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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甲市A区、B区、C区与甲市L县法院皆有管辖权。
李有良以侵权起诉,《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在甲市C区,三被告住所地分别在甲市A区、B区与L县。
李有良以违约起诉,《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在甲市C区。
3.就此同一纠纷,若李有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应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
4.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由争议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其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5.若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就作出了判决,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由上级法院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或者由上级法院提审。
解析:
《最高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如对管辖权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人民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
对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
(2003年)
六、(本题13分)
案情:
太阳公司经营房地产开发,在有偿取得某幅土地的使用权之后,由于资金困难,与月亮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约定由双方共同投资并分享该开发项目的利润。
但双方未实际履行。
此后,环球公司就同一幅土地以更优惠的条件与太阳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合同并开始实际履行。
三方之间由此发生纠纷。
环球公司根据其与太阳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其与太阳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并裁决太阳公司继续履行。
双方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自行达成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
仲裁庭三名仲裁员中一名认为应当否定和解协议,一名认为应当制作调解书,首席仲裁员认为应当制作裁决书,最后按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的意见,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了裁决书并送达给了双方当事人。
此后月亮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本公司与太阳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并履行该合同。
问题:
1.月亮公司在得知环球公司申请仲裁后,能否申请参加太阳公司与环球公司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
为什么?
不能(1分)。
因为太阳公司分别与月亮公司和环球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太阳公司与环球公司签订的合同其仲裁条款对月亮公司无效,月亮公司不是该仲裁协议的主体(1分)。
仲裁协议属于束己合同,也就是说,合同只约束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外的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所以太阳公司与荒丘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月亮公司。
月亮公司不是该仲裁协议的主体。
2.环球公司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能否在太阳公司与月亮公司的诉讼中成为当事人?
因为本案虽然存在两个有联系的合同关系,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环球公司与诉讼案件的处理已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它与太阳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由生效的仲裁裁决所确定。
本案不能形成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能形成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1分)。
根据《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环球公司与太阳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由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所确定,换言之,环球公司与该案件的处理已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根据第三人的概念,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人。
本题中环球公司与诉讼案件的处理既然已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自然就不能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所以其不能在诉讼中成为当事人。
3.仲裁委员会制作裁决书在程序上是否合法,为什么?
合法(1分)。
因为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1分);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1分)。
《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4.在仲裁裁决已确认太阳公司与环球公司的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判决太阳公司与月亮公司之间的合同有效?
能(1分)。
因为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该合同是否具备法定的有效要件,关于同一项目的两份合同只要都具备有效要件,可以同时有效,但只能履行其中一份合同(1分)。
合同之债的债权效力不具有排他性,即在同一客体上可以成立两个以上不相容的债权,所以,对于同一标的的两份合同只要都具备了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就可以同时有效,然而在实际履行时只能履行其中一份合同,因为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一个客体上只能存在一个物权。
5.月亮公司是否有权以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无权(1分)。
因为只有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才有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月亮公司不是仲裁案件的当事人(1分)。
法律依据:
仲裁法58条规定。
《仲裁法》第58条,仲裁裁决撤销申请的主体是仲裁协议的当事人。
所以只有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才有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6.对仲裁裁决中已经认定的事实,太阳公司在诉讼中能否免除举证责任?
能免除(1分)。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1分)。
《证据规定》第9条第(五)项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
(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所以本题中,对仲裁裁决已经认定的事实,太阳公司在诉讼中能够免除举证责任。
(2004年)
四、(本题20分)
位于某市甲区的天南公司与位于乙区的海北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海北公司承建天南公司位于丙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
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
双方在交涉过程中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其后天南公司考虑到多种因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
法院在不知道双方曾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受理了本案,海北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
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法院裁定被告停止施工,法院未予准许。
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主张原合同已经变更。
被告质证时表示,对方在会谈时进行录音未征得本方同意,被告事先不知道原告进行了录音,而会议纪要则无被告方人员的签字,故均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提出上诉,并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
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二审过程中,海北公司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本公司的主张,又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天南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天南公司考虑到二审可能败诉,故提请调解,为了达成协议,表示认可部分工程新增加的工作量。
后因调解不成,天南公司又表示对已认可增加的工作量不予认可。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何地法院对本案具有诉讼管辖权?
乙区法院和丙区法院。
本题是对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考查。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是海北公司,其住所地在乙区,所以乙区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是因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地时适用加工承揽合同的规定,因而本案施工合同的履行地是新办公楼所在地丙区,所以丙区法院有管辖权。
综上,乙区法院和丙区法院都有管辖权。
2.假设本案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加以解决?
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因此,结合本爱,假设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3.一审法院未依原告请求裁定被告停工是否正确?
正确,原告请求不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因本案尚在审理中,合同是否解除尚无定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尚不明确。
《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98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孰是孰非在案件审结前无法确定,因而他们之间的饿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而且也不属于紧急情况,因而不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法院的裁定正确。
4.双方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可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录音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该证据即使是秘密录音,其取得方式也是合法的,只有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获得的证据,才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会议纪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其形式有欠缺,应当双方签字。
由于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因而对于证据的形式要求并不严格,除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的情形外,即以侵害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只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事物均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所以录音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会议纪要是双方举行会议重点内容的记录,必须经双方确认后方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本案来说,会议纪要只有经过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参加会议的代表人签字盖章后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应当注意的是虽然我国不允许偷录偷拍,但是却没有把偷录偷拍下来的证据排除,如果其能证明案件事实仍可以采纳,在这里,理论和实际有所差别,考生不可凭合理推测而把该类证据排除。
5.原告关于管辖权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
不成立。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
(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第14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中海北公司明知道其与天南公司之间有仲裁协议,但在案件审理前并没有提出且应诉答辩,所以应该视为对仲裁协议的放弃,法院取得管辖权。
6.假设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可以如何处理?
