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专题讲座PPT文件格式下载.ppt
- 文档编号:7716851
- 上传时间:2023-05-09
- 格式:PPT
- 页数:43
- 大小:537.50KB
公务员法专题讲座PPT文件格式下载.ppt
《公务员法专题讲座PPT文件格式下载.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务员法专题讲座PPT文件格式下载.ppt(4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健全公务员制度。
”这对公务员法起草提出了新的要求。
5、讨论、修改并提交审议,从2003年开始,起草小组提速起草进程,将主要精力集中到一些重点问题的把握和完善上,公务员法起草步入攻坚时期,草案在一次次的修改中逐步完善、成熟。
2004年2月6日,全国人大内司委召开全体会议,专门听取了起草小组的专题汇报,并对草案第十二稿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3月9日,公务员法草案正式以人事部名义上报国务院。
11月26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公务员法草案并原则通过。
12月15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2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公务员法草案。
大家普遍认为,制定公务员法适时而且必要,条件基本成熟,建议尽快审议出台。
常委会有关机构根据审议意见、座谈会意见以及书面征求到的意见,对公务员法草案再作修改,并形成修改稿,提交到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
二、立法过程中几个有争议的问题,
(一)如何界定公务员的范围如何界定公务员的范围,或者说,在立法中如何表述公务员的范围大小始终是立法中的首要关键。
从最早的起草到最终审议,它都是人们最为关心,也是争议较大的问题。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暂行条例排除了行政机关的工勤人员、党务工作人员、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军队的工作人员。
关于这一点,公务员法的规定有了重大变化。
早期的公务员法草案曾进行列举式的规定: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一)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以及乡、镇、街道组织的机关;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三)各级行政机关;
(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五)各级审判机关;
(六)各级检察机关。
”这样的规定从立法技术上来讲比较不成熟,因此,借鉴国外进行概括式规定的经验,2004年12月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将公务员范围表述为“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和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立法过程中,有专家学者认为,党务机关人员、社会团体人员以及法官、检察官等不适宜纳入公务员范围,其理由是:
1.党务机关人员、社会团体人员并不行使国家立法、执法与司法权力,应当由相关法律去调整,而不是由公务员法来调整。
2.公务员法将法官、检察官规定为公务员,会造成法律之间的冲突,我国已有专门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二者的职务,公务员法是一个部门法,如将法官、检察官纳入其调整范围,会在内容上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相交叉,容易引起法律之间的冲突。
3.将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范围,会影响法官、检察官独立审判权和检察权。
我国宪法规定,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为了保障其独立性,法院和检察院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不对政府负责。
检察官、法官不属于行政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都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普通公务员的产生严格区别。
法官、检察官与普通公务员的任命也不同。
法官、检察官都是相对独立的司法官员,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行政人员,不宜适用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
公务员法把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范围,给行政干预司法、司法权行政化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法治精神相违背。
但是也有人认为,公务员法应当扩大传统的公务员的范围,使公务员不再局限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
这是因为,我国党政机关干部从事国家管理或者与执政参政有关的公共事务,使用国家核定的行政编制,从国家行政费用中支付薪酬,应该由国家对其进行统一管理。
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持各类机关干部的整体一致性,也有利于党政机关之间干部的交流使用,所以有必要将我国公务员的范围扩大。
只要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所有工作人员,共产党机关、人大、政协、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法官、检察官均应纳入公务员的范围。
正式通过的公务员法第2条表述为: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这是对我国公务员范围更明确的规定。
(二)应否规定以及如何规定公务员的条件公务员的条件是公务员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应该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内。
但过去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没有明确公务员应具备哪些资格条件,只是在该条例第15条规定:
“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公务员法立法草案纳入了公务员条件的内容,在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必备的“基本条件”(2004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草案第十二稿)规定于第3条,2004年12月14日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草案)规定于第5条)。
立法过程中将“基本”两字去掉,最后正式通过的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公务员的“条件”。
一方面,公务员法第11条规定可以担任公务员的条件:
“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一方面,公务员法也规定了不得担任国家公务员的情形。
公务员法第24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这是从正反两方面对公务员的条件作出的全面限定。
(三)如何对公务员职位进行分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9条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但这一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现实公务员管理的需要。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对公务员的职位分类作出规定:
“国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非领导职务中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执法职务”。
正式通过的公务员法区分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并对他们的层次进行了规定,但没有对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衔级进行规定。
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同时,公务员法也包含了授权条款,第14条规定:
“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这是考虑到行政管理事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而作出的灵活规定。
这实际上是对国务院未来立法的一种特别授权。
