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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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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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规程
GB6722一2003
本标准除4.9.4.2、4.9.5.4.3、4.10.5.1、4.10.8.11、4.10.9.3、4.10.9.4、5.1.3.1、5.1.3.5、5.1.5.3、5.1.6.3、5.1.6.4、5.1.6.5、5.2.6.1、5.2.9.4、5.2.10.7、5.2.11.2、5.2.12.3、5.2.12.8.4、5.3.3.2、5.3.3.4、5.3.11.2.1、5.3.11.2.3、5.3.11.2.4、5.3.11.2.6、5.5.1.10、5.5.1.12、5.5.1.13、5.5.6.2、5.5.6.5、5.5.8.9、5.6.4.5、5.6.5.6、5.6.5.7、5.6.6.1、5.6.7.1、5.7.1、5.9.2.1、5.9.2.3、5.9.2.6、5.9.3、6.8.2.1、6.8.3.2等外,其余规范性技术要素均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B6722一1986《爆破安全规程》、GB13349一1992《大爆破安全规程》、GB13533一1992《拆除爆破安全规程》和《乡镇露天矿场爆破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6722一198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取消了“大爆破”概念(见1986年版《爆破安全规程》);
——对爆破工程分级作了统一的规定(见4.1);
——增加了安全评估与施工监理(见4.4和4.5);
——增加了复杂环境深孔爆破(见5.1.6);
——增加了地下大跨度硐群开挖(见5.3.3);
——增加了围堰、堤坝及挡水岩坎爆破(见5.5.6);
——增加了软基处理爆破(见5.5.7);
——增加了海上救助和沉船处理爆破(见5.5.8);
——增加了爆炸加工(见5.6);
——增加了拆船切割爆破(见5.6.4);
——增加了钻孔雷爆(见5.9)和桩井爆破(见5.10);
——增加了乳化炸药混装车(见4.108)和预装药(见4.10.9);
——增加了爆破作业现场炸药加工(见5.2.8);
——增加了包含主振频率影响的爆破振动安全判据(见6.2);
——增加了爆破对环境有害影响的控制(见6.8)。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中国工程爆破协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铁道科学研究院铁建所、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汪旭光、徐天瑞、张正宇、王中黔、刘殿中、于亚伦、王树仁、陈积松、李晓飞、王红汉、霍永基、林学圣、周家汉、郭子庭、章士逊、刘宏刚、邵丙璜、周豪、徐德毅、吴子骏、顾毅成、郑炳旭、金骥良、黄吉顺、张永哲、陈绍潘、韩茂瑗、赖志成、薛培兴。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6722一1986;
——GB13349一1992;
——GB13533一1992。
目录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4
4.1爆破工程分级管理 4
4.2破爆企业与爆破作业人员 4
4.3爆破设计 7
4.4爆破安全评估 8
4.5爆破工程安全监理 8
4.6设计审批 9
4.7爆破作业环境的规定 9
4.8施工准备 10
4.9爆破器材、起爆方法与起爆网路 11
4.10装药 13
4.11填塞 15
4.12爆破警戒和信号 15
4.13爆后检查 16
4.14盲炮处理 16
4.15爆破效应监测 17
4.16爆破总结 17
5各类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 18
5.1露天爆破 18
5.2硐室爆破 19
5.3地下爆破 24
5.4拆除爆破及城镇浅孔爆破 31
5.5水下爆破 32
5.6金属爆破与爆炸加工 36
5.7地震勘探爆破 38
5.8油气井爆破 39
5.9钻孔雷爆 40
5.10桩井爆破 41
6安全允许距离与环境影响评价 41
6.1一般规定 41
6.2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 41
6.3爆破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 42
6.4个别飞散物安全允许距离 45
6.5爆破器材库的安全允许距离 46
6.6爆破器材库的内部安全允许距离 48
6.7外部电源与电爆网路的安全允许距离 48
6.8爆破对环境有害影响的控制 49
7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 51
7.1一般规定 51
7.2爆破器材的购买 51
7.3爆破器材的运输 51
7.4爆破器材的贮存 54
7.5爆破器材的检验和销毁 58
7.6炸药的再加工 59
附录A(规范性附录)爆破设计内容 60
(规范性附录)爆破设计内容 61
A.1说明书 61
A.2图纸 61
附录B(规范性附录)施工组织设计内容 61
附录C(规范性附录)硐室爆破设计对勘测工作的要求 62
C.1地形测量 62
C.2地质测绘 62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爆炸加工和爆破器材的贮存、运输、加工、检验与销毁的安全技术要求及其管理工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民用工程爆破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从事的非军事目的的工程爆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098工业炸药爆炸后有毒气体含量测定
GB50089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50154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库设计安个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爆破blasting
利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介质作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作业。
3.2
爆破作业人员personalsengagedinblastingoperations,blastingpersonnel
指从事爆破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运员。
