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1954年湖北省农村私人借贷的历史考察Word下载.docx
- 文档编号:7959265
- 上传时间:2023-05-09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33.94KB
19521954年湖北省农村私人借贷的历史考察Word下载.docx
《19521954年湖北省农村私人借贷的历史考察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9521954年湖北省农村私人借贷的历史考察Word下载.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所欠祠堂、庙宇及其他社团的债务,一般应予废除。
解放前的义仓积谷,无论借给何人,均应依原约定归还本利。
凡货物买卖及工商业务往来欠账,仍依双方原约定处理。
解放前农民所欠农民的债务及其他一般借贷关系,均继续有效。
因此土地改革后,农村中仍有旧的债务关系保留下来。
如据沔阳县杨步乡的调查,到1952年底,土改前遗留下来的旧的借贷关系20户,占全乡总户数368户的5.43%。
又如,据浠水县调查,南岳乡6个选区的222户农民中,到1953年初,解放前发生借贷关系尚未了结的有70户,借贷率为31.53%。
以上两个调查材料涉及地区狭小,样本少,反映出的情况差别较大。
另据1953年初湖北省7个乡3419户农户调查,土地改革前遗留下来的旧的借贷关系为780户,为总户数的22.81%。
其中借入户548户,占总户数的16.02%,平均每户借入谷(是将实物和现金按时价折合成谷,下同)1043斤;
借出户232户,占总户数的6.79%,平均每户借出谷943斤①。
这个调查材料样本数量比较多,可以反映湖北农村旧债的一般情况。
尽管上述各调查材料反映的情况不尽相同,但大体上可以说明,通过土地改革,废除了农民对地主阶级的债务,农民之间的债务保留了下来。
据浠水县南岳乡调查,解放前未了的旧债中,主要是农民相互之间的借贷,还有小部分是富农、利贷生活者和工商业者放的债。
借债者主要是贫农和游民,占借入总数的86.77%。
对于富农、利贷生活者、工商业者的债务(占旧债总数的28.2%),农民认为他们的利贷资本是剥削来的,一般都不愿偿还。
解放前农民之间旧债的偿付情况是:
付利不及本钱1倍者,占借债户数的38.5%,付利1倍不及2倍者占11.8%,付利2倍以上者占4.7%,本利至今完全未付者占45%。
旧债务中,欠债不多而又有清偿能力的借债户已清偿了债务。
部分比较困难的贫雇农,主动与债主协商,取得对方同意,决定分期或缓期偿还。
部分农民没有还债是因为经济困难,无能力偿还。
还有一些人认为反正清偿不了,不如暂时不还,有的有赖债思想。
那些付利已2倍于本者,大多数采取两种方法,或双方自动解除债务,或干脆不再还了。
2.土地改革后一两年借贷关系的发展土地改革后,农村消灭了封建土地制度,农民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翻了身,但由于中国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广大个体农民家庭经济总体上还是处在一个很低的水平上。
据抽样调查,土地改革结束时,湖北省农村农户平均占有耕地12.09亩,牛0.52头,马0.01匹,驴0.02头,猪0.72头,房屋4.1间,农具简陋不齐,收入水平低。
由于农民家庭经济规模小,生产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低下,收入少,缺乏积累,每逢天灾人祸,生产生活就会遇到困难,加之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农村现代金融体系,农民还需要通过私人借贷来周转资金,度过困难。
我们首先考察土地改革后发生的新的借贷关系,并与土改前遗留下来的旧债务进行比较。
