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医院业务管理制度汇编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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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将病历资料寄发有关单位,进行书面会诊,还可以进行远程会诊。
7.科内、院内、院外的集体会诊:
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记录。
会诊中,要详细检查,发扬民主,明确提出会诊意见。
主持人要进行小结,认真组织实施。
8.门诊间会诊:
由本专业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提出,由门诊部负责,尽可能在当日完成(不含多种疾病多科治疗的患者)。
9.护理会诊:
本专科不能解决的护理问题,需其他科或多科进行护理会诊的患者,由护士长向护理部提出会诊申请,护理部负责会诊的组织协调工作,护理会诊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48小时,紧急会诊及时执行,会诊地点设在申请科室。
责任护士要做好会诊记录。
市人民医院非计划再次手术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手术分级管理,促进手术科室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保障医疗安全,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按照《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最新要求,制定我院非计划再次手术监控管理制度。
一、非计划再次手术是指在同一次住院期间,因各种原因导致患者需进行的计划外再次手术,原因分为医源性因素,即手术或特殊诊治操作造成疗效不佳必须施行再次手术;
以及非医源性因素,即由于患者病情发展或出现严重术后并发症而需要进行再次手术。
二、手术科室必须严格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围手术期管理制度》及《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术前应做好患者病情、手术指征及手术风险的全面评估,尽可能减少发生非计划再次手术。
三、对于急诊手术,或在手术进行中患者出现病情变化而需扩大手术范围或改变手术方式等情况下,主刀医师必须及时、详细地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进行知情告知,告知内容必须完整。
非本专业的手术必须请相关专科医师会诊并施行手术。
四、患者因各种原因需进行非计划再次手术,科室应进行再次手术前讨论,并进行严格的监控和管理,建立专门的非计划再次手术专项管理登记本。
五、非计划再次手术专项管理登记本记录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患者姓名、住院号、入院时间、入院诊断、首次手术名称、首次术后情况、再次手术名称及原因分析、再次手术后情况。
六、及时做好患者及家属的沟通工作,沟通内容应详细记录在病程记录中,避免出现因沟通不及时或不清楚而出现的纠纷。
七、科室对再次手术的分析监测记录除应及时登记外,必须填写《非计划再次手术申请单》(一式两份)交医务科存档,对于紧急非计划再次手术必须第一时间上报,非紧急的非计划再次手术应由医务科审批,医务科每半年对该非计划再次手术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分析结果将作为对医师资格与能力评价、医师授权、科室质量评价和科室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
科室每月对非计划再次手术的原因分析列入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内容。
八、施行非计划再次手术后,科室应把该病人作为重点管理对象,严密观察其病情变化。
同时,手术科室要高度警惕和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要本着客观的态度从疾病的评估、术式的选择、围手术期的管理、并发症的处理及感染控制等各层面进行认真讨论,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从而提高手术质量,减少非计划再次手术的发生。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人民医院传染病应急工作方案
第一部分、总则
一、目标
通过本方案的实施,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和监测网络报告,提高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能力。
加强部门间协调,及时沟通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旱诊断、早隔离、早治疗”,控制传染病疫情蔓延,防止大流行的发生。
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二、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协调配合,分级负责;
依法管理,科学防治。
第二部分、组织管理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党政一把手亲自挂帅,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工管理,密切合作,健全组织,落实责任,加强疫情报告,统一组织、协调、指挥,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组织。
始终坚持把病人救治、医务人员的防护、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后勤保障等工作扎实做好。
医院研究成立传染病防治相关组织,部署救治工作。
由院长领导,负责组织、指挥、协调院内传染病防治工作。
各工作小组、各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在院内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院内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二、组织
(一)疫情联络指挥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救治小组:
(三)后勤物资保障组:
(四)药品和消毒药械采购供应组:
(五)消毒隔离监测组:
(六)医疗专家组:
三、职责
(一)各工作小组职责
疫情联络指挥组:
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根据防治具体传染病的需要,监督各科室贯彻落实医院对防治工作的安排部署,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有关事宜,指挥协调各方面力量做好救治工作,认真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汇总救治情况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疫情,做好接待工作。
救治小组:
负责传染病病人的诊断、治疗、抢救、护理、隔离等医疗救治工作,搞好医护人员的自身防护工作。
