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规范1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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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工程延期
7.3费用索赔
7.4争端与仲裁
7.5违约
7.6分包、转让与指定分包
7.7保险
8.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8.1交工与交工证书
8.2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与《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签发
9.工地会议制度
9.1工地会议的形式、目的及记录
9.2第一次工地会议
9.3工地会议
9.4现场协调会
10.记录与报告
10.1监理记录
10.2工程监理月报
10.3工程监理报告
10.4档案
1总则
1.0.1目的
为加强上瑞国道主干线湖南省潭邵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控制工期和工程费用,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使施工监理工作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争创优良工程。
1.0.2质量保证体系
本项目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
1.0.3政府监督
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和承包人及施工人员以及业主的项目管理人员均应接受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1.0.4施工监理的原则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工作计划,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检查制度,努力做好施工监理工作。
1.0.5监理单位资质
承担本项目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是具有交通部批准的公路、桥梁工程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或有经湖南省交通厅质监站颁发的有公路工程专项资质的监理单位,并有省级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
1.0.6监理工程师资格
凡在本项目中从事监理工程师工作,必须持有交通部或省交通厅统一制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监理员(旁站)必须持有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业主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培训证书。
2监理的一般规定
2.1监理的依据2.1.1监理的依据,主要是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技术、经济法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合同服务期内国家和交通部新颁布的补充、修定的标准、规程、规范等;
由业主和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服务合同;
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会议记录、函电和其它文字记录以及总监办签发的所有施工图纸和所有指令均可作为监理依据。
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监理服务合同所明确的各项任务,认真执行总监理工程师授予的各项职权。
严格按上述监理依据所规定的任务进行工作。
2.2监理的阶段
2.2.1监理阶段的划分
监理划分为三个阶段: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施工阶段监理;
交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2.2.2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监理服务合同签定后,即进入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a.监理工程师应熟悉合同文件;
b.制定详细的监理工作计划;
c.参加施工招标;
d.复核图纸和放样定线数据,督促并审查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现金流动估算,临时用地计划;
e.审查承包人的材料来源,以及施工人员、施工装备进场情况等,对承包人(包括分包人)的施工技术水平进行评估;
f.准备第一次工地会议;
g.经业主批准适时发布开工令。
2.2.3施工阶段监理
施工阶段的监理,应集中力量做好工程质量监理、工程进度监理、工程费用监理,并做好合同管理等各项工作。
2.2.4交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在工程完工或部分(单位、分部)工程完工后,只要签发交接证书后即进入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除应对工程缺陷、修补、修复及重建进行监理外,并应视同2.2.3条一样做好这一阶段的监理工作。
2.3.1监理机构
湖南省湘潭至邵阳高速公路建设由业主属下的湖南省潭邵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管理,并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对土建工程的施工监理全面负责。
施工监理组织机构为两级管理机构,即总监代表办公室(总监办)和驻地监理处,驻地监理处受总监办领导。
2.3.2监理人员构成
2.3.2.1监理人员包括: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简称高级驻地)、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统称为监理工程师);
测量、试验、检测和现场旁站人员(以上统称监理员),以及必要的文秘、行政事务管理人员等。
2.3.2.2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一般应具有高级工程师等相应的高级技术职称,且必须取得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
2.3.2.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师等中级职称并应取得交通部或交通厅(局)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
专业监理工程师分别有路基、路面、结构、测量、材料试验、合同管理等专业。
2.3.2.4测量、试验及现场旁站人员(监理员)应具有初级技术职称或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监理培训证书。
2.4监理工程师的职权
2.4.1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限应严格按业主和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所授予的职权范围以及业主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明确规定的各项内容执行。
本项目的施工监理由总监理工程师全权负责。
总监代表在总监的领导下行使总监授予他的职责权限。
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是驻地监理处的行政和技术总负责人,向总监负责。
2.4.2工程质量监理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质量监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2.4.2.1向承包人书面提供图纸中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资料,进行现场交验并验收承包人施工放样。
2.4.2.2在开工前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权拒绝使用。