据1953年初对荆州专区5个乡、当阳县1个乡、光化县1个乡3419户的调查,1952年底农村土改后新发生的借贷关系及与旧债情况比较如下页表。
——————————————————①原始数据出自:
《荆州专区农村私人借贷情况》(1953年3月),湖北省档案馆,SZ18-1-42;
《当阳县关陵乡经济调查》(1953年3月),湖北省档案馆,SZ18-1-48;
《光化县白莲寺乡土改后农村经济调查报告》(1953年1月),湖北省档案馆,SZ18-1-47。
表中的资料表明,在调查的3419户农产中有781户农户发生了新的借贷关系,占总户数的22.84%。
其中借入户484户,占抽查总户数的比重为14.16%,户均借入谷540斤。
放出户297户,占总户数的8.69%。
与土改前遗留下来的旧的借贷关系相比较,新旧借贷率大体相当,只是借入率略低,借出率略高。
但从借贷数量看,情况就大大不同了。
从借入谷的数量看,新旧借入总额为833277斤,其中旧债借入额占68.61%,而新债借入仅占31.39%;
从户均借入谷的数量看,新债户均借入540斤,相当于旧债户均1043斤的51.77%,即新旧债务的借贷户数基本相同,但新债的借贷数量要大大小于旧债。
另据湖北省农委对11个乡的调查,解放前湖北省农村除地主之外,每乡平均放债者户数约占总户数的10%,放债粮约8万斤;
而土改后新放债户虽仍占9.8%,但放债数较解放前大为减少,每乡平均放债不到2.5万斤,并且其中有40%系强借性质,农民自由借出的不到1.5万斤,即排除了地主、富农的放贷,农民群众之间的放贷规模也是在大大减少。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土改后新发生的农村私人借贷关系的阶级分布情况。
根据对7个乡3165户农户的调查,从土改后到1952年底有701户农户发生了借贷关系,占总户数3165户的22.15%。
其中借入户426户,占总户数的13.46%,借入户户均借入403斤;
借出户275户,占总户数的8.69%,借出户户均借出385.3斤。
这一时期发生的负债户从数量上看主要是贫雇农,此类借入户占总借入户数的63.62%,借入谷数占总借入谷数的62.9%。
但负债户却只占本阶层总户数的17.1%,略高于平均水平,户均借入谷为389斤,还低于平均水平。
与旧中国农村借贷阶级分布相比发生的重要变化是,贫雇农在借出户中已经占了很大的比例,占借出总户数的55.64%,借出谷数占借出总数的53.81%。
当然,这并不表明贫雇农的剩余资金水平已高于其他阶层,只是因为贫雇农占农户总数的比例高,达到50%以上。
贫雇农借出户占本阶层的9.65%,略高于平均水平,户均借出为373斤,略低于平均水平。
因此,无论从借入还是从借出的情况看,都说明与旧中国相比,贫雇农的经济地位已得到提高。
如果我们把贫雇农、中农和其他劳动人民合并计算,那么,他们之中借入户占总借入户的比例为93.9%,借入谷数占总借入数的97.45%,借出户占总借出户的94.19%,借出谷数占总借出数的94.27%,这说明农村新的借贷关系主要发生在劳动群众之间。
最后,我们再来考察农村包括新、旧债在内的总的借贷关系。
根据1952年底到1953年初对湖北省襄阳地区4个乡、孝感地区5个乡和荆州地区5个乡共14个乡6795户农户的调查①,截至1952年年底,6795户被调查农户中有1760户发生借贷关系,占总农户数的25.9%。
其中借入户1171户,占总户数的17.23%,借出589户,占总户数的8.67%。
借贷率比上页表中的新债借贷率略高,因为其中包括了旧债;
但比上页表中新、旧借贷率之和要低得多。
这是因为上页表中新、旧借贷关系都是单列出来的,但实际上许多农户既有新债也有旧债,新、旧借贷率并不能简单相加。
从借贷关系的阶层分布上来看,在包括新、旧总的借贷关系中,贫雇农、中农、其他劳动者的借入户占总借入户的比重为95.22%,借入谷数占总借入谷数的92.8%,借出产比重为88.11%,借出谷数比重为84.32%。
可见,从整体上看,借贷关系仍是主要发生在劳动群众之间,具有互助互济性质。
