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区清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2020年调整方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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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 12
第七章 土地用途分区管制 14
第十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 14
第十九条 一般农地区 14
第二十条 城镇建设用地区 15
第二十一条 村镇建设用地区 16
第二十二条 独立工矿区 16
第二十三条 风景旅游用地区 17
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17
第二十五条 林业用地区 18
第八章 土地整治与生态建设 20
第二十六条 农用地整理 20
第二十七条 废弃工矿复垦整理 20
第二十八条 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 20
第二十九条 土地整治规划实施措施 21
第三十条 土地生态建设与保护 22
第九章 村庄土地利用控制 24
第三十一条 落实乡镇各类用地安排 24
第三十二条 统筹兼顾各村土地利用 24
第十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27
第三十三条 强化法制观念,执行土地法规 27
第三十四条 以规划为依据,实行土地用途管制 27
第三十五条 加强土地市场体系培育,提高用地效益 27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机制 27
第三十七条 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的弹性管理 28
第三十八条 实行土地利用规划公示制度 28
第三十九条 建立实施规划的跟踪反馈系统 28
表1清水镇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29
表2清水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情况表 30
表3清水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控制表(到2020年) 31
表4清水镇土地用途分区面积统计表 32
表5清水镇重点建设项目列表 34
门头沟区清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说明 35
一、编制规划的工作过程 35
二、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任务 36
三、规划主要内容的说明 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强化土地规划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综合效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五个统筹”的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依照《门头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对清水镇建设用地安排和耕地保护的相关要求,特编制《门头沟区清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为全镇统筹安排各业用地、保证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以及促进全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各业用地保障。
第二条 规划任务
根据清水镇自然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遵循《门头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对清水镇土地利用的要求,剖析镇域土地利用特征,确定本轮土地利用规划的战略与目标,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明确主要用地安排与管制,划分土地利用分区,加强山区土地综合整治,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保障体系,保障全镇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29
号)
5、《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
6、《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43号令)
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文)
9、《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10、《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11、《北京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编制要求(试行)》
12、《门头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3、《门头沟新城规划(2005-2020年)》
14、《门头沟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15、《门头沟区煤矿和非煤矿山调整中的旅游产业规划》
16、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划
第四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适用于门头沟区清水镇行政辖区33530.78公顷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利用行为。
第五条 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基期年为2005年,规划近期年为2010年,规划目标年为2020年。
规划基数更新时点为2009年。
第六条 区域概况
1、自然条件
清水镇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最西部,镇政府距市中心92公里,109国道纵贯全镇东西,南与北京房山区,西北与河北省涞水县、涿鹿县、怀来县相邻。
镇域总面积为33530.78公顷,占门头沟区总面积的23.14%。
清水镇山场广阔,海拔高度480-2303米,无霜期100-180天,年平均气温9摄氏度,年平均降水量400-600毫米,积温2300-2800度,受地形影响,东部河套与西部高山节气相差20天左右,昼夜温差较大,土壤为碳酸盐褐土,海拔800米以上高山为
天然次生林,有山杨、桦树等树种,还有山葱、蘑菇、木耳、黄花、蕨菜等30余种山野菜。
海拔480-800米有油松、侧柏等绿化美化林和经济林。
2、社会经济状况
清水镇下辖32个行政村,2008年全镇共计5603户,户籍人口10652。
非农业人口2408人,占总人口的22.6%。
第二章 土地利用现状
第七条 土地利用结构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果显示,清水镇辖区面积33530.78公顷。
以农用地为主,占辖区面积的85.26%,其中耕地面积173.95公顷,占辖区面积的0.52%;
园地1548.99公顷,占辖区面积的4.62%;
林地26827.18公顷,占辖区面积的80.01%;
牧草地面积0公顷,占辖区面积的0%;
其他农用地面积38.16公顷,占辖区面积的0.11%。
建设用地占辖区面积的1.47%,其中,城乡建设用地368.72公顷,占辖区面积的1.10%;
