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磋商.docx
- 文档编号:784342
- 上传时间:2023-04-30
- 格式:DOCX
- 页数:17
- 大小:28.11KB
国际贸易磋商.docx
《国际贸易磋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贸易磋商.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国际贸易磋商
第八章国际贸易磋商
a一、单项选择题
1、英国某买方向我轻工业出口公司来电“拟购美加净牙膏大号1000罗请电告最低价格最快交货期”,此来电属交易磋商的(B)环节。
A、发盘B、询盘C、还盘D、接受
2、国外某买主向我出口公司来电“接受你方12日发盘请降价5%”,此来电属交易磋商的(C)环节
、发盘B、询盘C、还盘D、接受A
3、根据《公约》的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是(A)。
A、接受生效的时间B、交易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的时间
C、在合同获得国家批准时D、当发盘送达受盘人时
4、某项发盘于某月12日以电报形式送达受盘人,但在此前的11日,发盘人以一传真告知
受盘人,发盘无效,此行为属于(D)。
A、发盘的撤回B、发盘的修改C、一项新发盘D、发盘的撤销5、A公司5月18日向B公司发盘,限5月25日复到有效。
A公司向B公司发盘的第二天,A公司收到B公司5月17日发出的,内容与A公司发盘内容完全相同的交叉发盘,此时(D)
A、合同即告成立B、合同无效
C、A向B或B向A表示接受,当接受送达对方时,合同成立
D、必须是A公司向B公司表示接受,当接受通知送达B公司时,合同成立6、根据《公约》的规定,发盘和接受的生效采取(D)
、投邮生效原则B、签订书面合约原则A
C、口头协商原则D、到达生效原则
7、接受和发盘(D)
A、属于商业行为B、属于法律行为
C、属于交易行为D、既属于商业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8、我某进出口公司于1990年11月15日上午8:
50用电报向美国SmithCo(发盘:
1990年11月20日复到我公司有效。
11月18日上午10:
00同时接到smithCo(的接受和撤回接受的电传。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对此“接受”(A)
A、可以撤回。
B、不得撤回,必须与我某进出口公司签约。
C、视为撤销D、在我某进出口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才可撤回。
9、下列条件中,(B)不是构成发盘的必备条件。
A、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B、主要交易条件必须完整齐全
C、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D、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思10、我6月10日向国外某客商发盘,限6月15日复到有效,6月13日接到对方复电称“你
10电接受,以获得进口许可证为准”。
该接受(D)
A、相当于还盘B、在我方缄默的情况下视为有效接受
C、属于有效接受D、属于一份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接受11、我公司星期一对外发盘,限星期五复到有效,客户于星期二回电还盘并邀我电复,此时,
国际市场价格上涨,我未予答复。
客户又于星期三来电表示接受我星期一的发盘,则
(B)
A、接受有效B、接受无效
C、如我方未提出异议,则合同成立D、属于有条件的接受
12、某公司向欧洲某客户于3月16日发盘,限3月20日复到有效,3月18日对方来电称,
“你方16日电接受,希望在5月装船”。
我方未提出异议,于是(C)
A、需经该公司确认后交易才达成B、这笔交易达成
C、属于还盘,交易未达成D、属于有条件接受,交易未达成13、英国某商人3月15日向国外某客户用口头发盘,若英商与国外客户无特别约定,国外
客户(B)。
A、任何时间表示接受都可以使合同成立B、应立即接受方可使合同成立
C、当天表示接受方可使合同成立D、在两、三天内表示接受可使合同成立
)14、一方在报刊杂志或广播电视中所做的内容明确完整的商业广告属于(A
A、邀请发盘B、询盘C、发盘D、还盘
15、逾期接受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B)。
A、发盘人的意愿B、受盘人的意愿C、双方当事人的意愿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公约》规定,在(ABCD)情况下发盘失效。
A、受盘人作出还盘B、发盘人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撤销原发盘
C、发盘有效期届满D、发盘被接受前,原发盘人丧失行为能力2、根据我国法律,(CD)不是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A、通过欺骗对方签订的合同B、采取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C、我某公司与外商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D、走私物品的买卖合同3、根据《公约》规定,受盘人对(ABD)等内容提出添加或更改,均作为实质性变更
发盘条件。
A价格B、付款C、包装D、数量
4、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可以采用(BC)。
A、口头形式B、书面形式C、其他形式D、沉默形式
5、根据《公约》规定,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所谓十分确定,指在发盘中,应包括的要
素有(BCD)
A、交货时间和地点B、货物数量或规定数量的方法
C、货物的名称D、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6、我A公司向巴西B公司发出传真:
“急购巴西一级白砂糖2000吨,每吨250美元CIF广州,2002年2月20日至25日装船。
”巴西B公司回电称:
“完全接受你方条件,2002年5月1日装船。
”依照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巴西B公司的回电属于(AC)。
A、还盘B、一项新的发盘C、无效接受D、有效接受7、构成发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ACD)
A、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B、发盘的内容必须完整齐全
C、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D、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思8、按照《公约》的规定,受盘人表示接受的方式有(ACD)
A、口头或书面通知发盘人B、缄默或不行动
C、卖方发运货物D、买方开立信用证
9、交易磋商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两个法律环节是(BD)
A、询盘B、发盘C、还盘D、接受
10、我公司15日向日商发盘,限20日复到有效,日商19日用电报表示接受我方15日电,
我方21日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此时(ABC)
A、合同已成立B、若我方毫不延迟地表示接受,合同成立
C、若我方缄默,合同成立D、属于逾期接受,合同不成立
三、判断题
1、在交易磋商过程中,发盘是由卖方做出的行为,接受是由买方做出的行为。
F2、买方来电表示接受发盘,但要求将D/P即期改为D/P远期,卖方缄默,此时合同成立。
F3、根据《公约》规定,构成一项有效发盘,必须明确规定买卖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
