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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的读后感6篇
社会契约论的读后感(6篇)
社会契约论的读后感1
虽然卢梭一直谦虚地认为《社会契约论》只是自己在以前不自量力从事,而后来又放弃了的一部长篇著作的摘要,是一篇简短的论文。
但是我认为《社会契约论》是西方近代史上的一本伟大的思想著作,因为卢梭的这本书最早提出了现代政治的核心问题——即政治权威与法制、民主。
《社会契约论》是一本饱受摧残的书籍。
在1762年,卢梭这本著作一出版就遭到禁毁,并且在日内瓦和巴黎被当众焚烧,官方和教会人士也对这本书大加指责,甚至连同一时期的大哲学家、文豪伏尔泰也对这本书持有偏见。
但是随着欧洲近代史上的反对君主独裁的民主政治革命的暴发,人们开始承认了这本书的地位和正确性。
卢梭可以说是当时唯一一个敢说不让国王掌握主权的政论家,有人去这样评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的问世,在政治理论上实现了一个大的突破,它推翻了国王的宝座,驱散了君主的幽灵,主权在民的新学说振聋发聩,令人耳目一新,使备受压迫的人民开始觉醒,知道自己才是国家的主人。
”对于一本受到这样高评价的著作,我在一个暑假里只能说自己是粗浅的阅读了几遍,我不敢说自己读懂了这本书的精髓,我只能说说自己浅薄的见解。
卢梭的这本书可以说是从两方面写起的,一是民主,二是法制。
而通过这两方面的深入论证也提出了这本书的核心问题,即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否存在。
谈到这里,我要说一下自己对于卢梭书中政治权威的理解,卢梭书中的政治权威并不能单纯从字面上理解为政治的权威,而是要引申理解为政治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正当性。
因而在自然状态下是不可能存在政治权威的,根据卢梭书中的理论解释,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一个理想的,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存在的。
卢梭在这个问题上参考了另一位思想家、法学家格劳修斯的理论,在书中对于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如何产生的,作了如下一种阐述:
政治权威是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的过程中形成的。
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才能让人民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而让政府得到了一份合法的政治权威。
书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围绕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否存在,对于民主和法制两方面都有很多精彩的思想存在。
首先,在民主的问题上,卢梭在书中主要是对直接民主进行分析说明,这里我们暂且先不谈卢梭观点里对于间接民主认识的局限性,我们仅仅从卢梭对于直接民主的描写和卢梭对民主的推崇就可以看出卢梭对于民主有着先进的认识和独到的见解。
所谓直接民主指的是公民通过直接参加政治活动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物的民主方式,这是民主产生的最初形态,也是一种最易于被人所认知的民主。
卢梭在书中对于民主制有这样的描述:
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
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
我们不能想象人民无休无止地开大会。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卢梭对于民主的认识是很现实的。
卢梭认为一个完全的民主国家是不可能出现的,卢梭的民主观点与雅典民主实践中体现的民主基本是一致的,其先进性在于对人的民主权、法治、权力制约、公民意识等等思想的分析。
局限性在于小国精英式的民主,缺少对于大国平民的民主认识。
那些基本原则或理念一步步发展成为了今天民主建设不可或缺的思想基础,尤其是人民主权原则对近现代民主作出的贡献是根本性的。
现实中的代议民主制,虽然能够基本切合当今的的社会经济条件,但依然存在着种种不足,卢梭在书中就指出代议制只能代表“众意”而不是真正的“公意”,众意只是诸多个人意志的集合,并不一定是正确的,而公意则能更好的代表民意,是正确并且不可摧毁的。
