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doc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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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信用评定核准和公布
第九条(评级对象)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不单独建立信用档案,纳入总公司信用管理,统一以总公司名义进行等级评定及信息公布,总公司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分公司单独建立信用档案。
第十条(评级结果)经纪机构信用评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信息采集结果实时更新公布。
经纪机构信用初始分值为100分,按《评价标准》中加分项和减分项的记分标准计算加减分,累积加减得分反映经纪机构在当前时间段的实际信用分值。
第十一条(评级标准)记分累计分值110分及以上的为A级(信用优秀),90分及以上不满110分的为B级(信用良好),60分及以上不满90分的为C级(信用及格),不满60分的为D级(信用不合格),D级机构直接列入失信机构名单。
第十二条(计分规则)同一事项良好信用信息以获得最高奖励标准计分一次。
第十三条(异议处理)房地产经纪机构认为公示的信用信息不实的,可按程序向营业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异议及依扰。
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异议不成立的,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案件复杂,经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第十四条(标准调整)根据我市房地产业发展及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秩序的实际状况,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可对《南充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标准》相关条款和分值进行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评级发布)信用评级结果通过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官方网站内“企业信用管理专栏”动态更新展示,市民也可通过经纪机构信用信息卡或从业人员信息卡查询信用相关信息。
信用信息中的经纪业绩、客户评价、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在企业信用管理专栏中分类公示,良好行为加分和不良行为扣分公示时应标明具体内容,涉及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4章信用信息应用
第十六条(等级管理)本着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依据信用等级对经纪机构实施差别化管理。
(一)连续十二个月信用积分在A级的:
计入诚信“红名单”,优先列入推荐经纪机构名单;
推荐参与省级房地产经纪机构评优活动;
优先通过媒体、网站、杂志等各类媒介向公众推介,作为优秀信用企业推荐给金融机构。
(二)连续十二个月信用积分在B级的:
列入推荐经纪机构名单;
通过媒体、网站、杂志等各类媒介向公众推介。
(三)连续半年信用积分在C级的,每季约谈,视情节暂停网上签约资格。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通报。
(四)对D级机构,给予警示、全市通报,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1、向自然资源与规划、税务、市场监管、法院、人民银行及银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出预警,行业协会将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2、暂停经纪机构网上签约资格,暂停销售代理资格。
3、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每月到主管部门学习政策法规。
一年后仍不能评为C级的,建议企业登记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所有信用等级的机构,如在年度内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扣分分值达25分及以上),除扣减信用分值外,直接列入重点警戒范围并予以通报、公示。
第十八条(加盟机构严重失信行为处理)加盟机构的严重失信行为(一次性扣分在15分及以上的),除按规定扣减本机构信用分值外,将向其授权公司及授权机构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发函通报。
第十九条(异常提示)对连续六个月无交易网签记录且未向营业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备理由的从事居间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公开发布该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异常提示。
第5章信用修复
第二十条失信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信用管理机构申请信用修复:
(1)对自身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2)失信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披露时间满2年;
(3)自失信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不良信息;
(4)法律、法规对信用修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主管部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两年。
南充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标准(2019年版)
序号
行为描述
加分
备注
1
职业资格类
1.1
房地产经纪人
5分/人
合并计算,最高不超过25分
1.2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3分/人
2
良好行为类(同一奖项或奖励一个年度内只记最高加分)
2.1
表彰、表扬类
2.1.1
受到政府主管部门表彰的
国家级
+15分
省级
+10分
市级
+5分
2.1.2
受到主流官方媒体表扬的
+2分
2.1.3
受到房地产协会表彰的
中房学
省房协
2.1.4
受到市级相关部门表扬的
2.2
公共服务类
2.2.1
主动参与各级法院调委会纠纷调解的
+1分/10次
不超过3分/年
2.2.2
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扶贫助困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
+1分/2次
不超过5分/年
2.2.3
行业调研文章发表
国家级刊物(公开发行)
+8分
不超过16分/年
省级刊物(公开发行)
不超过10分/年
市级刊物(公开发行)
不超过6分/年
2.2.4
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被房地产主管部门采纳的
2.2.5
支持房地产行业综合调研、信息汇总工作
按次加分
支持数据采集工作
不超过2分/年
2.3
业务办件类
2.3.1
存量房签约成交量30宗,商品房每增加1个项目或增加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
+1分
不超过10分/年
2.3.2
业务评价“好评”30条
3
不良行为类(扣分类)
3.1
承揽业务类
3.1.1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经纪业务、收取费用的。
-25分/次
1.不以公司名义签订买卖经纪(居间)合同
2.收取费用不出具公司统一盖章的票据
3.1.2
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诈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
3.1.3
经纪机构的经纪从业人员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已告知出租或出售方并经对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3.1.4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
3.1.5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3.1.6
协助或从事一房多卖或一房多租等非法经纪活动的
-15分/次
3.1.7
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购房人通过“首付贷”等方式提供违规金融服务
-10分/次
3.1.8
接受委托代理或者提供居间服务的,未对房地产权利的真实性、未对委托人的财产处分权限进行查验、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的
未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而提供房地产信息挂牌、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服务的
3.1.9
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将经纪业务或关联服务转委托的
3.1.10
