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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人(可以标注职务)只介绍本企业的企业理念、技术、产品的;
2)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的形象或者口播作为广告片的有机组成部分,而非贯穿广告片的始终;
3)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与企业员工等人共同出现,且董事长、总经理等人的身份没有特殊标识。
19、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中,须标注字迹清晰的相应字幕,广告画面标记字幕不得遮挡左上角台标,时间不得少于5秒:
1、
广告中涉及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须提供相关促销活动公证处公证书或活动说明,并在广告中标明赠送礼品的品种、数量及活动期限。
在广告中如含有买赠、促销活动等内容,却无法在画面中表述清楚,须在广告中标注“详情请咨询xxx企业”的字幕。
涉及非商务送礼,须明示“送亲戚、送朋友”等文字。
2、广告中涉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例如:
广告中宣传销售数据的,须提供由工商、税务机关、行业协会出具的销售发票证明或其它证明文件,画面中须标注此销售数据的出处和具体年份;
广告中宣传“行业领导者”、“销量领先”等须出具行业协会的证明,画面中须标注出处。
3、广告中宣传评比、获奖情况的,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宣传,并在广告画面中标明出处和年份。
4、60秒以上(含60秒)的广告应当与其他电视信息相区别,须自始至终标注对应语种的“广告”字样;
5、出现招商、加盟、投资等内容的广告须标注“投资须谨慎”,如出现招商电话的,应为固定电话号码;
企业在香港注册的,须标注“香港注册”;
电视购物的,广告须标注“电视购物”。
6、原则上避免使用涉及人身安全、违背生活常识的画面,如创意需要,则在广告中标注“仅为展示,请勿模仿”、“广告创意,请勿模仿”或“请严格按产品说明书使用”等警示语。
7、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专利种类、专利名称。
8、广告宣传中华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的,须与相关证书内容一致。
9、企业形象广告仅出企业名称的(无法辨别企业经营内容的),应在画面中清晰标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协议条款中有效期限不明确的,由企业自己出具证明,确认有效期限。
10、广告中出现消费者亲身体验或为产品做证言的,须在广告中标注:
“为使用者个人体验,仅供参考”的注释。
11、广告中出现楼盘景观设计图、旅游景区等电脑模拟画面,容易引起误导的,须标明“效果图”。
第五条
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清晰、准确、规范、标准。
1、中文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用语用字,特殊情况下,根据广告创意需要,可出现地方方言、少数民族文字。
2、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如需使用汉语拼音时,应当正确、规范,并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
3、广告中成语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如有创意需要,以引号标注或以特殊字体出现,以示区别,但不得引起误导,不得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广告中出现的注册商标定型字、文物古迹中原有的文字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企业字号用字等,应当与原型一致,不得引起误导。
4、广告用语用字,不得使用错别字、繁体字、简化字、异体字。
因创意需要,使用手书体字、美术字,应当易于辨认,不得引起误导。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1)文物古迹中原有的文字
(2)姓氏中的异体字
(3)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4)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5)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企业字号、注册商标定型字
5、非外语频道,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用语用字,外国语言文字为辅。
在非外语专业频道播出的广告,可辩音或型的歌曲、字幕、旁白如以外文形式出现,画面中须标注与外文相对应的中文字幕,广告中所引用的英文歌曲应出现所对照的歌词大意,须提供由专业翻译公司出具的中外文对照的翻译内容,并加盖企业和翻译公司公章,同时需要提供翻译公司的有效资质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
6、在外语专业频道播出的广告,如出现西班牙语、英语、法语、俄语、阿拉伯语时,需要外语专业频道领导确认。
7、广告中出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时,须提供由专业翻译公司或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带有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对照的翻译内容,并加盖企业公章或政府公章。
第六条
广告中出现地图,须使用国家测绘局网上下载的地图,并提供原始地图图样或复印件。
第七条
凡在我台发布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根据广告内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是复印件的,应清晰、完整,并加盖广告主的公章(不能用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等)。
具体内容如下:
一级文档——与广告主主体资质相关的证明文件。
主要为: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表》(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表,可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下载本企业的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
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提供本单位证明,如组织机构代码证;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提供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
《外国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二级文档——与广告主产品相关的证明文件。
1、允许产品生产、经营的证明文件,如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2、广告中涉及实行国家强制认证产品的,须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证书。
3、广告中涉及产品的,须提供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宣传产品含有某种物质或某种功能的,须提供产品成分或功能检验证明。
三级文档——与广告主广告版本相关的证明文件。
1、广告中涉及或宣传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须提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宣传。
2、广告中出现注册商标标识的,须提供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并与其保持完全一致。
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届满后的六个月宽展期内,仍可用于广告宣传。
3、
广告中涉及宣传省著名商标的,须提供由各省颁发的《xx省著名商标证书》,并确保广告中出现的商标与颁发的著名商标一致。
4、
广告中涉及宣传国家颁发的某项特殊认证或使用认证标志的,须提供由国家相关管理部门颁发的认证证书,并确保广告中宣传的内容与证书中颁发的规格型号保持一致,如:
《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绿色食品标志认证证书》、《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纯羊毛标志认证证书》等。
5、广告中涉及宣传与赛事或活动相关内容的,须提供赛事或活动组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如奥运会/世界杯/世博会合作伙伴证明。
6、广告中涉及使用他人形象、名义或著作的,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
代言协议、版权或著作权《授权书》。
广告中出现他人做产品证言的,必须提供与本人真实使用情况一致的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协议条款中有效期限和使用范围不明确的,需要企业出具证明,确认期限和使用范围。
7、广告中借用其他品牌宣传自身品牌产品的,须经其他品牌书面认可。
8、能证明广告真实性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八条
发布商业特许经营类广告的广告主最低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发布电视购物类广告的广告主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其他广告主取消注册资本限制。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查通过:
