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行业准入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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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征采建议稿)
为科学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稀土资源,推进稀土产业构造调整和升级,规范生产经营次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例和产业策,拟订本准入条件。
一、生产布局条件
(一)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别、金属冶炼项目应切合国家资源、环保、节能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例,切合国家产业策、矿产资源规划和行业规划要求,切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稀土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
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要求。
(二)勘查、开采稀土资源,应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管理规定,依法获得勘查允许证、采矿允许证。
矿山公司应依照同意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禁止无证、越界开采和使用损坏环境、浪费资源的采、选矿工艺。
(三)在国家法律、法例、行规章及规划确立或县级以上人民府同意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景色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地域,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学校与托幼机构、休养地、医
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条件要求高的公司周边1公里内,不得建设稀土冶
炼分别项目。
(四)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别属于国家限制类投资项目,一定依照《府同意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二、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
(一)生产规模
轻稀土矿山公司生产建设规模年办理矿石量应不低于30万吨(1000吨/日);
离子型稀土矿山公司生产能力应不低于3000吨(REO,以氧化物计)/年。
禁止开
采独居石等拥有放射性、污染严重的稀土矿。
使用混淆型稀土矿的冶炼分别项目规模应不低于8000吨(REO)/年;使用氟碳铈矿的冶炼分别项目规模应不低于5000吨(REO)/年;使用南方离子型稀土矿
冶炼分别项目规模应不低于3000吨(REO)/年。
稀土金属冶炼项目规模应不低于1500吨/年。
以上各种规定固定财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比率为40%。
(二)工艺及装备
混淆型稀土矿、氟碳铈矿开发应建有齐备的三废办理系统,特意的废石场、尾矿库和生态恢复设备。
离子型稀土矿开发应采纳原地浸矿等合适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生产工艺,禁止采纳堆浸、池浸选矿工艺。
矿山开采后,须做好回填和植被恢复工作。
稀土冶炼分别项目,不得采纳氨皂化工艺。
稀土金属冶炼项目,不得采纳氯化物电解系统。
电解装置(重稀土金属冶炼装置除外),槽电流不得小于5000A。
采纳氟化物熔盐电解系统的,合成氟化稀土须配有齐备的含氟废水、含氟废气办理装置,含氟废渣须特意办理,不得随其余工业
废渣排放。
三、能源耗费
稀土冶炼分别、金属冶炼项目,应采纳先进工艺和装备,有完美的节能举措,
能源耗费须达到《稀土冶炼产品能耗》(XB/T801-93)一级标准,待新的《稀土冶
炼公司单位产品能源耗费限额》出台后按新标准履行。
稀土金属冶炼项目,电流效率须大于85%,吨产品综合能耗须小于1.6吨标煤。
四、资源综合利用
混淆型稀土矿、氟碳铈矿采矿损失率和贫化率不得超出10%,选矿回收率不得低于72%,选矿废水循环利用率不得低于85%。
离子型稀土矿挑选回收率不得低于70%,选矿废水循环利用率不得低于90%,植被恢复率不得低于90%。
办理混淆型稀土矿和氟碳铈矿的冶炼分别项目,从稀土精矿到混淆稀土,稀土
总收率大于90%,从混淆稀土到单调或富集稀土化合物,稀土总收率大于95%;办理南方离子型稀土矿的冶炼分别项目,从混淆稀土到单调或富集稀土化合物,稀土
总收率大于92%。
稀土金属冶炼直收率达到92%以上。
五、环境保护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例,稀土矿山开发、
冶炼分别、金属冶炼项目一定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论制度,依照环境保护部的有关
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论文件。
依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建设项目相当套的环境保
护设备,并依法申请项目完工环境保护查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排污允许证》(还没有推行排污允许证的地域除外)后,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
(二)废气
大气污染物排放履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三)废水
氨氮废水排放履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01)中的I
I类标准。
含氟废水排放履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III类标
准。
(四)废渣
设有专用的废渣堆存处理场所,并切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理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或有关行业标准。
凡含钍等放射性废渣要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及《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2002)的要求,
严格进行管理。
(五)噪声
厂内噪声切合《工业公司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
