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自检报告电梯检验有机房电梯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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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说明
本《有机房电梯安装自检报告》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编制,原则上供公司统一使用,若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另有要求,则由该地分公司依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另行编制适用于该地的对应于本报告的《电梯监督检验自检报告》。
有机房电梯安装自检报告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使用单位
安装地点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许可证编号
施工类别
□安装□改造□维修
制造单位
产品编号
制造日期
维修保养单位
额定载重量
额定速度
层站数
控制方式
设备技术参数
电动机型号
限速器型号
曳引绳根数
曳引绳直径
曳引机型号
曳引机型式
□无齿□有齿□其它
缓冲器型式
□蓄能型□耗能型
安全钳型式
□瞬时式□渐进式
拖动方式
□ACVF□ACVV□其他
主要检验仪器设备
仪器名称
编号
使用状况
编号
绝缘电阻仪
良好
钳型电流表
转速表
万用表
声级计
光度计
弹簧秤
温湿度计
钢直尺
卷尺
塞尺
磁力线锤
备注
电梯施工质量证明书
使用单位:
使用登记编号:
制造单位:
制造日期:
年月日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许可证号:
施工类别: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合同编号:
设备名称:
□曳引式客梯□无机房客梯□观光电梯□病床电梯
□曳引式货梯□无机房货梯□汽车电梯
规格型号:
产品编号:
安装地点:
使用单位内部编号:
额定载重量:
kg层站门:
层站门
额定速度:
m/s控制方式:
竣工日期:
年月日
该电梯施工质量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TSG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的规定和电梯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签章):
审核(签章):
施工单位(盖章)
年月日
1.技术资料
A
1.1电梯安装单位提供电梯制造单位资料
(复印件盖章)
(1)电梯制造许可证,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关参数
(2)电梯整机形式试验合格证或报告书,其内容能覆盖所提供的电梯相应参数
(3)产品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编号、出厂编号、电梯技术参数、
门锁、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号和编号),并有制造单位检验合格章及出厂日期
(4)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如下:
①门锁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
②限速器型式试验合格证
③安全钳型式试验合格证
④缓冲器型式试验合格证
⑤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型式试验合格证
⑥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
⑦驱动主机型式试验合格证
⑧控制柜型式试验合格证等
⑨限速器调试证书
⑩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电梯机房及井道布置图
(6)电气原理图
(7)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紧急救援)
1.2电梯安装单位提供资料
(1)电梯安装许可证(可覆盖所施工相应参数)安装告知书
(2)电梯施工方案(已审批)
(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上岗证
(4)电梯安装过程记录表和自检报告(包括承重梁、导轨支架等隐蔽工程的见证材料)
(5)设计变更证明文件
(6)安装质量证明文件
(7)安装竣工质量证明文件应盖安装单位公章或检验合格章
1.3改造、改造、重大维修单位
(1)电梯改造、重大维修许可证及告知书
(2)电梯施工方案(已审批)
(3)更换的安全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形式试验合格证
(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上岗证;
(5)电梯安装过程记录表和自检报告(包括承重梁、导轨支架等隐蔽工程的见证材料
(6)电梯改造、重大维修质量证明文件
1.4使用资料
使用单位提供了以下资料: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改造、重大维修后监督检验时查验);
(2)安全技术档案应保存完好,包括:
①1.1、1.2、1.3所述文件资料[1.2的(3)项和1.3的(4)项除外]
②监督检验报告(改造、重大维修后监督检验时查验)
③定期检验报告(改造、重大维修后监督检验时查验)
④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时查验记录表格制定情况)
⑤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时查验记录表格制定情况)
⑥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时查验记录表格制定情况)
⑦应急救援演习记录(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时查验记录表格制定情况)
⑧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时查验记录表格制定情况)
(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
①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②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③其它档案和制度;
(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5)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
机
房
及相关设备
C
2.1机房通道与通道门
(1)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
采用梯子作为通道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通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区间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
b.梯子必须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
c.梯子高度超过1.5m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当在65°
~
75°
之间,并不易滑动或者翻转;
d.靠近梯子顶端应当设置把手。
(2)通道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
(3)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当不小于0.60m,高度应当不小于1.80m,并且门不得向房内开启。
门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
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有其他类似警示标志。
2.2电梯机房专用
电梯机房(机器设备间)应当专用,电梯以外不得使用;
2.3安全
空间
(1)在控制屏和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其深≥0.7m,宽≥0.5m或屏、柜的全宽(两者中的大值),高≥2m;
(2)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以及人工紧急操作的地方有一块≥0.5m×
0,。
6m的水平净空面积,高≥2m
(3)机房地面高度有≥0.5m高度差时,应设置楼梯或台阶,
并设置护栏;
2.4地面开口
