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电子商务法导论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法律规范标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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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在原有的局域网上附加一些特定的软件,将局域网与互联网连接起来,从而形成企业内部的虚拟网络。
(二)简答题
1,简述电子商务的基本内涵。
首先,电子商务是一种采用最先进信息技术的买卖方式。
其次,电子商务实质上形成了一个虚拟的市场交换场所。
第三,电子商务是企业信息化发展中逐步形成的一种贸易形态,电子商务不等于商务电子化。
2,简述电子商务的主要类型
1)按交易对象分类:
(1)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即B2C电子商务。
(2)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即B2B电子商务。
(3)企业与政府方面的电子商务,即B2G电子商务。
(4)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即CTOC模式。
2)按照商务活动内容分类包括两类商业活动:
一类是间接电子商务,即有形货物的电子订货,它仍然需要利用传统渠道如邮政服务和商业快递车送货;
二是直接电子商务,即无形货物和服务,如计算机软件、娱乐内容的联机订购、付款和交付,或者是全球规模的信息服务。
3)根据使用网络类型的不同,电子商务目前主要有三种形式:
第一种是EDI商务,一般译作电子数据交换。
EDI是不同计算机系统之间用电子手段传递按约定的电文标准组成的信息数据的应用技术;
第二种形式是互联网商务:
采用开放的,依据TCP/IP的协议传递信息和交易的一种新的交易平台。
第三种形式是Intranet(内联网)商务:
是在Internet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企业内部网或称内联网。
3,简述电子商务面临哪些法律问题
1)电子商务运作平台建设及其法律地位问题
2)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
10)在线交易法律适用和管辖冲突问题
4)电子商务中商业客体问题
3)电子合同问题
5)网上电子支付问题
9)网上税收问题
6)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保护问题
7)在线消费者保护问题
8)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
4,简述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是立法的核心问题)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到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有别于实体社会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且完全独立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
5,简述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特征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特征是形式规范、技术规划、开放规范、多重手段规范。
6,简述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主要包括中立原则、自治原则、功能等同原则和安全原则。
其中中立原则包括
(1)技术中立
(2)媒介中立(3)实施中立(4)同等保护。
(1)技术中立:
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以及非对称性公开密钥法和生物鉴别法等认证方法,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叔祖性要求。
(2)媒介中立:
媒介中立与技术中立紧密联系,二者都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并且一定的传输技术与相应的媒介之间是互为前提的。
(3)实施中立:
这是指在电子商务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实施上,不可偏废,在本国电子商务活动与国际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待遇上,应一视同仁。
(4)同等保护:
此点是实施中立原则在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上的延伸。
7,简要回答为什么说电子商务法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具有较为独立的法律地位,其理由有三点:
1)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独立的,明确的,它调整的是电子商务交易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2)电子商务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自己明显的特征,这些社会关系交互存在虚拟社会与实体社会之间。
3)传统的民法经济法及其程序法很难适应于虚拟环境中的商务活动。
8,电子商务立法情况
美国1995年颁布的《数字签名法》是美国乃至全世界范围的第一部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的法律文件。
广义的电子商务法包括所有调整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
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的,诸如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调整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规范,如联合国贸法会的《电子资金传输法》,美国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等。
我国最早关于电子商务立法是1999年修改的《合同法》,承认了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
马来西亚在1997年制订了《电子签名法》,可以说这是亚洲最早的电子商务立法。
9,简述我国《电子签名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法律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1、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明确了在众多的电子签名方法和手段中,满足什么条件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同等效力。
2、对于数据电文,也就是电子形式的文件作了规定。
3、设立电子认证服务的准入制度
4、规定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制度
(三)论述题
1,分析电子商务法主要立法模式的优缺点并提出你的看法
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我国学者历来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应当先分别立法再综合立法,另一种主张先综合立法再分别立法,即形成电子商务立法的综合思路,先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
先分别立法再综合立法:
优点:
立法风险小、技术难度低,首先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遇到的现实问题,制定单行法规,如电子合同规则、电子支付规则、电子提单规则、网络广告规则等等。
待时机成熟后,再进行综合立法,这也是我国一贯实行的立法原则。
缺点:
各单行法规之间易产生矛盾和冲突,缺乏宏观性、全局性、一体性和稳定性。
先综合立法再分别立法:
有利于从宏观上把握电子商务这一全新事物的发展趋势,规范基本原则和基本概念,保持电子商务立法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有利于指导实践,规范实践,有关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日新月异,这就决定了各单行法规必须不断进行调整和修订,而单行法规的修订并不影响综合法律的稳定及连续,这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法。
难度较大,需要相当的前瞻性和立法技巧。
2,分析电子商务法的法律框架体系的基本内容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在计算机环境下开展的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电子交易形式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目前的情况下,应首先考虑制订以下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框架应当由《电子商务法》与配套的法律规范构成。
配套法律规范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电子商务经营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准入原则和行为原则。
2、电子合同法律规范
3、电子签名法律规范
4、安全认证法律规范
5、电子支付法律规范
6、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范
7、网络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法
8、个人隐私保护问题
9、电子商务纠纷处理机制的法律规范
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法律规范
第一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设立规范
第二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1,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2,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3,直接侵权责任:
就是由于直接从事了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这种责任的承担是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前提的。
4,间接侵权责任:
主要是由于侵权人的行为是其他侵权行为的继续或是为其他侵权行为提供了条件等,如书店、报摊等,是否承担责任以行为人是否有主观上的过错为前提。
(二)简答题
1,简述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提示: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2,简述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买方应当承担的义务。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买方同样应当承担三项义务:
1)买方应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
2)买方应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
3)买方应当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主要指卖方不交付标的物或单据或交付迟延;
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第三者对交付的标的物存在权利或权利主张等。
当发生上述违约行为时,买方可以选择以下救济方法:
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替代物或对标的物进行修理、补救;
2)减少支付价款;
3)对迟延或不履行合同的要求损失赔偿;
4)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3,简述卖方经营主体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应当承担的义务
作为卖方的经营主体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应当承担三项义务:
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
2)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
3)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4,简述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
2)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4)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的情况,若不再符合上述1)2)两项时其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由发证机关予以吊销。
5,简述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具有重要权利包括:
1)独立运营权;
2)域名资源及相关资源所有权;
3)违约求偿权;
4)电子商务安全保护权等。
6,简述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义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义务至少包括:
1)合法经营义务;
2)身份明示义务;
3)信息内容记录义务;
4)交易中的合同义务;
5)遵守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等其他民事权益的义务等。
7,简述如何区别不同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模式不同的责任
应当区别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模式而确认不同的责任
1)网站是交易当事人的,应当对所交易的行为负责。
即如果正是网站自己与客户进行了交易,则网站应当对客户承担责任。
2)网站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披露义务,则对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反国家规定的商品的行为不负责任。
反之,若明知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法的商品,则应承担责任。
8,简要回答注册域名时应当特别注意的条款
由于域名注册合同在预防纠纷方面的作用,注册域名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条款:
1)域名注册人保证不侵权的陈述。
即域名注册人在合同中保证,尽其所知,该域名的注册及其直接或间接的使用不会导致对他人权利的侵害。
2)域名注册人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的陈述。
即域名注册人在合同中保证在其最初申请注册时所提供的信息,特别是联系信息,是真实和确切的,并且域名注册之后,及时更新联系信息,以确保其真实性和确切性。
3)域名注册人提供信息不真实的违约责任。
即域名注册人在申请注册时提供不确切或不可靠的联系信息或者不及时更新其联系信息的,构成重大违约,可以成为域名注册组织撤消其域名注册的理由。
4)域名注册人同意域名注册组织公布其联系信息的条款。
即域名注册人提供的所有联系信息都将通过域名注册组织的实时数据库向公众公开,但以不违反特定国家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为限。
5)域名注册组织声明收集和公布注册人的联系信息仅出于注册管理目的,保证不将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付诸商业性使用。
6)域名注册人同意受域名注册组织采用的纠纷处理程序的约束
(三)案例分析题
1,结合所提供的案例,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作为网络服务供应商的第一被告,应否与直接侵权者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为什么?
