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基础设施用地指标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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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总则12
4.2燃气工程12
第五章环卫工程14
5.1总则14
5.2公共设施工程14
5.2.1公共厕所14
5.2.2垃圾容器间15
5.3收集设施工程15
5.3.1小型压缩收集站15
5.3.2气力收集系统收集站15
5.4转运设施工程16
5.4.1垃圾(粪便)码头16
5.4.2垃圾转运站16
5.5处理设施工程17
5.5.1垃圾填埋场17
5.5.2垃圾焚烧厂17
5.5.3垃圾综合处理厂17
5.5.4粪便预处理厂18
5.5.5餐厨垃圾处理厂18
5.6专用设施工程18
5.6.1环卫作息场所18
5.6.2基层环境卫生机构19
5.6.3环卫专用停车场19
5.6.4水域保洁作业管理基地19
第六章消防工程20
6.1总则20
6.2消防站20
第七章水利泵闸工程22
7.1总则22
7.2水闸工程22
7.3水利泵站工程23
第八章道路交通工程25
8.1总则25
8.2城市道路交通工程25
8.2.1城市道路25
8.2.2平面交叉口26
8.2.3管理设施27
8.2.4城市广场27
8.2.5城市公共停车场27
8.2.6公共加油站28
8.2.7互通式立交28
8.3城市公共交通工程29
8.3.1公交线路起讫站、枢纽站29
8.3.2停车场(库)29
8.3.3公交保养场30
8.3.4出租汽车营业站30
8.3.5公交修理厂30
8.4公路交通工程30
8.4.1公路红线30
8.4.2管理中心31
8.4.3服务区31
8.4.4收费设施31
8.4.5互通式立交32
第九章轨道交通工程34
9.1总则34
9.2车辆基地34
9.3车站35
9.4区间35
9.5控制中心36
9.6主变电所36
第十章铁路工程37
10.1总则37
10.2铁路工程37
第一章给水工程
1.1总则
1.1.1本指标适用于上海市给水工程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
给水工程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标给出的限值。
1.1.2本指标中的部分工程用地采用区间用地指标形式。
选用本指标时,原则上市区以指标下限值控制用地规模,郊区可采用中值控制用地规模,不宜突破上限。
1.1.3本指标所列出的用地指标范围是指单项给水工程建设的用地指标。
工程建设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减少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1.1.4给水工程的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1.1.5给水工程建设用地包括净水厂和泵站的建设用地。
1.1.6统筹规划各类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1.2净水厂
1.2.1净水厂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和处理深度确定。
建设规模按日处理水量(单位:
万m3/d)分为下列四类:
特大:
50~100
I类:
30~50
II类:
10~30
III类:
5~10
水处理深度划分为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
主要有以下工艺形式:
(1)常规处理工艺:
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及后续消毒的水处理工艺,污泥处理包括在常规处理中;
(2)预处理+常规处理工艺:
在常规处理工艺前增加生物预处理(或其他预处理单元)的水处理工艺;
(3)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
在常规处理工艺后增加活性碳过滤(或臭氧生物活性碳过滤等其他深度处理单元)的水处理工艺;
(4)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
在常规处理工艺的前后分别增加预处理和深度处理的水处理工艺。
1.2.2净水厂的建设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和辅助生产、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主要包括:
预处理设施、投药(混凝剂、氯等)、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提升泵房、活性碳过滤(或其他深度处理工艺)、清水池、消毒、二级泵房、污泥处理构筑物、供电及配电设施等。
辅助生产、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
生产控制、化验、维修、仓库、食堂、供热、交通运输(含车库)、保安保卫、行政办公设施等。
1.2.3净水厂的建设用地指标见表1.2.3。
给水净水厂建设用地指标表表1.2.3
序
号
规模
(万m3/d)
用地指标[m2/(m3/d)]
常规处理水厂
配水厂
预处理+
常规处理+
深度处理水厂
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水厂
1
特大
(50~100)
≤0.22
≤0.10
≤0.25
≤0.26
≤0.29
2
I类
(30~50)
0.28~0.22
0.15~0.10
0.31~0.25
0.33~0.26
0.36~0.29
3
II类
(10~30)
0.38~0.28
0.20~0.15
0.39~0.31
0.42~0.33
0.45~0.36
4
III类
(5~10)
0.41~0.38
0.30~0.20
0.46~0.39
0.50~0.42
0.54~0.45
注:
①表中的用地面积为水厂围墙内所有设施的用地面积,包括绿化、道路等用地,但未包括高浊度水预沉淀用地。
②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规模宜采用内插法确定。
③建设用地面积为控制的上限,实际使用中一般不应大于表中的限值。
在下列情况下,限值可适当提高,但下列因素累计,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中限值的10%。
a.在净水厂采取分期建设,当期建设时,部分生产、辅助生产和管理及生活设施按总规模实施的,用地指标限值可适当提高。
