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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最后满怀信心地说,“如果您的回答没有骗人,”“打死的鸟要是挂在树上没掉下来,那么就剩一只;
如果掉下来,就一只不剩。
老师晕倒……
看完以后,我并不觉得这是个笑话,反而觉得挺耐人寻味的,它告诉我们:
法律永远不会有标准答案。
所以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对任何事情作出结论之前,都必须考虑所有的因素,因为任何一种因素的变化,都可能导致权利义务的变化,也都可能导致结论的变化。
这也正是法律人特有的思维方式。
说起学法律,很多朋友都问我,是不是要背下好多法律条款,这问题一听就知道是非法律人士问的,真正学法律的人才不去死记硬背法律条文呢,如果我们只研究法律条文,会带来一个什么后果?
那就是立法者大笔一挥,法律条文就会出现修改、废除、增删,我们学习法律的所有知识都会成为过去式。
就像我国最近民事上又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刑事方面刑事诉讼法也即将大修。
没错,法律条文虽然可能会修改、会消除、会改变,法律条文背后的东西不会轻易改变。
法律条文背后的东西是什么呢?
那就是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思维方式、文化产品、观念。
这些东西你要想改变它,就像要改变一个国家的语言规则一样,是极其困难的。
所以,作为一个现代社会的人、抑或公民,就是要研究法律条文背后的东西,这些东西不会轻易变化。
像民事方面的法律法规再怎么修改也不能背离了民法中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公序良俗这五大基本原则;
刑事方面也不会颠覆罪行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行相适应原则。
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东西,这个东西即使法律条文改变了,他也不会变,那就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在我的律师生涯中,也接触过好几个类似的当事人,他们自己说的振振有词,很有道理,也很符合逻辑,但就是拿不出证据,我告诉他们,说的再有道理也没用,因为在法院审判时不是只听当事人陈述就断案,而要依据证据来判决。
有的当事人怎么也不明白这个道理,总是问:
“明明我有道理,为什么打不赢官司?
”我们学法律的人会说,你没有证据证明你的观点,你的“理”没办法被证实,你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不能胜诉。
对于实在讲不通道理的当事人,我只能说:
这是法律人特有的思维方式,你不懂我也没办法。
同为法律人,律师与法官在对法律的理解上应该是一致的,唯一不同的就是立场不同。
律师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就必须要站当事人的立场,以当事人的意志进行诉讼代理活动。
当事人所期望的利益最大化,也决定了律师必须以自己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来实现当事人的最大利益。
这样的出发点决定了律师的非中立性。
而法官处于绝对中立的地位,超脱于公诉人和被告人,超脱于原告和被告,其主要工作就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
因此,今天我特别想讲讲法律人应该有一种什么样的思维方式,或者说思维训练,或者说思维方法。
我今天就给大家讲讲法律人的思维。
我们任何一个人来到这个世界上,除了吃、穿、住、行,还有什么?
“想”。
我们每天都在想,也就是说每天都在思维。
我们思维怎么当官,思维怎么挣钱,思维怎么找女朋友,思维怎么培养下一代,思维怎么在这个国家取得更大的成就,为国家、为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这一切,都是一种思维。
但是,我今天要告诉大家的,是一种法律思维。
我们法律人应该有一种什么样的思维?
当然了,我看见这么多同学站着的时候,我就有点紧张,你看我都流汗了,刚才是流泪,现在是流汗。
所以我想流汗,我这个是一个正常的思维,但是我们要想想、讲讲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有时候就是一种不正常的思维。
我讲这个思维啊,我想,中国与西方都爱讲“十”,我今天也给大家汇报一下“十个思维”。
我们法律人到底应该具备、应该面对、应该向往、应该拥有哪十种思维?
第一种思维,我认为就是逻辑思维。
其实我们在座的各位同学都知道——“逻辑”是一个外来词。
但是,这是一个谁也解释不清,又是一个谁都能说得清的道理。
其实所谓逻辑,实际上就是一种思想,就是一种推理,就是一种从概念,从事实到结论的推理的过程。
我们经常有学者有时候批评别人说“不合逻辑”。
所以呢,我估计大概台下有的人可能会说我这个观点逻辑不通,他说他的不通,我说我的通。
说到逻辑,我就心里想啊,在座的同学不知道有多少人谈过恋爱,谈过恋爱的同学多吗?