如果说现代的代议制民主对直接民主制是一个进步的话,它也仍然是在继承了卢梭的基础民主理论,只是通过变换民主的实现形式,从而使民主运作更加切合实际,以此弥补直接民主的实行上的不足。
卢梭的民主理论的积极意义是勿庸置疑的,从卢梭的书中我们可以看出卢梭的理论实际上也代表了人类对民主的完美期待。
他使我们认识到完善民主的路途是没有尽头的。
真正的民主是极难成功实现的,我们所做的只能是在先人的理论基础上结合实践不断努力,希望民主的光辉最终笼罩人类社会。
如果说卢梭对于民主的认识还是停留在理想性上,是有很多缺陷的,那么卢梭的法制思想则要更具实践性和合理性。
卢梭对于法治的重要性有着深刻的认识,就如书中所言“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
”一个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
这样的社会才能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因为合法的政治权威必须是有着诸多限制的,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有序运行和公共意志的正确体现。
卢梭对于法治的认识首先是从宪法的设立开始的,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这体现了卢梭的分权意识,即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分立,这在现代中国也是适用的。
不仅仅是宪法,规定人民日常生活的其他法律也应是如此。
卢梭害怕权利的滥用最终会导致公共意志被强权所替代,因此对于立法者的要求近乎苛刻。
卢梭对于强权的理解很精辟,卢梭解释强权就是强者的意志被体现,谁强大,谁就有权利。
因此在强权下,弱者的权利是不被保护的。
那么如何才能建立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呢,除了分权思想外,在书中第二卷第十二章中,我们还能看到卢梭对于理想法律的划分。
卢梭将法律分为策划全体秩序的“政治法”也就是宪法,规定公民各种自由权力的“民法”,制裁一切法律的“刑法”,以及刻在公民心中的“风尚、习俗”,卢梭把第四种法律称之为“一个国家的真正宪法”说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用现在的理论来说这第四种法律可以被看为习惯法,是现代法律的渊源之一。
其实一开始我不太明白卢梭为什么会如此推崇第四种法律,仔细想想我才明白,卢梭看重的是第四种法律的民族文化性,第四种法律才是每个民族最有特色的东西。
《社会契约论》实在是一本很难读懂的书,他为了证明合法政治权威的存在分别通过贵族制、奴隶制、民主制的分析来论述政治的`理论,又通过对于战争、政府、法律、公共意志来论述合法的政治权威在不同领域的存在形态。
我限于自身知识的限制,在读这本书时,查找了很多资料,发现不少学者也对卢梭书中的观点提出了不同意见,并且指出了卢梭思想中存在的很多局限性。
通过对他们文章的了解,我感觉自己对社会契约论的认识被加深了,同时也了解到没有哪个思想家的理论会是完全正确的。
我们在读书中要敢于质疑权威的理论,要用辩证的视角去看问题。
在吸收伟大思想家的思想时,要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去甄别哪些是启示,哪些是思想的局限性。
每一本书都是一个世界,是作者对于其所处的现实世界的映射。
这些世界或美丽,或简陋,但是当你读懂作者的一刻却一定是充满感动的,那种感动是灵魂上的共鸣,是无与伦比的魅力。
我读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就有这样的感动。
社会契约论的读后感2
从客观上来讲,卢梭的这部著作使西方社会从以个体”小我“为基本单元的社会结构过度到以社会科学为依据的团体契约形成的”大我“结构,完成了西方社会向团体和谐发展的方向挺进的理论基础先导的任务。
它引领西方社会高速发展,在区区200多年间,完成了一个又一个跨越——以本书的理论为基础。
西方的发展路径是:
耶稣基督的神之”大我“——个人奋斗的个体”小我“——社会化”大我“
1、耶稣基督的神之”大我“时期,物质水平低下,个体只有团结才能生存。
2、个人奋斗的个体”小我“时期,物质的获取进入可以间接得取的阶段,个人的智慧成为间接获取的必要条件。
3、社会化”大我“时期,大多数的人认识到物质获取的必要性以及间接获取多样化,形成相对平等的分配体系。
卢梭在本书里轻描淡写的阐述了家庭(中我)之于社会的影响,竟没有将家庭(中我)当回事儿。
在对社会化”大我“的向往之下,卢梭竟忘了家庭(中我)这一深刻影响社会的因素吗?
而在东方的社会论述中,家庭的重要性被空前的提出来!