价格、交付和货款的支付等六项主要交易条件缺一不可。
F
4、一项有效的发盘,一旦被受盘人无条件地全部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F、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失效。
T5
6、《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发盘生效的时间为发盘送达受盘人时。
T7、邀请发盘对双方有约束力。
F
8、某工艺品公司与国外洽谈一笔玉雕交易,经过双方对交易条件往返磋商之后,已就价格、数量、交货期等达成协议,我方公司于是在8月6日致电对方:
“确认售与你方玉雕一件......请先电汇1万美元。
”对方于8月9日复电:
“确认你方电报,我购玉雕一件,条件按你方电报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1万美元,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这笔交易于是达成。
F
9、若发盘未规定有效期,则受盘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内表示接受。
)F
10、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了有效期的发盘一旦到达受盘人,在有效
期限内发盘人不得撤销该发盘。
T
11、根据《公约》的规定,一项发盘发出后可以撤回,其条件是,发盘人的撤回通知,必须
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到受盘人。
F
12、发盘必须明确规定有效期,未规定有效期的发盘无效。
F
13、根据《公约》的规定,受盘人可以在发盘有效期内用开立信用证这一行为表示接受。
T14、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撤回通知于原接受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接受得以撤
回。
T
15、根据《公约》的规定,接受必须用声明或行动表示出来,沉默或不行动不等于接受。
T
四、名词解释
1、发盘offer发盘是向一个(或几个)特定受盘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2、还盘counteroffer接盘人对所接发盘表示接受,但对其内容提出更改的行为。
3、迟到的接受lateacceptance是指接受通知到达发盘人的时间已超过了发盘所规
定的有效期,或发盘未规定有效期而超过合理时间才送达发盘人。
五、简述题
1、构成一项有效发盘的条件有哪些,P269-271(1-4)
(1)表明订约意旨。
(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3)内容十分明确。
(4)传达到收盘人。
2、19XX年5月20日A商以电报向B商发盘"JA-1型蝴蝶牌缝纫机,木箱装,2000台,每台60美元CIF科威特,7/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2日复到有效"。
试分析A商该项发盘的效力在哪些情况下终止,P274
3、发盘与询盘有什么区别,
(1)目的:
发盘,是正式做出要建立买卖关系的。
询盘,是为了增加对商品本身的了解,以及跟建立买卖关系相关的条件。
(2)法律约束:
发盘,受约束。
询盘,不受约束。
(3)内容:
发盘,要详细,至少要说明买卖主要条件。
如:
价格,或价格构成。
产品规格。
等。
询盘,可详细,也可以不详细。
因为,不是法律上的邀约。
旨在增加了解。
4、构成一项有效接受的条件有哪些,P275-276(1-4)
(1)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
(2)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3)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传达到发盘人。
(4)接受必须与发盘相符。
5、简述逾期接受的效力。
P276
6、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有哪些,P280
六、案例分析
1、H公司有一批羊毛待售,4月2日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某市第一纺织厂发出要约,将羊毛的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条款做了规定,约定若发生争议将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并特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
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要约的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日期。
4月4日公司人员将信件投出,4月17日纺织厂收到信件。
恰巧纺织厂急需一批羊毛,第二天即拍发电报请其准备尽快发货。
邮局于4月19日送达H公司。
不料H公司却在4月18日由于未收到纺织厂的回信,已将羊毛卖给另一纺织厂。
第一纺织厂几次催货未果,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H公司赔偿其损失。
请根据《公约》规定对此案例进行分析。
答:
由于案例中发盘没方有具体规定时限的开始时间,信件落款也没有标注时间,那么根据《公约》20条对于“一段接受时间”规定:
如信上未注明发信时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
则该发盘的起算日期应当是4月4日,所以纺织厂的接受算作在有效期限传达到了H公司,因而接受有效。
H公司应赔偿其损失。
2、我某对外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请德国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
我方在电传中声明:
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栋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与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为5月31日。
德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方发盘。
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
5月20日德供应商因钢材价格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销他5月5日的发盘。
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盘。
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5月31开标,我方中标。
随即电传通知德商我方接受5月5日的发盘,但德商坚持该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成立。
问:
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
合同不成立,德供应商是在5月20日通知我方公司撤销发盘,而我方公司是在5月31日才发出接受通知,德供应商的撤销通知在我方公司的接受发出前送达我方公司,根据《公约》16条规定:
已为受盘人受到的发盘,如果撤销的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前送达受盘人。
可予以撤销。
因此德供应商的撤销通知有效,发盘在5月20日已经撤销,合同不成立。
