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技巧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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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书制作注意事项
一是文书如果出现有更改的内容,要有行政相对人压手印或者签名,对更改的部分予以确认。
二是违法事实要表述清楚、完整,把案件的发生地点,及违法标的额表述出来。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违法事实表述不清楚或不完全,地点、违法标的额等无文字表述的情况。
三是违法事实定性要准确,有依据。
具体执法中,必须吃透理解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应用条款要准确无误,同时要掌握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先前法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定性和适用,切忌语义模棱两可、定性不准。
四是案卷中还要注意常出现的小毛病,如错别字、白字、文书字迹模糊不清,语义含糊其辞,叙述不清楚,详略不当,重点不突出等情况。
高质量的执法文书是实现执法程序正确性和完整性的载体,是执法机构应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有效法律证据,因此,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要注重执法文书制作,从而提高办案质量。
避免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败诉、变更的情况发生。
(四)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证据的搜集要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也就是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机关在办案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它是确实存在的事实,而非猜测和虚假的东西。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中的证据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事实必须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证据必须是真实的,“真实”是行政诉讼证据发生证明力的要件,是相对虚假的证据而言;
虚假证据在审羊实践中,表现为推测、假设、想象的证据事实,它是认识错误或表述失真的证据事实,如鉴定结论错误、证人表述不正确等。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只有与案件有关联的客观事实才可以作为证据。
关联性越大,证据的证明力也就越大。
关联性是行政案件中取得证据相互应证的重要因素。
证据的关联性必须同时具备两项独特的要素:
一是必须有助于证明或否定一个结论;
二是这一事实结论应当与一项指控、请求、答辩有因果关系。
如一批产品经检验判有严重质量缺陷,调查时该批产品的生产者早已收到检验报告,且明知不合格而廉价售完。
显然,这一案件中的“产品、检验报告、明知不合格、廉价售完”这些行为证据即为主要证据,且相互之间不仅有证明力而且存在着因果关系。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从形式与来源上合乎法律规定而没有不合理采取的特性。
证据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证据必须由案件承办人员依照合法的程序和方法收集或提供;
(2)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来源;
(3)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有一个失败的案例:
某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某贸易公司销售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样检验,被抽样的产品经某厂检验科检验,判定该批产品为劣质产品,并在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加盖了该厂的“出厂检验专用章”。
随后,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此《检验报告》对该贸易公司进行了查处。
在这个案件中承办人员取得上述《检验报告》的主体错误,既使检验结论正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不能予以采用,更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关键证据。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中证据的表现形式及收集程序和方式的合法性。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中证据的形式必须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中规定的证据形式,即证据形式必须合法。
(1)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2)物证:
即能够以自己的存在或外部形态、质量、特征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3)视听资料:
是指利用录像或者录音磁带等所反映的图像音响,或以计算机、电脑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4)证人证言:
是指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非本案利害关系人所作的可能证明案伯真实情况的陈述。
(5)行政相对人陈述:
指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关于案件情况的叙述和承认。
(6)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即行政执法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而实地进行调查了解情况,勘查检测现场物品,并将勘验的情况与过程进行详实记载的记录。
(7)检验、检定或者鉴定结果:
既由法律授权或认证的法定技术机构对一定的客体进行检测、鉴别,并做出判定的书面材料。
这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最重要,也是具有特色的证据,这类鉴定是一种独立的证据,能够起到其他证据起不到的最有证明力的作用。
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
案件调查取证应当有两个以上承办人参加,这是对适合性的要求。
调查收集证据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切忌先入为主;
(2)要注意全面客观;
(3)要主动及时,以防止证据流失、销毁或涂改伪造;
(4)要深入细致,不放过任何疑点;
(5)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
“技术”是质量技术监督案件与其他行政案件主要的区别,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是质量技术案件中重要的证据之一。
审查判断证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
办案人员应当从实际出发,对收集、调查的证据进行客观地具体分析。
要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上,准确的分析、判断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
(2)综合分析的原则。
就是综合全部案情和所有证据材料,进行比较鉴别、分析研究,确定各个证据材料对总的案件分析时,要联系案情全面地分析所有的相关证据,注意各个证据之间的联系,各种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经过比较对照,鉴别真伪,排除矛盾,使证据真正做到真实、可靠,从而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3)内心确信的原则。
所谓内心确信,就是由办案人员科学的评价证据的价值,要消除一切矛盾,除排除疑点,达到“确信”内心确信原则与实事求是原则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
科学的判断证据的价值是实事求是的前提,而实事求是又是达到内心确信的基本途径。
在工作实践中,通过调查所获得的证据,难免鱼龙混杂,初步收集的证据由于各种原因,往往不免有的真,有的假;
有的真中有假,有的假中有真;
有的与案件事实有联系,有的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
有的能相互印证,有的则相互矛盾。
因此对收庥到的证据,我们必须遵照上述三项基本原则进行判断。
证据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中的重要性
《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的有关材料。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
“被告对作为的具体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中,被告是证明责任的主要承担者,既行政机关是诉讼中的举证方。
行政争议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人民法院要查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必须依靠有关的证据,既原来据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也是法院处理行政案件所应收集和审查的主要依据。
证据与案件事实息息相关,证据证明的对象就是案件事实。
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来讲,证据的质量既反映办案人员的办案水平,也是行政诉讼案件中能否胜诉的关键。
