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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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样本
农民专业合伙社示范章程
[3月14日在福建省大田县桃源镇桃源村307号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合法权益,增长成员收入,增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伙社法》和关于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颜永超等5人发起,于2月12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______________合伙社,成员出资总额_______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__颜永超__【注:
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
三明市大田县桃源镇桃源村,邮政编码:
366101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重要按照成员出资额和与本社交易量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重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送、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关于技术、信息等服务。
重要业务范畴如下: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运送、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征询服务;
(五)对以猪舍折价入股实物进行经营管理。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贴、她人捐赠以及合法获得其她资产所形成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额及与本社业务交易量,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贴和她人捐赠形成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份额,作为可分派盈余分派根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重要记载该成员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有关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关于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关于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关于部门委托,组织实行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按决定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员
第九条 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公民,从事______【注:
业务范畴内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可以运用并接受本社提供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本社吸取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关于生产经营活动公司、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队为团队成员【注:
农民专业合伙社可以依照自身发展实际状况决定与否吸取团队成员】。
具备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80%。
【注:
农民专业合伙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其她条件,如:
具备一定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
详细可表述为:
养殖规模达到____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____以上,……等。
】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注:
或者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
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运用本社提供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策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策、监事会会议决策、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建议召开暂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其她权利。
【注:
如不作详细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___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____以上成员,在本社________等事项【注:
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其她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____票附加表决权【注:
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20%】。
享有附加表决权成员及其享有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策。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技术指引,按照本社规定质量原则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订立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她成员所拥有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她成员债务。
(七)承担本社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其她义务。
【注:
如不作详细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终结其成员资格:
(一)积极规定退社;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死亡;
(四)团队成员所属公司或组织破产、解散;
(五)被本社除名。
第十五条 成员规定退社,须在会计年度终了3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队成员退社,须在会计年度终了6个月前提出。
退社成员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结。
资格终结成员须分摊资格终结前本社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结,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___个月内【注:
不应超过3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结前与本社已订立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
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商定拟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在___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
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债权债务。
否则,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注:
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诲无效;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三)成员共同议决其她情形【注:
如不作详细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债务,返还其相应盈余所得。
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补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
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原则及增长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筹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派方案和亏损解决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其她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策;
(十一)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状况报告;
(十三)决定其她重大事项【注:
如不作详细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150人时,每10名成员选举产生1名成员代表,构成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_所有职权等【注:
某些或者所有】职权。
成员代表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
【注:
成员总数达到150人农民专业合伙社可以依照自身发展实际状况决定与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5次成员大会【注:
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1次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注:
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15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社在20日内召开暂时成员大会:
(一)30%以上成员建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建议;【注:
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建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其她情形【注:
如不作详细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长【注:
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合法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暂时成员大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___日内召集并主持暂时成员大会。
【注:
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删除】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她成员代理。
1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策,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变化成员出资原则,增长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策,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2/3以上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1名,为本社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__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订立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订立聘请或者辞退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她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策,检查决策实行状况;
(五)代表本社订立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其她职权【注:
如不作详细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5名成员构成,设副理事长2人。
理事会成员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注:
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策;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筹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派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解决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关于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
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八)决定聘请或者辞退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她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其她职权【注:
如不作详细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1人1票。
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2/3以上理事批准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策有不批准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___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注:
农民专业合伙社可以依照自身发展实际状况决定与否设立理事会。
如不设立理事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有关内容可删除。
】
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1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工作。
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构成,设监事长1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注:
或者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策和本社章程执行状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生产经营业务状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状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建议;
(六)建议召开暂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业务交易量(额)状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其她职责【注:
如不作详细规定此项可删除】。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___年后【注:
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策以书面形式告知理事会。
理事会在接到告知后2日内就关于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1人1票。
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重大事项决策须经2/3以上监事批准方能生效。
监事个人对某项决策有不批准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注:
农民专业合伙社可以依照自身发展实际状况决定与否设执行监事和监事会。
如不设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内容可删除。
】
第三十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注:
或者理事长】聘请或者辞退,对理事会【注:
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行理事会决策;
(二)组织实行年度生产经营筹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请或者辞退财务会计人员和其她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请或者辞退除应由理事会聘请或者辞退之外经营管理人员和其她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其她职权【注:
如不作详细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背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批准,将本社资金借贷给她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她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她人与本社交易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其她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似其她农民专业合伙社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背前款第
(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导致损失,须承担补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独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农民专业合伙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社依照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关于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___日【注:
或者每季度第___月___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 成员与本社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派盈余返还分派根据。
运用本社提供服务非成员与本社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注:
或者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派方案、亏损解决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15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质询。
第三十七条 本社资金来源涉及如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派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贴资金;
(五)她人捐赠款;
(六)其她资金。
第三十八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送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她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九条 本社成员认缴出资额,须在___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成员享有同等权利,承担相似义务。
经理事长【注:
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她成员。
第四十一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发展目的需要调节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策,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策方式和金额调节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出资额。
成员证书同步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三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注:
农民专业合伙社可以依照自身发展实际状况决定与否提取公积金。
】
第四十四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公益金,用于成员技术培训、合伙社知识教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互助互济。
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伙社知识教诲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百分之___。
【注:
农民专业合伙社可以依照自身发展实际状况决定与否提取公益金。
】
第四十五条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贴和她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办法拟定金额入账,作为本社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发展。
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贴形成财产,不得作为可分派剩余资产分派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关于规定执行;接受她人捐赠,与捐赠者另有商定,按商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六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可分派盈余,经成员大会决策,按照下列顺序分派:
(一)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派盈余百分之___【注:
依法不低于60%,详细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剩余某些,以成员账户中记载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贴和她人捐赠形成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份额,按比例分派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七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局限性某些也可以用后来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局限性某些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八条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寻常财务审核监督。
依照成员大会【注:
或者理事会】决定【注:
或者监事会规定】,本社委托___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本社与她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策,自合并决策作出之日起10日内告知债权人。
合并后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组织承继。
第五十条 经成员大会决策分立时,本社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策作出之日起10日内告知债权人。
分立前债务由分立后组织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到书面合同另有商定除外。
第五十一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策,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5人;
(二)成员大会决策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她农民专业合伙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其她情形。
【注:
如不作详细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五十二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___名成员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
逾期未能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负责解决与清算关于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派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她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___日内向成员发布清算状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10日内告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示。
第五十五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她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派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行。
本社财产局限性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示事项,采用______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示事项,采用______方式发布。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注:
或者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注:
或者理事长】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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