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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尽职调查培训
篇一:
法律尽职调查经典讲义(全)
法律尽职调查经典讲义(全)
律师尽职调查的概念
尽职调查是指就股票发行上市、收购兼并、重大资产转让等交易中的交易对象和交易事项的财务、经营、法律等事项,委托人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机构,按照其专业准则,进行的审慎和适当的调查和分析。
在资本市场上,按照调查行为主体的不同,尽职调查一般可以分为律师尽职调查、注册会计师的财务尽职调查和投资银行尽职调查等三种类别。
“银广夏”丑闻的发生,使得业界对在资本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中财务尽职调查的重要性和风险有了比较充分的认识。
2001年3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实行了《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在该意见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担任股票公开发行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对主承销商关于新股发行尽职调查报告的必备内容作了详细规定,为证券公司进行股票发行业务的尽职调查提供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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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的工作指引和规范。
律师尽职调查在律师实务中的应用也比较早,是随着中国大陆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开放以及资本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发展而出现的。
律师尽职调查在实践中的应用领域非常广泛,包括规模较大的收购和兼并、股票和债券公开发行与上市、重大资产转让、风险投资和普通中大型项目投资等,除前述资本运作以外,在近期新兴的企业担保服务和传统的银行贷款业务等企业融资活动中,委托人和律师也逐步地开始进行尽职调查。
但是,律师尽职调查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在大陆的出现却是在不久以前。
2001年3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编报规则第
12号”),在该规则第5条中规定:
“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
这是第一次在中国大陆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出现“律师尽职调查”这一概念。
遗憾的是,该规则并没有对律师尽职调查给予具体的或基本的工作指引和规范,而在律师行业内部对尽职调查也缺乏足够的研究,缺少基本的工作规范;而在一些重大资本项目中,委托人也往往只重视财务尽职调查而忽视律师尽职调查的重
要性,而承担了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甚至出现了许多收购、
投资和上市失败的案例。
如何做好律师尽职调查–要点和问题
1、尽职程度的界定
从字面意义上看,尽职调查是要求调查者尽到自己的职责。
设定一个是否尽职的标准,并根据调查活动的具体事实评定某个具体调查是否达到该标准,这两者都是非常困难的事情。
在这里,我们只能对尽职程度给出一些参考要素:
(1)尽职程度或谨慎程度应当按照律师的专业水平来衡量,这里的律师专业水平是以从事此种类型业务的专家律师所具有的一般专业水平为参照物的。
不能以一个主要从事民事诉讼的律师的专业水平来衡量从事非诉讼的收购兼并等资本运作业务的律师的尽职程度,也不能参照该类型专家律师的较高水平或较低水平去衡量。
(2)尽职程度应当与交易的性质和交易的重要程度相对应。
(3)尽职程度的确定应当考虑法规和政府规章、律师执业规范是否有明确和具体的规范和工作指引。
2、调查资料清单的局限性
调查资料清单是律师尽职调查最经常使用的工具,项目投资、收购兼并、公司股票发行和上市使用的清单不同,但都包括公司组织结构的基本法律文件、重大资产、重大合同、税务、劳动人事管理、重大债权债务、诉讼、仲裁、
行政处罚等基本内容。
一些律师实务书籍中也有清单范本
供参考。
似乎形成一种错觉,清单可以标准化,清单适用于各种调查并可以涵盖所有调查事项。
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我们认为,清单标准化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必须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设计出符合个案要求的清单;清单有其局限性,使用清单并不能保证调查的质量;在某种意义上讲,清单的设计比使用的难度更大、更重要。
3、调查方法的选择
(1)资料收集与核证
律师的主要调查方法是通过向被调查对象提供调查资料清单的方法,要求被调查对象提供资料,从而收集调查工作所需要的充分和适当的资料。
根据调查需要,有时需要律师独立地收集资料。
一般情况下,律师均假定被调查对象或委托人所提供的资料是准确、真实和完整的;但是,对于某些重大事项,律师应当依照审慎原则通过向第三人发核证函、独立调查等方式进行核证,而不应当仅仅依赖于委托人或被调查对象所提供的资料。
在这方面有过教训深刻的案例,2000年
“杰威国际”公司申请在香港创业板上市,上市申请被批准并成功地公开招股,在上市前的最后关头才被发现是个彻底的骗局,虚假事实之一是该公司伪造了其在厦门的合资
