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原理课件(人大杨文士)ch20PPT资料.ppt
- 文档编号:7751447
- 上传时间:2023-05-09
- 格式:PPT
- 页数:18
- 大小:106.50KB
管理学原理课件(人大杨文士)ch20PPT资料.ppt
《管理学原理课件(人大杨文士)ch20PPT资料.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管理学原理课件(人大杨文士)ch20PPT资料.ppt(1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a:
2:
{i:
0;s:
30322:
"专题一商法基础理论概述引言:
@#@商法的必要性一、商与商法
(一)商的含义与分类一般意义的商是指人与人之间就物的利用所产生的关系,即人与人之间就物的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所产生的关系。
@#@
(二)商的特征1、营利性商的目的即为营利性,追求营利,所以商的对象范围仅限于财产关系,不包括民事行为中的人身关系;@#@商的营利目的性使商的交易行为与一般的民事交易行为相区别。
@#@2、职业性商的第二个特性就是职业性,即以从事营利性行为为职业。
@#@,(三)商法的概念1、概念:
@#@商法就是调整商事交易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现代意义上的商法应当是规范商主体和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立法体例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奉行民商分立立法原则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各国法典编纂的原则不同,形式意义的商法典又可以被化分为客观主义商法典、主观主义商法典和折衷主义商法典。
@#@,二、商法的特征
(一)商法以促进和保护商事交易中的利益实现为宗旨,具有营利性。
@#@营利性是商法对商品经济的客观反映。
@#@
(二)商法适应商事交易现代化、科技化的要求,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三)商法适应商事交易国际化的要求,具有国际性。
@#@(四)商法是公、私法结合的法律,具有私法公法化的趋势。
@#@1、关于公私法的划分2、关于私法公法化(五)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统一。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法的调整对象1、关于商法调整对象的学说
(1)以商行为为商法调整对象。
@#@
(2)以德国商法典为代表,以商主体观念为基础的“商人法主义”,即根据商主体的资格确定商事关系的范围。
@#@(3)商法调整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
@#@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即指商主体及其他民事主体在实施商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点:
@#@首先,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其次,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第三,商事关系是独立的社会关系。
@#@,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
(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基于法律行为而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商事法律关系则仅仅是因商主体及其他主体所从事的商行为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
(2)民事法律关系不仅包括财产关系,而且包括人身关系;@#@商事法律关系则只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与自然人相关的人身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的是商品交换关系,重点是财产支配关系;@#@而商事交易中的财产关系则不仅包含商品交换,而且包含商品的生产和经营关系;@#@不仅包括财产支配关系,更多的是财产的经营管理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重点强调的是主体的平等权利,即私法上的权利;@#@商事法律关系不仅仅强调这种私法上的权利,同时强调公法上的国家主体对商主体的管理权,强调因国家管理所形成的各种关系。
@#@,内容1、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商主体之间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又包括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还包括商主体之间,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以及非商主体之间基于商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范畴也要大于商主体的范围;@#@其次,商法调整的是商主体的商行为,不调整商主体的商行为以外的不具有营利目的的其他行为;@#@最后,商法所调整的商主体主要是各种企业组织。