b.在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和出水水质标准下,应积极采用高效水处理工艺,采用适宜的构筑物布置方式,降低用地指标,当采用平流式沉淀池时,用地指标限值可适当提高。
④预处理采用生物处理形式控制用地面积,其他工艺形式宜适当降低用地面积。
⑤深度处理采用臭氧生物活性碳工艺控制用地面积,其它工艺形式宜适当降低用地面积。
⑥表中除配水厂外,净水厂的控制用地面积均包括生产废水及排泥水处理的用地。
1.3给水泵站
1.3.1给水泵站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建设工程规模确定。
万m3/d)分为下列三类:
30~50
10~30
5~10
1.3.2给水泵站的用地主要包括泵房及配套设施和必要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1.3.3给水泵站的建设用地指标见表1.3.3。
给水泵站建设用地指标表表1.3.3
序号
规模(万m3/d)
用地指标[m2/(m3/d)]
I类(30~50)
0.018~0.016
II类(10~30)
0.035~0.018
III类(5~10)
0.05~0.035
①本表适用于取水泵站和增压泵站。
当泵站内设有水量调节池和生物预处理设施时,可按实际增加建设用地面积,但须从严控制。
②表中面积为泵站围墙以内的用地,包括构筑物和附属设施、附属建筑等的用地面积。
当取水泵站设有生物预处理设施、泵站设有供水单位的营业服务和维护抢修设施时,可按实际需要增加建设用地。
③当受地块规划和实际征地条件限制时,可按实际增加建设用地面积,但须从严控制。
④大于I类、小于III类规模的泵站,用地指标可分别参照I类、III类规模的控制用地指标。
第二章排水工程
2.1总则
2.1.1本指标适用于上海市排水工程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
排水工程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标给出的限值。
2.1.2本指标中的部分工程用地采用区间用地指标形式。
2.1.3本指标所列出的用地指标范围是指单项排水工程建设的用地指标。
2.1.4排水工程的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2.1.5排水工程建设用地分为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雨水泵站、雨水调节池、通沟污泥转运站和管道养护工人工作场所六项内容的用地。
2.1.6统筹规划各类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2.2污水处理厂
2.2.1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和污水处理级别(或深度)确定。
万m3/d)分为下列六类:
>100
Ⅰ类:
50~100
Ⅱ类:
20~50
Ⅲ类:
10~20
Ⅳ类:
Ⅴ类:
1~5
2.2.2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用地主要包括污水和污泥处理的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
生产设施主要包括格栅、泵房、预处理、沉淀处理、生物处理、消毒等污水处理构筑物和供氧系统、污泥处理设施。
供电及配电设施等。
生产控制、维修、仓库、交通运输(含车库)、化验及试验、食堂、供热、保安保卫、行政办公设施等。
2.2.3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用地指标见表2.2.3。
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指标表表2.2.3
建设规模
二级处理污水厂用地指标
[m2/(m3/d)]
深度处理
特大(>100)
0.50~0.45
Ⅰ类(50~100)
Ⅱ类(20~50)
0.60~0.50
Ⅲ类(10~20)
0.70~0.60
0.25~0.20
5
Ⅳ类(5~10)
0.85~0.70
0.35~0.25
6
Ⅴ类(1~5)
1.20~0.85
0.75~0.35
①表中的用地面积为污水处理厂围墙内所有设施的控制面积,包括绿化、道路等设施的用地面积。
②建设用地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规模宜采用内插法确定。
③建设用地面积为控制的上限,实际使用中不应大于表中限值。
④二级污水厂的用地面积,按照有初次沉淀池的工艺流程考虑。
⑤二级污水厂的用地面积限定为城市污水,城市污水的水质限定如下:
BOD5≤200mg/L,CODcr≤400mg/L,SS≤300mg/L,NH3-N≤40mg/L,TN≤55mg/L,
TP≤6mg/L;
出水水质按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18-2002)一级标准的B标准考虑。
⑥小于1万m3/d规模的污水厂占地面积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⑦建设规模大于10万m3/d的二级污水厂,污泥处理工艺包括厌氧消化系统时,可在用地控制面积的基础上增加5%~12%的用地面积。
⑧污水厂用地控制面积,不包括污泥处置的面积,不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⑨表中深度处理用地面积是在污水二级处理基础上增加的用地;
深度处理工艺按提升泵房、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消毒、送水泵房等常规流程考虑,当二级污水厂出水满足特定回用要求或仅需其中几个净化单元时,深度处理用地应根据实际情况降低。
2.3污水泵站
2.3.1污水泵站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建设工程规模确定。
万m3/d)分为下列五类:
1~5
2.3.2污水泵站的用地主要包括泵房及配套设施和必要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2.3.3污水泵站的建设用地指标见表2.3.3。
污水泵站建设用地指标表表2.3.3
建设规模(万m3/d)
用地指标[m2/(m3/d)]
0.0054~0.0047
0.010~0.0054
0.015~0.010
0.020~0.015
0.055~0.020
①表中控制面积为泵站围墙以内,包括整个流程中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附属设施等的用地面积,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②建设用地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
