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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不超过以上分段标的额比例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但下浮的幅度不得超过30%;
每件鉴定最高收费金额不得超过7万元。
第九条
司法鉴定中的构筑物、保险理赔、司法会计、煤矿资源鉴定涉及的质量、等级、技术、账目等专业技术鉴定,以及司法鉴定中的建筑工程鉴定,其收费按照鉴定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3%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0.12%收取。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不超过以上分段标的额比例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但下浮幅度不得超过30%。
对鉴定标的额超过5000万元的上述司法鉴定项目,其50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照上述规定分段累计收取;
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条
对个别疑难、复杂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可以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疑难、复杂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的认定标准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异地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可以执行本省规定,也可以执行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
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司法
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给司法鉴定人的异地鉴定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费用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相关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
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所需鉴定费用应当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
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
因司法鉴定机构原因而终止履行协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退还已收取委托方的全部鉴定费用,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应根据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非因司法鉴定机构的原因而终止履行协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可根据实施该鉴定项目已经发生的合理支出作相应扣除后,退还余额;
因委托方的过错或委托方提出超越合法、合理范围的要求而导致终止履行协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已收取委托方的鉴定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用。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服务收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乱收费的;
(五)不按照规定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五条
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社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黑价行字[2006]36号)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社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行字[2009]296号)同时废止。
附件: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法医类
类别
序号
收费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一)
法
医
病
理
鉴
定
1
早期尸表检验
具
500-600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
2
晚期尸表检验
1000-1200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
高度腐败尸体加收50%。
3
早期尸体解剖
2300-2800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4
晚期尸体解剖
3800-4500
5
开棺验尸
5500-7000
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6
生前伤死后伤鉴别
例
700—1000
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
7
致伤(死)物认定
8
脏体硅藻检查
350—500
9
单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
心、脑器官
其它器官
350-500
10
多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
2100—3000
11
病理组织切片检查
张
50—70
12
特殊染色技术
70—100
如特殊组织染色、组织化学染色、免疫组化染色、免疫荧光染色等。
13
电镜病理检查
标本
210—300
电镜、免疫电镜、扫描电镜等。
14
尸体X光检验
60—80
15
尸体CR检验
110—150
16
法医现场检查
进行现场勘验、物证搜集和现场重建工作。
17
法医病理鉴定文证审查
850—1200
(二)法
临
床
18
损伤程度鉴定
500-700
