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条款清单详细解读doc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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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事项提交股东批准,每股A级优先股票,按照其转换时相当普通股的份额享有相等数量的普通股投票权。
此外,该公司也不得未经多数已发行股票持有者和A级优先股事先同意擅自投票决定:
一、发行、创造任何证券类/级权利高于或等同于A级优先股;
或增加任何证券类/级的权利或优先选择权;
即任何拥有的权利和优先选择权低于A级优先股的证券类/级,使它们的权利或优先选择权同等于或超过A级优先股的决策。
二、发放公司股本的股票股息。
三、任何招致影响A级优先股的形式的股票交易或重新分类;
或公司及其子公司所涉及地任何资本结构变迁等的决策。
四、回购、赎回,或同意回购/赎回公司的任何证券;
当员工解除雇佣关系时,依照事先董事会已批准的协议从员工手中回购/赎回股票不在该约束内。
五、进入任何其他经营交易或新增董事会的成员;
董事会批准的雇佣合同,或进入安全范围内的交易对公司带来的利处不比任何无关第三方少,不在本条款约束内。
六、任何可能给A级优先股带来较大负面影响的公司注册登记证或规章的修改。
七、承担或担保超过10万美元的债务。
八、自行解散或清算十、任何与其他公司或组织兼并、合并(除非公司股本持有人在兼并/合并就继续持有兼并/合并后实体的至少大部分的股本)的效力,或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全部/实质上全部或大部分的公司资产。
十一、改变董事会规模或任何公司内指定、提名或选举董事的程序。
十二、修改、变更或废除A级优先股的优先特别权、专有权或其他权力,以致给A级优先股造成消极影响的决策。
十三、单笔支出超过5万美元或任何十二个月期间累积支出超过10万美元的资本支出。
清算优先选择:
A级优先股票持有人在清算时拥有在所有普通股持有者、所有其他低于A级优先股的证券类别/级别持有者之前享有优先选择权,其数额相当于这些投资初始投资数额加上任何声明或自然增长而未付红利。
随后收益分配在A级优先股和其他普通股持有者间应按比例进行分配。
按本条款,兼并/合并,出售全部/实质上全部的公司资产,或其他的公司重组应视为清算。
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并应包括:
(1)________(公司女性雇员即可);
(2)___________(公司男性雇员即可);
(3)投资者双方代表;
以及(4)在融资结束后由公司和投资者尽快选择的拥有一定相关行业的经验外部董事。
期权及行权期:
所有创业者、管理层及员工持有的股票及期权应在四年内,按照初始期权条款约定的一年修改一次,每年按季度平均授予。
变更管制条款规定的部分不得超过附加的25%。
注册权:
从本文件结束后的前三年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有效日后的6个月,A级优先股及其基于它的可转换(“限制性股票”)的已发行的普通股,在总计累积的发行价格超过1000万美元时,按照惯例有权要求两份的“S-1”注册权利。
在公司注册时,A级优先股持有者也将有权申请“连带”销售登记权。
按照惯例,在S-3条款表中,A级优先股持有者将同时保留申请总计累积发行额不少于1000万美元的无限登记权的资格。
公司将承担所有相关申请登记和承销的所有费用。
赎回:
在A级优先股持有者投资日五年后的三个年度,公司可以通过支付与A级优先股持有者每股购买价格加上所有声明而未付红利等同数额的现金赎回A级优先股。
扶持盟约:
当所有A级优先股表现卓越时,公司将:
一、保持足够的所有权和商业保险;
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三、持有、保护并维持其法人地位;
其认股权利、经销权和特有权;
以及所有公司必须的正常业务或对其有益的一切财产;
四、造成所有关键员工签署和交付非诱发、非出租、非披露和转让公司发明的雇佣协议;
和一年期董事会可以接收的雇佣形式;
五)未经大多数董事同意不得签订无关联的交易;
六)偿付所有A级优先股股东合理实付费交通等相关经费。
财务陈述及报告:
该公司将提供所有信息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所有内部管理文件、业务报告、不利的发展报告、任何管理信函副本、与股东或董事的通讯记录、新闻稿及注册报告以及A级优先股股东邀请的所有的高级经理。