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如果主承销商的律师自行到当
地工商局对合资公司的工商登记进行独立核证,骗局在一开始就会被揭穿,完全可以避免重大损失。
(2)会见 必要时律师需要与被调查对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和法律顾问(如有)会见,核实一些书面资料无法核证的事实。
(3)实地考察
一般考察对象是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仓库等,目的是熟悉公司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提供方式,观察公司的日常运营情况。
例如,在深圳高速公路H股香港上市时,所有中介机构都派人在不同时间全程实地考察了深圳高速经营管理的3条运营公路和1条在建公路,观察了车流量、路面维护状况、土地占用情况、收费站的设置、收费票据、施工进度等。
而在“银广夏”事件中,如果对“银广厦”直接实施造假行为的天津子公司的车间、仓库等进行实地考察话,可以提前发现该公司虚构销售收入的问题。
(4)分析和总结 在搜集了足够的相关资料后,应运用专业手段、方法进行分析,确定已核证的事实、待核证的事实、未核证的事实。
根据分析结果形成结论性的法律意见,就交易存在的和可能发生的法律问题和风险发表意见,给委托人提供有意义的指引。
律师尽职调查的目的和工作范围
律师尽职调查的目的主要是:
-审核并确定被调查对象所提供交易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协助委托人更加充分地了解被调查对象的组织结构、资产和业务的产权状况和法律状态;-发现和分析被调查对象的法律风险和问题,以及问题的性质和风险的程度。
要作到非常详尽的调查是需要相当多的时间和人力投入的,而这是委托人的交易时限和成本所不能承受的,调查范围过小则不足以达到调查目的,因此,律师尽职调查的工作范围必须明确。
律师应当根据具体交易的性质、委托人的具体交易目的、交易时间表、工作成本、对被调查对象的熟悉程度等具体个案因素,与委托人共同协商明确调查范围,并在律师聘用委托协议书中约定调查范围、委托目的、工作时间、委托事项或调查范围变更等内容。
调查范围原则上一般包括构成交易基础的法律问题、委托人尚不明确的事项、可能对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事项等。
根据调查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委托人协商调整调查范围和调查方法,也是不可少的有效工作方法。
尽职调查:
不可忽略的关键环节
并购的风险往往来自并购的每一个环节甚至是每一个细节。
如此,并购前的调查就显得非常重要。
HR调查:
挽救了整个并购案
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家跨国物流企业想并购一家中
国的私营企业。
于是,派驻了以会计师、律师为主导的尽职调查团队进驻该私营企业。
在所有问题基本澄清,交易价格已基本谈妥,只待最后在并购协议上签字确认的时候,参与本次尽职调查的HR专家忽然发现了这样一个问题:
中国这家私营企业虽然通过了ISO9000的质量认证,并标示有完善的企业培训系统及文化机制,但控制流程并没有实际实施,不但对员工的系统培训无从谈及,就是包含绩效、薪酬的整个HR体系也都是表面文章。
这一发现着实让作为并购方的跨国物流企业吃了一惊,但由于发现及时,他们很快调整了并购计划,在并购计划中增加并购后的培训费用及时间,重新设立并购利益获取的期待时间及其他评价指标,同时以此为筹码要求中方降低收购费用。
“如果他们不能了解到这一真实情况,在短时期内制定较高的业绩目标,在现有的员工素质基础上不但难于达成,反倒容易引起内心的反感或不安,最终影响并购战略意图的实现。
”翰威特广州分公司总经理董仁向记者评述这个案例时说。
更加关注并购的长期利益
应该说,以往的尽职调查往往是以会计师、律师为主导
进行,即使有HR的介入,也是以如何挽留关键员工及遵
守相应法律(不同地区的劳工法)作为最为重要的人力资源调查问题。
通过下面这个等式似乎更容易理解HR调查的意义所在:
并购价值=并购方独立价值+被购方独产价值+协同效应价值-交易成本-被购方开价-整合实施成本
在上述等式中,至少有三个因素与HR调查密切相关:
协同效应价值、被购方开价、整合实施成本。
事实上,详尽的尽职调查能够发现实质性的并购整合成本,如在整合期内需要一个留用核心人才的过渡性激励方案,或者发现被购方员工退休金缴纳负债巨大,抑或发现要统一并购方和被购方的薪酬福利计划成本不菲等。
整合实施成本通常是影响并购案财务预测的最大隐性因素,如果能够在HR调查阶段就能发现未来整合实施的因难所在并有所计划,就不会造成企业未来业务发展的剧烈震荡甚至中断,对并购价值的财务预测也就不会出现太大偏差。
而调查中对被购企业诸多瑕疵的发现,可以更多地增加谈判优势,甚至降低被购方的开价。
当然,对于文化融合和员工沟通方面分歧或问题的发现,将极大地改变对未来协同效应价值的期待及其预测时间,帮助并购企业更为务实地解决眼前问题,最终实现并购的长期价值。
篇二:
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
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
一)引言
(1)为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并购中从法律上发现风险、判断风险、评估风险的独特作用,引导律师高效、高质地
完成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律师执业准则、惯例制定本指引。
(2)本指引是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企业并购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的执业行为,保证尽职调查的质量、效率,并明确执业责任。
(二)基本规范
