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开掘管理细则讲解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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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合格作业规程指导的开拓掘进工程均按不合格工程处理。
因地质条件变化、硐室掘进或改变施工工艺和作业方法等,必须及时编写补充措施,并履行审批贯彻程序。
巷道贯通措施按规定专门编制,并履行审批贯彻程序。
第十条必须严格按照一条巷道一个作业规程的原则进行作业规程的编制。
内容文字简明易懂,图表清晰准确。
作业规程的编制必须依据下列资料:
(一)审批的采区设计;
(二)审批的该阶段地质说明书;
(三)开口巷道邻近工程(采面)的矿压显现规律或矿压观测资料;
以上资料要提前半月提供给施工单位。
(四)开掘各工种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
(五)安全制度应包括工作面交接班制度、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巷道维修制度、掘进机电设备管理维修保养制度、瓦斯和煤尘管理制度、放炮和瓦斯检查制度、通风设备及安全仪器仪表使用维修制度等。
第十一条作业规程必须按照质量标准化规定的有关单位和领导参加审批并签字,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每季度由战线组织一次在用作业规程复查,施工单位技术人员要提供作业规程的贯彻、签字、考试分数等记录,把复查情况作为考核技术人员的依据。
第十三条作业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在开工前3天向施工人员贯彻。
第一次由队长主持,队技术员向班组长以上人员贯彻;
第二次由队长主持,队技术员向全队职工贯彻。
以后每月至少重新贯彻一次。
第十四条每次贯彻作业规程,参加人员都必须签字,缺席人员要补课。
贯彻后要对每个职工进行考试,对缺考或考试不及格人员要进行补考,直至及格。
否则,不准上岗。
第十五条各单位生产地点的避灾线路要有队长或技术人员亲自带队熟悉。
第三章开掘线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工程科每月对各单位施工的巷道制订出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并按规划在当月下旬由工程科、安质科、机电科、通风科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评定。
第十七条各单位根据矿下达的质量达标规划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的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包括质量标准化等级、质量标准化分数、具体达标措施等内容。
第十八条对当月完不成质量达标规划的单位,罚款2000元,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说明原因,拿出具体整改措施;
对完成好的单位奖励2000元。
第十九条每季度工程科评出战线内当季度质量标准化工作好的单位进行奖励,对差的单位进行处罚。
第四章开掘线施工管理
第二十条巷道施工中,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第二十一条所有正在施工的开拓掘进巷道,必须在料场存放足够的抢险物料,以备发生顶板冒落事故时能够及时维护使用。
第二十二条巷道施工应坚持一次成巷,工程质量符合《煤矿井巷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检验评定标准》规定。
严格质量验收制度,对不合格工程应立即停产处理,工程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三条维修巷道时,必须由外向里进行。
更换巷道支护时,应按先架后拆的原则进行,在拆除原支护前,必须加固工作地点周围的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找顶,进行永久支护。
第二节临时支护
第二十四条架棚巷道必须使用前探梁,其强度必须足够,且不能发生弯曲变形,不得使用圆管作前探梁。
前探梁卡子每根不能少于3道。
前探梁长度不能小于3.6米。
严禁用柔性材料吊挂前探梁,前探梁必须接顶背实。
第二十五条锚杆锚喷支护巷道应优先选用有初撑力的材料作临时支护。
打顶柱时,顶柱必须打在实底上且必须带帽。
锚杆锚喷支护巷道前探梁安装在支护锚杆上时,螺母必须拧过锚杆尾部螺纹并拧紧。
安装点不能少于3个。
第二十六条工字钢梯形支架,应使用卡在工字钢两边槽内的前探梁卡子,便于卡子的拆卸移动,前探梁卡子强度应能够承受3吨以上的重量。
第三节架棚巷道施工管理
第二十七条支架间必须安设撑木或拉杆。
数量位置正确,不缺少。
撑木应打紧打牢。
第二十八条炮掘巷道靠近工作面10米内的支护,在放炮前必须用防倒器联锁加固,防倒器应安设在棚腿长度的二分之一处位置。
第二十九条架设对棚时,对棚应一次施工。
不准采用补套的办法,以免对棚高低不平,受力不均。
第三十条下分层掘进巷道时,必须及时支护。
若假顶破碎,必须先打前探锚杆或穿楔后,方能掘进。
第四节锚杆、锚喷巷道施工管理