我们看一看东方的发展路径:
泛神论和圣贤以及佛教(大我理论,中我表现)——家庭、宗族的奋斗(中我)——个人奋斗(小我)
1、泛神论和圣贤以及佛教(大我)时期,物质水平低下,各种神都拜,为家族的成员生存努力。
由于不是为个体服务,所以没有鲜明、统一的信仰。
2、家庭、宗族的奋斗(中我)时期,物质间接获取的分化,使个体为家庭、宗族奋斗成为可能。
3、个人奋斗(小我)时期,正在脱离家庭、宗族的束缚,为个人的物质发展而奋斗。
我们看到目前中国的”小我“趋势。
很有意思的是西方家庭理论”中我“的缺失竟是西方最大的社会问题,而东方社会”大我“的缺失竟也是东方社会一盘散沙的成因以及”小我“的缺失导致难于驾驭西方经济力量对东方的冲击。
值得一提的是:
面对西方经济的冲击,我们该形成”大我“还用”小我“脆弱的肩膀来草草对付,无聊的度过自己的一生。
社会契约论的读后感3
我曾经觉得卢梭是一个口是心非的人物。
感觉,源于他早年的一篇文章《论科学与艺术》。
当时第戎学院有奖征答一个问题,即艺术和科学的复兴有没有改善人们的举止和道德。
卢梭的好友狄德罗建议他回答”不“,因为这样的回答更容易得奖。
最后,无论出于怎样的动机,卢梭在他的这篇征文中,给出的答案是”科学与艺术的复兴没有改善人们的举止和道德“。
在《论科学与艺术》中卢梭写到:
”在艺术还没有塑成我们的风格,没有教会我们的情感使用一种造作的语言之前,我们的风尚是粗俗的,然而却是自然的;从举止的不同,一眼就可看出性格的不同。
那时候,人性根本上虽然不见得更好,然而人们却很容易相互深入了解,因此可以找到他们自己的安全;而这种我们今天已不再能感到其价值的好处,就是得他们能很好地掩饰种种罪恶。
“
然而从史料中不难发现,卢梭本人是极爱文学与音乐的。
他谱写过音乐作品,撰写过音乐理论,希望成为在音乐领域有所作为。
他曾写过一个小文章标题就是《我喜欢音乐》。
卢梭真的是口是心非吗?
如果他是这样一个人,那么《社会契约论》的真知灼见,又是出于什么样的动机呢?
卢梭在书写《社会契约论》前,还写过一本《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他在此书中将人类的不平等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自然(生理)的不平等,由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的不同而产生;第二类是精神上(政治上)的不平等,起因于一种协议。
第二种不平等包括某一些人由于损害别人而得以享受的各种特权。
在《社会契约论》里,我认为卢梭其实是针对上述的这两个不平等,设计出他理想中的公约。
首先,他认为公约可以改变自然(生理)的不平等,他说”公约不是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
“社会条约”保全“缔约者为目的,使他们不因为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不同,而在现实中遭遇不平等。
其次,他觉得要改变精神上(政治上)的不平等,就要改变过去的协议方式,”设计一种人类集合体,以用集体力量来保障每一个加盟的个体和他的财产。
在这一集体中,个体虽然和整体联系在一起,但依然自由如初,只听从自己的意志。
“
简单言之,我觉得卢梭的社会契约,一方面要在自然(生理)方面,成为所有缔约者的生存保障。
另一方面,要在精神(政治)方面,不干涉个人的意志。
得出这样的结论后,我觉得再读《论科学与艺术》就有了一番新滋味。
卢梭所处的18世纪法国社会,凡尔赛宫的皇室奢华风气统领着整个欧洲艺术的发展。
不难发现,卢梭憎恶艺术,明确的说,应该是憎恶皇室精神(政治)统治下的艺术。
他说”今天更精致的研究与更细腻的趣味已经把取悦的艺术归结成一套原则了。
我们的风尚流行着一种邪恶而虚伪的一致性,每个人的精神仿佛都是在同一个模子里铸出来的,礼节不断地强迫着我们。
“而另一方面,卢梭喜爱对音乐与文学的喜爱,则是出自于对朴质自然的追寻。
他厌恶那些在精神统治下的艺术,他向往在自然中抒情高歌。
于是,我觉得卢梭不是一个口是心非的人。
他的艺术观、政治观是一体的,它们都来源于卢梭对于社会的整体认识与判断。
卢梭认识到社会的不平等分为自然(生理)方面和精神(政治)方面。
他一方面认为人们不应该在精神方面被统治(艺术不应该被风格、矫饰化),另一方面他认为要用社会契约来改善人在自然(生理)方面的不平等,从而保障人在精神层面能够崇尚自然。
由此我联想到,对于任何一个特定的社会、时代的文化、经济、政治状况,都是一个不可分隔的整体。
特定的经济、政治状况,导致了特定的文化状况;而社会对于文化的认识,也必然反映了这个社会对于经济、政治的态度。
欧洲社会从百科全书式的混乱的18世纪到如今,艺术的面貌已经全然改变。
概念艺术、行为艺术的当代艺术概念,一次次成为社会思潮的先锋。
我想这艺术面貌改变的背后,是社会的经济、政治状况的深层变化吧。
我想起一个学景观设计的朋友,曾经跟我抱怨,中国现在景观设计追求的简约风格,主要是照搬西方近现代极简主义的风格。
