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拆迁法律制度概述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7849825
- 上传时间:2023-05-09
- 格式:DOCX
- 页数:28
- 大小:39.21KB
中国拆迁法律制度概述文档格式.docx
《中国拆迁法律制度概述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拆迁法律制度概述文档格式.docx(2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现在绝大多数人的房子都是通过房改或者买卖有偿取得的,过去从福利分房无偿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时代已经终结。
我们讲的“拆迁”就是拆房子、迁人走并且补偿安置,这样理解的话,这种法律制度就产生于改革开放时期。
拆迁法律制度确立的标志是20世纪90年代初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出现这个制度就是由于在80年代我们开始对房屋拆迁有了新的认识。
过去拆房子搬人走都是单位统筹安排,“谁家的孩子谁抱走”,到了90年代初国家实行房改了,房屋拆掉了单位不安排,而由拆迁人安排、补偿,就开始出现了这种制度的萌芽。
国务院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标志着房屋拆迁制度的产生。
现在学术界、服务界特别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都有一个狭窄的认识,一讲到拆迁法,就以为是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其实不然。
房屋拆迁法律制度是一个综合的制度,应当从宪法开始,一直到最基层适用的一些规范性文件,都应当是这个法律制度的内容。
但作为一个制度的确立,最标志性的、最典型的应该是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这个条例自颁布以来的15年中,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经历了发生、发展、实践、反思的风风雨雨。
我在研究中,把城市房屋拆迁作为拆迁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头戏来研究,实际上拆迁并不仅仅是城市房屋拆迁,近几年来已经向城乡结合部、向农村拓展。
据我掌握的数字,2005年农村房屋拆迁所引起的矛盾都超过了城市房屋拆迁。
拆迁法律制度的产生过程是从1990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颁布到2001年6月13日发布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即国务院305号令),这是一个阶段。
在这10中,房屋拆迁尽管工作量很大,拆迁的数量也很大,但是引起的社会矛盾并不是那么大。
为什么那时的矛盾不大呢?
据我所接触的案子和搜集的资料,主要是有两个原因:
第一,在90年代,被拆迁人有多种情况,那时公房还占相当部分,在拆迁过程中矛盾就不会那么太激化;
第二,那时自然人的私有房屋还不太多,尽管在20世纪90年代我们已经开始了房改,但是老百姓的房产还不太多,条件也不太好。
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国务院原来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拆迁的五种方法叫做“安置”——异地安置、以房换房等。
例如,内蒙古呼和浩特在2001年以前所有的补偿就是换房,把你从一类地区向二类地区迁的时候还给你加20%的补偿,再偏远一点再加20%补偿,最多加到1:
1.4。
对于老百姓来讲,我住得离市中心偏了一点,但是我拿到了面积大一点的房子,我还是合算。
所以,在2001年以前,尽管房屋的拆迁工作量那么大,但矛盾并不大,主要原因就是老百姓扒了房子得到了房子,能够安居乐业。
2001年以前矛盾没有被激化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城市房屋拆迁的拆迁人的主体是政府,其出发点主要是旧城改造,是政府为了改善老百姓的居住环境,由政府出面,房管局和房管局所属的房地产公司来搞得。
