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PPT格式课件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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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成为民事主体的依据是:
1、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
2、经营管理上具有相对独立性。
3、在经营责任承担上具有相对独立性。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1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设立程序,
(1)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
(2)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
(3)企业登记机关审核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当合伙人的出资转入合伙企业时就变成了合伙企业的财产。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合伙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以其名义取得的收益作为合伙企业获得的财产,成为合伙企业财产的一部分。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如接受赠与取得的财产。
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合伙企业的财产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1)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合伙企业财产的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两种形式:
一是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二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提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五)入伙与退伙,入伙
(1)入伙的条件与程序。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入伙与退伙,
(2)新合伙人的权利与责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
(1)退伙的情形:
第一种退伙的情形是自愿退伙。
第二种退伙的情形是法定退伙。
法定退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
(2)退伙的效力。
合伙人退伙以后并未能解除其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
(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适用范围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公示要求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三、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除符合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特定事项。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的形式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四)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化,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二)清算人的产生与职责(三)清算程序,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二)个人独资企业与相关经济组织的区别,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
(二)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内容,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第三节企业破产法,一、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1.破产必须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2.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人3.破产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4.按诉讼程序处理,
(二)企业破产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1.企业破产法的概念2.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法人。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界限企业法人的破产界限的三种情形,即: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3)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该项仅适用于提起重整申请。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三)破产申请的受理1.审查和处理2.指定管理人3.通知和公告,4.破产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
(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3)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4.破产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4)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5)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6)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三、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
(一)债权申报
(二)债权人会议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3.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决议(三)债权人委员会1.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2.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3.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的约束,四、重整与和解,
(一)重整1.重整申请的提出2.重整期间3.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4.重整计划的效力与执行5.重整计划的终止,
(二)和解,1.和解申请2.和解协议的通过3.和解协议的效力4.和解协议的终结,五、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二)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1.破产财产2.破产债权(三)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1.破产财产的变价2.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四)破产程序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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