证据不但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客观依据,而且是揭露违法者隐瞒事实、强词狡辩,促其如实陈述的有力工具,更是执法者正确办理行政案件的重要依据。
证据的作用已经日益被人们所重视,并逐渐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即证据法学。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中使用证据是一个内容丰富采集复杂的办案过程,案件承办人员只要充分掌握证据的基本原则,防止发生证据收集、确认、审查、程序等方面出现问题,保证所采用的证据正确、合法、有效,就能准确定案,从而高质量地办好每一个质量技术监督案件。
三、证据分析的作用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办案过程的重要一环,而其证据分析尤为重要。
假如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如同收割成熟的庄稼,那么其中的证据分析就是收割的工具。
古人云: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一份高质量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由一个高质量的证据分析决定的。
证据分析主要起以下三方面的作用,一是有利于案审机构对办理案件的审理及监督。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加入证据分析使案审机构在审理承办人员案件时,只需看一份调查报告就可知道案件全貌,知道办案人员通过组织证据链完成对违法行为予以证明的客观过程,达到“调查报告一本主义”,缩短案件审理时间,提高行政效率。
二是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
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系统分析与论证,特别是证据的“三性”——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分析意见和对法律法规的适用意见,有助于加深对案件的理解,反过来促进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进一步查明,及时补充证据,从而保证案件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之要求。
三是有利于提高办案水平。
办案人员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论证和阐述归纳,其过程就是办案思维理论化、系统化的过程,是对案件办理过程的系统性的反思。
办案人员有意识地对自己取证过程的回顾,会发现有许多值得反思的地方,有许多值得改进的地方,在不断的反思与改进过程中,办案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就得到了提高。
如何做好证据分析
随着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证据分析的重视,证据分析对于案件事实的表达作用益加突出,成为提高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质量的首要前提。
做好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证据分析,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通览案卷,查遗补漏;
证据分类,一目了然
首先,在整个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承办人员应静下心来,根据调查前拟定的案件调查提纲对整个案卷阅览一遍,核查调查取证是否全面完整,首先确定行政相对人涉嫌的违法事实是否调查清楚,是否有新的待证事实,其次对有不清楚和存在漏洞的地方要及时补充收集相关证据,对新的待证事实也要及时查证,以免错失战机。
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就对全部证据材料按证据的7种形式进行分类说明,并对其证明来源,证明的对象和内容,证明力大小作一简要说明,单列为证据目录表,使证据内容一目了然。
(2)、甄别审查证据,明确有效证据;
确定法律关系,准确定性案件
其次,研究审核证据是否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明确有效证据。
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一是审查证据的提供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非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提供的证据不具合法性;
二是审查证据的收集及取得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如以引诱、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不符合法定程序;
三是审查证据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无行政相对人签字认可的证据提取单。
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的真实性要求其内容和形式具有真实性,其内容应是一种客观真实的存在,而不是个人的主观臆断和分析推断,其形式应是一定的有形载体,符合证据的7种形式。
审查证据的关联性:
一是审查证据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关,如案件是冒用厂名厂址,收集的是无生产许可证证据,则不符合关联性;
二是审查证据是否能证明案件事实;
三是审查证据是否前后一致,是否存在逻辑矛盾。
在对上述证据进行审查后,就应确定案件事实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定,如行政相对人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
<
产品质量法>
>
第24条的规定,第49条明文规定如何处罚,就形成了对应的法律关系。
(3)、遵循一定的格式,严密系统的论证
最后,就是证据分析的文字化过程,按<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指南>
规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按顺序分为案件调查取证情况、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适用法律规定、处罚建议意见五个部分。
但在实际操作中,把当事人基本情况列为首位更为合理,证据分析主要在后面四个部分,案件调查取证情况部分主要对证据材料是否符合程序进行分析,如检查、调查活动是否两人以上,是否出示执法证件,是否告知其权利等;
违法事实部分主要对证据材料是否证明案件事实,是否形成证据链条进行分析,对所列出的证据进行具体论证,证明所采用的证据材料都指向特定的违法事实。
特别是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质疑和不利证据,要充分论证,提出不予采信的理由,不要因为不利于案件的定性就置之不理,避而不谈。
使用法律法规部分主要是对适用法律条文的法理阐释及确定其构成要件,使法理概念具体化,同时利用立法和司法解释,使法律条文准确适用于案件事实的法律认定,活现于案件文书中。
处罚建议意见部分主要对免除、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对应分析,对自由裁量权使用合理性的具体阐明·
提高执法人员证据分析能力的措施
证据分析帮助案件调查报告再现案件调查过程及案件调查人员的调查思路,对于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改进办案质量有立竿见影的功效,提高执法人员证据分析能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是养成拟定案件调查提纲并据此调查取证的习惯
古人云: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案件调查提纲是对查处案件所制定的查处工作的总体规划和方案,是办案工作条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具体措施,认真计划并切实实施将使证明案件事实的实体性及程序性证据得到及时的收集,减少办案人员收集无效证据及瑕疵证据的概率,为后来的证据分析提供详实全面的证据材料。
二是学习相关学科知识,开阔认识视野
质量技术监督执法过程中涉及许多相关学科知识,从专业知识上讲:
食品涉及卫生部门专业知识,冒用商标涉及工商部门专业知识,建筑材料涉及建筑部门专业知识,装修材料涉及环保部门专业知识;
从法律法规上讲:
取证方法及取证手段涉及公安部门专业知识,法理阐释及法律适用涉及法院、检察院专业知识,特别是在当今信息社会,新思维、新方法、新理念层次不穷,相关学科知识交汇融合,如果不注重学习,更新观念,开阔视野,很难达到证据分析的实践要求。
三是提高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证据分析是个人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的文字体现,个人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的提高在于逻辑学理论知识的提高,列宁说:
逻辑形式和逻辑规律不是空洞的外壳,而是客观世界的反映。
如果这句话应用在案件分析中,则可以说:
逻辑形式和逻辑规律不是空洞的外壳,而是案件事实的反映。
因此,学习逻辑学基本知识,掌握数理逻辑、形式逻辑、辩证逻辑基础知识,并积极实践是提高执法人员案件分析能力的必经阶段。
(五)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制作与注意事项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案件承办机构对立案调查的案件,查清全部违法事实后,写出全部案件情况和处理意见呈请案件审理机构的书面报告。
属内部动转的专用文书。
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依据有: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的规定;
二是《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22条“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将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材料,提交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理”的规定;
