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铺面招标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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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投标资质
(一)无违法违纪记录、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具备国家承认所经营项目的相关职业技术证书;
(三)具有从事拟经营项目一年以上实际经验,且无不良反映。
第三条招标费用与支付方式
(一)本招标书约定招标报名费用总计为元(大写:
圆);
(二)投标方采用第种方式,并按以下约定安排付款:
(1)现金;
(2)支票;
(3)转账;
(三)招标方应分别在收到上述款项所规定金额后日内向投标方出具前述各款金额的正规税务发票;
(四)招标方的账户信息如下:
甲方: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第四条招标期限
本招标书约定招标期限自年月日之日起至年月日递交投标文件时间截止。
第五条注意事项
(一)投标人必须亲临现场。
未经招标人同意而迟到者,视为弃标,取消投标资格。
(二)未成年人、本单位工作人员及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人不得参与本次投标。
(三)投标人在满足我方招标文件及拟签合同版本(含补充招标文件)的前提下对文件签字确认并参与投标,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元(大写:
圆),在投标文件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如不中标则于当日无息退回。
租赁合同正式签订后投标保证金转为租赁保证金。
(四)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报价表格样式及要求来报价,并签字、盖章,且保证报价的正确性,否则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人须在招标人业态规划范围内承诺报价。
(六)若中标单位不按最后的投标报价签定合同,则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七)中标人在合同期限内不得擅自改变或增加经营内容。
(八)投标人中标后,需在1个月内办结营业执照及其他经营许可手续,营业执照中的经营人需与中标人一致、经营范围与承租业态一致,方可正式签订租赁合同。
逾期将取消中标资格,扣除保证金后,商铺重新招租。
第六条开标原则
(一)经所有投标人最后一次报价后一起交上来,当场公开开标,之后不得对总价作任何调整。
(二)报价有明显错误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有权判为废标。
(三)对于本次招标现场宣布的拟中标人,招标人有权在招标活动结束后,发布正式中标通知书前,根据内部最终评审意见,取消其拟中标资格并不做任何解释。
但拟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中标资格。
第七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招标书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法律。
(二)因本招标书引起或者与本招标书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的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因本招标书引起或与本招标书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本招标书引起或与本招标书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
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三)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招标书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招标书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
本招标书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五)本招标书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八条通知和送达
(一)本招标书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
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二)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1.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
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
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式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四)根据本招标书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
招标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件人: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九条其他
(一)投标者中标并签订合同后必须遵守如下商铺管理规定:
1.张贴悬挂各种广告、告示、布标及商铺、楼道、厅道墙壁上镶嵌各类装饰物,需经招标方批准。
2.不得私自在内部及周边摆放临时经营摊位。
3.不得在商铺内部及周边私搭乱盖。
4.不得在商铺内部私拉电线、接线;
不得私自改造和维修商铺内部的配电箱及电器设备等。
5.营业结束后必须做好商铺清洁卫生,地面无渣子无积水,及时清除废弃物。
6.垃圾处理必须装袋后倒入指定地点;
送往垃圾过程中不得有散落、积水现象;
处理垃圾时不得造成下水道等设施损毁、破坏等现象;
7.必须遵守安全及消防管理规定,按期整改此类隐患。
8.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健康证及培训证的。
9.商铺员工工作期间穿戴必须整齐干净。
10.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具,并认真做好每日的安全检查记录,需整改的及时整改,清除安全隐患。
11.不准经营过期、变质、三无产品,进货渠道必须正规。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处)
【】
(盖章)
(签字)
有权签字人:
乙方:
第二部分商铺租赁合同
甲方:
注册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自愿、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租赁商铺的具体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现就合同内容约定如下:
第一条商铺概况
(一)商铺地点:
(二)商铺地点:
第二条经营范围
(一)该店铺的商铺名称为:
如乙方要对商铺名称做更改,须经甲方的书面同意及工商管理部门的许可;
(二)该店铺的经营范围为: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约定的经营范围,租赁期间不得改变商铺经营范围,若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甲方将停止出售乙方水电,直至恢复到约定经营范围,若改变经营范围超过仍未恢复,将终止租赁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
第三条租赁费用与支付方式
(一)本合同约定商铺租赁费用总计为元(大写:
(二)乙方采用第种方式,并按以下约定安排付款:
(三)甲方应分别在收到上述款项所规定金额后日内向乙方出具前述各款金额的正规税务发票;
(四)双方的账户信息如下:
第四条租赁期限
本合同约定商铺租赁期限自年月日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届满前一个月,经协商同意,双方可续签本合同。
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拥有商铺的所有权,乙方承租的店铺只是取得合同有效期内使用该店铺的权利,而非所有权或处置权,甲方作为商铺所有者的权利不因乙方承租店铺而丧失、缩小或分享;
