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高级中学章程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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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确立“科学和人文并重,全面和个性共举,基础和创新融通”的课程特色追求,努力建构“高素质、强
潜能、重个性”的课程体系,“高立意、强思辨、重互动”的教
学体系和“专业性、效能化、研究型”的师资团队。
第九条
校标:
校徽:
校旗:
第十条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主持学校两个校区的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高级中学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钱江校区由一名副校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或修订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核;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高级中学委员会,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高级中学委员会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
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学校共青团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
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学校设置校长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教科处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日常行政工作的协调、督办、安全保卫和人事管理等工作。
教务处具体负责及指导学校日常教学、课程设置与落实、师资管理、学籍管理等工作。
政教处全面负责及指导学校德育管理、文体活动等工作。
教科处具体负责学校教育科研的指导及实施工作。
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保障工作。
学校作为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在校内特别设立教育技术中心。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
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中国共产党高级中学委员会发挥监督保障作
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
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学校建立校史馆,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
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
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通过人民
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
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以校长为领导,分管校长负责的双
线教学管理机制。
一条线为教学副校长、教务处、教科处等中层以上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教研组、备课组和教师开展日常教学工作的教学管理体制,具体负责课程设置、宏观教学管理、考试考务、教学科研等方面工作;
另一条线由分管校领导、相关年级中层干部、年级组长等组成年级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具体教育教学工作,组织有关教育教学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师生相关事项。
教研组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教研组长按学校要求,负责课程研发,具体制定并落实本教研组的教学工作计划,进行教学常规管理、组织教学质量评估等方面的工作,领导本组开展教育教学科研,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率。
教研组下设年级备课组,备课组工作由备课组长负责,备课组长在教研组长指导下按学校各部门及年级组相关要求,负责组织落实本年级本学科的集体备课、质量评估、课堂改进等具体事项。
第二十三条学校实行体验式的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学校实施主体性德育,实行全员德育,坚持“以精进道德立人”为核心理念,努力推进学校德育工作,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提升;
积极推进体验式德育模式,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基础道德、行为规范、生命健康、现代文明等教育。
不断完善和推进学校“一理、两会、三评、四礼、五节”的德育特色活动:
一理(培养“和谐+个性+卓越”的杭高人),二会(杭高讲坛、樱花文会),三评(三好学生、杭高达人、卓越学子),四礼(开学礼、感恩礼、成人礼、毕业礼),五节(读书节、社团节、科技节、体育节、艺术节)。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道德与法治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不断完善学生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整合德育资源,如校外第二课堂活动、综合实践活动、团队、志愿者工作管理,促进学生形成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成为以自主发展为特征,具有高水平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第二十四条学校按年级设立年级组(年段)。
年级组(年段)在政教处、教务处以及年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年级教育教学工作的协调与落实。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
班主任负责班级学生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班集体建设及班集体环境营造,负责协调本班各学科教学工作,并与学生家长联系沟通。
第二十五条学校根据实际,整合学校资源,在普及的基础
上,努力建设一批特色鲜明、成果显著、管理规范、影响广泛的优秀社团,传承和丰富学校特色鲜明的社团文化。
学校社团建设与课程改革、校本课程建设、学生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活动紧密结合。
学校设立各类学生社团,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增强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以开展校园文化活动为载体,锻炼、提高各学生社团的活动能力,检验学生社团自身建设能力,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落实国家必修和限定选修类课程的基础性地位。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的整体功能,尊重青年学生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以培养“和谐发展、个性凸显、卓越成长”的杭高人为目标,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通过构建学科素养类、人格培养类、兴趣特长类、实践研究类、领导能力类、国际理解类等学校课程结构,发挥人文与社会、文学与艺术、科学与创新、技术与生命、体育与健康等各领域内容的育人作用。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第二十七条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分类分层走班教学的教学组织形式。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开齐开足各类课程,努力构建多层次、多选择的具有杭高特色的课程体系,并建立与之配套的教学、科研、课程信息管理、课程与教学评价、课程资源开发及学生管理等规章制度,满足学生自主全面发展需要。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考试和考查,减轻学生学习负担;
建立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包括推门听课、调研听课、教师满意率调查、班级教学日记、教学质量分析与改进制度等;
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生用书、学生教辅资料征订的要求,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用书目录”选择教材与教辅资料;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控制学生在校时间,合理布置课外作业,减轻学生课外学习负担。
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
鼓励资优学生超前学习;
实行导师制,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个别辅导和谈心,从学习方法、学习侧重等方面加强个性化辅导,努力使每一位学生得到发展。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语文教研组承担推广普通话的主要任务,并通过演讲比赛、辩论赛、书法比赛等形式加以强化。
第二十八条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教学以课堂为主体的原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验活动,改进教法与学法方法。
执行各科的学习规范,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
采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优化课堂教学的目标、内容、方法、过程和结构。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努力增强学生主体意识,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学生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心理体魄等基本素质方面都得到普遍提高,促进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学生都能学有所长。
按主管部门的规定规范考试,认真组织期中、期末等教学质量监测和包括选修课在内的部分学科的毕业(结业)考试或考察,
并按要求作好成绩登记、统计和质量分析。
第二十九条确保学校的体育、卫生工作正常开展。
学校认真执行《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例》,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节”、校园运动会和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育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学生宿舍和其他学生集中活动场所实施禁烟。
第三十条学校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心理专职与兼职辅导教师,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开设心理咨询电话,群体辅导与个别辅导相结合,加强对学生的心理辅导工作,促进学生身心
健康发展。
第三十一条学校重视艺术教育、科技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国防教育。
严格按教学大纲要求开足开齐艺术课程、科技教育和劳动技术教育课程,按大纲要求进行授课、考核。
学校广泛开展艺术教育、科技教育、劳动技术教育活动,每年采用班级承办的方式举办“读书节”、“‘红五月’校园文化艺术月”、科技节活动。
通过开展这些活动,来提升学生的审美情趣和审美能力,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实践能力。
第三十二条以学校信息化环境建设为基础,技术服务为保障,利用现代教育技术进行教育创新为动力,探索应用为重点,构建一个为学校教育、科研、管理等提供服务和资源保障的信息化平台,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学生学习服务。
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特级教师、名师等组成的学术指导委员会,在教育教学工作、教育改革、教育科研和培养青年教师等方面发挥学术指导、学术交流、学术研究、学术评价等作用。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切实加强教育科研工作,鼓励支持教师投身教育教学科研,落实学校科研兴校的发展战略。
参与国家、省、市级课题申报及
研究,并做好相关课题的成果转化工作。
第五章学生
第三十四条学校按有关规定招生录取学生。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五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
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学校按照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
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学校按学年设立奖学金评比,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鼓励学生的特长发展。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学校对偏远地区、路途遥远无法当日往返上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学校设立专门部门对膳宿学生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设立助学金和建立“爱心基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
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
学生充分发展。
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
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
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
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
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
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编制管理的规定、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
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
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
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八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条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二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
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学校资产
第五十四条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万元。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补助收入。
第五十五条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
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
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七条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
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一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日常联系机制。
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
健康成长。
第六十四条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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