第三十一条锚杆支护巷道,必须按规定定人、定期进行安全监测,并建立检查监测记录。
必须进行日常顶板离层监测,并按规定做锚杆拉力试验。
离层指示仪必须挂牌管理。
第三十二条锚杆支护巷道应采用十字测点法进行顶底板移近量、两帮位移量观测。
测站应设置在两组顶板离层指示仪之间,并挂牌管理。
第三十三条树脂锚杆应采用快速安装工艺进行安装,托盘应紧贴岩面,螺帽必须使用丁字型套筒扳手或力矩扳手拧紧。
拧紧螺帽的扭矩M16、M18不小于100N.m,M20及以上的不小于120N.m。
第三十四条岩巷锚喷巷道顶板支护均应采用树脂药卷锚杆,杆体屈服强度不小于335MPa。
两帮也应用树脂锚杆。
第三十五条锚杆外露长度螺母外沿不小于30mm,不大于50mm。
第三十六条锚杆支护巷道每隔一定时间进行巡回检查,对失效的锚杆必须及时补打,顶板破碎或有离层现象的地段必须加强支护。
第三十七条岩巷施工必须实现光面爆破,保证巷道轮廓成型完整。
巷道掘进后应及时喷浆封闭围岩,初喷必须紧跟工作面。
耙装机后必须成巷并符合质量验收标准。
第三十八条喷射混凝土强度、喷层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对巷道应进行定期养护,定期取样进行喷层试块的强度试验。
凡达不到要求的,必须采取补强措施。
第五节巷道开口施工
第三十九条所有巷道开口必须按照施工图设计——开口通知单——编制、审批和贯彻作业规程——开工准备和验收——开口等五个步骤进行。
第四十条根据施工图设计,由工程科用规范表格填制开口通知单,并在开工前7天送达通风、机电、地测等部门及施工单位。
第四十一条凡巷道开口前,有恢复利用的老巷,必须结合现场实际制定老巷维修措施,老巷维修质量必须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
第四十二条地测部门在巷道开口前应给出巷道开口中心位置,巷道中心后影点不少于3个。
开口搭抬棚当班,施工队队长、技术员必须在现场指导、指挥。
第四十三条在作业规程贯彻完毕,开口位置明确,有恢复利用的老巷已完成维修,水、电、风及设备已接通或到位,施工材料以及抢险备用材料准备充分等情况下,由施工单位申请,经安质科、工程科、通风科、机电科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
第四十四条无论采用何种掘进工艺和支护方式,作业规程及施工现场都必须有开口施工放大图,施工方式、方法、步骤及相应条件下的安全措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第四十五条巷道开口前,必须先将开口附近的巷道进行维修和加固。
其加固方式及加固范围要在措施中具体规定。
同时,必须清理现场,并对作业地点的管线、机电设备加以保护,保证作业场所安全及退路畅通。
第六节交岔点施工
第四十六条抬棚及开口5米内施工,应坚持小循环放小炮方法掘进,其炮眼深度、装药量和一次起爆炮眼数等爆破参数必须在措施中具体规定。
放炮前应采用顶柱加固抬棚,使用前探梁、防倒器使开口巷道内的棚子与抬棚联锁。
开口巷道与原在用巷道斜交时,“迈步”棚子应使用长梁,严禁抬棚低于“迈步”棚子。
针对大交岔点、大断面、四通、抬棚等施工难度大的开口,必须制订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七条在施工或维修交岔点及抬棚时,严格按照中心、腰线和施工放大图进行。
抬棚施工必须符合“高、暗、双”的要求,抬棚插梁应按设计逐架施工。
严禁梁和腿子用短料焊接,各插梁及抬梁均要及时打好牢固的临时顶柱,摘掉开口侧原棚腿时防止漏顶及片帮。
第四十八条锚网喷巷道交岔点施工时,应采取补打锚杆等措施加固围岩,确保施工安全。
第七节巷道贯通
第四十九条在一般掘进巷道炮掘工作面相距20米地测部门填制贯通通知单,及时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同时送达掘进、通风等部门和施工单位。
第五十条由施工单位编制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
实行矿总工程师负责的集体审批制度,矿总工程师签字后生效。
特别是老空区、盲巷、小窑及长期停风地点的贯通,其贯通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并报集团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通情况:
贯通巷道的名称、施工单位、负责人、措施编制时间、贯通措施审批单位和预计贯通时间。
(二)贯通巷道情况:
包括巷道煤岩性质、水文地质、顶底板岩性、巷道断面,支护形式、贯通具休地点、状况、剩余长度、贯通方法贯通两个地点的通风、瓦斯情况等。
(三)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方案:
巷道贯通前通风系统示意图和贯通后通风系统调整示意图。
图中标明现有的通风状况、贯通前后的风流方向、调整系统的设施位置、停工头的瓦斯检查地点,警戒岗哨位置等。
(四)巷道贯通施工地点、停工地点具体安全防护措施:
1.放炮管理措施和放炮警戒地点及人员安排。
2.防冒顶措施。
3.加强瓦斯检查措施和探清采空区(老空)水、火、瓦斯情况的措施。
4.加强综合防尘措施。
5.电器设备(设施)防爆措施和保护电缆、管路、设备的措施。
第五十二条巷道贯通措施的贯彻由开拓掘进副矿长负责。
在与贯通巷道相距20米时进行贯彻并签字、对现场贯通工作进行具体分工,明确井上下负责人,并以会议纪要形式记录备查。
第五十三条工程科对巷道贯通情况建立巷道贯通台帐或卡片,存档备查。
第五十四条开掘副矿长统一指挥巷道贯通全过程,落实巷道贯通措施的编制、贯彻及执行情况。