机房地面上开口应尽可能的小,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口必须采用圈框,此圈框应凸出地面≥50mm
2.5照明与插座
(1)机房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
在机房内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应当设有一个开关,控制机房照明;
(2)机房应至少设置一个2P﹢PE型电源插座
(3)应当在主开关旁设置控制井道照明、轿厢照明和插座电路电源开关
2.6断错相保护
每台电梯应当具有断相、错相保护功能;
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
B
2.7主开关
(1)每台电梯应当单独装设主开关,并易于接近和操作。
(2)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和电源插座、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电梯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
(3)主开关应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且在断开位置时能挂牌上锁,有效的防止误操作;
(4)不同电梯的部件共用同一机房,则每台电梯的主开关应与相对应的控制柜、驱动主机、限速器编制相同的标识。
2.8驱动主机
(1)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2)曳引轮外侧面应涂黄色;
(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严重磨损(适用于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曳引能力试验。
2.9制动装置
(1)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车轮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当分两组装设
(2)电梯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电梯停止时,如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防止电梯再运行
(机器设备间)及相关设备
2.10紧急操作
(1)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b.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
c.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
如果手轮是不能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
d.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e.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2)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
b.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b.一旦进入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制轿厢运行的功能由检修控制装置所取代;
c.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3)应急救援程序:
在机房内应当设有清晰的应急救援程序。
2.11限速器
(1)限速器上应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型号、规格参数和形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形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的内容相一致;
(2)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应当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
(3)使用周期达到2年的电梯,或者限速器动作出现异常、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损坏的电梯,应当由经许可的电梯检验机构或者电梯生产单位对限速器进行动作速度核验,并且由该单位出具核验报告。
2.12接地
(1)供电电源自进入机房或机器设备间起,中性线(N)与保护线(PE)应始终分开;
(2)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线(PE)可靠连接。
2.13电气绝缘
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标称电压/V
测试电压(直流)/V
绝缘电阻/MΩ
安全电压
250
≥0.25
≤500
500
≥0.50
>500
1000
≥1.00
2.14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应有铭牌,标制造单位、型号、规格参数和形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形式试验合格证内容应相符;
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应在控制柜或紧急操作屏上标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动作试验方法
3.
井道及相关设备
3.1井道封闭
除必要的开口外井道应完全封闭;
当建筑物中不要求井道在火灾情况下具有防止火焰蔓延的功能时,允许采用部分封闭井道,但在人员可正常接近电梯处应当设置无孔的高度足够的围壁,以防止人员遭受电梯运行部件直接危害,或者用手持物体触及井道中的电梯设备
3.2轿顶与井道顶部空间
(1)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轿厢导轨提供不小于0.1+0.035v2(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b.轿顶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1.0+0.035v2(m)
c.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间距(不包括导靴、钢丝绳附件等)不小于0.3+0.035v2(m),与导靴或滚轮、曳引绳附件、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间距不小于0.1+0.035v2(m);
d.轿顶上方应有一个不小于0.5m×
0.6m×
0.8m的空间(任意平面朝下即可)。
注A-4:
当采用减行程缓冲器并对电梯驱动主机正常减速进行有效监控时0.035v2可以用下值代替:
a.电梯额定速度不大于4m/s时,可以减少到1/2,但是不小于0.25m
b.电梯额定速度大于4/m时,可以减少到1/3,但是不小于0.28m
(2)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对重导轨有不小于0.1+0.035v2(m)的制导行程
3.4井道安全门
(1)当相邻两层门地坎的间距大于11m是,其间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宽度不小于0.35m的井道安全门(使用轿厢安全门时除外);
(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
(3)门上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3.5井道检修门
(1)高度不小于1.40m,宽度不小于0.60m;
(3)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3.6导轨
(1)每根导轨应至少有2个导轨支架,其间距一般不大于2.5m
(如间距大于2.5m应有计算依据),端部短导轨的支架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2)支架应安装牢固,焊接支架的焊缝满足设计要求,锚栓(如膨胀螺栓)固定只能在井道壁的混凝土结构件上使用;
(3)每列导轨工作面每5m铅垂线测量值的相对最大偏差,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不大于1.2mm,不设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不大于2.0mm
(4)两列导轨顶面的距离偏差,轿厢导轨为0~+2mm,对重导轨为0~+3mm
3.7轿厢与井道壁距离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不大于0.15m,对于局部高度小于0.50m或采用垂直滑动门的载货电梯,该间距可以增加到0.20m.