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每例210-300元。
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19
伤残程度评定
500—910
20
伤病关系鉴定
700—1200
同上
21
诈病、诈伤鉴定
1100—1500
22
医疗纠纷鉴定
3010—4300
23
劳动能力鉴定
500—700
24
活体年龄鉴定
600—800
25
男性性功能评定
26
听觉功能评定
27
视觉功能评定
28
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
700—1100
29
医疗费合理性评定
420—800
30
后期医疗费评定
450—600
31
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2
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
33
治疗时限评定
34
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
35
活体损伤时间鉴定
36
活体处女膜损伤鉴定
(三)
物
证
37
体液斑(精斑)的确证试验
样本
38
种属的血清学检验
39
ABO血型的血清学检验
40
红细胞酶型的血清学检验
按照每个检验的酶型收取费用
41
白细胞血型的血清学检验
42
血清蛋白的血清学检验
43
ABO血型的DNA检验
44
常染色体DNA检验
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
单亲亲子鉴定加1倍收费;
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
同时做性别检验不另收费用。
45
Y染色体DNA检验
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
46
X染色体DNA检验
47
线粒体DNA检验
48
种属的DNA检验
49
性别的DNA检验
50
动植物的DNA检验
1400—2000
不含人类
51
其他法医DNA鉴定
其他未在试剂盒中包括的基因座;
按每个检验的基因座计收。
52
法医物证鉴定文证审查
(四)
毒
53
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
54
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检测
55
毛发中滥用药物定性分析
样本·
目标物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
目标物加收50%
56
毒物、毒品定性分析(体外)
57
常见挥发性毒物分析
58
常见有机毒物分析
59
常见无机毒物分析
60
常见动、植物有毒成分分析
1500—2100
61
法医毒物鉴定文证审查
(五)法
人
类
学
62
颅像重合鉴定
63
颅像面貌画像
64
颅像面貌塑像
65
尸骨个体识别
66
人类学骨龄鉴定
67
法医人类学鉴定文证
审查
(六)法
精
神
68
精神状态鉴定
包括智能障碍评定、精神疾病医学诊断等。
69
刑事能力评定
包括责任能力、服刑能力、性自卫能力等。
70
民事能力评定
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等。
71
诉讼能力评定
包括受审能力、作证能力、诉讼行为能力等。
72
司法精神病因果关系鉴定
包括精神损失、精神伤残评定、精神伤病关系鉴定等。
73
多导心理生理检测评定
74
法医精神病鉴定文证审查
注:
“法医病理鉴定”中的
(二)“法医临床鉴定”和(六)“法医精神病鉴定”需要进行医学辅助检查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取费用。
二、物证类
(一)文
书
笔迹鉴定
项
涉及财产案件,标的额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表左侧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印章印文鉴定
印刷文件同一性、同源性鉴定
文件制作方法鉴定
件
印刷机具鉴定
文书形成时间鉴定
1600—2200
朱墨或文字时序鉴定
变造文件鉴定
污损文件鉴定
证件、证书、票据真伪鉴定
字迹压痕显现
文书物质材料鉴定
文书鉴定文证审查
(二)痕
迹
手印鉴定
枚
涉及财产案件,收费办法同上;
痕迹鉴定均以检材数量为单位基数,不计样本数量。
足迹鉴定
480—680
工具痕迹鉴定
个
600—850
弹头弹壳痕迹鉴定
650—880
枪支性能及致伤力鉴定
支
弹道分析鉴定
枪弹检验建档
140—200
动物蹄迹痕迹鉴定
580—780
整体分离痕迹鉴定
450—630
钥匙痕迹鉴定
450—640
纺织品痕迹鉴定
450—650
玻璃破碎痕迹鉴定
牙齿痕迹鉴定
唇纹痕迹鉴定
500—650
皮肤纹痕迹鉴定
耳廓痕迹鉴定
车辆轮迹鉴定
车辆痕迹鉴定
辆
机动车辆号码化学显现
组
300—380
痕迹显现
300—400
实物照片与实物同一
鉴定
物体爆破(裂)痕迹
常见炸药鉴定
导火索、导爆索鉴定
段
火雷管、电雷管鉴定
制式手榴弹、手雷鉴定
爆炸装置鉴定
痕迹鉴定文证审查
备
注
(三)微
量
化
检
验
扫描电镜/x射线能谱仪成分检验(定性)
360—460
扫描电镜/x射线能谱仪比对检验
射击、爆炸残留物的扫描电镜/x射线能谱仪成分检验
傅立叶(显微)显微红外光谱仪成分检验
250—350
傅立叶(显微)显微红外光谱仪成分比对检验
偏振光显微镜检验
薄层色谱检验
150—200
拉曼(激光)光谱仪检验
(激光)等离子发射光谱仪/质谱仪成分检验
超过5个元素的,每增加一个元素加收100元。
(激光)等离子发射光谱仪/质谱仪成分比对检验
元素
200—300
需定量检验,每元素加收50%。
气相色谱/质谱仪检验
需定量检验,每样本·
目标物加收50%。
裂解—气相色谱/质谱仪检验
气相色谱检验
热差、热重仪检验
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验
X射线衍射仪检验
280—400
离子色谱或离子色谱/质谱仪检验
微量物证理化检验鉴定文证审查
三、声像资料类
(一)电
子
数
据
硬盘检验
GB
15—20
包括台式机硬盘、笔记本硬盘、移动硬盘。
服务器检验
20—30
包括磁盘阵列柜、网络硬盘等。
CD及CVD光盘检测鉴定
片
U盘及存储卡检测鉴定
含SIM卡
软盘检测鉴定
电子设备检验鉴定
包括录音笔、传真机、电子秤等同类电子设备。
存储介质物理故障排除
部件
650—900
包括调换磁头、电机;
更换PCB板;
坏扇处理等。
手机机身检验
注册表检验鉴定
软件一致性检验鉴定
100个
程序行
90—120
软件功能检验
按每个检验的软件收费
文件一致性检验鉴定
对
数据库数据恢复
2500—3500
数据库一致性检验鉴定
3000—4200
其他电子数据检验鉴定
MB
4—5
包括网络数据包等
密码破解
现场数据获取
6—8
网络数据获取
接入小时
200—260
光盘朔源检验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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