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Φ27
4600
4700
4800
4900
5000
>Φ
管径+2000
表
12.1.2
圆形管道开挖沟槽底宽度值
12
管道沟槽基坑工程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各类管道沟槽基坑工程支护结构的设计、施工与检测。
管道沟槽基坑工程的开槽应按管线布置图确定开挖深度,方型涵管的开挖沟槽宽度
由外包尺寸确定,圆形管道开挖沟槽的槽底宽度不应小于表
所列值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
检查数量
检验方法
沟底高程
±
20mm
每
20m
长测
1
点,
且不少于
2
点;
遇拐
点及弯段、三通等处
必检
水准仪及尺量
沟槽水平轴线位置
100mm
经纬仪或挂中心线及
尺量
中心轴线两侧沟底宽度
不小于设计宽度
挂中心线及尺量
12.3.3
沟槽开挖允许偏差
12.1.3
管道沟槽支护结构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放坡开挖的基坑开挖深度不宜大于
2.5m
时,应采用井点降水。
2.采用横列版式支护的基坑开挖深度不宜大于
3m,开挖期间应采用井点降水。
3.当基坑开挖深度大于
3m
且周边环境条件允许打、拔钢板桩和配置井点降水时,宜采用钢
板桩支护。
4.当周边环境条件不允许起拔、回收钢板桩时,可采用混凝土板桩支护。
在现浇管道或箱
涵工程中,混凝土板桩也可作为永久性结构的一部分。
5.对于环境保护要求高或不允许在沟槽外进行井点降水的工程,宜采用型钢水泥土搅拌墙
支护结构。
6.当坑底存在软弱土体时宜采取坑内加固措施,坑内加固的设计、施工可按照本规范第
14
章有关规定进行。
12.1.4
管道沟槽基坑工程宜按照分段、分层原则施工,支撑应及时;
支护、开挖、排管、
回填等工序应连续作业。
12.1.5
管道沟槽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与检测除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
节有关规定。
12.2
设计计算
12.2.1
放坡开挖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沟槽放坡开挖必须根据本规范
6.2
节验算边坡整体稳定性,最大边坡坡度应满足整体稳定
要求。
边坡坡顶不宜有超载,当坡顶存在施工荷载或材料堆载、堆土时,必须根据实际堆
载情况复算边坡整体稳定,必要时应调整边坡坡度。
2.当开挖深度较大时,可采用多级放坡开挖。
多级放坡时应同时验算各级和多级边坡整体
稳定性。
台阶宽度不宜小于
1m;
需在台阶上布置井点时,台阶宽度不宜小于
1.5m。
12.2.2
横列版支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横列版式支护由横列版、竖列板和铁撑柱等构件组成,宜采用标准构件施工。
2.横列版式支护应按照
6.3.3
条验算坑底抗隆起稳定性。
3.必要时,应进行坑底加固。
12.2.3
钢板桩支护设计应符合本规范
9.5
12.2.4混凝土板桩支护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
节有关规定,混凝土板桩兼作主体结构的
一部分时,尚应满足永久性结构的设计要求。
12.2.5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设计应符合本规范
9.4
12.3
施工与检测
12.3.1
管道沟槽基坑工程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主体结构型式、开挖深度、地质条件、
环境保护要求、工期、气候和地面荷载等有关资料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
12.3.2
降水施工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选择合适的井点类型。
井点数量、降水井深度等宜
通过计算和现场抽水试验确定。
降水施工应在开挖前进行,应待地下水位降至开挖面以下
0.5m
并稳定后方可进行沟槽开挖。
沟槽开挖的深度、轴线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沟槽轴线应直顺,转角、变坡处应和
顺。
沟底高程、水平轴线位置、中心轴线两侧沟底宽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
序号
允许偏差或允许
值
范围
点数
1
轴线位置
10m
经纬仪及尺量
2
横列版水平度
1/100
水准仪及直尺
