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反洗钱工作指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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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制
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保存制度、保密制度等。
第六条会员单位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
设机构(以下统称“反洗钱负责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会员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
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会员单位反洗钱负责机构的主要职能应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制定本单位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根据反
洗钱要求制定或修订所涉及的相关业务规则。
(二)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内控
制度的规定开展反洗钱工作。
(三)协调本单位相关部门对反洗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
保障,报送或者督促本单位相关部门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数
据。
(四)配合国家有关执法机关对涉嫌洗钱活动所进行的调
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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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检查本单位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定期
通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六)实施或者配合实施反洗钱审计工作。
(七)组织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三章
客户身份识别
第八条会员单位在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时,应
当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资金账户开户、挂失、销户、变更及资金存取。
(二)基金账户的开户、销户和变更。
(三)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和变更。
(四)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五)转托管、指定交易或撤销指定交易。
(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签约、变更存管银行、
修改银行账户资料。
(七)代办股份确认。
(八)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的挂失及重置。
(九)修改客户身份的基本信息。
(十)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十一)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证券、期货信用
交易合同。
(十二)监管部门核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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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会员单位应当制定客户开户和复核的内部制度
和流程,并统一印制客户开户及办理相关业务所需文件。
第十条证券公司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登记结
算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
理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引》等规
定,基金公司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规定,加强对客
户账户的管理。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在为客户办理本指引第八条所列业务
时,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
件上的姓名或名称。
(二)不得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
户开立账户或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
如发现客户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证件或公司资料虚假,或存在
可疑之处的,应拒绝办理。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客户以前开立的账户有假名情况,应
立即要求客户重新开立真实身份的账户,如客户拒绝,应采取
停用账户的措施。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在为个人客户开立账户或办理其他业
务时,应按照以下要求审查、核对相关文件,并在开户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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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申请资料和业务系统中登记客户身份信息:
(一)客户本人办理的,应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核对无误后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并保存
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客户委托他人办理的,应要求代理人出示经公证的被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核
对无误后,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
称和号码、以及其他信息,并保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委托代
理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为机构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当核对有
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在开户申请书、业务系统中登记客户身
份信息,同时按规定保存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的原件或盖有
客户公章的复印件。
机构客户未按照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和资料的,会员单位不得为其开立账户。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利用账户资料
在业务系统中录入以下客户信息,建立客户信息档案。
(一)个人客户。
包括本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
日期、国籍、职业、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
限等信息。
(二)机构客户。
包括机构客户的名称、注册地址、通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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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邮政编码、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
可
证明该机构客户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证照名称、资格许可
事项、证照或许可证号码和有效期限、发证单位等;
控股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
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
类、号码、有效期限等信息。
(三)在获知机构客户及其具体经办人、授权代理人,以及
个人客户的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立即予以确认并在相关
系统中更新客户信息,并保存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经检查
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利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络
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交易服务时,应采取
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和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以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六条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会员单位应当
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交易情况,
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
的,应当要求客户进行更新。
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
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会员单位认为必要时,应限制客户交易活
动。
第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会员单位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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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
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协查或
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
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
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存在疑点的。
(七)会员单位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在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时,可
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要求客户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
(三)回访客户。
(四)实地查访。
(五)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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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会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等第三
方机构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通过合同、协议或其它书面文件,明
确规定第三方机构在识别客户身份及反洗钱监控方面的职责,
要求第三方机构制定符合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并督促
其执行。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公司会员可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基金
代销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对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
三方机构没有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基金管理公司
会员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十一条会员单位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
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监测
客户现金收支或款项划转情况,对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在该
大额交易发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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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报告。
第二十二条会员单位在发现有下列交易或者行为时,
应作为可疑交易,在其发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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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
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
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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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
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
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
件。
(八)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九)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
造、变造嫌疑。
第二十三条会员单位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发现其
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
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
第二十四条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
会员单位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会员单位应
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二十五条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会员单位应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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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
当地公安机关,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二十六条会员单位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用于大
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采集和报送。
会员单位应根据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证券期货业大
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等相关规定,以电
子文件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供真实、完整、准确
的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
第五章资料保存和信息保密
第二十七条会员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
易记录,保存方式和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客户身份资料包括个人客户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机构客
户的开户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授
权书原件、账户开立内部审核记录、客户信息核实和更正记录
等。
交易记录包括交易主体、交易的时间、地点、币种、金额、
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业务凭证和其他资料等。
第二十八条会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存反洗钱工作档案、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等资料,
保存期自报告之日起至少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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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保管期届满,凡涉及涉嫌洗钱未查清的有
关资料,包括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可疑交易报告等,应
单独保管到事项完结为止。
第三十条 会员单位破产或者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
料、交易记录、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移交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机构。
第三十一条会员单位应按国家和本单位有关档案管理
办法的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所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
和交易信息进行保密,会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提供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六章
培训与宣传
第三十二条会员单位反洗钱负责机构应制定年度反洗
钱培训和宣传总体计划,并督促和检查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培
训和宣传工作的落实和实施。
第三十三条会员单位应对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反洗
钱培训,并将反洗钱相关规定纳入新员工试用期的考核内容。
反洗钱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
(二)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
(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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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会员单位应当加强反洗钱的宣传工作,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反洗钱规定的要求和有关宣传
口径,组织对反洗钱工作的意义、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的宣传,
提高工作人员和客户的反洗钱意识。
第七章
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会员单位反洗钱负责机构要按规定对本单
位反洗钱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会员单位稽核部门应将反洗钱审
计工作纳入日常稽核工作中。
第三十六条反洗钱专项检查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设置、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行职
责情况。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三)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情况。
(四)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
(五)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六)反洗钱业务培训和宣传情况。
(七)配合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及涉嫌洗钱犯
罪信息移送情况。
(八)其它相关工作内容。
第三十七条会员单位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在接受反洗
钱专项检查后,应根据专项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时进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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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并在收到专项检查结论后的
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报告。
第三十八条会员单位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
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司法
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和扣划客户存款。
第三十九条会员单位应制定奖惩措施,对内部违反中
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及本单位反洗钱有关规定的行为进
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会员单位应将本单位有关反洗钱违规情况及处理结果报
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四十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相关自律规则,对会员
单位反洗钱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八章
附
第四十一条本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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