3.3
爆破有害效应adverseeffectsofblasting
爆破时对爆区附近保护对象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
如爆破引起的地震、个别飞散物、空气冲击波、噪声、水中冲击波、动水压力、涌浪、粉尘、有毒气体等。
3.4
爆破作业环境blastingcircumstances
爆破作业环境泛指爆区及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环境状况及其对爆破安全的影响。
3.5
露天浅孔爆破surfaceshort-holeblasting
特指露天岩土开挖、二次破碎大块时采用的炮孔直径小于50mm、深度小于5m的爆破作业。
3.6
城镇浅孔爆破short-holeblastinginurbanarea
采取控制有害效应的措施,在人口稠密区用浅孔爆破方法开挖和二次破碎大块的作业。
3.7
复杂环境深孔爆破deep-holeblastingincomplicatedsurroundings
在爆区边缘100m范围内有居民集中区、大型养殖场或重要设施的环境中,一次使用1t以上炸药的深孔爆破作业。
3.8
硐室爆破chamberblasting,coyoteblasting
采用集中或条形硐室装药,爆破开挖岩土的作业。
3.9
定向爆破directionalblasting
采用硐室或深孔装药,使爆破岩土按预定方向运动并堆积在设定范围之内的爆破作业。
3.10
拆除爆破explosivedemolition,demolitionblasting
采取控制有害效应的措施,按设计要求用爆破方法拆除建(构)筑物的作业。
3.11
水下爆破blastinginwater,underwaterblasting
在水中、水底或临水介质中进行的爆破作业。
3.12
高温爆破blastinginhightemperaturematerial
炮孔孔底温度高于60℃的爆破作业。
3.13
金属爆破blastinginmetals,metalblasting
爆破破碎、切割金属的作业。
3.14
聚能爆破cumulativeblasting,blastingwithcavitycharge
采用聚能装药方法进行的爆破作业。
3.15
预裂爆破presplittingblasting
沿开挖边界布置密集炮孔,采取不藕合装药或装填低威力炸药,在主爆区之前起爆,从而在爆区与保留区之间形成预裂缝,以减弱主爆破对保留岩体的破坏并形成平整轮廓面的爆破作业。
3.16
光面爆破smoothblasting
沿开挖边界布置密集炮孔,采取不藕合装药或装填低威力炸药,在主爆区之后起爆,以形成平整的轮廓面的爆破作业。
3.17
爆炸加工explosionworking
利用炸药爆炸的瞬态高温和高压,使物料高速变形、切断、相互复合(焊接)或物质结构相变的加工方法。
包括爆炸成形、焊接、复合、合成金刚石、硬化与强化、烧结、消除焊件残余应力、爆炸切割金属等。
3.18
延时爆破delayblasting
采用延时雷管或继爆管使各个药包按不同时间顺序起爆的爆破技术,分为毫秒延时爆破、秒延时爆破等
3.19
单段爆破药量chargeamountperdelayinterval
采用延时爆破技术分段爆破时,每段爆破的炸药总量。
3.20
预装药precharge
大量深孔爆破时,在全部炮孔钻完之前,预先在验收合格的炮孔中装药或炸药在孔内放置时间超过24h的装药作业。
3.21
盲炮misfire,unexplodedcharge
因各种原因造成药包拒爆的装药。
未能按设计起爆的装药或部分装药。
3.22
起爆器材initiating(orpriming)materialsandaccessaries,initiatingsupplies
用来引爆炸药的器材。
如工业雷管、各种索状起爆材料以及起爆器具。
3.23
爆破器材blastingmaterialsandaccessaries,blastingsupplies
工业炸药、起爆器材和器具的统称。
3.24
起爆网路flringcircuit,initiatingcircuit
向多个起爆药包传递起爆信息和能量的系统,包括:
电起爆网路,非电起爆网路和混合起爆网路。
3.25
许用炸药permittedexplosives
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在煤矿矿井中使用的炸药
3.26
现场混制炸药onsiteexplosivemixing
特指在爆破现场混制铵油炸药、重铵油炸药和乳化炸药。
3.27
爆破地震blastseism、groundvibrationcausedbyexplosion
爆炸能量引起爆区周围介质质点相继沿其平衡位置发生振动而形成地震波,地震波向外传播途中造成相关介质质点振动过程的总和,称为爆破地震。
3.28
爆破振动blastvibration
爆破地震引起介质特定质点沿其平衡位置作直线的或曲线的往复运动过程
3.29
振动速度particlevibrationvelocity
地震波作用下,介质质点往复运动的速度。
3.30
振动频率vibrationfrequency
特定质点每秒振动的次数
3.31
主振频率mainvibrationfrequency
介质质点最大振幅所对应波的频率
4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4.1爆破工程分级管理
4.1.1硐室爆破工程、大型深孔爆破工程、拆除爆破工程以及复杂环境岩土爆破工程,应实行分级管理。
4.1.2各类爆破工程的分级列于表1。
A、B、C、D级的爆破工程,应按相应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审批。
表1爆破工程分级
爆破工程类别
爆破工程按药量Q(t)与环境分级
A
B
C
D
硐室爆破
1000≤Q≤3000
300≤Q<1000
50≤Q<300
0.2≤Q<50
露天深孔爆破
—
Q≥200
100≤Q<200
50≤Q<100
地下深孔爆破
—
Q≥100
50≤Q<100
20≤Q<50
水下深孔爆破
Q≥50
20≤Q<50
5≤Q<20
0.5≤Q<5
复杂环境深孔爆破
Q≥50
15≤Q<50
5≤Q<15
1≤Q<5
拆除爆破
Q≥0.5
0.2≤Q<0.5
Q<0.2
—
城镇浅孔爆破
—
环境十分复杂
环境复杂
环境不复杂
注:
爆破作业环境包括三种情况:
环境十分复杂指爆破可能危及国家一、二级文物、极重要设施、极精密贵重仪器及重要建(构)筑物等保护对象的安全;环境复杂指爆破可能危及国家三级文物、省级文物、居民楼、办公楼、厂房等保护对象的安全、环境不复杂指爆破只可能危及个别房屋、设施等保护对象的安全。
a一次用药量大于3000t的硐室爆破应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其必要胜,其等级按A级管理。
装药量小于200kg的小硐室爆破归人蛇穴爆破,应遵守5.1.7的有关规定。
4.1.3拆除爆破工程及复杂环境深孔爆破工程,除按表1规定的药量进行分级外,还应按下列环境条件和拆除对象进行级别调整。
4.1.3.1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属A级:
——环境十分复杂;
——拆除的楼房超过10层,厂房高度超过30m,烟囱高度超过80m,塔高度超过50m;
——一级、二级水利水电枢纽的主体建筑、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