1、企业因虚假宣传被行政处罚,至今未满6个月的;
2、企业在未取得中央电视台合法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其网站、产品包装或者其他公开场合宣传“央视上榜品牌”、“央视展播产品”等内容,或有其他侵犯我台合法权利行为的。
第十条
播出时间限制方面:
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
在6:
30至7:
30、11:
30至12:
30以及18:
30至20:
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
目前通过产品类别设置实现该限制。
第十一条
我台综合频道每日18:
00以后停止播出医疗广告,财经频道、新闻频道、纪录片频道、少儿频道、中文国际频道及各外语频道全天停止播出医疗机构广告(包括美容整形机构形象广告等)。
第二章细则
第十二条
药品广告
1、发布药品广告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3)《药品广告审批表》(原件)(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文件可以是复印件,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备案页必须是原件);
(4)进口药品须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2、药品广告注意事项:
(1)不得出现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
如“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
(2)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等内容;
(3)不得含有说明治愈率、有效率、评比、推荐、获奖等内容;
(4)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5)不得以儿童为广告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
(6)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病状、病理、医疗诊断的画面,不得令人感到已患某种疾病,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
(7)不得含有明示或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或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8)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9)不得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的内容;
(10)不得声称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明示或暗示能增强性功能;
(11)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需要使用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的通用名称。
3、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
非处方药广告必须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
4、药品广告仅宣传产品名称的(广告中未出现产品包装),可不报批。
5、药品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
但是以药品企业名称冠名相关活动的除外。
“珍视明汉语比赛”则不算药品广告,因为“珍视明”与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中的关键字号“珍视明”一致,视为企业形象广告,不是药品广告。
6、药品广告的字幕须清晰可辨,且与批文严格一致。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广告
1、发布医疗广告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如为营利性医疗机构,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如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医疗广告审查表》(原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2、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医疗机构地址;
(3)所有制形式;
(4)医疗机构类别;
(5)诊疗科目;
(6)床位数;
(7)接诊时间;
(8)联系电话。
1至6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3、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4)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4、须与医疗广告同时发布的内容:
(2)《医疗广告审查表》批准文号。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广告
1、发布医疗器械广告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2)宣传2类、3类医疗器械的,提供生产许可证;
(3)医疗器械注册证
(4)《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原件;
(5)
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
6)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还应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国政府批准该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文件(中文译本);
(7)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2、医疗器械广告中禁止出现的内容:
(1)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如“疗效最佳”等;
(2)宣传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
(3)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
(4)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病理的画面,令人感到已患某种疾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
(5)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6)以专业术语或者无法证实的演示误导消费者。
3、须与医疗器械广告同时发布的内容:
(1)批准文号,如:
食药监械(准)字、医械广审(视)第xxx号;
(2)忠告用语:
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第十五条
农药广告
1、发布农药广告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2)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
(3)《农药广告审查表》(原件);
(4)境外生产的农药广告,还须提供中文译本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农药广告注意事项:
(1)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2)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无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产”等;
(3)不得宣传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
(4)不得使用农药科研、植保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
(5)不得使消费者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错觉;
(6)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7)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8)不得出现违反农药安全使用的用语、画面,如:
在防护不符合要求情况下的操作,农药靠近食品、饲料、儿童等。
3、须与农药广告同时发布的内容:
(1)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
(2)罐装杀虫剂广告须标明“请勿向人体或食物喷射”字样。
第十六条
兽药广告
1、发布兽药广告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2)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
(3)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兽药广告审查表》(原件);
(4)境外生产的兽药广告还应提供:
(a)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以及相应的中文译本;
(b)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
