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外委工程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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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H(规范性附录)承包单位综合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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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
本标准根据宁夏京能宁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东公司”)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编制,是企业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个性标准。
目的是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加强承包工程及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搞好安全文明施工,防止人身事故及设备损坏和其它事故发生,确保公司的安全生产,凡进入本厂生产区域内作业的承包工程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从而规范并加快企业标准体系的完善,适应集团标准和国家标准的需要。
本标准代替了Q/NDFD-206.010-2012《外委工程及临时用工管理标准》
附录A为规范性引用文件、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宁东公司安全监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部门:
安全监察部
本标准起草人:
彭晓军
闫建生
本标准修改人:
侯吉民
本标准审核人:
本标准复审人:
苏永健
本标准批准人:
袁海臻
本标准于2012年06首次发布,2013年08月进行第一次修编。
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宁夏京能宁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东公司”)外委工程及临时用工的管理标准,本标准涉及职责分工、管理活动的内容和方法、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宁夏京能宁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外委工程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本标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京能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GB26164.1-2010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GB26860-201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Q/BEIH-217.10-02-2013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33术语和定义
3.1
外包工程:
指委托外部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的日常维护项目及大小修、技术改造、土建施工等工程施工项目。
3.2其它形式用工:
是指劳务派遣工、临时雇用工的统称。
劳务派遣工是指由中介公司派入的,参加公司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等系统相关环节辅助作业或辅助工作的人员;
临时雇用工是指临时雇用且连续工时不超过8小时,不签订用工合同的临时性用工人员。
3.3发包:
是指公司在建设工程、检修维护、技术改造等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将建设工程、检修维护等工程项目一并交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或者将其中的一项或几项交给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行为。
3.4承包:
是指公司与承包者间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特定范围的“经营管理权”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特定范围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特定范围收益的行为,也是指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工程建设、检修维护、技术改造等工程合同进行经营管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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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4.1安全监察部
4.1.1负责外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查工作。
4.1.2负责组织审查《安全管理协议书》(见附录A)。
4.1.3负责外包工程安全措施的审定工作。
4.1.4负责外包工程人员及临时用工入厂安全教育。
4.1.5负责发(承)包工程开工前的安全监督项目开工认可。
4.1.6负责外包工程及临时用工的日常安全监督工作。
4.1.7负责办理外包工程人员及临时用工人员离场手续。
4.2
设备部
4.2.1
是外包工程和其他形式用工形式技术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外包工程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管理,对外包单位进行考核。
4.2.2
负责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审核。
4.3.3
负责初审外委工程队伍制定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4.3.4
负责指派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控制工程进度和质量;
负责协调解决施工、作业中的安全和质量问题以及安全技术交底。
4.3.5
配合办理外包工程人员及临时用工人员离场手续。
4.3
发电部
4.3.1
负责本部门临时用工的管理。
4.4
前期办
4.4.1为外包工程人员及临时用工人员办理出入证。
4.4.2负责外包工程人员及临时用工人员生活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
4.4.3负责外包工程人员及临时用工人员进出生产、生活场所的监督检查。
4.4.3配合办理外包工程人员及临时用工人员离场手续。
4.5
财务部
4.5.1
负责配合收、退外包单位安全保证金,并按照相关处罚单要求,扣减安全保证金。
4.6
计划经营部
4.6.1是外委工程和其他形式用工经营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
4.6.2
负责签订外委工程和其他形式用工合同。
4.6.3
负责组织审查外委工程队伍商务资质。
4.7外包单位
4.7.1
具体职责见《安全管理协议书》。
55管理活动的内容和方法
5.1
外包单位安全管理总则
5.1.1对外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单位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承包单位,不得录用。
5.1.3