巷道贯通必须在八点班进行。
地面指挥是矿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
贯通时派干部现场统一指挥,矿通风部门负责人或工程师是贯通现场总指挥,开拓、安检、地测等部门协助指挥,施工队长是现场贯通责任人。
第五十五条通风主在每次巷道贯通前构筑好风门墙体及门框、门扇等,一旦贯通后,及时挂上风门即可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
通风设施必须按照质量标准构筑,确保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可靠。
第五十六条凡是为采掘服务的通风设施必须按照永久设施进行设计、施工和维修。
特殊情况下,可以先构筑临时通风设施,15天之内,必须将临时通风设施重新施工为永久通风设施。
第五十七条认真落实巷道贯通汇报制度
(一)巷道贯通后,开拓、通风部门当天各自向集团公司对口业务保安处室汇报贯通情况。
(二)由工程科负责在每周日下午5时以前将本单位下周巷道预计贯通情况进行汇报。
汇报方式为电子邮件或电话。
(三)工程科必须于每月末将下月所有预计贯通巷道进行汇报。
第五十八条巷道贯通主要技术措施
(一)一般巷道贯通炮掘工作面相距2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下达通知单,现场标明贯通位置,以保证贯通方向。
停工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除保持局部通风外切断一切用电。
如果被贯通巷道原已停风,则需要提前排放被贯通巷道内的瓦斯。
必须保证被贯通工作面能够进行正常通风、瓦斯检查等工作,同时要装设瓦斯监测探头,矿调度室要随时掌握瓦斯浓度的变化情况。
(二)巷道贯通必须坚持“长探短掘”原则,矿调度室和施工现场要悬挂贯通进展图,做到班班验收,及时填写进度和剩余长度,以准确掌握贯通时间。
(三)贯通工作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严禁相向贯通。
两巷对掘时,炮掘工作面相距20米时,其中一个掘进工作面必须停止掘进,停工工作面必须成巷,并对工作面5米范围内的巷道进行加固;
停工前,必须按照预定的贯通中心线方向,打3—5米深的探眼,填入标记物。
在进入停工工作面所有入口的安全地点或巷道口处设置警戒,每班设专人把守,直至贯通。
(四)与在用巷道贯通时,炮掘工作面距贯通点2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在贯通处明确标记,每次放炮时必须在通往贯通处的各个入口处设置警戒,确认警戒把好后,方可进行放炮施工。
(五)贯通老巷或采空区时,坚持有疑必探,并根据所探情况制定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
按照规定进行封闭老巷、调整通风系统等相关工作。
(六)贯通点必须采取防止冒顶措施。
当贯通点为锚网支护时,其加固方式可采用打托棚或立柱等;
支架支护时,可采用打托棚或架设密集支架等。
对头贯通时,加固长度不得小于5米;
其它贯通形式,贯通点左右5米都必须加固。
(七)采用放炮法贯通时,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剩余5米时,应采用长探短掘放小炮方法施工,剩余2米时,应用掏槽贯通,然后扩大成巷。
第八节巷道移交
第五十九条开拓、准备和回采工程完工后,由调度室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机电运输、通风系统、供电、供排水系统、防尘、防自燃、防突、压风自救、安全监测、隐蔽工程等十一个方面进行移交验收,其中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品以上。
第五章开掘线机电设备管理
第六十条特殊工种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六十一条开拓掘进所用机电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
否则,不得使用。
第六十二条开拓掘进各种设备必须台台完好,安全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必须悬挂有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特殊工种岗位责任制等内容的牌板。
第六十三条必须建立机电设备交接班制度和每班检查、检修和保养制度,填写电气、机械故障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二节耙装机
第六十四条耙装机必须有照明设施。
绳轮和滚筒必须有挡绳装置。
中间槽和卸料槽两侧必须安装封闭的金属保险栏或保护网。
第六十五条耙装机钢丝绳应保持完好,断丝不得超过截面的1/5,并严禁在耙装机钢丝绳上打结。
如果采用插绳对接,其插绳长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六十六条固定耙装机处巷道的围岩应完整、支护完好、轨道构件齐全,螺丝拧紧,轨枕间距不超过一米。
第六十七条为了避免放炮损坏机器和提高装岩效率,耙装机距工作面以不小于6米为宜。
在钻眼与装岩平行作业时,耙装机距工作面最大距离:
斜井或下山不大于20米;
平巷不大于25米;
上山不大于30米。
第六十八条安装耙装机的顺序是:
固定耙装机的四个轮子、簸箕槽、过渡槽、卸料槽、最后是安装卸料槽的两根尾撑。
安装卸料槽时其下面严禁作业或行人,固定起重工具的支架或锚桩必须牢固可靠。