从理论上讲,具体经办的拆迁人没有个人利益在里面,是为了大家的事、政府的事、社会的事在做,所以损害群众利益的手段也比较少。
那时我们几乎没有听到有现在这几年的断水、断电、放火、捆绑等暴力拆迁事件,即使有也很少,社会矛盾没有被激化,也没有成为社会的焦点之一。
当然这中间还有一个大的环境,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改革开放整个国民经济是向前发展的。
(二)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经受考验的阶段
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第二个阶段是出现矛盾的阶段,从理论讲是拆迁法律制度经受考验的阶段。
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国家放宽了房地产的门槛,大量的民营资本进入房地产业,开发商现在很少是国有的,原有国有的也大部分改制成为民营的了,商业利润就取代于社会利益,成为房屋拆迁的主观动力。
很多开发商从银行中领钱,就去弄块地,再把这块地向银行抵押,再弄点钱来搞拆迁,拆完迁就预售,预售完就用银行的钱把房子建起来,最后坐在那里收钞票。
这种巨额利润的诱惑之下,各种情况就出现了。
这一阶段的标志性的法律制度就是国务院的305号令。
2001年6月13号,国务院发布了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原管理条例相比,出现了两个最重要的变化:
第一,根据房屋拆迁的工作实践,取消了政府统一拆迁的模式;
第二,取消了过去的以房易房,实行了货币补偿。
有人说根据条例第23条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但是根据第25条的规定,选择产权调换的要结清被拆迁房屋和所调换房屋的差价,这样还是货币补偿。
据我了解,按照2001年建设部在武汉召开的全国拆迁工作会议上的资料,这是一个进步:
第一,取消了政府的统一拆迁,避免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第二,按照市场价值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而且是货币补偿,有利于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
然而,良好的愿望总是被社会无情的事实所打碎。
我也认真地看到当时主张货币补偿的学术观点和论文,其中最大的出发点是便于操作,便于维护群众利益,拆了房子给你钱。
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两种意外的情况:
第一,开发商高兴,用不着以房易房,用货币补偿省事,按市场价值来给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由于价值是人估的,中国是一个人情大于法律的社会,大家可操作的地方就太太了,结果就出现了我们意想不到的结果,大部分市场估价都不符合房子的实际价值,这就违背了立法宗旨;
第二,意想不到的利益隐藏在冠冕堂皇的口号下,市场评估需要评估师评估,于是从2001年开始,中国房地产的评估师队伍急剧发展,发展的速度是两位数,房地产评估师有了一个固定的市场,但问题在于我们的制度给他们一个刚性的饭碗,却没有办法打碎这个饭碗。
市场竞争应当优胜劣汰,现在的问题是我们给了评估师一个铁饭碗,我们现在没有看到全国这么大面积、大数量、高比例的不符合实际的虚假评估,有哪个评估师丢掉了饭碗,包括2003年我们看到的引起矛盾激化的一些拆迁案件,2004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处理的湖南嘉禾的案件,我们现在没有看到哪个评估事务所由于乱评估、损害群众利益而被敲掉了饭碗,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
有了利益的驱动,评估师就不需要职业良心、职业道德,只要服从于开发商、当地政府、当地拆迁管理部门意图评估,包括在北京,我们的市场评估也相当一部分是不规范的,没有按照房屋真正的市场价值来评估的,所以出现了评估出来的市场价格与市场实际价值相悖的情况。
从2001年开始,新条例开始执行之后,大家都扒了房子给钱办,给的钱却买不起房子。
有的人有工作,条件比较好,那也无所谓了,贴点钱再买一个房子。