综上所述,土地改革后一两年,湖北省农村的私人借贷虽然有所发展,但总的来看还不活跃,或者说基本上是处于停滞状态。
这不仅表现为废除了对地主阶级债务后遗留下来的旧的债务关系处于呆死状态,还表现为新发生的债务数量较少。
如在上页表中,新债务的发生数量只相当于旧债(对地主阶级的债务已完全废除,对富农及债利生活者的债务大部分废除,旧债主要是劳动群众之间的债务)的31%。
当然,这种比较只有相对意义,要判断农村私人借贷关系是否停滞,还要分析当时农村经济生活中私人借贷的实际供求关系状况。
从土地改革后农民家庭经济的弱小,特别是50%以上的农产还处于贫农的地位、生产生活还面临困难的总体状况看,农村中对私人借贷的需求还是很大的。
在国民经济百废待兴的情况下,国家银行仍要挤出一部分资金对农民进行贷款,政府还积极倡导、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则从一个侧面说明农村的资金需求和紧缺。
农村中屡屡发生贫困农民向较富裕农民强借的现象,也说明国家银行、信用社和农村民间自由借贷的现况还不能满足农村资金的需求,需要靠进一步发展私人借贷来解决。
从民间资金供给的情况看,虽然土地改革之后财富分散化了,但农村仍有可以利用的闲散资金发展私人借贷。
据调查,荆州专区中农在解放前户均放粮1000斤,土改后每户仅放粮450斤,原因是中农有粮不敢放,怕“露富”、怕“冒尖”、怕“提高成分”、怕被说成“放高利贷”,因而顾虑重重。
据对荆州专区江陵雨台、公安中和、鄂城邓平等乡275户农户逐户调查,共有余粮265000斤,平均每户964斤,一般乡汇集在中农手上的资金至少有五六千元,多则1万元,但借出的很少。
据襄阳专区4个乡的调查,借贷资本约占农村社会余资的6.4%,借贷开展较好的乡,也不过10%。
当时的民间借贷主要是农民为了维持生活,应付一年一度的饥荒或其他生活费用的临时支出。
农村私人借贷的停滞使农民很难渡过难关,埋怨“四门紧闭,借不到钱”。
(二)农村私人借贷停滞的原因、解决措施及效果1.土改后农村私人借贷停滞的原因土地改革中废除对地主阶级的债务、对于作为私有产权重要内容的债权产生的严重的冲击、平均主义思想和借贷政策上的偏差,是造成土地改革后私人借贷停滞的主要原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原始数据出自:
《襄阳专区四个乡借贷租佃典当买卖关系的调查》(1953年3月),湖北省档案馆,SZ18-1-14;
《孝感专区五个乡农村经济调查》(1953年),湖北省档案馆,SZ18-1-14;
《荆州专区农村私人借贷情况》(1953年3月)。
(1)土改政策执行上的偏差。
在新中国土地改革政策中对“债利生活者”(为避免高利或低利之争执,一般不用高利贷者这一名词)与地主阶级是做了区别的,即“凡长期出放大量债款,并依此为其生活之全部或主要来源者,其成分应定为债利生活者。
在土地改革中,不动债利生活者的财产,但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债利生活者的债务,应按处理解放前农民所欠富农债务的办法处理之,即利倍于本者停息还本,利两倍于本者本息停付。
”()但在实际执行政策中,为了提高成分,对债利生活者、富农和富裕中农,不少乡村因为他们放债而错算剥削分量,错划为地主或其他成分进行斗争。
如应城义和乡12户债利生活者,都经过群众斗争,废除全部债务,并没收其财产。
其后果是,农民误认为放债剥削是封建剥削的主要内容,认为放债是“非法”、“不合理”,借而不还并不为错。
(2)对土改后农村中的借贷关系没有立法保证。
新中国成立后,没有建立民法体系。
对于农村私人借贷关系主要是通过政策进行调整。
尽管在土改中对旧债务进行了区别对待,宣布“今后借贷自由,利息由双方议定”,规定农村中的债务纠纷,一般由当地区乡村人民政府同农民协会处理,区乡村不能解决的,由县司法机关裁判,但却没有明确的司法依据。
从借贷关系调整的实践看,主要做法是乡村政权和农会主持协商调解,在我们掌握的材料中,只有在基层政权的赞许甚至直接组织下强借的事例,还没有见到强制私人借贷负债户还贷的事例。