此外,该公司将提供给A级优先股股东未经审计的月度和季度与已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年度预算。
优先求偿权:
在公司完全稀释的股息基础上,A级优先股股东对将要发行的所有股票拥有一定比例的权力进行不认购,而参与随后的股票发行。
享有优先受偿和共同销售:
如果任何创业者和现有的管理层提出出售其股票给第三方,按照与计划出售实质相同的协议,公司将享有这些证券的优先购买权;
A级优先股股东按照各自占有A级优先股的份额拥有其后的优先选择权,或按照共同出售权利出售一定比例股票。
所有这些权利将在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后终止。
其他规定:
购买协议应包括公司日常工作的标准、惯例和担保协议以及其他准备实施这项融资协定应包含的相关规定标准和惯例。
最终协议将通用律师为投资者起草。
本条款清单对当事人规定为无约束力。
费用:
公司将偿还A级优先股股东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合理合法费用,只有在本条款清单交易合同圆满实现时才履行付款。
保密性:
除法律要求外,公司不得在未经投资者许可情况下,向关键高层职员、董事会成员或公司会计师或律师外的其他任何人公布或讨论本条例清单中的条款。
此外,未经过投资者事先审查和批准,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格式或内容中(包括网站参考内容或链接、新闻稿等)。
静默:
考虑到投资者在本次投资中已投入及将要投入的时间和金钱,公司同意在本条款清单执行后90天,不得直接或间接地请求任何资金提供者加入任何讨论或签订任何协议或承诺以进行股本投资。
截止条件:
终止须按照标准和惯例进行,包括完成尽职调查,为投资者提供公司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尊重标准、惯例事项和投资者及法律顾问的满意度。
你们团队的名称你们风险资本家名字签字签字你们公司CEO的签字
被投资公司名称:
投资公司名称:
签字:
签字:
时间:
2008-8-49:
27:
06
创业投资条款清单概述
(一)投资条款清单概念
投资条款清单的英文全称是:
termsheetofequityinvestment,简称”termsheet”,或者称为投资意向书,它是投资公司与创业企业就未来的投资交易所达成的原则性约定。
投资条款清单中除约定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估值和计划投资金额外,还包括被投资企业应负的主要义务和投资者要求得到的主要权利,以及投资交易达成的前提条件等内容。
投资者与被投资企业之间未来签订的正式投资协议(sharesubionagreement)中将包含合同条款清单中的主要条款。
(二)投资条款清单内容
投资条款清单里最主要的三个方面的内容是:
投资额、作价和投资工具;
公司治理结构;
清算和退出方法。
一份典型的投资条款清单的内容包括:
1、投资金额、(充分稀释后的)股份作价、股权形式;
2、达到一定目标后(如IPO)投资公司的增持购股权;
3、投资的前提条件;
4、预计尽职调查和财务审计所需的时间;
5、优先股的分红比例;
6、要与业绩挂钩的奖励或惩罚条款;
7、清算优先办法;
8、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办法和转换比率;
9、反稀释条款和棘轮条款;
10、优先认股、受让(或出让)权;
11、回购保证及作价;
12、被投资公司对投资公司的赔偿保证;
13、董事会席位和投票权;
14、保护性条款或一票否决权,范围包括:
A、改变优先股的权益,
B、优先股股数的增减,
C、新一轮融资增发股票,
D、公司回购普通股,
E、公司章程修改,
F、公司债务的增加,
G、分红计划,
H、公司并购重组、出让控股权、和出售公司全部或大部分资产,
I、董事会席位变化,
J、增发普通股;
15、期权计划;
16、知情权,主要是经营报告和预算报告;
17、公司股票上市后以上条款的适用性;
18、律师和审计费用的分担办法;
19、保密责任;
20、适用法律。
由于每个投资者的要求不同,每个被投资对象的具体情况不同,条款清单也会千差万别。
(三)投资条款清单的重要性
一般投资公司在递交条款清单之前已经与创业企业进行了一些磋商,对企业的作价和投资方式有了基本的共识。
条款清单的谈判是在这一基础上的细节谈判,创业企业在签署了条款清单后,就意味着双方就投资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达成一致意见。