@#@,2、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既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特定的人格权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包括物以外的其他财产亦可以成为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3、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商事权利与商事义务。
@#@,四、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
(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联系:
@#@商法与民法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商法依赖于民法,构成民法的特别法,二者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
@#@首先,应该肯定商法在总的方面体现着民法的基本原则精神。
@#@表现为:
@#@
(1)平等自愿原则在商法中的体现
(2)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法中的体现。
@#@(3)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在商法中的体现(4)维护公共利益原则在商法中的体现。
@#@其次,主体制度上,商法依赖于民法中有关主体制度的一般性规定。
@#@商法上的主体制度即商主体制度实际上只不过是民事主体制度的具体化而已,或者乃民事主体特殊类型的特殊制度设计。
@#@再次,民法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是具体商事交易制度的前提性基础。
@#@,区别:
@#@首先,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公平,当公平与其他民法原则发生冲突时,民法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公平,即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而商法最基本的价值是效率,其基本要求是效率优先而兼顾公平与其他。
@#@其次,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其所关注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的平等和效率的平衡,公平是其首要原则。
@#@商法调整的则是营利性主体即商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其所关注的商主体的营利追求,效率或营利是其首要原则。
@#@再次,合同制度上的区别。
@#@传统民法规定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当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品质、数量、包装、单价、交货时问、支付方式等主要条款。
@#@但是,按照商法则强调交易双方的自治性,放宽对主要交易条件要求的严格限制,要约人没有必要在要约中详细地载明合同的全部内容,而只要达到足以确定合同内容的程度即可。
@#@,第四,买卖制度的不同;@#@第五,债法制度的不同;@#@第六,有价证券制度的区别;@#@第七,代理制度的区别;@#@第八,商品运输制度的不同.,
(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商法与经济法之间存在诸多联系:
@#@第一,商法与经济法互相兼容。
@#@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商法需要经济法来进行干预,如果缺少国家经济法的干预,商法规范的效力将大大降低。
@#@第二,商法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都属于经济关系。
@#@商法与经济法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第一,调整对象不同:
@#@商法主要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交易活动;@#@经济法则不仅仅调整经营主体的行为,而且调整国家及其代表机构;@#@第二,调整方法不同:
@#@商法注重维持私法中传统的“意思自治原则”,经济法则信守“国家干预原则”;@#@,第三,法律属性不同。
@#@尽管商法也兼具有公法属性,但从本质上讲,商法是以平等主体为本位的私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经济法则是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第四,法律体系不同。
@#@,五、商法的功能
(一)、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当代中国,商法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商法凸显出一种商法精神,有利于促进商人社会的形成,有利于观念层面上的商法精神的形成。
@#@
