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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受刑人捣成肉酱。
西周礼制指导思想:
明德慎罚
九刑:
5+4是对五刑的变通执行;
包括旧五刑,流刑(反叛部落首领的宽宥手段),赎刑(对那些犯罪证据还不是很充分,罪情有疑的人采用铜赎法),鞭刑(对官吏),扑刑(对学生)
法制史中的成文法:
成文并公开(不同于法理学中的成文法)
吕刑。
吕刑是西周中期的一部刑书。
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当时的一个诸侯,吕侯,由他来制定一部刑法。
这部刑法在历史上就叫吕刑。
吕刑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赎刑是吕刑里的核心内容。
吕刑规定适用刑罚的总原则就是明德慎罚。
周礼:
宗法、等级、名分(史论结合)
礼的产生和发展:
和鬼神迷信、鬼神崇拜直接相关。
礼在产生的时候,实际上它只是一种祭祀仪式。
(原始社会的时候,已经有礼了,但是那个时候的礼是没有等级的)(当礼不局限于祭祀逐渐转入政治治理时官僚制度开始萌芽)
周礼的内容:
五礼(吉、凶、宾、军、嘉)即祭祀、丧葬、迎宾待客、军队、冠婚
注:
回答概念时特征和基本原则等内容也需要回答。
周礼的基本原则:
亲亲、尊尊(血缘关系和政治关系)
成文的法公布(三个事件相互交织)
郑国子产铸刑鼎(无险可守的地理环境、万商云集的经济、子产四朝丞相成文法首先在郑颁布)
晋国范宣子铸刑鼎
郑国邓析做竹刑
李悝变法与《法经》
李悝变法的主要措施:
政治上:
废除世卿世禄(官僚制度产生)
经济上:
善平籴
法律上:
《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法经》的篇名
《唐律疏议·
名例》“序疏”:
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
一、盗法;
二、贼法;
三、囚法;
四、捕法;
五、杂法;
六、具法。
《法经》的特点与影响
1.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以具体罪名作为法典篇名。
2.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
《法经》的颁布本来就是新兴地主阶级努力的结果,自然对奴隶主阶级的特权造成一定的冲击,相对于不公布的法律来讲,这种冲击更为明显。
3.体现了重刑主义的精神。
就是轻罪重罚。
这说明重刑主义并不能达到最终消灭犯罪的目的。
也为汉初实行黄老思想、无为而治埋下了伏笔。
4.体例上的特点。
诸法合体,具法列后。
用我们今天部门法的标准来看,既有刑法还有民法、行政法、诉讼法。
这个诸法合体的特点从《法经》开始一直到清代都是如此,对后世影响比较大。
另外,《具法》一篇是《法经》独有的特点。
所谓具法,具法就相当于刑法总则。
具体地说商鞅定秦律的内容:
1.改法为律(把法经六篇改为六律)
刑法律
2.连坐法。
什伍连坐
“秦人所行什伍之法与成周一也。
然周之法则欲其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是教其相率而为仁厚辑睦之君子也。
秦之法,一人有奸,邻里告之,一人犯罪,邻里坐之,是教其相率而为暴戾刻核之小人也。
”《通考·
职役考》
3.刑弃灰于道
4.分户令
秦朝主要法律形式
(一)秦律
(二)法律答问:
对疑难问题以问答形式的法律解释
(三)封诊式:
以司法检验为主的法律文书
(四)令
(五)程:
是关于官营手工业生产定额制度的法律规定。
(六)课:
是关于检验、考核、督课的专门法规。
上级对下级的考核叫“上计”;
中央普遍对各级官吏的考核叫“大计”。
(七)式
程式,格式是关于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司法规则及文书程式。
(前述封诊式)
(八)廷行事:
司法审判的成例,司法机关的判例。
汉初立法方向:
反秦道而行之、奉行黄老思想、主张无为而治
汉代立法指导思想的转变——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大一统,权力集中。
法律方面集中体现为德主刑辅。
汉代的法律形式:
律、令、科、比
律,由中央政府颁布,一般也经过皇帝批准,比较稳定,长期适用。
中国古代最稳定的法律形式。
令,皇帝的诏命(西晋以后,令不再是皇帝的诏命。
)
科,科条,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
廷尉在审理案件当中,对于法律的一种补充。
对很多案例整理归纳,律令里面没有明确规定,碰到实际情况以后,汇编在一起。
比。
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案例,也叫决事比。
