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环保厅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文档格式.doc
- 文档编号:8255244
- 上传时间:2023-05-10
- 格式:DOC
- 页数:56
- 大小:307KB
广西自治区环保厅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文档格式.doc
《广西自治区环保厅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文档格式.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西自治区环保厅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文档格式.doc(5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五)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等要求。
(六)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七)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八)需要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的建设项目,其所在地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拟采取的环境风险防范、应急与减缓措施满足突发性事件或事故发生时污染控制要求。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实施对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实施范围:
涉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六、申请材料
根据相关规定,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1.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书1份;
2.环境影响报告书文字版一式3份,电子版一式3份;
3.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
4.依法需要编制行业规划、各类园区(区域)规划的,应提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及该项目列入其规划的证明材料;
5.扩建、技改项目应提供原项目环评审批、竣工环保验收批文复印件;
6.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排放、项目环评评价标准、选址(线)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环保部门规定的条件;
7.实施审批制的,应有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8.实施备案制的,应有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备案文件。
9.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二)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1.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申请书1份;
2.环境影响报告表文字版一式3份,电子版一式3份;
3.依法需要编制行业规划、各类园区(区域)规划的,应提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及该项目列入其规划的证明材料;
4.扩建、技改项目应提供原项目环评审批、竣工环保验收批文复印件;
5.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排放、项目环评评价标准、选址(线)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6.实施审批制的,应有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7.实施备案制的,应有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备案文件。
8.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三)应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由申请人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
1.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书1份;
2.重新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3份,电子版一式3份;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意见;
4.扩建、技改项目应提供原项目环保审批、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批文复印件;
6.依法需要编制行业规划、各类园区(区域)规划的,应提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及该项目列入其规划的证明材料;
7.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
环境影响报告书60日,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环境影响登记表15日,重新审核10日。
2.自治区本级承诺办结时限:
环境影响报告书2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1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7个工作日,重新审核7个工作日。
市、县(区)的承诺办结时限由各市、县(区)确定。
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规定: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受理后公示10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对环境有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对评价结论有争议、公众意见大的,受理后,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所需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一)自治区本级咨询电话:
0771-5595341
(二)自治区本级投诉电话:
0771-5595845
(三)各市、县(区)的咨询、投诉电话由各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附件:
1.自治区环保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分类目录
2.行政审批流程图(附件1-1、1-2、1-3、1-4)
3.申请书示范文本
自治区环保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分类目录
一、Ι类项目
(一)选址存在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或造成区域环境质量下降可能的建设项目。
(二)在依法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时,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
(三)属国家产业限制类(获发改部门确认)或影响我区重要产业布局调整的建设项目。
(四)涉及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地区的重大项目或涉及重大生态影响的建设项目。
(五)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以下项目。
1.化工石化:
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
2.轻工纺织:
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
(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两高一资”项目。
1.钒冶炼、铁合金项目。
2.属于危险废物的尾矿、废渣等综合利用的冶炼项目。
3.炼油、沥青及沥青添加剂项目。
4.非钢铁生产的焦化项目。
5.蔗渣制浆造纸项目。
6.酵母、酒精、淀粉、酿造、味精、制革项目。
(七)属我厅审批权限的化工、农药原药和中间产物制造项目。
(八)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加工项目。
(九)厅领导认为需要上会审查的项目。
二、Ⅱ类项目
(一)除Ι类所列的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其它项目。
(二)农林水利:
涉及开荒项目,跨地级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
(三)能源:
新建水电站项目(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可再生能源发电(除水电站和风电站外)项目、非燃煤热电站。
自治区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
(四)属我厅审批权限的交通项目。
(五)原材料:
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以下规模铁矿开发项目。
铅锌矿、锰矿开采项目。
水泥熟料生产项目。
投资1亿元以下稀土深加工项目。
(六)轻工:
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
(七)城建:
跨地级市日调水3万吨及以上城市供水项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垃圾焚烧项目。
(八)社会事业:
新建大学、医院项目。
(九)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至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项目,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和自治区地质公园区域内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
(十)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输变电工程、广播电视、无线通信、雷达导航系统等建设项目。
三、Ⅲ类项目
(一)能源: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
自治区辖区内年输气能力小于5亿立方米输气管网项目。
(二)属我厅审批、需进行变更项目。
(三)核技术利用项目,无线通信工程,总功率200千瓦以下的电视发射塔,总功率1000千瓦以下的广播台、站,雷达系统,工业、科学、医疗使用电磁辐射设施等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
附件2-1
Ⅰ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60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不属于本厅
职权范围的
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受理后拟审批公示10日(不计入限期办结时限)
行政审批办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共限10个工作日)
承办人根据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限8个工作日)
办公室领导审核
(限2个工作日)
会签处室审阅材料
专题会审议、提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意见