(1)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免尽职、审慎严谨。
(2)律师应严守所知悉的委托人、目标企业及执业中所知悉的其他相关方的商业秘密,并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为律师本人、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人谋取利益。
(3)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具备相应服务的专业能力,包括必备的法律专业素质及企业并购运作、财务会计、企业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基础知
识。
(4)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指引的要求,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和干预,独立工作,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指派具备要求的律师承办,实习律师(含助理律师或律师助理或其他辅助人员)不得独立承办,但可协助律师完成相关的工作。
(6)律师从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严禁建议或协助委托人或目标企业从事违法活动或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只能对委托人要求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和评估,并提出合法的解决方案。
②严禁亲自及协助或诱导委托人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文件、资料、证明等。
③严禁向委托人及监管、审批机构等提供律师经合理谨慎判断怀疑是伪造或虚假的文件、资料、证明等。
(7)对于委托人要求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服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拒绝并向委托人说明情况。
(8)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应如实、准确、完整地向委托人披露尽职调查所获得的信息,并做出适当的法律分析与评估,不得故意隐瞒、遗漏主要信息或做虚假陈述。
(9)律师应当与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密切配合,通过专业分工协作和充分的业务沟通,共同保障受托法律
业务的顺利进行。
(10)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调查所取得的文件、资料、证明的分类归档及查阅制度,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制作的内部审核制度,以及内部质量保障制度。
(11)律师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就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在工作中获取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谈话等资料制作工作底稿。
(12)律师应当对承办尽职调查业务过程中重要的往来电子邮件和电子版式的法律文件进行书面备份。
(13)如涉及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尽职调查及法律分析与评估等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可以建议委托人聘请在该司法管辖区域具备相应资格,且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具有相应的经验和能力的境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供服务。
(三)尽职调查的程序之一--接受委托
(1)律师承办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必须经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指派。
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私自接受委托。
(2)律师事务所可以单独就尽职调查法律业务接受委托,也可以在接受其他法律业务的委托中包括尽职调查的服务,或所接受的其他法律业务委托中必然连带产生尽职
调查的法律服务内容,或尽职调查为完成所受委托法律服
务的前置程序。
(3)律师事务所应就委托进行尽职调查的目的、目标企业的基本情况、服务内容等与委托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并做出能否承办及是
否接受委托的决定。
(4)律师事务所同意接受委托的,应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订委托合同、办理委托手续。
接受委托后,如无正当理由,律师事务所不应中途解除委托。
(5)委托合同的内容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并由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
委托合同应必备的实质性内容为:
承办律师、委托事项、服务范围、工作方式、工作成果的形式及交付、双方权利义务、服务期间、律师费用的数额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争议的解决。