(四)如何规定公务员的职位聘用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虽然也规定了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但一直没有推行。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将聘任制引入公务员管理当中,规定机关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讨论过程中,专家提出意见:
聘任制公务员与机关的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应该在此基础上对责任追究机制等做出全面规定。
最后,公务员法第十六章专门设置了“职位聘任”一章,规定“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机关聘任公务员需签订书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期限为1至5年。
”聘任制主要适用于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如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
辅助性职位,如书记员、资料管理员、数据录入员和勤,杂事务等方面职位。
同时,要严格控制聘任制范围,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制岗位必须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建立职位聘任制,一方面满足了机关对较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需要,降低了机关用人成本,扩大了用人的渠道,有利于机关更好地进行国家事务管理,另一方面把聘任制作为公务员任用的补充形式,可拓宽选人、用人渠道,改善公务员队伍结构,增强公务员制度的生机和活力,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与职位聘任制相适应,公务员法也对聘任合同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97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
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这样就明确了聘任制公务员与机关之间基于聘任合同而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
同时,公务员法规定了人事争议仲裁制度,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与机关之间发生争议的处理。
这种因履行聘任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先由一个中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来调解和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对聘任制公务员的救济途径和责任追究机制的完善,也是聘任制顺利实行的重要保障。
(五)如何改进现有的工资制度为了规范工资制度,让新的工资制度逐步运行,公务员法的工资制度有三点改进。
首先,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不与企业直接挂钩。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66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
公务员法草案第68条规定: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并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基本平衡。
讨论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公务员的层级比较多,企业人员的层级比较少;
企业有效益好的,也有效益差的,收入差距很大,公务员的工资与企业人员的工资很难做到基本平衡。
立法过程中将这一条规定中“并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基本平衡”一句删去,公务员法第75条规定应以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来调整公务员的工资水平。
相比较而言,这是一个更加合理的做法。
其次,工资构成的规定有变化。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64条规定国家公务员的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部分构成,而公务员法第74条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四部分,工资结构有了改变。
再次,规定了工资调查制,公务员法第75条规定;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通过工资水平的调查,把调查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的一个重要依据,这是借鉴国际惯例的做法,也是规范我国工资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
(六)公务员应该如何对待上级的错误决定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是公务员的基本义务,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或者命令,是公务员的纪律。
但是,如果上级的决定是错误的,公务员是否应该予以执行呢?
公务员法草案第45条第三项规定,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
也就是说在任何情况下,公务员都应该服从上级的决定。
立法过程中有讨论意见认为:
公务员服从上级命令是公务员应当遵守的纪律,但草案这一规定过于绝对,执行上级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有可能会对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所以公务员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并,且,对于执行明显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和命令,公务员本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意识。
最后,公务员法第54条规定: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
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
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样的规定似乎显得更为合理、适当。
(七)关于辞职辞退制度的完善,公务员法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辞职辞退制度,这对维护公务员权益,规范公务员管理都有积极的意义。
首先,建立了公务员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更完善了对公务员责任的追究机制。
公务员法草案第82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其次,对辞退和不予辞退的情形作出规定。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公务员法第84条专门规定了不得辞退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这一规定更加有利于公务员的权利保障。
再次,严格的离职从业限制。
为了防止有些公务员在职期间和被管理对象达成一种默契,滋生腐败,扰乱市场秩序,公务员法总结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外一些通常的做法,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单位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反者要予以处罚。
(八)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应否写入公务员法的问题,公务员法的立法过程中争论比较激烈的问题就是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应否写入公务员法,许多专家建议将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在公务员法中确立下来。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具有广泛性和群众性的公正、透明的监督。
近些年来,公务员队伍中贪官污吏的数量被频频曝光,贪污受贿的手法愈来愈直接,贪污受贿的数额也愈来愈惊人。
公务员的腐败,给国家造成经济上的巨大损失,并极大地损害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如果能纳入公务员法,将成为约束公务员行为、防止权力腐败有力的手段。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资产申报制度,如美国、泰国、墨西哥、新加坡、韩国、俄罗斯、日本、法国、尼日利亚等。