4.1.3.2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属B级:
——环境复杂;
——拆除的楼房5层~10层,厂房高度15m~30m,烟囱高度50m~80m,塔高度30m~50m;
——三级水利水电枢纽的主体建筑、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
4.1.3.3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属C级:
——环境不复杂;
——拆除楼房低于五层,厂房高度低于15m,烟囱高度低于50m,塔的高度低于30m;
——四级、五级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主体建筑、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
4.1.3.4爆区周围500m以内无建筑物和其他保护对象,并且一次爆破用药量不超过200kg的拆除爆破,以及不属于A级、B级、C级、D级的爆破工程,不实行分级管理。
4.1.4根据爆破工程的复杂程度和爆破作业环境的特殊要求,应由设计、安全评估和审批单位商定,适当提高相应爆破工程的管理级别。
4.2破爆企业与爆破作业人员
4.2.1一般规定
4.2.1.1从事爆破设计、施工的企业应经国家授权的机构对其人员和资质进行审杳合格后,方可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2.1.2爆破企业应按允许的作业范围、等级从事经营活动,同时从事设计和施工的企业,应取得双重资质。
4.2.1.3爆破作业人员应参加培训经考核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持证上岗。
4.2.1.4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承接爆破工程的设计、安全评估、施工和监理工作。
4.2.1.5爆破企业、作业人员及其承担的重要爆破工程均应投购保险。
4.2.2爆破设计单位
4.2.2.1承担爆破设计的单位应符合下述条件:
——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爆破设计证书”;
——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其经营范围包括爆破设计;
——有符合规定数量、级别、作业范围的持有安全作业证的技术人员;
——有固定的设计场所。
4.2.2.2“爆破设计证书”应标明允许的设计范围及在各范围内承担设计项目的等级(一般岩土爆破,硐室爆破×级,深孔爆破×级,拆除爆破×级,特种爆破等);只限在本单位使用,不允许转借、转让、挂靠、伪造,不允许超越证书许可范围承担业务。
4.2.2.3承担A级、B级、C级、D级爆破设计的单位,应符合表2中相应条件;承担不属于分级管理的爆破工程设计的单位,应符合表2中D级所列条件;承担特种爆破设计的单位,应有两项以上同类设计的成功业绩。
表2承担A、B、C、D级爆破工程设计单位的条件
工程等级
设计单位条件
人员
业绩
A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二人,持相应A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相应一项A级或两项B级成功设计
B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持相应B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相应一项B级或两项C级成功设计
C
中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二人,持相应C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相应一项C级或两项D级成功设计
D
中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持相应D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相应一项D级或两项一般爆破成功设计
4.2.3爆破施工企业
4.2.3.1爆破施工企业应取得“爆破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或在其施工资质证书中标有爆破施工内容。
该证书应标明允许承接爆破工程的范围和等级,资质未标明者只能从事一般岩土爆破。
4.2.3.2从事爆破施工的企业,应设有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段(班)长、安全员、爆破员;应持有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设立爆破器材库的,还应设有爆破器材库主任、保管员、押运员,并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安全贮存许可证”。
4.2.3.3承担A级、B级、C级、D级爆破工程的施工企业,应符合表3中相应条件;承担特种爆破施工的企业,应有两项以上同类爆破作业的经验。
表3承担A级、B级、C级、D级爆破工程施工企业的条件
工程等级
施工企业条件
人员
业绩
A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有相应A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有B级以上(含B级)相应类别工程施工经验
B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有相应B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有C级以上(含C级)相应类别工程施工经验
C
中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有相应C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有D级以上(含D级)相应类别工程施工经验
D
中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有相应D级证者不少于一人
有一般爆破施工经验
4.2.3.4A级、B级、C级、D级爆破工程,应有持同类证书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现场工作;一般岩土爆破工程及特种爆破工程亦应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在现场指导施工。
4.2.3.5施工企业的安全职责
——管理本企业的爆破作业人员,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者和因工作调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者,均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交回原发证部门。
异地施工应办理有关证件的登记及签证手续;
