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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2004年10月25日印发
(共印50份)
附表:
★修建性详细规划采用表一,选用表三
★方案设计应采用表二、表三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综合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表一)
项目
计量单位
规划要求指标
数值
所占比重(%)
规划总用地面积
Ha或M²
▲
1居住区用地(R)
M²
100
1)住宅用地(R01)
2)公建用地(R02)
其中①小学用地
m2
△
②中学用地
③幼儿园用地
3)道路用地(R03)
4)公共绿地(R04)
2其它用地(E)
居住户(套)数
户(套)
居住人数(每户按3.2人计算)
人
总建筑面积
1)住宅建筑面积
2)公建面积
①商业、办公、酒店类
②幼儿园建筑面积
③小学建筑面积
④中学建筑面积
⑤居委会
⑥社区服务及物业管理用房
⑦公厕
⑧消防站
⑨地下建筑面积
其中地下车库面积
防空地下室面积
3)其它建筑面积
停车泊位
辆
①地面
②地下
容积率
其中奖励容积率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注:
▲必要指标;
△选用指标。
建设工程方案综合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表二)
总用地面积
一、按功能性质划分
3)配套设施建筑面积
4)其它建筑面积
二、按地上地下部分划分
1)地上建筑面积
2)地下建筑面积
1、▲必要指标;
2、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包括居委会、幼儿园、社区服务及物业管理用房、配电房(开闭所)、公厕等建筑面积,需要时应单列。
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明细表(表三)
栋号
部位
部位编号
主要
功能
高度
(米)
层数(层)
标准层建筑面积(m2)
(M²
)
备注
1
塔楼
2
3
裙楼
1层
2层
3层
地下层
-1层
-2层
-3层
小计
总计
1、“大底板”建筑,按一块完整的“底板”为一个栋号单位,塔楼、裙楼和地下层部分分别计算列表,楼层数按纳入计算面积部分的层数统计计算,高度按纳入计算面积部分的屋顶标高列表,裙楼、地下层部分可分层计算,也可综合计算。
在同一“大底板”上的建筑应汇总小计。
2、无地下层、无裙楼的建筑以单体建筑为一个栋号单位,按“小计”栏的内容填写;
对单栋独立建筑,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表内容取舍填写,但地下层部分内容须单列。
渝规发〔2004〕70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建筑规划管理
报建设计图报送标准电子文档的通知
各区规划分局、规划办、局规划信息中心:
为了配合《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建筑规划管理的依法、高效、公开、公正地进行,结合下阶段建筑规划管理的带图运行和计算机复核各项规划管理技术经济指标工作的开展。
自2004年9月1日起,除下文规定项目以外的重庆市规划局直接管理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查阶段和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施图设计审查阶段的报建资料,必须按各规划分局、规划办报建窗口公示内容的要求备齐,并同时报送符合标准的设计图纸的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制作相关技术标准标准附后)。
以下建设项目可暂不报送电子文档:
农村、城镇居民自建自用住宅的建设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军事设施(不含家属住宅、经营性设施)等有保密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排危、抢险的建设项目。
附件:
《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技术经济指标核算相关技术标准》
二OO四年八月六日
主题词:
城乡规划建管报建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2004年8月9日印发
(共印50份)
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技术经济指标
核算相关技术标准
第一章规划管理指标核算相关依据
一、建设用地面积核算:
建设用地面积及范围线是否与局已发用地红线图一致(包括道路红线)。
二、建筑面积核算:
按照国家标准(GB/T19786.1-2000)的有关规定进行建筑面积计算。
1、各类建筑设计规定
建筑个体设计应充分注意周边环境条件,并应根据基地对建筑的要求、场地及环境特点、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有关法规和规划条件的要求、建筑平面和空间的使用功能、体型和立面的设想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精心设计。
各类个体建筑设计应符合该类建筑的有关设计规范。
2、建筑面积计算
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规定如下:
2.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有关规定
a)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b)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c)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e)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h)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i)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J)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k)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l)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m)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n)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o)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2.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a)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b)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c)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d)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e)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a)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b)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
