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管理局文件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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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阶段:
各市要根据创建工作目标,确定参与创建的中队,制定年度创建工作计划。
各市路政支队、县(市、区)路政大队要全过程指导中队对照标准开展创建活动,制定切合实际的创建工作措施,组织创建活动。
考核验收阶段:
参与创建单位做好迎检工作,省公路管理局、各市公路处(局)根据考核评定程序和考评标准对创建活动进行验收,考评分达90分以上的,授予“浙江省规范化路政中队”称号。
复查总结阶段:
对已创建为规范化路政中队的,每2年组织一次复查,复查程序参照第一次考评执行。
经复查发现已创建完成的单位达不到考评要求的,取消规范化中队称号,并予以全省通报。
(二)考评程序
1.申请(当年11月份)。
列入各市年度创建计划的路政中队对照创建标准开展自评,认为已经达到规范化路政中队创建标准的,由所属路政大队向市路政支队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
自查自评情况、创建工作汇报及相关创建工作材料。
2.初审(当年12月份)。
各市路政支队收到申请报告后,严格对照创建标准,以书面审查、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暗访、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等多种形式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
3.终审(次年1月份)。
各市路政支队在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后,应在当年12月底前将所有列入年度创建计划单位的申报材料及支队初审意见等提交省公路管理局进行终审。
省公路管理局可以采取实地抽查与书面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市路政支队的初审意见及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也可以采取市对口核查的方式对每个创建单位创建情况进行考评。
4.表彰(次年2~3月份)。
对经省公路管理局终审、符合创建标准的,由省公路管理局在相关工作会议上予以通报表彰。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基层路政中队是公路行业的“窗口”,事关公路系统形象,规范基层路政中队建设是打造“五型公路”的需要。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基层路政中队在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要按照创建目标、实施方案、创建标准的要求,制定所辖路政中队创建目标、年度计划,加强对创建工作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创建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参与创建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制定工作目标,落实工作措施,健全工作制度。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将创建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将创建工作落实到人,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大投入,合理安排。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照创建标准,加大用房、资金、人员、装备等投入力度,切实提高基层路政中队的执法能力,确保创建工作顺利达标。
同时,要对有限的资源进行合理安排,做到既能达到创建标准要求、满足路政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又不盲目超前和浪费。
(四)加强督查,注重实效。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规范化创建工作的检查指导,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的督查,及时解决创建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五)强化沟通,搞好宣传。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强化创建工作有关信息的报送,及时对创建工作经验进行总结分析,加强与兄弟单位的交流学习,把全省创建活动推向新的层次和水平。
同时,要重视宣传工作,要将创建活动的各类亮点通过新闻媒体等各种形式为群众熟知,扩大路政管理的影响。
基本要求:
1.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能,无公路“三乱”行为;
2.5年内无执法人员因违法违纪被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查处;
3.文明执法,无吃、拿、卡、要、越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行为;
4.无经行政复议撤销、行政诉讼败诉案件,错案追究率为100%;
5.无违反规定下达赔(补)偿费、行政处罚指标行为;
6.无引起恶劣影响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违法违纪行为;
7.按照省公路管理局规定标准落实办公用房,并统一中队用房标识。
以上基本要求必须达标,有出现一项不达标的,取消创建资格。
项目
序号
分项
考评标准
分数
扣分标准
自评分
考评分
一、外业管理
1
路政巡查
(一)
严格执行《浙江省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办法》和公路路政巡查制度,制定具体的执行措施,建立奖惩制度,将路政巡查工作纳入考核主要内容,并根据实际,细化标准,建立巡查处置相关制度、流程,每月安排好巡查计划并落实到人。
8
未根据《浙江省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办法》和公路路政巡查制度制定具体执行措施,或未按月度制定巡查计划、落实到人的,扣1分。
实施无节假日巡查;
路政中队每天上路巡查不少于6小时,上路巡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县、乡、村道不定期巡查,国省道每天上路巡查不少于2次,高速公路实行24小时、全天候轮班巡查;