虽然这并不意味着双方最后一定能达成投资协议,但只有对条款清单中约定的条件达成一致意向,投资交易才能继续执行并最终完成。
目前也有很多国内的投资公司不签署投资条款清单,直接开始尽职调查和合同谈判。
如果投资公司对尽职调查的结果满意,同时被投资企业自签署条款清单之日起至投资交易正式执行的期间内未发生保证条款中规定的重大变化,投资公司才会与创业企业签订正式的投资协议、投入资金。
据统计,大约有1/4至1/3签了条款清单的项目最后成功达成投资协议。
理论上讲条款清单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一般双方从信誉角度上考虑都要遵守诺言。
因此虽然正式签订的投资协议中将就这些条款清单做进一步的细化,但不要指望有些条款可以在稍后的合同谈判中重新议定。
(四)投资条款清单的运用
天使投资人和很多国内的投资公司(大多数的国有投资公司)的投资交易结构会比较简单,投资工具一般也只是普通股,一般也没有太多的限制条款。
他们往往不签署投资条款清单,直接开始尽职调查和合同谈判。
而海外的投资公司在开始做尽职调查之前,他们可能会先提出一份报价书和详细的条款清单。
通常条款清单对双方都是非约束性的,目的是先约定好投资条款,免得最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大家浪费时间。
但也有一些投资商先与融资企业签下条款清单,定好企业作价,锁定企业不得与别的投资公司谈投资事宜,但最后投资到位时间一再拖延,甚至不了了之,对于这种不道德的行为,企业家融资时须小心。
如果你同时与一家以上的投资公司谈判投资条款,千万不要讲出另外一家投资商的名字和他们开出的投资条件讲,要不然你得到的将不是两份互相竞争的条款清单,而是一份联合投资的条款清单,投资商肯定会互相打电话联系的。
当你想拿别家投资公司的报价来压价时,当心他们会联合起来跟你讲价。
创业投资条款清单详解
情景一:
假如你是第一次创业,你正在寻找风险投资,在经过跟风险投资人漫长的商业计划演示和交流之后,突然有一天,投资人对你的公司产生了投资兴趣,于是给你出了一份所谓“投资协议条款清单”。
但是,包括你的团队、你的董事会、你周围的朋友在内,都没有人曾经看到过一份条款清单,里面的某个“清算优先权”条款是这样写的:
A系列优先股有权优先于普通股股东每股获得初始购买价格2倍的回报…你完全搞不懂这是什么意思。
情景二:
假如你接受了上面那份条款清单,投资人跟你投资了$2M,给你的投资前估值是$3M,投资后估值$5M,于是投资人拥有你公司40%的股份。
经过1年,公司运营不是很好,被人以$5M的价格并购。
你认为你手上60%的股份可以分得$2.5M的现金,也还满意。
但是投资人突然告诉你,根据协议,他要拿走$4M(投资额的2倍),留给你的只有$1M。
你又糊涂了。
什么是清算优先权?
几乎所有的VC选择可转换优先股的投资方式,而可转换优先股的最重要的一个特性就是拥有清算优先权。
优先清算权是条款清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决定公司在清算后蛋糕怎么分配,即资金如何优先分配给持有公司某特定系列股份的股东,然后分配给其他股东。
例如,A轮融资的条款清单中,规定A轮投资人,即A系列优先股股东能在普通股股东之前获得多少回报。
同样道理,后续发行的优先股(B/C/D等系列)优先于A系列和普通股。
也就是说投资人在创业者和团队之前收回他们的资金。
通常所说的清算优先权有两个组成部分:
优先权和参与分配权。
参与分配权,或者叫双重分配权有三种:
无参与权、完全参与分配权、附上限参与分配权,相应的就有三种清算优先权:
(1)不参与分配优先清算权
参考下面实例:
清算优先权:
在公司清算或结束业务时,A系列优先股股东有权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每股[x]倍于原始购买价格的回报以及宣布但尚未发放的股利(清算优先权)。
这就是实际的清算优先权,退出回报如下图。
(1)当公司退出价值低于优先清算回报时,投资人拿走全部清算资金;
(2)当公司退出价值按投资人股份比例分配的数额高于优先清算回报时,投资人将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跟普通股股东按比例分配;
(3)当公司退出价值介于两者之间时,投资人拿走约定的优先清算回报额。
在普通股股东获得利益分配之前,投资人要获得原始投资一个确定倍数的回报。
在过去很长时间里,标准的是“1倍(1X)”清算优先权。
目前现在大部分情况是1倍(1X)至2倍(2X)。
(二)防稀释条款
风险投资人对某公司进行投资时,通常是购买公司某类优先股(A、B、C…系列),这些优先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按照约定的转换价格转换成普通股。
