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方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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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检机构应当委托范围内开展查验工作,并对查验结果和查验结论负责。
未经省局批准,不得租赁或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禁止分包查验任务。
第十一条监督抽查生产者覆盖范围及查验项目覆盖范围原那么上依照以下要求进行确信。
对国务院制造业合格率指标考核范围内产品抽查覆盖所有合法生产者,查验项目覆盖产品有效执行标准所有查验项目;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和3C认证获证企业抽查覆盖所有合法生产者,查验项目覆盖重要功能性和平安性指标;
对其余产品抽查覆盖部份合法生产者,查验项目覆盖重要功能性和平安性指标。
第十二条省局应当依据年度抽查打算目录制定季度工业产品监督抽查工作方案并报联席会议审定。
方案应当包括监督抽查产品名称、生产者范围、适用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标准(以下简称实施标准)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那么(以下简称实施细那么)、抽查工作分工、进度要求等。
第十三条省局应当依照监管工作需要,结合质检总局制定的实施标准或省级实施细那么,在季度监督抽查工作方案中确信每种产品的具体查验项目和判定依据;
质检总局尚未制定实施标准的产品,应当自行组织制定省级实施细那么。
实施标准或实施细那么应当包括查验项目、查验依据、抽样方式、数量、样品运输贮存、判定原那么、异议处置等内容,并向社会发布。
涉及国务院制造业质量合格率指标考核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原那么上依照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或强制性标准)全项目查验。
第十四条承检机构应该制定监督抽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抽查产品的采纳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标准或实施细那么名称和编号或标准名称和编号、本次抽查方案与前几回抽查方案比较调整的项目或内容、各时期工作(如业务培训、抽样、查验、结果确认、材料汇总等)的时刻节点、抽样及查验工作保障方法、承检机构的资质认定有效期说明、现场查验规程(适历时)等。
第十五条专项监督抽查和跟踪监督抽查依照情形实(适)组织实施。
专项监督抽查和跟踪监督抽查原那么上参照打算监督抽查程序和要求执行,必要时能够简化内容和流程。
第三章监督抽查的实施
第一节抽样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和承检机构不得将监督抽查信息以任何方式事前告知被抽查单位。
第十七条抽样人员应当是省局或承检机构的工作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标准,并经省局组织培训考核合格。
第十八条抽样时,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抽查单位出示省局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的省级“抽样证”。
不能出示的,被抽查单位能够拒绝同意抽样。
抽样人员在抽样进程中发觉被抽查单位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查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当即将有关情形报告省局。
第十九条抽样应利用由省局统一制定的文书表格,并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代表签字,加盖被抽查单位公章。
对特殊情形,由抽样人员记录被抽查单位代表身份证明信息,并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代表两边签字确认即可。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完整记录抽样信息,笔迹工整、清楚。
需要更改的信息应当由抽样人员、被抽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或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第二十条被抽查单位无合法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经劝说无效,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检认定表,列明情形,由市级或县级局和抽样人员一起确认,并报省局。
第二十一条在市场抽样的,承担监督抽查抽样工作的部门或查验机构应当填写样品确认通知书,书面通知样品标称生产者。
生产者对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局或其委托的部门(或查验机构)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超期无书面答复视为无异议。
经核查,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生产者生产的,承担监督抽查抽样工作的部门或查验机构应移交销售单位所在地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二十二条因被抽查单位转产、停产、破产等缘故致使无法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相关情形,经本地市级或县级局确认,及时报省局。
省局对停产的被抽查单位应适时组织再次实地核查,对恢复活产的及时组织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抽样:
(一)被抽查单位产品不在监督抽查通知书所列范围;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不用于销售;
(三)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两边书面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
(四)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抽查产品用于出口,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还有规定;
(五)产品或其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置”或“样品”等字样;
(六)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监督抽查方案要求;
(七)企业提供6个月内同批次、同规格、同型号产品国家监督抽查抽样单或合格查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因被抽查单位拒绝抽样或拒绝配合送样,和转产、停产、破产等缘故致使无法抽样等特殊情形需要所在地的质监局配合的,所在地质监局应当予以配合。
对拒不配合和通风报信或设置障碍等人为缘故造成抽样工作不能按时保质完成的,省局将通报所在地政府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第二节查验
第二十五条 查验机构必需如实填写查验原始记录,保证真实、准确、清楚,留存备查;
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查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一起确认。
第二十六条 查验机构出具的查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对监督抽查产品查验结果,应当按产品标准与实施标准或实施细那么的判定原那么进行综合判定,作出查验结论。
查验报告中的结论应当以标准和查验结果为依据,所检项目结果符合标准要求,能够作出所检产品符合标准相关要求的结论;
不符合实施标准或实施细那么判定原那么的,能够作出不合格的结论;
不符合标准要求,但符合判定原那么的,能够作出符合实施标准或实施细那么相关要求的结论。
第二十七条监督抽查结果综合判定应遵循如下原那么:
(一)当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次抽查实施标准或实施细那么中查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当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二)当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缺少本次抽查实施标准或实施细那么中查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当依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三)当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缺少本次抽查实施标准或实施细那么中查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当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当在查验报告备注栏中进行说明。
第三节结果处置
第二十八条查验机构应当在查验完成后及时出具查验报告,查验报告应在3日内用直接送达或特快专递寄送等方式,通知生产者及其所在地的县级局,同时将抽查结果明细表寄送生产者所在地的市级局及省局。
在市场上抽样的同时寄送销售单位。
查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查验机构应当同时向生产者送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以下简称结果通知书)。
结果通知书是省局(或其委托的部门、查验机构)告知被抽查单位查验结果和法定权利的文书。
直接送达的应由生产者签收,特快专递寄送的资料要确认送达。
第二十九条 被抽查单位对查验结果有异议的,能够自收到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局书面提出复检申请。
超期未书面提出的,视为对查验结果无异议。
异议处置由省局负责,异议复检原那么上由原委托查验机构进行,也可依照需要指定其他具有法定资质的查验机构进行。
第三十条异议复检原那么上只查验异议项目。
异议项目不具有复检条件的,不进行复检,维持原查验结论。
原样品具有查验条件的,用原样品复检;
原样品不具有查验条件的,采纳备样复检。
备样必需是完好无损、未经调换的样品,不然不得进行复检。
负责异议复检的机构应当在查验工作完成后3日内作出复检结论并书面报告省局。
第三十一条复检结论分为维持原查验结论、变更原查验结论两种形式。
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二条复检结论与原查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
复检结论与原查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异议单位承担。
第四节费用、样品及样品的处置
第三十三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由省局在财政专项经费中安排解决。
第三十四条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数量应当按监督抽查方案规定抽取,不得超过查验的合理需要。
第三十五条 监督抽查结果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异议期满三个月后的两周内,由受检单位凭抽样单、查验报告领取样品;
其他样品应当在异议期满后由受检单位凭抽样单、查验报告等领取样品。
被抽查单位明示样品无需退还的,两边协商处置。
样品因查验造成破坏或损耗而无法退还的,查验机构应当向被抽查单位说明情形。
无需退还的样品及市场购买的样品,查验机构应当制定样品处置治理方法。
第三十六条 查验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治理制度,妥帖保留样品,详细记录样品传递情形。
第五节质量状况信息汇总与发布
第三十七条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或查验机构应当按省局监督抽查工作方案规按期限和要求,向省局报送抽检工作总结、查验结果汇总表和抽检产品质量分析报告等材料。
抽检工作应分行业进行分析总结,抽检产品质量分析报告一样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该行业国内外进展现状;
②该行业贵州省进展状况、企业数量和散布、设计产能;
③本次抽查大体情形;
④产品质量按规模、经济性质、产品结构等分析对照情形及近几年抽检对照情形;
⑤抽查合格率提升或下降的要紧缘故分析;
⑥建议采取的监管方法、计谋和我省该行业进展前景。
抽查任务由两家或两家以上抽查实施部门或机构一起承担的,信息汇总工作由牵头部门或机构负责。
第三十八条监督抽查结果应及时进行分析汇总,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并通报下级质监部门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对监督抽查发觉的重大质量问题,经联席会议审定后向省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十九条生产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省局及时向社会发布生产者违背监督抽查相关规定行为的公告:
(一)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无合法理由拒绝整改;
(二)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整改期满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交延期复查申请;
(三)在规按期限内向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置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复查仍不合格;
(四)无合法理由拒绝同意监督抽查的。
第四十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监督抽查信息暂缓发布:
(一)不合格产品的查验结果未经受检企业确认的;
(二)未经承检机构核实的;
(三)异议处置未完成的。
第四十一条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省政府标准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公布的信息,不予发布。
第四章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处置
第四十二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除因停产、转产等缘故再也不继续生产,或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形不能正常办公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之外,必需进行整改。
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形不能正常生产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待迁址完成或自然灾害排除后,仍必需进行整改。
生产者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缘故,查清质量责任,依照整改要求和不合格产品产生的缘故,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置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能够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整改期满5日前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0日。
确因不能正常办公而造成临时不能进行整改的生产者,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停止同类产品的生产,并在办公条件正常后,按要求进行整改、复查。
整改复查合格前,生产者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第四十三条县级局在收到监督抽查不合格查验报告后,应当向不合格产品生产者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查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限期更正。
对库存的和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并书面报告有关情形。
第四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局指定市级局负责后处置整改复查工作,生产者复查申请由县级局负责接收后转交市级局。
(一)监督抽查产品严峻不合格的;
(二)规模企业生产产品抽查不合格的;
(三)抽查不合格产品造成严峻社会阻碍的;
省局以为有必要时,后处置整改复查工作可由省局自行组织进行。