承包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地方劳动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规定、措施等,应认真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工作票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遵守宁夏京能宁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5.1.4
发包工程要坚持“谁发包、谁管理,谁使用、谁监护”的原则。
5.1.5
发包人对外发包工程必须和承包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依法签订工程合同和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
5.1.6
承包方必须具有能胜任承包任务的领导班子;
有熟悉所承包工程专业技术和施工(检修、运行)生产现场安全要求的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
有完善的施工(检修、运行)机具和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具。
5.1.7
承包方能准确理解和执行发包方提供的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制度和施工(检修、运行)图纸、质量标准、工艺要求等技术文件。
大型工程应有专项施工(检修、运行)组织设计和安全、文明施工(检修、运行)的措施。
5.1.8
承包方施工(检修、运行)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检修、运行)现场;
要将施工(检修、运行)人员安全教育情况书面报发包方安监负责人员,包括《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施工(检修、运行)安全技术措施考试题及每个施工(检修、运行)人员考试成绩。
发包方按有关规定对承包方工作人员培训及考试情况进行检查。
5.1.9
承包方施工(检修、运行)人员应使用符合承包工程现场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和防护用具。
5.1.10
承包方的电工、焊工、起重工、架子工、爆破工、机动车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项的安全技术训练;
经地方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工作。
其它岗位的工作人员没有上岗证,严禁带票作业。
5.1.11
自觉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监督和指导,对发包单位安监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5.1.12
承包方必须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检修、运行),严格执行施工(检修、运行)安全措施,开工前必须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让施工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认真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内容;
在施工(检修、运行)期间承包单位安全员,要佩戴证章始终在现场监督检查。
安全员外出时,承包单位负责人要及时明确安全员,并与发包方的安全负责人取得联系。
5.1.13
承包方不允许将所包工程项目发包或分包。
5.1.14
承包方在施工(检修、运行)中必须接受发包方安全和质量的监督和指导,对违反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或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行为,发包方有权纠正;
对情节严重者有权立即停止其工作,因此造成工期的延误由承包方负责。
5.1.15
凡发生下列问题之一,将对承包方施工(检修、运行)单位停工:
5.1.15.1
在进入现场施工(检修、运行)前,未签订“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协议”的。
5.1.15.2
施工(检修、运行)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发包方专业技术人员未对承包方进行安全交底进入施工(检修、运行)现场。
5.1.15.3
施工(检修、运行)中发生较大的不安全情况,需要调查分析采取措施的。
5.1.15.4
发生多次违章作业,经纠正处罚收效不大或发生严重违章作业不停工有重大人身危险的。
5.1.15.5
施工(检修、运行)中未能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
5.1.15.6
施工(检修、运行)安全措施不完善危及设备运行和人身安全的。
5.2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5.2.1入厂安全管理流程(见附录B)。
5.2.1.1承包单位持发包部门相关介绍材料到安全监察部联系审核《安全管理协议书》。
5.2.1.2安全监察部为承包单位介绍《安全管理协议书》签订流程并提供所需资料清单(见附录B)。
5.2.1.3承包单位按《承包单位资质资料清单》提供相关资料并填写《资质审查报告》(见附录C)提交安全监察部审核。
5.2.1.4
承包单位人员持《安全管理协议书》分别到工程发包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签订。
5.2.1.5
安全监察部对承包单位人员进行入厂安全交底及公司级安全教育。
5.2.1.6
承包单位负责人持《出入证办理登记介绍》(见附录D)到前期办办理出入证。
5.2.1.7
承包单位到工程管理部门进行技术交底。
5.2.1.8
承包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发包方的要求,制定“三项措施”(即安全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
5.2.1.9相关部门对“三项措施”进行审核。
5.2.1.10
承包单位将“三项措施”报安全监察部备案。
5.2.1.11
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单位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
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设专职安全员;
30人以下的设兼职安全员。
5.2.1.12承包单位办理开工许可后进入现场工作。
开工许可证格式见附录E。
5.2.2
日常安全管理
5.2.2.1
项目管理部门应认真负起管理责任,杜绝“以包代管”。
5.2.2.2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技术人员每日对工程进行一次检查,全面掌握施工进度,及时提出施工安全要求和质量要求。
5.2.2.3
项目管理部门的技术人员、安监人员随时了解掌握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和质量问题,重点做好人员、机具过程安全控制。
5.2.2.4
对长期(三个月以上)使用的承包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施工简历卡,登记施工人员的有关简况,如文化程度、体检证明、安规考试成绩、违章记录等。
5.2.2.5
工程承包方应指派工作负责人,发包方的工程项目所在部门应指派监护人,共同履行安全职责。
5.2.2.6
工程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方施工的,发包方负责人应对各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5.2.2.7
安全监察部每天巡视施工现场,查禁违章。
监督检查项目管理部门是否及时向承包方传达公司安全工作文件;