(c)境外兽药生产企业出具的兽药广告委托书;
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2、不得发布广告的兽药:
(1)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药剂;
(2)所含成分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不符的兽药;
(3)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的,有毒副作用的兽药;
(4)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兽药。
3、兽药广告中禁止出现的内容:
(1)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
“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完全无副作用”等;
(2)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内容;
(3)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兽医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兽医、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4)兽药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也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5)兽药广告中兽药的使用范围不得超出国家兽药标准的规定;
不得出现违反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和画面。
4、须与兽药广告同时发布的内容:
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第十七条
保健用品广告
“保健用品广告”是指除保健食品以外的,保健药品、保健化妆品、理疗产品等广告。
1、发布保健用品广告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2)保健用品卫生鉴定证书;
(3)法律法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2、保健用品广告注意事项:
(1)不得宣称具有治疗作用;
(2)不得对功效进行不切实际的保证和承诺;
(3)不得利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3、须与保健用品广告同时发布的内容:
保健用品卫生鉴定证书文号,如:
吉卫健用字xxxx第
xxx
号、(xxx)津卫防保健字xx号。
第十八条
食品广告
1、发布食品广告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2)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须提供《生产许可证》;
(3)
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须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
(4)产品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
(5)进口食品须提供《进口报关单》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2、食品广告注意事项:
(1)禁止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2)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有关母乳代用品的具体规定须等《母乳代用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定稿出台);
(3)不得利用医疗机构、医生、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证明;
(4)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或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保健功能,并不得宣传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
(5)保健食品广告主须提供:
①卫生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还须提供《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②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批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原件)。
广告内容中应自始至终标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保健食品标识以及“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警示语。
保健食品广告仅宣传产品名称的(广告中未出现产品包装),可不报批,无须提供《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
(6)新资源食品广告主应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
广告内容中应标明批准文号。
(7)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主应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
(8)广告有夸大效果的须标明“产品以实物为准”。
第十九条
餐饮行业广告
发布餐饮业广告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餐饮服务许可证;
3、餐饮行业中出现食品的,所须证明文件请参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酒类广告
1、发布酒类广告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2)生产许可证;
(3)酒类销售/经营企业须提供酒类销售/流通许可证;
(5)发布境外生产的酒类商品广告,应当有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批准核发的卫生证书以及进口报关单;
2、酒类广告中禁止出现以下内容:
(1)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2)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3)饮酒的动作、画面、镜头,以及不科学的明示和暗示;
(4)使用未成年人的形象,含卡通形象;
(5)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
(6)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如“壮阳、提高性生活质量、补肾、事业有成、企业家、成功人士、重振雄风”;
(7)诸如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增强体力、强身健体、延年益寿、解除疲劳”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
(8)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
(9)品酒师在国外获的奖项,不允许在广告中宣传。
3、中文国际频道及涉外频道不得播出“酒类产品广告”(含啤酒、红酒、黄酒等)。
第二十一条
家居建材用品广告
发布家居用品广告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2、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须提供生产许可证,如:
家用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等;
3、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
4、对于在特种设备或强制认证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广告,须提供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证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家用电器广告
发布家用电器广告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2、实行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提供国家强制性认证(3C认证)证书,如:
家用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电热水器、抽油烟机等;
3、商用大型冰箱(500L以上)、太阳能热水器须提供产品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
4、宣传家用电器的具体耗电量,应提供《检验报告》,并在广告片中清晰标注测试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电脑及配件广告
发布电脑及配件广告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计算机、学习机、复印机、服务器、电子设备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计算机软件广告
发布计算机软件广告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
3、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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