为了防止其手中的股份贬值,投资人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加入防稀释条款。
防稀释条款,或者叫价格保护机制,已经成为大多数VC的条款清单中的标准条款了。
这个条款其实就是为优先股确定一个新的转换价格,并没有增发更多的优先股股份。
因此,“防稀释条款”导致“转换价格调整”,这两个说法通常是一个意思。
防稀释条款主要可以分成两类:
一类是在股权结构上防止股份价值被稀释,另一类是在后续融资过程中防止股份价值被稀释。
(下文以A系列优先股为例讲解)
结构性防稀释条款
结构性防稀释条款包括两个条款:
转换权和优先购买权。
(1)转换权
这个条款是指在公司股份发生送股、股份分拆、合并等股份重组情况时,转换价格作相应调整。
这个条款是很普通而且是很合理的条款,也完全公平,通常企业家都能够接受。
条款清单中的描述如下:
转换权:
A系列优先股股东可以在任何时候将其股份转换成普通股,初始转换比例为1:
1,此比例在发生股份红利、股份分拆、股份合并及类似事件以及“防稀释条款”中规定的情况时做相应调整。
举例来说:
优先股按照$2/股的价格发行给投资人,初始转换价格为$2/股。
后来公司决定按照每1股拆分为4股的方式进行股份拆分,则新的转换价格调整成$0.5/每股,对应每1股优先股可以转为4股普通股。
(2)优先购买权
这个条款要求公司在进行B轮融资时,目前的A轮投资人有权选择继续投资获得至少与其当前股权比例相应数量的新股,以使A轮投资人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不会因为B轮融资的新股发行而降低。
另外,优先购买权也可能包括当前股东的股份转让,投资人拥有按比例优先受让的权利。
这也是一个很常见且合理的条款,条款清单中的描述如下:
优先购买权:
投资人有权在公司发行权益证券的时候(发行“期权池”股份及其他惯例情况出外)按其股份比例(完全稀释)购买相应数量的股份。
降价融资的防稀释保护权
公司在其成长过程中,往往需要多次融资,但谁也无法保证每次融资时发行股份的价格都是上涨的,风险投资人往往会担心由于下一轮降价融资,股份的发行价格比自己当前的转换价格低,而导致自己手中的股份贬值,因此要求获得保护条款。
防稀释条款通常是一个公式,它决定优先股在转换成普通股时的数量。
大部分的公式基于优先股的“转换价格”,而最开始的转换价格就是投资人购买优先股的价格。
在公司以低于本轮的价格进行了后续融资之后,转换价格就会降低。
所以,如果没有以更低价格进行发行股份(后续融资),初始的购买价格跟转换价格就是一样的(假定没有结构性稀释),优先股也将按1:
1转换成普通股。
如果后续以更低价格发行了1次或多次股份,转换价格就会比初始购买价格低,优先股能转换成更多的普通股。
根据保护程度的不同,优先股的转换价格保护主要分为“完全棘轮”调整以及“加权平均”调整两种方式。
防稀释条款:
如果公司发行新的权益证券的价格低于当时适用的A系列优先股转化价格,则A系列优先股的转换价格将按照广义加权平均的方式进行调整以减少投资人的稀释。
(1)完全棘轮条款
完全棘轮条款就是说如果公司后续发行的股份价格低于A轮投资人当时适用的转换价格,那么A轮的投资人的实际转化价格也要降低到新的发行价格。
这种方式仅仅考虑低价发行股份时的价格,而不考虑发行股份的规模。
在完全棘轮条款下,哪怕公司以低于A系列优先股的转换价格只发行了一股股份,所有的A系列优先股的转化价格也都要调整跟新的发行价一致。
举例来说,如果A轮融资$200万,按每股优先股$1的初始价格共发行200万股A系列优先股。
由于公司发展不如预想中那么好,在B轮融资时,B系列优先股的发行价跌为每股$0.5,则根据完全棘轮条款的规定,A系列优先股的转换价格也调整为$0.5,则A轮投资人的200万优先股可以转换为400万股普通股,而不再是原来的200万股。
完全棘轮条款是对优先股投资人最有利的方式,使得公司经营不利的风险很大程度上完全由企业家来承担了,对普通股股东有重大的稀释影响。
为了使这种方式不至于太过严厉,有几种修正方式:
(1)只在后续第一次融资(B轮)才适用;
(2)在本轮投资后的某个时间期限内(比如1年)融资时才适用;
(3)采用“部分棘轮”的方式,比如“半棘轮”或者“2/3棘轮”,但这样的条款都很少见。
(2)加权平均条款
尽管完全棘轮条款曾经很流行,现在也常常出现在投资人的TermSheet里,但最常见的防稀释条款还是基于加权平均的。
在加权平均条款下,如果后续发行的股份价格低于A轮的转换价格,那么新的转换价格就会降低为A轮转换价格和后续融资发行价格的加权平均值,即:
给A系列优先股重新确定转换价格时不仅要考虑低价发行的股份价格,还要考虑其权重(发行的股份数量)。
这种转换价格调整方式相对而言较为公平,计算公式如下(作为条款清单的附件或置于条款之中):
NCP=A系列优先股的调整后新转换价格