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可知,假设第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可以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7.对于海北公司提出的反诉,人民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什么?
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所以,人民法院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8.天南公司已经认可增加的工作量,法院在判决中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不能,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民事诉讼证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本案中天南公司对增加的工作量的认可是为达成调解而作出的,所以当调解不成时,法院不得在判决中将它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七、(本题25分)
甲男与乙女系隔壁邻居。
因甲时常聚集三朋四友在家打麻将,有时通宵达旦,喧闹声严重影响了乙家正常的休息。
乙多次到甲家说明自己身体不好,神经衰弱,且孩子要学习,希望甲夜晚不要扰民。
一次甲家正在玩麻将,乙又敲门表示不满。
甲认为乙在朋友面前扫了自己面子,遂出言不逊,辱骂乙神经病。
乙亦怒斥甲不务正业,象个赌徒。
双方由此发生争吵,引来邻里十数人,纷纷劝说双方忍让。
甲恼羞成怒,上前拉住乙的衣服说:
“我是赌徒,你就是妓女。
”乙羞愤不已,转身欲走,但被甲拉住。
挣扯间致乙衬衣被撕破,上身部分裸露。
乙遭此羞辱之后,神经受到严重刺激,神经衰弱加重,不能正常生活、工作,所在外企因此将其辞退。
治病、休养、生活无来源,使乙身心、财产俱遭伤损。
后有朋友告诉乙,此事不能作罢,一定要讨个说法。
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你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有哪几种法律途径或方式可供乙选择,以维护其权益。
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你认为选择其中哪一种方式处理此事社会效果更好、更具优越性,并请阐明理由。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论述要点提示:
(一)乙可以选择如下三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1.通过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以甲侵犯其人格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以侮辱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在上述三种方式中,第2种(或第1种、或第3种)最具优越性
1.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该案问题的优势及不足
2.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该案问题的优势及不足
3.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该案问题社会效果更好,更具优越性
(2005年)
五、(本题17分)
家住某市甲区的潘某(甲方)与家住乙区的舒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舒某将位于丙区的一处500m2的二层楼租给潘某经营饭馆。
合同中除约定了有关租赁事项外,还约定:
“甲方租赁过程中如决定购买该房,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价格购买,具体事项另行协商。
潘某的饭馆开张后生意兴隆,遂决定将租赁的房屋买下长期经营。
但因房价上涨,舒某不同意出卖。
潘某将房价款100万元办理提存公证,舒某仍不同意出卖。
后舒某以每平方米2500元的价格与杏林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
潘某为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向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租赁合同中的买卖条款有效并判决舒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
法院受理后,舒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发出驳回通知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了预约合同关系,但尚不构成买卖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潘某不服提出上诉。
1.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的何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法院用通知书驳回管辖权异议错误,应当使用裁定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法院应采用裁定书来处理。
本案中法院用通知书驳回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
正确的做法是由法院做出驳回舒某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2.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潘某在遵守生效判决的基础上,还可通过何种诉讼手段获得法律救济?
可以起诉请求确认舒某负有订约义务,承担预约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有人认为,如果潘某认为生效判决有错误,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可是,本题设定的条件是“潘某在遵守生效判决的基础上”,因此,就排除了潘某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获得法律救济的选择。
在遵守生效判决基础上,继续通过诉讼手段获得法律救济,是不是就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呢?
这是突破本题的“瓶颈”问题。
本题的考察点就是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解。
通常认为,“一事不再理”的“事”指的是民事诉讼理论中的“诉”,就同一个“诉”向法院重复提起诉讼是被禁止的。
“诉”是一个抽象意义上的概念,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对自己的民事争议作出裁决的请求。
“诉”包括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三个要素。
“诉”的要素不同就构成不同的“诉”,潘某提起的第一个“诉”的诉讼标的是发生争议的买卖法律关系,其诉的理由也是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法院对这个“诉”作出生效判决后。
潘某可以基于对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新的认识,以发生争议的预约合同法律关系为诉讼标的,提起新的“诉”。
3.如果潘某与舒某一审诉讼之前或一审诉讼期间,杏林公司就其与舒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履行,潘某可否参加仲裁程序,主张自己具有优先购买权?
不能。
仲裁程序中没有第三人,潘某进入仲裁程序没有仲裁协议作为根据。
民事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作为并存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有着诸多不同,最显著的不同体现在,是否公开进行,是否一裁终局。
在当事人制度上,民事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也有明显差异,民事仲裁程序没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仲裁的制度。
潘某作为舒某与杏林公司仲裁协议之外的人,不能参加二者之间的仲裁程序。
4.如果本案二审法院判决潘某胜诉,潘某申请执行,杏林公司能否申请再审?
杏林公司能否提出执行异议?
不能申请再审,因为它不是诉讼当事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杏林公司不是潘某和舒某案件的当事人,无权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潘某在起诉前为了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可申请法院采取何种法律手段?
法院准许其申请应当具备何种条件?
法院应当如何准许和执行?
可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条件是潘某应当提供担保。
法院准许必须在48个小时内作出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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