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毕业生派遣工作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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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的生源地指学生的来源地,既不是籍贯也不是出生地。
来源地一般与高考所在地、学生户口所在地及父母户口所在地三者一致。
如发现学生高考所在地、学生户口所在地、父母户口所在地三者任何一者不一致的,请联系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界定。
(三)资格审查
各系要对毕业生资源信息进行资格审查,主要校验下列关键字段:
姓名、性别、生源地、专业名称、总人数等。
省就业指导中心也会对各学校上报的毕业生数据进行资格审查,对于没有通过校验的毕业生,需要提供相关的书面资料:
1.姓名:
难字;
错别字;
姓名更改的,需提供资料:
录取名册复印件、公安机关改名证明(改名的学生需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2.学籍异动的,学生需提供资料:
录取名册复印件、教务部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二、就业协议书的管理
(一)协议书的下发
就业协议书统一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下发。
毕业生须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供拟签约单位信息,由负责学生工作的系领导签字并盖系公章后,交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备案并下发协议书。
(二)协议书的鉴证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先交辅导员签名和盖系公章,同时辅导员必须登录大学生就业在线进行就业信息的录入与提交(包括单位主管、具体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字段);
招生就业办将通过大学生就业在线系统进行审批,并对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书进行签章鉴证;
鉴证完毕,招生就业办留存学校鉴证联,毕业生留存一联,毕业生将单位联寄送给签约单位。
(三)解约与改签的规定
1.为保障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切身权益,规范双方的诚信行为,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学校对毕业生违约和就业方案调整从严控制。
就业协议书一经用人单位盖章即生效。
签约各方必须严格履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原则上不允许违约。
2.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解约的,毕业生应与签约单位协商一致,并取得签约单位出示的书面解约证明,毕业生书面申请,经各系审核及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签字盖系公章后连同原就业协议书(已鉴证的交回单位联和学生联,未鉴证的交回三联)、解约证明、新拟签单位录用证明提交学校招生就业办,经公示无反对意见的,5个工作日后到招生就业办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四)损坏、错填就业协议书的重新申请
毕业生签领就业协议书后,因损坏、涂污需更换协议书的,由毕业生书面申请,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签字盖系公章后送招生就业办更换,更换时必须将原就业协议书退还。
(五)遗失就业协议书的重新申请
毕业生签领就业协议书后,因故遗失需重新申领者,由毕业生书面申请,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签字盖系公章后报招生就业办:
1.空白就业协议书遗失的需在学校就业信息网公示5个工作日;
2.就业协议书已签约后遗失的,且仍然与原拟签单位签约的,出示拟签约单位出具的是否签约的书面证明,5个工作日后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3.就业协议书已签约后遗失的,但不再与原拟签约单位签约的,要提供原拟签单位的书面解约证明,5个工作日后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三、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的管理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是应届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推荐的重要材料,原则上每位毕业生只能领取一份,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如在没有与用人单位达成签订协议的共识之前,不要将推荐表轻易转交用人单位。
由于损坏、错填推荐表需重新申请的:
由毕业生书面申请,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签字盖系公章后送招生就业办更换,更换时必须将原推荐表退还。
遗失推荐表需重新申请的:
由毕业生书面申请,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签字盖系公章后报学校招生就业办,在学校就业信息网公示5个工作日后如无反对意见的,同意补发。
四、就业方案与派遣规定
(一)就业方案上报
就业方案是省就业指导中心打印和签发报到证的重要依据。
各系要以十分耐心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上报就业方案。
就业方案的上报时间为:
1.每年的6月5日前为各系上报第一次就业方案的时间,各系必须在这个时间前完成就业方案的上报。
必须上报的学生类型为:
落实就业单位并接收档案户口的毕业生、申请暂缓就业的毕业生、不能正常毕业的学生等。