(六)国家公布《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后,废气、废水排放按该标准执
行。
六、产质量量
公司应严格履行国家《产质量量法》,应该有独立的质量查验机构和专职查验
人员,有健全的质量查验管理制度。
产质量量切合现行国家标准(GB/T)和行业标
准(XB/T)。
七、安全生产、职业危害、消防和会责任
(一)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别和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一定具备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例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成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项目安全设备一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系统,有员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二)矿山开发、冶炼分别和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一定恪守《职业病防治法》,具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条件。
完美职业危害防治设备,对重要危险源有检测、评估、监控举措和应急方案,并装备切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个人劳动防备用品以及安全供电、
供水装置和除去有毒、有害物质设备。
尘毒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三)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别过程波及放射性污染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GB14585-93)、《电离辐射防备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及《稀土生产
场所中放射卫生防备标准》(GBZ139-2002)等法律法例要求,配套建设放射性污
染防治设备。
(四)公司应该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项目设计要依照《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1-2006)履行,消防查罢手续齐备。
生产过程要严格管理,保
证安全生产。
(五)公司应该恪守国家有关法律法例,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种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有关保险花费。
八、监察与管理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别和金属冶炼项目须切合上述准入条件。
未达到上述准入条件的现有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别和金属冶炼公司要依据产业构造优化升级的要求,在国家产业策的指导下,经过结合、吞并重组、技
术改造和升级等方式,限时2年内达到本准入条件的规定要求。
国家有关文件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各有关部门在对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别和金属冶炼公司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给、环保审批、信贷融资等工作时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照。
对不切合产业策和准入条件的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别及金属冶炼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同意和存案,领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同意环境影响评论报告,工商部门不予注册,税务部门不予登记,金融
机构不予供给贷款和其余形式的授信支持,电力部门依法停止供电。
(三)各级稀土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负责对当地稀土生产公司履行本准入条件的状况进行监察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稀土生产经营公司进行不按期抽查和检查。
按期通告切合准入条件的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别和金属冶炼公司名单,切合准入条件的稀土生产公司可享受府有关扶助策,不切合本准入条件的稀土矿山生产公司不予下达稀土矿、冶炼产品指令性计划指标和稀土出口配
额。
十、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域除外)全部种类的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别和金属冶炼公司。
(二)本准入条件波及的有关标准和行业策、法律法例若进行了订正,按订正后的规定履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2010年月日起实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说,并依据行业发展状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订正。
附注:
1.稀土矿山开发:
以露天开采或地下开采方式从矿床中采出稀土原矿,并依据稀
土原矿中实用矿物和脉石的物理化学性质,对实用矿物与脉石或有害物质进行分别制备稀土精矿;以及采纳溶液浸取方式直接从稀土矿床浸出稀土元素,并经过稀土浸取液生产混淆稀土的过程。
2.稀土冶炼分别:
以稀土矿物或含稀土的物料为原料,经焙烧或酸、碱平分解手
段生产混淆稀土化合物,并经过溶剂萃取、离子互换、萃取色层、氧化复原、结晶积淀平分别提纯手段生产单调稀土化合物或稀土富集物(包含稀土氯化物、稀土硝酸盐、稀土碳酸盐、稀土磷酸盐、稀土草酸盐、稀土氢氧化物、稀土氧化物等)的过程。
3.稀土金属冶炼:
以单调或混淆稀土化合物为原料,采纳熔盐电解法、金属热复原法或其余方法制备稀土金属及合金的过程。
为进一步增强稀土行业管理,规范稀土公司生产经营次序,促使稀土行业产业
构造调整和升级,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例和产业策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草拟了《稀土行业准入条件》(征采建议稿),此刻网上予以公示,欢迎稀土行业及会各界提出改正建议及建议。
公示时间:
2010年5月13日至5月27日
联系人:
张凤奎刘玉柱
电话:
010-68205574010-68205580
地点:
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原资料工业司(100084)
附件: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征采建议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资料工业司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征采建议稿)
为科学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稀土资源,推进稀土产业构造调整和升级,规范生产经营次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例和产业策,拟订本准入条件。
一、生产布局条件
(一)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别、金属冶炼项目应切合国家资源、环保、节能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例,切合国家产业策、矿产资源规划和行业规划要求,切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稀土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要求。
(二)勘查、开采稀土资源,应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管理规定,依法获得勘查允许证、采矿允许证。
矿山公司应依照同意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禁止无证、越界开采和使用损坏环境、浪费资源的采、选矿工艺。
(三)在国家法律、法例、行规章及规划确立或县级以上人民府同意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景色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地域,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学校与托幼机构、休养地、医
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条件要求高的公司周边1公里内,不得建设稀土冶炼分别项目。
(四)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别属于国家限制类投资项目,一定依照《府同意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二、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
(一)生产规模
轻稀土矿山公司生产建设规模年办理矿石量应不低于30万吨(1000吨/日);离子型稀土矿山公司生产能力应不低于3000吨(REO,以氧化物计)/年。
禁止开采独居石等拥有放射性、污染严重的稀土矿。
使用混淆型稀土矿的冶炼分别项目规模应不低于8000吨(REO)/年;使用氟碳铈矿的冶炼分别项目规模应不低于5000吨(REO)/年;使用南方离子型稀土矿冶炼分别项目规模应不低于3000吨(REO)/年。
稀土金属冶炼项目规模应不低于1500吨/年。
以上各种规定固定财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比率为40%。
(二)工艺及装备
混淆型稀土矿、氟碳铈矿开发应建有齐备的三废办理系统,特意的废石场、尾矿库和生态恢复设备。
离子型稀土矿开发应采纳原地浸矿等合适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生产工艺,禁止采纳堆浸、池浸选矿工艺。
矿山开采后,须做好回填和植被恢复工作。
稀土冶炼分别项目,不得采纳氨皂化工艺。
稀土金属冶炼项目,不得采纳氯化物电解系统。
电解装置(重稀土金属冶炼装置除外),槽电流不得小于5000A。
采纳氟化物熔盐电解系统的,合成氟化稀土须配有齐备的含氟废水、含氟废气办理装置,含氟废渣须特意办理,不得随其余工业废渣排放。
三、能源耗费
稀土冶炼分别、金属冶炼项目,应采纳先进工艺和装备,有完美的节能举措,
能源耗费须达到《稀土冶炼产品能耗》(XB/T801-93)一级标准,待新的《稀土冶
炼公司单位产品能源耗费限额》出台后按新标准履行。
稀土金属冶炼项目,电流效率须大于85%,吨产品综合能耗须小于1.6吨标煤。
四、资源综合利用
混淆型稀土矿、氟碳铈矿采矿损失率和贫化率不得超出10%,选矿回收率不得低于72%,选矿废水循环利用率不得低于85%。
离子型稀土矿挑选回收率不得低于70%,选矿废水循环利用率不得低于90%,植被恢复率不得低于90%。
办理混淆型稀土矿和氟碳铈矿的冶炼分别项目,从稀土精矿到混淆稀土,稀土
总收率大于90%,从混淆稀土到单调或富集稀土化合物,稀土总收率大于95%;办理南方离子型稀土矿的冶炼分别项目,从混淆稀土到单调或富集稀土化合物,稀土总收率大于92%。
稀土金属冶炼直收率达到92%以上。
五、环境保护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例,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别、金属冶炼项目一定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论制度,依照环境保护部的有关
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论文件。
依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建设项目相当套的环境保护设备,并依法申请项目完工环境保护查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排污允许证》(还没有推行排污允许证的地域除外)后,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
(二)废气
大气污染物排放履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三)废水
氨氮废水排放履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01)中的I
I类标准。
含氟废水排放履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III类标
准。
(四)废渣
设有专用的废渣堆存处理场所,并切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理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或有关行业标准。
凡含钍等放射性废渣要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及《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2002)的要求,严格进行管理。
(五)噪声
厂内噪声切合《工业公司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
(六)国家公布《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后,废气、废水排放按该标准执