第四十五条县级局接到生产者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查验机构按原抽查方案进行抽样查验。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整改到期无合法理由不申请复查的,负责后处置整改复查的部门应当组织强制复查。
复查查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承担。
第四十六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者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负责后处置部门责令生产者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属于生产许可证治理的产品,同时向生产许可证治理部门通报情形;
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撤消相关证照。
第四十七条监督抽查发觉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产品质量问题严峻的,市级或县级局应组织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分析质量问题,催促生产者整改。
第四十八条所在地质监局应成立健全约谈制度,对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按规定组织进行约谈,增进生产者落实产品质量平安主体责任,并完善约谈档案。
第四十九条对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和不合格产品发觉率高的地域,由省局发出质量警示,通报有关地址人民政府、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被通报地域质监部门负责对产品质量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并将整治情形向省局和本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监督抽查治理
第一节承查验机构监管
第五十条省局负责对承担监督抽查工作的承检机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承检机构工作质量包括抽样、样品治理、查验、查验结果确认、异议处置、绩效评估、能力比对等方面的内容。
第五十一条省质监部门对承检机构实行分类考核评判制度,分类考核评判工作依照《产品质量查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方法》规定组织进行。
对考核评判中发觉的问题,承检机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按期整改。
第五十二条承检机构显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局限期更正,并视情节轻重减少或取消下一年度抽查任务委托。
情节严峻或拒不更正的,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治理方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置。
其中有六至十项情形的,还应取消当批次产品抽样和查验费用核拨。
(一)未依照要求内容及时限报送相关抽查信息的;
(二)未依照规按时限出具、寄送并核实送达查验报告的;
(三)能力比对结果为不中意的;
(四)在抽查范围的企业无合法理由未进行抽查的;
(五)分包查验任务或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
(六)由于抽样手续不全或程序不妥等造成异议处置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备查样品封存不妥、丢失或治理不善等缘故致使异议处置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未进行样品确认或未依照规定程序进行样品确认造成异议处置工作无法进行的(适历时);
(九)未进行查验结果确认或未依照规定程序进行查验结果确认造成异议处置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违背本方法第四条规定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的;
(十一)违背其它有关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更正;
情节严峻或拒不更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涉及抽样人员有以下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情形之一的,还应由省局依法撤销其考核合格资质。
(一)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
品的;
(二)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前通知被抽查企业;
(三)同意被抽查企业馈赠的;
(四)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定同类产品的有偿效劳协议或同意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查验的;
(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的;
(六)伪造检测数据或查验结果的;
(七)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的;
(八)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合法利益的。
第二节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处置工作监管
第五十四条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处置(简称后处置)工作质量由省局责进行监督,并通报有关情形。
后处置工作质量包括后处置工作文书、程序、时效、整改复查、行政惩罚等方面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负责后处置的部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局责令限期更正;
情节严峻或拒不更正的,由省局通报本地人民政府。
(一)相关后处置工作文书利用错误的;
(二)未及时启动后处置工作的;
(三)未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进行后处置工作的;
(四)未依照规定要求和时限报送后处置工作信息的;
(五)区域内抽查发觉存在行业性质量问题未组织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的;
(六)违背规定,擅自发布后处置相关工作信息的;
(七)整改复查时由企业自行抽、送样品的;
(八)违背其它有关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行为的。
第五十六条负责后处置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质监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更正;
(一)在后处置工作中违规向企业收取费用、接收企业馈赠或变相向企业推销有关产品的;
(二)在后处置工作中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的;
(三)应当进行行政惩罚未作出处置或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未移送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合法利益的。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五十七条市(州)、县级质监部门组织的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方法规定“5日”及以下的期间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五十九条本方法由省局负责说明。
第六十条本方法自2021年3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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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 质量技术监督局 工业产品 质量 监督 抽查 暂行 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