3
竖列板垂直度
线锤及直尺
12.3.4
放坡开挖施工及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放坡开挖应保证槽底土体不被扰动、破坏,再设计槽底标高以上
200mm~300mm
范围内
应采取人工挖土和平整,不得超挖。
2.开挖应分段分层进行,并确保连续作业。
3.边坡护坡必须与开挖同步。
4.施工期间不宜在坡顶位置进行大型施工机械作业,坡顶施工荷载、堆放材料、堆土应符
合设计要求。
5.沟槽边坡坡度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进行。
检验方法:
用坡度尺,每
10m
检验一个断面,沟
槽两侧各量测
3
个点。
12.3.5
横列版支护施工与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横列版应水平放置,板缝应严密,板头应整齐。
相邻竖列板上下两块搭接位置应错开,
最下面的竖列板应插至沟槽槽底。
每块竖列板上不应少于
只铁撑柱,铁撑柱托木应固定,
铁撑柱钢管套筒不得弯曲,铁撑柱应绞紧;
铁撑柱两端应水平,每层高度一致。
铁撑柱水
平间距应取
2m~3m,垂直间距不得大于
1.5m,头档铁撑柱距离地面应为
0.6m~0.8m。
2.首次挖土至
1.2m
时,应及时撑好头档撑板,随后挖土与撑板应交替进行。
撑板在边坡修
整后立即进行,一次撑板刚度宜为
0.6m~0.8m,若遇土层松软或天气恶化,应边挖边撑好
撑板。
3.当沟槽深度、宽度或铁撑柱间距加大时需加强支撑。
4.横列版支护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
。
1.选用钢板桩应满足设计要求,弯曲、损坏的钢板桩不得使用;
2.打桩时应控制桩架和钢板桩的垂直度;
3.沉桩时,应保护好现行沉入的钢板桩;
4.钢板桩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
9.5.16
规定;
5.钢板桩拔除应符合
9.5.14
条有关要求。
12.3.7
混凝土板桩施工与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板桩的制作应符合设计要求;
2.混凝土板桩沉桩时,起始桩与转角桩的桩尖应在桩体中心线上,其他桩的桩尖应偏向起
始桩一方。
3.混凝土板桩凹凸榫在沉桩过程中不许咬合;
4.混凝土板桩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9.5.17
规定。
12.3.8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施工与检测应符合本规范
14
基坑土体加固
14.1
14.1.1
本章适用于基坑工程的坑内被动区、局部深坑区、放坡开挖边坡区域等位置的软弱
土体加固。
14.1.2
基坑土体加固方法的适用范围见表
14.1.2.
对各类地基土的适用情况
淤泥质土、黏性土
粉性土
砂土
双轴水泥土搅拌桩
○
▲
三轴水泥搅拌桩
高压喷射注浆
注浆
降水
-
14.1.3
基坑土体加固设计应综合考虑土质条件、基坑支护形式、施工要求等因素,合理选
择加固方法和确定加固范围。
14.1.4
基坑土体加固措施应根据设计要求、现场条件、工期要求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加固宜在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基坑开挖前进行。
14.1.5
基坑土体加固应在基坑开挖前进行相关检测。
14.1.6基坑土体加固施工工艺与加固方法等本节未列之内容,可按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地基处理技术规范》DBJ08-40
的要求执行。
14.2
设计
14.2.1
基坑土体加固设计需确定加固布置、置换率、水泥掺量、加固体强度等参数指标。
14.2.2
基坑安全等级为一级或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宜现场试验确定加固工艺
的适用性和水泥掺量等参数,并满足设计强度要求。
14.2.3
基坑土体加固
28
天龄期无侧限抗压强度不应小于设计要求。
水泥宜采用强度等级不
低于
P.O
42.5
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掺量和水灰比宜根据工程经验或现场试验确定,
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双轴水泥土搅拌桩的水泥掺量不宜小于
13%,水灰比宜为
0.5~0.6,水泥土加固体的
28
龄期无侧限抗压强度
qu
不宜低于
0.8MPa。
2.三轴水泥土搅拌桩的水泥掺量不宜小于