监督检查项目所在部门及承包方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监督检查施工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检查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安全投入是否到位,承包方、发包方安全管理是否存在漏洞,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停止其工作,并通知项目管理部门及承包方负责人,同时提出改正和考核意见。
5.2.2.8
承包方现场负责人和监护人共同确认已完成相关工作;
工程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验收施工现场无装置性违章等,按照“两票”规定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5.2.2.9
承包单位施工人员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协议书》对承包单位进行处罚。
外包工程中发生生产事故,不论事故原因,同公司内生产事故一样对待,并按规定进行调查、分析、考核、统计和上报。
5.2.3
退厂安全管理流程(见附录B)
5.2.3.1承包单位填写“离场申请单”(见附录F),办理退场手续后离场。
5.2.3.2工程停工,工程人员集体离场,承包单位也应填写“离场申请单”,办理退场手续后离场。
复工时重新办理入场手续。
5.2.4
外包单位评价
5.2.4.1
每年度使用部门按照宁东公司相关安全管理标准对所有驻厂外委单位进行评价。
5.2.4.2
通过对外委单位评估提出使用意见。
(见附录G、H)
5.3
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
5.3.1
宁东公司各单位、部门,各运行、维护单位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尽量不用或少用临时工,充分发挥本部门、本单位员工的劳动积极性。
5.3.2
各单位、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可以使用临时工,必须取得公司主管领导的批准,所用的临时工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管理,由使用部门负责安全管理。
严禁任何部门不经批准或不履行正常手续私自招用临时工。
选择临时用工时,必须签订临时用工协议。
应当约定岗位和人员数量、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5.3.3
各维护单位非技术性工作可以使用临时工,临时工数量必须取得公司同意,花名册(包括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等)一份登记备案,并经安全教育、考试合格。
不得中途换人,特殊情况,在取得公司同意时办理以上手续。
5.3.4
承包工程单位的施工人员经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由承包使用单位负责安全管理,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检查。
5.3.5
临时工上岗工作前,使用单位应根据其工作任务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经过严格的安全规程考试合格,并取得安监人员认可,方可持证做指定的工作。
5.3.6
对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使用单位应与正式员工同样对待,每年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安规》和现场规程考试。
5.3.7
临时工工作前,使用单位应为其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装备,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穿工作服,戴安全帽,其工作点根据安规有关规定,做好相应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5.3.8
临时工应在有经验的正式员工带领和监护下做一些简单工作,集中使用的临时工,只能在有经验的正式员工的带领和监护下在指定的区域做指定的工作。
无正式员工的监护,生产现场不准临时工单独工作。
5.3.9
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员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原则上不许临时工进入高压带电设备场所。
如有必要,临时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工作时,必须在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待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并签名后方可开工。
5.3.10
临时工必须听从使用单位指挥,自觉遵守有关安全规程制度。
临时工违章或违反纪律,经教育不改者应予以辞退。
5.3.11
临时工发生不安全情况与正式工一样对使用单位进行考核。
5.3.12
临时工转到新的部门工作,应视其工作性质重新进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5.3.13
临时工一般只能从事辅助设备、工艺简单、技术性不高的工作,不能担任工作负责人。
5.3.14
公司各部门使用的临时工,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负安全责任,在其工作时指派专人监护,临时工因工作需要调换工作时,接收部门应对其进行本专业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工作。
5.3.15
分配到班组的临时工,由所在班组班长负安全责任,临时工必须参加班组的班前会、班后会,清楚自己所从事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工作任务及安全注意事项;
临时工应按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参加班组事故异常情况的分析,从中吸取教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护能力。
5.3.16
用工部门应建立临时工履历档案,登记体检情况、安规学习考试成绩、技术水平、违章情况等。
5.3.17
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正式工同等对待。
5.4
代培人员、实习人员和参观人员的安全管理
5.4.1
代培人员、实习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和接收部门共同管理,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进入生产现场应指定专人负责。
5.4.2
代培人员、实习人员应服从公司的安全管理,遵守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
5.4.3
代培人员、实习人员只在指定的岗位进行学习,不得串岗、乱动设备;
只能在使用部门有关人员的带领下巡视现场;
进出学习岗位(集结地)时应按指定的路线进行。
5.4.4
代培人员、实习人员进行操作实习时不得上盘操作,只能在监盘人员的侧后方观看。
5.4.5
代培人员、实习人员的安全管理同临时工管理。
5.4.6
代培人员、实习人员违章,按照违章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代培人员、实习人员责任造成异常及以上事故者,事故责任者应退回原单位,并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对培训队进行处罚,直接管理部门、人员负连带责任。
5.4.7
到公司参观的人员(包括检查、视察、联系工作等人员)应遵守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
5.4.8
参观人员进入现场应有接待部门专人带领,按指定路线行走,在进入现场前应向其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5.4.9
参观人员不得进入公司的设备安全警戒区(黄线)以内,不得触摸设备。
5.4.10
参观人员违章则考核接待部门;
参观人员造成异常及以上事故,考核接待部门。