——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并承担安全责任;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预防事故的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
——处理本企业爆破事故。
4.2.3.6爆破施工单位与爆破设计单位联合承担爆破工程时,双方应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并得到业主的认可;其资质条件可以按两个单位的人员、业绩呈报。
4.2.4爆破作业人员的任职条件与职资
4.2.4.1爆破工作领导人,应由从事过3年以上爆破工作,无重大责任事故,熟悉爆破事故预防、分析和处理并持有安全作业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其职责是:
——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爆破作业人员的资质;
——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组织领导爆破工作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
——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
——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2.4.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持有安全作业证。
其职责是:
——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
——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2.4.3爆破段(班)长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有三年以上爆破工作经验的爆破员担任。
其职责是:
——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制止无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4.2.4.4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和劣迹;
一一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持有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4.2.4.5爆破员的职责:
——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应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应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4.2.4.6取得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3个月,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
在高温、有瓦斯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爆破工作,应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
爆破员跨越和变更爆破类别应经过专门培训。
4.2.4.7安全员应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其职责是:
——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工作面瓦斯超限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有权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4.2.4.8爆破器材保管员的职责:
——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并保持完备的记录;
——对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
——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
——参加过期、失效、变质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4.2.4.9爆破器材押运员的职责:
——负责核对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和数量;
——监督运输工具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爆破器材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
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震等;
——负责看管爆破器材,防止爆破器材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4.2.4.10爆破器材库主任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并应持有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其职责是:
——负责制定仓库管理条例并报上级批准;
——检查督促保管员履行工作职责;
——及时按期清库核帐并及时上报过期及质量可疑的爆破器材;
——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督促检查库区安全状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3爆破设计
4.3.1一般规定
4.3.1.1A级、B级、C级、D级爆破工程均应编制爆破设计书;其他一般爆破应编制爆破说明书。
4.3.1.2爆破设计书和爆破说明书,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编制。
4.3.1.3爆破设计前,应对爆破区域进行地形地质勘测,对爆破对象和爆破区域周围环境、建(构)筑物及设施进行调查。
4.3.1.4爆破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地形测量结果和地质条件、拆除物结构尺寸、材质等与原设计依据不相符时,应及时修改设计或采取补救措施。
4.3.1.5各种爆破作业均应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实施,爆破设计书、说明书、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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