20%,水灰比宜为
1.2~1.5,水泥土加固体的
3.高压喷射注浆水泥掺量不宜小于
25%,水灰比宜为
0.7~1.0,水泥土加固体的
龄期无
侧限抗压强度
1.0MPa。
4.注浆加固水泥掺量不宜小于
7%,水灰比宜为
0.45~0.55。
注浆加固应考虑加固体的不均
匀性影响,注浆加固区域的外围宜采用水泥土搅拌桩或高压喷射注浆封闭
14.2.4
在含少量有机质或淤泥的土层中,进行基坑土体加固应适当增加水泥掺量;
当采用
新型固化剂材料时,应进行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可掺加外掺剂改善水泥土加固体的性
能和提高早期强度。
14.2.5
采用降水加固土体应满足以下要求:
1.降水加固适用于砂土、粉性土,并应考虑降水加固对环境的影响。
2.当有环境保护要求时,基坑周边应设置封闭的、可靠的隔水帷幕,隔水帷幕的底部应满
足抗渗流稳定性的要求,并应位于降水井底部以下不小于
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
二级的基坑工程,隔水帷幕应进入隔水层。
3.降水加固土体时,开挖前预降水时间不宜少于
20
天,降水深度应达到设计要求,并不宜
小于坑底面以下
4m。
4.降水期间应对坑内、坑外地下水位及邻近建筑物、地下管线等进行监测。
5.降水加固后应采取标准贯入等原位测试方法,对加固效果进行检验。
14.2.6
坑内被动区的土体加固应满足以下要求:
1.加固体的宽度、深度和平面布置应根据土质条件、开挖深度、环境保护要求、基坑支护
形式、基坑开挖方式等确定;
加固体的宽度不宜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
0.4
倍,并不宜小于
4m;
加固体的深度不宜小于
3m;
加固体的平面布置可采用墩式加固、裙边加固、抽条加
固、满堂加固等形式。
2.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被动区土体加固宜采用三轴水泥土搅拌桩或高压喷射注
浆。
3.加固桩体宜用格栅布置,相邻加固桩应有效搭接,搭接长度不宜小于
150mm,并使被加
固土体在平面和深度范围内连成整体。
4.紧贴坑壁一排加固体应连续布置,当采用水泥土搅拌桩加固时。
加固体与围护墙之间的
空隙宜采用高压喷射注浆或注浆等措施进行加固。
5.采用水泥土搅拌桩加固时,在坑底面以上需进行水泥土回掺,回掺高度和回掺量宜结合
搅拌工艺及环境保护要求综合确定。
14.2.7
局部深坑的土体加固应根据深坑的深度、范围、与围护墙关系、土层特性、基坑支
护形式及环境条件等综合确定,并应满足稳定性要求。
14.2.8
放坡开挖的边坡区域土体加固应根据开挖深度、范围、土层条件、环境条件综合确
定。
在大面积放坡、坡顶临近施工道路、坡体位于或临近暗浜区等软弱土层等情况时宜采
用土体加固;
放坡开挖较深且坡脚位于淤泥质黏土层时,宜对坡脚部位采取土体加固措施。
14.3
14.3.1
对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应先进行基坑围护墙施工,再进行坑内土体加
固措施。
14.3.2双轴水泥土搅拌桩加固施工与检测应符合本规范
8.3
节有关要求;
三轴水泥土搅拌
桩加固施工与检测应符合本规范
节的有关要求。
14.3.3
搅拌桩桩顶标高以上部分宜进行低掺量回掺,双轴水泥土搅拌桩加固水泥回掺量宜
为
6%~8%,三轴水泥土搅拌桩加固的水泥回掺量宜为
8%~12%。
14.3.4
高压喷射注浆法可采用旋喷、定喷和摆喷形式。
应根据工程需要采用单管法、双管
法和三管法进行施工。
高压喷射注浆法加固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前应根据现场环境和地下埋设物的位置情况,确定高压喷射注浆的孔位。
2.
高压喷射注浆宜采用水泥浆,可根据需要在水泥浆液中加入速凝剂、悬浮剂等,掺和料
与外加剂的种类及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3.施工高速搅拌机的水泥浆搅拌时间不宜小于
30s,使用普通搅拌机的水泥浆搅拌时间不
应少于
90s,水泥浆从制备到使用完毕的时间不应超过
4h。
4.
钻机与高压泵的距离不宜过远;
钻机孔位允许偏差不应大于
50mm。
5.
喷射注浆管插入孔内,喷嘴达到设计标高后方可喷射注浆,喷射注浆应由下往上进行作
业;
喷射注浆参数达到规定值后,可按照单管法、双管法和三管法施工工艺要求提升注浆
管,注浆管分段提升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
100mm。
6.
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采用复喷施工技术措施,复喷施工应先喷一遍清水再喷一遍或两遍
水泥浆。
7.