肯定很多,但我不知道你们谈恋爱是怎么发生的?
第一步是怎么实现的?
因为我们都知道,男女之间实际上就是一层纸,你怎么样捅破这样一层纸非常关键。
我在大学里的时候,屡屡错失良机,就是因为不会捅破这张纸。
我看见我的女同学从国外回来,我说“哎呀,我老实讲,当时我要脸皮厚一点或者说采取某种办法追求一下,你可能也到手了。
”后来我问:
“到底多少人追求你?
”她说:
“没有”,我说:
“不可能”。
因为她是我们年级最漂亮的女同学,但是很遗憾,到现在她还没结婚。
后来呢,我想我现在又没有机会了。
所以我劝告各位同学啊,尤其是男同学,千万不要错失良机。
如何不错失良机?
我告诉你们一个办法,用逻辑去追求你梦中情人。
相传有一个人在学校里很内向(我在学校也是很内向的,不敢说话),他特别喜欢一个女同学。
他就想:
该怎么追求她呢?
写情书?
很显然,好像有点老套。
可是,大胆向她表白,他又不敢。
请别人去传话呢?
他又觉得多余,这怎么办?
终于有一天,他想出了一个高招。
他走到这位美丽的女同学面前,说:
“亲爱的同学,我给你提个请求,我写了一张纸,里面是有关你的内容,这个上面写的如果是事实的话,请你把你的照片给我。
”那位女同学想:
又是一个捣蛋的、捣乱的追求者。
我不理他,他反正说什么,我就说那都不是事实。
这位男同学说:
“确实,如果不是事实,请你不要把照片给我”。
当时,这位女同学打开这张纸条以后,她发现,她既不能说是事实,也不能说不是事实。
因为这位男同学写了这么一句话,说:
“你不想吻我,你也不想把你的照片给我。
”你们看,是事实吗?
是事实。
不是事实吗?
就不要把照片给他。
很显然,男同学希望不是事实,不是事实那就意味着可以吻一下,那要是事实那就是不能吻。
后来,这位女同学想来想去,算了吧,我还是投降吧,给了他一张照片,没有给他吻。
但是,这个吻非常关键,不是这个时候给的,而是后来给的。
因为这个人后来成了伟大的逻辑学家,这是一位美国的逻辑学家,这位女同学成了他的夫人。
所以,各位同学,你们要去追求女同学的,明天就写张这样的纸条。
这是什么啊?
逻辑。
逻辑能得到什么呢?
爱情。
所以我想我们法律人思维用逻辑去得到什么啊?
首先,是要想跟我们的情感有密切关系的爱情。
当然了,逻辑还能得到什么呢?
逻辑还能得到很多东西。
我们看看能得到什么东西呢?
还能得到生命。
逻辑不仅能得到爱情还能得到生命,这个生命怎么会得到呢?
我想这里有这么一个故事。
相传古希腊有一个国王,要处罚一批死刑犯,但是他想搞点游戏,国王要求每个死刑犯要说一句话,而且必须是马上能验证它的真假。
如果说的是真话,绞刑;
如果说的是假话,那就是砍头。
好多人啊!
有的人说了半天却不能验证真假,那就当成是假话砍头了;
有的人是半天不说话,就被当成是真话处以绞刑了。
但是有一个人灵机一动,急中生智说了一句话,就像刚才我说的那个逻辑的故事一样,这句话他说完以后,国王发现既不能对他绞刑,也不能对他砍头。
这话是怎么说的呢?
这个囚犯说:
“要对我砍头”。
你们想想看,砍头,如果这句话被认为是真话,那就是绞刑,如果是假话他就要被砍头,但是真要是砍头它又成了真话,所以你不知道它是真话,也不知道它是假话,既不能绞刑,也不能砍头。
后来,国王怎么办?
无奈之下,只好把他放了。
这是逻辑的另一种境界,能够得到生命。
但是我想,对于我们法律人来讲,得到爱情、得到生命可能都不算什么,我们还要得到什么?
得到正义。
这个逻辑怎么样去得到正义呢?