但其实我们特别没有根基,欧洲从几个世纪前的繁冗奢华的巴洛克风格,变化到今天的极简主义,是几百年的变迁里,一步步走过来的。
我们不懂得蕴含在这精炼的简约线条背后的深刻的历史,而只是基于风格的简单模仿。
这必然是肤浅而流于形式的。
我觉得这个有些无奈的抱怨,背后实际上反映了当下的社会状况。
我们的国家经历的现代化历程,其路径与欧洲是完全不同的。
我们在流行风格上对欧美的模仿,体现出的是这背后,在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现代化过程中的的全方位模仿。
困惑的是,我们作为模仿者,到底要模仿什么。
就如我的朋友所说的那样,我们不懂得蕴含在这精炼的简约线条背后的深刻的历史,而只是基于风格的简单借鉴。
这必然是肤浅而流于形式的。
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我觉得我们要读卢梭,不是在寻找一个通往现代化和谐社会的”现成“的契约,而是在读他的痛苦和挣扎,反思他对社会的整套想法。
卢梭告诉我们,社会的公约是基于人的自然(生理)的基本保障,社会公约不能干涉个人的精神(政治)意志。
我想这是基础,不同的社会各自在这个基础上,根据其不同的发展路径寻找现代化的道路。
那么,我们的社会读透卢梭没?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思想有几分在中国?
我想起前几天一个朋友从日本回来,聊起日本当下的文化发展。
觉得各种稀奇古怪、甚至乱七八糟的东西,都有人在当做职业非常认真的弄,而且竟然弄得很好,只要有需求,无论多古怪,都会有相应的东西来满足(比如为宅男创造的午夜动漫和咖啡厅)。
相比之下,中国要保守得多。
主旋律艺术的色彩非常浓厚,主流和非主流的意识非常强烈。
虽然这种当下文化上的差异没有孰对孰错,但我觉得从中还是能够体会到,我们的社会还没有读懂卢梭。
因为如果我们读懂了,我们的社会有卢梭所述的某种公约,那么我们社会应该会在文化上呈现出没有主流、非主流之分的状态。
既然文化是如此,那么社会的其他方面,应该也是吧。
卢梭说:
”我们向往自由,但我们带着镣铐。
“或许我们应该对这副承载着历史厚重感的镣铐,有更深一点的领悟才好。
社会契约论的读后感4
《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
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
秩序并非来源于自然。
社会秩序来源于共同的原始、朴素的约定。
当自然状态中,生存障碍超过个人所能够承受的地步,人类就被迫改变生活方式。
人类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集合并形成力量的总和来克服生存的阻力。
解决办法就是形成一个约定,使每个人都把自身的能力置于“主权者”的指导下。
主权者是尽可能包括最多社会成员的、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
共同体中的约定对于每一个成员都是平等的。
第二卷阐述主权及其权利。
主权是公意的运用,不可以转让,不可分割。
主权由共同利益所决定和约束,籍着法律而行动。
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
立法者的存在就是必要的。
然而本身并没有权力只是指导者。
他们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议,只有人民自己才有权设立法律。
第三卷阐述政府及其运作形式。
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
政府中的执政者只是受委托来行使行政权力。
世上主要存在着三种政府形式:
民主制,即由全体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贵族制,由少数人所治理;国君制,由一人治理。
结构单一的政府是最好的;实际上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都或多或少地借鉴了其他形式。
没有一种政府适用于一切国家,但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必须与其人民的特点相适应。
第四卷讨论几种社会组织。
公意是不可摧毁的,通过投票来表达。
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选举模式,例如:
人民大会、保民官、独裁、监察官等。
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个宗教,只要他们的教条一点都不违反公民的义务。
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