6月5日-6月10日为招生就业办审核方案时间,6月10日省就业指导中心关闭就业方案上报模块。
2.6月20日至6月30日为各系上报第二次就业方案的时间,必须上报的学生类型为:
不能正常毕业转毕业的学生、取消暂缓就业申请的学生等。
3.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止为上报调整方案时间。
具体办理参照调整方案的有关规定。
(二)派遣说明
1.回生源地就业
毕业生与当地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有接收证明的,就可列入就业方案,派遣回生源地。
报到证上开具的接收部门为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注栏注明具体地用人单位名称(灵活就业不用注明单位名称)。
2.非生源地就业
(1)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接收,且该单位能够帮助毕业生解决户口、人事关系,派遣该生时可直接派遣到单位所在地。
报到证上的接收部门为就业单位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注栏根据接收函而定单位名称。
(2)到省内非生源地的单位就业,但该单位无法解决户口和档案等人事关系,而又未申请暂缓就业的毕业生,按规定派遣回生源地,其报到证上的接收部门为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3.到省外就业
到外省就业的毕业生,派遣至该地省一级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有具体工作单位的,在报到证的备注栏中注明。
4.到省直及中央驻粤单位就业
必须有省直及中央驻粤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或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
到省直及中央驻粤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报到证上的接收部门为省直及中央驻粤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5.灵活就业
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如未申请暂缓就业,将被派遣回生源地,接收部门为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6.未落实就业单位
未落实就业单位且没有成功申请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将派遣回生源地,接收部门为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7.其他情况
(1)办理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
不签发报到证,暂缓期间,档案集中在省就业指导中心免费托管,户口和党团关系保留在学校。
(2)申请出国(出境)的毕业生,在规定的期限内(5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签字并盖系公章后交招生与就业指导办,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不签发报到证;
在离校后未获得出境的,学校可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不签发报到证。
(3)升学深造的毕业生。
升学深造要以获得录取通知书为依据。
①普通专插本的毕业生不签发报到证;
②考取成人专升本或其他非普招系列的毕业生签发回生源地的报到证;
③面试推荐普通专插本的毕业生,在学校就业方案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只能回生源地就业,不得签发报到证。
(4)结业生。
结业生一般有两种情况:
①不能正常毕业的学生,仍想继续修完学业取得毕业证的,这种情况可视为延长学制处理。
延长学制的学生在取得毕业资格后三个月内找到工作或要求回生源地就业的,可以纳入当年就业方案派遣,签发当年的报到证。
超过三个月后不再受理。
②由于个人原因而不再继续攻读学业的,这种情况可直接把该生的关系转回生源地。
结业生如果找到就业单位且单位确实需要就业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的,凭单位接收证明可签发报到证,并在报到证备注栏注明“结业生”字样。
(5)外籍学生、港澳台学生。
该类学生不属于我国教育系统管理,但其愿意留在大陆工作的,学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报到证管理
1.报到证的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它是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只有列入国家就业方案的毕业生才持有。
是用人单位安排毕业生工作,并接转毕业生人事档案、户口的有效凭证。
报到证只能一人一份,由其他部门印制或签发的报到证无效。
2.在领取报到证后,各系要马上组织毕业生核对报到证上的信息,包括:
接收单位名称、姓名、性别、专业、学历、修业年限、报到地址等,如发现有误,必须在每年的7月10日前交招生就业办核查并向省就业指导中心申请重新打印,超过这个时间的招生就业办不再受理。
3.毕业生报到的期限为一个月,即7月1日至7月31日。
毕业生领取报到证以后,应尽快到工作单位或人事局报到,没有特殊原因不报到或延期报到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就业调整改派毕业生的报到时间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规定。
4.报到证要妥善保管,不论什么原因,凡自行涂改、撕毁的报到证一律作废,学校不再办理补发。
如报到证在报到期限内遗失的,应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写明遗失的过程及原因,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签名并盖系公章后交招生就业办,由招生就业办上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补发。