(2)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作为网络服务供应商的第一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看辅导或书上具体案例
(1)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内容,涉及到在当今迅速发展的网络环境下如何调整作品权利人与使用人、网络服务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
第一被告在其网站上设置免费个人空间,向网络用户提供服务器空间,其技术功能在于给网络用户提供及时地传输或接受信息的通道。
作为网络服务商,其向公众提供的仅是网络的技术和物质设备条件,除对法律法规明令桂林传播的信息进行必要的过滤外,对所传输的信息并无义务进行组织和筛选。
而且基于计算机系统技术特点,网络服务商对所传输的信息内容的复制和传播是被动的和无选择的,而网络信息又具有高速快捷、信息量巨大的特点,要求仅提供技术和物质设备的网络服务商对所传输的信息内容是否存在权利瑕疵作出实时,是极为困难和不客观的。
因此,根据上述技术特点及行为人应对自己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对于仅笑时代网络技术和设施的网络服务商,一般不应对网络使用者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当网络上所传播的信息存在侵权内容时,由于网络服务商对网络上信息传递最具技术上的控制力,如不采取某种技术措施,制止侵权结果的扩大,则对权利人是极为不公平的。
因此,提供物质设备的网络服务商有责任及时对出现在网络上的侵权内容采取技术措施,以制止侵权内容的存在和传播。
当权利人提出合理请求时,网络服务商应当及时采取技术措施消除侵权信息,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就本案情况而言,作为网络服务商的第一被告,在接到原告的律师函后,立即采取了核实侵权措施、遮盖侵权网站目录、查找侵权人和删除了所上载的侵权内容等系列积极行为,制止了侵权内容的继续存在和传播,故不应对第二被告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参考以下案例分析回答问题:
(1)从本案例来看,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规范有哪些基本要求?
(2)在什么样的情况下,Ebay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1)应当区别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模式而确认不同的责任。
第一,网站是交易当事人的,应当对所交易的行为负责。
第二,网站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合事的注意义务和披露义务,则对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反国家规定的商品的行为不负责任。
从本案来看,EBay作为一个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
(2)在如下两种情况下,EBay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主要包括没有说明可能存在假货,或者告诉消费者所拍卖的商品为正品。
其次就是在EBay不能提供拍卖人的联系地址无法找到拍卖人的情况下,EBay可能需要承担代替的法律责任。
再次是在拍卖物明显违反拍卖地的法律、政策、社会道德的情况下,EBay可能要承担相关行政责任。
我国相关法律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例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参考该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如下几种情况下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1)参与他人侵犯行为,
(2)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3)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权利仍然纵容的行为,(4)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产品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
(四)其他相关小知识
1,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类型
电子商务按照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类型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企业型;
指生产销售企业利用因特网进行的管理和营销等活动。
2)网上银行:
指网上进行金融活动的机构,主要从事电子货币的发放、网上支付及认证等服务。
3)网上商店和网上购物、拍卖等:
指那些主要在网上从事零售业务的网上商店,及消费者在网上进行的购物活动。
4)网络服务:
主要指网上的信息服务,如网上游泳、网上娱乐、网上教育、网络广告等。
5)其他:
与网上电子商务有关的认证机构、海关、税务等机构和部门。
2,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设立规范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设立登记的相关规范有:
1)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2)经营性互联网接入国际联网许可
3)经营性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业务许可
4)注册域名相关规范
5)工商局备案问题
3,我国的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按业务形态分为语音类的、数据类的、其他综合类的。
内容主要包括:
电子邮件、语音信箱、在线信息库存储和检索、电子数据交换、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增值传真、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可视电话会议服务。
4,互联网络分为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互联网
我国从事互联网接入的单位有两类:
一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它们应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互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
另一类是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只须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审批,而不必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5,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制定发布并开始实施了《关于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6个关于经营性网络的规范文件,明确要求经营性网站需经工商局进行备案登记。
6,在ICP责任分担上,主要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将我国互联网服务商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分别加以规范。
我国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是(国家信息化办公室)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我国域名注册实行(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
国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lCP在经营活动中,侵权责任分担的原则是(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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