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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当下中国民生的焦点话题,也上升国家政治层面的命题,2015年5月29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为健全公共安全体系进行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习近平在学习过程中时强调,必须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通过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来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坚持产管并重,严把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关于食品的概念,不同的国家组织对其表述各有所不同,欧盟将是食品定义为:
“任何用于人类或者可能被人类摄入的物质或产品”。
在我国,如果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出现食品这一词语时候,通常是指“食品安全”。
1974年11月“食品安全”的概念首次出现在世界粮食大会上,认为“食品安全的最终目标是确保所有的人在任何时候能买到又能买得起所需要的任何食品。
”而食品安全危机是指“由食品安全问题引起的,可能或者已经给公众的生命。
身体甚至心理健康造成重大的损失或影响,并严重危机社会正常秩序的突发性紧急事件。
(刘晓霞,2006)”[1]不少国内学者对于食品安全的研究,主要侧重于两个方面,其一是食品安全体系的建立,其二是介绍或对比研究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体系。
通过具体的食品安全危机事件分析,对比研究西方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管理或者监督优势,会对我国减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频次起到积极作用。
通过知网检索,有两篇文章分别系统对比了中国和德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冒乃和,2003),[2]以及两国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郁颖,2013),[3]这两篇文章主要是从法律和监管的角度分析了中国和德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差异,重点聚焦在如何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和监督体系,但是仅仅从这两方面研究来真正减少我国食品安全危机事件的发生频次是远远不够的,文章从中德食品安全危机预防体系入手,综合分析中德两国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差异性,以达到提高和改进中国食品安全为目的,努力实现中国人民“舌尖上的安全”。
1中德两国的食品安全危机事件
首先,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完全消除食品安全危机事件,国家和政府只是尽力将食品安全事故的出现几率降到最低,并同时降低已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并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或者紧急预案以防未来类似危机事件的发生。
像德国这样严谨的国家,也发生过一桩桩食品安全大事件,如:
德国下萨克森州的二恶英“毒饲料”事件,“毒豆芽”引发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感染,“马肉丑闻”以及鸡蛋标签造假。
德国的奶粉有着最严格的监管制度,因为德国规定,婴儿配方奶粉属于药品管制,有效地保证了奶粉的安全性,所以很多妈妈都非常信任德国奶粉,美乐宝是德国第一品牌的奶粉,也是欧洲销量最好的奶粉之一,所以深受中国妈妈们的喜爱。
德国美乐宝集团创建于1921年,是全球比较专业婴幼儿营养品研发,生产及销售商,但是最近也频频出现食品安全的隐患。
2012年初德国美乐宝集团进行了预防性召回婴儿食品,原因是其承诺无麸质的产品中掺入了容易引起婴儿腹泻、腹痛等腹腔疾病的物质。
2015年德国从事消费品检测的杂志对德国市场上的婴儿奶粉产品进行了一次评测,其结果让人大失所望,在美乐宝公司的两款奶粉中均发现了很高的氯酸盐,而且已经超过了世界卫生组织在2007年制定的摄入量。
高氯酸盐会阻碍甲状腺吸收碘。
尤其对于儿童,在幼儿时期,足够的甲状腺激素对于其生长发育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此外,氯酸盐还能破坏红血球,从而影响血液运输氧气的功能。
除此之外,近日齐鲁晚报报道,德国喜宝奶粉中喝出白色线头的新闻事件。
比起德国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案例,中国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频次还是很高的,比如2015年上半年发生的典型的食品安全事故有很多起,最典型的是甘肃古浪县村支书嫁女宴上,有百人食物中毒,此事件发生在过年期间,事件影响巨大。
还有食物中含亚硝酸盐而产生的中毒事件,发生率也非常高,主要因为是餐馆为了节省开支,非法使用工业食盐而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
除此之外,在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一家金珂糖业公司的金珂糖厂发生了甘蔗糖浆池中毒事件,该事件共导致12人中毒。
又如兰州理工大学西校区发生的学生腹泻事件,有两百多名学生因为腹泻入院治疗,事件原因是饮用水细菌超标。
由于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受到人们的关注,国家政府在一些方面极已经做出相应的积极改变,但是与德国的食品安全预防体系相比较,还是需要做出更多努力改变,除此之外作为消费者,更应该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争取减少人们关于食品危机的担忧。
