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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法律。
2.独立的法律部门。
3.“教育宪法”。
(三)《教育法》颁行的意义
《教育法》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起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1.保障了教育的战略地位。
2.保证了教育的方向。
3.建立了社会主义教育制度。
4.保证了社会主义教育秩序。
5.维护了教育的权益。
6.保障了教育改革。
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
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
(一)教育法规定的语言比较抽象、简洁,需要加以说明才能明确其含义。
例如,“德智体美”与“德智体”、“德智体美劳”之间的异同。
(第五条)
(二)教育法修订的目的需要加以解释。
教育法修订的目的是蕴含在教育法修订的字面之后的,对教育法的执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例如,为什么“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六条)
(三)新修订的教育法条款的适用等等,需要加以解释。
如,国家教育考试。
(四)新修订的教育法提出了一些新的术语,需要加以解释。
例如,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教育现代化、双语教育、继续教育、教育信息化、国际化人才等。
“其他教育机构”、“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五)新修订教育法的原则需要解释。
当新修订的教育法对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产生了影响的时候,我们需要对相关的原则进行解释。
例如,过去,教育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是“非营利性”,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但是,这次教育法修订以后,教育法取消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修改为:
这就需要我们重新思考教育法的非营利性原则。
(六)教育法的修订涉及到一些新的理论问题。
例如,在提出营利性学校与非营利性学校分类管理以后,他们是否都属于公益性组织。
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不可回避的理论问题。
(七)教育法面对新情况。
例如,自主招生是否属于国家教育考试。
(一)明确修改教育法的意义。
1.教育法必须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
2.教育法的内在不足应该纠正。
3.完善教育法的体系。
统筹相关制度安排,保持法律协调统一,
(二)明确教育法修改的背景。
1.依法治教理念的进一步提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理念。
2.新的教育观念推动教育法的修订。
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等。
3.教育实践需要法律界定。
(三)明确教育法修改的新精神。
1.法治精神。
2.民主精神。
3.党的领导。
4.促进教育发展。
5.保障权益。
6.尊重教育发展规律。
7.结合实际。
(四)明确教育法做了哪些修改。
1.教育法增加的内容。
2.教育法删除的内容。
3.教育法修改的内容。
(五)明确如何贯彻实施新修改的教育法。
1.修订的教育法赋予了哪些新权利。
2.修订的教育法赋予了哪些新义务。
3.修订的教育法确立了哪些新法律责任。
4.修订的教育法确立了哪些新制度。
5.修订的教育法确立了哪些新程序。
(一)《宪法》的修订。
我国《教育法》第一条: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有四次宪法修正案:
1988年《宪法》修正案、1993年《宪法》修正案、1999年《宪法》修正案、2004年《宪法》修正案。
四次宪法修正案的重点内容
类型
年份
增加
修改
1988宪法第一修正案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宪法第二修正案
①“初级阶段理论”入宪
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①“计划经济”改为“市场经济”。
②“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
③县级人大任期由3年改为5年
1999
宪法第三修正案
①“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制共存”的基本经济制度
②“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共存”的分配制度
③“邓小平理论”入宪
④“依法治国”入宪
①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地位与作用合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②“镇压反革命活动”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2004宪法第四修正案
①“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②“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及征收、征用的补偿制度
③“三个代表”入宪及“三个文明”入宪
④“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
⑤“特别行政区代表”入人大
⑥国歌的规定
⑦国家主席的国事活动
⑧“尊重及保护人权”入宪
①“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②“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③“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④乡级人大任期由3年改为5年
⑤“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修改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这是教育法修订的重要背景。
(二)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的报告以及中国共产党的重要政策
《教育法》是1995年通过的,在这之后,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十五次、第十六次、第十七次、第十八次党代会。
这些党代会的决议都直接、间接地影响到教育法的修订。
1. 十五大:
1997年9月12日~18日在北京举行。
江泽民作了题为《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的报告。
(1)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
(2)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十六大:
2002年11月8日至14日在北京召开。
江泽民同志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报告,
(1)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到二0一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教育必须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4)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5)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6)发展继续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
3.十七大:
2007年10月15日至21日在北京召开。
胡锦涛作《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报告。
(1)以人为本、
(2)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3)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4)尊重和保障人权。
(5)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转化为人民的自觉追求。
(6)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
(7)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
(8)坚持教育公益性质。
(9)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10)发展远程教育和继续教育,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
4.十八大: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简称中共十八大)于2012年11月8日在北京召开。
胡锦涛代表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题目为《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报告。
(1)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
(3)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分别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阐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个人层面。
(4)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
(5)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6)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7)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8)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9)办好学前教育。
(10)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
(11)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12)坚持以人为本。
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13)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5.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
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1)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①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
②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
③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较为突出;
④有法不依现象比较严重;
⑤执法体制权责脱节;
⑥群众依法维权意识不强;
⑦司法腐败问题反映强烈;
⑧一些领导干部法治观念不强。
(2)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6)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
(7)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
(8)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
(9)完善教育法律法规。
(10)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11)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12)教育部门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有关教育工作的决议。