交通水利用地100.16公顷,占辖区面积的0.3%;
其他建设用地25.32公顷,占辖区面积的0.08%。
其他土地面积4448.29公顷,占辖区面积的13.27%。
第八条 土地利用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1、土地利用结构单一,耕地资源少。
清水镇土地利用以林地和自然保留地为主,辅以少许园地和建设用地,结构相对单一,耕地资源较少。
作为门头沟区西部重要的生态涵养屏障,未来清水镇将是全区生态建设的重点,对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保持生态系统稳定性有很高的要求。
2、建设用地总量少,结构不尽合理,城镇建设和产业发展面临瓶颈。
清水镇未来将凭借其优美的自然风光和优质的生态环境,打造
以以高山峡谷游为品牌的山区生态游目的地。
要求全镇提高旅游接待服务设施的规模和档次,大力完善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
而目前全镇城乡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点用地和工矿用地就占到83.49%,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有待进一步提高,以适应全镇发展旅游的需求,完善旅游接待服务功能。
另外,交通用地(占辖区面积的0.29%)面积比例仍需进一步增加,以适应未来客流量的攀升,提高景点景区的可达性。
3、农村居民点布局散乱,人均用地较多。
全镇农村居民点受到地形地貌、交通条件等因素影响,分布较为零散,人均用地规模较大。
存在大量闲置和废弃土地,造成土地利用浪费,土地利用率低下,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巨大。
4、生态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清水镇山高坡陡,部分山区植被稀疏,加上历史上矿山开采,从而导致全镇水土流失面积增多,水土流失面积占总土地面积的54%。
水资源较为短缺,地下水超采严重;
自然资源未得到有效保护,资源利用率偏低;
自然生态系统脆弱,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
害常有发生,全镇泥石流易发村达到12个。
作为煤矿主要开采乡镇,地下采空区较多,未来自然生态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第三章 土地利用战略定位与规划目标
第九条 功能定位与发展战略
清水镇作为门头沟西部生态涵养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期内将重点提升生态涵养功能和水源保护功能,全面构筑坚实的生态涵养保护防线,使深山区成为首都坚实的生态屏障。
牢牢把握“生态建镇、科教兴镇、旅游强镇、林牧富镇”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以北京西部干鲜果产业、有机农产品种植业一体化发展为先导,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建设现代化生态清水镇为目标,以新农村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借助旅游型乡村集群优势,自然风景资源优势,着力构建京西独具特色的都市型山区立体高效农业、乡村旅游、自然风景旅游及休闲度假为一体的农游一体化替代产业。
第十条 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根据清水镇在门头沟区发展中的定位和土地利用总体战略,依照《门头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对清水镇的要求,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努力实现各项用地的优化配置。
1、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到2020年,清水镇耕地保有量为0.602万亩;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0.382万亩。
2、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目标。
到2020年,清水镇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4.45平方公里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3.17平方公里以内。
3、近期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与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目标。
到
2010年,全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0.04万亩,占用耕地6.81亩;
全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0.380万亩。
4、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规划到2020年,清水镇总人口17300人,其中:
城镇常住人口3500人,旅游服务人口2000人;
农村常住人口6800人,旅游服务人口5000人。
总GDP达到12.25亿元,人均GDP达到118931元。
5、土地生态保护目标。
规划期内,大力开展水土保持,绿化荒山,净化美化环境活动,加强天然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人工林抚育,实现宜林、宜草区全部造林、种草,进行绿化,泥石流沟道得到全部治理。
规划到2020年,全镇破坏山体、退化土地和废弃矿山得到明显治理和修复,以生态旅游业和特色农业为主导产业的产业结构基本形成,经济实力明显增强。
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十一条农用地结构调整
从发展生态农业、休闲农业,满足特色农产品生产等用地需求出发,合理规划调整农用地,实现农游一体化绿色产业发展。
规划到2020年农用地面积为28637.2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5.41%;
规划期内增加48.93公顷。
其中:
1.耕地面积为368.00公顷,规划期内增加194.05公顷。
2.园地面积为1548.99公顷,规划期内减少0公顷。
3.林地面积为26682.06公顷,规划期内减少145.12公顷。
4.牧草地面积为0公顷,规划期内无增减。
5.其他农用地面积为38.16公顷,规划期内减少0公顷。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在严格控制总量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合理调整建设用地结构,节约集约用地,确保经济社会发展支柱产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
规划到2020年全镇建设用地总量为445.2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1.33%,比2009年减少48.93公顷。
包括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城乡建设用地:
至2020年,全区城乡建设用地面积317.57公顷,比2009年减少51.15公顷。
其中,城市与建制镇到2020年面积达79.91公顷,比2009年增加16.33公顷;
农村居民点到2020年面积为205.08公顷,比2009年减少46.3公顷;
采矿用地到2020年
面积为32.58公顷,比2009年减少21.18公顷。
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至2020年,全区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为127.70公顷,其中,交通水利用地到2020年达98.01公顷,其他建设用地到2020年达29.69公顷。