林肯当律师的故事我想你们大概都看过。
相传有一个人被指控杀人,而且据说这个人还是林肯的亲戚。
当时,林肯就去给他作辩护人。
辩护人在交叉询问的时候,林肯问了一个问题(大家都看看,这个林肯律师是如何实现大逆转的)。
林肯就问他:
“你能确定那天晚上是十一点钟吗?
”,他说:
“我能确定”,“你能确定当时看到他的脸了吗?
”他说:
“我能确定。
”“你能确定你不是因为看到他的衣服而确定的是他吗?
“我能确定,因为当时月亮正好照在他的脸上。
”“你能确定当时你和他有多远的距离吗?
“我跟他非常近,也就是二十米”。
讲完之后,林肯面对各位陪审员说:
“各位陪审员,我要明确地、坦率地告诉大家,这个人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骗子!
因为,那天晚上是上弦月,十一点已经没有月亮了,所以由此他从脸上看出来很显然不可能。
另外,就算是有月亮也不是照在脸上,而是照在后脑勺。
”所以,他就由此揭发了一个假的证据。
也就是说,你这个证据没有任何效力,而且你还作了个伪证,于是被告人小阿姆斯特朗被无罪释放。
这是什么啊?
这是一种正义。
当然了,在现实中,我们有时候通过逻辑能得到很多有趣的故事。
马克·
吐温先生有一年对华盛顿的议员非常的愤怒,愤怒之下他说了一句话,他说:
“华盛顿的国会里面有些议员是婊子养的!
”很多国会议员看了这句话以后,觉得:
哟!
你马克·
吐温太可气了,怎么能这么骂我们呢!
所以纷纷要求他辞职,要求他道歉,而且要通过法律来维护他们的权利。
这个时候马克·
吐温觉得确实不能这样了,采取了另外一个办法。
所以后来呢,他就说:
“我经过深思熟虑,也觉得这句话表达不妥,有些不是事实,所以我郑重的在这里道歉,我把原来的话改成——国会里有些议员不是婊子养的。
”这个是更正吗?
各位同学都知道,这是典型的马克·
吐温的讽刺方式、幽默方式。
“不是”他说“是”,“是”又“不是”,这个时候所有的人都不敢说再让他道歉了。
因为他说,“我就是不是婊子养的”。
所以,这个对马克·
吐温来讲,他的目的达到了,而且我还道歉了,该批的人也批了。
这就是从逻辑里得到的一种智慧。
所以在我们的生活当中,逻辑故事很多。
记得我们在学逻辑的时候,还听过一个故事,老师跟我们讲过古希腊一个学生和一位老师之间的“半费之讼”。
这个“半费之讼”就是一半的费用。
我们都知道当时在古希腊,一个老师教一个学生如何打官司,说:
“我跟你签一个协议,收你一半的费用”。
大家都知道,这相当于现在当律师的风险代理,或者说这是提前支付一半费用的风险代理。
(古希腊的老师)说:
“你毕业以后打的第一场官司,只要是赢的官司,你就再付我另外一半”。
然而,这个学生毕业之后,就天天呆在家里,不打官司。
这个老师着急了,很生气——就起诉这个学生,说:
“你必须把这另外一半的费用给我,不管是哪个途径我都能赢。
如果按照法院判决我赢了,我也可以让你将另外的一半费用给我;
如果按照协议你赢了,你也得把另外的一半费用给我”。
没想到老师厉害,学生更厉害。
所以,在座的各位学生将来超过老师是正常的。
学生说:
“老师啊,其实我的另外一半费用永远也不给你的,而且我也给不了你。
因为这个协议签订完了之后,现在到了诉讼阶段,如果根据法律判决我不给你,那我当然不给你;
如果你赢了我同样不会给你”。
你们看,这又是一个逻辑道理。
只不过,这个里面双方利用了一个概念的偷换达到了赢得自己胜利的目的。
这就是一种逻辑推理。
所以在法律思维当中,逻辑思维可能是我们最需要考虑的问题。
我们经常讲“因为”、“所以”,这是一种逻辑思维。
在我们的法律规范当中,比如说“假定、处理、制裁”,也是一种逻辑思维。
比如说我们要设定一种权利,那我们要考虑这种权利的来源。
比如说我们设定一种权利,我们同样考虑为这种权利设置了某些救济措施。
这就是我首先要告诉大家的逻辑思维。
但是,仅有逻辑思维还不够,还需要一些别的思维。
那么,最主要的是什么思维呢?