(6)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可以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拒绝或解除委托人的委托,但应书面告之委托人。
①委托人要求律师事务所或/和律师为其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服务;
②委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地隐瞒重要事实或遗漏重大事实;
③委托人要求律师事务所或/和律师使用违反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法、手段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④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7)律师事务所或/和律师拒绝解除委托后应及时整理案卷资料、文件和证明,并及时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后归档封卷。
(四)尽职调查的程序之二--调查前的准备
(1)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要及时组成律师尽职调查工作小组,明确分工和责任,保证能依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展开工作。
(2)承办律师应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目标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并及时与委托人通报。
(3)承办律师应在正式开始工作前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目标企业的具体情况拟就适用的调查提纲及问卷清单。
(4)了解并购的目的、基本要求、目标企业出售的原因及最基本情况。
(五)尽职调查的内容
1.目标企业的主体资格、并购的授权与批准的审查
(1)目标企业的设立审批、申请文件及登记文档、营业执照、验资证明(报告);
(2)目标企业登记事项,历次变更、变动情况的合法合规性;
(3)目标企业成立以来的合并、分立、变更及重大改
组、重大投资行为;
(4)目标企业年审情况及是否有影响目标企业合法存续的重大法律障碍,如吊销、注销;
(5)目标企业经营中依法应取得的资质、认证、特别许可等是否已合法取得及是否仍合法有效;
(6)本次并购交易是否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和批准,对并购条件是否限制性要求。
2.目标企业股权结构和股东出资的审查
(1)目标企业当前的股权结构及合法性;
(2)目标企业股权结构的变革过程及其合法性;
(3)目标企业股权是否存在争议、混乱、矛盾与不清晰;
(4)目标企业各股东出资是否符合在工商部门备案的章程的规定,包括:
①出资方式;
②出资比例与数额;
③是否有虚报注册资本或虚假出资情况;
④出资是否被抽逃、挪用;
⑤用于出资的有形财产的权属;
⑥用于出资的有形财产是否经评估作价;
⑦用于出资的有形财产是否移交及过户;
⑧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的归属及权属证书;
⑨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的类别;
⑩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的剩余有效期;
B11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评估作价;
B12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移交及过户;
B13 有无出资争议,有无用于出资的有形、无形资产的权属争议,有无潜在出资诉讼或仲裁;
B14 用于出资的有形及无形资产是否被抵押、质押、目前状况;B15出资是否履行了法定手续。
(5)目标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包括:
①设立分公司情况;
②投资参股子公司情况、出资额、所占比例或股份;
③投资控股子公司情况、出资额、所占比例或股份。
(6)目标企业股本变动及相应合同、章程、决议、批文、变更登记情况;
(7)目标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兼并、分立、合并、破产、清算情况。
3.目标企业章程的审查
(1)章程内容的合法性、完整性,现行章程及曾生效的章程;
(2)章程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批准手续及是否在公司登记机构登记备案;
(3)章程内容中是否有反收购条款,如有,则查明具
体内容;
(4)章程内容是否有所变化、变化是否合法及是否履行了相应手续;
(5)章程内容是否有超级多数条款,并评估其意义;
(6)章程内容是否有董事会分期、分级选举条款,禁止更换董事条款,并评估其意义;
(7)章程内容是否有特别授权条款,并评估其意义;
(8)章程内容是否有特别程序条款,并评估其意义;
(9)章程内容是否有影响企业并购的其他特别规定,如高薪补偿被辞退的高管人员、股东权利计划等。
4.目标企业财产权利的审查
(1)目标企业土地使用权性质、使用权归属及证书与实际是否相符;
(2)目标企业房产权归属及证书与实际是否相符;
(3)目标企业主要机械设备、设施的相对性及与实际是否相符;
(4)目标企业专利类别、数量、权属、存续及剩余有效期;
(5)目标企业商标类别、数量、适用大类、权属、存续;
(6)目标企业版权类别、数量、权属、存续;
(7)目标企业其他无形资产情况;
(8)目标企业资产抵押、质押情况;
(9)目标企业租赁的性质、类别、期限;
(10)目标企业车辆类别、产权归属、年检、车况及使用年限、保险;