5.5
安全责任的划分与考核
5.5.1
发包方负有的责任:
5.5.1.1
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5.5.1.2
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施工(检修、运行)人员、工作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5.5.1.3
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的工作前,承包方提出而发包方未事先进行专项的安全技术交底,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
5.5.1.4
发包方的有关人员进行违章指挥。
5.5.1.5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5.5.1.6
承包方承包的设备或工程区域内因违反国家、行业、地方各级政府及本企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制度、文件条文等发生人身伤害、设备损坏事故,由承包方负责,并由发包方对承包方进行考核。
经调查确属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当,违章指挥,人员责任造成的负主要责任时,不论合同中内容如何,对承包方进行加倍考核。
并上报事故报告。
5.5.1.7
如承包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并书面上报发包方,而发包方未及时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事故,除对承包方不进行考核外,每有一项对承包方进行奖励。
如发包方的运行、检修点检或技术技术人员发现设备异常,通知承包方(口头或工单),而承包方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事态扩大的,按发包方的损失情况对承包方进行考核。
5.5.1.8
如承包方在一年内未发生人身轻伤、设备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依据承包工程的大小对承包方每年进行奖励。
5.5.1.9
承包方承包的设备造成临停次数超出发包方的目标时,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5.5.1.10
为强化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每项承包工程将交发包方工程承包费用5%(取整收取),作为安全保证金;
凡是承包方违反安全工作规程、规定、违章作业、以及造成事故者,由承包方上报事故报告,并负责经济赔偿。
5.5.1.11
承包工程结束后,承包方到发包方办理安全保证金结算手续,安全保证金不够的由财务核算中心从施工(检修、运行)承包费中扣除。
5.5.1.12
由于承包方责任造成设备故障,超出发包方规定的目标,由发包方负责考核。
构成事故除按厂有关规定罚款外,需赔偿由于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从施工(检修、运行)费中扣除。
5.5.1.13
施工(检修、运行)中发包方安监人员发现承包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有权进行处罚,处罚后仍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有一例将加倍罚款。
除对现场工作人员直接罚款外,对承包方单位进行处罚,处罚后仍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每有一例将加倍处罚。
66检查与考核
6.1标准一经发布生效,有关各方面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安全监察部将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2各部门、班组应认真贯彻落实本标准,达到本标准的要求,并接受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监督。
6.3对违反本标准各项条款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将追究其责任,安全工器具管理在购置、验收检验、使用、保管等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绩效)规定》和《反违章管理规定》等规定考核。
附录A
(规范性引用文件)
安全管理协议书
宁夏京能宁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项目名称)
甲
方:
乙
时
间:
二〇XX年XX月XX日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检修维护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之规定,双方在签订检修维护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名称:
二、本安全协议生效日期:
年
月
日起。
三、本安全协议终止日期:
日止。
四、合同承包范围:
见合同条款。
五、安全管理目标:
十杜绝:
杜绝人身重伤事故;
杜绝负有主要责任的较大电网事故;
杜绝较大设备事故;
杜绝误操作事故;
杜绝继电保护事故;
杜绝火灾事故;
杜绝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杜绝重大垮坝和水淹厂房事故;
杜绝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杜绝较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三控制:
控制人身轻伤事故,控制一般设备事故,控制负主要责任的轻微交通事故。
六、甲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1、甲方在合同发包前,必须对乙方的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凡资质和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承包单位不能承包本公司的检修维护项目。
2、甲方在队伍入厂前,审查乙方人员的年龄、健康、工种配备情况是否符合检修维护要求。
3、甲方负责对乙方入厂前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
4、审查乙方保证施工安全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等能否满足施工安全的要求。
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安全防护用品,乙方都应出具有检测、试验资质部门核发的检验报告,不合格的清除出场。
5、甲方有义务根据工作的需要,协助乙方办理热机、电气、动火工作票,现场派监护人员。
6、甲方现场监督乙方作业人员对危险因素控制措施、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对执行不到位或违章的行为有责任及时进行制止、纠正,指导、督促限期整改和考核。
7、根据乙方情况,向乙方提供齐备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七、乙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1、人身安全管理
1)乙方负责安排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妨碍工作的疾病,并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及操作技能。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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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10 工程 临时 用工 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