0.98@#@1.00@#@H手提式灭火器和喷水枪@#@0.93~0.98@#@0.98@#@I电缆保护@#@0.94~0.98@#@0.94@#@防火措施安全补偿系数C3=A×@#@B×@#@C×@#@D×@#@E×@#@F×@#@G×@#@H×@#@I=0.90@#@加油站的安全措施补偿系数CF=C1×@#@C2×@#@C3=0.88×@#@1.00×@#@0.90=0.79@#@注:
@#@无安全补偿系数时,填入1.00。
@#@@#@④安全补偿系数@#@该站的安全措施补偿系数CF=C1×@#@C2×@#@C3=0.88×@#@1.00×@#@0.90=0.79@#@(4)危险分析@#@①火灾、爆炸危险指数等级@#@对照“F&@#@EI及危险等级表”见附表4-3,由以上计算得知:
@#@汽油储油区火灾、爆炸危险指数(F&@#@EI)为89.12,属于“较轻”危害等级;@#@柴油储油区火灾、爆炸危险指数(F&@#@EI)为28.00,属于“最轻”危害等级。
@#@F&@#@EI及危险等级见附表。
@#@@#@附表@#@火灾、爆炸指数(F&@#@EI)@#@危险程度等级@#@1~60@#@最轻@#@61~96@#@较轻@#@97~127@#@中等@#@128~158@#@很大@#@>159@#@非常大@#@补偿后的火灾、爆炸危险指数CF=安全措施补偿前的火灾、爆炸危险指数F&@#@EI×@#@安全措施补偿系数=89.12×@#@0.79=70.40。
@#@@#@补偿后指数为70.40,接近“最轻”危害等级。
@#@可见措施能明显降低事故的严重等级,显著提高系统的本质安全化水平。
@#@@#@②暴露半径@#@暴露半径计算公式为:
@#@R=(F&@#@EI)×@#@0.84×@#@0.3048@#@式中R-暴露半径@#@F&@#@EI-火灾、爆炸危险指数@#@根据上式求出该单元的暴露半径:
@#@@#@汽油:
@#@R=89.12×@#@0.84×@#@0.3048=22.82m;@#@柴油:
@#@R=28.00×@#@0.84×@#@0.3048=7.17m。
@#@@#@③暴露区域面积@#@汽油暴露区域面积S=∏R2=(22.82m)2×@#@3.14=1635.16m2,柴油暴露区域面积S=∏R2=(7.17m)2×@#@3.14=161.42m2。
@#@@#@④危害系数@#@单元危害系数是确定工艺单元中危险、有害物质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能量释放所造成破坏效应的大小。
@#@它是由物质系数(MF)和工艺危险系数(F3)按危害系数计算图查得:
@#@该单元汽油危害系数为0.53,柴油危害系数为0.16。
@#@@#@(5)危险分析汇总@#@用道化学火灾、爆炸危险指数评价法对加油站储油区的危险分析汇总见附表3-7。
@#@@#@附表3-7@#@序号@#@内容@#@工艺单元@#@备注@#@汽油@#@柴油@#@1@#@火灾、爆炸危险指数@#@89.12@#@28.00@#@2@#@危险等级@#@较轻@#@最轻@#@3@#@暴露区域半径@#@22.82m@#@7.17m@#@4@#@暴露区域面积@#@1635.16m2@#@161.42m2@#@5@#@暴露区域内财产价值@#@X@#@X@#@6@#@危害系数@#@0.53@#@0.16@#@7@#@基本最大可能财产损失(基本MPPD)@#@0.53×@#@X@#@0.16×@#@X@#@基本最大可能财产损失是假定没有采取任何一种安全措施可能造成的最大财产损失。
@#@基本MPPD=暴露区域内财产价值×@#@暴露区域面积@#@8@#@安全措施补偿系数@#@0.79@#@9@#@实际最大可能财产损失(实际MPPD)@#@0.79×@#@0.53×@#@X@#@实际最大可能财产损失表示在采取适当的(但不完全理想)防护措施后,发生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实际MPPD=基本MPPD×@#@C@#@3建设项目对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居民生活的影响@#@XX油站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该站总平面布置图,通过现场安全检查及上述分析得出:
@#@@#@该站的站址选择及总平面布置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的要求。
@#@加油站周边暴露区域半径范围均为空地,由此可见加油站一旦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只要扑救及时,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
@#@@#@
(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XX油站位于XX。
@#@东面为民房(三类保护物)、南面为柏油路(快速路)、西面为空地、北面为空地。
@#@加油站周围无大型居民区、学校等人口密集场所和公共设施,因此,周围环境对本项目影响较小。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该项目地区,属于典型的半干旱半温润大陆性气候,多雪少雨,日内气温较低。
@#@气候特征为冬季严寒漫长,春季冷热骤变,夏季水热同期。
@#@年平均冷月气温为-21.3℃,最热月平均气温为20.7℃。
@#@@#@正常情况下该地区地质、地貌、气候、水文条件对安全经营无影响。
@#@但季节性气候,如春季的沙尘暴、夏季的雷电、炎热,冬季的严寒都会对安全营运造成不利影响。
@#@@#@(八)安全条件论证结论@#@通过以上分析,认为XX油站目前具备的安全条件是可以接受的。
@#@@#@站内设施之间的安全防火距离对照表@#@项目@#@评价依据@#@标准距离(m)@#@设计距离(m)@#@结果@#@埋地油罐—埋地油罐@#@(GB50156-2002[2006年版])5.0.8@#@0.5@#@0.5@#@符合@#@埋地油罐—站区西墙@#@(GB50156-2002[2006年版])5.0.8@#@3@#@7.5@#@符合@#@埋地油罐—站区北墙@#@(GB50156-2002[2006年版])5.0.8@#@3@#@4.0@#@符合@#@埋地油罐—站房@#@(GB50156-2002[2006年版])5.0.8@#@4@#@10.1@#@符合@#@通气管管口—站房@#@(GB50156-2002[2006年版])5.0.8@#@4@#@20.6@#@符合@#@密闭卸油口—站房@#@(GB50156-2002[2006年版])5.0.8@#@5@#@7.2@#@符合@#@税控加油机—站房@#@(GB50156-2002[2006年版])5.0.8@#@5@#@15.1@#@符合@#@通气管管口—站内道路@#@(GB50156-2002[2006年版])5.0.8@#@3@#@12.0@#@符合@#@通气管管口—站区西墙@#@(GB50156-2002[2006年版])5.0.8@#@3@#@4.0@#@符合@#@通气管管口—站区北墙@#@(GB50156-2002[2006年版])5.0.8@#@3@#@9.0@#@符合@#@通气管管口—密闭卸油口@#@(GB50156-2002[2006年版])5.0.8@#@3@#@12.0@#@符合@#@埋地油罐—配电间@#@(GB50156-2002[2006年版])5.0.8@#@5@#@10.1@#@符合@#@通气管管口—配电间@#@(GB50156-2002[2006年版])5.0.8@#@5@#@20.6@#@符合@#@密闭卸油口—配电间@#@(GB50156-2002[2006年版])5.0.8@#@6@#@7.2@#@符合@#@税控加油机—配电间@#@(GB50156-2002[2006年版])5.0.8@#@6@#@15.1@#@符合@#@埋地油罐—配电间@#@(GB50156-2002[2006年版])5.0.8@#@18.5@#@25.2@#@符合@#@通气管管口—配电间@#@(GB50156-2002[2006年版])5.0.8@#@18.5@#@35.7@#@符合@#@密闭卸油口—配电间@#@(GB50156-2002[2006年版])5.0.8@#@15@#@22.3@#@符合@#@税控加油机—配电间@#@(GB50156-2002[2006年版])5.0.8@#@15@#@15.1@#@符合@#@";i:
25;s:
12465: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管理办法@#@2012.7.27@#@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提高监督抽查有效性,明确工作职责,从生产源头确保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规定》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监督抽查、省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和外省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移送的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的后处理工作。
@#@@#@第三条 监督抽查后处理措施主要包括公告、通报、整改复查、行政处罚、移送等。
@#@@#@第四条 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按照“统一要求,分级实施,各负其责”的原则。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建立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档案。
@#@@#@第五条 监督抽查后处理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后处理工作内容@#@第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做好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统计、汇总、上报和分析工作,把握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普遍存在的质量问题,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必须进行整改;@#@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生产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待迁址完成或自然灾害消除后,必须进行整改。
@#@@#@第八条 @#@ @#@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负责后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下列严重质量问题时,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一)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三)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四)失效、变质的;@#@@#@(五)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 @#@ @#@第十条 对抽查中反映出有倾向性的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抽样合格率较低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检验机构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举办不合格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
@#@@#@第三章后处理工作程序及要求@#@第十二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按以下要求,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
(一)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三)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四)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登记数量,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
@#@@#@(五)查阅销售记录,立即收回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产品已经销售无法收回的,要做好情况记录并加强售后服务保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六)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在管理、人员、技术、工艺设备、原材料、产品检验等方面采取相应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七)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八)产品经企业自检或委托检验合格后,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九)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
@#@@#@第十三条 国家监督抽查的整改复查工作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实施。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下达整改通知,并告知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 @#@省级(含外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整改复查工作,原则上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监督部门负责,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达整改通知,并督促企业限期整改;@#@特殊情况下,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生产企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接负责整改复查工作,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实施。
@#@@#@第十五条 @#@ @#@市级(含外市质监部门移送)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达整改通知,并负责企业的整改复查工作。
@#@对监督抽查中发现具有区域性、普遍性质量问题以及涉及到人身、财产安全的严重不合格产品情况,必须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 县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整改复查、上报、处理等工作,参照市级监督抽查执行。
@#@@#@第十七条 @#@ @#@企业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整改期满5日前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0日;@#@确因不能正常办公而造成暂时不能进行整改的企业,应当办理停业证明,停止同类产品的生产,并在办公条件正常后,按要求进行整改、复查。
@#@企业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第十八条 负责后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整改复查。
@#@整改复查包括对企业整改工作有效性的现场核查和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复查检验。
@#@负责后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成立现场核查组,现场核查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检验机构的技术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行业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工作。
