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信息及敏感信息排查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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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信息;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票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信息;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五)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媒体信息及敏感信息排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证券投资处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排查工作。
第二章媒体信息的排查与管理
第四条证券投资处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关注媒体上对公司的报道、传闻及投资者反映的信息。
第五条公司工作人员在知悉媒体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应的情况后,若发现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立即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报告。
相关媒体信息若有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需履行会议审定程序的,董事会秘书应立即报告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并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或监事发出会议通知。
在相关信息披露之前,所有知情人均负有信息保密义务。
第六条证券投资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对涉及公司的媒体信息,快速反应,通过内部信息自查、向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发问询函等方式进行认真核实。
在核实的基础上,及时作出正面回应,主动依法披露相关事项或予以澄清,消除市场的不良影响,确保全体股东公平地知悉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七条媒体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在第一时间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信息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披露的澄清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媒体传播的信息内容及其来源;
(二)媒体传播的信息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公司在进行相关媒体信息排查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对投资者通过电话、传真、网络、邮件等渠道向公司反映的情况,在核实的基础上,及时、耐心、细致地答复投资者的疑问,妥善处理各类咨询或投诉,切实防止投资者因情绪激动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第三章敏感信息的排查与管理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处应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控股子公司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
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
必要时,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处可以对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将敏感信息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对其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进行敏感信息排查,其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时,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立即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在排查过程中,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处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处应注意收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市场传闻,并保持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密切联系,及时掌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的敏感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敏感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均属应保密的信息,公司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严格保密。
在公司未将该敏感信息公开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他公司经营情况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披露的敏感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参加新闻发布会等公开媒体活动时,应事先就被采访内容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不得泄露公司未公开的敏感信息,涉及已公开信息的,应统一以公告内容为准。
第十五条公司应对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敏感信息。
第十六条如尚未披露的敏感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公司披露敏感信息时,根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敏感信息。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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