上路巡查做到着装规范、文明执法、亮证检查;
每次巡查完毕应按规定及时制作巡查记录,巡查记录应详细记录巡查人员、巡查时间、巡查线路、巡查里程、有无发现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节假日未安排人员上路巡查的,扣1分;
巡查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扣1分;
巡查记录制作不规范,巡查信息记录不完全的,扣1分。
加强公路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对发现的公路违法行为,按法定程序严格办理。
路政案件发现率达到98%以上,未经许可擅自实施穿(跨)越公路,占用、挖掘公路等行为以及搭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路政案件发现率应达到100%,路政案件查处率和结案率达到98%以上。
未及时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实施穿跨越公路等违法行为的,发现1起扣1分;
路政案件发现率和查处率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2
路政巡查
(二)
执行公路路政巡查任务时,路政巡查车辆应开启示警灯,GPS定位系统必须开启并保证处于正常行驶状态,有电子显示屏的巡查车辆应开启电子显示屏,并显示“路政巡查”等字样。
6
路政巡查过程中,未按要求开启示警灯、GPS定位系统的,扣0.5分。
巡查人员应该根据巡查安排计划做好交接班工作;
每班次交接前,应由班次负责人查阅班内巡查记录,必要时应召集路政人员核实有关情况;
本班次未处理完毕的有关事宜,应在交接班记录中注明,并做好交接。
未做好巡查交接班工作的,扣0.5分。
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必须配备功能完好的巡查装备,包括巡查车辆、勘查设备、作业标志及有关法律文书等,每次巡查前应做好检查,确保巡查装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巡查前未做好检查工作,导致巡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扣1分。
加强公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严格查处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倾倒或者堆放废土、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污物;
堵塞水道,挖沟引水;
取石、取土;
设置电线杆、变压器、维修场、停车场、洗车点或者加水点;
集市贸易、摆摊设点、搭建棚屋或者砖窑、堆放或者摊晒物品;
利用公路桥梁、隧道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利用公路桥涵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在公路桥涵附近焚烧物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沟通,采取有效措施,改善集镇、村庄路段路容路貌。
发现未严格查处有关禁止性行为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3
标志标线管理
公路标志、标线应当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符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国家技术规范的要求,辖区现有交通标志无歪斜、残缺、内容错误、重复以及被行道树遮挡等现象。
辖区现有交通标志歪斜、残缺、内容错误、重复以及被行道树遮挡、标志与标线出现矛盾等现象的,每发现一例扣0.5分;
对损坏的公路标志,应当在发现后24小时内予以修复、更换;
因技术等原因无法按时修复、更换的,应当设置临时公路标志;
属收费公路的,书面通知收费公路经营者在24小时内予以修复。
没有及时按照法定要求处置的,扣1分/次。
限速标志的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标线表面形态良好,无裂纹、无起泡、无车轮印、不变形;
高速公路、重要旅游公路和大中城市出入口公路的指路标志指示准确,采用中英文对照,指路标志体系完善;
收费公路标志标线设置不齐全或不规范,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
对收费公路未落实标志标线经费,应提出书面要求;
按规定对收费公路标志标线进行检查。
限速标志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每发现一例扣0.5分;
标线表面形态不良,有裂纹、起泡、车轮印严重,或变形等的,每处扣0.5分;
高速公路、重要旅游公路和大中城市出入口公路的指路标志指示不准确或未采用中英文对照的,指路标志体系不完善的,每处扣0.5分;
发现收费公路标志标线设置不齐全或不规范,未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的;
对收费公路未落实标线经费,未提出书面要求的;
未按要求对收费公路标志标线进行检查的,每项扣1分。
4
施工现场管理
监督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单位按国家标准和省有关规定在施工路段设置施工安全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并记录完备。
因施工标志和防护措施不齐全、不规范致发生安全事故的,扣2分;
发现施工标志和防护措施不齐全、不规范的,每发现一例扣0.5分;
不符合其他规定要求的,扣0.5分/处。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督促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及时恢复通行。
5
公路保护
发现公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书面通知辖区公路养护站或收费公路经营者及时修复。
发现损害公路违法行为,未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
发现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进行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应及时制止并查处。
发现利用公路桥梁、隧道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利用公路桥涵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在公路桥涵附近焚烧物品的,应及时制止并查处。