2中德食品安全预防体系的差别
从上述德国和我国的食品安全事故中可以发现,中国和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像德国国民性这么严谨的国家,对食品安全危机事件都没有免疫力。
但是,在预防食品危机事件方面,我们应该借鉴德国,完善自身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可追溯原则和信用体系,同时对于消费者和新闻媒体而言,要有效地、合法地行使其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权。
2.1政府预防措施
2.1.1法律法规层面
①《通用食品法》和《食品卫生法》是欧盟的食品安全法的两大法律。
德国在欧盟的法律框架之内构建了四大食品安全法律支柱,它们互相之间补充,形成了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基础。
其一,《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是德国食品安全的核心法律,为食品安全其他法规制定了原则和框架。
该法令对德国食品的方方面面做出了总的规定,所以德国市场上的食品以及所有与食品有关的日用品都必须符合该法令。
主要目的是全面保护消费者,避免食品、烟草制品、化妆品和其他日用品危害消费者健康,损害消费者利益。
其二,《欧洲食品安全白皮书》是欧洲委员会保障食品高度安全的计划,主要内容包括设立欧洲食品局、食品安全立法、食品安全监控和消费者信息等措施。
其三,《haccp-方案》是危险分析关键控制点的词首字母的缩写,方案对食品企业自我检查体系和义务作了详细规范,对生产产品检查和生产流程中食品安全的危害源头的检查实现岗位责任制,以保证食品安全,保护食品消费者健康。
其四,《德国食品汇编》记录了对流通十分重要的食品生产过程、食品特性和其他特征,《德国食品汇编》虽然不是法律条文,但作为法律的补充是专业鉴定的法庭证据。
②我国200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的基本法,以该法律为核心,又形成了一个包括国家、各级地方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颁发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在内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为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这个法律体系在具体设计上明显还存在着不足,具体来说主要有:
一是法律条文实践性、可操作性不强。
在一些法律条文中,对相关概念未做明确的界定,在一些具体规定上只定义了原则。
二是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
我国食品安全法采取分段立法,目前其现状是法律条款众多,但内容较为分散。
三是行政处罚额度偏轻,司法解释定性难。
有关法规对于新时期出现的新问题没有可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可操作的方法模式,与新的食品安全问题相脱节。
四是行政问责制流于形式。
2.1.2监管力度层面
①德国除了具备较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也通过建立统一管理食品安全的联邦部门、独立负责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监管机构来进行对食品安全的监管。
2000年德国出现疯牛病案例,由于受到民众的巨大压力,2001年联邦卫生部长与联邦农业部长因疯牛病危机而辞职。
为了恢复消费者的信任,2002年德国联邦政府设置了新的制度结构:
德国联邦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bmvel)改革后的新部具有3大职能:
扩大广大消费者;
保障粮食等各种食物质量安全;
推进适合于环境和动物特点的农业生产方式。
而“消费者健康保护组织工作组”又设立了2个机构:
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
概括地说,德国粮食安全的控制中心就是联邦粮食、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
②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包含: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职责是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
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以及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还包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实施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同时,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和海关总署。
对比德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缺陷包括:
食品安全管理中“权限不清”,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低下,食品安全体系中“角色不清”,以及地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等问题。
中国不仅一直重视食品安全立法,而且经过多年的积累,也的确积累了众多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但因为存在立法体系性欠佳、立法理念滞后、以及对关键性问题把握不准确,如对食品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重视不够等问题,中国众多食品安全法律的实际社会效用并不明显。