我国1995年颁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但由于其规定的有限性,如只将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讲学、写作、审稿等劳务所得纳入领导干部申报范围,实际上是一种收入申报制而非财产申报制;
并且该规定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效力太低,基本没有得到贯彻实施。
我国应该规定具体完备的财产申报制度。
规定初任申报、现职申报、离任前申报和离任后申报等环节,所申报的不仅是本人的,还须申报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的有关财产收入和支出情况。
申报财产的种类不但包括工资,还包括房地产、汽车、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信托资产等。
申报时须写明财产名称、价值、位置,还须注明来源、估价方法、变更情况等。
但也有人认为,我国的现实状况决定了财产申报制度入法困难重重。
公务员法没有将其纳入进来。
但从国家的长远发展来看,这是必须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因为它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国家健康发展的需要。
三、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
(一)始终把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作为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的根本指导思想。
我国公务员制度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就是要服务和服从于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发展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是我国公务员制度沿着正确方向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公务员法的基本精神之一。
(二)全面体现党管干部原则,贯彻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主要是指党委要管好干部路线、干部政策的贯彻执行,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的要求,培养、选拔、使用、监督干部和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
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是公务员法的基本精神之一。
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是党为了实现自己的政治路线所规定的干部工作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党的干部路线的基本内容,是坚持任人唯贤,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选拔干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中国共产党又提出了干部队伍“四化”方针,使党的干部路线更加完善。
党的十六大通过的党章规定: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
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公务员法全面体现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有利于保证公务员制度沿着正确的道路健康发展。
(三)贯穿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法治和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所谓公开,是指有关公务员的法律、法规应当公布,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励、职务升降和任免等工作,应当公开进行;
所谓平等,是指公民均能平等地按其能力获得公务员职位并平等地享有公务员权利和受到平等对待,除德行和才能差别外不应有其他差别;
所谓竞争,是指公务员录用和管理采取竞争方式,实行优胜劣汰;
所谓择优,是指通过竞争优先录用或使用优秀人才,;
所谓法治,是指对公务员的管理要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所谓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是指公务员的管理要充分体现对公务员的监督约束,同时要建立健全对公务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保障机制。
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要求以工作任务和工作性质为主要依据,通过对公务员进行科学合理分类,按照各类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以及各类公务员的特点实施不同的管理方式。
(四)总结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鲜经验,吸收和借鉴国外公务员制度的有益经验。
公务员法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基础,继承和发扬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优良传统,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同,时,积极吸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经验和成果,如任职前公示制度、任职试用期制度、公开选拔制度、竞争上岗制度、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部分职位的聘任制度等,并借鉴了国外人事管理的有益做法,顺应公务员制度改革的国际化趋势,在原有制度上有所创新,有所完善,有所发展。
四、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
(一)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公务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基于职责的要求,有其特定的义务和权利。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义务主要有: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务员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按照规定的权限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参加培训;
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提出申诉和控告;
申请辞职等。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务员除具备这些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外,基于其特殊的职责要求,还必须规定一些特殊的权利义务。
并且,为了体现对公务员的严格要求,公务员法对公务员权利义务的表述是先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再规定享有的权利,这一点与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顺序是不一样的。
(二)关于考核、奖励,1、关于考核。
公务员法将公务员考核等次在原来三等次的基础上,增加了“基本称职”等次,即公务员的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解决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存在“称职大平台”的现象。
公务员法对考核制度的规定突出体现了奖优罚劣的机制作用,规定将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强调了对考核结果的使用。
如按照规定,定期考核基本称职的不享受年终奖金;
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要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等。
2、关于奖励。
公务员法规定: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
并沿用暂行条例的规定,将奖励的种类分为:
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三)关于惩戒,1、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
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
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关于申诉和控告,一、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二、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公务员法 专题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