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的可保性问题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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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的可保性问题分析
保险产品的可保性问题分析
本文的研究思路如下图所示,首先从不同标准来浅析巨灾的可保性问题,得出从经济角度、社会效应角度分析的巨灾风险可保,而精算标准下的巨灾风险不可保的结论;然后着重从分散风险和补偿机制的实现角度得出精算角度的巨灾风险可保的结论;最后从分析中提炼出巨灾保险的实现条件。
图一:
“巨灾风险的可保性研究”分析框架图
1.从不同的标准来看巨灾风险的可保性
一个名词或者概念的定义往往不止一种,从不同的标准或者角度划分会有不同的理解和结论。
具体到巨灾保险的可保性问题,多数学者仅仅从精算角度的传统的风险可保性条件出发认为巨灾风险并不是可保风险,但稍思考便知道巨灾风险也可从不同的标准和角度去分析,SwissRe学者分别从保险统计和精算、市场状况以及社会因素三个方面提出了可保风险标准,从而得出了不同的结论。
1.1从精算或数理的角度来分析(传统的风险可保性理论)
多数学者对巨灾可保性的研究是从精算或者数理统计的角度分析的,也就是着重研究传统的可保性风险理论。
保险经济学大师Borch于1974年提出判断风险的可保性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1)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2)风险潜在损失是否过大。
3)损失概率和大小的模糊性。
Harrington提出影响风险可保性的成本因素主要有三方面:
1)保费附加成本,反映了保险公司的管理成本和资本成本。
2)逆向选择。
3)道德风险。
传统的风险可保性条件是Houston于1964年提出的,他认为可保风险须满足以下6个条件:
1)有大量同质的风险单位存在,这是大数法则应用的前提条件;2)纯粹性风险;3)偶然的、随机的,即风险损失是不确定的;4)风险单位是相互独立的,即保险标的不能同时遭受损失,风险的发生不能是相关的。
即不存在承保人责任积累问题,以满足“大数法则”的统计假设;5)保险费应是被保险人在经济上能承受的;6)风险的模糊性、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可以控制在一定程度内。
显而易见,巨灾风险不都满足传统风险的六个可保性条件。
具体分析如下,巨灾保险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属于纯粹风险,风险是偶然的随机的,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有重大性等,但是巨灾并不满足“大量同质风险”和“独立风险”的条件。
“大量同质风险”要求风险彼此之间极为相似且有大量统计数据为精算做支持,而巨灾风险并不“同质”也不“大量”,难以满足传统的保费厘定条件;“独立风险”要求保险事故中的风险彼此独立,巨灾保险并不满足这个条件,巨灾事故在发生时,一定时间范围内相近地区之间的风险因子有极大的相关性,故不满足“独立风险”的条件。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从传统精算理论上分析,巨灾风险不符合可保风险标准。
表一以精算条件为标准巨灾风险和可保风险的对比
可保风险
巨灾
风险
1.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
满足
满足
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随机的
满足
满足
3.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有重大性
满足
满足
4.有大量同质独立的风险单位存在
满足
不满足
5.大多数风险单位不能同时遭受损失
满足
不满足
6.保险费应是被保险人在经济上能承受的
满足
不满足
1.1.1传统精算方法的外延——从“随机过程巨灾保险费率厘定”的角度分析
由于传统的保费厘定不适用于巨灾保险,故在实际运作中,巨灾的精算方法并非采用传统的费率厘定方法,而是运用随机过程来计算。
这种厘定费率的方法是借助于巨灾风险证券化等资本市场方式将巨灾风险分散到资本市场中。
随机过程对
由此可知,针对区域和全球不可保风险,资本市场可以扩展可保风险的范围,因此,可保风险是相对的。
资本市场能否转移分散风险是巨灾保险是否可保的核心。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非传统精算方法的使用、聚在风险证券化、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的应用,巨灾可保已不再是问题,而是应该研究如何承保的问题。
1.1.2从险种角度来看不同的险种的精算方式可以不同
自然灾害中巨灾的发生机理可分为两类,即突发性巨灾、渐发性巨灾。
其中,突发性巨灾是指灾害形成过程是由突发性致灾因子引发的灾害动力学过程,如地震、洪涝等;渐发性巨灾是指灾害形成过程是由致灾因子累积形成的灾害生态学过程,如旱灾、雪灾等。
两种灾害的形成过程和损失计量方式都有一定差异。
突发性巨灾在发生时难以采取有效手段防止灾害的蔓延;而渐发性巨灾却可以采用有效方式防止其蔓延,其损失承担程度不同;突发性巨灾往往不能根据统计数据来预测事故发生的频率,如地震;渐发性巨灾如雪灾,在发生前有一定预警,并有一定统计规律,可以运用统计规律预测。
