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局发文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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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局发文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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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住房、集体宿舍等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40%其他建筑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20%
第九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应以优化交通流线组织为前提。
停车设施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与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用地内部
道路之间保持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第十条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于道路交叉口渠化段,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0米的不得小于30米;
(二)道路红线宽度30至40米的不得小于50米;
(三)道路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不小于80米。
若相邻交叉口距离过小,出入口设置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可设于交叉口
最远端。
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
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
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m
第十一条平行式、斜列式、垂直式停车泊位的长宽尺寸应当符合《汽车库
建筑设计规范》(JGJ1O0)等相关规范要求,其中垂直式后退小型车停车位宽度
不得低于2.4米,长度不得低于5.3米。
室内机动车停车库在两排柱子中间标划
停放三个车位的,其净柱距应不小于7.8米。
停车位面积按以下要求确定:
(一)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
2
25-30m/车位;
(二)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
30-35m/车位;
(三)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
16-200?
/车位。
(四)摩托车停车位:
3-3.6m/车位。
(五)自行车停车位:
1.5-1.8m/车位
第十二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住宅类建筑其机械
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90%各类公共建筑一类区不得超过80%二类区不得超过70%三类区不得超过60%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米。
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
第十三条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在空间上尽量整合协调,考虑将来转化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需要。
其中,位于本规则规定的二类区、三类区的建筑物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过规划批准后,可按15:
1的比例换算,配建机动车停车位。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2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
第十四条各类公共建筑物的配建停车设施建成后应面向社会开放使用。
开放使用的停车设施需要设置收费设施的,其出入口处收费排队等候空间应不少于两车位。
鼓励非公共建筑自用停车设施对社会开放。
第十五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装卸车、大巴车以大型车为计算当量。
核算车位时,各类车型车位可按附表四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车位进行计算。
第十六条建筑物可结合自身交通特性,在以标准车位为主体的基础上,设置一定数量的其他车型机动车位,但其他车型车位所占比例不应超出全部机动车位的10%
第十七条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其配建车位数量应按各类建筑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
其中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米以上的商办建筑,次功能建
筑面积占总面积20%勺以上的,在充分考虑车位共享的可能后车位总数可按各类建筑性质配建车位需求总和的85%f算。
第十八条一类区、二类区内有50%^上的用地面积在距离已建成或已正式立项批准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站出入口100米范围内的公共建筑,可减少10%勺机动车停车泊位配置,但综合性公共建筑不得在第十八条基础上重复折减。
第十九条群体建设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
但分期建设的群体性建筑,其分期停车设施配建数量应不低于同期应配建规模。
第二十条各类建筑物每设置一个无障碍车位可减设1个标准机动车车位。
宾馆、饭店等需设置大巴车位的建筑物(见附表三),每设置1个大巴车位可减设2.5个标准机动车车位。
第二十一条各类建筑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计入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总
量,并应与出租车位统一设置。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建筑物应设置不少于5个临时性
地面洛客停车位。
第二十二条
算。
第二十三条
鼓励上述性质建筑物依据需求增设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
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配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与准则》
外,其规划设计还须遵守《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GB5768-1999,平面设计应
标明场内通道,车辆路线走向、停车泊位、停车诱导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
第二十四条本《标准与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建筑物类型
计算单位
机动车指标
I类区
U类区
山类区
住宅
别墅、独立式住宅或S建>200就
车位/户
1.5
2.0
2.5
商品房与酒店式公寓
S建w90就
0.4
0.5
0.6
90m2<
S建w144
m2
0.8
1.0
1.2
144m2<
S建w
200m
1.6
未分户
车位/100m建筑
面积
经济适用房
S建w90
0.3
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集
体宿舍
0.2
饭店、宾馆、培训中心
车位/客房
办公
行政办公
1.8
商务办公
2.4
生产研发、科研设计
餐饮
娱乐
独立餐饮娱乐
附属配套餐饮娱乐
按独立餐饮、娱乐指标的80%执行
商业
金融
商业设施*
金融业*
大型超市*
配套商业设施(小型超市、便利店、专卖店)
专业、批发市场
医院
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
社区卫生防疫设施
卫生防疫站
车位/100就建筑
影剧院*
车位/100座位
3.0
博物馆、图书馆*
展览馆、会议中心*
体育场馆*
4.0
学校
中小学、幼儿园
车位/100师生
中专、大专、职校
综合性大学
5.0
6.0
游览场所
主题公园*
车位/公顷占地面
积
8.0
10.0
一般性公园、风景区*
工业
厂房
--
仓储
交通枢纽
汽车站*
车位/年平均
日每百位旅客
火车站*
轨道交通
车站
轨道一般站*
车位/100名远期
高峰小时旅客
0.1
轨道换乘站*
轨道枢纽站*
注:
(1)表中标注*的建筑类型为特殊类型建筑;
(2)住宅S建w70川的户型,其配建指标可按未分户型计算;
经济适用房S建>90川的户型按照商品房指标执行;
(3)建筑物附属配套餐饮娱乐设施可按照独立指标的80%执行,但不再使用混合建筑车位折减;
(4)轨道交通车站中的轨道换乘站指有两条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轨道枢纽站指3条及3条以上轨
道交通通过的车站。
附表二:
非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非机动车
In山
别墅、独立式住宅或S建>200就
商品房与
酒店式公
寓
S建w90m2
90m<
S建w140m
140m<
s建w200m
车位/100就建筑面积
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集体宿
舍
3.5
餐饮娱乐
车位/101就建筑面积
商业金融
商业设施
金融业
大型超市
配套商业设施(小型超市、便利店、
专卖店)
影剧院
博物馆、图书馆
展览馆、会议中心
体育场馆
中学80/小学20/幼儿园5
60
40
主题公园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15.0
一般性公园、风景区
20.0
汽车站
车位/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
火车站
轨道交通车站
轨道一般站
车位/100名远期高峰小
轨道换乘站
时旅客
轨道枢纽站
附表三:
机动车特殊停车位配建指标
建筑类型
装卸车位
岀租车位
大巴车位
无障碍车位
车位/10000就建筑面积
—
每100车位设
置一个
宾馆
车位/100客房
每100客房设置1
个,超过3个时,每增加200客房,增设1个。
每100客房设置
1.5个,超过3个时,每增加
100客房,增设
1个。
每5000就建筑面积设置1个;
超过
3个时,每增加
10000就增设1
个;
超过6个时,每增加15000irf增
设1个。
每10000rf建筑
面积设置3个;
超过9个时,每
增加15000rf增设1个
车位/1000就建筑面积
1.0(娱乐免设)
每1000rf建筑面积设置2个;
超过6个时,每增加3000rf增
设1个
生产研发、科
研设计
一一
车位/100个床位
按需设救护车位
独立门诊
车位/诊室
0.25
附表四:
其他车型折合成小型车的车位或自行车的车位的车位换算值
车型
车位换算值
机动车
二轮摩托车
三轮摩托车
0.7
微型车
小型车
中型车
大型车
铰接车
自行车
三轮车
助力车
停车分区示意图
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安部、建设部,1988年;
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江苏省建设厅,2011年;
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5;
6《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8;
7、《江苏省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导则》,江苏省建设厅,2005;
2009;
8、《江苏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江苏省建设厅,
9、《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徐州市政府;
10、徐州市历年统计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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