往往是汇编了一些法律上讲得不太清楚的案例。
春秋决事比。
汉代几部主要的律
1.源头——“约法三章”
与父老约法三章耳: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余悉除去秦法。
2.《九章律》
“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汉书·
刑法志》
萧何取秦法六律(盗贼囚捕杂具),又补充了户律(户口管理、婚姻制度和赋税征收)、兴律(征发徭役、城防守备)和厩律(牛马畜牧和驿传方面),合为九篇,成《九章律》,即一般所说汉律。
6+3
3.《傍章》十八篇
内容:
维护朝廷尊严,树立皇帝权威。
叔孙通参照秦朝的朝廷礼仪制度制定
4.《越宫律》二十七篇
汉朝经过“文景之治”的昌盛时期之后,社会安定,经济繁荣,国力渐强。
到公元前140年汉武帝刘彻即位后,“外征四夷,内兴功利”,各种以缓和的矛盾再次激化。
武帝命张汤制定宫廷警卫方面,也就是保卫皇帝安全方面的法律。
5.《朝律》六篇
汉武帝又命赵禹作有关朝见礼仪的《朝律》,以及其他单行律令。
赵禹也是汉武帝时的酷吏,严格依照法律条文审理案件。
这时立法的特点是数量繁多,刑罚严峻。
《汉书·
刑法志》记载:
“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
”律令文书堆积如山,连司法官吏们都不可能全部看完。
这四部律加在一起共六十篇
汉高祖时期:
①萧何《九章律》9篇②叔孙通《傍章》18篇
汉武帝时期:
③张汤《越宫律》27篇④赵禹《朝律》6篇
这样,四部律构成了历史上所称《汉律》60篇。
这些律内容都已失传,我们只能从清人沈家本所著《汉律摭遗》和今人程树德著《九朝律考》中的《汉律考》略知其中内容。
汉代的其他律:
《酎金律》、《左官律》、《出界律》,等等。
都是在中央(皇帝)与地方(诸侯王)之间矛盾激化的背景之下产生的。
皇室内部矛盾激化
中央与地方矛盾激化
这个矛盾从内容上来讲是多种矛盾交织的产物,从过程上来讲,从高祖中期即已萌芽,至文景时已升级,至武帝已完全爆发。
所以,我们认识、理解汉代法律、法制,一定要结合当时的社会背景以及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
《酎金律》
酎金律,皇帝斋宿,亲帅群臣,承祠宗庙,群臣宜分奉请,诸侯列侯各以民口数率,千口奉金四两。
《左官律》
武帝时又作《左官律》。
在中央朝廷做官的叫右官,在地方诸侯王政权做官叫左官。
《左官律》规定,左官不得进入中央政府任职。
《出界律》。
规定诸侯王只能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活动。
越出边界,叫私出界,予以严惩,贬为庶民。
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有这样几部律值得注意:
曹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
另外加上格、式。
(一)魏律
魏明帝诏令制《新律》十八篇
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
把《汉律》中规定刑法原则的“具律”改为“刑名”,首次“冠于律首”,使法典体例更为科学合理
“八议”制首次入律,贵族官僚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
在《九章律》基础上增加劫略、断狱和维护礼教的规定
(二)晋律
1.西晋时期律令比较明确的分离
杜预:
“律以正刑名,令以存事制”。
自西晋以后,律和令的界限就分得很清楚,以后就再也没有混淆过。
2.《张杜律》
张、杜对晋律的注释。
律学实际上就是对法典的一种注释,法律的注释学。
《张杜律》在中国古代用了大概三百年,从西晋到东晋再到南朝,都在用《张杜律》。
张斐对于晋律的解释主要侧重于:
体例、形式、法律术语等内容,解释以精确见长。
杜预主要是从法律思想、原则、内容这些方面来对晋律进行解释。
(三)麟趾格
东魏孝静帝天平年间(534-537年),下诏"
群臣于麟趾阁议定新制"
(《魏书》卷十二《孝静帝纪》,《北齐书》卷四十三《封述传》),兴和三年(541年)颁布实施,史称《麟趾格》。
内容上基本属于刑事法规范。
(格是特别法,律是普通法)
(四)大统式
西魏太祖曾于大统年间对以往的制度进行损益、加以修订,颁行天下,故称《大统式。
《大统式》是有关行政细则、公文格式方面的规定。
法律形式上的两大变化为隋唐时期律、令、格、式这四种法律形式并存的局面奠定了基础。
(五)北齐律
1.把晋律当中的总则部分(刑名、法例)合并一篇,称《名例律》。
2.把北齐律法典的篇目确定为十二篇。
这两点变化对后世法典体例、结构的影响非常之大。
(一)隋代立法与法制
《开皇律》与《大业律》
法律形式:
律、令、格、式
隋文帝开皇三年(583)颁行开皇律
