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课本相关时间总结(77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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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课本相关时间总结(77条)
一、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30日内,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P6
2、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P19
3、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P26-27
4、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P28
5、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P29
6、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48小时。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P31
7、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P32
8、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P36
9、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P37
10、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P38
11、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
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
对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P42
二、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P52
1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也不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废止。
P53
14、《建筑法》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P54
15、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P61
16、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需延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延续有效期为5年。
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P62
17、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P72
18、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对于批准注册的,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P73
19、《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2年的;(8)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P73-74
20、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P74
21、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P75
三、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22、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P85
2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P85
24、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P86
2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P86
26、《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P87
27、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投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P90
28、《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P95
29、《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P95
30、《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P110
3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对外进行记录公告。
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
P110
四、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32、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P121
33、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P121
34、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P121
35、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P125
36、行使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并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
P132
37、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P141
38、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次。
P147
39、有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P148
40、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P150
4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P154
42、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P155
4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P156
44、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P170
五、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制度
45、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P184
46、所谓夜间,是指晚22点至早6点之间的期间。
P184
47、《文物保护法》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P208
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48、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延期有效期为3年。
P213
49、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P243
50、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个小时。
事故情况报告后出现新的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应当及时补报。
P244-245
51、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批复,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P248
52、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在拆除工程开工15日前,有关资料也要备案。
P253
七、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53、复审一般在国家标准实施5年进行1次。
可以采取函审或会议审查,一般由参加过该标准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
P262
54、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规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施工单位进行自检。
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验收。
如果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已经批准,施工单位可以继续进行隐蔽或施工。
P273
55、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P287
5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P289
57、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P289
58、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P289
59、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P290
60、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P296
61、有效期。
P298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终身保修)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62、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一般分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P299
63、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P299
八、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64、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P308
65、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
P312
66、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涉外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诉讼时效最长期间为20年。
P315
67、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应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P316
68、《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P318
69、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
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P319
70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P321
71、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内提出。
P322
72、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P322
73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P328
74、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P328
75、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P330
76、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P333
77、《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之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P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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