2.4.2.3签发各项工程的开工令,必要时通知承包人暂时停止整个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
2.4.2.4对承包人的检测、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理;
有权利用承包人或自备的测试仪器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凭数据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
2.4.2.5按施工程序旁站,对每道工序、每个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和现场监督,跟班检查,对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部分和全部工程予以签认;
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2.4.3工程进度监理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进度监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2.4.3.1审批承包人在开工前提交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和总说明以及在施工阶段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
2.4.3.2审批承包人根据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的年度计划。
2.4.3.3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
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应要求承包人调整或修改计划,并通知承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
2.4.3.4定期向业主和总监办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提出中止执行施工合同的详细报告,供业主和总监办采取措施或做出相应的决定。
2.4.4工程费用监理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费用监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2.4.4.1由工作站认可、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业主签发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
2.4.4.2按施工合同的规定,现场计量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规定的任何已完工程的数量和价值,报工作站核实,总监理工程师审定。
2.4.4.3按合同规定审查、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及合同中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报工作站核实,总监办审批。
对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拒支付,直到上述项目和施工活动达到要求。
2.4.5合同管理
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2.4.5.1参加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和组织施工阶段的常规工地会议,并签发会议记录;
有权参加承包人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协调工地各承包人(含指定分包人)的有关联席会议。
2.4.5.2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施工合同规定的变更范围,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型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做出变更的建议,并将建议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格,送工作站核实再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经业主同意后下达变更令。
对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较大变更,须经总监办直接做出变更的决定,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格,经业主同意后直接下达变更令。
2.4.5.3对承包人提出的竣工期的延长或费用索赔,有责任就其中申述的理由,查清全部情况,并根据合同规定程序审定延长工期或索赔的款项,经工作站复核,总监办审核,报业主批准后发出通知。
2.4.5.4按合同规定程序和权限,对承包人的任何分包人的资格和分包工程的类型、数量进行审查,送工作站核实再报总监办批准。
2.4.5.5监督承包人进入本工程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
对不称职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和加强要求。
2.4.5.6对承包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由于施工机械设备原因影响工程的工期和工程质量,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或停止支付。
2.4.5.7督促业主及时妥善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责任和法定承诺。
2.4.6监理工程师与业主的关系
监理工程师与业主应签订监理合同,二者是被委托与委托的关系,应做到各负其责,独立工作,相互尊重,密切合作。
2.4.7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的关系
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中进行施工监理(监督与管理)。
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管理。
3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3.1.1监理人员进场
施工监理应在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后15天以内,派出能满足施工准备阶段工作要求的监理人员进驻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正式开工后,应按监理服务合同规定的人数及名单全部到位,中途如有人员更换,必须征得业主的同意。
3.1.2监理组织体系
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监理组织体系,提出组织机构框图,制定监理实施方案,明确各级职责范围,与业主及承包人建立起正常的工作程序和联系渠道。
3.1.3监理人员的组合监理人员的组合应合理。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各专业部门负责人及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等各类高级监理人员,一般应占监理技术人员总人数的10%以上;
各类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中级专业监理人员,一般应占监理技术人员总人数的40%;
各类专业工程师助理及辅助人员等初级监理人员,一般应占监理技术人员总人数的40%;
行政及事务人员应控制在总数的10%以内。
3.1.4监理人员数额
监理人员的数量要满足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费用监理和合同管理的需要。
本项目原则要求监理技术人员平均每公里不少于1人。
3.1.5监理设备
必须在监理单位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工地配备足够数量的监理设备,以保证质量控制的检验测试及各项管理工作的需要。
监理设备一般应按以下方式准备和提供:
3.1.5.1监理设备包括办公设施及其用品,住房设施及其用品,试验室设施及其仪器,测量和气象仪器,监理用车、通讯设施等。