但是这一阶段又出现了新的问题,虽然我国从统计数据上说保持了9%的经济增长率,但是我们很难理解地看到大面积的人下岗、失业,贫困人口急剧增加,相当一部分人房子被扒掉之后,你不给他房子,他就没钱再买新的房子,不能安居焉能乐业,于是社会矛盾就激化了。
我到过全国所有的省份,深深地体会到现在房屋拆迁的混乱,从南到北,从东到西,不分地域,也不分大城市、中城市和小城市,就是由于2001年颁布的305号令给了开发商牟取暴利的机会。
当然开发商也是不完整的,有的地方的房屋拆迁仍然是政府在做,尽管305号令取消了政府统一拆迁的模式。
开发商面对老百姓,是两种平等主体之间的谈判,很多时候老百姓并不怕你,于是开发商便借助于政府的力量。
在利益的推动下,很多地方政府自觉或不自觉地为开发商壮胆,也有的地方政府统一拆迁,拆成禁地之后把地交给开发商开发,这种情况在2003年已经达到了高峰。
2002年我在河南某市办了一个案子,政府统一拆迁,市委书记当指挥长,成立指挥部,公检法司、城建、房管、土地各个行政部门全民上阵。
房子拆掉了,但是矛盾没有解决,而且当地政府不以为这种做法是错的,成立指挥部也是公开的,结果引起群体上访。
由于指挥部成员中有法院,所以老百姓就希望河南高院指定其他地方法院审理,河南高院把案子指定给郑州中院一审,异地管辖,最后判决政府违法拆迁,确定赔偿。
一审判决之后,市政府提出上诉,在上诉理由中它不敢讲违法拆迁是对的,主要是讲赔偿的金额有争议,认为不应当由法院指定的评估师评估,而且法院指定的是北京的评估师,没有指定河南当地的评估师。
所以,在2001年国务院修改条例改变了拆迁补偿方式之后,到2003年这段时间就是一种新的体制,从理论上讲,是拆迁制度在完善过程中与现实实践产生了矛盾,而且这个矛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其标志是2003年9月发生的两起拆迁人身伤害案件:
一是江苏南京的翁彪自焚事件;
二是安徽省青阳县朱正亮自焚事件。
(三)房屋拆迁法律制度反思阶段
在这种情况下,2003年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加强拆迁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从落实三个代表、执政为民的角度来抓好拆迁管理,标志着我国拆迁法律制度进入了第三个阶段——反思期。
反思期到现在还没有结束,这是由于对拆迁法律制度有个不同角度的问题:
如何来看拆迁法律制度?
如何来判断这个拆迁到底是对还是错?
要不要改?
怎么改?
这个问题上就出现了新的问题,而且一直在争论。
从2003年到现在,树欲静而风不止。
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讲话和中央出台的政策来讲,是本着要求执政为民,要视人民的事事无巨细都要认真地处理,关系到群众利益的问题就是大事,然而在实践中我们现在的反思并没有取得很好的效果,其中在2003年9月19日发布通知之后,很多地方继续我行我素,继续推行其强力拆迁的办法,到2004年6月终于爆发了,标志性事件就是2004年6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严肃处理了湖南“嘉禾事件”。
湖南“嘉禾事件”的爆发是一个很偶然的因素。
嘉禾属于湖南省南部,离郴州100公里左右,既不靠铁路,到现在可能高速公路还没通,但是当地的领导为了跳跃式发展,要建一个湘、赣、粤、贵四省最大的商业市场,要成为全国50个商业大网点之一,便招商引资,结果长沙一个公司承接了这个项目,叫做嘉禾珠泉商贸城。
他们看中了原来的珠泉农贸市场,要把原来市场里的老百姓赶走,把原来建的房屋扒掉,就产生了冲突。
由于当时属于招商引资,县委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出台了一个“四包两停”的政策,干部要带头搬迁,不仅自己要无条件地签合同搬走,还要保证自己的亲属也得迁。
有一个被拆迁人有两个女婿,一个是县委办公室的干部,一个是公安局刑警队的工作人员,他们面临着两种情况,要么签合同自动搬迁,要么“两停”——停止工作、停发工资。
他想了一个办法——搞假离婚,这种做法在当地已经有人试了,当地法院居然都不受理离婚,有人就跑到郴州市离婚,应该说这在共和国法制史上是一个丑闻。
这个问题出来之后,就很敏感地被《新京报》记者罗昌平发现了,他写了篇新闻《拆迁引发姐妹同日离婚》,登在2004年5月8日了的《新京报》上,引起了各方面的振动。
中央电视台新闻评论部的记者们一起确定了采访题目,其中有《东方时空·
时空连线》的记者、《焦点访谈》的记者、《共同关注》的记者、《经济半小时》的记者,一共8个人去了湖南嘉禾。
