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电气工程师报考条件及参考书Word文件下载.docx
- 文档编号:7609216
- 上传时间:2023-05-08
- 格式:DOCX
- 页数:34
- 大小:28.53KB
注册电气工程师报考条件及参考书Word文件下载.docx
《注册电气工程师报考条件及参考书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注册电气工程师报考条件及参考书Word文件下载.docx(3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
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作者:
219.148.51.*
2007-7-3120:
35
回复此发言
2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4)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3.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4)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7)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8)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
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四)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报考条件
(1)取得本专业(指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专业,详见附件3,下同)或相近专业(指船舶与海洋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土木工程专业,详见附件3,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2.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
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4)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3.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4)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8年;
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7)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8)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
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3
考试委员会推荐的79本参考资料
参考文献
1.
1995年第8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第60号主席令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北京:
中国电力出版社
2.
1999年第9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
1989年第7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第22号主席令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
GB
50052—19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中国计划出版社
5.
50053—19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6.
50059—1992.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7.
50054—19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8.
50227—1995.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
9.
50060—1992.
《3kV-110kV高压配电装置》.
10.
50055—1993.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11.
311.
1—1997.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
12.
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13,GBJ
63—1990.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14.
50062—1992.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15.
50217—19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16.
DL/T
620—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17.
DL/T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18.
50260—1996.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
19.
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20.
50229—199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21.
GBJ
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
22.
9089.
1.2.
《严酷条件下户外场所电气设施》
23.
14050—1993.
《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
24.
13955—1992.
《漏电保护安装和运行》.
中国标准出版社
25.
JGJ/T
16—19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26.
50174—1993.
《电子计算机房》.
27.
50293—1999.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8.
GB/T13870.1—1992.
《电流通过人体的效应》(第一部分:
常用部分).
中国标准出版
29.
GB/T13870.2—1992.
《电流通过人体的效应》(第二部分:
特殊情况).
30.
GB/T12501—1990.
《电工电子设备防触电保护分类》.
31.
12501.2—1997.
《电工和电子设备按防电击保护的分类》(第二部分:
对电击防护要求的导则).
32.
16895.1—1997.
《建筑物电气装置》(第1部分:
范围、目的和基本原则).
33.
14821.1—1993.
《建筑物电气装置电击防护》.
34.
16895.2—1997.
《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部分安全防护第42章:
热效应保护).
35.
16895.
5—2000.
《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部分:
安全防护第43章:
过电流保护).
36.
GB16895.6—1997.
《建筑物电气装置》(第5部分:
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第56章:
布线系统).
37.
16895.4—1997.
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第53章:
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38.
16895.3—1997.
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第54章:
接地配置和保护导体).
39.
16895.8—2000.
《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部分:
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第706节:
狭窄的可导电场所).
npu_zyt
45
4
40.
GB/T
16895.9—2000.
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第707节:
数据处理设备用电气装置的接地要求).
41.
18379—2001.
《建筑物电气装置的电压区段》.
42.
13869—1992.
《用电安全导则》.
43.
50160—1992.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规范》(1999年版).
44.
16158—1990.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45.
50034—19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46.
133—1990.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47.
15544—1995.
《三相交流系统短路电流计算》
48.
16895.10—2001.
安全防护第45章:
欠电压保护).
49.
16895.11—2001.
安全防护第44章:
过电压保护第446节:
低压电气装置对高压接地系统接地故障的保护).
50.
过电压保护第443节:
大气过电压或操作过电压的保护).
51.
CJJ
45—1991.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52.
14549—1993.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53.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
54.
50314—2000.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55.
50311—2000.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56.
50116—19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57.
60038—1994.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58.
50200—1994.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59.
99—1986.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
60.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61.
50096—1999.
《住宅设计规范》.
62.
能源部西北电力设计院编.
《电力工程电气设计手册》(电气一次部分).
水利电力出版社,1989
63.
《电力工程电气设计手册》(电气二次部分).
水利电力出版社,1990
64.
《电气工程师手册》第二版编辑委员会编.
《电气工程师手册》(第二版).
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
65.
《工业和民用配电设计手册》(第二版).
水利电力出版社,1994
66.
《钢铁企业电力设计手册》编委会编.
《钢铁企业电力设计手册》.
冶金工业出版社,1996
67.
北京照明学会照明设计专业委员会编.
《照明设计手册》.
中国电力出版社,1998
68.
《电气传动自动化技术手册》.
机械工业出版社,1992
69.
《电机工程手册》(第二版)第1、4、8册.
机械工业出版社,1996
70.
邱公伟主编.
《可编程序控制器网络通信及其应用》.
清华出版社,2001
71.
《可编程序控制器原理及应用系统设计技术》.
冶金工业出版社,2001
72.
陈在平、赵相宾主编,《可编程序控制器技术与应用系统设计》.
机械工业出版社
73.
郑晟、巩建平、张学编著.
《现代可编程序控制器原理与应用》.
科学出版社
74.
谢克明、夏路易主编.
《可编程序控制器与程序设计》.
电子工业出版社
75.
胡崇岳主编.
《现代交流调速技术》.
76.
韩安荣主编.
《通用变频器及其应用》第二版.
77.
宣练中、王燕生等编.
《可编程序控制器及其应用》.
78.
林琅主编.
《现代建筑电气技术资质考试复习问答》.
中国电力出版社,2002
79.
温伯银主编.
《智能建筑设计技术》第二版.
上海:
同济大学出版社,2002
注:
以上所有法律、规程、规范和参考书以最新(2003年1月1日前)正式版本为准。
关于2005年度全国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化工工程师、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注工[2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机构、人事考试中心: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和<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的通知》(人发[2003]24号),《关于印发<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的通知》(人发[2003]25号),《关于印发<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的通知》(人发[2003]26号),人事部、建设部和交通部关于印发<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的通知》(人发[2003]27号,为做好2005年度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化工工程师、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以下简称注册电气、公用设备、化工、土木工程师(港工))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度全国注册电气、公用设备、化工、土木工程师(港工)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22、23日举行。
各地要按照《2005年度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化工工程师、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的要求,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准备工作,以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考试报名时间为8月中旬以前。
考生可根据自己的专业学历、业务专长,在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七个专业中选一项报名。
各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人事考试部门要按照人发[2003]24号、人发[2003]25号、人发[2003]26号、人发[2003]27号文件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
请各地务必于9月12日前将试卷预订单(附件2,一式两份)分别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三、注册电气、公用设备、化工、土木工程师(港工)执业资格考试为非滚动管理考试,参加基础考试或专业考试的考生应分别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考试编码为
类 别
级 别
专 业
试卷代码及科目名称
11、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
1、基础
01.基础.发输变电
1、基础考试(上)
2、基础考试(下)
2、专业
01.专业.发输变电
1、专业知识考试(上)
2、专业知识考试(下)
3、专业案例考试(上)
4、专业案例考试(下)
12、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
01.基础.供配电
01.专业.供配电
专 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注册 电气工程师 报考 条件 参考书
![提示](https://static.bingdoc.com/images/bang_tan.gif)