第十三条其他土地结构调整
其他土地调整是在保护生态环境前提下,依据实际条件进行合理开发利用。
规划到2020年其他土地面积为4448.29公顷,比2009年相比无增减。
其中,
1.水域面积为139.06公顷,与2009年相比无增减
2.自然保留地面积为4309.23公顷,比2009年相比无增减;
主要用于封山育林和植树造林。
第五章 用地安排与指标落实
第十四条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与耕地保护,尊重自然禀赋和区域差异的原则,确保清水镇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的相互协调,到2020年全镇实现耕地保有量0.552万亩,达到在空间上的合理布局,以及耕地保护数量与质量的统一。
规划到2020年,清水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0.382万亩,同时为保障区域粮食安全,规划期间,将多划定0.146万亩视从基本农田管理的一般农用地。
全镇基本农田主要分布在黄塔村、黄安坨村、椴木沟村和燕家台村等村。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规模与布局
强化对建设用地总规模特别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
促进城乡用地统筹发展,实施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和废弃工矿用地的复垦挖潜,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
到2020年,全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17.57公顷;
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445.28公顷。
一、促进城乡建设用地集约利用
(1)保障城镇发展用地
在“两规衔接”的基础之上,结合农村居民点整理与废弃工矿挖潜,优化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为清水镇中心区建设提供足够的空间,加速山区城镇化发展,增强对周边村庄的辐射带动作用。
到2020年,清水镇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将达到79.91公顷。
(2)挖潜废弃工矿用地
从产业结构调整出发,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在建设用地总量控制下,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复垦和充分利用废弃工矿用地来满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于建设用地的需求,实现生态保护与涵养的目标。
规划到2020年,全镇实现废弃工矿复垦利用24.21公顷的目标。
(3)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
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和保护山区生态环境的原则,对现有农村居民点适当迁建合并。
迁建合并的农村居民点一部分是出于生态安全控制及建设的地质适宜性考虑;
另外一部分是现状规模较小、基础设施、居住环境较差、无发展潜力的或过于分散的村庄。
规划到2020年,全镇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规模达39.93公顷。
二、保障基础设施用地
优先保障国家、北京市及本地区重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统筹安排水利设施用地。
考虑到山区道路水利建设选址的不确定性,现阶段未能确定具体位置的交通水利项目用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期间利用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预留指标予以保障。
第六章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管制边界
为了加强对清水镇城乡建设用地的空间管制,因地制宜地划定了以下建设用地边界:
(1)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
按照有利发展、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在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以及与其他相关规划充分协调的基础上,按照门头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划定城、镇、村、工矿建设用地规模边界。
(2)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为保障城乡发展建设的不确定性,依据清水镇的城乡发展趋势和空间拓展模式,按照保护生态环境和
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划定的可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布局调整的扩展范围边界,空间上主要位于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的外围。
(3)禁止建设用地边界。
为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景观等特殊需要,划定了规划期内需要禁止各项建设的空间范围边界,空间上主要是境内的湿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以及风景名胜核心区等的界线。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
建设用地边界划定后,规划范围内形成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四个区域。
(1)允许建设区。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范围内为允许建设区,面积为317.57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0.95%,;
区内土地主导用
途为城乡建设发展空间,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节约集约用地。
(2)有条件建设区。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范围之外和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之内为有条件建设区,面积为86.97公顷,占全镇总面积的0.26%。
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的用地规模,区内村庄限制新增规模,鼓励更新改造,逐步与城市功能相协调。
(3)禁止建设区。
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以内的区域为禁止建设区,该区是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价值,必须禁止各类
建设开发的区域,总规模1185.87公顷,占全镇总面积的3.54%。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生态和环境建设,在土地利用中应重点加以保护,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
(4)限制建设区。
清水镇规划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外,其他用地划为限制建设区,面积为31940.37公顷,占全镇总面积的95.26%。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和林业生态建设,是保障全区粮食安全和承载生态服务功能的主要区域;