(3)土改前所遗留下来的债务未能很好处理。
大多数的债务长期拖延,放债户不敢要,借债户拖欠不还,双方观望。
有少数乡对农民的旧债处理不当,如松滋官渡乡对农民的旧债处理办法是,马上能还即停息付本,不能还者即转为新债,按二分付息;
钟祥延年乡农民之间的旧债则强行自行废除。
(4)在借贷中违反自由借贷政策。
有些区乡干部片面强调“团结友爱”、“互助互借”,由此出现乡村干部、群众甚至好吃懒做的懒汉找借口向有粮户强迫借贷的情况。
如恩施高桥乡3户富农借出的610斤谷就是群众集体喊着“自由借贷”的口号到富农家里强迫借出的[10]。
(5)新的债务利息未明确规定,高利贷与一般借贷没有明确界限。
一般群众只有一个“放债非法”的笼统概念。
有些人虽然知道“允许借贷自由,利息双方面议”,但不知道到底多少利息才算合法?
如咸宁周严乡一个中农说:
“放债呗,利少了划不来,多了,你要他的利,他要你的本。
”这句话可以代表一般中农的思想,想放不敢放,踌躇不前。
2.活跃农村私人借贷的措施及成效为了开展农村借贷,活跃农村经济,中南军政委员会分别于1950、1951年春耕生产之际,适时发布春耕生产十大政策的布告,提倡农村借贷自由。
1953年3月6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又颁布命令,明确提出“保证借贷自由”。
湖北省各级政府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措施,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正确处理旧债。
如上文调查中显示,旧债占农村现存债务放债总额的84.05%,放债者主要是贫雇农、中农及其他劳动人民,因此既承认其私有权,又指出旧债中有高利盘剥的性质,因有的旧债利息数倍或十数倍于本。
为照顾债权人的利益及欠债者的偿付能力,因此规定:
第一,解放前农民彼此及其他劳动人民之间的借贷关系,应承认债权继续有效,但利2倍于本者,停利还本;
付利1倍以上不足2倍者,其本转为新的债务关系,利息面议;
付利不足1倍,得于停付时起,按新议利息付利。
第二,重申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富农及债利生活者的债,依1950年10月政务院通过的《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处理之。
第三,解放后发生的债务一律有效。
(2)今后的借贷严格执行中南军政委员会1953年3月6日公布的“保证借贷自由,利息多少,由双方面议,各级政府和农会不得加以干涉。
”(3)制定私人借贷利率标准。
为了解除农民的顾虑,制定出了合理的利息标准,即春借秋还,月息三分到五分。
其依据是:
第一,农村商品经济作物一般保持着5%~8%的地区差价和12%~50%的季节差价,如据襄阳专区调查,1952年小麦下地时卖16.2元一石,到种麦时卖21.6元一石,计算利息是3.3分;
香油10月份每斤0.4元,3月份每斤0.6元,计算利息五分[11]。
孝感专区的新谷与陈谷在春秋两季的差价为25%。
农村虽有大批闲放的谷物,但它是零星地分散在小生产者手上,他们有完全的囤积贷放的自由。
如果利息的比例不高于差价的百分比,闲放的谷物就会作为商品囤积,直接阻碍着借贷关系的发展。
第二,利息的高低一般决定于生息资本的供求关系。
鉴于农村私人借贷仍处于停滞的局面,要借的人埋怨“借贷无门”,利息不能过低。
第三,旧中国有一个习惯传下来的一般利息率,即所谓“谷加五,钱加三”,沿江经济发达地区,则为“谷加三,钱加五”。
在国民政府时期由于恶性通货膨胀,利息率涨了很多,解放后随着物价的稳定,从各地调查情况来看利率又恢复到该水平。
(4)提倡货币、月利借贷。
以货币代替实物,提倡月利借贷,资金周转较快,又能解决农民季节困难,不致背债。
以上政策既考虑了活跃农村私人借贷,又考虑了部分欠债多的农户的偿债能力,既让放债者有利可图,又不至于使借债者长期背债。
