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样本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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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条件。
新设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包含第(八)、(十)项等相关施工现场内容。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该向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附一)。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该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相关企业标准及操作规程目录;
(四)确保安全生产投入证实文件(包含企业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管理措施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实际安全生产投入台帐、实物投入清单等);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文件(包含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责任人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等);
(六)企业关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评合格名单及证书号码;
(七)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含培训教育计划、培训考评统计等);
(九)从业人员参与工伤保险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与意外伤害保险证实材料;
(十)职业危害防治方法(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造成职业病种类制订对应预防方法);
(十一)企业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设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清单,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等检测合格证实;
(十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部位、步骤预防监控方法和应急预案(依据本企业业务特点,具体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步骤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控制方法和应急预案);
(十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抢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标准,列出救援人员具体名单及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统计);
(十四)企业自申请之日前二年内发生过伤亡事故或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且受到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应提交专题整改汇报。
其中,第
(二)至第(十四)项统一装订成册。
新设置建筑施工企业可不提交第(九)项意外伤害保险和第(十二)、(十四)项资料。
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全部证件、凭证原件。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该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相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和颁发。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三个月第二个月15日至20日受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二)企业申请安全安全生产许可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部门应复核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查对专用章。
(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部门应该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对于不符合申请要件,应该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全部内容。
逾期不通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根据要求全部补正,自收到申请材料或全部补正之日起即为受理。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部门应该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将企业申报情况汇总后(汇总表见附件二)连同企业申请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部门代为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应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
准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作出准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统一印制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自作出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届满需要延期,企业应该于期满前3个月内,按原申报程序申请延期。
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部门确定并填写《浙江省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汇总表》汇总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延期手续。
超出使用期未办理延期证书,视为无效,不得使用,同时撤销对其证书行政许可,收回证书并给予注销。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应该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审查,审查不符合,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一)存在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
(二)存在降低安全生产许可条件情况;
(三)发生死亡事故或因安全问题受到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该在变更后30天内,持变更内容相关证实,按原申请程序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持申请补办汇报及在省级及以上公众媒体上发表遗失作废申明,按原申请程序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取建设部要求统一式样。
申请表式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取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统一式样。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管部门在招投标管理和向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该对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使用期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时限内,不得许可其报名参与投标,不得许可其中标,未经过招投标程序工程项目不得颁发由其负责施工项目标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该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接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监督管理。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自觉确保企业“三类人员”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它安全生产法定条件符合企业发展要求;
在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前,应自觉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条件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将工程项目或部分工作内容分包给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承包,也不得分包给个人承包。
第十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和省外进浙及中央管理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活动日常监督检验中,发觉企业有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或违反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措施》和本实施细则行为,应立即逐层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对同级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抄告从事专业建设工程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措施》和本实施细则行为违法事实、处理提议,应立即逐层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八条省外进浙和在浙施工中央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持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材料,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省外进浙和中央管理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措施》和本《实施细则》行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在当地域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提议抄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对从事专业建设工程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活动实施监督检验时,发觉企业有违反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措施》和本实施细则行为,应将其违法事实、处理提议抄告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注销已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企业依法终止;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届满,未申请延续;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五)企业自愿申请注销;
(六)依据法律、法规应该注销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和省级相关部门及其它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抄告企业违法事实,依法给予处理,应将处理结果通告原汇报或抄告部门。