当时我不在北京,5月10日在武汉办理一个拆迁案子,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的制片人刘爱民先生和编导阎兴宇先生急着找我,他们告诉我8个记者已经在湖南嘉禾采访拆迁事件,但是进度不太好,而且前方记者反馈的情况还有争论,在官方和民间听到的是两种声音,所以请我到现场咨询一下。
我连夜赶到湖南郴州,天亮之前赶到了嘉禾,住下来之后就找那些记者,见了之后把情况一说,我说:
你们该怎么采访就怎么采访,但把资料留下来。
我从8:
30一直看到了11点,记者他们回来时我也看完了,看完之后我开始冒冷汗,因为从表面上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应该具备的要件这个拆迁项目它都具备,比如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等都有文件,问题在于这些项目的内容是违法的,损害了国家和老百姓的利益。
我一共理出了8条认为它违法的地方,中午和记者交换了意见,下午记者现场对我做了一点采访,我就返回北京了。
我走之后记者的采访就开始有针对性,政府就开始不那么配合了。
我飞回北京后就去了央视,与刘爱民、刘年、阎兴宇、王跃军等人见面,把情况说了一下,他们感觉问题严重,决定当天争取把节目做出来,第二天早晨就播。
我是12日回到北京的,我们商量时就出现问题了,湖南方面很不配合,有关部门通知禁止中央电视台在湖南省境内传播信息资料,晚上大家很着急,刘爱民调兵遣将,立即让记者们赶到广东韶关传播。
当时下着大雨,他们冒雨跑到广东韶关,韶关电视台的同志给予了支持,资料传回到北京已经是下半夜了,等他们剪接做出来已经是次日早上7点钟,经过审批7点18分就播出来了,引起了震动。
由于节目播出了,嘉禾方面同意连线,谈谈他们的想法,第一天出镜头的是北京大学管理学院的张国庆教授,第二天是我,我连线的对象是嘉禾的常务副县长,我们连了一个多小时,就是大家在央视看到的结果,我很不客气地讲你们存在问题,需要改正。
说心里话,我真的希望他们改正。
在5月14日早上节目播出之后不久,嘉禾的同志到了中央电视台,他们提出不要再播了,他们压力太大,但是他们会接受我们的意见,纠正那些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妥善解决好矛盾。
央视同志告诉我时我很高兴,舆论监督就是为了改进工作,并不是想打倒谁,我们也没有这个权力。
但是结果很遗憾,5月17日他们反馈给我的情况不妙,县委领导回去之后又召开了一次被拆迁人的会议,政法委书记采取了高压政策。
这个情况反馈回北京之后,《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新京报》等平面媒体继续报道,中央电视台把这个再播出来了。
这个问题出现转机是5月24日,我当时在四川省房地产协会讲课,当时有一个建设部去的专家,建设部有关领导打这个专家电话,请他也赶到湖南去,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由建设部领头,组织工作组去湖南嘉禾。
建设部的工作组和湖南省委共同组织进行了大量的工作,调查的结论就是我原来给央视写的8点,然后报给国务院。
国务院在2004年6月4日开常委会,同意建设部和湖南省的处理意见,对湖南省嘉禾县委的5位领导分别给予了处理,这在共和国的历史上第一次由国务院来研究一个县的领导班子问题,而且是房屋拆迁中的问题,应该讲给社会看到了曙光,给国内外看到共产党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的决心,效果很好。
2004年6月份之后,大家开始意识到过去的一些房屋拆迁做法不符合法治的要求,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执政为民的原则,所以国内开始进行了反思,其中国务院办公厅又下了第二个通知——加强拆迁计划管理,这个通知6月7日发出来的,我们一般称为国办46号文件。
这个文件发出以后,各地开始对拆迁加强了管理,对一些错误的做法开始纠正,各个省也分别进行了传达贯彻,应该讲还是有一定效果的。
到今天为止,这个文件仍然是有效的,2003年的“9·
19通知”(42号文件)和2004年的6月7号通知(46号文件),这两个文件对中国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规范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然而我们很遗憾地看到,这个反思期一直到现在没有结束,为什么没有结束?