(二)、商法是市场主体法定化的标准“凡属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媒介交易之行为,皆称之为商”。
@#@从一定意义而言,商法是关于企业的法。
@#@商人即“企业”主体,商行为即“企业”活动。
@#@因此,将企业列为商人的下位概念,可以避免民事主体的二元结构给商法所带来的局限。
@#@(三)、商法是市场行为规范化的尺度交易的迅捷是建立在交易安全的基础上的。
@#@商法为满足交易安全提供必要的手段,与促进交易迅捷在功能上相得益彰。
@#@,(四)、商法是市场交易便捷安全的保障第一,定型化契约的承认。
@#@第二,权利证券化。
@#@第三,创设短期时效制度。
@#@,专题二商法的历史演进一、外国商法的历史演进
(一)、古代、中世纪商法的产生
(二)、中世纪商法的发展(三)、近现代商法体系1、近代商法早期的商事立法活动2、现代商事法的发展与主要商法法系的形成,二、中国商法的历史演进及中国商法立法模式的选择
(一)、中国商法的历史演进
(二)、中国商法立法模式的选择1、立法模式选择的两难困境2、民商分立立法模式的困境
(1)、商法典模式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
(2)、将各种商事法律人为地编纂在一起,存在有诸多不适应性第一,容易形成多层次的抽象;@#@第二,法典化形式不具有适应社会变迁的灵活性;@#@第三,商法总则的缺位。
@#@3、完全式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困境4、相对式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三、现代商法的发展趋势
(一)、动态化发展趋势人类社会的经济和法律的实践表明,经济和商业的发展总是快于立法及法律修订的速度。
@#@商法典同样不能避免任何法典存在的僵化和滞后的特征。
@#@在此情况下,自上世纪以来,大量的商事单行法应运而生,商法的动态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表现为:
@#@1、单行商事法的涌现,使商法的概念具有了新的内容,使商法的调整范围得以拓宽;@#@2、此外,商法与民法之间出现了“互化”趋势,即“商法民事化”与“民法商事化”;@#@3、商法的动态化发展趋势还表现为各国商法典的频繁修改;@#@,
(二)、国际化与统一的趋向商法的国际统一化,是适应世界市场与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迫切要求在世界范围内统一商事法律的必然反映。
@#@世界市场是人类的商品交换突破国家和地区的界限而扩展到全世界的表现。
@#@现代商法的国际统一化主要有三种类型:
@#@(三)商法的技术性从社会学角度考虑,法律条款无非包括伦理性条款和技术性条款两大类,民法、刑法等法律,由于其调整社会关系及功能作用所决定,其条款大多数属于伦理性条款。
@#@商法则不然,从产生之初就具有专门性、职业性和技术性。
@#@,(四)、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互渗透大陆法系商法和英美法系商法历来有着不同的传统。
@#@但是,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发展,市场和人们的商事活动不再存在英美和欧洲大陆的界限,因而两大法系商事法律制度的相互借鉴和吸收则成为必然。
@#@大陆法系商法和英美法系商法相互渗透的典型是公司法领域。
@#@,专题三商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商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及意义商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体现商事法的基本内容,概括商事法的基本制度,效力贯穿于商法始终,对商事法立法、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商法基本规则。
@#@商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第一,商事立法的基本指导原则的功能;@#@第二,商人进行商事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第三,商事纠纷裁判的基本依据;@#@第四,创造性司法活动的依据;@#@第五,发展商法学说的基础。
@#@,第二节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事主体法定及维持原则1、商主体类型法定:
@#@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商法对于商主体的类型作出明文规定,商主体的创设或变更只能严格依照法律预定的主体类型和标准进行,法律禁止在法定类型之外任意创设其它的商事组织形式。
@#@2、商主体内容法定:
@#@商主体内容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或经变更形成具有非规范性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
@#@3、商主体公示法定:
@#@商主体公示法定是指商主体之所以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以其对抗善意第三人。
@#@4、商主体维持原则:
@#@商主体维持原则是指现代商法通过各种法律手段确保企业组织的稳定、发展,维持企业的主体资格持续完整。
@#@,二、便利商事交易原则1、交易简便性。
@#@2、短期时效主义:
@#@将交易行为所产生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予以缩短而从速确定其行为效力的立法规定。