后勤物资保障组:
负责所需物资的采购、加工、供应,保障隔离观察人员、病人、一线工作人员的生活。
药品和消毒器械采购供应组:
负责救治药品、消毒器械、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保证临床使用。
器械维修组负责医疗设备的维修、保养以及急需器械的采购供应。
消毒隔离监测组:
负责每天及时上报传达室染病疫情,定期对重点部位、隔离病房的消毒效果进行监测。
医疗专家组:
负责全院传染病病例的临床诊断、治疗、院内感染控制,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并负责疫情态势评估,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启动和终止预警的建议。
(二)各科职责
医院其余各科室要积极配合传染病防治工作,确保医院的统一指挥,使疫情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发热门诊及肠道门诊:
归传染性疾病病科统一管理,负责发热病人及腹泻病人的诊断、鉴别诊断及住院及留观相关事宜。
感染性疾病科:
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病人的诊断、救治、隔离、诊断订正及疾病转归的报告和病区内医护人员的防护。
院办公室:
院办公室负责行政人员的安排调度,有关政策的制定,对外联络,上级指示的传达,会议的安排接待,相关文件的收发。
医务部:
负责全院医生的安排、调度,医疗梯队的组建,相关专业政策的制定,兼管门诊预检分诊点。
护理部:
负责护士的安排、调度,护士梯队的组建以及隔离措施、标准防护的督查落实,消毒无菌物品的清洗、消毒、供应等。
后勤保障部:
后勤保障部负责物资及水电贮备供应,管道的疏通,病人和医务人员的生活保障等。
感染管理科:
负责疫情报告收集,每天及时上报传染病疫情,监督垃圾的焚烧和污水的处理,进行消毒、隔离知识的培训。
定期对重点部门的消毒效果进行监测。
放射中心:
放射中心负责诊断或疑似病例和门诊病人的X线检查、诊断,本科室人员的自我防护。
急救中心:
急救中心负责利用固定隔离救护车辆对诊断或疑似病例的转运,加强工作人员的防护管理及车辆的通风消毒。
固定隔离救护车2辆。
检验中心:
检验中心负责发热门诊病人和住院病例的临床检验、标本保管、设备消毒及本科人员的防护。
标本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每年5—10月份肠道门诊设立专门的临检室。
药械科:
药械科负责所需药品、消毒物品、材料的采购供应,急需特殊药品、材料的调拨等。
第三部分、预防与控制
一、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
组织面向社会公众的健康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对SARS、流感和禽流感的认知水平和心理承受能力,加强大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鼓励群众自觉报告疾病、举报疫情和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病例的隔离与管理
医院对特殊传染病病人要就地集中隔离治疗。
对所有疑似病人要立即送指定医院或病区隔离治疗。
疑似病例之间及与临床诊断病例应分开隔离。
对预警病例,应立即在感染性疾病科进行隔离治疗,直至明确排除非典、人禽流感及其它需要隔离的传染病。
三、疫点消毒处理
对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疫点的消毒处理工作参照《消毒技术规范》、《非典防治消毒技术指导原则》和《禽流感消毒技术方案》执行。
五、实验室检测
医务人员严格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检测工作程序(暂行)》和《禽流感实验室检测技术方案》等要求的生物安全条件,对相应传染病病例和预警病例进行标本采集、包装、运送和实验室检测,并按照上述技术方案的要求将有关原始标本或阳性分离物送国家参比实验室进一步复核、确认。
六、疫苗接种和药物预防
按照卫生部发布的《中国流行性感冒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各省可根据当地流感流行的高峰季节或对疫情监测结果的分析预测,在流感流行高峰前1~2个月,遵循自愿的原则,推荐重点人群,例如65岁及以上老人、慢性病患者及体弱多病者、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养老院、老年人护理中心的工作人员等接种流感疫苗,以减少此类高危人群感染流感和感染流感后发生并发症的机会,降低流感相关住院率、死亡率。
七、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微生物实验室要完善有关生物安全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人员,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使生物安全管理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医院要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生物安全防护意识;
要加强对内设检验科和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对于医疗机构中病原微生物比较集中的区域和密切接触病原微生物的部门,要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
第四部分、预警与应急
一、紧急状态
对特殊传染病各科室要做好进入应急状态的各项准备工作。
实行疫情监测,按照传染病报告时限进行网络直报。
一旦出现疫情,立即启动防治应急预案。
根据传染病的发生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一级预警,二级预警、三级预警。
二、一级预警
发现10例以下诊断或疑似病例和发热留管人员,紧急动员感染性疾病科,立即启动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做好发热门诊的接诊、病人的治疗、医院内感染的控制,配合疾病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样品采集工作。
三、二级预警
发现11—20例诊断或疑似病例和发热留管人员,紧急动员医院部分科室。
除做好一级预警反应所规定的工作外,组织专家对该种传染病疫情进行评估,对需多科室参与疫情处理的,及时向医院建议调动有关科室参与。
四、三级预警
发现21—30例诊断或疑似病例和发热留管人员,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及防治工作需要,紧急动员全院各科室及全体职工。
在医院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领导下,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五部分、医疗救治
一、门诊建立预检分诊点
根据有关规定,医院门诊部设立预检分诊点,对门诊病人进行体温测量和鉴别诊断,并配备导诊医生和护士,工作人员必须实施二级防护。
二、设立肠道门诊
负责肠道传性疾病的诊治及报告。
三、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
发热门(急)诊、肠道门诊的工作人员要根据特种传染病临床诊断标准进行诊断。
一旦发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报告内容、方式、时限、程序进行报告。
