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职责汇编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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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2002年9月1日
13、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教委、1996年12月16日
14、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国家教委令15号1991年04月26日
15、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教育委1996年12月16日
16、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年6月1日
17、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2003年5月1日
18、辽宁省民办中小学管理条例省人大1999年3月1日
19、辽宁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省人大1990年11月23日
(二)授权执法依据目录
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机关及文号施行日期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6年7月1日
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2004年05月21日
三、行政执法共同法律依据目录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1990、1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八届全国人大七次会议(1995、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1996、10、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督法》八届全国人大二十五次会议(1997、5、9);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九届全国人大九次会议(1999、10、1);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2004、7、1);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2006、1、1);
(二)行政法规
1、《国家赔偿使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71号)(1995、1、25)
2、《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1998、1、1)
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2001、7、9)
(三)地方性法规
1、《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2003、10、1)
2、《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省十届人大十七次会议(2005、4、1)
(四)省政府规章
1、《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17号(1992、3、1)
2、《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补充规定》辽政办发[1995]15号(1995、3、17)
3、《辽宁省行政处罚听政程序暂行规定》省政府令76号(1997、5、20)
4、《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10号(200、1、1)
5、《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148号(2002、12、1)
6、《辽宁省规章规范行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149号(2002、12、1)
7、《辽宁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省政府令172号(2004、7、1)
8、《辽宁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省政府令173号(2004、7、1)
9、《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186号(2005、10、1)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注释[2002]21号)
四、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
(一)锦州市教育局是主管全市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起草地方教育政策和规章制度。
2、负责提出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
拟定教育体制改革政策以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3、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
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
监测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
按有关规定管理域外对我市的教育援助、教育货款。
4、统筹管理全市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工作;
指导全市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
负责市属各类中等学校专业设置的审批工作;
负责各级各类社会力量办学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5、组织对全市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6、指导市属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品德教育工作;
负责市属及中等以下学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
7、负责全市教师队伍建设工作;
指导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负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的审批工作。
8、统筹管理全市各类高、中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
与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和实施各类高、中等学校招生计划;
负责全市大中专院校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参与拟定大中专院校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安置政策。
9、指导直属单位及省属中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
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
协调管理省属中等学校干部工作;
负责教育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10、负责教育系统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正建设工作。
11、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12、负责中、小学校办企业认证的审批;
负责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派出的综合管理工作。
13、代市政府管理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14、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一)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二)行政处罚
1、警告。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九条“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颂发、印刷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四)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五)取消违法颂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
(六)撤销教育教师资格;
(七)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
(八)责令停止招生;
(九)吊销办学许可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部门实施上述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九条
3、没收违法所得。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法》
六、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
执法机构:
锦州市教育局综合法规处
执法
岗位
执法内容
类别
执法范围与执法权限
执法依据
执法程序
与时限
执法责任
民办
教育
社会力量举办高级中学(含完全中学)、不具备颁发学历资格证书的高等教育自学助考机构、远程教育机构和中外合作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与培训机构的审批
行政
审批
执法范围:
全市区域内社会力量举办高级中学、不具备颁发学历资格证书的高等教育自学助考机构、远程教育机构和中外合作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与培训机构。
执法权限:
办理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办学许可证。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三条
1、受理申请;
2、初审;
3、专家评审;
4、补正材料;
5、局长办公会议;
6、审批、告知;
7、颁证。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解散进行核准
核准
经市教育局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培训机构申请终止。
对核准终止的民办教育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予以公告,收回办学许可证和公章。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条
1、受理
2、核准
3、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办学许可证及印章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处罚
经市教育局批准设立的所有民办教育机构。
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执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
《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一款。
机构
检查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
检查
全市市属院校,市县教育部门
对发现违法的问题予以纠正或查处。
《教育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
执行市教育局行政检查程序。
对违法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处罚
未经市教育局批准而举办的民办高级中学(含完全中学)、中等专业学校、高等教育自学助考班以及实施艺术、体育、卫生、财经、电脑、法律等培训的培训机构、民办远程教育机构等各级各类培训机构。
予以撤消,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执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组织复议。
复议
对市招生办、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案。
决定的行政复议案的管理,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组织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三条
2、审理
3、决定
4、归档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锦州市教育局计划财务处
局直
单位
教育系统财务审计
市属学校及局直事业单位。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
1、《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四条。
2、《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一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三十三条。
全市教
育系统
对教育收费情况进行检查
全市教育系统各行政事业性收费。
《辽宁省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监督管理及追究暂行办法》。
1、《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关于发布全省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3、《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锦州市教育局督学室
检查岗
督导各县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区市县普通中小学校的教育工作
市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中小学校
市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5条、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34、35条。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2条
《辽宁省九年义务教育条例》第26条
按《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的督导程序办理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20条
锦州市教育局人事处
教师资格
认定岗
对教师资格实行行政许可审查
许可
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教师法》第13条,《教师资格条例》第3条、第13条。
1、本人申请,提交证明或材料。
2、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3、符合条件的应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1、《公务员法》第53-55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33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处理
申请或已取得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人员
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第19条
《行政处罚法》规定程序
同上
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理
《教师法》第37条,《教师资格条例》第19条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处理
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有关考试人员
考试成绩作废,三年内不得再次考试
《教师资格条例》第20条
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处理
全市已取得教师资格人员
丧失教师资格并收缴教师资格书
《教师资格条例》第18条
处罚岗
对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理。
直属学校教师
对教师中的违纪行为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教师法》第37条,
《行政处罚法》第55-62条
《国家赔偿法》第4条、《公务员法》第53-55条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33条
《教师资格条例》第21、22条
锦州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
审批岗
对全市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分类定级
行政许可
锦州市辖区内各种学前教育机构
《辽宁省幼儿教育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按行政审批程序执行
《国家公务员法》
对全市各级给类托儿所、幼儿园的保育、教育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执法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托幼园所。
监督、评估、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5条第二款:
2、《幼儿园管理条例》第6条、第22条:
《辽宁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第3条。
行政检查程序
全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
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
学生用书管理;
学籍管理
锦州市辖区内各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民族学校、工读学校)
执法权限: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指导。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3条;
3、《锦州市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若干规定》第4条;
4、《小学管理规程》第44条;
5、
《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32条规定的法定程序检查
违反规定颁发证书的处理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0条
锦州市辖区内的中小学校
视情节、给予警告;
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没收。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6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
职业教育处
职业
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变更、审批
市属中等专业学校。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暂行规定》第19条
学校提出申请报告,填写专业设置申报表,市教育局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后批准并告知申请人。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变动审批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23条
个人申请,所在学校及转入学校和主管部门同意,经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后,告之申请人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资格审核
全市中等专业学校
在证书上验印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45条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暂行条例》第30条
学校上报,教育局核准毕业资格、验印后,返回上报学校
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监督、检查、评估
全市中等专业学校
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11条
按市教育局行政检查程序进行
奖励对职业教育事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奖励
单位和个人
表扬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10条
学校上报,教育局核准后,返回上报学校
锦州市教育局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中小
学校
对在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和国防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范围:
锦州市范围内中小学校。
权限:
颁发荣誉证书。
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3、《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4、《国防教育实施纲要》
5、《高中学生军训大纲》
1、直属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推荐。
2、市教育局审核。
3、市教育局发证。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1、32条;
对学校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未保证小时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以及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
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27条。
按《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6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地四条;
3、《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1、32条;
4、《教育行政处罚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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