特点“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体例:
12篇,500条
刑罚制度:
初步确定了封建制五刑;
十恶:
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
八议、官当制度:
使其成为定制,为唐所继承。
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1.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如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2.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
3.慎重行刑的思想
后人评价:
“一准乎礼”
唐代主要法律形式:
1.唐律
隋唐定律“务从宽简”,宗旨在于“削繁去蠹,变重为轻”。
律为量刑定罪之依据,大致相当于刑事法,从《唐律疏议》的内容来看,也多是具体犯罪行为与相应处罚的列举及相关刑罚适用原则的规定。
虽然《新唐书·
刑法志》将律、令、格、式并称为“唐之刑书”,但需要注意的是令、格、式在条文的表述形式方面与律存在明显的差异,即令、格、式的条文内容原则上未有关于具体处罚的规定,违于令、格、式,则由律予以处罚。
“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据此而言,令、格、式大约相当于行政法。
其中令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从现存篇目来看,主要是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一些规定:
2.唐令
西晋以后,令就是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的法典。
3.唐格
格是皇帝临时、临事而颁布的行政命令。
凡《格》二十有四篇。
(以尚书省诸曹为之目,共为七卷。
其曹之常务但留本司者,别为《留司格》一卷。
盖编绿当时制敕,永为法则,以为故事。
)——《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条
由于格随时、随事而发,针对性强,属于“特别法”,故针对具体事项而言,格的法律效力高于律、令、式。
唐代格按照效力范围分为两种:
“留司格”与“散颁格”,后者颁行天下广泛适用。
格分二十四篇,以六部的二十四司为篇目,现已不存。
唐代敕命的颁布也非常慎重。
唐代的中央有三省:
中书、尚书、门下。
尚书省相当于国务院,是执行部门,中书和门下相当于立法部门。
中书是立法的起草机构,而门下是立法的审核机构。
4.唐式
式的内容主要是尚书省二十四司及其他部门在执行律、令、格的过程中各自订立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唐式自武德至开元共修订六次,而定为三十三篇,除以六部二十四司为篇目外,另加秘书、太常、司农、光禄、太仆、太府、少府、监门宿卫、计帐等官署为篇目。
现存的唐式只有《开元水部式》残卷,其内容可见文字一百四十六行。
律令格式之间的关系:
第一,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区别,律从消极方面规范惩治犯罪,令、格和式从积极层面规范人们的行为;
第二,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
还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
唐律本身也对律、令、格、式四者在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效力有具体的保障。
司法官员审判过程中,要严格遵循律、令、格、式等所有法律,依照其具体规定进行裁断。
这包含了两层含义:
首先,司法裁断必须严格以律、令、格、式为依据,而且,必须具引法律规范全文,不得寻章摘句、参以己意。
其次,司法官员的审判活动必须遵循律、令、格、式关于司法审判的程序性规定。
唐律的制定
武德开其端;
贞观定其型;
永徽疏其议;
开元刊其定。
1、《武德律》:
开端
《武德律》就是唐初高祖李渊武德元年制定的律,内容完全照抄隋《开皇律》。
改动的很少,改了53条。
2、《贞观律》:
总其成
《贞观律》对《武德律》的调整主要有三方面:
第一,增设了加役流
第二,区分两种不同的反逆罪,缩小了缘坐的范围,缩小判处死刑的数量。
总体贯穿了轻刑的宗旨。
3、《永徽律》及其《律疏》:
疏其议
《永徽律疏》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法典。
需要注意的是:
《贞观律》与《永徽律》的修订者是同一个人。
《永徽律》产生较大的影响的实质上是《律疏》。