c)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d)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e)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f)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g)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h)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i)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J)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三、容积率的核算:
1、分别在提交的DWG文件上复核建筑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和建筑容积率的详细指标。
2、复核新统计的容积率是否符合规划局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的关于容积率指标的要求。
3、如申报工程有建筑容积率调增的内容,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条款进行计算复核。
四、建筑密度的核算:
1、分别在提交的DWG文件上复核建筑用地面积、建筑投影总面积和建筑密度的详细指标。
2、复核新统计的建筑密度是否符合规划局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的关于建筑密度指标的要求。
第二章电子文件图形标准
1、建设单位必须提交项目的总平面图和每栋建筑的建筑施工图、方案图dwg电子文件(对于具有共同建筑层的群体建筑,可提供不含共同建筑层的单栋建筑施工图),文件格式采用AutoCADR14或AutoCAD2000版本。
今后文件格式版本如有升级,此条款将另行规定。
长度单位采用毫米制,面积以m2为单位,计算过程保留小数点后3位,结果取小数点后2位。
2、每栋建筑的底层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地下建筑必须位于同一个建筑施工图、方案图dwg文件中。
图中要求保留建筑轮廓线、墙线、楼梯、阳台、电梯、文字说明、建筑轴线、建筑尺寸标注,其他图形可酌情删除,以减少文件量,尽量控制单个文件总量小于20M;
建设用地红线、拆迁红线、建筑投影外轮廓线必须位于同一个项目总平面图dwg文件中,总平面图必须带现状地形图。
3、绘制的各类Line、Pline(不能采用SPline表达图形实体)线型统一采用CONTINUOUS(地下建筑除外),自身的线段或节点不允许有重叠、交叉,线宽可自行定义,各类图形实体采用如下标准:
表1:
施工图图形实体颜色标准
图形实体名
CAD颜色号
相关说明
底层平面建筑轮廓线
50
闭合Pline。
其中,单层建筑无论其高度如何,均按本标准绘制底层平面建筑轮廓线
分层平面建筑轮廓线
90
地上层,层高≥2.2m,闭合Pline。
包括单层和分层建筑的内部部分楼层均按本标准绘制轮廓线,露台不需绘制轮廓线.包括层高≥2.2m的夹层、技术层、架空层及建筑层分层轮廓线
地下建筑平面轮廓线
139
层高≥2.2m,闭合Pline
层高<2.2m的夹层、地下层、技术层、半地下室、架空层及建筑层分层轮廓线
145
不计算建筑面积,闭合Pline
层高<2.2m的内部建筑物(如楼梯间、储藏室、设备间等),非分层、底层或地下建筑层外围水平轮廓线
40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橱窗、挑廊、走廊、室外楼梯(包括疏散楼梯)等
130
闭合Pline
不封闭阳台
140
闭合Pline,按一半面积计算
封闭阳台
171
闭合Pline,
非加盖层采光井、天井
161
加盖层采光井、天井
175
计算建筑面积,闭合Pline
其他按照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的建筑实体
98
独立柱的雨篷、单排柱的独立车棚、货篷、站台;
无柱的走廊、檐廊;
没有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等,闭合Pline
有柱雨棚、车棚、货棚、站台;
建筑物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
两个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通廊
122
表2:
施工图分层标准
图层名
备注
B-底层平面
7
底层平面图
F-分层平面
包含各个建筑结构不同的分层平面图
F-分层平面-xx-yy
包含具有相同建筑结构的建筑分层平面。
xx、yy分别表示建筑层的起、止层数。
(如:
5至10层具有相同的建筑结构,则图层名为:
F-分层平面-5-10)
D-地下建筑
包含各个建筑结构不同的地下建筑平面图
D-地下建筑-xx-yy
包含具有相同建筑结构的地下建筑平面图。
xx、yy分别表示地下建筑层的起、止层数。
负1至负2层具有相同的建筑结构,则图层名为:
D-地下建筑-1-2)
表3:
总平面图图形实体颜色标准
建设用地红线
20
净用地面积红线,闭合Pline
拆迁红线
210
拆迁范围线,闭合Pline
总平面图中各类投影轮廓线
33
建筑外围水平投影轮廓线
表4:
总平面图分层标准
U-建设用地红线
包含建设用地红线及其标注、标注线
C-拆迁红线
包含拆迁范围线及其标注、标注线
Z-总平面图
建筑总平面图
以上CAD颜色为本标准保留的颜色号。
4、绘图注意事项
由于指标核算是基于本标准预定的CAD颜色号来计算图形实体面积,每一类参与计算的建筑图形实体均有惟一的颜色表达,所以,其他各类不参与计算的图形实体(包括Pline、Line、Text、Circle等)不得占用本标准保留的CAD颜色号,必须采用其他CAD颜色来绘制。
当外墙为非垂直墙面向内倾斜时,按离地、楼面以上2.2m处的水平截面绘制轮廓线;
外墙向外倾超出底板边缘时,按底板投影绘制轮廓线。
以上两种情况实际的外围水平投影线采用非本标准保留的颜色号绘制。
设有结构层的书库、立体仓库,按结构层绘制分层轮廓线,没有结构层的按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绘制分层轮廓线。
室外建筑物,包括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无论凹凸)、橱窗、挑廊、走廊、室外楼梯(含疏散楼梯)、车棚、货棚、站台、雨棚、走廊、檐廊、架空通廊等,必须单独绘制轮廓线,分层及底层平面建筑轮廓线不包括上述室外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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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标 核算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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