各种监理设备的规格和数量,可根据工程规模、工程种类及通行条件等实际情况,由监理工程师与业主共同在施工合同文件及监理合同文件中详细列明。
3.1.5.2监理设施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实际开工期以前准备完善,保证工作使用。
3.1.6熟悉合同文件
监理人员应全面熟悉合同文件及有关标准和测试方法,对合同文件中存在的差错、遗漏、含糊不清等问题应查证清楚,作出合理的解释,提出合理的处理方法,与工作站及总监理工程师或承包人进行澄清。
3.1.7现场复查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合同文件中提供的图纸和定线数据进行必要的现场复查核对,纠正差错,补充漏缺。
对于发现的重大错误、漏项或方案性问题,监理工程师应提出报告(资料)送工作站核实再报总监或业主。
3.1.8施工环境调查
监理工程师应对可能造成工程延期或费用索赔的施工环境应进行实际调查,调查重点为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他障碍物,施工前尚不能按时交接的工程占地及有争议的工程占地,并应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措施送工作站核实再报总监和业主。
3.1.9制定监理图表
各种表格由总监办制出统一格式,由各驻地监理处自行制备。
3.2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
3.2.1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要求承包人建立一个完整的以自检为主的质量保证组织体系。
各级自检人员应由富有施工经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规范和图纸,并且工作作风优良的技术人员担任。
3.2.2承包人的质量负责人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批准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所报负责质量保证和自检工作负责人的资格,并应要求其一直在工程现场用全部的时间专门进行质量管理。
3.2.3承包人自检职责及要求
3.2.3.1自检各项工程的开工条件,提出各项工程开工报告及有关技术资料。
3.2.3.2在各项工程施工中,对每道工序或工艺进行现场质量自检,保证整个施工过程中的材料、操作及工艺与产品质量符合要求并获得监理人员的认可。
3.2.3.3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经监理人员认可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对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进行现场记录,并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
3.2.3.4按合同指定规范规定的抽样频率、时间和方法,及时通知工地试验室进行取样或现场试验,并对保留在工程现场试样的养护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3.2.3.5及时检测各工程部位的位置、高程和几何尺寸,并提供资料以获得监理人员的认可。
3.2.3.6对每道工序或分项工程完工后进行自检和测定,配合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
3.2.3.7对各项工程质量进行数理统计和分析整理,建立质量档案,交工验收时提供详实的施工资料。
3.2.4承包人试验室
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检查和批准承包人装备自己的工地试验室和流动试验室,其建筑面积、试验设备及人员配备应能满足本工程各项试验的需要。
3.2.5工地试验室的功能及要求
3.2.5.1进行各工程项目开工前的标准试验和预先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提交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室进行复验和批准。
3.2.5.2承担进口材料及流动试验室没有条件完成的当地材料的鉴定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提交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室进行复验和批准。
3.2.5.3对各流动试验室的试验项目进行抽检试验,并将抽检试验的结果报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室备案。
3.2.5.4统一协调和管理各流动试验室的试验业务。
3.2.5.5对全部工程项目的各种试验结果进行数理统计和分析整理,建立全部工程的试验资料档案,为工程竣工提供详实的试验资料。
3.2.6流动试验室的功能及要求
3.2.6.1对工程所用的当地材料进行鉴定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提交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室进行复验和批准,报总监办备查。
3.2.6.2配合施工,提供和采集为控制施工质量所需要的各种参数。
3.2.6.3根据规范规定的抽样频率、时间和方法,进行施工过程中抽样试验和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后的检查试验,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试验结果,并报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备查。
3.2.7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管理
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室应派出试验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和流动试验室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所有试验仪器都须经事前标定并按期进行鉴定;
所有试验人员必须持有经过业务培训和考核的上岗证书,必须严格执行试验规范的操作规程;
主要试验应有监理人员在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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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施工准备阶段的主要监理工作
3.3.1施工准备阶段的主要监理工作内容
参加施工招标,熟悉施工设计文件,制定详细的监理工作计划。
3.3.1.1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布开工令;
3.3.1.2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3.3.1.3审批承包人的工程进度计划(含施工组织设计);
3.3.1.4审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
3.3.1.5检验承包人的进场材料;
3.3.1.6审批承包人的标准试验;
3.3.1.7检查承包人的保险及担保,由总监理工程师审定、业主签发支付动员预付款;
3.3.1.8审查承包人的施工机械;
3.3.1.9验收承包人的施工定线;
3.3.1.10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3.3.1.1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图;
3.3.1.12检查承包人占用工程场地;
3.3.1.13监理其他与保证按期开工有关的施工准备工作。
3.3.2审查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
监理工程师应按其批准的承包人工程进度计划分期审查承包人在实施工程时所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系统的检查和记录;
3.3.2.1进场机械设备(包括计划进场的机械设备)的数量、型号、规格、生产能力、完好率与投标书附表所填列的是否符合。
3.3.3.2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配套与满足施工技术要求的适应性。
3.3.2.3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进场及周转计划与工程进度计划(尤其是网络计划中的关键线路)的适应性。