③小于Ⅴ类规模的泵站用地面积参照Ⅴ类规模面积控制。
2.4雨水泵站
2.4.1雨水泵站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建设工程规模确定。
建设工程规模按设计秒流量(m3/s)分四类:
>
20
2.4.2雨水泵站的用地主要包括泵房及配套设施和必要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2.4.3雨水泵站的建设用地指标见表2.4.3。
雨水泵站建设用地指标表表2.4.3
建设规模(L/s)
用地指标[m2/(L/s)]
20000以上
0.28~0.35
10000~20000
0.35~0.42
5000~10000
0.42~0.56
1000~5000
0.56~0.77
①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
②雨水泵站规模按最大秒流量计。
③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④合流泵站可参照雨水泵站指标乘系数1.1。
⑤市区采用表中下限,郊区可用中值,不可超过上限。
2.5雨水调蓄池
2.5.1雨水调蓄池推荐用地指标为0.35~0.40m2/m3。
①雨水调蓄池容积大的取下限,容积小的取上限。
②雨水调蓄池尽可能设置在城市绿地内。
2.6通沟污泥转运站
2.6.1通沟污泥转运站推荐用地指标为80~130m2/车。
①车辆较多的取下限,车辆较少的取上限。
②通沟污泥转运站尽可能设置与雨、污水泵房或公共厕所合建。
2.7管道养护人员工作场所
2.7.1管道养护人员作息场所建筑面积推荐指标为3~4m2/人。
第三章变电工程
3.1总则
3.1.1本指标适用于上海市变电工程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
变电工程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标给出的限值。
3.1.2本指标所列出的用地指标范围是指单项变电工程建设的用地指标。
3.1.3变电工程的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3.1.4变电工程的建设用地指标根据电压等级,分为35kV、110kV、220kV和500kV四类。
3.1.5统筹规划各类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3.2变电工程
3.2.135kV~500kV变电站用地指标见表3.2.1。
35kV~500kV变电站的建设用地指标表表3.2.1
电压等级
类型
主变容量
(MVA/台)
配电装置
型式
出线回路数(回)
主接线
用地面积
a*b
(h㎡)
35kV
I
地上
31.5/3
35和10kV:
户内开关柜
10kV:
30
35kV:
线变组
单母4分段
52*39
0.203
Ⅱ
半地下
60*45
0.270
110kV
40/3
110kV:
户内GIS
户内开关柜
36
环进环出支接变压器
单母6分段
60*40
0.240
地下
66*55
0.363
220kV
户外
中间站
240/3
220kV:
户外中型管母
户内
开关柜
9
双母线双分段
单母线3分段
单母线6分段
120*150
1.800
中心站
户内GIS
10
12
180*150
2.700
户内
220kV和
12
150*100
1.500
Ⅲ
300/3
线路变压器组
105*55
0.578
500kV
I
1000/4
500kV:
户外AIS
8
一个半断路器双母双分段
265*345
9.143
5
1500/3
3
21
线路变压器组带断路器
双母线3分段
200*100
2.000
注:
①表中的用地面积为变电站围墙内所有设施的控制面积,消防道路宽度按4米考虑。
②表中的用地面积均不考虑变电站长边沿靠市政道路布置。
③35kV、110kV变电站,变压器运输、吊装通道为8~10米。
④表中的用地面积均不考虑绿化率,有绿化率要求时,应相应增加用地面积。
⑤表中35kV、110kV变电站的用地面积内,均不考虑设置独立的事故油池和消防水池。
⑥当变电站的规模超过表中所列数值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考虑。
⑦在满足表中面积数据时,也要同时满足长和宽的要求,并兼顾线路走廊布置要求。
⑧表中220kV户内地上变电站按采取一种无功补偿形式设置用地控制指标,如需采用两种无功补偿形式,则相应增加用地面积。
第四章燃气工程
4.1总则
4.1.1本指标适用于上海市燃气工程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
燃气工程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标给出的限值。
4.1.2本指标中的部分工程用地采用区间用地指标形式。
4.1.3本指标所列出的用地指标范围是指单项燃气工程建设的用地指标。
4.1.4燃气工程的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4.1.5燃气工程建设用地指标主要以天然气工程为主,根据天然气主干网系统工程,分为城市天然气门站,LNG事故备用调峰站、LNG卫星调峰站、天然气储配站、天然气加压站、区域(专用)高中调压站和高压阀室6类。
4.1.6统筹规划各类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4.2燃气工程
4.2.1燃气工程建设用地指标见表4.2.1。
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指标表表4.2.1
名称
单位用地
城市天然气门站
首站:
140~840[m2/(万m3/h)]
门站:
560~830[m2/(万m3/h)]
LNG事故备用调峰站
14900~44400(m2/万m3)
LNG卫星调峰站
155000~416000(m2/万m3)
天然气储配站
10000~28745(m2/万m3)
天然气加压站
200~230[m2/(万m3/h)]
区域(专用)高中调压站
110~450[m2/(万m3/h)]
高压阀室
70~120(m2)
天然气加压站目前国内仅建一座,该用地指标有待进一步完善。
第五章环卫工程
5.1总则
5.1.1本指标适用于上海市环卫工程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
环卫工程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标给出的限值。
5.1.2本指标中的部分工程用地采用区间用地指标形式。
5.1.3本指标所列出的用地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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