3、我方于周一上午10点以电传方式向英商发盘,公司原定价格为每单位2000英镑CIF伦敦,由于经办人员失误,错报为每单位2000美元CIF伦敦,如果当天下午2点发现问题,如何处理,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问题,而客户未接受,如何处理,按照《公约》的规定进行解释。
(注释:
发盘传至对方需10小时)
答:
按《公约》15条
(2)款规定:
“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
”我方公司若再下午2点发现问题,则应当在当地时间当晚24点前致电对方撤回发盘。
而按照《公约》16条规定:
“已为受盘人受到的发盘,如果撤销的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前送达受盘人,可予以撤销。
”我方若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问题,在对方客户接受前,可立即致电对方通知撤销发盘。
、我某公司于5月20日以电传发盘,并规定“限5月25日复到”。
国外客户于5月4
23日复电至我方,要求将即期信用证改为远期见票后30天。
我公司正在研究中,次日又接到对方当天发来的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我5月20日的发盘。
问交易是否达成,答:
《公约》中规定:
凡对货物价格、付款、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限制或更改均视为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
案例中国外客户要求将即期信用证改为远期见票后30天,这属于对付款的更改,视为实质上变更发盘条件,这无疑构成了还盘,因而原发盘终止,交易未达成。
5、我某公司向英国A公司发盘出售一批大宗商品,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同时指出:
“凡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
因获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大幅度上涨,我公司当天将信用证退回,但A公司认为其接受有效,合同成立。
双方意见不一,于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试问:
按照《公约》的规定,如果你是仲裁员,你将如何裁决,
答:
据《公约》16条规定:
已为受盘人受到的发盘,如果撤销的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按受通知前送达受盘人,可以撤销。
案例中,我方在第三天受到A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即可以认为A公司已接受且处在有效期内回复接受,因而接受有效,此时我方公司的撤销无效。
6、某月18日,我方向德国A商发盘“可供一级红枣1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CIF纽约,适合海运包装。
订约后即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速复电。
”A立即电复:
“你18日电我方接受,用麻袋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
”我方收到复电后着手备货,数日后,一级红枣的国际市场价格猛跌,A商来电称:
“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
”而我公司坚持合同已成立。
试按照《公约》的规定对此案进行分析。
答:
据《公约》19条第三款的规定:
凡对货物的价格、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限制和更改,均为实质上变更发盘条件,构成还盘。
而A的电复中并未对上述条件进行更改,应视为非实质变更的接受,接受有效,因而合同成立。
7、我公司向国外某客商询盘出售某商品,不久我公司收到外商发盘,有效期至8月20日,我方于8月22日用电传表示接受,对方一直没有音讯。
因该商品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市价上涨,9月24日对方突然来电要求我方必须在9月26日将货物发出,否则我方将承担违约责任。
问:
我方是否应该发货,为什么,
答:
不应发货。
外商的发盘有效期至8月20日,我方于之后的22日才表示接受,构成逾期接受。
《公约》21条第一款规定:
如果发盘人于收到逾期接受后,毫不延迟的通知受盘人,确认其为有效,刚该逾期接受仍有效力。
案例中,外商在接到我方逾期接受后,当时并没有表示接受,此时已可认为接受无效,合同不成立。
8、我某公司与外商洽商进口某商品一批,经往来电传洽谈,已谈妥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但我方在电传中表明交易于签订确认书时生效。
事后对方将草拟的合同条款交我方确认,但因有关条款的措辞尚需研究,故我方未及时给对方答复。
不久该商品的市场价格下跌,对
方电催我方开立信用证,而我方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开证。
问:
我方的做法是否有理,为什么,
答:
有道理。
据《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可以在合同成立前按照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案例中我方已明确表明交易于签订确认书时生效,则可认为在此之前合同未成立,是无效的,可以以此理由拒绝开证。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应重点关注的19个法律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已公布~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在行政法规层面的空白~是我国招标投标立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必将对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条例》即将施行的背景下~应重点关注哪些法律问题~成为招标投标市场各主体特别关心的问题。
本文试图以投标人的角度~通过解读《条例》的相关规定~从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阶段以及开标、评标和定标等阶段对上述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1、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天价标书有望成为历史
实践中~一些招标项目尤其是施工招标中招标文件内容和数量都比较多~招标代理机构为了回收编制的成本~会向购买标书的投标人收取一定金额的费用。
比较大的招标项目~标书甚至会卖到几千元甚至上万元一套~给投标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
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另外~对于图纸押金~招标代理机构也应以合理的金额为准~而且在投标人退还图纸等设计文件后~应当将押金退还给投标人。
2、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关于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何时提出的问题~《条例》出台前~法律及部门规章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导致纠纷不断~影响招标的进程。
此次《条例》明确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并且规定了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因此~潜在投标人若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价的2%