这些政策的实施,一度促进了农村私人借贷关系的发展。
根据中共中央中南局农村工作部的调查,鄂、湘、赣10个乡(其中包括湖北5个乡)1953年年度内农村私人借贷率为28.89%,比1952年年度的私人借贷率23.34%上升了5.55个百分点;
1953年放债户共借出252528斤谷,比1952年借出的174211斤增加了44.96%[12]。
(三)1953~1954年农村私人借贷的发展情况1.影响农村私人借贷关系发展的重要因素1953年下半年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之后,农村自由借贷、雇佣关系、土地买卖、土地租佃都作为互助合作的对立物受到批评,认为“都是有利于富农和富裕中农”,“结果就是发展少数富农,走资本主义的路”。
[13]此后,政府对农村私人借贷的认识发生了变化。
195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行长南汉宸在第一届全国农村金融会议的报告中指出:
“私人借贷是自由的,只要有借有还,利息双方协议,不加干涉。
那么,是不是会发展成高利贷?
不会的。
因为我们的信用合作不只一种,银行机构也推下去了,高利贷是发展不起来的。
”[14]1953年年底在学习《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农村金融管理局副局长王沛霖指出:
“自由借贷的存在和一定时期的发展,不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在调剂农村资金、解决部分贫苦农民临时生活生产困难上还有其一定的积极作用,所以在一定时期内允许自由借贷的存在和发展。
……但自由借贷是建立在个体农民自发发展基础上的,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追逐利润,是有利于富农经济发展的一种借贷关系,自流发展下去,就会走向高利剥削,助长阶级分化。
并且由于这种借贷资本是极其分散零星的,在互助合作普遍发展后,合作组织扩大生产增加设备所需要的借贷资金日益巨大和集中,自由借贷形式还不能适应这一发展需要。
因此,在今后农村借贷关系的发展方向上,应是积极而稳步地发展信用合作,逐步改造自由借贷,并与高利贷去作经济斗争。
”[15]即在肯定了农村私人借贷曾经发挥过有益作用的同时,侧重于在现实条件下的消极作用,并且认为消极作用要大于其积极作用。
由于在思想上认为农村私人借贷必然会发展为高利贷,在行动上对其采取限制和打击。
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后形成的政治气氛对农村私人借贷关系的发展趋势无疑造成了重大的影响。
另外,根据湖北省农村工作部1955年对12个乡3754户农户的调查,土改后湖北省农村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得到发展,1952年组织起来的农户占调查农户总户数的37.12%;
1954年组织起来的农户占总户数的71.10%,其中参加合作社的农户数为614户,占被调查农产总户数的16.36%,占组织起来农户总户数的23%[16]。
在农业互助组织内部,农民通过人力、畜力、农具的联合,有利于克服个体农户的生产困难。
尤其是农业合作社,生产资金由合作社统一调配并得到国家重点发放农贷扶持。
随着生产合作社的发展,社内逐步积累了公积金和公益金。
公积金用于发展农业生产,公益金用于社内的公益福利事业。
在合作社中,社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预支部分现金或实物。
如湖北省浠水县饶兴礼农业生产合作社1954年全年总收入为19176元,而平时社员已经借支15000余元[17]。