第二种思维,逆向思维。
逆向思维也就是反向思维。
我们现在生活在网络时代,每天都能看到我们所谓的“民意”。
“民意”是一种什么思维?
就是一种大众思维。
我经常讲,我们法律人的思维,跟“民意”究竟是否属于一种思维?
我的观点,我认为就是这样一种思维:
当全社会皆曰可杀的时候,我们法律人要说不杀,因为我们法律人拥有的的思维之一就是这样一种逆向思维。
当大家都说这个人犯罪的时候,我们有可能要想:
他有没有可能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条件、事实、证据。
比如佘祥林案,1……..所以,在座的各位同学,当你们面对一个自己无法判断的问题的时候,如何判断你是法律人?
我觉得:
你就应该跟大众保持一种清醒的不一致,这就是一种逆向思维。
在我们的将来,比如说做法官、做律师、做检察官、做警官、做学者,我们法律人就是要保持一种理性的思维。
我觉得这种理性的思维,它首先就要考虑这个逆向的思维。
当然了,我们也不能为了逆向而逆向,为了反向而反向,为了不一致而不一致,也要保持理性和独立,逆向思维在某种情况下往往就是理性而独立的思维。
所以,在网络时代,我们在座的各位同学,你可以检验一下你的逆向思维是什么?
第三种思维,程序思维。
所谓程序思维,在许多诉讼法学家来讲,所谓程序就是一种遵守法律、适用法律的程序。
法律人的思维——程序思维不可或缺。
我们为什么要考虑这个程序思维?
因为有一个观点我们都知道:
“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
当然,我们迟到的美丽是最后的美丽,比如说你谈恋爱,经过若干年的追求,二十年之后,你最后得到了你想要的爱情;
比如说我若干年之后,或者说马上我跟我的那个梦中情人——我的大学女同学最终在一起的话,那就是最美的爱情。
你想:
经过二十多年的追求,终成眷属了,梦想成真了,心想事成了。
爱情可以这样,但是正义不能这样。
正义一定要讲究程序,不能说迟到的正义还是正义,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
当然了,从那个形式程序来讲,我们肯定还会看到这样一种情况,就是任何人当他被当成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时候,我们就要看到他还有什么权利。
我们看外国尤其是欧美影片,警察抓人的时候都会说一句话“你可以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此谓之“米兰达告诫”
为什么?
在法院给出最后说法之前,任何一个人都是无罪的,因为什么?
所有的有罪都要程序完成之后他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真正的有罪的人。
所以,所谓的“无罪推定”实际上就是一种程序思维。
所以,任何时候我们都要想到,作为一个法律人,我讲话或发表意见的时候,我就要考虑是不是程序已经完结。
因为在法律上,对任何一个人我们都有保护他的程序,同时我们还有救济他的程序、惩罚他的程序。
这个程序对任何一个人来讲,它是保障人权的一种需要。
所以,无罪推定也好,还有刚刚讲到的“吸收不满”也好,实际上就是一种程序思维。
但是这种程序,不是走过场。
我们经常讲啊,我们中国好多事是走过场的。
比如说人家说“小会办大事”、“大会不办事”、“办事不开会”。
你们知道,实际上这就是一种走程序。
我们是讲程序思维,在我们的政治生活当中走程序,很显然我们会遇到太多常见的情况。
比如说:
我们中共中央组织部任命付子堂同志为教育部副部长,实际上在此之前都已经定完了,后面只是走走程序。
但是,我们习近平主席,他那个主席是没“走”程序的,是正儿八经、完完全全地走下程序来的。
我说的没走那个程序,但又走了这个程序,听起来像绕口令。
反正呢,我们主席已经当上了。
但是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啊,就得有一些政治的程序。
今天我们不管它了,我们要讲的就是法律的程序。
所以,在座的各位教授,如果在点评一个人的发言,点评一个事实,点评一个现象,他必须等程序完成之后才能发言。
就像等我讲完之后他们才能说,现在他们不能插话。
我说的他们认为不对,他们也不能插话。
这个呢,就是一种程序思维。
所以我觉得对我们法律人来讲,检验自己是否属于法律人,或者说用这种训练方式训练自己是否能够成为完全的、完整的、完备的法律人的时候,我们要看看这第三个标志。
接下来,我们看看第四个标志。
第四个标志叫规则思维。
我们经常讲我们做什么事情要讲“游戏规则”,这种所谓的“游戏规则”实际上是一种现实生活中的规则。
所以,我们有人讲“显规则”,又有讲“潜规则”。
自从吴思先生发明“潜规则”这个词汇之后,现在“潜规则”到处都在用。
现在要当演员,人家说:
必须被“潜规则”,如果不被“潜规则”你就当不了演员,当不了主角。
所以呢,我们看到任何一个演员或者成为一个一夜走红的明星,有的人就有理由怀疑,她是否被“潜规则”过。
但是,这个规则不是我们法律人说的规则。
我们法律人的规则就是法律,就是规定。
我们知道,法律是什么呢?