(限6个工作日)
厅办公室核稿,厅负责人审定
(限各1个工作日)
厅办公室制作文件(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11
附件2-2
Ⅱ类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流程图
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承办人根据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限10个工作日)
(限4个工作日)
(限各2个工作日)
附件2-3
Ⅲ类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流程图
(报告书:
法定办结时限60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报告表:
法定办结时限30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查
办公室制作文件(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附件2-4
重新审核、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
重新审核10日、登记表15日,承诺办结时限:
重新审核7个工作日、登记表7个工作日)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需进行审批公示的项目公示10日(不计入限期办结时限)
承办人根据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限6个工作日)
(共限7个工作日)
(限1个工作日)
附件2
×
公司(单位)
关于《×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申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我公司(单位)《×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由×
(环评单位)编制完成,并于×
年×
月×
日通过了×
(技术评估单位)组织的技术评审,现报请贵厅审批。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日
A18902
—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审批操作规范
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等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
(一)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1997年3月25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发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
(一)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二)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三)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四)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
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
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
负责辖区内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队伍的建设;
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
三、实施对象和范围
从事下列伴有电磁辐射或放射性实践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1.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
2.建设伴有电磁辐射或放射性的建设项目、设施;
3.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和加工利用。
四、实施权限和主体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2009年1月16日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桂环发〔2009〕52号,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规定(试行)》(桂环发〔2009〕13号,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有关规定,环境保护部审批
范围之外的其它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如下:
(一)自治区环保厅审批
1、环境保护部委托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的辐射建设项目。
2、除核技术应用项目外,列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其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辐射建设项目。
3、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辐射建设项目。
4、可能造成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辐射建设项目。
5、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的有重大变更需重新审批的辐射建设项目。
6、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技术应用项目。
(二)环境保护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范围以外的其它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行政审批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清洁生产的新、改、扩建设项目;
(二)符合城市规划以及环境功能区划;
(三)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为保护环境禁止建设项目、禁止建设地区和严格控制建设地区的名录的要求;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等级要符合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国家环保总局《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和《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等技术规范和导则的要求编写,并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和《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中的格式化表格仍不能完全说明的,须按照报告书中规定的条目编制补充说明;
(六)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该在报批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它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和不采纳的说明;
(七)有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与所从事的辐射工作相适应的拟建场所、设施和装备(包括放射源贮源库和放射性废物暂存间);
(八)配备合格的专(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九)制定了相关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计划和事故应急方案;
(十)非密封源应用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和能力;
(十一)有符合法律要求的放射源退役方案。
(十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要求。
(十三)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1、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申请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3份、电子文件2份;
3、项目环评评价标准、选址(线)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环保部门规定的条件;
4、环境影响报告书需有自治区环保厅依法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
5、扩建技改项目,环评文件中应附有原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和竣工环保验收批复文件;
6、实施审批制的,应有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7、实施备案制的,应有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备案文件。
8、国家、自治区规定依法需要提供的规划环评审查意见。
(二)环境影响登记表
2、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5份;
1、法定办结时限:
环境影响报告书时限60日;
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环境影响登记表15日。
2、自治区本级承诺办结时限:
环境影响报告书时限20个工作日;
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时限10个工作日;
环境影响登记表7个工作日。
市、县(市、区)的承诺办结时限由各市、县(市、区)确定。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自2006年3月18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2008年9月18日公布的《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70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报告书、城市建设项目的报告表、涉及重大环境保护敏感区的项目的环评文件受理后公示1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对环境有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对评价结论有争议、公众意见大的,受理后,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1.自治区本级咨询电话:
2.自治区本级投诉电话:
3.各市、县(市、区)的咨询、投诉电话由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1
伴生放射性矿产开发加工项目
会签处室审阅材料,提出会签意见
厅办公室核稿(1个工作日),厅负责人作出审批决定(1个工作日)
服务窗首问责任人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24
附件1-2
涉及环境敏感区域的输变电工程、广播电视、无线通讯、雷达导航系统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审批流程图
职权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广西自治区 环保 行政 审批 项目 操作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