@#@3、定型化交易规则。
@#@三、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原则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原则是指商法通过众多的法律手段维持商人之间的交易,确保商事交易不被宣告无效或不被轻易撤销。
@#@1、强制主义。
@#@强制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商法公法化手段对于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制。
@#@具体表现为:
@#@首先,现代各国商法多通过公法性规范直接调控商事管理关系;@#@其次,现代各国的商法日益偏重于使用强行法规则对商事活动加以控制;@#@,第三,在法律责任体系上,出现了多种法律责任交叉,共同维护商事交易安全的特点。
@#@2、公示主义:
@#@公示主义是指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上的事实,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法律要求。
@#@3、外观主义:
@#@外观主义就是指交易行为的效果以交易当事人的外观为准。
@#@4、禁止欺诈和不正当行为主义:
@#@是指交易行为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意思表示应当坦诚相见,不容许有欺诈或不正当行为,凡因欺诈或胁迫为意思表示的行为均得以撤销。
@#@,四、鼓励商事交易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法所鼓励的交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交易必须是合法、正当的交易;@#@其次,交易应当是自愿的。
@#@具体体现为:
@#@第一,通过确立商法中短期时效制度、交易便捷原则等制度,在合法的前提之下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交易意愿等,促进交易;@#@第二,在商事合同中强调意思自治原则;@#@第三,最大可能维护交易的有效性;@#@第四,对于有过错或失误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地为交易行为人提供补救措施。
@#@,五、商事责任严格原则商事严格责任主义:
@#@是指对商行为的实施主体设定更为严格的责任制度。
@#@之所以赋予商行为的实施主体以严格责任,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商行为的实施主体理应具备较高的营业能力或投资能力,应当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第二,商行为具有营利性,商法在保护营利的同时,基于公平原则,也应赋予商行为的实施主体以严格的法律义务与责任。
@#@,专题四商事主体制度第一节商事主体概述一、商事主体的概述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商主体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
(二)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和认定标准第一、从本质上来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第二,商主体是从事经营性行为的主体,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行为;@#@第三,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商事主体的认定标准:
@#@二标准制、三标准制、四标准制二、商事主体的分类,1、依照商主体的组织机构特征和形态,可以将商主体分为商法人、商合伙及商个人。
@#@2、法定商人、注册商人、自由登记商人和小商人,这是德国商法上对商事主体的分类方式之一,是依照是否需要登记和有无强制性的登记义务而划分的。
@#@
(1)法定商人,又称为必然商人或者免登记商人;@#@
(2)注册商人,又称为应登记商人。
@#@是指法定商人以外的商事活动经营者,如果需要一种以商人方式建立起来的经营活动,即有义务在商事登记簿上注册登记;@#@(3)自由登记商人,又称为任意商人,主要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的场主及其附属行业的经营时,他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在商事登记簿上进行登记;@#@(4)小商人,根据经营的范围和种类,不需要一套完整的商事机构,它的经营活动可以不按照商法规范中的严格规定进行,也不需要对经营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加以特别规定的保护性措施。
@#@,3、按被认定为商人的原因划分,可以分为完全商人、拟制商人和表见商人。
@#@完全商人:
@#@包括法定商人、注册商人和自由登记商人。
@#@(划分标准:
@#@经营方式、规模,经营种类两标准向单一标准的过渡)拟制商人:
@#@如果企业已经登记注册并且正在从事经营活动,虽然其仅为小商人甚至不从事商行为,但鉴于登记效力,该企业应当被视为商人。
@#@表见商人:
@#@企业不是法定商人或注册商人,也未进行商事登记,但它已经以商人身份从事了商事经营活动,则应当视为商人即表见商人。