法律就是一种规则。
法律就是一种调整权利和义务之间关系的规则,法律就是一种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规则,法律就是以公权力作后盾来保证它实施的一种规则。
任何时候我们讲有规则,就是说按规则来办事。
在讲规则的时候我们无形当中就会涉及到一个问题,这是我们在法理学界,在诉讼法学界都争议过的——就是说,规则到底是善法还是恶法,恶法是否也是法?
大家都知道善法是法,恶法是否也是法?
苏格拉底被关起来之后,他的徒弟挖了条地下通道,告诉他:
“师傅,我们已经把地下通道打通了,走吧,赶紧撤。
要不你就被杀了。
”苏格拉底说:
“恶法也是法,我鼓吹、我呼吁、我主张要建立一套规则,按规则办事,我不能违反规则。
尽管这个规则是不正确的,是不合法的,是不合理的,是没有人性的。
但是,在它修改之前我们就要遵守它、适用它、敬仰它”,这就是一种规则的思维。
我们很多人对规则有没有一种顶礼膜拜的信仰,就在于我们是否属于法律人。
我们法律人都知道,这个规则摆在我们面前的时候,我们不能无视它,也不能忽视它。
作为一种规则,我们如何去用它?
这个对法律人来讲,我们想想我们追求的是什么?
追求的就是要用一种规则来保护我们的权利,来调整好各种利益关系。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可能有很多不规则的事情。
当然了,我们有时候啊,还有不讲规则的时候。
我刚才跟校长说:
过去在律师界,我经常代表律师界讲话。
现在我不在律师界了,现在我在团中央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我就经常代表未成年,代表弱势群体,代表边缘群体,代表闲散未成年,代表特殊未成年,代表困难青少年,代表他们讲话。
其实,在我们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当中,有一个著名的规则就是:
儿童利益最大化。
但在我们国家,关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情况和青少年犯罪的情况,我们有多少是按照规则来的?
可是,如果是按照规则来又有问题,我们这个青少年犯罪问题又是怎么回事啊?
在座的各位同学都是优秀的青年,我们有时候想想那些处在高墙之内的青少年。
昨天上午我还去了一趟看守所,每次去我都会觉得感慨万千。
因为我曾说过这么一句话:
一个人哪,去了医院才知道健康多么重要,去了殡仪馆才知道生命多么重要,去了监狱才知道自由多么重要。
当然了,这个在许多法律人看来,没有规则的时候讲原则,没有原则的他讲什么呢?
讲公平。
我记得,前几年广东省高院判了一个案子,我觉得这个法官太优秀了。
他就是用一种法律人的思维,帮助他解决了这个案子,和平地、和谐地、和美地解决这个案子。
案情是这样的:
有一个叫“五月花”的餐厅,环境非常美(这个餐厅是在美丽的珠海海边)。
有一天在这个餐厅里发生一起爆炸案。
在这个包间里面爆炸了,把一个服务员炸死了;
还有一个更重要的是,把这个包间外面的一家三口炸得一死一伤,而且伤的这个人基本上后半辈子就没有任何的生活能力了。
为什么会发生爆炸?
因为有人在开酒瓶的时候发生了爆炸;
为什么开酒瓶时发生爆炸?
因为酒瓶里有炸药;
那谁把这炸药拿进来的呢?