发现运输散装货物车辆不规范装载,装载货物触地拖行、抛撒或者滴漏,应及时制止并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高速公路、国道不得作为机动车驾驶培训场地。
在其他公路上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的,应当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行驶时间和路段的规定。
发现行为人违反上述规定的,要及时制止和查处。
车辆需要在公路上进行临时检修等作业的,应当采取保护公路的措施,不得损坏、污染公路。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非公路标志
非公路标志规范设置,无未经审批或歪斜、残破的非公路标志;
各类宣传牌、宣传标语清晰、规范,无生锈、损坏或歪倒现象。
未及时查处未经许可非法设置的公路标志或非公路标志、公路交通宣传标语设置不规范、不清晰的,每发现一例扣1分;
经许可的非公路标志空置,歪斜、残破等维护不到位以及其他情形达不到规范管理规定要求的,未督促经营者整改的,每发现一例扣0.5分;
因产权人维护管理不到位,非公路标牌倒塌、部件坠落等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的,扣2分。
对于影响公路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效果,妨碍干支线公路交通安全视距,存在安全隐患的非公路标志或者因破旧、长期闲置等影响公路景观的,依法拆除。
已办理手续的非公路标志在允许使用期间画面不得闲置;
督促经营者进行日常维护,确保非公路标志无歪斜、破残情况。
7
许可及监督
各类路政许可正确率达100%。
对各类路政许可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控,并及时制作《公路路政许可实施情况反馈表》。
许可正确率未达到100%的,扣1分。
对许可事项监督不力的,每件扣0.5分;
施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未反馈《公路路政许可实施情况反馈表》的,扣0.5分/次。
规范执法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在路政执法时,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执法主体;
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告知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和理由、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决定作出后要公开执行结果。
未按要求出示执法证件,被行政相对人投诉并经查实的,扣1分。
行政执法规范,处罚(处理)案件查处程序符合法定要求,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依据准确,裁量适当,文书制作规范。
路政处罚(处理)案件胜诉率和无错案率达到100%。
处罚(处理)案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文书不规范、程序不符合要求的,每件扣0.5分;
对类别相同且相似的案件的处罚(处理)结果差别较大且不能说明理由的,每件扣0.5分。
9
平交道口
依法加强平面交叉道口(包括与公路接线接坡)规范管理;
公路沿线设施与公路的接线接坡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符合“一低二化三包”以及安全、排水畅通等要求。
平面交叉道口设置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扣1分;
平面交叉道口管理不到位或出现擅自增设的,扣1分。
10
治理超限
在本辖区国省道、农村公路以及辖区内高速公路出入口,安排流动治超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现场执法要做好检查车辆的登记,对于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一经检测确认的,应先卸载,处理(处罚)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收取赔(补)偿费和罚款。
未开展流动检查并无检查记录的,扣2分;
现场管理不按要求操作或未按标准收取赔补偿费用的,扣4分。
11
建筑控制区管理
严格控制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发现一起拆除一起;
公路用地和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无新的违法建筑。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出现违法建筑未及时拆除的,扣2分。
二、队伍建设
12
人员要求
普通公路路政中队原则上应配备6人以上,高速路政中队按管辖里程每10公里3人的标准配备;
新增人员应达到以下要求:
普通公路路政人员必须达到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高速公路路政人员必须达到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同时,还需满足交通运输部和省厅其他各项有关规定;
执法人员应100%取得行政执法证;
路政执法人员应长期在岗,无外借情况。
路政人员未按要求配备到位的,扣1分;
新增路政人员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扣1分;
尚有执法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扣1分;
有路政执法人员长期外借不在岗(外借不在岗1年以上)的,扣1分。
13
团队精神
工作环境良好,队员之间团结友爱,营造良好的人际氛围,和谐共事,充分发挥团队作用,体现出较强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中队领导领导有力,以身作则,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团队精神差,集体战斗力弱,扣0.5分;
领导不力,不能起到表率作用的,扣0.5分。
14
中队命名规范,普通公路路政中队名称应按中队所在地地名命名,高速公路路政中队名称应由大队按高速公路名称及数字序号命名。
全队人员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廉政执法、文明执法。
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忌语》和《交通行政执法禁令》等有关规定;