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
卢梭声称,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虽然他没有定义如何达成这个目标,但他建议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来产生公共意志。
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表述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他所说的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
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
他阐明政府必须分成三个部分:
主权者代表公共意志,这个意志必须有益于全社会;由主权者授权的行政官员来实现这一意志;最后,必须有形成这一意志的公民群体。
他相信,国家应保持较小的规模,把更多的权利留给人民,让政府更有效率。
人民应该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
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
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么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力,包括用起义的手段推翻违反契约的统治者。
总而言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对社会的发展起过重大的推动的作用,但这并不能掩盖他理论上本身的缺陷。
他之谓“我要探讨的是权利的道理,而不是事实”,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得到理解,但是这种唯心的论证方法,显然还是缺乏足够的说服力。
此外卢梭还有一个地方存在严重的思维混乱—“主权者”。
有时它指全体人民的集合,有时指国王或君主,有时则指立法机构。
其实,这三者是不同的主体。
人民的整体,构成主权者。
立法机构,是由人民中间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全体人民执行立法职能。
国王或君主,或总统,以及政府,都是人民的代理人。
正因为存在这个混乱,卢梭在统治与代理的问题上也存在混乱。
所以他有这样的说法:
统治者的统治要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和认可。
其实,依据他的基础观点,也是我所同意的观点,必然得出国王或君主或总统仅仅是人民的代理人而已。
在中国不平等的现象也是十分普遍的,性别不平等,职业不平等,贫富不平等,权利的不平等……这无数的不平等似乎在向我们说明这个社会存在非常深刻的矛盾,尤其是现在的“富二代”“官二代”现象,更是深深刺痛国人的眼球。
“人生而平等”成为了一句充满讽刺意味的空话,而“人生而不平等”才是这个社会的至理名言!
人生而平等,人事实上又是不可能完全平等的。
完全的出身决定命运,就是种姓制度或者“血统论”;而完全铲除出身的作用,实际上也只能衍生出新的不平等。
但转型中国的二代现象,自有其特殊内涵。
转型中国的二代现象一方面是反映社会垂直流动的程度,或者说公职和职位向所有人平等开放的程度,正所谓“举贤不避亲”;另一方面是二代之间的沟通问题。
在二代标签的背后,是这个社会早已弥漫的仇富、仇官心理的进一步放大。
这种放大已经发生质的变化:
人们日益担心,社会的优质资源将日益被少数人垄断,大部分人会失去改变自身命运的机会。
而这正是任何一种极端思潮诞生的社会土壤:
以极端的方式重新洗牌。
自从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社会阶层的分化和各种划分版本就层出不穷。
和严谨的社会学意义上的划分不同,类似“富二代、穷二代和官二代”的划分实际上是网络舆论对于直观社会现象的反应。
尤其是在就业和谋取更好职位的时候,当更追求职业前景激励的年轻人在关系、家庭资源、甚至是行贿竞争等的较量中败下阵来,一种“出身决定命运”的悲观情绪势必会蔓延。
而当看到其他的人在享受到父辈积累的财富和人脉资源的荫庇,却又自认为理所当然,摆出一副傲慢姿态的时候,不平、不满和愤恨的情绪就会滋长。
究其根源,我认为自从实行“让一部人先富起来”之后,代际之间的公平问题就迟早会出现。
这个政策的出发点很好,但是却没有达到它真正的目的。
“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没有错,但是接下来应该“让先富带动后富”这点却没有做到!