(11)目标企业其他财产的清单、产权归属现状等;
(12)目标企业财产保险情况;
(13)目标企业经营性资产评估报告;
(14)目标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
5.目标企业重大合同及债权债务的审查
(1)目标企业重大合同的主体及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
(2)目标企业重大合同在目标企业控制权改变后是否仍然有效或合同约定是否产生变更;
(3)目标企业重大合同中是否存在纯义务性条款或其他限制性条款;
(4)目标企业重大合同有关解除、终止合同的约定对并购会产生何种影响;
(5)目标企业对外担保合同的具体情况及主合同履行情况;
(6)目标企业债权的性质、合法性、有效性、数量及实现债权的障碍;
(7)目标企业债权质量状况;
(8)目标企业债务性质,合法性、有效性,数量及履
行情况;
(9)目标企业债务偿还期限、附随义务及债权人对其是否有特别限制;
(10)目标企业贷款文件、贷款数额、还款期、愈期利息及罚金情况;
(11)目标企业外债情况、合法性、批文及登记证明;
(12)目标企业外债担保文件、履约保证书情况及批准登记手续;
(13)目标企业资产抵押、质押清单及文件、债务履行情况;
(14)目标企业负债是否已被追索、是否已被提起诉讼或仲裁、是否有潜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15)目标企业及分支机构、子公司财产保险情况(包括保险人、险种、保额、有效期、保险范围、理赔额)、正在进行及可能的保险索赔或争议。
6.目标企业争议与解决情况的审查
(1)目标企业是否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或仲裁裁决,案由、目标企业的地位及执行情况;
(2)目标企业是否有正在进行的法律诉讼或仲裁,诉讼地位、仲裁地位及案由、可能的结果;
(3)目标企业是否有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及其案由、
地位及可能的结果;
(4)目标企业是否有因为环保、税收、产品、责任、劳动关系等原因而受到相应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5)目标企业是否有因环保、税收、产品责任、劳动关系等原因而正在接受相应行政调查,调查进展情况及可能的结论和处罚结果;
(6)目标企业是否有因环保、税收、产品责任、劳动关系等原因而被进行相应调查和处罚的潜在可能性,可能的结论及处罚结果;
(7)目标企业正在进行的或已受到警告的政府调查
(国内外)情况,有关文件,已做出的有强制力的决定、裁定、执行令等;
篇二:
部门及员工绩效考评制度
部门及员工绩效考评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对部门和员工的绩效考评制定本制度。
1.目的
通过对部门和员工日常工作和行为规范的考核、考评,建立公司绩效考评管理系统,促进个人工作素养和整体工作效率的不断提高,防止和纠正部门和员工渎职、失职、
违纪、违规行为,保证公司绩效目标管理的达成。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部对部门和员工的各级考评、各类行为规范的考核的管理。
3.职责和权限
3.1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或公司主管领导对总经理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有考评权和考核权,负责对各类考评、考核结果的最终认定。
3.2公司成立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主管领导、总经理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等职能部门组成的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对各部门有考评权和考核权。
3.3各部门和生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员工进行管理,
行使考评权和考核权。
3.3人力资源部负责归口公司考评和考核结果,并将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
3.4员工和部门对同级和上级单位有考评和考核的建议权。
4.绩效考评管理程序和考核管理办法及考核实施细则
4.1绩效考评、考核管理程序
4.1.1员工每月26日向部门负责人汇报或提交工作总结,作为月度考核的依据。
4.1.2部门负责人根据员工的工作总结、工作表现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填写《绩效考核表》(员工,见附录1),打分并作出评估,并将考核结果于每月27日交人力资源部
存档和作为计算绩效工资的依据。
4.1.3部门负责人每月27日向考核小组交个人工作总结和部门工作总结(两项总结可以合写,也可以分开写),作为对部门负责人和部门工作的考核依据。
4.1.4公司考核小组根据部门负责人个人工作总结和部门工作总结、工作表Q/BW·G0802-04
现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填写《绩效考核表》(部门负
责人和部门两种,分别见附录2、附录3),打分并作出评估,由总经理办公室将考核结果交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并将审
批后的考核结果于每月30日前交人力资源部存档和作为计算绩效工资的依据。
4.1.5人力资源部将收到的各类考核结果根据规定计算部门、部门负责人和员工的绩效工资,并与员工薪酬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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