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有关教育工作的决议对我国的教育法,具有重要的影响。
在1985年以后,我国党中央共召开了4次全教会,发布了4部决议。
1.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
1985年5月15-20日党中央召开了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
邓小平出席闭幕式并作了题为《把教育工作认真抓起来》的重要讲话。
要求各级领导要像抓好经济工作那样抓好教育工作。
会后,《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正式颁布。
2.第二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
1994年6月14-17日由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二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动员全党全社会认真实施1993年2月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3.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
1999年6月15~18日,由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会议期间,发布了6月13日作出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第三次全教会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教育方针政策。
(1)我们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为人民服务,坚持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努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2)实施素质教育。
(3)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
(4)2010年前后,具备条件的地区力争使小学和初中阶段教育的专任教师的学历分别提升到专科和本科层次,经济发达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专任教师和校长中获硕士学位者应达到一定比例。
提高高等学校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教师的比例。
(5)继续完善国家教育立法,制定有关素质教育的制度和法规,逐步实现素质教育制度化、法制化。
(6)逐步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4%的目标。
4.第四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
2010年7月13日至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改革开放以来的第四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会议要求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在国务院关于《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有6处修订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纲要》):
(1)根据《纲要》,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2)根据《纲要》,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制度。
(3)根据《纲要》,建立“继续教育制度”,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4)根据《纲要》,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
(5)根据《纲要》,推进教育国际化。
(6)根据《纲要》,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5.国务院批转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教育部 1998年12月24日)
国发〔1999〕4号<
<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二十一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这个计划事关全局,涉及到教育系统以外的其他部门,需要得到国务院的批准,然后才可以行文,所以用批转,而不用转发。
(1)2010年前后,具备条件的地区力争使小学和初中专任教师的学历分别提升到专科和本科层次,经济发达地区高中专任教师和校长中获硕士学位者应达到一定比例。
要加强和改革师范教育,提高新师资的培养质量。
实力较强的高等学校要在新师资培养以及教师培训中做出贡献。
(2)依据《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要努力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特点的职前与职后教育培训相互贯通的体系,使初等、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与培训相互衔接,并与普通教育、成人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
设立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基金,实施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规划。
依托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重点建设50个职业教育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地方也要加强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建设。
(3)社会力量办学要纳入依法办学、依法管理的轨道。
社会力量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
(4)要按照《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规定,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努力实现4%的目标。
(四)其他相关法律的修订。
如《刑法》《民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
《刑法》《民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其他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订都会对教育法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
1979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刑法,1997年进行了修订。
新《刑法》生效后,短短十四年时间,我国已对其进行了9次修正。
分别是:
1999年的刑法修正案
(一)、2001年的刑法修正案
(二)(三)、2002年的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的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以及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
1.1997年新《刑法》
1997年新《刑法》体现了刑法典的统一性,满足了社会发展需求,标志着我国刑法修法模式的日趋成熟。
1997年新《刑法》比1979年刑法的内容有了许多重要变化。
其中的一些修改与教育法关系密切。
(1)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这一条涉及到学校的教师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2)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一条规定适用于学校的教师等工作人员。
(4) 第四百一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1999年的刑法修正案
(一)
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
3.2001年的刑法修正案
(二)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4.2001年的刑法修正案(三)
为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
5.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6.2005年的刑法修正案(五)
关于信用卡的规定。
7.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
(1)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4)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
(1) 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9.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
关于刑罚的规定。
共50条。
10.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以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适应预防和惩治犯罪的需要。
修正案共五十二条,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1)修正案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对这类犯罪行为可以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2)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死刑罪名被取消。
(3)扩大猥亵罪定义:
对象不再限定为女性。
修正案(九)草案第十二条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将妇女改为“他人”,意味着男性也将被认可为猥亵罪的对象,可以适用此条款进行保护。
此外,条文还在第二款中追加了“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扩大了受案范围。
[10]
(4)设立国家考试作弊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5)关于校车的规定。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五)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
1.学前教育;
2.继续教育;
3.义务教育;
4.教育信息化;
5.教育国际化;
6.终身教育等。
(六)教育理论的发展
1.依法治教的理念;
2.素质教育的理念;
3.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4.终身教育理念;
5.教育本质的理念:
从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到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再到教育为人民服务;
6.全面发展的理念:
从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到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从德智体到德智体美。
7.教育公平的理念;
8.现代学校治理的理念;
8.教育均衡发展的理念。
这些变化都蕴含了我国教育理论的不断发展,同时,都体现在教育法的修订之中。
(一)体现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
(二)坚持党的领导。
(三)民主立法。
(四)科学立法。
(五)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六)促进和保障教育发展。
(七)教育公平。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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