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国家环保局第十五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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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稳定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设计及试验场所;
(三)符合所申请的《设计证书》级别和业务范围要求的条件。
第九条申领甲、乙级《设计证书》适用如下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书面申请,领取《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按要求填写;
(二)申请单位为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单位的,应将填写的《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申请表》报其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然后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核;
其他申请单位应将填写的《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申请表》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然后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核;
(三)国家环境保护局经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甲级或者乙级《设计证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造之理由。
第十条申请丙级《设计证书》适用如下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领取《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按要求填写;
(二)申请单位将填写的《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申请表》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然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丙级《设计证书》,并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备案;
对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告之理由。
第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行业工程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在承接本行业的环境工程设计项目时,视为具有本行业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的资格,可不再申领环境工程《设计证书》;
但超出原设计资格证书限定的行业范围或级别承接含有工程设计内容的工程设计项目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工程《设计证书》。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环境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在已取得的环境工程《设计证书》规定的级别、专业范围及工程限额之内承接环境工程设计任务。
未取得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接环境工程设计任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对未取得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所设计的环境工程项目的验收申请报告,不予批准。
禁止持有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超出证书规定的级别、专业范围及工程限额承接环境工程设计任务。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在承接环境工程设计任务时,必须将已取得的环境工程《设计证书》交由项目建设单位查验,并将《设计证书》的复印件,依该工程投资限额报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完成任务后,在提供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主要技术文件时,必须附有《设计证书》复印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并审核。
第十五条持有《设计证书》的单位可以联合承接环境工程设计项目。
各联合单位所持的《设计证书》级别不同时,以承担主要设计任务的单位所持的《设计证书》级别为准,并由联合单位中所持《设计证书》级别最高的单位对设计项目负责。
第十六条持不同级别《设计证书》的单位,收取不同标准的设计费用。
设计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设计证书》的持证单位,在机构、人员、资产、技术等资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发证机关申报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国家环境保护局对《设计证书》的颁发和使用情况,每三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可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持证单位资质条件的变化情况;
(二)履行合同的情况;
(三)承担项目的情况;
(四)遵守本办法和有关法规的情况。
检查和抽查工作由核发《设计证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章处罚
第十九条由于持证单位的设计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设计证书》;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发证机关主办核发证书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持证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责令中止使用《设计证书》;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降低《设计证书》级别或者吊销《设计证书》:
(一)弄虚作假骗取《设计证书》的;
(二)转借或者变相转借《设计证书》经查证属实的;
(三)超出《设计证书》规定的级别、专业范围及工程限额承接环境工程设计任务的;
(四)所完成的环境工程设计质量低劣,达不到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五)资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已不符合所持《设计证书》规定的级别和专业范围,未按要求及时申报的;
(六)拒绝接受检查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军队系统的设计单位承接地方环境工程设计项目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境外设计单位参与承接国内环境工程设计业务,其设计资格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确认。
第二十四条《设计证书》和《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申请表》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1995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分级及行业分类规则
一、环境工程设计证书按设计对象分综合证书和专项证书。
(一)专项证书按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电磁、放射性、生态工程等专业划分。
(二)综合证书包含以上各个专业。
二、环境工程设计中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格,按劳动部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规划不包括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设计。
四、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一)持有甲级《设计证书》的环境工程设计单位,承担环境工程项目设计范围不受地区和工程投资限额的限制。
(二)持有乙级《设计证书》的环境工程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工程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下的下列环境工程项目的设计:
1.废水治理工程
工业废水量不超过3000吨/日、COD不超过3吨/日的废水治理工程。
2.废气治理工程
(1)工业尾气量不超过60000m3/时的废气治理工程;
(2)容量不超过60吨/时的单台锅炉及一般工业窑炉的消烟除尘设施。
3.固体废弃物治理工程
除有毒有害以外的其他固体废弃物的治理工程。
4.噪声治理项目