2.甲方有权进入店铺检查乙方有否违反本合同之规定或违反管理规章、以及检查或修理该店的设施和设备,乙方必须给予积极配合;
3.甲方随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公布介绍、修改或废除任何有关使用该区商铺所需要遵守的规章,如这些规章与本合同有冲突时,以合同为准;
4.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甲方在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有权带其他有意承租者进入该店铺视察,并有权于其认为合适的地点张贴有关出租该店铺的告示。
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继续承租的权利;
5.甲方负责商铺公共场地的清洁、绿化、消防、安全及水、电的供应,因乙方人为原因造成的除外。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对其承租的店铺,除本合同规定的限制和商铺统一管理规则之外,享有充分的使用权,甲方对乙方在店铺内合法守章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进行干涉;
2.乙方须按时缴交租金及其它应缴之费用,逾期每日按整应缴金额的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承租店铺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转租、分租、舍弃交予他人,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店铺或其内的电路作任何更改或在其内装设任何固定间隔或其他竖设物或将甲方之任何装置及设施更改或移去,在合同期满时,乙方须自资拆卸加设于该店铺内之装置并将店铺恢复原状,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害,由乙方负责;
5.乙方必须经常保持该店铺清洁,其清洁人员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不得在屋顶经营或存放物品,并维护租赁范围内的屋顶不得有其人员登陆或存放物品。
因登陆屋顶或存放物品原因,导致漏雨或其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店铺装修
(一)乙方装修承租的店铺,必须遵守甲方所制定的有关装修的规则要求,并接受甲方的监管;
(二)乙方须于施工前十五天就有关装修之承包商、设计图则、材料等提交甲方审核,在取得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装修,对于乙方已装修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三)乙方装修如有涉及水、电、消防、通信、保安防盗及排污等中央系统的接驳,更改或搬移,必须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由甲方监督施工;
(四)乙方装修完毕,应通知甲方进行检查,经甲方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始营业;
(五)乙方所有装修及其他其他投入属乙方为经营而增加的自行投入,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不得就其任何投入要求甲方承担或返还,并应将装修恢复至租赁当时的状态,不能恢复的,应保持装修现状,否则甲方有权扣除租赁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七条保密
(一)本协议签署过程中双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
(二)信息拥有方同意,另一方仅有权在以下情况披露该等信息:
1.该信息由于信息拥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
2.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
3.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经办人员披露;
4.获得信息拥有方同意后披露;
(三)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二)如任一方无法按本合同完成约定义务的,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的%的违约金。
如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则违约方应在守约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工作。
(三)如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规定向另一方支付合同金额,每迟延一天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延期付款额%的违约金。
(四)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
(五)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
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九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法律。
(二)因本合同引起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
1.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三)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
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五)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一)任一方在距工作开始日之前没有完成准备工作的,或者在距工作开始日之前没有证据表明能够提供履行合同所需要的条件的,或者任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适当履行义务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任一方认为本合同不必履行时,可以在向另一方支付合同金额%,即人民币元(大写:
圆)的补偿金后解除本合同。
(三)任一方工作开始前,如因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如期履行的,经过另一方书面确认后可延期。
另一方不同意延期的,双方应当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时,不能如期履行的一方应当返还对方已经支付的款项,但可以在该款项内扣除为工作筹办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任一方有权在事先通知另一方的情况下,改变工作的时间和安排。
因此给另一方造成额外支出或延误工作筹办时间的,应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和适当的补偿。
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
(一)本合同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
(四)根据本合同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一)自双方盖章或有权签字人签字;
(二)。
第十三条其他
(一)合同完整性:
本合同包括所有附件及对本合同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项书面补充、修订或变更。
一俟生效,本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取代此前就本合同项下各项交易达成或形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合同、备忘录或其他任何文件。
(二)合同修订: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
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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