(朱丹果,2014)[4]经过对比分析,我们发现政府的预防措施对于成功预防食品安全事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法律条文的实践性、可操作性、系统性和完整性,那么我国需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转变食品安全的立法理念,健全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完善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结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如何提高足中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首先“应由中国食品安全委员会统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其次中央和地方监管机构之间实行垂直管理,同时加大对违规食品企业的惩罚力度,最后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引入问责制。
”(肖兴,2010)[5]
2.2企业预防措施
2.2.1可追溯原则 在德国,所有的食品生产商都要严格遵守可追溯原则。
当德国出现有损于消费者健康的食品时,有问题的食品和饲料会被其食品和饲料行业立即召回,因此可追溯原则为此提供了非常可靠的依据。
现如今,所有的德国食品包装袋上都印有日期和条形码,因此监管者和生产者会准确知道该产品的来源。
除此之外,食品和饲料生产者必须详细记录产品的具体信息,这样就可以找到导致食品污染发生的原因。
上述案例中,德国美乐宝集团能够及时召回一些婴儿奶粉,这也是在可追溯原则的基础之下,食品生产家才能将对消费者的危害降到最低。
在中国,近两年来,产品的可追溯性有效地将高科技结合起来,这也标志着中国食品安全的一大进步。
例如,射频识别技术(rfid)已经应用到每一个产品上了,它可以确保食品供应链管理过程中高质量的数据交流,而且也可以使食品供应链做到完全透明化。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可以制造出微小的电子芯片,并将其置于每个生产出来的食品外包装上面,这个微小的电子芯片储存着有关该食品的大量信息,其中包括从生产源头到消费者手中的所有相关的生产信息、加工信息、包装信息、流通信息以及消费信息。
然后利用射频识别技术将食品包装上所载有的信息反映到数据库里,以便跟踪与查用。
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环节可以由记录的数据追溯回去,这样就可以明确责任。
(李颖,2012)[6]
2.2.2信用体系
在德国,食品链中所有利益攸关者都会比较自觉地承担起自己相应的责任。
食品和饲料生产者如农场主、面点师和制糖商等必须保证其产品可以安全消费,并在食品生产过程的每个环节“履行义务”。
除此之外,生产者必须从原材料和添加物的选择开始负起责任。
例如,当生产商采购一批用于加工婴儿食品的原料时,化验员将对至少800种物质进行检测,以确保其安全性。
事实上,食品生产商的责任仅仅局限在产品出厂之前,如保证安全包装和正确贴标。
如果生产商没有按照“履行义务”进行把关,生产出不合格的产品,将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因为生产商要对此带来的损失或损害负法律责任。
在中国,其食品安全的信用体系在逐步完善,中国的主管部门要求所有食品企业必须购买一定数额的食品安全责任险。
强制性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应保证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运行,不以营利为目的,保险金额适度即可。
同时,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政策性优惠,鼓励企业购买足额食品安全责任险,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投保。
这样的责任险覆盖结构可以保证所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保障。
第二、构建多层次的新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体系需要随着时间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老旧的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体系已经不适应现在的情况,因此我们亟需构建多层次的新型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体系。
研究表明,增强供应链中任一环节的可追溯性,不但能够促进该环节的企业提高其产品安全水平,还可以促使供应链上其他环节的企业提供更加安全的产品。
此时,销售者能够从供应链可追溯性的提高中获益,然而农场和整个供应链的利润会有所降低。
(龚强,2012)[7]综上分析,中国的企业逐渐在完善食品的可追溯性原则,对于有问题的食品可以通过可追溯原则进行有效地召回,而且今年来国家产品的可追溯性有效地结合高科技,这也是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一大进步。
“关注食品安全,构建科学、规范的食品安全体系,是关乎全人类生存、发展的大事。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正处于试点阶段,它特别强调要以人为本,形成“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证的信用制度”,这充分体现了信用在实施食品安全体系的重要作用。
人无信不立,一个企业如果无诚信可言,同样在社会上无立足之地。
在事关人类生存、发展的食品安全体系中,弘扬中华道德观念,并把信用纳入制度的轨道,这样既抓住事物的根本,又体现了中国特色,实在是高屋建瓴的大手笔。
”(刘怡,2005)[8]中国企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完善对于我国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出现起着积极重要的作用。