如果轿厢装有机械锁紧的门并且门只能在开锁区内打开时,则
上述间距不受限制
3.8层门地坎下端的井道壁
每个层门地坎下的井道壁应符合以下要求:
形成一个与层门地坎直接连接的连续垂直表面,由光滑而坚硬的材料构成(如金属薄板);
其高度不小于开锁区域的一半加上50mm,宽度不小于入口的净宽度两边各加25mm
3.9井道内防护
(1)对重(或平衡重)的运行区域应当采用刚性隔离障保护,该隔离从底坑地面上不大于0.30m处,向上延伸到离底坑地面至少2.5m高度,宽度应至少等于对重(或平衡重)宽度两边各加0.10m;
(2)在装有多台电梯的井道中,不同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应设隔离障,隔离应至少从轿厢、对重(或平衡重)行程的最低点延伸到最低层站楼面以上2.50m高度,并且有足够的宽度以防人员从一个地坑通往另一地坑,如轿厢顶部边缘和相邻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5m隔离应贯穿整个井道,宽度至少等于运动部件或运动部件的需要保护部分的宽度每边各加0.10m
3.10极限开关
井道上下两端应当装设极限开关,该开关在轿厢或者对重(如有)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3.11随行电缆
随行电缆应当避免与限速器绳、选层器钢带、限位与极限开关等装置干涉,
当轿厢压实在缓冲器上时,电缆不得与地面和轿厢底边框接触。
3.12井道照明
井道应当装设永久式电气照明。
对于部分封闭井道,如果井道附近有足够的电气照明,井道内可以不设照明。
3.13底坑设施与装置
(1)底坑底部应当平整,不得渗水、漏水;
(2)如没有其他通道,应在地坑内设一个从层门进入地坑的永久性装置(如梯子),该装置不得凸入电梯的运行空间;
(3)底坑内应当设置在进入底坑时和底坑地面上均能方便操作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4)底坑内应设置2P+PE型电源插座,
(5)以及在进入底坑时能方便操作的井道灯开关
3.14底坑空间
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底坑空间尺寸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底坑中有一个不小于0.50m×
0.60m×
1.0m的空间(任一面朝下即可);
(2)a.底坑底面与轿厢最低部件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50m,当垂直滑动门的部件、护脚板和相邻井道壁之间,
b.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在0.15m之内时,此垂直距离允许减少到0.10m;
c.当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大于0.15m但小于0.5m时,此垂直距离可按等比例增加至0.5m;
(3)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和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0m
3.15限速绳张紧装置
(1)限速器绳应用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者其配重)应有导向装置
(2)当限速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应当通过一个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电梯停止运转。
3.16缓冲器
(1)轿厢和对重的行程底部极限位置应当设置缓冲器,强制驱动电梯还应当在行程上部极限位置设置缓冲器;
蓄能型缓冲器只能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1m/s的电梯,耗能型缓冲器可以用于任何额定速度的电梯;
(2)缓冲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或者标签,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或者标签和型式试验合格证内容应当相符;
(3)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
(4)耗能型缓冲器液位应当正确,有验证柱塞复位的电气安全装置;
(5)对重缓冲器附近应当设置永久性的明显标识,标明当轿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最大允许垂直距离;
并且该垂直距离不超过最大允许值。
3.17对重(平衡重)下方空间的防护
如果对重(平衡重)之下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应当将对重缓冲器安装于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或者在对重(平衡重)上装设安全钳
4.轿厢与对重(平衡重)
4.1轿顶电气装置
(1)轿顶应当装设一个易于接近的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a.由一个符合电气安全装置要求,能够防止误操作的双稳态开关(检修开关)进行操作;
b.一经进入检修运行时,即取消正常运行(包括任何自动门操作)、紧急电动运行、对接操作运行,只有再一次操作检修开关,才能使电梯恢复正常工作;
c.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d.该装置上设有一个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e.检修运行时,安全装置仍然起作用.
(2)轿顶应当装设一个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停止装置,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a.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b.如果检修运行控制装置设在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位置,该停止装置也可以设在检修运行控制装置上。
(3)轿顶应装设2P+PE型电源插座。
4.2轿顶护栏
井道壁离轿顶外侧水平方向自由距离超过0.3m时,轿顶应当装设护栏,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1)由扶手、0.10m高的护脚板和位于护栏高度一半处的中间栏杆组成;
(2)当自由距离不大于0.85m时,扶手高度不小于0.70m,当自由距离大于0.85m时,扶手高度不小于1.10m;
(3)护栏装设在距轿顶边缘最大为0.15m之内,并且其扶手外缘和井道中的任何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0.10m;
(4)护栏上有关于俯伏或斜靠护栏危险的警示符号或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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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装 自检 报告 电梯 检验 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