先富起来的人抢占了绝大多数的社会资源,“官本位”思想的根深蒂固,再加上社会保障体制严重缺失,让贫困的人们无法获得同样的发展机会,这就导致了一系列的不平等现象。
资本和劳动的分配严重失衡,这直接影响大多数普通人的收入水平;土地和资源带来的暴富,以及土地和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有钱的越来越有钱,没钱的越来越没钱”。
由于政府公共物品服务方面对于民众起点公平的保障严重不足,个人和家庭为此付出了过于沉重的代价(比如为了孩子读书条件好一点,或者承受高房价,或者承受高昂的择校费)。
等到要“还债”的时候,相关的人们也不得不加入到对于稀缺性资源的寻租大战中去。
没有“公平正义的光辉”,最终的可能结局只能是“丛林的战争”。
之所以如此关心二代现象,我想恐怕还是因为资源分配不公日益固化,在社会代际之间遗传,社会断裂得不到有效弥合。
本来年轻意味着新锐和突破。
但现实也昭示体制的力量更大。
中国最严重也最需解决的就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这才是一切不平等的根源,只有挖去陈腐已久的计划经济残存的“毒瘤”,中国的社会发展才能走上健康向上的道路,一切的一切才有可能完全解决。
但是现在缝缝补补的小动作是无法撼动旧有的体质的,只有一场翻天覆地的改革才能打破一切。
但是上层的既得利益集团会让这种有损于自身利益的改革实现吗?
从目前的改革动向来看希望不大,个人在其中能起到的作用实在是太渺小了!
难道真要等到一切矛盾激化到无以复加之时,政府才能下定决心吗?
社会契约论的读后感5
《社会契约论》全书分为四卷。
依据伏汉(C·E·Vaughan)本的注释,第一卷讨论的是人类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第二卷讨论的是立法;第三卷讨论的是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第四卷则是继续讨论政治法,并阐明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
我在写作本文时阅读至第三卷第一章,以下就这已阅读过的半部书来谈谈自己的感受。
卢梭在第一卷里便开宗明旨地提出了“人生而自由”这一观点。
他认为奴隶制是很荒谬与不可思议的,因为没有一个拥有健全理智的人会去无偿地奉献自己。
同时他驳斥了格老秀斯和其他一些人从战争里籀引出奴役权的观点:
他认为战争只能是国与国之间的一种关系,一国的成员为了摧毁敌国而杀死敌国的成员,而一旦当对方放下武器投降后,就不再是敌人了,于是别人也就不再对这些投降的个人再握有生杀之权。
所以那些认为在战争中能够以别人的自由来赎取对方生命的看法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在论述完以上这些观点后,卢梭提到了这本书最核心的一个论点,即存在着一个社会公约。
对这个社会公约,卢梭认为是与“人生而自由”的观点相一致的。
人们在签订社会公约后并未改变其自由的本质,而是将原有的自然属性的自由转化为了社会属性的自由。
何谓自由?
卢梭的原话是“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我赞同这一看法:
当人类在原始社会凭着最原始的欲望而行动时,并不是完整的自由,那是卢梭谈到的“天然的自由”;而当人类真正有了理性,可以通过自己的意志来给自己设定一个限制并加以遵守时,这时的人类才是真正获得了自由。
那是一种可以完全掌握自身的欣喜,是为了人类不再是被原始欲望驱动的动物的欢愉。
当然,卢梭似乎在这个问题上也存在一些认识的矛盾。
在本书第三卷第一章里他写到:
“国家越扩大则自由就越缩小”。
照我看来,这似乎是又走到自己的对立面去反认为遵守法律是不自由的。
这也许是个悖论,因为人们真的很难去界定自由与不自由的界限,这也是数百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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