CP=A系列优先股在后续融资前的实际转换价格
OS=后续融资前完全稀释时的股份数量或已发行优先股转换后的股份数量
NS=后续融资实际发行的股份数
SNS=后续融资额应该能购买的股份(假定按当时实际转化价格发行)
IC=后续融资现金额(不包括从后续认股权和期权执行中收到的资金)
加权平均条款有两种细分形式:
广义加权平均和狭义加权平均,区别在于对后轮融资时的已发行股份(即上面公式中的OS)及其数量的定义。
(a)广义加权平均条款是按完全稀释方式定义,即包括已发行的普通股、优先股可转换成的普通股、可以通过执行期权、认股权、有价证券等获得普通股数量,计算时将后续融资前所有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完全稀释时)认为是按当时转换价格发行;
(b)狭义加权平均只计算已发行的可转换优先股能够转换的普通股数量,不计算普通股和其他可转换证券。
广义加权平均时,完全稀释的股份数量很重要,即包括所有已发行和将发行的股份(优先股转换、执行期权和认股权、债转股、等),企业家要确认跟投资人的定义是一致的。
相对而言,狭义加权平均方式对投资人更为有利,公式中不把普通股、期权及可转换证券计算在内,因此会使转换价格降低更多,导致在转换成普通股时,投资人获得的股份数量更多。
仍拿上例来说,如果已发行普通股为800万股,新融资额为$300万,按$0.5的价格发行600万B系列优先股。
则广义加权平均时新的转换价格为:
而狭义加权平均时新的转换价格为:
A轮投资人投资的$200万分别可以转换为246万和320万股,相对前面的400万股,要公平一些。
防稀释条款的谈判要点
企业家和投资人通常对结构性防稀释条款不会有什么争议,主要谈判内容是针对后续降价融资的防稀释保护条款。
(1)企业家要争取“继续参与”条款
这个条款要求,优先股股东要想获得转换价格调整的好处(不管是运用加权平均还是棘轮条款),前提是他必须参与后续的降价融资,购买等比例的股份。
如果某优先股股东不愿意参与,他的优先股将失去防稀释权利,其转换价格将不会根据后降价续融资进行调整。
继续参与:
所有投资人都要完全参与后续可能的降价融资,除非董事会允许所有投资人都放弃参与,任何没有参与的投资人的A系列优先股将自动失去防稀释权利。
(2)列举例外事项
通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低价发行股份也不应该引发防稀释调整,我们称这些情况为例外事项。
显然,对公司或企业家而言,例外事项越多越好,所以这通常是双方谈判的焦点。
TermSheet中的描述如下:
发行下列股份不引发防稀释调整:
(1)公司期权池为员工预留的期权,
(2)…(3)…
通常的例外情况有(防稀释调整将不包括下列情况下的股份发行):
(a)任何债券、认股权、期权、或其他可转换证券在转换和执行时所发行的股份;
(b)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合并、收购、或类似的业务事件,用于代替现金支付的股份;
(c)按照董事会批准的债权融资、设备租赁或不动产租赁协议,给银行、设备出租方发行的或计划发行的股份;
(d)在股份分拆、股份红利、或任何其他普通股股份分拆时发行的股份;
(e)按照董事会批准的计划,给公司员工、董事、顾问发行的或计划发行的股份(或期权);
(f)持大多数已发行A类优先股的股东放弃其防稀释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最后一条(f),跟上面的“继续参与”条款类似。
在有些投资案例中,后续低价融资时,大多数A系列优先股股东放弃其防稀释权利,同意继续投资。
可能有少数投资人不打算继续投资下一轮,他们想通过防稀释条款来增加他们转换后的股份比例。
那根据这个例外事项,这些少数投资人是不能执行防稀释条款的。
这一条会迫使少数投资人继续参与下一轮投资,以便维持股份比例。
(3)降低防稀释条款的不利后果
首先,不到迫不得已,企业家永远不要接受完全棘轮条款;
其次,要争取一些降低对创业者股份影响的办法,比如:
(a)设置一个底价,只有后续融资价格低于某个设定价格时,防稀释条款才执行;
(b)设定在A轮融资后某个时间段之内的低价融资,防稀释条款才执行;
(c)要求在公司达到设定经营目标时,去掉防稀释条款或对防稀释条款引起的股份稀释进行补偿。
(4)企业家可能获得的防稀释条款
企业家在跟VC就防稀释条款谈判时,根据双方的谈判能力,公司受投资人追捧的程度、市场及经济状况等等因素,可能得到不同的谈判结果,如下表:
本人编制了一个Excel表格帮助企业家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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