《律疏》编写只用了一年时间即告完成。
4、《开元律》及其《律疏》:
告终
唐律的特点
1.礼(儒家思想)法结合:
礼是立法依据,法是维护礼的武器。
唐律是礼法完全结合的法典,不同于以往的部分结合。
2.首创“疏议”。
阐明唐律的指导思想;
简述律及每一篇目的沿革和篇目之间的联系;
解释律文;
概说罪名之间的区别;
简说有关刑罚的一些问题;
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内容简约。
唐律的影响
1.对唐后一些封建朝代立法的影响:
中国唐后的各封建朝代的立法均以唐律为蓝本。
2.对当时一些东亚国家立法的影响:
涉及日本(《大宝律令》、《养老律令》)、朝鲜(《高丽律》)、越南等国,这些国家在不同程度上吸取唐律的内容,并以其为基础,制定本国的法律。
五代十国的立法
1.后唐《同光刑律统类》,对《宋刑统》有较大影响。
2.《大周刑统》:
是五代十国时期制订的一部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
对《宋刑统》的制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法律内容的演变
1.刑罚空前酷烈:
杖刑演变为“合欢杖”、“随年杖”;
流刑演变为刺配;
出现凌迟;
2.增设罪名,加重量刑
《宋刑统》:
宋代的第一部法典,而且这部法典制定以后,没有再修改过。
宋刑统的特征:
1.《宋刑统》是我国封建社会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2.律中附敕、篇下设门,共五百条,它分为二百一十三门。
编敕是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
编敕,将过去历年的散敕编纂而使其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立法活动和立法形式。
散敕,补充律、令、式等内容。
编敕是专门把散敕里有关刑事方面的敕命编起来。
宋代编敕只汇编有关律的补充,也就是对刑统的补充,它汇编的敕命是有关刑事方面的敕命。
编敕的出现以及它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是和宋代的皇权集中有直接关系。
散敕不是一种法律形式。
只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才有效。
编敕是一种法律形式,经过整理汇编后可以引用。
编例也是宋代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
它不仅指案例汇编,案例的汇编在宋代叫断例。
编例里面还包括另外一部分内容叫指挥。
指挥就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指令性文件叫指挥。
引用的多了,也变成一种法律形式了。
指挥的出现主要是在北宋后期,南宋初期。
尤其南宋初期,秦桧专权的时候,就大量采用指挥这种形式。
宋代法学成就——《洗冤集录》:
中国古代第一部法医学著作,也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法医学著作。
元代立法与法制
1.《大札撒》
蒙古国时期,各部落的习惯法叫札撒,成吉思汗统一以后,各个部落的习惯法合并起来,制定了一部成文法。
这部成文法就是在原来札撒的基础上制定的,叫大札撒。
2.《大元通制》
元中期元英宗时期制定的一部成文法。
共计2539条。
包括“三纲一目”:
三钢:
诏制、条格、断例。
诏制,相当于唐代的格和宋代的编敕。
就是皇帝诏命的汇编。
条格,相当于唐宋时期的令。
断例,相当于唐代的律,宋代的刑统。
一目:
别类。
在纲目下边又分出了很多的细目。
《大元通制》严格来说还不是一部法典,只是一部具有法典特性的法律集成。
3.《元典章》
性质始终有争议。
不是一部元代的法典,只能说是元代法规的汇编。
新的体例:
六部分篇。
《元典章》把法规的内容分为十个门,后面十个门完全是按
照封建六部来进行排列的。
对后世在编制体例上影响比较大。
明代法制主线就是重刑、重典与治吏。
刑乱国用重典。
“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刑新国用轻典。
《大明律》与其他立法活动
明代法律相比较唐宋的法律,量刑上重得多。
朱元璋时期,《大明律》仅仅是作为后世子孙和平年、稳定时期用的。
朱元璋活着的时候他认为《大明律》还不够,所以朱元璋活着的时候,除了《大明律》以外还制定了其他的一些特别法规。
“轻其轻罪,重其重罪。
”
《大明律》仿照《元典章》的篇目六部分篇,开创了中国古代刑事法典编制体例上的一大变化。
第一部按照六部分篇来编制的刑事法典是《大明律》。
大诰:
完全体现了朱元璋“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