因此,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社组织的发展使农民群众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对借贷的需求。
2.1953年年底至1954年农村私人借贷的发展情况根据1955年湖北省农村工作部对12个乡3754户私人借贷关系的调查[16],1954年农村私人借贷关系与1952年相比较,有以下特点:
第一,借贷率略有下降。
1954年12个乡的借贷率为25.89%,比1952年的26.69%下降了0.8个百分点,其中借入户占总户数的比重为19.63%,比1952年的22.26%下降了2.63个百分点,借出户比重为6.26个百分点,比1952年增加了1.83个百分点。
在借贷率下降的同时,1954年借入户户均借入14.16元,比1952年的16.26元减少2.1元,借出户户均借出18.74元,比1952年的29.23元减少10.49元,说明农村私人借贷规模有所缩小。
第二,此时发生借贷关系的主要是中农,中农借入户占总借入户数的55.09%,借入金额占总借入金额的61.42%,中农借出户占总借出户数的71.06%,借出金额占总借出金额的62.10%。
这是由于经过土地改革后二三年的发展,贫雇农中的50%左右的农户已经上升为中农,在该调查中,中农占总农户的比重已从1952年的29.79%上升为64.01%。
当然,这并不会改变农村借贷关系主要发生在农民劳动群众之间的总体状况。
第三,在1955年的调查中,出现了一个在当时人们十分关注的新阶层,即新富农。
12户新富农中的1户借出264.3元,说明有的新富农的上升与放债有关或致富后用较多资金从事放债活动。
但从这个阶层总的情况看,12户中只有1户放债,借出户比重占本阶层总户数的比重为8.33%,与总农户平均借出率无大差别,说明新富农的产生与借贷关系发展并无必然、普遍的联系。
二、土地改革后湖北省农村私人借贷的形式、利息与借贷信用
(一)土地改革后湖北省农村的借贷形式与利息解放前湖北省农村私人借贷形式复杂,高利贷剥削成为封建地主阶级盘剥广大农民的重要手段。
解放后,从湖北省农村的调查情况看,土地改革后到实行统购统销之前,农村私人借贷以粮食为主,借钱也折成粮食,形式较解放前简单。
在统购统销政策实施之后,农村私人借贷转向以借钱为主,据对湖北省5个乡的调查,货币借贷在粮食统购统销以前只占借贷总额的2.63%,统购统销政策实施之后占借贷总额的75.25%[18]借贷形式与利息一般有以下几种:
1.无息借贷。
多系互助组内和亲朋邻居挪借周转,借粮不多,流行极为普遍。
如公安中和乡无息借贷占借贷总数的58.6%;
钟祥延年乡无息借贷占放债户总数的21.28%[19]。
宜城龙兴乡亲戚好友周转三五个月无息借贷的占2.2%,有顾虑户没要息的占17.81%[20]。
不是欠债户不付息,主要是放债户怕说是高利贷,因此一般是借时不谈息,但借户还债时,仍按二三分付息,或用请客送礼、帮工等变相形式作报酬。
2.年息二分、三分、四分、五分(春借秋还也是如此)的借贷。
公安中和乡二三分利息占借贷总数的26.6%,年利四五分的占借贷总数的14.6%;
钟祥延年乡年息二分的占放债户的53.19%,年息三分的占2.13%,年息四分的占6.38%,年息五分的占4.26%;
宜城龙兴乡五分息的占58.39%,三四分息的占15%。
3.年息五分以上的借贷。
这种借贷形式是少数。
公安中和乡仅占借贷总数的0.16%;
宜城龙兴乡六分到八分息的占5.52%,1倍息的占1.66%,这些多是老弱无劳力的户所放的,以此为部分生活来源。
4.仍有青黄不接时,借谷折钱,秋征还谷,认涨不认跌。
5.“新谷钱”、“新花钱”(俗称望期、青苗债)。
公安中和乡发生在青黄不接时,以低价放款折谷,一般低于当时市价的50%,秋征还谷利66%~70%以上。
6.借粮还粮。
一般在春荒、夏荒的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19521954 湖北省 农村 私人 借贷 历史 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