@#@@#@第十九条 @#@ @#@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到期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复查的,由负责后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第二十条 @#@ @#@负责组织整改复查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复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下发整改复查结果书面通知。
@#@企业整改工作现场核查和复查检验全部合格的,为整改复查合格。
@#@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后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
@#@@#@第二十三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支付。
@#@@#@第四章移送@#@第二十四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的质量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抽查的不合格产(商)品,凡涉及外省生产企业的,要及时填写、发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移送处理单》(外省)至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凡涉及省内其他市、县生产企业的,同样要及时填写、发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移送处理单》至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六条 省局收到外省质量技术监督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移送的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后,及时下发《外省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移送的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处理通知书》至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由该市局负责实施后处理工作。
@#@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结果及相关材料报省局。
@#@由省局负责将处理结果反馈外省的移送部门。
@#@@#@第二十七条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外省质量技术监督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移送的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后,应参照第二十五条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后处理工作,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至外省移送部门并报告省局。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 @#@被抽查企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第三十二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
@#@@#@
(一)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二)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第三十三条 对在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中,因主观故意或过失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导致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过错责任。
@#@直接具有过错行为的人员为主要过错责任人,其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应承担失察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后处理工作文书处理,采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监督抽查统一文书。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定期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4年9月发布的《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i:
26;s:
1773:
"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信息识别获取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识别并获取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品和服务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实现对遵守法律、法规所作的承诺。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管理。
@#@@#@3职责@#@3.1安委办负责安全、消防及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有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与其它要求的获取与收集。
@#@@#@3.2综合管理部负责交通安全、职业卫生等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获取与收集。
@#@@#@3.3其它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安全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的获取与收集。
@#@@#@4.获取渠道、方式、时机及更新@#@通过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及消防部门、市国资委、各种安全工作会议、行业协会、各类有关报刊、杂志、电视、网络等渠道随时获取最新版本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要求。
@#@及时更新企业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要求清单,新法律获取后要及时向相关人员进行宣贯培训,可采取自学、集中授课、专家讲座等形式进行培训,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落实执行工作。
@#@@#@5.保管@#@安委办负责保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原件,其他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的保管。
@#@@#@6.符合性评审@#@每年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符合性评价,及时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及要求的现象要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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