超出报到期限遗失的,不能申请补发。
5.不签发报到证的情况
(1)外籍学生、留级生、休学、退学、结业生不签发报到证;
(2)专插本毕业生不签发报到证;
(3)申请出国留学不参加就业的毕业生不签发报到证;
(4)办理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暂不签发报到证,待取消暂缓时签发。
(四)调整改派
1.受理时间及手续:
毕业当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最后一周,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
毕业生须提出书面申请,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签字并盖系公章后于每月23日前将有关材料交招生就业办,按省就业指导中心规定,招生就业办于每月的最后一周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改派手续。
报送材料包括:
原派遣单位的退函、新录用单位的接收函、原报到证。
2.对派遣到我省12个山区市(韶关、清远、湛江、茂名、阳江、肇庆、河源、梅州、潮州、揭阳、汕尾、云浮)的毕业生,只要当地需要,原则上不作调整。
3.对已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原则上不作调整。
4.通过人才市场空挂档案的毕业生,一律不予改派。
5.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一律不予改派。
五、暂缓就业
(一)暂缓就业的申请
申请时间:
每年的5月15—30日。
逾期没有书面申请的,一律不再办理。
毕业生须填写提交暂缓就业申请表,经各系审核签章,招生就业办审批后,在6月5日前,各系将申请暂缓就业的毕业生的有关信息通过广东大学生就业在线上报其就业方案。
6月下旬,各系发放条形码和暂缓就业协议书,并组织申请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
(二)不能办理办理暂缓就业的学生
外籍学生、办理出国留学的毕业生、结业生、留级生及其他未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不能办理暂缓就业。
(三)暂缓就业学生档案及户口管理
1.毕业生离校前暂不发《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档案送省就业指导中心托管,户口(已迁移到学校的)托管在学校保卫科,党团关系留在学校。
2.暂缓就业期限内,毕业生找到接收单位后,凭有效的单位接收函件、《暂缓就业协议书》直接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手续;
回生源地就业的,凭《暂缓就业协议书》直接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手续。
3.暂缓就业期限届满时,毕业生必须在暂缓期限届满后的十天内,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有关派遣手续;
过期不办理者,档案一律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寄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生源地人事局),户口、党团关系托管在学校的也转回生源地,毕业生在7月10日后到所在系领取报到证,回生源地办理报到入户手续。
(四)暂缓就业的取消
1.办理时间和地点:
每周二、周五到农林下路省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取消暂缓就业。
2.所需材料:
回生源地就业的,需持有条形码的《暂缓就业协议书》和有效证件;
跨生源地就业的,需就业单位有效证明或人事局接函,有条形码的《暂缓就业协议书》和有效证件。
3.办理程序:
持相关的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省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开具报到证(蓝色联报到转户口用,白色联交省高校就业指导中心档案室归入本人档案并转递档案),持报到证到学校保卫科办理转户口(或持报到证和单位接收证明到生源地户口所在地迁转户口)。
(五)暂缓就业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在档案移交到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保管后,毕业生如果要解除暂缓就业,须由本人到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地址:
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之一3楼)办理解除手续,领取报到证后,再凭报到证到学校保卫科迁移户口。
2.暂缓就业的期限为两年,逾期不办理解除者,其档案将由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转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人事局),报到证统一签发到学校招生就业办,招生就业办转发各系。
3.申请了暂缓就业的学生毕业后不再享受在校生的任何待遇;
在暂缓期限内,如果毕业生有违法违纪以及民事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毕业生如被劳动教养或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将取消其暂缓就业资格,把其档案直接转回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
4.暂缓期限内,如果毕业生需要办理与就业、升学无关的证明(如《失业证》、《未婚证》、《计划生育指标》等),必须解除暂缓就业协议,并办理把档案户口转回生源地的有关手续,毕业生所需要的证明需回生源地办理。
5.暂缓就业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及办理职称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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