是一个医生把酒瓶带进去的,因为那个酒楼可以自带酒水。
所以这个话我们不能跟餐厅说,因为现在好多餐厅是不让自带酒水。
当然,从这个案子来看,不让自带酒水可能会保护一个人。
这个医生的酒从哪里来的呢?
是一个患者送给他的。
因为患者对他的医术不满意,没把他的病治好,所以就买了一瓶酒,放好了炸药,送给他,是想把医生给炸死。
但是,没想到这个医生把酒收了过去以后一直不喝,摆在家里。
一年之后,他终于把这个酒还是带到餐厅去了。
在服务员开酒瓶的一刹那,爆炸发生了。
服务员炸死了,还有一家三口一死一伤。
最后,这三口一死一伤的家庭起诉了这个餐厅。
一审餐厅赢了,消费者输了。
二审,这个时候考验我们法官的时候到了。
因为双方肯定在争议:
到底是侵权还是违约?
有的人说侵权,有的人说违约,反正,各说各有理,双方都是各持己见。
这个法官最后想到了第三个思路,他认为:
这既不是侵权,也不是违约,依据公平正义原则判决判决这个餐厅补偿消费者30万。
请注意:
我讲这是补偿,不是赔偿。
30万,对一个餐厅来讲算多又不算多,对一个消费者来讲算少又不算少,但是毕竟能够稍微简单地抚慰受伤的心灵。
同时,也能稍微清彻地告诉大家,这个餐厅尽管自己也受到损失,但毕竟它也补偿了消费者,所以消费者的口碑,不,这个餐厅的口碑,也能由此而建立起来了。
所以,通过这个案子我认为,这法官判得太高明、太优秀、太有思维了!
他就是一种公平思维。
所以我们假如讲到规则思维的时候,我们要看到,规则之上,还有谁?
还有原则。
原则之上还有谁?
公平思维。
有时候,我们要看到的是一种更高境界的、更高意义的规则思维。
再比如我们学校一名学生跳楼,补偿了几万块钱的事情。
….
好,检验我们自己是否属于法律人的思维,我觉得接下来的应该还有一个。
那就是第五种思维,民主思维。
这个问题相对来讲,对我们法律人来讲,好像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还需要来强调吗?
不错,一定要强调。
不过,民主思维可能有很多理解的含义,我现在主要的理解就是:
当票数出现51对49的时候,当票数出现99和1的时候的民主问题。
大家都知道,完全一致的肯定不是民主的。
比如说,我们一致拥护校长的领导,那这话肯定是假话,肯定也有若干人不拥护。
但是,不拥护是少数派。
对校长来讲,不拥护的人不是说不值得尊重的人,同样是值得尊重的人。
正如马英九当选台湾地区“总统”之后,他说这是我们华人地域的第一个民主的胜利。
他讲的民主就是多数人战胜了少数人,但他同时马上也看到,少数人该怎么办?
也就是说:
民主的思维是要服从多数,尊重少数。
当99%对1%的时候,我们难道能对这1%忽略不计吗?
显然不可能。
作为一种民主思维,作为一种民主政体,作为一种民主法治,实际上我们想到的都是说:
我们要如何地尊重多数,如何地尊重少数。
我记得,奥巴马和麦凯恩,竞选结果出来之后,麦凯恩同样也发表了一篇感人泪下的“败选宣言”。
所谓“败选宣言”,它也是一种民主思维,就是说呢,我服从,尽管拥护我的这么多。
你要想想嘛,如果是51%对49%的时候,49%的人都能赞成我,我能不欣慰吗?
所以我向对手表示祝贺。
为什么法律人能去搞政治?
就在于法律人能赢得起也输得起,这就是一种民主的思维。
好,接下来检验我们是否属于法律人的这个标志,我觉得就是第六种思维——权利思维。
因为,我刚才讲了,法律就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的总和,人家说宪法就是“写着人们权利的一张纸”。
那么我们权利思维就要求我们任何时候都要想:
他有没有这个权利?
但是我们更重要地是要想:
政府和国家,政府和人民,权力(利),哪里来?
政府的权力是公权力,我(们)的权利是私权利。
大家知道,就公权力来讲,法律没有规定你可以去做的,你就不能去做,这就是一种权力的来源。
那么,对私权利来讲,法律没有规定的我就可以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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