耙装机安装过程中严禁带电作业。
第六十九条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其拨出力应不小于3吨;
安装孔应比锚桩长出50mm-100mm以上。
第七十条在倾斜井巷移动耙装机时,下方不得有人。
倾斜井巷倾角大于20度时,在司机前方必须打护身柱或设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
第七十一条在倾斜井巷使用耙装机时,除用机器本身的卡轨器进行固定外,还应增设两个大卡轨器和一套防止机身下滑装置。
其中大卡轨器一端固定在耙装机台车的立柱上,另一端固定在轨道上。
第七十二条装岩(煤)前,必须在矸石或煤堆上洒水。
在拐弯巷道装岩(煤)时,必须使用可靠的双向辅助导向轮,清理好机道,并有专人指挥和信号联系。
严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它工作和行人。
第七十三条耙装机作业前,瓦斯断电装置的传感器,必须悬挂在耙斗作业段的上方。
第七十四条高瓦斯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第七十五条耙装机作业完成和司机离开机器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
对耙装机的橡套电缆,必须严加保护,避免水淋、撞击、挤压和炮崩。
第三节小绞车
第七十六条小绞车运输必须坚持“三固定、四保险”。
三固定是:
绞车司机固定、把钩工固定、信号工固定。
四保险是:
有保险绳、使用保险插销、下山要有保险杠、有保险峒室。
第七十七条小绞车的选型,应根据施工巷道的坡度、运距、最大张力和提升方式等数据,通过计算选择绞车的型号和钢丝绳,并经矿机电科和有关技术人员审批。
第七十八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其它单位管理的小绞车时,必须在征得该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并按小绞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凡需安装使用小绞车的单位,都必须填写设备安装申请单,内容必须有设备安装示意图。
安装完毕后,经机电科组织验收达到技术要求后发给小绞车使用合格证,无合格证不得运行。
第八十条小绞车安装必须牢固可靠,满足安全使用。
可采用打混凝土基础,基础规格根据绞车型号按规定确定。
底板坚硬时可采用4根地锚和4根压柱固定牢固。
凡小绞车使用半年以上的,必须重新固定底座螺栓、打地锚,然后进行全面的检查,经安检、机电等部门联合验收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八十一条小绞车司机操作地点应有不小于1平方米的有效空间;
小绞车最突出部位与巷道帮的间距不得小于250mm、与矿车最突出的部位不得小于500mm;
安装小绞车处不得有淋水、积水和杂物,周围要清洁卫生。
第八十二条小绞车钢丝绳与小绞车滚筒的连接,压绳板不少于两个;
钢丝绳与矿车之间联接必须用专用的保险插销,严禁用其它杂物代替。
小绞车司机必须做到“五不开车”,即:
设备不完好不开车、钢丝绳不合格不开车、安全设施及信号不齐全不开车、超挂车不开车、信号不清楚不开车。
把钩工必须做到“四不挂车”,即:
安全设施不齐全不挂车、信号联系不通不挂车、装载超过规定不挂车、绞车运行方向的巷道有行人不挂车。
第八十三条小绞车运输必须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严禁扒、蹬、跳。
小绞车的红灯信号设置,以小绞车运行范围内任何位置均能看到红灯为准。
第八十四条小绞车运输必须设置停车平台,平台的长度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严禁在斜巷中摘挂矿车。
第八十五条小绞车运输必须严格执行“一坡三挡”制度。
挡车器的位置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并在变坡点前方1米处另加一道仰角挡车器。
挡车器为常闭状态,只有行车时方可打开。
第四节喷浆机
第八十六条喷浆机作业前必须试运转。
检查电、风、料、水等线路有无故障、旋转体转向是否与指示箭头方向相同,发现问题,及时停机处理。
第八十七条严格执行潮料喷浆。
喷浆机作业时,进料必须均匀连续,依据回弹量和喷体光滑度及时调整风水压力。
发生堵管、漏风等问题时应立即停止送料、停电、停水、停风,进行处理。
第八十八条必须正确停启喷浆机。
开机应按先供风,再供电,后供料的顺序;
停机应先停料,再停电,后停风。
第八十九条每班工作结束后立即用压风吹净旋转体料腔及输料管的余料,清除粘结物。
橡胶结合板厚度小于7毫米、旋转板厚度小于15毫米时应更换。
第六章开掘线队伍管理
第九十条各开掘单位必须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计划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机电设备管理、隐患排查及责任追究等。
第九十一条各开掘单位必须狠抓正规循环,搞好开掘施工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努力提高机械效能,正规循环率达到90%以上,确保安全快速施工。
第九十二条开拓掘进战线管理人员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严格管理,深入一线,模范遵守各项规定,为全面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提供可靠保证。