工作时间与执行公务时,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做到仪表端正,举止文明,服务热情、使用文明用语。
中队命名不规范的,扣0.5分。
路政人员在执法时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扣0.5分:
现场执法只有1名执法人员的;
未持执法证或不亮证执法;
未使用文明用语,未严格执行禁令或忌语的;
对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故意刁难等;
喝酒、吸烟、玩电脑;
未按规定着装或着装时披衣敞胸、穿拖鞋等;
留长发、蓄胡须等仪表不端。
15
培训学习
积极组织路政人员参加上级业务部门或自行组织的各类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文化素质、业务素质、执法水平、理论水平,执法人员每年应至少参加1次军训和1次业务培训(总时间不少于7天)。
每2周应召开不少于一次队务会议,回顾、总结和安排工作,落实上级布置任务,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交流经验,讨论分析案例等。
队务会议应做好记录并落实签名制度。
未积极组织路政队员参加各类培训活动或路政人员参加培训不达标的,扣0.5分;
未按要求召开队务会议的,每少一次扣0.5分;
无会议记录或未落实签到制度的,扣0.5分/次;
无工作安排或落实上级布置任务不到位的,扣1分/次;
16
职业道德
开展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学习,弘扬“奉献、服务、惠民”的交通人精神,全面推行和贯彻落实《交通职业道德规范》和《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并有具体的举措;
队内人员爱岗敬业,讲究职业道德,增强服务意识,为民多做好事,维护单位声誉,塑造公路良好形象。
未按要求落实《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等要求的,扣0.5分/次。
17
沟通协调
普通公路路政中队应根据大队建立的乡镇路政协管机制,聘用乡镇协管员、村信息员,建立新闻监管网络,聘用新闻监管员。
高速公路路政中队应建立健全协管机制,充分发挥协管人员的作用,建立新闻监管网络,聘用新闻监管员。
普通公路路政中队乡镇协管员、村信息员、新闻监管员监管网络未建立或不健全的,扣1分。
高速路政中队协管人员管理机制不健全、不完善,未建立新闻网络、未聘用新闻监管员的,扣1分。
加强与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在公路沿线规划新建、扩建村镇、开发区等时,应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加强与公安交警的沟通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定期协商机制,加强联合执法。
未与公安交警、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或定期协商机制的,扣1分;
未与公安交警、国土规划等部门有效配合、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的,扣1分。
18
廉政建设
在路政执法人员中开展经常性廉政廉洁规定教育、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和廉政文化教育;
切实做好惩防体系建设,加强经常性自我督查和检查。
未开展廉政廉洁规定教育、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和廉政文化教育的,扣1分;
未开展自我督查和检查扣的,扣1分。
19
执法责任制
做到层层落实路政执法责任制,将路政执法目标、职责、要求、权责细化分解到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并严格执行相应的路政考核制度、路政岗位考核制度和重大案件报批制度、错案追究制度、行政赔偿制度、公开办事制度、罚缴分离制度、调查人员与处理人员相分离制度和突发性事件紧急预案制度等管理制度。
路政执法目标、职责、要求、权责未落实分解到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扣0.5分;
执行突发性事件紧急预案制度不到位的,扣0.5分;
执行其他制度不到位的,扣0.5分。
20
政务公开
严格执行“四公开”制度,即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收费标准、结果公开,并做到投诉电话、意见箱设置到位;
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事项:
1.路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
2.本部门的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和管理权限;
3.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批准机关、批准文件、收费期限等;
4.公开承诺办理的事项;
5.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其他事项;
6.公开权利人的救济途径和时限;
7.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需公开的其他事项。
未落实“四公开”制度的,扣0.5分;
未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有关政务信息的,扣0.5分。
执法人员工作照、执法证号、主要岗位职责、办事标准、程序、管辖区示意图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政务公开的内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更新。
政务公开的信息内容错误或不准确的,要及时更正。
三、装备建设
21
管理用房
办公场所宽敞,占地面积不少于4.5亩,各类功能区域应满足浙江省公路管理基层单位业务用房基本建设标准的要求:
其中,单独建设的路政中队总建筑面积不少于740㎡、处理室及值班室不少于20㎡;
与公路站合用的路政中队,各类功能区域用房标准应不低于单独路政中队的标准。
办公用房面积或使用功能达不到省局确定标准的,扣2分;
22
执法装备
路政中队装备配备标准应达到以下要求:
巡查车3人/辆、笔记本电脑2人/台、传真机1台、照相机2部、摄像机1部、称重设备1台、台式电脑每人1台。
3.5
路政巡查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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