2.3社会预防措施
2.3.1消费者监督
德国鼓励并引导消费者加强自身保护,希望其能够积极主动参与食品安全监督。
对于消费者投诉的任何问题食品,比如卫生标准不合格或者食品标签有误,当地食品监督部门都必须受理并解决问题。
如果发现买回家的食品在规定保质期限内出现变质现象,消费者业可向监管部门举报。
代表消费者利益的德国消费者协会在保障食品质量和食品风险防范等方面更是发挥了重要作用。
该协会设立的消费者咨询站遍及全德各地,负责免费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咨询。
我国近几年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几乎都是在出现问题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消费者和媒体才以“声讨”的形式对问题厂家进行责难,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立法的缺失。
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此规定就较为抽象,没有能够为消费者提供一种切实可行的监督模式。
(李珂,2011)[9]因此,我国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不强,缺乏食品安全知识,监督食品安全的积极性不高。
2.3.2新闻媒体的督促
在德国,新闻媒体的督促对于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也起到了十分积极重要的作用,但是食品安全信息是否有效传播和德国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是分不开的。
在德国,食品从原材料采购到生产、加工、仓储、运输、销售各个环节,也就是说“从田野到餐桌”整个过程都处于监控之下,各种信息通常都是公开透明的,且记录在案有据可查。
一旦发现问题,便可追本溯源找到根源所在。
如果某个联邦州食品监管部门确定某种食品或动物饲料对人体健康构成损害,会立即报告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必要时通过媒体以新闻公告形式向公众发出警告,并尽早中止有害食品的流通。
值得一提的是,媒体的作用不可低估。
一旦发生问题食品丑闻,各种媒体都会紧盯不放,刨根问底大量报道,竞相披露事件的来龙去脉和调查进展情况,既使得消费者由此得到更加详细和透明的信息,也客观上对政府起到监督和促进作用。
在中国,尽管一些媒体能够做到对食品的有效监督,但是新闻媒体对相关的食品安全事故有虚假报道和妄自推断的倾向。
他们在行使舆论监督权时,有时为了挖掘更多信息,有时会进入凭感觉对专业数据做判断的境地,这些数据最后往往无法得到科学证明。
同时也会出现为了达到吸引受众的目的,报道失衡。
在食品安全报道中,电视媒体的视角总是集中在知名品牌上,而被媒体忽略的小厂商的问题往往更为严重,电视媒体的偏见会造成受众信息接受失衡,极易埋没更大的食品安全隐患。
这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每一个中国新闻人尽职尽责,在遵守职业道德的基础之上进行报道。
因此,我国和德国在社会预防食品安全事故这个方面的差距明显较大。
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不高,除非发生了类似的食品安全问题,才会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而且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事故有虚假报道和妄自推断的倾向。
“这需要我国完善食品消费者的维权与救济,培养食品消费者维权意识,让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问题解决途径,主动维护自身权益,食品安全监管不仅是监管部门的责任,消费者也应当是监管参与人之一;
提高消费者协会地位,更好的协调消费者、企业、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的同时遏制不安全食品问题出现。
”(罗一耘,2011)[10]同时,纸质媒体在食品安全报道上有如下几点问题,一是对食品安全报道的界定不够,部分报道虚假和失实;
二是框定食品安全报道为负面报道,过度渲染负面信息;
三是重视食品监管,对于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力度不够。
鉴于此,媒体要提供准确而真实的消息,充分发动宣传作用,引导社会舆论,还要提高舆论监督作用,积极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除此之外,政府、企业与媒体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与新闻媒体报道协作机制。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发现媒体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并保障食品安全报道的健康有序发展。
(王丹,2014)[11]
3结语
食物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食品安全是一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民心工程”,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
但是,近年来我国频频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这会严重危害公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影响经济的发展,因此本文对比了中国和德国的食品安全预防体系,从政府预防措施,企业预防措施和社会预防措施三个角度入手,分析了我国和德国食品安全预防体系的差异,希望此篇论文对于我国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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