第九十三条在开拓掘进战线内部经常开展劳动竞赛活动,根据开拓掘进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建立激励机制,制定出具体劳动竞赛条件,把任务分解到施工队、班组中去,激发职工创一流、争第一的内在潜力,形成“比、赶、超”的新局面。
第九十四条要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对职工进行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教育,增强职工对企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在平时工作中,关心职工,对生活有困难的职工及时家访和慰问工作,搞好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七章开掘线安全隐患排查和责任追究
第一节安全隐患排查
第九十五条各业务科室负责本单位及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
各开拓掘进队领导,负责所管生产经营区域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
第九十六条开拓掘进战线各级领导必须把重大隐患排查及整改作为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实、抓好,务求实效。
凡排查出危及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开拓掘进工作面,必须立即停产,责任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整改,做到整改措施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整改时间和责任明确。
第九十七条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实行三级管理。
即施工队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报业务科室和安检部门,按照隐患整改“四签字”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业务科室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措施,要及时报分管战线领导和安检部门,经有关领导审定或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后,认真落实整改,并向矿领导汇报。
第九十八条业务科室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队必须按规定组织由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
第九十九条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行为。
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作业,并向业务科室和队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一百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结束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时,必须经检查单位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一百零一条各单位要坚持每天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值班领导干部负责安排督促重大隐患的整改;
工程科于每周五上午将本周重大隐患排查情况向安质科报告,报告应当经工程科科长签字。
报告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一百零二条安质科接到重大隐患汇报后,应对重大隐患登记建档,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控,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整改。
并于每周一在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上汇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
第二节责任追究
第一百零三条因工程设计和工程技术管理不到位,造成技术事故的,要追究科、队技术管理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凡是对措施编制和审批不及时、不合理、不完善,补充措施跟不上,或措施贯彻不认真,签字手续不完善,贯彻不到位,不组织考试的,要追究队长、队技术负责人责任。
对不按措施施工的,追究跟班干部和队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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