巨灾风险不可保的结论不可一概而论。
1.2从社会效应角度分析巨灾的可保性
从社会效用的角度来看,巨灾保险自身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决定巨灾保险需要政府提倡,并且在实践中各国政府都在大力参和并提倡巨灾保险,从政府提倡的社会效用角度来看,巨灾具有可保性。
具体分析如下:
政府可以以多种方式参和到保险中,基本态度有禁止、提倡和参和(直接参和、间接参和)。
例如,政府禁止违反公共利益的特定风险的保险,如对惩罚性罚款的保险;政府提倡鼓励符合公共利益的特定风险的保险,如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政府通过和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间接参和到某些特定风险的保险运作之中,如巨灾保险;政府的通过组建机构直接参和到某些特定风险的保险运作之中,如进出口政策性保险等。
具体到巨灾保险领域来看,巨灾风险具有准公共物品特征,在理论上有准公共物品特征的商品需要政府的干预才能实现其价值和效用,在实践中多数国家的政府都在不同程度上参和了巨灾保险市场。
具体来说,美国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是由政府和企业共同参和巨灾保险;欧洲是采取政府和私人保险市场相结合的方式设立巨灾保险;日本是采取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参和的方式等。
因此,从社会效用的角度来看,巨灾保险自身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决定政府需要提倡巨灾保险,并且在实践中各国政府都在大力参和并提倡巨灾保险,从政府提倡的社会效用角度来看,巨灾具有可保性。
1.3从经济的角度来分析巨灾保险
任何一个商品,只要买卖双方意见达成一致,该商品在市场上便是合理的。
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巨灾的原因主要在于巨灾保险平滑的保费收入和不稳定的巨灾保险支出难以匹配,并且保险公司是能否取得额外的资本以对巨灾风险上层损失支出进行融资有一定不确定性,如果可以解决这两个问题,巨灾保险需求方和供给方便能达成一致,巨灾保险也就是可报的。
因此,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巨灾风险的可保性问题不是保险问题而是一个资本问题。
以Ar-row-Borch(Borch(1962),Arrow(1996),Mossin(1968),Raviv(1979)andGollier(1995))经典风险模型为基础的经济理论认为,在完全竞争市场的假设下,保险市场的竞争将促使风险的帕累托有效率分配,同时所有可分散的风险通过互利的风险分散安排可以消除风险。
风险将会集中到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并且经济中的残余系统风险会被在风险管理方面有比较优势的保险人或投资者承担。
从这个角度来看巨灾保险所有的风险都是可保的。
因此,风险的可保和否很大程度上并不取决于其数理特征或精算假设,关键在于风险转移和分散机制以及市场结构层次的安排是否能够实现风险转移和优化分配以实现帕累托改进。
即风险的可保性可定义为:
凡是符合法律法规的,和风险转移相关的保险方案如价格,为保险双方所接受,保险交易发生并成功实现风险由被保险人转移至保险人,并使各方从风险转移中获得效用改进,那么该风险就是可保的。
2.现代背景下对传统风险可保性的思考
现代社会发展瞬息万变,众多商品及其传统的存在形式、销售形式、运营模式都有了巨大变化,只要市场有需求并且供求能够达到合理价格,商品几乎都会应运而生。
故在现代背景下对风险可保性的研究有一定意义。
2.1对现代市场上保险产品及现象的思考
2.1.1代经营环境下延伸可保性的条件的必要性
市场有需求并且供求能够达到合理价格,商品几乎都会应运而生,具体到保险业,随着航天航空的飞速发展,航天保险应运而生;有别于传统保险的明星名人特殊的手脚保险、钢琴家的手指险、奥运保险等都在保险市场开发出来。
从这种现象来看,不能单纯就从精算条件不满足而否定巨灾保险的可保性,传统风险可保性在现代保险经营中是有缺陷的,在现代经营环境下必须延伸可保性的条件。
2.1.2巨灾保险的可保性是相对的
一方面,依赖于金融数学和保险数学融合这一技术条件。
决策论、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等相关理论的发展对保险经营管理提供了有益启发,促进了保险精算、保险产品定价、现值理论等保险经营管理技术的成熟,为保险风险的转移至资本市场以及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融合对接提供了理论依据。
另一方面,随着计算机和通讯等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金融基础设施的改善,为金融创新和保险工程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使得原来的不可能变为可能。
计算机代替人工对大量保险数据的运算、开发成功和商业化的统计软件代替人脑对已有数据进行精确的实证分析、金融数学的模型和工具在实践前的统计建模、精算模拟和检验等等,无疑大大提高了保险经营管理的能力。
从文章第一部分的分析可知,巨灾保险的可保性是相对的,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保险市场结构层次的完善巨灾风险可以得到有效分散,非传统精算方法的使用使得巨灾保险的费率厘定问题不再是难题,因此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巨灾保险可保