国务院的通知下发之后,第一,它是一个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效力毕竟有限,特别是去年以来,由于有关部门考虑到不给地方党委、政府工作太大的压力,要求中央的新闻单位对房屋拆迁一般不搞舆论监督,没有了舆论监督,下面的胆子就大了,而且也存在着一些实际情况。
所以从去年下半年以来,各地违法拆迁的情况出现了反弹,反弹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好的东西学起来很难,坏的东西学起来很容易。
比如我们现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包括农村征地过程中都在一种很错误的理念下来进行,叫做政府经营城市,从政治学、社会学、法学上我们都会清楚地看到这是一个根本不能成立的理念,这句话本身就是错误的。
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在国外讲是为纳税人服务的,人民政府不应该有人民群众利益之外的利益,这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但是现在政府要搞经营了,要谋利了,把城市当做一种商品来经营了,这种理念可怕不可怕?
各地政府都广泛地在这种理念下推导,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手段就是土地储备制度,也是没有法律法规,哪块地好就把房子扒掉储备,实际上之前已经卖给开发商了,但就在土地储备的旗号下拆迁,那么拆迁人就变成了土地储备中心或者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全国各地2003年以来这个苗头开始蔓延。
全国各地有一半的案件过去是由开发商拆迁的,而现在接触到的又是政府,又反弹了。
上个星期,我在天津开庭,天津有个区搞项目拆迁,拆迁指挥部中法院院长就是指挥,我们就提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错的,应该整体回避。
全国很大地方都在这样做,这样做的效果,老百姓谁敢对抗政府,一般老百姓只能退步,打落牙往肚子里吞,但是有很多问题解决不了。
政府来拆也行,但是你补偿不到位,人家不同意了,所以矛盾尖锐化了。
房屋拆迁法律制度以后怎么规范,就给我们留下了艰巨的任务,我希望整个社会都来关注这个制度的完善,都来反思。
我作为一个学者、执业律师,讲句心里话我也很难受,我们人微言轻,有的话不被重视。
实际上在2002年、2003年时候有一次很好的机会,浙江杭州有106户居民向全国人大要求对房屋拆迁所进行违宪性审查,这是一个很好的契机,本来我们可以利用这次机会来认真地总结经验,但是我们很多专家、学者没有站在自己职业道德的角度。
在有关部门召开的专家论证会上,我们的专家学者觉得现有的拆迁制度不违反宪法,是土地管理法的配套法规,错过了一次机会。
实际上这个时候高层正在审查宪法的修正案,论证会开过没过久,人大就不审查了,国务院也就用不着对拆迁制度进一步完善了、修改问题了,结果错过了一次大好时机。
2004年的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中就很明确了,对非国有财产、公民房屋土地的征收需要两个前提要件:
第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二,依据法律规定。
我们现在回过头来看,从拆迁制度的创立到其反思和完善,我们现在到了攻坚阶段。
3月18日,我从浙江宁波开完庭坐飞机到北京,在机上读报纸看到全国人大已经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我很敏感地感觉到这是拆迁制度进行完善的一个重要事情,后来我就向全国人大写信,给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写信,既然宪法明确了对非共有财产、公民的房屋土地的征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我们现在第一没有界定什么是公共利益,大量的商业开发拆迁不是公共利益,第二我们现在没有法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算是目前最典型、最有标志性的法律文件,但它仅仅是一个行政法规,我们没有哪条法律中讲到拆迁,全国的拆迁都处于一种违宪状态,至少要做适度修改,但目前进度很不理想,两年过去了,我们没有看到这方面的进展。
去年在制定《物权法》草案的时候,我们注意到《物权法》中加了拆迁的内容,这应该是一个进步,本来可以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出来,但是后来出了问题,原来我们都兴高采烈地期盼着今年的3月全国人大来讨论通过《物权法》,但是产生了争议。
有人讲是巩献田教授那封信姓“社”还是姓“资”的争论,其实还远不止这一点,因为我也看到了《物权法》中还有一些硬伤。
比如《物权法》中关于集体土地能否上市的问题,根据现行法的制度集体建设用地不能上市,而中央已经开始改革,前年就下了一个文件,各地要创造条件要集体建设用地上市,那怎么办?