超越未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
-5分/次
3.2
业务办理类
3.2.1
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1.擅自将交易款划入经纪机构或私人账户
2.未经同意擅自划转监管结算资金
3.2.2
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3.2.3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裁决、行政决定
3.2.4
未经客户书面委托代收交易定金
3.2.5
拒绝服务对象在居间交易中选择使用推荐合同范本的
3.2.6
未经买卖双方同意,擅自网签买卖合同
3.2.7
签订房地产经纪(居间、代理)服务合同前,未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资金监管等规定事项
3.2.8
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服务合同未加盖经纪机构印章,没有两名从业人员签名的。
3.2.9
业务评价“差评”达20条
-3分/20条
不超过20分/年
3.2.10
擅自扣押委托人的权属证书等相关资料
-3分/次
3.2.11
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时,未书面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的
3.2.12
办理业务、出入物业小区未佩戴从业人员信息牌且不服从物业或小区人员管理被举报属实的
-2分/人.次
3.2.13
无任何理由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或考试的
-1分/人
3.3
收费类
3.3.1
开展经纪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内容及收费标准,未签订合同而收费的。
3.3.2
代理销售商品房时收取开发企业支付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20分/次
1.采取“电商”“报商”合作模式,违规通过第三方收取除房屋网签价款以外的额外费用。
2.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违规收取购房者“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渠道费”等各种名目费用的。
3.3.3
收取房地产经纪以外的服务费用或未标明的费用,未取得当事人书面同意
3.3.4
经纪机构未完成或未达到经纪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而收取佣金的;
1.未按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时点收取佣金的
2.收取佣金后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后续服务事项的
3.3.5
利用从事业务的便利,谎称收取“快件费、免监管费”等其他不正当利益或收受服务报酬之外的费用,经查证属实的
3.3.6
经纪机构撮合成交的存量房买卖,未按规定将佣金纳入资金监管的
3.3.7
两家机构共同完成一宗业务而不按一宗业务收费的
3.3.8
采取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或用虚假信息骗取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的
3.4
欺骗欺诈类
3.4.1
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给当事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的
-25分/次
3.4.2
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
3.4.3
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将委托人的信息或联系方式出售或透露给第三方的
2.不正当使用委托人信息的
3.允许他人使用本机构办理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相关信息的
3.4.4
捏造涨价信息,与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的
3.4.5
诱导、教唆、协助交易双方提供虚假资料的
1.协助当事人编造不实理由、提供虚假材料逃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
2.协助当事人伪造身份证件、公证书、委托书等其他相关证件或明知道上述证件不真实而继续使用的。
3.4.6
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1.欺骗当事人签订全权委托代理合同的。
2.签订明显有失公允的限时出售、独家代理等委托代理合同的
3.4.7
借公证委托售房等手段规避国家相关规定的
3.4.8
利用网签平台锁定卖房人房产的
3.4.9
隐瞒标的物真实情况、随意承诺、虚假承诺、提供虚假信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4.10
与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或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4.11
伪造或虚假宣传经营业绩、信用状况和其他文件
在信用评定中虚报、漏报、瞒报或其它不正当行为的
3.4.12
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
3.5
公示类
3.5.1
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未按要求在经营场所公示相关内容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的
3.5.2
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3.5.3
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
一项服务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未明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或混合标价、捆绑标价,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5.4
未建立业务记录台帐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未保留经纪服务合同
3.5.5
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未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未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销售委托书的
3.5.6
分支机构未公示总部信息的
3.5.7
加盟机构未公示加盟品牌商授权书或加盟标志、或加盟店标志不明显的。
3.6
职业从业类
3.6.1
聘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业,或被吊销资格证书的人员以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名义从事经纪业务的。
-15分/人.次
3.6.2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经纪机构中从业的
3.6.3
从业人员变动,未及时报送变更信息的
3.6.4
伪造、涂改、租、借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从业)证书的
3.6.5
以其他机构名义或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或者为未备案的机构从事经纪业务提供便利的
3.6.6
房地产从业人员开展经纪活动中,出借从业人员信息牌,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经纪活动的
-8分/人.次
3.6.7
房地产从业人员开展经纪活动中,未佩戴从业信息牌实行亮牌服务或转借、冒用他人胸牌的
-5分/人.次
3.6.8
不遵守物业小区管理规定,擅自强行进入业主屋中,或影响小区其它业主生活的
3.7
社会影响类
3.7.1
因经纪机构责任引起群体性或恶性信访事件的
3.7.2
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3.7.3
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被追究刑事责任
3.7.4
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3.7.5
经有关部门确认,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3.7.6
被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意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
3.7.7
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者拒绝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的
3.7.8
无事实乱举报,乱投诉,扰乱行业秩序的
3.7.9
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经查属实
3.7.10
因交易不成对客户漫骂、骚扰被客户投诉的
-8分/次
3.7.11
营业场所未配备消防栓等消防器材的
-2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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