行。
六、产质量量
公司应严格履行国家《产质量量法》,应该有独立的质量查验机构和专职查验
人员,有健全的质量查验管理制度。
产质量量切合现行国家标准(GB/T)和行业标准(XB/T)。
七、安全生产、职业危害、消防和会责任
(一)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别和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一定具备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例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成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安全设备一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系统,有员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二)矿山开发、冶炼分别和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一定恪守《职业病防治法》,具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条件。
完美职业危害防治设备,对重要危险源有检测、评估、监控举措和应急方案,并装备切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个人劳动防备用品以及安全供电、供水装置和除去有毒、有害物质设备。
尘毒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三)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别过程波及放射性污染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GB1458
5-93)、《电离辐射防备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及《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备标准》(GBZ139-2002)等法律法例要求,配套建设放射性污染防治设备。
(四)公司应该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项目设计要依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1-2006)履行,消防查罢手续齐备。
生产过程要严格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五)公司应该恪守国家有关法律法例,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种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有关保险花费。
八、监察与管理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别和金属冶炼项目须切合上述准入条件。
未达到上述准入条件的现有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别和金属冶炼公司要依据产业构造优化升级的要求,在国家产业策的指导下,经过结合、吞并重组、技术改造和升级等方式,限时2年内达到本准入条件的规定要求。
国家有关文件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各有关部门在对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别和金属冶炼公司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给、环保审批、信贷融资等工作时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照。
对不切合产业策和准入条件的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别及金属冶炼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同意和存案,领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环
保部门不予同意环境影响评论报告,工商部门不予注册,税务部门不予登记,金融机构不予供给贷款和其余形式的授信支持,电力部门依法停止供电。
(三)各级稀土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负责对当地稀土生产公司履行本准入条件的状况进行监察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稀土生产经营公司进行不按期抽查和检查。
按期通告切合准入条件的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别和金属冶炼公司名单,切合准入条件的稀土生产公司可享受府有关扶助策,不切合本准入条件的稀土矿山生产公司不予下达稀土矿、冶炼产品指令性计划指标和稀土出口配额。
十、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域除外)全部种类的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别和金属冶炼公司。
(二)本准入条件波及的有关标准和行业策、法律法例若进行了订正,按订正后的规定履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2010年月日起实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说,并依据行业发展状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订正。
附注:
1.稀土矿山开发:
以露天开采或地下开采方式从矿床中采出稀土原矿,并依据稀
土原矿中实用矿物和脉石的物理化学性质,对实用矿物与脉石或有害物质进行分别制备稀土精矿;以及采纳溶液浸取方式直接从稀土矿床浸出稀土元素,并经过稀土浸取液生产混淆稀土的过程。
2.稀土冶炼分别:
以稀土矿物或含稀土的物料为原料,经焙烧或酸、碱平分解手
段生产混淆稀土化合物,并经过溶剂萃取、离子互换、萃取色层、氧化复原、结晶积淀平分别提纯手段生产单调稀土化合物或稀土富集物(包含稀土氯化物、稀土硝酸盐、稀土碳酸盐、稀土磷酸盐、稀土草酸盐、稀土氢氧化物、稀土氧化物等)的过程。
3.稀土金属冶炼:
以单调或混淆稀土化合物为原料,采纳熔盐电解法、金属热还
原法或其余方法制备稀土金属及合金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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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稀土 行业 准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