相邻两桩施工间隔时间不应小于
48h,先后施工的两桩间距不应小于
4m~6m。
14.3.5
注浆法加固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注浆孔的孔径宜为
70mm~110mm,垂直度偏差应小于
1%,注浆孔有设计角度时应预先
调节钻杆角度。
2.浆液应采用搅拌机充分搅拌均匀,搅拌应缓慢不停顿,搅拌时间应小于浆液初凝时间;
搅拌均匀后的浆液应经筛网过滤后进行泵送注浆。
3.当钻到设计深度后,应通过钻杆注入封闭泥浆,知道孔口溢出泥浆方可提杆;
当提杆至
中间深度时,应再次注入封闭泥浆。
4.注浆可采用塑料阀管注浆、花管注浆和压密注浆等方法。
5.浆液黏度应控制在
80s~90s
范围内,试块
7d
抗压强度应控制在
0.3MPa~0.5MPa
范围内。
6.注浆可根据需要掺入粉煤灰、外加剂,粉煤灰掺入量不宜超过水泥重量的
30%。
7.注浆流量宜为
7L/min~10L/min;
充填型注浆流量可适当加大,且不宜大于
20L/min。
8.注浆管上拔时宜使用拔管机,塑料阀管注浆的注浆芯管每次上拔高度以为
330mm;
花管
注浆每次上拔或下钻高度宜为
500mm。
14.3.6
高压喷射注浆法土体加固的质量检测宜采用钻孔取芯的方法。
检查点的数量不宜少
于施工桩数的
1%,且不少于
5
点。
钻孔取芯质量检测方法和要求应符合本规范
节的有
关要求。
14.3.7
注浆法加固结束
28d
后,宜采用静力触探、标准贯入等原位测试方法对加固土层进
行检测。
检测点的数量不宜少于每
100m2
检测一点,且不应少于
检测点位置宜根据
注浆加固布置和现场条件确定。
15
地下水控制
15.1
15.1.1
地下水控制包括基坑开挖影响深度内的潜水、微承压水与承压水控制,采用的方法
包括隔水、集水明排、基坑降水以及地下水回灌等。
15.1.2
地下水控制方案应根据基坑支护设计方案、施工条件和环境条件制定,并减少对周
边环境的不利影响。
15.1.3
对于设计微承压水、承压水控制的基坑工程,应进行专项基坑降水设计。
降水设计
前,应按
4.2.5
条的要求进行基坑工程水文地质勘查,并通过现场水文地质抽水试验,获取
降水影响范围内的含水层或含水层组的水文地质参数。
15.1.4
基坑开挖前应进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的疏干降水,预抽水时间根据基坑面积、开
挖深度决定,不宜少于
天。
对于分层、分块开挖的基坑,开挖前坑内自由水位线应降至
开挖面以下
0.5m~1.0m。
15.1.5
基坑施工过程中,应对坑内外地下水控制效果进行动态监测,并根据监测数据指导
施工。
15.2
隔水
15.2.1
基坑工程隔水可采取双轴水泥土搅拌桩、三轴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地下
连续墙、小齿口钢板桩等。
当地质条件、环境条件复杂时,可联合采用多种隔水措施。
当
有可靠工程经验时,可采用地层冻结技术阻隔地下水。
15.2.2
除环境条件允许时,基坑工程应设置可靠的隔水帷幕.隔水帷幕在设计深度范围内应
保证连续,在平面范围内宜封闭。
隔水帷幕的自身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抗渗性能应满足
自防渗要求。
15.2.3
隔水帷幕的插入深度应满足坑内疏干、地基土抗渗流稳定性的要求,若遇有含砂性、
粉性土层宜隔断。
15.2.4
在基坑预降水期间应根据坑内外水位观测结果检验隔水帷幕的可靠性,当存在渗漏
时,应采取渗漏封堵措施。
15.2.5
当基坑抗承压水稳定性不满足要求,且承压含水层底板埋深较浅时,隔水帷幕宜隔
断微承压含水层、承压含水层。
15.3
集水明排
15.3.1
基坑外侧的排水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适用条件
降水井类型
渗透系数(cm/s)
水位降深(m)
适用土层
情形井点(多级轻型
井点)
-7
-4
1×
10
~1×
10
≤6(6~10)
粉砂、砂质粉土、粘
质粉土、含薄层粉砂
的粉质粘土和淤泥质
粉质粘土
喷射井点
8~20
质粉土、粉质粘土、
含薄层粉砂的粉质粘
土和淤泥质粉质粘土
降水管井
>10-5
>6
的粉质粘土、富含薄
层粉砂的粘土和淤泥
质粘土
真空降水管井
>10-6
电渗井点
<10-7
根据选用井点确定