根据《条例》的规定~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在《条例》出台之前~其他部门规章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为投标总价的2%。
实践中~将投标保证金设定为投标报价的2%~一方面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额度不统一~另外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也可能导致泄露投标报价。
《条例》施行后~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上限应统一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报价的2%。
另外~根据有关规章规定~对于货物和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对于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在上述规章调整前仍有效。
《条例》还规定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基本账户转出。
4、投标报价不应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将被废标
例》出台前~各地关于最高投标限价的称谓并不统一~在北京、云南称《条
为拦标价~在厦门称为预算控制价~在黑龙江称为招标控制价~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则称为招标控制价。
尽管提法不一~而且要求也不完全一致~但其基本含义大致相同~即指招标人设定的某次招标的投标上限价格~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该上限价格~将作废标处理。
《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并规定如果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其投标将做废标处理。
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特别关注招标文件中是否有最高投标限价。
如果有最高限价~应注意不能超过该最高限价,如果投标人认为该最高限价过低~可以选择放弃投标。
5、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利息
此前实践中~对于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退还时基本上是不计利
息的。
但是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在终止招标时以及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还需另行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若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将可能被行政监督部门处以罚款~造成投标人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条例》施行后~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6、招标人不得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
实践中~招标人以各种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屡见不鲜~但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难以认定。
对此~《条例》做了细化和完善~列举了七种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因此~投标人若发现招标人有就同一招标项目提供差别信息,设定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条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或投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投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根据《条例》的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这一规定应当引起投标人的重视。
在招标投标实践中~招标人的下属单位、关联企业等参与投标的情形广泛存在~与其他投标人之间形成了明显的不公平竞争。
因此《条例》的这条规定从出发点上是保障公平竞争~但执行难度很大~而且实践中对于“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如何界定也很难把握。
在有权机关对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本规定~尤其是如何界定“利害关系”作出进一步规定或解释前~投标人应关注并谨慎对待该类投标。
8、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为了保证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条例》规定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
单位,如母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超过50%的股东~或者出资额、股份比例虽不足50%~但其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条例》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投标人可以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不同标段的投标。
9、逾期送达或者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招标投标法》仅规定了投标人逾期送达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但是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部分招标人接受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并且规定了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将可能被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关于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发生增减或者更换成员的问题~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各异~容易引发争议。
《条例》施行后~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对此应予以重点关注。
1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情形属于串通投标~将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在招标投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际贸易 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