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组成的审查程序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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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关于公告的方式。
在实务上根据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清册,许多债权人的地址因时间的迁移无法确知,因此,未知债权人的范围非常不确定。
公告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
如果没有严格的方式,势必影响破产程序的公正。
笔者认为,在最高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报上发布是合适的做法,但是由于没有硬性的规定,各地的做法差异很大,应当进一步从立法(或司法解释)上予以规范。
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清册后是否按债务人所提供的清册全部发出申报通知?
换句话说,法院在发出通知前是否应当对债务清册进行审查?
笔者认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法院没有对债务清册所标明的债权人进行审查的权利。
这带来一个问题:
法院既然向债权人发出了申报债权的通知,在以后的破产程序中再否定债权人的资格,是否很不严肃?
其实这属于一种误解。
在受理破产案件后,法院担负的首先是组织者的职能,按照债务人提供的清册发出通知,类似于普通诉讼中向当事人发出诉状副本或答辩状副本,属于审判前的准备程序。
如果法院先主动审查则等同于不审而定,债权人将可能失去申报的机会,债权的确认将失去公正性。
与普通诉讼相比,破产程序具有很多特殊性,这是由破产程序的特殊价值所决定的。
不论是债权人请求或债务人提供,其声明的内容通过法院转达给相对一方,都是体现法院作为裁判者的居中地位。
破产实务中还遇到一个问题:
债权人仅提供申报书而没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的,能否予以登记?
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既然破产法是强行法,法律明文规定应提供证明材料而不提供的,应不予登记。
但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又提交的,可按提交的时间予以登记,逾期则视为放弃债权;
另一种认为,申报债权,属于债权人的声明,法院应按声明予以登记。
是否具备债权人资格留待以后依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确认。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按照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仅申报债权而未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的,应等待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
第二,法院对债权人资格的审查只能是形式审查。
由于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组织者的地位,法院在召开债权人会议前有对债权人资格进行初审的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破产法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法院对债权人资格的审查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立法没有明文规定。
但是根据破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法院的审查职权应属于形式审查。
破产法已明确地把实质审查权规定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法院审查的内容应包括:
1.债权人是否已经申报;
2.债权人是否在法定时间内申报;
3.债权人是否声明有无财产担保或放弃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只要在法定时间内申报债权且没有财产担保或放弃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就获得了债权人会议成员的初步资格。
第三,以债权人之间的相互对抗为基础,确定最终债权人会议成员资格。
通过申报和法院初审以后,债权人会议即初步组成,但是这时的债权人会议因为没有得到最终确定并不是最终意义上的债权人会议,还不能行使全部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只能行使债权人最终资格的审查职权,即只能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有许多人对此提出质疑,认为在债权人资格没有最终确定的情况下,其行使权力缺少正当性。
笔者认为,这是一种不必要的担心,虽然这时债权人只受到过初步审查,但是他们都是依法获得这一接受最终审定的资格,并不缺乏程序上的正当性。
而且此时所有债权人都属接受审查之列。
他们之间的相互对抗,恰恰可以保证程序的正当性。
再者,立法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充分的救济程序,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后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由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初审时已被排除在债权人会议之外,而债权人会议又有权审查财产担保的债权,因此,此时债权人会议(按现行法的规定称为第一次)应让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出席,但不享有表决权。
如果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否定了其财产担保,该债权人可依上述救济程序在7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既包括债权人会议否决本人作为债权人的资格或变更其数额,也包括债权人会议违法确认了他人作为债权人的资格或其债权数额,此种情况债权人一样可以申请法院裁定。
将债权人资格的最终审查权赋予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中引入了辩论和对抗,这样才为法院裁判权的行使提供充分的基础。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法院和债权人会议之间,权力的界限是很清楚的,后者享有议决权,前者拥有裁判权。
前者以后者为基础,后者以前者作保障。
如果缺乏债权人会议的行使,法院的裁判权将失去正当性,无法实现程序公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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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
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
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
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
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
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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