(三)持有丙级《设计证书》的环境工程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工程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下列环境工程项目的设计:
工业废水量不超过500吨/日、COD不超过0.5吨/日的废水治理工程。
(1)工业尾气量不超过15000m3/时的废气处理设施;
(2)容量不超过20吨/时的单台锅炉及小型窑炉的消烟除尘设施。
除有毒有害废弃物外的其他小型固体废弃物的治理工程。
可以设计工业车间及其他噪音治理工程。
五、申请环境工程甲级《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必须符合如下技术条件:
(一)综合性设计单位
1.有研究开发新工艺能力;
有同时承担两项大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的能力;
独立设计过两项大型环境工程项目,并已投入正常运行,项目效益和社会信誉好;
2.每个主体专业中至少有5名专职固定的设计技术人员,主要配套专业至少有3名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水平、并设计过2贡以上规模及技术复杂程度高于乙级工程的技术人员,或者在本专业科研工作中取得科研成果(指获过省、部级以上奖的成果)的科研人员,并且其中必须有高级工程师2名;
其中,凡工程涉及大型结构工程建设的,主体专业必须包括结构工程专业,确保工程安全;
3.专职设计队伍必须合理配套,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数约占80%,人员总数在60人以上,其中高级工程师总数不少于10人;
4.具有完备的实验和化验室,有试验化验设备;
5.具有本行业的技术特长和计算机软件开发能力,能够利用CAD软件做出先进的设计成果;
6.具有引进、吸收国外环境工程高新技术和进行国际技术协作交流能力;
7.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二)专业性设计单位
专业性设计单位的技术条件和综合性设计单位的相应专业的技术条件要求相同。
六、申请环境工程乙级《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必须符合如下技术条件:
(一)综合性设计单位:
1.有同时承担两项中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的能力;
独立设计过两项中型环境工程项目并已投入正常运行,项目效益和社会信誉好;
2.每个主体专业至少有3名专职固定设计技术人员,配套专业至少有2名具有本专业大专学历水平、并进行过至少2项相当乙级工程的技术人员,或在本专业科研工作中取得科研成果(指通过省、部级技术鉴定的成果)的科研人员,并且其中必须有高级工程师一名;
其中,凡工程涉及大、中型结构工程建设的,主体专业必须包括结构工程专业,确保工程安全;
3.人员总数40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5人;
4.具有试验、化验条件;
5.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二)专业性设计单位:
专业性设计单位的技术条件要求和综合性设计单位的相应专业的技术条件要求相同。
七、申请环境工程丙级《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承担小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的能力;
独立设计过两项小型环境工程项目并已投入正常运行,项目效益好,社会信誉好;
2.专职固定设计技术人员中每个主体专业至少有二名,配套专业至少有一名大专学历水平,并曾担任过丙级工程设计技术负责人的技术骨干;
3.人员总数20人、高级工程师2人,工程师不少于5人;
4.有与设计资格等级相适应的化验室;
八、环境工程专业分类:
(一)废水治理工程
1.纺织类
印染废水、洗毛废水、化纤废水
2.化工类(含石油化工)
有机废水、无机废水、酸性废水、含油废水、含氰废水及其他废水
3.电力类
火电厂废水(高温水、冲灰水)
4.食品轻工类
食品废水、制革废水、酿造废水及其他废水
5.造纸类
黑液、白水
6.采矿类(含煤类)
浮选废水、开采废水
7.建材类
8.机械类
含油废水、乳化液废水、电镀废水、电泳化废水、酸洗废水、碱性废水
9.冶金类
10.制药类
生物制药废水、有机废水、无机废水
11.医院废水
12.生活废水和其他废水
(二)废气治理工程
1.烟尘
2.烟气二氧化硫
3.含硫尾气
二硫化碳、硫醇、硫醚、硫化氢、硫酸雾
4.含氟尾气
5.氮氧化物尾气
6.氯气
氯、氯化氢、盐酸雾
7.金属尾气(含氧化物)
铅、示、铍及其他
8.建材粉尘
水泥粉尘、耐火材料等
9.有机废气(包括恶臭)
(三)固体废弃物处置工程
1.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
2.除有毒有害外的固体废物
(四)噪声治理
∙【法规标题】关于对《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颁布单位】建设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5-5-25
∙【失效时间】
∙【全文】
关于对《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建设[1995]284号国家环境保护局:
你局于一九九五年二月六日以第15号局令发布了《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环境工程设计是工程设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工程设计是运用综合技术手段达到建设项目目的的一项技术工作。
其中环保要求是建设项目众多功能要求中的重要一项。
早在1978年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在《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中就明确指出;
“所有工业建设项目的设计……,都要认真解决好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三废’处理要和生产车间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981年,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家经委、国务院环保小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
1983年,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
“要保护环境,在进行各类工程设计时,应积极改进工艺,采用行之有效的措施,防止粉尘、毒物、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害因素对环境的污染,并进行综合治理和利用,使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等等。
我国的工程设计单位一直是按上述规定进行设计工作的。
无论是设计工业项目,还是民用项目,无一例外都要对整个项目的建设目的要求(包括环境污染治理要求)进行全面考虑,以全面满足各方面的要求。
因此,硬性规定把环境工程设计从工程设计中分割出来单独认证管理,既不合理也不现实。
二、环境工程设计资格管理,历来是由主管工程设计的部门统一归口管理的。
自1979年起,国家建委即对工程设计单位的资格进行了登记。
1986年,当时主管工程设计工作的国家计委颁发了《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新组建的建设部“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对工程设计实行行业管理”;
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部新的“三定”方案中又明确规定建设部负责“制订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和以设计为主体的各类工程公司的资格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在1986年和1992年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先后组织的两次工程设计资格认证时.各行业的设计资格都包括了该行业环保工程设计的内容。
对于专门从事环保设备、工艺设计和专门从事某种环保工程设计的单位,我部也纳入了专项设计证书管理范畴;
以满足不同类型设计单位的需要。
目前已有15个省市部门,对所管单位颁发了从事环保专项工程设计的专项设计证书。
三、对今后搞好环境工程设计资格管理的意见。
鉴于工程设计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财产生命安全的重大技术经济活动,目前设计市场又比较混乱,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环保工程设计作为工程设计的组成部分,必须按国家现行规定,纳入我部统一归口管理。
考虑到环境工程发展现状,可以单独设立环境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类别,发放对象限于专门从事环保设备、工艺设计和专门从事某种环保工程设计的单位。
资格分级标准由你局制订,与我部协商后颁发。
单位资格审查按现行办法实行分级管理,审查合格后统一领取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印制的证书,方可进入工程设计市场。
已持有《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证书规定行业、级别的工程项目中环境工程设计任务,不需再领取环境专项工程设计证书。
以上意见,请你们研究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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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工程 设计 证书 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局 第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