3.3.2.4数量不足或不配套的施工机械设备,应限期要求承包人补足进场;
审验不合格的施工机械设备,应限期承包人撤离工地;
承包人要求替代或更换的施工机械设备,应事先得到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3.3.2.5已运入现场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的施工机械设备,未征得同意不得运出工地。
3.3.3验收承包人的施工定线
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或在承包人的施工定线进行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向承包人书面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的方位和数据,并对承包人的施工定线进行检查验收。
3.3.3.1监理工程师应对业主提供的或图纸上的原始定线资料进行复核,以确保原始定线方位和数据准确无误。
对无力消除的差错应通过业主由设计单位予以纠正。
3.3.3.2若原始基准点或基准高程发生损坏或丢失,当失控点连续在两个以上时,应通过业主由设计单位予以补定;
一个点失控时,可直接由承包人予以补定,监理工程师复核认定。
3.3.3.3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为加密控制、定线和施工放样为目的的测量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复核认定。
3.3.3.4监理工程师应指示并检查承包人对所有测量控制点进行有效的保护,直到工程竣工验收结束。
3.3.4验收承包人测量的地面线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对全部工程或开工段落的原始地面线进行实际测定,并对测定工作进行检查验收,以作为路基横断面施工图和土石方工程计量的依据。
3.3.4.1承包人的测定工作应在原始地面线未被施工扰动以前进行;
测定所使用的仪器精度及操作方法符合勘测设计要求规定。
3.3.4.2监理工程师的检查与复核测量应伴随承包人的测量同步或平行进行。
复测频率应能判定承包人测定结果是否真实可靠。
3.3.4.3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旨在影响土石方工程数量的任何纵向加桩及横向测点的不合理性加以纠正,使纵向的加桩连线和横向的测点连线与实际地面线相符合。
3.3.4.4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根据合同文件中的标准横断面图、纵断面图及实际测定的地面线资料,提交出用于施工放样的横断面施工图和用于确定实际土石方数量的土石方计算表以供审核。
3.3.4.5对于业主已经移交了工程场地占有权,但承包人暂不施工或尚未测定的施工段落,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对工程场地的地面线进行有效的保护,不得随意开挖或倾倒垃圾,由此而增加的工程数量或工程费用也不应认可。
3.3.5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图
在各项工程开工前合同规定或合理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依据合同规定完成并提交的各种施工图进行审核批准。
3.3.5.1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在未进行施工测量之前或在施工测量的过程中,对合同图纸中各类结构物进行现场核对和补充调查,必要时还应进行补充测量,以保证原始资料的准确和完整。
3.3.5.2工程项目如有局部的调整或修改,应要求承包人将有关资料及具体处理意见书面报送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批。
3.3.5.3所有施工图的图幅应符合统一规定,竣工图应与其一致。
3.3.6检查承包人占用工程场地
在合同规定的开工令发出之前及各项工程开工前合理的时间里,监理工程师应督促业主将全部工程或施工段落的工程场地移交给承包人使用。
3.3.6.1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提出工程场地占用计划(附图),并把占地计划提供给业主,以便业主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场地的准备。
3.3.6.2对业主难以按工程进度计划及场地占用计划提供工程场地的段落,监理工程师应通过与承包人协商,对施工段落的顺序安排作出合理的调整。
3.3.6.3工程场地交接应在工程现场进行并履行必要的文字手续,各有关的代表应在交接文件上签字。
3.3.6.4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对已占有的工程场地埋置永久性的界桩,并对场地进行看管。
3.3.7检查承包人的人员进场情况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4工程质量监理
4.1质量监理的依据和任务
4.1.1质量监理的依据
4.1.1.1合同条件:
各项工程质量的保障责任、处理程序、费用支付等均应符合合同条件的规定。
4.1.1.2合同图纸:
全部工程应与合同图纸符合,并符合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与修改要求。
4.1.1.3技术规范:
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设施、设备及施工工艺,应符合合同文件所列技术规范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使用的其它的技术规范及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技术要求。
4.1.1.4质量标准:
所有工程质量均应符合合同文件中列明的质量标准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使用的其他标准。
4.1.2质量监理的任务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制止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不利因素,使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项目符合合同图纸、技术规范、使用要求和验收标准。
4.1.3质量监理组织体系
监理工程师应建立完整的质量监理组织体系,以保证对所有施工环节进行有效的控制。
质量监理组织体系中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设置材料、试验、测量、计量及工程项目的专业技术岗位,并应明确其名称和职责。
4.1.4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的主要责任
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应由总监书面授予,其工作重点应是全面负责工程质量的管理。
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4.1.4.1明确质量标准,判定质量公差,评定工程质量;
4.1.4.2提出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和手段,组织进行质量抽查和抽验;
建立各种报表,收集质量控制信息和数据;
4.1.4.3批准各分项工程开工报告,发出各分项工程开工通知;
4.1.4.4经常巡视工地,及时解决处理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
4.1.4.5向承包人发出质量控制的指示;
4.1.4.6建立部门或专业监理人员的日常汇报制度,每月以表格、图解及简报的形式提出质量控制分析报告,上报总监理工程师。
4.1.5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主要责任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现场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应由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书面授予,主要责任是:
监督承包人实施各项质量控制目标并满足标准、规范和图纸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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