农民的房屋能不能流通?
争论也比较大。
还有,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在推行的是出让制度,出让是有期限的,老百姓买的房子土地出让期到期了怎么办?
房屋我认为是公民财产最重要的部分,可能很多人有很多存款存在银行的保险箱里,但是中国绝大多数是没有的,银行里有一点存款,那是养老钱、救命钱或小孩读书的钱,他的主要财产就是家里的老房子。
但是我们能讲这房子就是老百姓的吗?
我们从法律上不能这样讲,房屋是不动产,是依附于土地的,而土地是公有的。
比如,商业开发用地出让期是40年,开发商建设过程现在快的是2年,慢的5、6年也用不起来。
我现在住的房子从第一期到第三批搞完就花了2年多,40年去了这几年还剩多少年?
30多年后我80多岁,如果我身体好还健在,我的房子到时候期满了我怎么办,能不能给我儿子?
根据国务院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的规定,到期后无偿收回,包括地上附着物。
所以,第一,房子不是你的;
第二,只有土地使用权。
现在地方政府、开发商看中了哪块地方值钱就拆哪块地方,你想你的房子还有保障吗?
所以《物权法》在这些重大问题上都没有明确。
更要命的是,我反复建议在物权法中一定要明确什么是公共利益,谁来界定,但《物权法》一直没有解决好这个问题。
所以,我国的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历史不长,才15年的时间,加上前面的酝酿,也就不到20年的时间,是一个年轻的法律制度,它的立法进程还很长,它的立法任务还很重,还需要广大司法工作者、立法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共同努力,把拆迁法律制度制定得完善一点。
二、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现状
(一)部门分割
我们现在看到的拆迁法律制度是一个支离破碎的制度,从理论上讲,其法律的渊源、内在联系是一个体系,但是这个渊源的外在表现又是支离破碎的。
在实践中,拆迁有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征地拆迁两大块,从拆迁的目的来讲,有商业开发、旧城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的拆迁,有城市扩展需要的拆迁,有新的建设项目需要而进行的拆迁,有国家重大的水利、交通设施而实施的拆迁,还有像南水北调等大的经济项目实施的拆迁。
我们没有一个完整的拆迁法,现行的制度分散在各个法律当中,比如现在大量的农村征地拆迁,我们没有一个法律规定,有人讲农村征地拆迁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但《土地管理法》中没有“拆迁”两个字,其实施条例中也没有“拆迁”两个字,它讲的是对土地的征收,当然《土地管理法》在2004年的8月28号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修改,把过去的征收和征用区别开来了,也加入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可以征收土地的规定,与宪法相一致,但是其实施条例到现在还没有修改,下面无法操作。
我国和国外不一样,我国的法律实施上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中央的政策定得再好,下面要有实施办法、实施条例,要下面的文件配套才有操作性,这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我们的多数法律都是没有操作性的。
《土地管理法》中是对土地的征收征用,你搞商业开发能讲公共利益吗?
但是实际中就征地了,把老百姓的地征掉了,应该讲这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精神,但下面就这么操作。
又比如高速公路、铁路建设、航空港的建设,是否是公共利益?
这也存在着问题,但是没有一个法律制度规定怎么拆迁。
现在比较完善的是城市房屋拆迁这一块,应该讲建设部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和国务院法制办出台了大量的规章。
我们对城市房屋拆迁这一块有章可循,但是现在的问题是“支离破碎”——部门分割。
城市房屋拆迁现在是建设部管,那农村拆迁谁管?
征地是国土资源部管,但你是拆迁人又是管理人,怎么来弄?
又比如交通建设,是交通部投资,交通部来做的,那怎么来操作?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国 拆迁 法律制度 概述
![提示](https://static.bing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