是朱元璋亲自编订的一部刑事特别法规。
法律效力要高于《大明律》。
大诰主要是案例汇编的形式,大部分案例后面朱元璋都加上他的亲笔训示,先后颁布于洪武十八年(1385)到洪武二十年间。
大诰特点:
1.多律外酷刑;
抽筋、刷洗、剥皮实草(律:
大明律)
2.设置了许多《大明律》当中许多没有的罪名;
环中士夫不被君用
3.同种罪名大诰量刑远比《大明律》重;
夏粮违限不纳
4.主要矛头是针对官吏。
5.明大诰的普及程度在整个封建社会空前绝后。
洪武二十九年一年,到首都南京来交流讲解大诰的人数达到十九万人
《大清律例》
律与例
律的部分完全照抄《大明律》。
例实际上是皇帝诏命的汇编。
清代一方面照抄《大明律》,另外一方面把清代皇帝的一些诏命,汇编附于律后。
清代的律一共修订过三部:
顺治、雍正、乾隆年间颁布过,以后律的部分就再也没有修订。
而例的部分一直在修。
差不多是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
“例”:
律之外的制定法。
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制定新的条例时,就会拟订“奏本”、“题本”之类的“臣工条奏”,上奏于皇帝,在获得皇帝首肯或授权以后,才正式拟订条例文本,随时颁行天下,每隔一段时间进行整理、删修。
“律垂邦法为不易之常经,例准民情因时以制宜”。
在不违背“律”所确立的大的原则和方向的前提下,“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新的规定,以补律之不足。
康熙时“以官统事,以事隶官”,按宗人府、内阁、六部、理藩院、都察院、通政司、内务府、大理寺以及其他寺、院、府、监的次序,逐一说明各国家机构的职掌和事例。
后朝结合本朝国家机构的发展变化,分别制定出《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和《光绪会典》,后人统称为《大清会典》或“五朝会典”。
《乾隆会典》始编纂体例稍有变化,“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会典和事例分别编辑。
会典所载为“经久常行”的大法,凡事关国家大体者极少改动。
事例则可根据“时势之推移”随时增减
清代少数民族地区立法
回律、蒙古律、番律
苗例
《西藏通制》(西藏地区基本法)规定于理藩院则例
“则”是办事准则;
“例”是处理公务中的成案或定例。
六部及宗人府、内务府、理藩院、都察院、宫中及一些卿寺衙门,均编有则例,见诸著录者约有四十余种。
《西藏通制》是清朝中央政府颁布的关于西藏的基本法,明确规定了西藏地区由中央派驻藏大臣和西藏的达赖喇嘛共同治理西藏。
达赖喇嘛和中央驻藏大臣之间发生意分歧时,驻藏大臣有最终裁决权。
这个就完全确定了中央对西藏的统治,对西藏的主权。
二刑罚与司法
天罚神判是夏商时期司法审判最主要的方式。
早期人类社会的常态,在人类社会发展初期,迷信、神权意识是必然现象。
商时期的监狱叫圜土,意思就是用土筑成圆形的围墙。
夏朝时有一种监狱叫夏台,夏台关过商朝的第一个国王成汤。
商朝时也有过一个特别的监狱叫羑里。
羑里是个地名,在今河南汤阴县。
“纣囚西伯(周文王)羑里”。
西周:
从神判向人判的转化
司法制度随着社会发展从蒙昧走向文明,从神判而走到人判。
1.司法机关
周王掌握最高审判权和最终裁决权。
周王不负责具体的案件,但诸侯国之间发生了争端,由周王来做最后的裁决,最后的审理。
大司寇作为中央常设司官,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负责具体案件。
各诸侯国则有司寇和士司这样一些官职来辅佐大司寇来审判。
三级二审,周王——司寇——乡、州。
2.告诉与受理
一般原则(对一般刑事案件和绝大多数民事案件)是“告乃论”,即告知诉讼才受理。
民事诉讼——訟——理讼
刑事诉讼——獄——断狱
3.审判与证据制度
(1)审判
五听:
西周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语言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反应、视觉眼神)
(2)证据
物证:
契约(质剂、傅别)
买卖契约称为“质剂”。
“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借贷契约。
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人证:
盟誓、口供
3.司法责任:
五过之疵
惟官:
上级干预,官官相护
惟反:
用职权私报仇嫌,存在利害关系而破坏正当程序
惟内:
内亲用事,为亲徇私
惟货:
贪赃受财,敲诈勒索
惟来:
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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