3.巨灾风险可保的理论依据
巨灾保险事故中个体风险之间的相关性非常大,经过一定方法将风险风险分散后,在精算上便可以厘定巨灾保险费率。
具体来说,巨灾可保的理论依据如下:
3.1风险分散理论:
风险实现跨区分散和跨时分散结合
该理论的推进实质上是在时空跨度上扩展运用大数定律。
保险并不是消除风险,而是转移分散风险,即保险有跨期间间熨平风险的优势。
从资本市场分散风险的角度看,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和风险转移合约大量出现,这些衍生品和工具扮演了分散巨灾风险的角色,能有效转移和分散横向风险。
例如,巨灾风险证券的出现使得巨灾风险可以跨越区域的限制在全球资本市场得到分散。
DwrightM.Jaffee(2005)以及J.David.Cum-mins(2006)等提出了巨灾的跨区域分散,使得巨灾风险在全球范围具备可保性。
从保险市场再保险分散风险的角度看,再保险理论和实践的快速发展推动了全球性的跨区域再保险体系的建立健全,为保险公司适当放宽承保条件作了转嫁分担风险的财务安排。
保险公司可将超过其自身承担能力的风险责任转嫁给再保险人,从而使自身赔付分布得以修正,减少发生超赔的可能性,稳定自身经营,保证了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3.2风险分解理论:
保险证券化理论和金融工程理论的发展
作为一项风险管理创新,保险风险证券化的运行方式就是通过证券的创造和发行将承保风险转移到金融市场上,将巨灾风险联结于全球资本市场,从而实现风险的有效分散。
RobertGoshay和RichardSandor(1973)率先探讨了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结合的问题,提出将再保险风险转移至资本市场,通过风险证券化或其他保险衍生产品,解决再保险市场承保能力不足的问题。
巨灾风险的相关性较强,近年来巨灾事故和巨灾损失不断扩大,在此背景下保险风险证券化应运而生。
保险证券化通过保险和资本市场的结合,实现了保险风险管理方法的转变。
伴随着金融创新浪潮的出现,金融工程学逐渐发展为西方国家金融领域最前沿最尖端的科学,是金融创新最核心的部份。
包括创新型工具和金融手段的开发和实施,以及对金融问题的创造性解决。
通过技术性手段将巨灾风险分散,从而实现了巨灾保险的可保性。
3.3
图二:
巨灾损失的损失分担层次:
由图可见,随着巨灾损失分担层次的增多,参和承担巨灾损失主体的增多,整体性巨灾损失补偿机制有效的将巨灾损失分摊到不同的主体和个人,这样便达到充分整合系统中各种有效资源、调动所有参和者的积极性共同应对巨灾的目的,从而减少巨灾事故带来的社会连锁性损失。
4.巨灾风险可保的现实条件
巨灾保险供给能力和需求都有所提升。
近年来,一方面我国保险业保费收入规模骤增,赔付能力有所增强;另一方面,巨灾事故发生频率增加,故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参和巨灾保险的积极性都有所提升,巨灾保费收入增加,并且政府对巨灾保险的提倡和重视程度提升。
这两方面的共振效果说明从社会学和经济学的角度看,巨灾可保性远远不再是问题,而是应该解决巨灾保险实现的条件。
4.1从需求的角度来分析
巨灾保险呼声高涨,时机逐步成熟。
近年来巨灾保险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骤增,和此同时,无论是政府和保险相关机构还是企业法人和自然人,都在更加重视巨灾保险。
4.2从供给角度分析
首先,政府鼓励并支持建立政策性巨灾保险制度,对再保险市场予以重点关注和扶持,这将有利于市场上巨灾风险的分散;其次,政府给予巨灾相关保险税收优惠和巨灾保险补贴,政策上的优惠会促使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再次,保险公司市场规模扩大,加之灾害学的不断发展进步,这都提高了巨灾保险可保的可能性。
4.3从技术角度分析
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再保险市场的发展使得风险分散不再是难题。
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可以将巨灾风险在资本市场得到分散,这将极大提高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的积极性。
5.总结
从经济角度、社会效应角度分析的巨灾风险是可保的。
险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再保险市场的完善、计算机技术和数理知识的结合及政策的支持鼓励,巨灾风险可得到有效分散,从而得出从精算角度分析的巨灾风险一样可保的结论。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M].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2]谢家智,陈利.保险研究.2011年第11期,我国巨灾风险可保性的理性思考;
[3]雷冬嫦,李加明,周云.《经济问题探索》2010年第7期,基于巨灾风险的可保性研究;
[4]柴化敏,南开大学经济学院,《热点透视》;
[5]周志刚,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巨灾风险的可保性分析》,现代经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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