粘土、淤泥质粘土、
粉质粘土、淤泥质粉
1.应在基坑外侧场地设置集水井、排水沟等地表排水系统;
2.集水井、排水沟宜布置在基坑外侧一定距离;
有隔水帷幕的基坑,排水系统宜布置在隔
水帷幕外侧,且距离隔水帷幕的距离不宜小于
0.5m,无隔水帷幕的基坑,排水系统宜布置
在基坑边外侧,且不宜小于
的距离。
15.3.2
基坑内的排水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开挖阶段应根据基坑特点在合适位置设置临时排水沟和集水井;
临时排水沟和集水井应
随土方开挖过程适时调整;
2.留置时间较长的临时边坡,可在坡顶、坡脚设置临时排水沟和集水井;
3.基坑采用多级放坡开挖时,可在放坡平台上设置排水沟和集水井;
4.土方开挖至坑底后,宜在坑内设置排水沟、盲沟、集水井;
排水沟、盲沟、集水井与坑
边的距离不宜小于
0.5m。
15.3.3
基坑外侧的排水沟、集水井应有可靠的防渗措施,排水系统应保持畅通,并应及时
排除积水;
施工过程中应随时对坑内外排水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
15.3.4
坑内外的排水系统应能满足雨水、地下水的排放要求;
基坑内的排水系统应能满足
基坑明排水的排放要求;
抽水设备应能满足排水流量的要求;
对于深度较大的基坑也可采
用分级抽水接力排放的方法。
15.4
基坑降水
15.4.1
基坑开挖过程中宜采用基坑降水措施,降水后的坑内自由水位线应低于基坑开挖面
0.5m~1.0m
15.4.2
基坑降水应根据场地的水文地质条件、基坑面积、开挖深度、各土层的渗透性等,
选择合理的降水井类型、设备、和方法。
常用降水井类型和适用范围见表
15.4.2
1.设计前应掌握拟建场区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基坑支护设计资料及周边环境资料等;
2.设计应包括水文地质条件分析、水位降深控制标准、降水后承压水位预测、降水井群的
技术要求
轻型井点
井点管排距不宜大于
20.0m,过滤器顶端宜
位于坑底一下
1.0m。
井管内真空度应小于
65kPa
多级轻型井点
40.0m,井点深度与井
点管排距有关,应比基坑设计开挖深度打
3.0m~5.0m,基坑开挖深度应不大于
17.0m。
粉质粘土、淤泥质粉质粘土、粘质粉土中,
井管轴心间距为
10.0m~15.0m;
砂质粉土、
粉砂中,井管轴心间距为
15.0m~20.0m,
井径不宜小于
600mm,坑底以下的过滤器
长度不宜小于
4.5m,井底沉淀管长度不宜
小于
1.0m
利用降水管井并采用真空降水,井管内真空
度应不小于
65.0kPa
利用喷射井点或轻型井点,配合采用电渗法
降水。
电极、工作电压及电压梯度应满足
15.4.15
条的规定。
平面布置、降水井深度与井的结构、降水井质量验收标准、降水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评估等;
3.降水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降水方法,降水井施工工艺与设备,达到降水井质量验收的措
施,降水运行方案、工期安排、质量目标与安全技术措施,降水对环境影响的控制措施等。
15.4.4
对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设计微承压水、承压水控制获取降水影响深度内的含水
层的水文地质参数、包括渗透系数
k、储水系数
S
或给水度
μ、导水系数
α、越流参数
B、影响半径
R
以及各向异性渗透特征参数
kD
等。
抽水试验中的地下水测量宜采用自动监
测手段。
抽水实验结束后,应采取有效措施对试验孔进行封填。
15.4.5
应根据基坑开挖深度、拟建场地的地质条件、设计要求等、制定合理的疏干降水方
案。
各类降水井的疏干降水技术要求宜参照表
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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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基坑 工程技术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