也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区内应严格控制城镇工矿用地建设。
第七章 土地用途分区管制
土地用途分区是指按不同的土地主导用途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按照与区级规划相一致的原则,规划期间,将清水镇分为八个用途分区,即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林业用地区、风景旅游用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对每个分区制定相应的用途管制规则。
第十八条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区内以基本农田为保护主体,并对其他土地实施特殊管制。
该区面积352.0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05%,主要分布在黄塔村、黄安坨村、椴木沟村和燕家台村等村。
本区主要管制规则是:
1、区内鼓励开展基本农田建设,可进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的建设;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未利用地应当鼓励整理、复垦、开发或调整为基本农田;
3、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不得在区内建窑、建坟、挖沙、采石、取土、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第十九条一般农地区
一般农地区是指除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本区土地面积1338.40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
的3.99%,主要分布杜家庄村、龙王村、黄塔村、张家铺村、双涧子村和双塘涧村等村。
1、区内土地主要用作耕地、园地、林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未利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开发或调整为耕地、园地及林地;
3、不得破坏、污染区内土地;
第二十条城镇建设用地区
城镇建设用地区是指建制镇以上城镇的建成区和需要实施的城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区域,本区面积100.2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30%,集中分布在上清水村、下清水村和张家庄等村。
1、城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各项建设应严格按照规划执行,不得突破用地总量;
2、城镇建设用地应贯彻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管控土地供应;
3、城镇建设用地应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应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并报有批准权的机关审批;
4、城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按原用途使用,废弃撂荒土地能恢复耕种的必须及时恢复耕种;
5、禁止建设占用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不得占用公共、公益设施用地作为经营性用地。
各类建设都必须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城镇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 村镇建设用地区
村镇建设用地区指用于农村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用地区域,本区面积271.6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81%,主要分布在除双涧子村、简昌村、艾峪村和达摩庄村四个村庄以外的各村。
1、村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乡村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
2、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积极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逐步提高村镇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
3、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安排各项村镇建设用地,农村居民应坚持一户一宅,多出的宅基地要逐步依法收归集体所有;
4、注重保护和改善乡村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污染。
第二十二条 独立工矿区
独立工矿区是指独立于城镇、村镇建设区及村镇建设控制区之外的主要用于工矿生产建设及直接为工矿生产服务的用地区域,本区面积32.58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0.10%,主要分布在达摩庄村、洪水峪村、下清水村和上达摩等村。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不宜在城乡居民点内安排,对气候、环境
等有特殊要求的工矿建设;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相关行业、产业的选址和建设要求;
3、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4、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
5、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强化区内工矿“三废”污染的治理;
6、区内土地应合理利用,从事非农建设用地的必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区内独立建设用地应不突破规划独立建设用地总规模。
第二十三条 其他建设用地
其他建设用地是指独立于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之外的其他建设需要划定的用地区域。
本区土地面积34.98公顷,主要分布于江水河村、燕家台村、张家铺村。
(1)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军事、监教场所、墓葬地、水工建筑、水库水面以及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等不适合在城镇村内部布局的各类
建设等;
(2)区内建设应符合相关行业的各项建设要求;
(3)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4)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
(5)区内土地应合理利用,从事非农建设用地的必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第二十四条 风景旅游用地区
风景旅游用地区是指风景游赏用地、游览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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