@#@,第二节商自然人一、商自然人的概念及特征商自然人,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地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商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
@#@第一,形式的多样性。
@#@第二,身份的多重性。
@#@第三,经营的集中性。
@#@第四,责任的无限性。
@#@二、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
@#@,三、个人独资企业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独资企业有以下突出的法律特征:
@#@一是投资主体的单一性且仅限于自然人。
@#@二是独资企业的非法人性质。
@#@三是企业所有人企业经营的完全合一性。
@#@四是企业主的无限责任。
@#@四、农村承包经营户法律地位研究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他们依照法律和承包合同的,承包集体所有的或者是国家所有的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生产资料,以家庭或者个人为基本单位从事商品生产经营。
@#@,第三节商合伙一、概念和特征合伙又称“商业合伙”,它是指数个合伙人为实现营利性营业目的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责任所形成的集合体。
@#@与民事合伙的区分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
@#@1在本体意义上,商合伙是一种营业性实体2商合伙具有内容较多的人格标志3商合伙的成立根据是多元化的4商合伙的业务有内外之分,并以对外营业作为商合伙业务之重心5商合伙的合伙人都是商人,即都是商主体,二、商合伙的法律地位鉴于合伙需要独立地为法律行为,可享有独立的财产,并可独立地承担责任,已经具备了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的充分根据。
@#@三、商合伙的类型1普通合伙2隐名合伙3有限合伙4表见合伙四、合伙企业法的制定与修改第四节商法人,第五节商中间人与商辅助人一、商中间人
(一)商中间人的概念和特征商中间人是辅助商事主体从事经营的人。
@#@从与辅助对象的相互关系来看,商中间人属于独立辅助人,即指不参加商事主体的营业组织而辅助其从事营业的人。
@#@特征:
@#@资格、间接中介、专业知识技能
(二)商中间人的类型二、商辅助人商辅助人又称为商事使用人,是指在商事主体的营业组织内部辅助其营业的人。
@#@如经理人、店员、学徒。
@#@根据代理权的有无,可以将商辅助人分为两大类:
@#@1、无代理权的商辅助人。
@#@2、有代理权的商辅助人。
@#@,专题五商行为第一节商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商行为的概念
(一)界定商行为的标准1、主观主义原则采取这种立法原则的国家商法以商人概念为出发点,在此基础上推导出商行为的具体形态,仅认为只有商人参加的法律行为是商行为,并以列举的方式解释商行为的范围。
@#@2、客观主义原则采取这种立法原则的国家商法主张以法律行为的客观内容作为出发点来确定其行为是否属于商业性质。
@#@,3、折中主义原则该原则是在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原则的基础上,对二者进行修正以确定商行为的立法理念。
@#@根据折中主义原则,商行为依据两个标准进行确定:
@#@一是行为的客观性;@#@二是一些商事行为,仅在营业场合,根据商人的经营方法加以确定。
@#@无论是法国商法、德国商法,还是日本等其他国家的商法,均重视商行为在商法中的地位,商行为的界定标准已经不在固守单一,而是走向了兼容,即从行为本身的内容、行为人的身份等方面结合起来确定商行为的成立与否。
@#@可见,结合了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优点的折中主义原则的出现无疑是现代商事活动和商事立法发展的必然结果。
@#@
(二)我国商法对商行为的概念界定商行为是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和内容的行为,包括商主体从事的营业活动,也包括非商主体从事的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二、商行为的特征
(一)商行为是由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从事的行为
(二)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三)商行为是具有营业性的行为(四)商行为是体现交易特点的行为其一、行为的技术性。
@#@其二、行为的风险性。
@#@其三、行为的高效性。
@#@其四、行为的公开性与保密性并存。
@#@,第二节商行为的分类一、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依据商行为的确认标准和条件,将商行为分为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
@#@这种分类,主要在采折中主义原则和客观主义原则进行商事立法的国家适用。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通过法律列举的方式,明确商行为的范围,从而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确定民法与商法的法律适用顺序问题。