所有首诊医生为责任报告人,其他医务人员为义务报告人。
责任人发现确对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时,要立即向医院感染管理科、医务部及院领导报告,并对病人进行严密隔离,及时转入传染性疾病科治疗,救治小组要加强病人的医治工作。
医院感染管理科在2小时内向安定区疾病控制中心及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规执行。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
三、病人诊治
按照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设立集中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定点医院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肠道门诊等有关规定,导诊医生、护士引导每位就诊病人到相对隔离的预检分诊点进行初诊。
对呼吸系统疾病引起的发热病人要转至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原发热门诊)处置。
发热门诊医生要及时接诊发热病人,并对每位病人进行细致认真鉴别诊断。
判定为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患者立即收住传染性疾病科。
一旦发生疫情我院立即启动传达室染病应急预案并收治病人。
四、病人转运和转诊
院外判定为特定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的,由我院负责用隔离救护车转入院内隔离诊断治疗。
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治疗和出院,按照卫生部有关传染病治疗方案和出院诊断参考标准执行。
收治的病例,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
对于院外需转入我院发热门诊诊治或收住我院的病人,执行司机和医务人员要采取穿戴隔离衣、手套、符合医用标准的口罩等防护措施。
五、加强医院感染控制
各科室要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并参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使用有效的防护用品,加强医务人员防护,防止医院交叉感染发生,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工作。
各科室要对照卫生部颁布的传染病防治的有关工作规范,对前一阶段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汲取经验教训,查找薄弱环节和隐患,做好防治工作。
传染性疾病科及肠道门诊、发热门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发热病人就诊工作流程及病区隔离管理,严格传染源隔离、病区消毒、医务人员个人防护措施,防止院内交叉感染,杜绝医源性感染。
在门(急)诊配备洗手设备和必要的消毒剂,医护人员接触病人前后均要按标准洗手。
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不得探视,确需探视时,应按照病房医务人员防护要求进行。
对我院内死亡的传染病病例或者疑似病例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后,按照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处理。
同时,感染管理科要做好消毒防护工作,防止医院内感染,并加大对门(急)诊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六部分、保障措施与应急准备
一、物资贮备
药械科、后勤保障部要早行动、早安排,及时补充必备诊治设备、药品,贮备充足的药品、防护设备、消毒器械等,做好物资贮备。
医院安装完善信息报告网络,确保报告网络的畅通。
二、技术保障
我院以往对职能、临床、医技等科室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全面脱产培训,主要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方案》、《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人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方案》、《人禽流感疫情报告管理方案》、《禽流感职业暴露人员指导原则》、《禽流感实验室检测技术方案》、《人禽流感诊疗方案(试行)》、《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全国流感监测方案》、《全国霍乱监测方案》、《全国伤寒、副伤寒监测方案》、《全国鼠疫监测方案》、《艾滋病诊疗指南》、《艾滋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规范》、《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非典防治消毒技术指导原则》、《禽流感消毒技术方案》、《全国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防治指南》、《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诊疗要点》等。
各科室还要不断加强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传染病防治能力。
三、宣传保障
正面宣传科学引导,充分利用宣传手册、传单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卫生科普知识宣传,提高群众对“非典”及其他传染病可防可治的认识水平,解疑释惑,消除恐慌心理,保障社会稳定,克服麻痹思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在院内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整治改善院内环境卫生,讲究家庭和个人卫生,克服不良习惯,改变生活陋习。
第七部分、监督与管理
医院组织职能科室人员,由院领导牵头对全院传染病防治的有关知识及措施、方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检查结果纳入科室考核。
根据传染病防治的工作要求,全院上下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统一协调,由院长总负责,各主管领导具体抓,各工作小组、各科室带领全体职工齐心协力、扎实工作,保证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传梁病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医院对各科室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情况进行监察,凡因措施不力、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市人民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
1.凡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并在当地医疗主管部门注册、被所在医疗单位聘用者具有处方权。