汇报或抄告施工企业违法行为,应包含违法事实、处理提议,并附有齐全取证材料,包含相关当事人问询笔录、音像资料等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发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不再含有本细则第五条要求安全生产条件之一或存在事故隐患,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更正;
拒不更正或整改期满后经查仍未达成要求安全生产条件,能够提出暂扣提议,连同相关取证材料一并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
暂扣期限通常为15至30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仍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成要求安全生产条件,处以延长暂扣期15日,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
第二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发觉下列情况之一,给暂扣安全生产许可30日至60日行政处罚。
同时将相关取证材料一并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
(二)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
(三)被责令停止施工而拒不停止施工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
(四)发觉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或个人承包。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发生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后,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部门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7日内提出复查汇报;
发觉企业有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应提出处罚提议,连同相关取证材料一并报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以下要求实施处罚:
(一)发生通常事故,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日处罚;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至90日处罚;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90日至120日处罚。
发生事故企业,包含总分包关系,应对总包、分包单位分别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查,一并提出处理提议。
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安全事故,视事故等级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以下标准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发生通常事故,按上一次暂扣时限为基础再增加暂扣期3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按上一次暂扣时限为基础再增加暂扣期60日;
(三)按
(一)、
(二)处罚暂扣时限超出120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2个月内同一企业发生三次安全事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安全事故,在按要求处罚暂扣期基础上,再增加30日至60日暂扣期。
暂扣时限超出120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工程项目,不含有中标资格;
不含有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生死亡事故在建项目停工整改,经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十二个月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隐瞒相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受理或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警告,十二个月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发生事故后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重新审查及相关调查取证和下发整改通知书、复查工作和处罚提议等工作,委托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部门实施;
日常监管过程中发觉施工企业不含有本细则第五条要求条件,相关调查取证和下发整改通知书、复查和处罚提议等工作由发觉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部门负责实施;
相关主管部门发觉企业不再含有本细则第五条要求条件,提出处罚提议,连同相关取证材料一并逐层报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时经过报纸、网络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情况,和暂扣、吊销、撤销、注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本细则要求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等反应或举报。
第三十二条园林施工企业、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电梯安装企业不需要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相关单位,可经过浙江省建设信息港查询相关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暂扣处理等情况信息。
凡未能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查询到本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信息,视为无效证书,不予认可。
第三十四条自本细则公布施行之日起,原《相关印发<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通知》(浙建建[]35号)废止。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申请编号:
受理编号:
申请时间:
受理时间:
申请表
企业名称:
填报日期:
年月日
申请类别:
首次申请[]延期申请[]
重新申请[]
浙江省建设厅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于建筑施工企业首次申请或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本表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使用计算机打印,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
三、申请编号、申请时间、受理编号、受理时间由发证机关填写,本表第一至第五部分由企业填写。
表中“证书使用期”一栏,请填写证书使用期截止时间。
企业应如实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
如遇没有项目请填写“无”。
四、本表一律用汉字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五、本表在填写时如需加页,一律使用A4型纸。
六、本表所需附件材料请按第七项所列目录次序用A4型纸单独装订成册;
企业在申请时,需要交验附件材料中包含全部证件、凭证原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申明
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郑重申明,本企业填报《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及附件材料全部内容是真实,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
本企业此次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有隐瞒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和其它违法行为,本企业和本人愿意接收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处罚。
企业法人代表:
(署名)(企业公章)
年月日
一、企业基础情况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邮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济类型
设置时间
联络电话
传真电话
电子邮箱
职员年平均人数
资质类别及等级
(已办理资质填写)
主项资质
增项资质
资质证书编号
前三年发生事故和行政处罚情况
二、企业关键责任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性别
最高学历
职务
职称
专业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安全生产考评
合格发证单位
发证时间
证书编号
证书使用期
经理
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
企业技术责任人
三、项目责任人简况
序号
姓名
等级
专业
安全生产考评合格情况
发证单位
注:
可另加页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况
安全管理机构责任人
职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本表应包含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可另加页。
五、特种作业人员简况
工种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可另加页。
六、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情况
设区市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
省级相关专业
部门初审意见
主管部门(公章)
省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
审批意见
同意机关(公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载明内容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关键责任人
发证日期
许可范围
建筑施工
年月日至年月日
(浙)JZ安许证字[]▁▁▁▁▁▁
七、附件材料目录
(一)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二)确保安全生产投入证实文件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文件
(四)关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评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五)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
(七)从业人员参与工伤保险和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与意外伤害保险相关证实
(八)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实
(九)职业危害防治方法
(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部位、步骤预防监控方法和应急预案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抢救援预案
(十二)安全生产专题整改汇报
附件二
浙江省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汇总表
填报单位:
(盖章)填报人:
填报日期:
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部门初审意见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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