@#@绝对商行为,又称“客观商行为”,它是指任何行为,只要具备了法律所规定的具体形式或具有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性质,即属商行为,适用商法的有关规定。
@#@相对商行为又称“主观商行为”、“营业商行为”,它是指由商事主体实施的或非由商事主体基于营业性营利目的实施的行为。
@#@和绝对商行为相比,相对商行为具有主观性、有条件性等特点。
@#@,二、单方商行为和双方商行为单方商行为是指只有一方行为人是商人,而另一方是非商人的营利性营业行为,又称混合交易的行为,双方商行为是指行为人双方都具有商事主体资格,同时双方的活动都是具有营利性的营业行为.三、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基本商行为是指直接以营利为目的,并在内容上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营业性行为。
@#@又称“买卖商行为”、“固有商行为”、“基础商行为”。
@#@附属商行为是指其行为本身并不具有直接营利性的内容,但其存在却是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商行为的实现起辅助作用。
@#@四、纯然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纯然商行为是指可以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认定的商行为。
@#@,推定商行为是指这种行为不能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确认其性质,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或通过事实的推定方可确认其行为的性质。
@#@五、一般商行为与特殊商行为一般商行为是相对于特殊商行为而提出的,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共性的,并受商法规则所调整的行为。
@#@特殊商行为是从商法对商行为之特别调整的个性角度提出来的,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个性的,并受商法中的特别法或特别规则调整的商行为。
@#@,第三节商法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主要法律控制一、对商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控制概述
(一)强行法的法律控制
(二)推定法的法律控制从理论上讲,商法对于商行为的法律控制包括:
@#@1、商法对于商主体设立及存续期间的商事法律行为的静态控制;@#@2、商法对于商人与非商人之间的单方商行为的特殊控制;@#@,3、商法对于经营主体之间从事的各类商行为的特殊控制,即商法对双方商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控制。
@#@二、商法对双方商事法律行为的主要法律控制
(一)对于垄断和限制性贸易行为的法律控制
(二)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控制(三)商事法律行为控制中的严格主义由于商事活动日益频繁,商事法律行为已超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范围,成为对社会公益有重要影响的活动。
@#@因此规制商事法律行为的法律采取积极的严格干涉主义,即出现了私法公法化的趋势。
@#@这一趋势表现在商事法律行为控制的严格主义上。
@#@,三、商法对单方商事法律行为的主要法律控制
(一)商法对于标准合同条款的特别控制标准合同条款是指未经合同双方当事人个别磋商而事先拟定并普遍适用的合同条款。
@#@1、对标准合同形式的控制2、通过标准合同条款解释加以控制3、对标准合同条款的行政控制4、对标准合同条款的社会控制
(二)商法对于产品责任的特别规定产品责任是指因商品的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合理损害而产生的责任。
@#@1、归责原则严格是产品责任严格的最根本表现2、产品责任严格化还表现在产品责任人的范围及承担责任的方式上,第四节商行为地位性质的功能性分析一、商行为的地位
(一)历史性视角商法法典化是私法在内容上统一、在形式上分裂的特殊过程。
@#@私法在内容上的统一,即立法者将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一并纳入私法框架中,使民法成为私法普通法,统辖各种私法关系;@#@同时,商法作为私法特别法,主要是补充、修改或者排除民法规范,从而逐渐形成了内容统一的私法体系。
@#@然而,商法规范毕竟获得了法典化的表现形式,成为与民法典对应的私法现象,进而形成了私法体系的二元制结构,实现了私法在形式上的分裂。
@#@,
(二)理论性视角各种具有“商”的属性的私人关系,都存在由商法和民法调整的可能,存在由商法优先调整的可能。
@#@对于具有“商”的属性的私人关系而言,如果商法做出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商法规范;@#@商法没有做出特别规定时,直接适用普通私法。
@#@在调整私人关系上,商法与民法系共同发挥作用,而不是此进彼退的关系。
@#@同理,凡属于“商”的范畴,商法对商行为做出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商法规范;@#@商法没有对商行为做出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普通私法。
@#@因此,在法律行为与商行为的关系上,民法与商法也是相互配合,而不是彼此替代的。