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实习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开处方,其处方必须经上级医师签名方可生效。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2.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4.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
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
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5.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
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6.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7.处方审阅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遇缺药、超剂量、有配伍禁忌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处方,要退回医师修改并且在修改处签字后才能配方调剂。
8.处方审阅人员必须对错误处方进行如实登记,定期报告院长或医务部门。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9.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防止差错事故发生。
10.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经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11.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12.药品处方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医师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中成药处方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应与所配发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相一致。
13.药品名称以《中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
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
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
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14.处方中的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
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
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
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
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
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
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
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
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15.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16.含毒、麻中药处方,除写清一般处方内容外,必须注明病历号、病名及简要病情。
麻醉中药处方的有关内容应造册登记。
17.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
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贵重中药处方应逐日统计消耗,以便掌握库存。
18.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
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
19.调剂室及临床中药专业人员有权监督、审核处方,指导医师合理用药。
市人民医院处方点评处罚条例
1.处方前记包括日期、科别、姓名、年龄、性别、门诊号、住址、临床诊断共8项,每缺一项扣1元。
2.处方后记包括医师、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费共6项。
每缺1项扣1元。
3.使用药品商品名者扣1元。
4.不写明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者扣2元。
5.未写明用法、用量的扣2元。
6.处方修改未签名者扣5元。
7.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扣5元。
8.无特殊情况或理由,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量扣5元。
9.所开药品与诊断不相符者扣10元。
10.无正当理由,联用三种以上抗菌药物者扣10元。
11.超说明书用药者扣10元。
12.单张处方超出800元者扣10元。
13.点评小组认为不合理处方扣1-10元。
市人民医院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一、建立三级医师治疗体系,实行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科主任)、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二、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科主任)或主治医师查房,应有住院医师和相关人员参加。
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科主任)查房每周2次;
主治医师查房每日1次。
住院医师对所管患者实行24小时负责制,实行早晚查房。
三、对急危重患者,住院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请主治医师、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科主任)临时检查患者。
四、对新入院患者,住院医师应在入院8小时内再次查看患者,主治医师应在48小时内查看患者并提出处理意见,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科主任)应在72小时内查看患者并对患者的诊断、治疗、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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