三是《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第6条“需要立案立查处的案件,在案件案件调查结束后,由案件承办机构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并附案件的全部材料报送案审委会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核”的规定。
从其依据来看,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产生是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管理和行政相对人行政诉讼的客观要求决定的,这两大要求是由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案件全部证据材料实现的。
从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案件全部证据材料的关系来看,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对案件全部证据材料的分析、理解、归纳、总结的过程;
是对案件全部证据材料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程,这一过程的实现离不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证据分析。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证据分析,是指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违法事实认定、适用法律法规、处罚建议意见所依据的全部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审查认定的过程。
证据分析是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灵魂,通过它使案件证据材料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并为适用的法律法规、拟处罚建议提供逻辑支撑,最终使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达到全面反映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使用自由裁量权的目的。
三、文书制作要求
避免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败诉、变更的情况发生
在办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时,只有全面准确了解“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其重要性,并结合实际,对证据进行正确的收集、审查、判断、采用,才能确保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中证据的合法有效。
(六)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文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执法文书用纸应统一采用国际标准A4型
行政机关公文是具有法定效力的公务文书,其作用是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它所发布的信息如法规、规定、决定、措施等,都将成为国家公民、法人所遵从的行为规范、依据和凭证。
这就决定了行政公文必须以纸介质的形式存在,这也是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基本表现形式。
行政执法文书,首先应当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范畴。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关于“公文用纸也可以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的规定精神,于1999年12月27日发布GB/T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以替代GB/T9704—1988国家标准。
新标准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该国家标准规定,公文用纸幅面规格为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
297mm。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
1mm,订口(左白边)为28mm±
1mm,版心为156×
225mm(不含页码)。
未作特殊说明公文中图文的颜色均为黑色。
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双面印制;
公文正文在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
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字体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
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如“附件:
1、2、×
×
”);
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成文时间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成“○”,而不能是阿拉伯数字“0”。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行政处罚决定书属单一机关制发)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
成文时间右空4字;
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
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
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时间上。
特殊情况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程中所有的法律文书幅面规格都应统一采用A4型纸。
本书认为,这是维护行政执法严肃性的需要,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需要,是统一行政执法文书及其规范化的需要,也是规范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的需要。
下面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例,阐述制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在格式方面的要求。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眉首标识规则
GB/T9704—1999国家标准将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
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同版心为156mm)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
置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
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属公文中的特定格式。
首页不设红色反线,可统一规定设黑色反线。
发文机关标识和发文字号为眉首,还应加上正本、副本标识。
GB/T9704—1999国家标准规定,公文的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
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
字号(字的大小)由发文机关以醒目美观为原则酌定,但一般应小于22mm×
15mm。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公文的特定格式。
发文机关标识应由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后加“行政处罚决定书”组成。
但不可用红色标识(只能用黑色标识)。
如“×
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目了然,“×
质量技术监督(局)”是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即,是“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属于质量技术监督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由于我国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规范,发文标识统一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到每个局,发文机关后可以省略“局”字。
GB/T9704—1999国家标准规定,机关公文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
据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文字号也应当由做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
参照国标规定,发文字号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右空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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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 技术 监督 行政案件 办理 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