@#@,二、商行为与法律行为商法作为私法的特别法,也要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因而不可避免地要论及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优越地位,植根于私法自治和所有权神圣观念。
@#@商事交易没有废弃私法自治原则的统治地位,但却更关注交易效率的提升,这就改变了对私法自治的单一观察路径。
@#@与此同时,在商事交易中,商法不拘泥于各种“有形财产”,甚至不很关心有形财产的使用价值,而是更关注各种财产的价值和价格补偿机能。
@#@这样,私法自治和意思表示的商法地位有所降低。
@#@具体表现为:
@#@
(一)各国学者研究商行为概念时,不约而同地强调商行为的营业性、持续性、公开性和职业性,已不再拘泥于意思表示之主观性,基本回避了商行为与意思表示之间的联系。
@#@可以说,意思表示是营业行为的通常要素,但却不是必备要素。
@#@,
(二)商法关注商行为的特定法律效果,极少重复关于意思表示的民法规定。
@#@换言之,只要商人实施了商行为,无论其主观意图或者意思表示如何,即当然产生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
@#@“当然产生某种结果”与“推定产生某种结果”是不同的法律调整机制。
@#@(三)商事裁判法官经常援用推定规则。
@#@法官的推定,系依照案件的客观或者基础事实,推定当事人意思的裁判活动。
@#@在许多场合下,经法官推定而“产生”的意思,已几乎不再是当事人意思,而是法官意思,法官意思成为在当事人意思中加入的“独立第三方”意思。
@#@(四)在有些情况下,商事特别法排除了意思表示规则的适用。
@#@坚守形式主义、摒弃意思主义,是商事活动快捷性的内在要求。
@#@,三、商行为的功能性
(一)对于私法关系,究竟应从法律关系角度还是从整体交易的功能性角度加以观察,是划分民法与商法的核心";i:
1;s:
3796:
"管理学原理(第二版),杨文士焦叔斌张雁李晓光编著,课程结构,第一篇绪论第二篇计划工作第三篇组织工作第四篇人员配备工作第五篇领导工作第六篇控制工作,第六篇控制工作,本篇结构,第十八章控制工作概述第十九章控制工作的类型和原理第二十章预算控制第二十一章非预算控制,第二十章预算控制,第一节预算控制概述第二节零基预算第三节项目预算,第一节预算控制概述,预算的性质和作用预算的种类预算工作中的危险倾向编制可变预算,预算的性质和作用,预算是一种计划预算是一种预测预算主要是一种控制手段,预算的种类,经营预算(operationalbudget)投资预算(investmentbudget)财务预算(financialbudget),预算工作中的危险倾向,预算过于烦琐是一种危险。
@#@预算工作中的另外一种危险倾向是让预算目标取代了企业目标,也就是说,发生了目标的置换。
@#@,编制可变预算,这种预算通常是随着销售量的变化而变化的,所以它主要是在费用预算中应用。
@#@当单位可变费用(成本)不变时,可变费用总数是随销售量的变化而变化的,因此,实际工作中可变预算主要是用来控制固定费用(成本)的。
@#@,Qi,Qi+1,Q,CF,固定费用随销售量的变化关系,第二节零基预算,零基预算的由来零基预算法的含义和程序采用零基预算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零基预算的由来,传统预算编制方法的步骤传统预算编制方法的假设传统预算编制方法的结果,针对传统编制方法存在的问题,美国得克萨斯仪器公司的彼得A菲尔(PeterA.Pyhrr)于1970年提出了“零基预算法”(zero-basebudgeting,ZBB)的概念。
@#@,零基预算法的含义和程序,在每个预算年度开始时,将所有还在进行的管理活动都看做重新开始,即以零为基础。
@#@根据组织目标,重新审查每项活动对实现组织目标的意义和效果,并在成本效益分析的基础上,重新排出各项管理活动的优先次序。
@#@资金和其他资源的分配,是按重新排出的优先次序,即按每个方案与其他同时点方案相比的优点进行的,而不采用过去那种外推的办法。
@#@编制预算前的问题零基预算法的程序,采用零基预算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零基预算法的优点零基预算法的缺点采用零基预算法应注意的问题,第三节项目预算,制定规划和制定预算分别进行的传统项目预算法的含义应用项目预算法中存在的问题,制定规划和制定预算分别进行的传统,项目的计划和预算(programplanningandbudgeting,PPB),简称项目预算,是一种主要应用于政府部门的将规划计划预算结合在一起的系统控制方法。
@#@为了消除制定规划和制定预算分别进行的这种传统方式的弊端,需要采取一种将二者结合在一起进行的方法,这就是项目预算法。
@#@,项目预算法的含义,项目预算法基本上是一种寻求最有效地调配资源,以实现目标的系统方法。
@#@项目预算法强调选取实现目标的最佳途径,也就是要对各种可能的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应用项目预算法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部门通常缺少明确、具体的目标。
@#@现行的会计制度也与实行项目预算的要求不相适应。
@#@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中的预算人员习惯于传统的做法,他们不愿放弃年度预算的惯例和程序而改变为较长期的项目预算。
@#@缺乏一整套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目标体系和方法体系,也是影响项目预算法推行的一个主要障碍。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管理学 原理 课件 人大 文士 ch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